眉山药科职业学院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全员考试管理办法范本(二篇)

全员考试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员考试的管理,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激发员工学习的积极性,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全员考试是在公司内部组织的,面向全体员工的综合能力及知识水平测评活动,包括笔试、面试、实操等环节。
第三条全员考试的目标是通过考核,了解员工知识掌握情况,发现不足,促进员工全面发展,提高整体团队素质。
第四条全员考试的内容应包括员工所在岗位的岗位技能和知识要求,以及公司组织文化、制度规定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条全员考试的考核对象为全体员工,不分岗位、职级、工作年限,均需参加。
员工应根据考试要求,主动报名参加考试。
第二章考试组织管理第六条全员考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全员考试应提前制定详细的考试计划,包括考试时间、地点、考试内容、考试形式等,并提前向全体员工公布。
第八条考试时间应尽量避免与员工工作日程安排冲突,确保员工能全程参加考试。
第九条考试地点应根据员工分布情况进行设置,确保员工能方便参加考试。
第十条考试内容应根据公司的发展需求和员工的岗位要求来确定,考试题目应具有一定难度和代表性。
第十一条考试形式可以包括笔试、面试、实操等环节,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组织。
第三章考试流程第十二条全员考试的流程应包括报名、准备、考试、评分、公布成绩等环节。
第十三条员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名参加考试,并提供相关的报名材料。
第十四条在考试前,人力资源部门应为员工提供相应的考试准备材料,包括考试大纲、参考资料等。
第十五条考试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员工应准时参加考试,并服从考试组织者的安排。
第十六条考试期间不得有作弊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考试资格,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考试结束后,人力资源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考试卷进行评分,并制定评分标准。
第十八条成绩应积极公开,并及时通知考生。
考生可以通过公示栏、公司内部通知等渠道查询自己的成绩。
第四章考试评估与奖惩第十九条全员考试成绩应作为人员考核、晋升、岗位调整等的参考依据之一。
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制度职业考试管理规定

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制度职业考试管理规定一、总则本制度为组织和管理职业资格考试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旨在确保职业考试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考官及有关工作人员。
二、考试报名与费用1.考生须提前按规定时间和渠道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
2.考试费用按照考试项目和级别的不同进行收费,具体费用标准由考试机构制定并公示。
三、考试准备1.在考试前,考生应详细了解相关考试要求、内容和时间安排,做好充分准备。
2.考生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报名确认信等相关材料前往指定考点进行考试。
四、考试过程1.考生应按规定时间到达考点,并遵守考场纪律和规定。
2.考试期间,考生应认真答题,严禁作弊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考试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3.考试结束后,考生应按要求离开考场,不得携带试题或其他考试材料离开。
五、成绩发布与证书颁发1.考试成绩将在规定时间内公布,考生可登录官方网站查询成绩。
2.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考生将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时间领取。
六、考试监督与申诉1.考试过程中,涉及个人权益的问题可以向相关考试机构提出申诉。
2.考试机构将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考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七、违纪与处罚1.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发生作弊、抄袭等违纪行为的,将取消考试资格、作弊记录将被永久保存,并可能面临法律处罚。
2.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和规定,如有违反,将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八、附则1.职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及时公布。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替代以前的相关文件。
以上为《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制度职业考试管理规定》的内容,旨在提供详细和系统的规定,以确保职业考试的公正和规范。
大家在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时,务必严格遵守以上规定,保持诚信和公平的原则。
考试机构也将加强监督和处罚力度,确保考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教学管理制度:考试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校考试管理规定第一章学生考试(考核、考查)、缓考、补考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学管理,规范考试(考核)工作,对学生考试(考核)、缓考、补考的有关事宜特制定如下规则:1.所有学生必须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下课。
