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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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第七章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第七章

社会主义 法治观念
要求人们所形成的法治观念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建设的需要,能够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建设的需要,能够适应其他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 需要。
改变中国法治进程的孙志刚案件
• 孙志刚,男,27岁,湖北武汉人,2001年在武汉科技学院 艺术设计专业结业。2003年2月24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 限公司。3月17日晚10时许,孙外出上网,途遇天河区黄村 街派出所民警检查身份证,因未带身份证,被作为“三无人 员”带回派出所。孙的同学成先生闻讯后赶到派出所并出示 孙的身份证,当时警官仍拒绝放孙。3月18日,孙被作为 “三无人员”送往收容遣送站。当晚,孙因“身体不适”被 转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护站。
•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 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 法》、《知识产权法》等
•商法:《公司法》、《保险法》、《票据 法》、《海商法》、《证券法》等
经济法——宏观干预经济的法律
•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 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 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产品质量法》等; •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 :《预 算法》、《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个人所得税法》、《价格法》等。
3.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人治一般是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主张因 人而异,对人的行为作具体指引,推崇个人权 威。 法治一般同民主政治相联系,强调统治者通过 法律来治理,提倡一般性规则的作用,树立法 律的权威。
(二)
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的科学涵义: (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 (2)依法治国的对象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 社会事务; (3)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 (4)依法治国的目的是保证国家的各项工作都依 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5)依法治国的方式,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 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治理国家,确保依法 治国沿着正确的方向进行。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七章 法理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七章 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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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克思主义者对法律的定义 、
马克思主义的法律
法律 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社会物质生 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 。
马克思主义的法律
一是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二是法律也由国家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 三是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四是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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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社会主义法律
(一)什么是法律 (二)什么是社会主义法律 (三)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 (三)社会主义法律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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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法律
1、法与法律 、 2、法律的定义 、 3、马克思主义者关于法律的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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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与法律 、
西方的法与法律思想 法是指自然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是人类 社会和自然界存在的理性、公理、公平等原则和规则。 法律是指 实在法即则是孟德斯鸠所言的“个别的智能存在物”自己 创制法律。 西文语境中的法与法律是不同的概念,如拉丁文Jus和lex,法文droit 和loi 德文recht和gesetz 意大利语diritto和legge 西班牙语derecho和 ley,等等。前者表示“法”;后者表示“法律”。 我国法与法律思想 我国古代之“刑”、“法”、“律”、“法律”都是制定法 日常语境中的法 现代社会语境中之法、法律多指制定法,而非自然法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主要内容 典型案例 参 考 书 思考题
正义女神
独角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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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第三节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第四节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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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的精神
一、什么是社会主义法律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三、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第七章 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与创业观 第1-4节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第七章 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与创业观 第1-4节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七章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与创业观第1-4节主题:第七章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与创业观第1-4节学习时间:2015年11月23日-11月29日内容:我们这周主要学习第七章,第1-4节的相关内容。

希望通过下面内容能使同学们对相关知识有一定了解。

一、学习要求1.掌握职业道德和法律;2.掌握如何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创业观。

二、主要内容(一)职业活动中要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1.职业与道德和法律职业的通俗表述就是人们所从事的工作。

(1)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

(2)职业中的法律,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履行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本职业范围内的法律规范。

(3)职业道德与职业法律规范是密不可分的。

它们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

一方面,职业法律规范在培养人们的职业道德精神上具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职业道德精神也贯穿于职业法律规范之中。

(4)职业活动中道德和法律的共同特征:鲜明的职业性明确的规范性调节的有限性(5)职业活动中道德和法律的区别:除了具体内涵、调控手段和机制上的差别外,职业道德体现了从事一定职业活动的人们的自律意识,职业中的法律更多体现的是社会对一定职业活动的他律要求。

(6)职业的发展、分化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职业领域越来越广,相应的职业道德和法律也必然会越来越多。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同一职业活动的内涵、职责也会发生变化,从而使得同一职业领域的道德和法律的内容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变。

2.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职业道德具有时代性和历史继承性。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职业是体现人际平等、人格尊严和人的价值的重要舞台。

职业的分工尽管也还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但由于各种职业利益同社会的整体利益从根本上说具有一致性,因而从业者之间以及从业者与服务对象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利益矛盾。

