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35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35-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篇一:电气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电气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使高压配电装置(简称配电装置)的设计,执行我国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修方便,制定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扩建3~110KV配电装置工程的设计。
第条配电装置的设计应根据电力负荷性质及容量,环境条件和运行、安装维修等要求,合理地选用设备和制定布置方案,应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布置和新材料。
第条配电装置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并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条配电装置的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条配电装置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条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架构的选择,应满足在当地环境条件下正常运行、安装维修、短路和过电压状态的要求。
第条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宜一致,并应有相色标志。
第条电压为63KV及110KV的配电装置,每段母线上宜装设接地刀闸或接地器,对断路器两侧隔离开关的断路器侧和线路隔离开关的线路侧,宜装设接地刀闸。
屋内配电装置间隔内的硬导体及接地线上,应留有接触面和连接端子。
第条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闭锁装置。
屋内配电装置尚应设置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闭锁装置。
第条充油电气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在带电时观察油位、油温的安全和方便的要求;并宜便于抽取油样。
第三章环境条件第条屋外配电装置中的电气设备和绝缘子,应根据污秽程度采取相应的外绝缘标准及其它防尘、防腐措施,并应便于清扫。
第条选择裸导体和电器的环境温度应符合表的规定。
选择裸导体和电器的环境温度表注:①年最高(或最低)温度为一年中所测得的最高(或最低)温度的多年平均值。
②最热月平均最高温度为最热月每日最高温度的月平均值,取多年平均值。
③选择屋内裸导体及其它电器的环境温度,若该处无通风设计温度资料时,可取最热月平均最高温度加5℃。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1

屋外配电装置使用软导线时,在不同条件下,带电部分至接地部分和不同相带电 部分之间的安全净距,应根据表5.1.2进行校验,并应采用其中最大数值.屋内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应符合表5.1.3的规定,并应按图5.1.3-1和图5.1.3-2校验.当电气设备外绝缘体最低部位距地面小于2.3m时,应装设固定遮
验算导体和电器动稳定,热稳定以及电器开断电流所用的短路电流,应按设计规 划容量计算,并应考虑电力系统的远景发展规划.确定短路电流时,应按可能发生 最大短路电流的正常接线方式计算.
验算导体和电器用的短路电流,应按下列情况进行计算:
1,除计算短路电流的衰减时间常数外,元件的电阻可略去不计.
2,在电气连接的网络中应计及具有反馈作用的异步电动机的影响和电容补偿装 置放电电流的影响.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0-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5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日
第一章总则
为使高压配电装置(简称配电装置)的设计,执行我国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 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修方便,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扩建3〜110KV配电装置工程的设计.
导体和电器的动稳定,热稳定以及电器的短路开断电流,可按三相短路验算,当单 相,两相接地短路较三相短路严重时,应按严重情况验算.
验算导体短路热效应的计算时间,宜采用主保护动作时间加相应的断路器全分闸 时间,当主保护有死区时,应采用对该死区起作用的后备保护动作时间,并应采用 相应的短路电流值.验算电器时宜采用后备保护动作时间加相应的断路器全分闸 时间.