凡学生一门课程一学期累计缺课达到本学期该课程的应有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该课程考核为不及格。
2.所有在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期中考试与期末考试,不得无故缺考。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须于考试前向所在学部递交缓考申请,是病假的,必须附有相关诊断证明,是事假的,必须附有已经批准的请假条,并办理缓考的有关手续,学部审核、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可缓考;考前未递交缓考申请或缓考申请未被批准缓考的学生擅自不参加考试,按缺考处理。
3.成绩考核为平时成绩占30%、期中成绩占30%、期末成绩40%(即总评 = 平时成绩×30% + 期中成绩×30% + 期末成绩×40%);如遇外出生产实践等特殊原因该课程没有期中考试成绩的,则平时成绩占40%,期末成绩占60%(即总评 = 平时成绩×40% + 期末成绩×60%)。
期中考试不及格则不安排补考,凡总评不及格的学生则必须参加补考。
4.每学期期末总评不及格率原则上不超过本班实考人数的20%,参加正常补考后不及格率不超过参加补考人数的30%,正常补考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
5.缓考与补考一同进行。
缓考及格者,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并注明“缓考”;缓考不及格者,直接按不及格记载,并做学籍处理。
6.正常补考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进行,补考时间、考场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学生补考成绩于考试后一周内分别报送教务处。
7.学生毕业前凡是所修课程(含实操)有不及格(补考及格者为视为及格)者,则暂缓发放毕业证,直到所修课程全部合格为止。
第二章试卷管理规定第二条出卷1.教师须严格按照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确定考核标准,试题必须体现课程标准的培养要求,以大纲和教材为本,但不拘泥于教材,符合我校专业特点和日常教学的特色。
职业技能考试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职业技能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考生、监考人员及考试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参加职业技能考试的所有考生、监考人员及考试场所的管理人员。
三、安全管理制度1.考试场所安全管理(1)考试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消防设施,确保考生在考试过程中的舒适与安全。
(2)考试场所的出入口、通道、卫生间等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确保考生能够快速找到所需位置。
(3)考试场所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4)考试场所的设备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考试设备安全管理(1)考试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其稳定运行。
(2)考试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动设备参数。
(3)考试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机,并报告相关人员,禁止强行运转。
3.考生安全管理(1)考生应遵守考场纪律,不得随意走动、喧哗,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2)考生应爱护考场设施,不得损坏、破坏考场设备。
(3)考生应按照规定时间参加考试,不得迟到、早退。
(4)考生应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作弊、抄袭、传递答案等行为。
4.监考人员安全管理(1)监考人员应熟悉考试规则、考场纪律,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2)监考人员应保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偏袒考生。
(3)监考人员应密切关注考场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考试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4)监考人员应协助考场管理人员做好考试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安全责任1.考试场所的管理人员负责考试场所的安全管理,确保考生、监考人员及考试设备的安全。
2.考试设备操作人员负责考试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3.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确保自身及他人安全。
4.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试规则,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五、奖惩措施1.对在考试过程中表现良好的考生、监考人员及管理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2.对违反考试纪律、损坏考场设施、危害他人安全的考生、监考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
高职院校课程考试管理规定