职业和岗位的不同,只是分工的差别,而不是地位高低贵贱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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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权利与义务观念
(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相关
2、总量上:等值
3、功能上:互补
我不同意你所说的,但我誓死 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泰戈尔
第三节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一、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一)传统国家安全观与非传统国家安全观的区别
两次德刑之辩:
春秋战国时期——儒法之争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 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 且格。” 秦灭亡之后 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法家的法治不等于现在的法治。有法治而无 法制。
柏拉图:
“如果有人根据理性和神的恩惠的阳 光来指导自己的行动,他们就用不着 法律来支配自己……但是,现在找不 到这样的人,即使有也非常少;因此, 必须作出第二种最佳的选择,这就是 法律和秩序。”
思考:刘海洋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2002年2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 依法对刘海洋实施了刑事拘留。2002年3 月26日,公安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 定,对刘海洋实施取保候审。
审判结果
2003年4月21日,备受关注的“刘海洋 硫酸泼熊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开庭宣判,法庭判决被告人刘海洋犯故 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重点难点


重点 (1)大学生应怎样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2)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难点 (1)如何正确认识知法、守法与维权的关系? (2)如何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3)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义务的性质与关系?
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将其变成嘲讽的对象,相机 诬蔑他们,使之成为社会的弃儿。 我们要把精神之根挖掘出来,腐 蚀并摧毁精神道德基础。我们将 这样一代又一代地动摇他们的根 基。对人的争夺将从儿童、青少 年做起,重点放在青年身上,我 们将分化、腐蚀他们、使之蜕化。 把他们变成厚颜无耻的人、鄙俗 的人,变成世界主义者。” ——《第三次世界大战——信息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七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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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培养法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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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什么? 法律与道德有什么关系?
一个由四人组成的探险小组正在一个山洞里考察,洞口突然崩塌,还 好,探险小组可以用手机和外面联系-----求援队、地质专家和生理专家马上 赶来,经过测量和研究,地质专家告诉被困在洞内的探险人员,打开洞口 需要十天的时间,探险人员问外面的生理专家,说他们没有带任何食物, 能够活多少天,生物学家,最多七天,洞里的人又问,如果杀死其中的一 个人,其他三个人吃死者的肉,能够活到洞口被打开吗?生物学家极不情 愿地说是。这以后,洞里的人就再也没有和外面联系了。第十天,洞口被 打开了,有三个人还活着,原来,这四个在洞内进行了抓阄,三个幸运者 将抽到死人签的人杀死并把他的肉给吃了。这三个人身体恢复后,被送到 了法庭上,几个不同派别的法官展开激烈的争论。信奉实证法学的法官认 为,法律应严格遵循条文,不应有特例,只要是故意杀人,就应该问罪; 信奉自然法学的法官则认为,探险人员被因在山洞里,与外界隔绝,不应 再适用人类社会的法律,而应根据自然界物竞天则、适者生存的法则,也 就是他们吃掉同伴和我们平时吃其他的动物一样,不应该问罪。而信奉社 会法学的人则认为,这个案子应该听听社会民众的意见,不妨搞一个民意 调查,看看大多数人的意见怎么样?
社会法学强调法律的社会效果、社会作用、社会利益和社 会目的。其哲学观点多种多样的,有主观唯心主义,也有客 观唯心主义,以及与上述两种哲学相关的实用主义。
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才真正揭示了法的本质。下面我们 来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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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质和特征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具有国家强制性。创制包括制定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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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什么? 法律与道德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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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七章第七章遵守行为规范锤炼道德品格一、判断题1、人类维护公共秩序的手段最初是自发形成的。

(对)2、公共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所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

(对)3、社会公德是指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公民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

(对)4、生活道德与大学生的成长关系不大。

(错)5、有序的公共生活是国家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对)6、维护公共秩序的手段只有法律和道德。

(错)7、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是两个截然分开的领域。

(错)8、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

(对)9、《集会游行示威法》就是限制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

(错)10、集会游行示威任何时候都可以。

(错)14、《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范围是指情节较重够刑事处罚行为的。

(错)15、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如没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或交警指挥,应按原速行驶。

(错)16、职业活动的最基本要求是爱岗敬业。

(对)17、诚实守信就是要求从业人员不以全损公、不以私害民、不假公济私。

(错)18、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必须提起诉讼。

(错)19、《劳动法》是适用于所有劳动者的法律。

(错)20、劳动争议的解决必经协商程序。

(错)21、人选择职业,职业也选择人。

(对)22、爱情体现着人的自然需要。

(错)23、家庭和婚姻是爱情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升华。

(对)24、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女均不得早于20岁。

(错)25、离婚解除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也随之消除。

(错)26、结婚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男必须达到22岁,女必须达到20岁。

(对)27、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对)28、离婚后若子女判给一方抚养,则另一方就没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错)29、未到法定年龄的婚姻就属于无效婚姻。