用熔断器保护的电压互感器回路,可不验算动稳定和热稳定.用高压限流熔断器 保护的导体和电器,可根据限流熔断器的特性验算其动稳定和热稳定.校核断路器的断流能力,宜取断路器实际开断时间的短路电流作为校验条件.装 有自动重合闸装置的断路器,应计及重合闸对额定开断电流的影响.用于切合并联补偿电容器组的断路器,应选用开断性能优良的断路器.裸导体的 正常最高工作温度不应大于+70C,在计及日照影响时,钢芯铝线及管形导体不宜 大于+80C.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是指对高压配电装置进行设计时需要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这些规范和要求旨在确保高压配电装置的安全性、可靠性和高效性,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包括以下方面:1. 设计原则:高压配电装置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包括电力行业的相关规范和要求。
同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技术选择和设计。
2. 设计参数:高压配电装置的设计参数应符合工程需求和可靠性要求。
包括额定电压、额定电流、额定频率、短路容量、过载能力等参数。
3. 设备选型:根据设计参数和可靠性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高压电缆、开关设备、变压器等配电设备。
设备选型应考虑设备的性能、品牌、技术指标和可靠性等因素。
4. 常规设计:高压配电装置的常规设计包括配电方案设计、设备布置设计、接地系统设计等。
配电方案要合理布置,满足电气设备的供电需求。
设备布置要达到安全、方便操作和维护的要求。
接地系统设计要符合规范,确保设备良好接地,保护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5. 绝缘配合设计:绝缘配合设计要求绝缘材料和接头的相容性,确保绝缘系统的可靠性。
同时,还要合理选择绝缘材料和绝缘结构,保证绝缘的良好性能,防止放电和短路事故的发生。
6. 防护设计:高压配电装置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包括防雷、防水、防火、防爆等设计要求,以及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开关、短路保护、接地保护等。
7. 电气设计:高压配电装置的电气设计应合理选取电缆、导线、绝缘子和其他电气元件,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同时,还要合理设计电气回路,防止电流过载、短路和其他电气故障的发生。
8. 操作和维护:高压配电装置应有清晰的操作说明和维护手册,供工作人员参考。
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电气安全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操作设备和进行日常维护。
综上所述,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是确保高压配电装置安全可靠运行的重要依据。
设计人员应根据规范和要求进行设计,确保装置的设计符合国家标准和工程实际需求,为电力系统提供稳定可靠的电能供应。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92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一般规定 (1)第三章环境条件 (2)第四章导体和电器 (3)第五章配电装置的布置 (4)第一节安全净距 (4)第二节型式选择 (8)第三节通道与围栏 (8)第四节防火与蓄油设施 (9)第六章配电装置对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要求 (10)附录一裸导体的长期允许载流量 (11)附录二裸导体载流量在不同海拔高度及环境温度下的综合校正系数 (14)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高压配电装置(简称配电装置)的设计,执行我国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修方便,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扩建3~110KV配电装置工程的设计。
第1.0.3条配电装置的设计应根据电力负荷性质及容量,环境条件和运行、安装维修等要求,合理地选用设备和制定布置方案,应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布置和新材料。
第1.0.4条配电装置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并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1.0.5条配电装置的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1.0.6条配电装置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0.1条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架构的选择,应满足在当地环境条件下正常运行、安装维修、短路和过电压状态的要求。
第2.0.2条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宜一致,并应有相色标志。
第2.0.3条电压为63KV及110KV的配电装置,每段母线上宜装设接地刀闸或接地器,对断路器两侧隔离开关的断路器侧和线路隔离开关的线路侧,宜装设接地刀闸。
第2.0.4条屋内配电装置间隔内的硬导体及接地线上,应留有接触面和连接端子。
第2.0.5条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闭锁装置。
GB50060-92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要求规范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GB50060-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5月2日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一般规定 (1)第三章环境条件 (2)第四章导体和电器 (3)第五章配电装置的布置 (4)第一节安全净距 (4)第二节型式选择 (8)第三节通道与围栏 (8)第四节防火与蓄油设施 (9)第六章配电装置对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要求 (10)附录一裸导体的长期允许载流量 (11)附录二裸导体载流量在不同海拔高度及环境温度下的综合校正系数 (14)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高压配电装置(简称配电装置)的设计,执行我国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修方便,制定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新建和扩建3~110KV配电装置工程的设计。
第1.0.3条配电装置的设计应根据电力负荷性质及容量,环境条件和运行、安装维修等要求,合理地选用设备和制定布置方案,应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布置和新材料。