高职院校课程考试管理规定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为进一步规范考试工作,严肃考纪,养成优良的考风和学风,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1.考试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
凡教学计划内的课程(包括实践课程)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
2.凡本校在读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取得相应的成绩,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二、组织与领导1.考试工作在宏观上由教务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和协调。
考试期间学校和各学院(部)都要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并由教务处具体负责组织制订考试计划并组织实施。
2.课程期末考试通常安排在考试周进行;结束较早的课程也可提前到课程结束时进行。
3.考试的具体安排分下列几种情况执行:(1)跨学院(部)的课程(如公共课教学部和弹性教研室承教的课程)的统考(包括在期末考试周进行和提前进行的统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时间;(2)非跨学院(部)课程的考试原则上由考生所在的学院(部)具体安排。
(3)全院任选课程考试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所在的学院(部、弹性教研室、中心、部门)具体安排,但涉及面广,且考生多的考试由教务处协调安排。
(4)跨学院(部)的补考和缓考由教务处与相关学院(部)协调安排。
(5)重修考试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所在的学院(部、中心、教研室)具体安排,跨学院(部)课程的重修考试由教务处协调安排。
(6)辅修课程考试由教务处与相关学院(部)协调安排。
(7)实践课程考试通常由任课教师所在的学院(部、中心)具体安排。
凡由相关学院(部)具体安排的考试,在考试前必须将考试安排报教务处备案,考试结束后须尽快将成绩报教务处入档。
4.各学院(部)分管教学的负责人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三会”,即:(1)考试领导小组办公会。
研究考试计划的实施和管理措施。
(2)召开由相关的教师、班主任、辅导员和监考人员会议。
考试考核管理制度(3篇)

考试考核管理制度第一节考试考核的基本原则第一条考试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考生享有公平而公正的机会,保证考试的公平性和实效性。
第二条考试考核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保证考试考核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考试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严格管理的原则,保证考试考核的严密性和规范性。
第二节考试考核的基本要求第四条考试考核必须择优选拔干部,确保干部队伍的优化和年轻化。
第五条考试考核必须注重考查干部的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干部具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考试考核必须突出考查干部的工作实绩和工作态度,确保干部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良好的工作作风。
第七条考试考核必须加强对干部的政治素质考察,确保干部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和严明的党性原则。
第三节考试考核的组织实施第八条考试考核的组织实施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考试考核工作有序进行。
第九条考试考核的组织实施必须坚持程序合理、程序公开的原则,确保考试考核的公正公平。
第十条考试考核的组织实施必须坚持信息共享、数据传递的原则,确保考试考核的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考试考核的组织实施必须坚持奖惩有序、奖不落空的原则,确保对考试考核结果的及时奖惩。
第四节考试考核的管理机制第十二条考试考核的管理机制必须建立规范、有序的考试考核程序,确保考试考核的公正公平。
第十三条考试考核的管理机制必须建立健全的考试考核制度,确保考试考核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考试考核的管理机制必须建立完善的考试考核评议机制,确保考试考核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考试考核的管理机制必须建立有效的考试考核监督机制,确保考试考核的公正公平。
第五节考试考核的质量提升第十六条考试考核的质量提升必须加强考试考核工作的质量管理,确保考试考核工作的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七条考试考核的质量提升必须加强对考试考核规则和流程的研究和改进,确保考试考核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考试考核的质量提升必须加强对考试考核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考试考核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学院学生职业技能考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学生职业技能考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学生“双证率”,鼓励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多类职业技能证书,拓展就业创业本领,学校进一步加强技能考证工作。
为使我校学生的职业技能考证工作规范有效地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学校教务部本着为学生服务、符合专业人才培养需求的原则制定学生职业技能考证计划,实训中心管理、指导全校学生职业技能考证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筛选考证项目,由各教学系部具体组织实施学生职业技能考证工作。
