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的理学思想及评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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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的理学思想及评介

张志强

朱熹,字元晦,南宋徽州婺源人。他在程颢、程颐的唯心主义理学基础上,建立了一个庞大、严密的客观唯心主义的理学体系。相应地,他本人也成为封建社会后期思想影响最为深远的哲学家,后人为纪念朱熹在思想上的贡献,谥其为“朱子”;又因朱熹生于福建尤溪,他所建立的理学体系被称为“闽学”。

朱熹治学严谨,对经学、史学、文学等文化典籍进行了广泛的研究,著述颇丰。主要著作有《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朱子语类》、《四书集注》、《太极图谱解》、《西铭解》、《通书解》等。

朱熹思想是以儒家传统的政治伦理思想为内核,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中国社会的时代特征,并且成为了那个时代思想的范型。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朱熹思想体现了那个时代的思维高度。可见,首先应对朱熹的思想做一种全面、多角度的审视,以理解其思想体系的性质及意义。

一、理本气末的唯心主义本体论

在前期的封建社会统治思想中,儒家着重于伦理实践而缺乏哲学论证,佛学、玄学精于思辨,可流于空无。在唯物主义思想的批判下,唯心主义思想也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层次,就是把出世的神学变为入世的哲学,着重于本体思辨和现实的纲常内容。

随着二程的理一元论与张载的气一元论的辩论,理气关系问题的争论很大。二程认为,“虚皆是理”;张载则与之针锋相对,认为“虚空皆气”。可见,哲学把理气关系的思辨水平提高到新的高度,不仅对理气孰为先后作出承诺,而且要让理气有一个更好的结合度。这个任务朱熹完成了。

朱熹认为,哲学在论证精神本体时,或者把精神本体规定为“有”或某种特殊的“物事”。由此精神本体异化为“一物”而不能成为万物的本体;或者把精神本体规定为“无”或“空”,使得精神本体的存在虚无化。朱熹认为,要重新解释“理”,以摆脱精神本体存在的困惑。在朱熹看来,“以理言之,则不可谓之有;以物言之,则不可谓之无”,“无极而太极,正所谓无此形状,而有此道理”。显然,经过朱熹的再解释,理既不是简单的有,也不是简单的无,而是有无的统一。从“以理言之”,即作为抽象的道理而言,由于其没有具体对象的可感觉特性,所以就难以称之为有,而应称之为无。但就其作为观念存在这一“物”的角度而言,因为它又是“有此道理”,所以又不能称之为“无”,而要称之为“有”。在这里,理即被朱熹加工为“无形而有理”的纯逻辑存在。

把“理”加工为“无形而有理”的纯逻辑存在的同时,朱熹还进一步在理气关系上论证了理的绝对实在性。他说:“太极者,不离乎阴阳而为言,亦不杂乎阴阳而为言”,“太极只在阴阳之中,非能离阴阳也,然而至论太极,则太极自是太极、阴阳自是阴阳”。可见,朱熹一方面强调理气相依,一方面又强调理气相离。之所以强调理气相依,是因为只有“理不离乎气”才能保证理的普遍实在性。而理气相离,是因为理对气的优先。因此,理气相依、理气相离都为了一个目的,即理气关系是本未关系,而不是平行关系。所谓理气相依,是指每一个具体物事中理气是相互依存的。而理气相离,则是在理上看,从本体上看,是相离的。他又形象地说:“理犹人,气犹马,马所以载人,人所以乘马,马之一出一入,人亦一出一入。盖一动一静,而太极之妙未尝不在焉”。因而,理是乘气,气是载理,理气相依诚然妙合,可气依理是“依傍”,而理之依气仅仅是附着而已,理气相依只能是主从的相依。

朱熹提出,理在气中,“如一个明珠在水中”。所以,理与气的关系如同明珠之与水。理是如明珠的一个通体透明体。因此,水是水,珠是珠,理在气中是外在。很显然,这种理所在于气的观点与张载所言的理为1998年4月 Jou rnal of Fuzhou U n iversity (Social Science ) A p r .1998