第1.0.4条配电装置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并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1.0.5条配电装置的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1.0.6条配电装置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0.1条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架构的选择,应满足在当地环境条件下正常运行、安装维修、短路和过电压状态的要求。
第2.0.2条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宜一致,并应有相色标志。
第2.0.3条电压为63KV及110KV的配电装置,每段母线上宜装设接地刀闸或接地器,对断路器两侧隔离开关的断路器侧和线路隔离开关的线路侧,宜装设接地刀闸。
第2.0.4条屋配电装置间隔的硬导体及接地线上,应留有接触面和连接端子。
第2.0.5条屋、外配电装置的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闭锁装置。
GB50060-92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5月2日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一般规定 (1)第三章环境条件 (2)第四章导体和电器 (3)第五章配电装置的布置 (4)第一节安全净距 (4)第二节型式选择 (8)第三节通道与围栏 (9)第四节防火与蓄油设施 (10)第六章配电装置对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要求 (11)附录一裸导体的长期允许载流量 (12)附录二裸导体载流量在不同海拔高度及环境温度下的综合校正系数 (14)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高压配电装置(简称配电装置)的设计,执行我国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修方便,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扩建3~110KV配电装置工程的设计。
第1.0.3条配电装置的设计应根据电力负荷性质及容量,环境条件和运行、安装维修等要求,合理地选用设备和制定布置方案,应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布置和新材料。
第1.0.4条配电装置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并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1.0.5条配电装置的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1.0.6条配电装置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0.1条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架构的选择,应满足在当地环境条件下正常运行、安装维修、短路和过电压状态的要求。
第2.0.2条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宜一致,并应有相色标志。
第2.0.3条电压为63KV及110KV的配电装置,每段母线上宜装设接地刀闸或接地器,对断路器两侧隔离开关的断路器侧和线路隔离开关的线路侧,宜装设接地刀闸。
第2.0.4条屋内配电装置间隔内的硬导体及接地线上,应留有接触面和连接端子。
第2.0.5条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闭锁装置。
GB50060-92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方案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5月2日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一般规定 (1)第三章环境条件 (2)第四章导体和电器 (3)第五章配电装置的布置 (4)第一节安全净距 (4)第二节型式选择 (9)第三节通道与围栏 (9)第四节防火与蓄油设施 (10)第六章配电装置对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要求 (11)附录一裸导体的长期允许载流量 (13)附录二裸导体载流量在不同海拔高度及环境温度下的综合校正系数 (15)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高压配电装置(简称配电装置)的设计,执行我国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修方便,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扩建3~110KV配电装置工程的设计。
第1.0.3条配电装置的设计应根据电力负荷性质及容量,环境条件和运行、安装维修等要求,合理地选用设备和制定布置方案,应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布置和新材料。
第1.0.4条配电装置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并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1.0.5条配电装置的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1.0.6条配电装置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0.1条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架构的选择,应满足在当地环境条件下正常运行、安装维修、短路和过电压状态的要求。
第2.0.2条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宜一致,并应有相色标志。
第2.0.3条电压为63KV及110KV的配电装置,每段母线上宜装设接地刀闸或接地器,对断路器两侧隔离开关的断路器侧和线路隔离开关的线路侧,宜装设接地刀闸。
第2.0.4条屋内配电装置间隔内的硬导体及接地线上,应留有接触面和连接端子。
第2.0.5条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闭锁装置。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为3~110KV高压配电装置的设计提供规范和指导。
高压配电装置的设计是电力系统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合理的设计能够确保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本文档将涵盖高压配电装置设计的各个方面,包括设备选型、布置设计、安全措施等。
设计人员应遵循本规范进行设计工作。
2. 设备选型2.1 高压开关设备高压开关设备是高压配电装置的核心组成部分,其选型应根据电网容量、负荷特性、运行环境和可靠性要求等因素进行。