(对)30、恋爱作为一种人际交流,必然要受到道德的约束。

(对)二、单选题1、社会生活基本上可分为()三大领域(B)。

A、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学习生活B、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婚姻家庭生活C、公共生活;学习生活;婚姻家庭生活D、学习生活;职业生活;婚姻家庭生活2、公共生活从()就开始了(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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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学好法学基础理论第一节法学基本知识一、法的概念、特征与本质(一)法的概念: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

一般来说,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有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纪律规范和法律规范。

(二)法的特征与本质:1、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规范。

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或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

2、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律规范区别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纪律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体系。

3、法是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规范。

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社会面貌、性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也是决定法律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

历年真题19: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有许多种类,其中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体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是()。

A.道德规范B.宗教规范C.法律规范D.纪律规范答案:C解析:法律规范的概念二、领会法的作用(一)社会作用:是法所具有的维护有利于并适合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在阶级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包括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1、维护阶级统治方面:法通过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来维护统治秩序。

统治阶级可以通过规定一些反映被统治阶级利益的条款,以缓和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对于统治阶级内部的违法犯罪即危害统治秩序的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一方面满足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公共利益。

(二)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

个别指引和规范指引。

2、评价作用。

法是一种带有价值判断的行为规范,是评价、衡量他人行为合法性的标准。

3、预测作用。

法的稳定性和普遍性可以使人们对外部主体某种行为进行预先分析。

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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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 第六章 附则
教学内容
(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 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社会 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另一方面,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 和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 途径。
教学内容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 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法律权利 与法律义务的性质
教学内容
一、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一)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二)国防安全法律制度
(三)经济安全法律制度
(四)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 (五)生态安全法律制度 (六)社会公共安全法律制度
教学内容
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一)国家安全及国家安全法
(二)国家安全的种类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四)国家秘密
教学内容
第二节 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教学内容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的概念与特征
1、社会主义民主的概念
社会主义民主是一种新型的 民主,是符合民主本意的民主, 它是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 基础的、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 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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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学好法学基础理论
1.解释法的概念。

答:(一)一般说来,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有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纪律规范和法律规范。

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纪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具有自己的特征。

法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和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之处在于它的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

(3)法是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规范。

(三)法的作用有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制裁作用。

2.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
答:(1)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它反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但不是一般的社会关系,它是统治阶级有目的建立的社会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意志关系。

(2)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就不可能形成与之相应的法律关系。

由此,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身。

其次,法律关系体现意志关系。

法律关系的意志性来源于法的国家意志性。

法律关系同法律规范一样体现国家意志。

最后,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

3.说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答:在历史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制度保障。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具有阶级性和人民性。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反映,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现的是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制度保障。

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基本工具,是历史新时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有效制度保障。

4.简述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答:(一)法的渊源,也称法律渊源,主要指法的效力和形式的来源。

我国法的渊源的特点:
(1)制定法是我国法的基本渊源。

在我国,判例不是法的渊源。

(2)特别行政区法律是我国法的渊源。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属于单独一类。

(3)习惯在我国法的渊源中的意义很小。

(三)当代中国的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基础的各种制定法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认可的惯例等。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5.分析法律适用与法律执行的关系。

答:(一)法律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有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

法适用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法律适用的主体是司法机关。

司法权是国家主权的象征和组成部分,司法权是司法机关的一项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享有此项权力。

在我国司法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其次,法律适用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司法机关处理经济、民事、行政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司法程序合法才能维护国家司法形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司法程序制度主要包括民事诉讼程序法、行政诉讼程序法和刑事诉讼程序法。

最后,法律适用过程或结果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调查、审理、判决等活动本身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所作出的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当事人必须执行。

法律执行
狭义上的法律执行,也叫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进行行政事务管理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在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

因此行政执法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律价值的重要环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行政执法的特点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我国行政执法主体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

在我国,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所属的各部门。

此处,国家或法律授权的单位也享有授权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权。

其次,行政法的范围比较宽泛。

随着现代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行政执法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其内容涉及工商、税务、财政、海关、金融、公安、交通、卫生、文教等各业。

最后,行政执法的主动性。

行政执法不像司法机关那样担当“中立”的裁判人角色。

由于行政执法既是行政机关一项职权,也是一项义务,因此,行政权力本身包含着主动因素。

行政执法的主动性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主要方面,但不是唯一的特性,另有一部分行政管理活动是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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