各教学系部要认真做好宣传组织、考前辅导、技能考核评价及考证反馈总结等工作。
第二条实训中心成立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中心在专业设置职业技能鉴定站,确保科学有序地开展技能鉴定工作。
第三条举办学生职业技能考证要严格执行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并向学生做好收费的解释说明工作。
第四条实训中心联合各教学系部积极开拓渠道,广开门路,引入面向学生低收费或免费的考证项目(如SYB证书等),为经济困难学生考证提供条件。
第五条各教学系部组织学生参加各类职业技能考证,事先必须向实训中心领取《学生职业技能考证项目申请表》,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考证工作结束后要填报《学生职业技能考证总结表》,报送实训中心备案。
第六条考证费由各教学系部按规定收取后统一交财务部,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在财务部建账,各教学系部按规定报销支出。
1
第七条对在校期间参加考证并获取相关职业资格或技能证书的学生,给予职业资格或技能证书学分。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后视情况再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实训中心。
2。
眉山药科职业学院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眉山药科职业学院考试管理办法(试行)为了促进考试工作各个环节规范化、科学化,维护优良教风和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试工作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帮助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和技能、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基本手段,是检验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促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有力措施。
第二条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均应按规定进行考核。
凡本校注册在籍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三条课程考核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主管考试工作,教务处负责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二级教学单位负责考试工作具体落实,各级督导负责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课程考核基本要求第五条课程考核包括课程平时考核与课程结束(期末)考核两大部分。
(一)课程考核方式必须在教学大纲中明确并严格落实。
主要考核方式包括:闭(开)卷笔试、实验操作、口试、网上考试、写读书笔记、随堂提问、小组讨论等。
坚持分类指导,鼓励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课程特点不断进行课程考核方式改革探索。
(二)课程平时考核可以采取作业、习题、讨论、操作、答卷、口试等多种形式,可由教研室(课程组)根据课程性质和内容决定。
(三)课程结束考核又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
各专业每学期可安排3-5门核心必修课程为考试课,在下达教学任务时一并下达,其余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考查课。
(四)课程结束考核可采用闭卷、操作、口试等形式,具体的考核方式,由教研室(课程组)根据课程的性质、内容特点和要求决定,并报系部审查,教务处批准。
第六条实践性教学环节(实验、实训、见习、实习、毕业设计、社会实践等)的考核方式由系部根据具体教学内容和特点决定。
(一)单独设课的实验课,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方式进行考核,单独计算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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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药科职业学院考试管理办法(试行)为了促进考试工作各个环节规范化、科学化,维护优良教风和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试工作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帮助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和技能、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基本手段,是检验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促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有力措施。
第二条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均应按规定进行考核。
凡本校注册在籍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三条课程考核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主管考试工作,教务处负责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二级教学单位负责考试工作具体落实,各级督导负责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课程考核基本要求第五条课程考核包括课程平时考核与课程结束(期末)考核两大部分。
(一)课程考核方式必须在教学大纲中明确并严格落实。
主要考核方式包括:闭(开)卷笔试、实验操作、口试、网上考试、写读书笔记、随堂提问、小组讨论等。