在选型时应考虑以下因素:•额定电压和电流:根据电网的额定电压和负荷特性确定高压开关的额定电压和电流;•开断能力:高压开关的开断能力应满足系统的短路电流要求;•可靠性:设备的可靠性指标应满足电力系统的可靠性要求;•运行环境:考虑环境湿度、温度、海拔高度等因素选择适合的设备。
2.2 变压器设备变压器设备是高压配电装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选型应根据负荷容量、电压等级和运行环境等因素进行。
在选型时应考虑以下因素:•额定容量:根据负荷容量确定变压器的额定容量;•额定电压:根据电网的额定电压确定变压器的额定电压;•运行环境:考虑环境温度、湿度等因素选择适合的设备;•能效等级:变压器的能效等级应满足能源节约要求。
3. 布置设计3.1 设备布局高压配电装置的设备布置应合理、密集、紧凑,并考虑安全和可维护性。
布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划分区域:根据设备功能和运行要求将高压配电装置划分为相应的区域;•通道设置:保留足够的通道空间,方便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设备间隔:根据设备的运行要求和安全距离要求设置合适的设备间隔;•短路电流传输:布置电缆时应确保短路电流的传输能力;•防火安全:严格按照防火要求进行设备布置,保证装置的防火安全性。
3.2 接地设计接地是高压配电装置安全运行的基础,接地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接地设计时应注意以下事项:•接地电阻:接地电阻应满足电流释放和过电压保护的要求;•接地网布置:根据设备布置情况合理设置接地网,确保接地的可靠性;•接地材料:选择合适的接地材料和规格,确保接地装置的寿命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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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来源:发布时间:2004-5-23 16:29:48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规范《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653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92为强制性国家规范,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能源部负责经管,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贵,出版发行由建设部规范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华东电力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83修订而成。
规范组在修订规范过程中,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修订后的规范共分四章和十一个附录。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增加了63kV、110kV变电所部分;新增的章节为并联电容器装置、二次接线、照明、远动和通信、屋内外配电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过电压保护及接地、土建部分等;原有蓄电池章合并入所用电源和操作电源章节中:对主变压器和电气主接线章节充实了内容深度:原规范土建部分的条文过于简略,本次作了较多的增补,增补的主要内容为变电所结构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原则、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荷载、主建筑物的建筑设计规范、建筑物的抗震构造措施、变电所的防火设计等。
本规范的土建部分,必须与按1984年国家计委批准发布的《建筑结构设计统一规范》GBJ69-84制订、修订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等各种建筑结构设计规范、规范配套使用,不得与未按GBJ68-84制订、修订的国家各种建筑结构设计规范、规范混用。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源部华东电力设计院(上海武宁路415号),并抄送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经管局(北京六铺炕),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一九九二年八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的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电压为35~11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 及以上新建变电所的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5~10年发展规划进行,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的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结合国情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的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1.0.6条变电所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规范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第2.0.1条变电所所址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一、靠近负荷中心;二、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及经济效益高的土地;三、与城乡或工矿企业规划相协调,便于架空和电缆线路的引入和引出;四、交通运输方便;五、周围环境宜无明显污秽,如空气污秽时,所址宜设在受污源影响最小处;六、具有适宜的地质、地形和地貌条件(例如避开断层、滑坡、塌陷区、溶洞地带、山区风口和有危岩或易发生滚石的场所),所址宜避免选在有重要文物或开采后对变电所有影响的矿藏地点,否则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七、所址标高宜在50年一遇高水位之上,否则,所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或与地区(工业企业)的防洪规范相一致,但仍应高于内涝水位;八、应考虑职工生活上的方便及水源条件;九、应考虑变电所与周围环境、邻近设施的相互影响。
第2.0.2条变电所的总平面布置应紧凑合理。
第2.0.3条变电所宜设置不低于2.2m高的实体围墙。
城网变电所、工业企业变电所围墙的高度及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2.0.4条变电所内为满足消防要求的主要道路宽度,应为3.5m。
主要设备运输道路的宽度可根据运输要求确定,并应具备回车条件。
第2.0.5条变电所的场地设计坡度,应根据设备布置、土质条件、排水方式和道路纵坡确定,宜为0.5%~2%,最小不应小于0.3%,局部最大坡度不宜大于6%,平行于母线方向的坡度,应满足电气及结构布置的要求。