气所固有的观点根本对立。

由此,经过对理的重新加工及理气关系上的新的阐述,朱熹对理的理解显然大大高于二程。在朱熹那里,“未有天地之先,毕竟也只是理”。因此,理先气后,而“不论气之精粗,莫不有理”。因而理主气从,“气有不存而性相在”,因而气灭理存,理之一字不可以有无论。很显然,尽管朱熹也认为理在气中,理气相依,可他是以唯心主义本体论为基础的,因而,朱熹不可能回避理气孰为先后的这个问题。他的理学,与张载的气不灭论是根本对立的。

二、理主动静的唯心主义辨证法

理既然是“万物之一原”,那么,事物的同异变化就是由理决定的。

朱熹在“理包万物”的反思中认为,虽然这一思想强调了物是从理中派生出来的,可如果只从理包万物出发,势必在理论上承认万物的产生是一次安排好的,没有发展过程,从而削弱理在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他认为,“理生万物”,既在本体上保证了理优先于万物,又可以以理的内部矛盾运动解释万物产生的原因。很显然,“理生万物”虽是唯心主义认识,可朱熹所认为的万物产生不是一次性,而是有先后,这反映了事物的产生,发展有某过程的客观辩证法的因素。

为进一步论证“理生万物”,朱熹提出了“一生两”发展模式,曲折地反映了阴阳互相转化的客观辩证法的某些因素。他认为,事物的变化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交易”。“阴往交易阳,阳往交易阴”,这是一个不变的阳与一个不变的阴在外部相交。另一种形式是“变易”。阳变阴,阴变阳,阴阳两者各自向自己的对立面转化。他进一步阐释:“每一个便生两个,就一个阳上,又生一个阳、一个阴,就一个阴上,又生一个阴、一个阳”。就是说,阳这个统一体中存在着阳中含阴的矛盾,阴这个统一体中也存在着阴中含阳的矛盾,由此产生阴阳转化的矛盾运动。一句话,阴阳变化的原因应从统一体内部的矛盾消长中去找,而不应从统一体外部寻找。根据这一观点,朱熹提出了“一中有两”的观点。他认为,世界虽有固定不变的外观,但阴阳二者都存在着矛盾。可他把事物的发展看成“一分为二,节节如此”实现的,这就把客观事物复杂的矛盾运动简单化了。

在用阴阳转化论证“理生万物”时,朱熹接触到了发展过程中的量变与质变的关系问题。他把发展过程区分为不明显的量变,即“化”,与明显的突变,即“变”两种形态,而且他认为,变是化积累的结果。值得注意的是,朱熹特别强调渐变在发展过程中的作用。然而朱熹强调了渐变却忽视了质变,强调了新旧事物的联系却漠视它们质的差别。在朱熹看来,事物的发展就是“元、亨、利、贞”周而复始的循环过程。其实质和特点即是以“常”为体,以“变”为用。不变之常是绝对的,事物的发展是围绕着“常”的轴心的。而“常”即是“君臣父子,事之常也”,“三纲五常、礼之大体、三代相续、皆因之而不能变”。这样,朱熹以“理生万物”的发展观开始,最后却以“定位不易”而告终。

三、“格物穷理”的唯心主义认识论

朱熹从《大学》中“格物”、“致知”的古老命题入手,比较深层地探讨了认识领域中的几个问题。他首先认为,理离不得物,穷理离不得格物,他认为,得“即物而穷其理”。从表面上看,这一认识方法有合理性,可朱熹所要穷究的理并不是事物所固有的客观规律,而是把自我意识对象化了的“无人身的理性”。它流行于物中为“在物之理”,流行于心中即是“在己之理”。朱熹指出,“物之理都在我此理之中”,“心包万理、万理具于一心”,很明确。朱熹把人心的可反映性与反映内容等同,把外在之理看成内心之理,这与陆九渊的“即心明理”的内省虽不同,可在认为路线上并没有什么不同。

虽然“万理具于一心”,可朱熹并不认为只要在心中“涵养”那个理就够了,他觉得,心中先验的“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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