坚持分类指导,鼓励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课程特点不断进行课程考核方式改革探索。
(二)课程平时考核可以采取作业、习题、讨论、操作、答卷、口试等多种形式,可由教研室(课程组)根据课程性质和内容决定。
(三)课程结束考核又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
各专业每学期可安排3-5门核心必修课程为考试课,在下达教学任务时一并下达,其余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考查课。
(四)课程结束考核可采用闭卷、操作、口试等形式,具体的考核方式,由教研室(课程组)根据课程的性质、内容特点和要求决定,并报系部审查,教务处批准。
第六条实践性教学环节(实验、实训、见习、实习、毕业设计、社会实践等)的考核方式由系部根据具体教学内容和特点决定。
(一)单独设课的实验课,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方式进行考核,单独计算成绩。
(二)未单独设课,各专业开设实验课、见习课的主要课程,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技能考核。
操作技能考核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课程结束考试。
(三)各专业必须按照实习大纲规定的方式进行实习考核。
第七条命题的基本要求。
(一)教研室(课程组)负责人是命题的责任人,负责拟定命题方案、安排命题工作及试卷的审定。
(二)命题应以培养目标、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同年级同专业同一课程的考试必须统一命题,以保证客观和公正。
(三)命题要注意联系实际,命题覆盖面要广,每套试题按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内容应占70%左右,熟悉内容占20%左右,了解内容占10%左右。
(四)题型结构要科学,题量要适当,难度要适中,注意引导学生把精力放在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上。
试题类型可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试题库及国家执业医(药)师的命题方式。
命题分选择题和非选择题两种。
选择题主要采用Al、A2、A3、A4、Bl和X 型题,每题可设4—5个备选答案,但不要超过5个。
非选择题采用判断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分析题 (案例分析、病案分析、处方分析)等。
各学科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内容,确定题型并把握分值比例。
原则上按选择题占40%,非选择题占60%的比例命题。
(五)实行A、B卷制度。
考核课程(包括考查科目)要求同时提供难度、范围、题量大致相同的两套试题(A、B卷),两套试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20%,非选择题在两学年内不得重复使用。
命题首页题头按照学校统一的格式,同时要求拟出两套试题的评分标准及答案。
试卷要符合“眉山药科职业学院试卷格式规范”要求。
(六)每套试题的总分值为100分,考试时间为100分钟,试题量应与考试的时间相匹配。
(七)试卷电子文档的名称需与试卷的卷头名称一致。
(八)按“教研室/课程组—系部—教务处”三级管理进行审核,系(部)教学秘书于考试前在教务处理规定时间内交教务处,各环节做好交接记录。
第三章试卷印制管理第八条试卷印制。
教务处负责将必修课程试卷交试卷印刷机构印制。
非必修课程,由各系部教学秘书持教务处开具的《试卷印制单》到教务处指定试卷印刷机构印制。
(一)试卷印刷机构应实行试卷管理责任制,指定专人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试卷的接收、印刷、核对、装订工作,并做好保管和保密工作。
(二)教务处应加强试卷印刷过程的监督检查,保证试卷印刷的质量。
(三)试卷印刷机构与教务处交接经办人必须填写《试卷交接签收单》(附件1),严格履行试卷交接手续。
第九条试卷安全管理。
参与试题命题、审题、印刷和保管各个环节的人员都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确保试卷的安全。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学校对泄漏试题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以及《眉山药科职业院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从严处理。
第四章考试组织实施第十条教务处负责编制《期末考试日程表》,并统一调配监考人员,各系部负责监考人员的安排并制定《期末考试监考表》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为维护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在聘教职员工均应服从安排,参加考试的监考工作,每个考场至少安排两名监考人员。
第十二条监考人员考前应宣读《考场规则》(附件2),监考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监考人员职责》(附件3),组织学生填写《考生签到表》(附件4),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附件5)。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巡考检查组。
巡考检查组由学校领导,以及教务处、二级教学单位、学工部、团委等部门人员组成,各位巡视人员要认真履行巡考人员职责(附件6),填写《考场巡视记录表》(附件7)。
第十四条考试违规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以及《眉山药科职业院校教学事故认定的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学生不遵守《考场规则》,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眉山药科职业院校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缓考、旷考、补考。