当利用路边明沟排水时,道路及明沟的纵向坡度最小不宜小于0.5%,局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0.3%;最大不宜大于3%,局部困难地段不应大于6%。
电缆沟及其他类似沟道的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5%。
第2.0.6条变电所内的建筑物标高、基础埋深、路基和管线埋深,应相互配合;建筑物内地面标高,宜高出屋外地面0.3m;屋外电缆沟壁,宜高出地面0.1m。
第2.0.7条各种地下管线之间和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满足安全、检修安装及工艺的要求,并宜符合附录一和附录二的规定。
第2.0.8条变电所所区场地宜进行绿化。
绿化规划应与周围环境相适应并严防绿化物影响电气的安全运行。
绿化宜分期、分批进行。
第2.0.9条变电所排出的污水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电气部分第一节主变压器第3.1.1条主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应根据地区供电条件、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运行方式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第3.1.2条在有一、二级负荷的变电所中宜装设两台主变压器,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装设两台以上主变压器。
如变电所可由中、低压侧电力网取得足够容量的备用电源时,可装设一台主变压器。
第3.1.3条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当断开一台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不应小于60%的全部负荷,并应保证用户的一、二级负荷。
第3.1.4条具有三种电压的变电所,如通过主变压器各侧线圈的功率均达到该变压器容量的15%以上,主变压器宜采用三线圈变压器。
第3.1.5条电力潮流变化大和电压偏移大的变电所,如经计算普通变压器不能满足电力系统和用户对电压质量的要求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第二节电气主接线第3.2.1条变电所的主接线,应根据变电所在电力网中的地位、出线回路数、设备特点及负荷性质等条件确定。
并应满足供电可靠、运行灵活、操作检修方便、节约投资和便于扩建等要求。
第3.2.2条当能满足运行要求时,变电所高压侧宜采用断路器较少或不用断路器的接线。
第3.2.3条35~110kV线路为两回及以下时,宜采用桥形、线路变压器组或线路分支接线。
超过两回时,宜采用扩大桥形、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的接线。
35~63kV线路为8回及以上时,亦可采用双母线接线。
110kV线路为6回及以上时,宜采用双母线接线。
第3.2.4条在采用单母线、分段单母线或双母线的35~110kV主接线中,当不允许停电检修断路器时,可设置旁路设施。
当有旁路母线时,首先宜采用分段断路器或母联断路器兼作旁路断路器的接线。
当110kV线路为6回及以上,35~63kV线路为8回及以上时,可装设专用的旁路断路器。
主变压器35~110kV回路中的断路器,有条件时亦可接入旁路母线。
采用SF6断路器的主接线不宜设旁路设施。
第3.2.5条当变电所装有两台主变压器时,6~10kV侧宜采用分段单母线。
线路为12回及以上时,亦可采用双母线。
当不允许停电检修断路器时,可设置旁路设施。
当6~35kV配电装置采用手车式高压开关柜时,不宜设置旁路设施。
第3.2.6条当需限制变电所6~10kV线路的短路电流时,可采用下列措施之一:一、变压器分列运行;二、采用高阻抗变压器;三、在变压器回路中装设电抗器。
第3.2.7条接在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可合用一组隔离开关。
对接在变压器引出线上的避雷器,不宜装设隔离开关。
第三节所用电源和操作电源第3.3.1条在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中,宜装设两台容量相同可互为备用的所用变压器。
如能从变电所外引入一个可靠的低压备用所用电源时,亦可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
当35kV变电所只有一回电源进线及一台主变压器时,可在电源进线断路器之前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
第3.3.2条变电所的直流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的接线。
采用分段单母线时,蓄电池应能切换至任一母线。
第3.3.3条重要变电所的操作电源,宜采用一组110V 或220V固定铅酸蓄电池组或镉镍蓄电池组。
作为充电、浮充电用的硅整流装置宜合用一套。
其他变电所的操作电源,宜采用成套的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或电容储能装置。
第3.3.4条蓄电池组的容量,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全所事故停电1h的放电容量:二、事故放电末期最大冲击负荷容量。
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中的镉镍电池容量,应满足分闸、信号和继电保护的要求。
第3.3.5条变电所宜设置固定的检修电源。
第四节控制室第3.4.1条控制室应位于运行方便、电缆较短、朝向良好和便于观察屋外主要设备的地方。
第3.4.2条控制屏(台)的排列布置,宜与配电装置的间隔排列次序相对应。
第3.4.3条控制室的建筑,应按变电所的规划容量在第一期工程中一次建成。
第3.4.4条无人值班变电所的控制室,应适当简化,面积应适当减小。
第五节二次接线第 3.5.1条变电所内的下列元件,应在控制室内控制:一、主变压器;二、母线分段、旁路及母联断路器;三、63~110kV屋内外配电装置的线路,35kV屋外配电装置的线路。
6~35kV屋内配电装置馈电线路,宜采用就地控制。
第3.5.2条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宜装设能重复动作、延时自动解除,或手动解除音响的中央事故信号和预告信号装置。
驻所值班的变电所,可装设简单的事故信号和能重复动作的预告信号装置。
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可装设当远动装置停用时转为变电所就地控制的简单的事故信号和预告信号。
断路器的控制回路,应有监视信号。
第3.5.3条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团锁装置。
屋内的配电装置,尚应装设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设施。
闭锁联锁回路的电源,应与继电保护、控制信号回路的电源分开。
第六节照明第3.6.1条变电所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工业企业照明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3.6.2条在控制室、屋内配电装置室、蓄电池室及屋内主要通道等处,应装设事故照明。
第3.6.3条照明设备的安装位置,应便于维修。
屋外配电装置的照明,可利用配电装置构架装设照明器,但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