(一)获得课程结束(期末)考核资格的学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参加考核者,允许申请缓考,但必须持相关证明材料(病假需医疗单位证明)填写《缓考申请单》(附件8),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缓考课程的考试随该课程的补考进行。
(二)未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申请未批准者必须参加课程结束(期末)考核,否则视为旷考,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不能参加补考,必须参加重修。
(三)获得课程结束(期末)考核资格的学生成绩不合格者,学校可安排一次补考,合格成绩以60分计;补考不合格者,必须参加重修。
(四)严禁补考中出现要求不严、降低标准的现象。
第五章试卷评阅第十六条评阅试卷应严格遵守“公正、客观”的原则。
(一)阅卷人应为具有任课资格的教师。
(二)有条件的教研室(课程组)应实行流水阅卷。
(三)阅卷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评分标准。
(四)评卷一律使用红墨水笔或红芯圆珠笔,将每题得分记在试卷评分处。
(五)记分要准确,工整。
用阿拉伯数字记分,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数。
(六)记分字迹要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分数,如更改,必须由阅卷人和教研室(课程组)负责人签字。
(七)评卷教师和得分复核教师,均要签字。
(八)对有异常情况的试卷(如答案雷同、字迹前后不一致、考卷有可疑标记等),报请教研室(课程组)负责人和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九)教研室(课程组)负责人应当抽查该课程阅卷评分情况(每班抽查3-5份),并记录在试卷分析表中。
第六章成绩评定、报送、查阅要求第十七条课程考核成绩由课程平时考核成绩和课程结束(期末)考核成绩组成。
所有课程(含毕业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考核总评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要重视形成性评价,平时考核成绩可占40%-60%,课程结束(期末)考试成绩可占40%-60%,其具体比例,可依据专业培养目标、课程性质、特点由开课系部自行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课程成绩评定一般应在考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科评定成绩经教研室、系(部)审核后通过登录“教务管理系统”上报,并打印课程成绩表。
补考成绩应于补考后3天内评定出成绩并按上述程序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教师必须在学生成绩单上按要求如实填写“旷考”、“缓考”、“免考”、“违纪”、“作弊”等情况。
第二十条成绩更改。
学生成绩表上报后,不得随意更改,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若经查阅、核实后,认定判卷确有失误、漏报或成绩录入出现失误,应更正成绩的,须由任课教师填写《成绩修改更正表》(附件9),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到教务处更正、录入成绩。
任何人不得借查询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第二十一条学生查阅。
课程考核成绩由学生自行在教务管理系统查询。
学生若对某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应在开学第1周内(其它时间不办理),填写《查卷申请审批表》(附件10),由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课程组)负责人主持下进行核查,查阅结果填写在《成绩查询表》上。
若因教师阅卷评分失误,成绩需更正,应当将《成绩查询表》报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试卷的复查、互查。
(一)学校实行试卷复查制度。
评卷结束后,教研室(课程组)要组织进行复查并填写《考试试卷复查工作记录表》(附件11),并报系部负责人;系部负责人每学期至少要抽查2门课程的试卷,填写《考试试卷复查工作记录表》。
学校组织督导组专家对试卷进行随机抽查。
(二)学校实行试卷互查制度。
每学期各二级教学单位组织本部门教研室(课程组)间的试卷互查,不少于2门课程,并填写《考试试卷互查工作记录表》(附件12)。
每学期教务处组织各二级教学单位之间的试卷互查,不少于2门课程,并填写《考试试卷互查工作记录表》。
第七章考核成绩分析与总结第二十三条各教研室(课程组)对所承担的课程,应认真做好试卷的统计分析和教学总结,填报包含平时考核成绩和课程结束(期末)考核成绩的《课程学习过程成绩单》(附件13),《课程考核试卷分析表》(附件14)和《课程教学工作总结表》(附件15),并按要求存档。
通过分析与总结,了解教学目标完成水平、学生知识掌握水平、试题的难度,改进教学工作。
第八章考试档案管理第二十四条考试档案是指在考试过程中所生成的试卷(期末试卷、重修考试试卷、补考试卷等)、表格及其它有关电子、声像和纸质等材料。
所有考试档案均应整理、装订和保管。
第二十五条试卷存档要求。
(一)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阅卷工作,并将试卷按照规范装订成册。
(二)试卷(必修课)按行政小班单班装订。
(三)教务处和各系部在每学期初对上一学期期末考试试卷进行检查验收。
(四)各系部应将试卷及各种附件妥善保管,保管期不少于十年。
(五)各种资料要认真填写,如为手写,一律用黑或蓝黑墨水,字体要工整,如为打印件,签名处则必须为手写。
第二十六条行政小班试卷装订规范。
(一)试卷袋。
试卷袋封面信息必须填写准确和完整。
(二)袋内装订资料及顺序。
第一部分为装订封面,第二部分为《课程成绩单》,第三部分包含平时考核成绩和课程结束(期末)考核成绩的《课程学习过程成绩单》,第四部分为《期末考试课程考核试卷分析表》(后附课程教学工作总结),第五部分为《期末考试考场情况记录表》(后附监考人员职责)和《考生签到表》(后附考场规则),第六部分为试卷的空白样卷,第七部分为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第八部分为学生课程结束(期末)考核试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