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应收账款风险解析
浅析利用银行的保理业务防范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应 收 账 款 保 理 是 企 业 将 赊 销 形 成 的 还 未 到 期 应 收 账 款 在 满 足 一 定
让 债权 . 行 则 向债权 人 集 中支 付款 银 项 ( 行 所 支 付 金 额 与 保 理 债 权 金 额 银 之 间 的 差 额 即 为 银 行 受 理 该 笔 保 理
业 务 的主要 收 益 ) ,并 接 管 该 应 收 账
款 债权 的相关 权 利 与责任 ; ⑤银 行 与
债务 人 ( 货方 ) 成 债权 债 务关 系 , 购 形 即 银 行 成 为 该 笔 往 来 款 项 新 的 债 权 人 . 使 债 权 人 的 权 利 并 承 担 相 关 的 行
或 者 要 求 企业 提 供 一 定 的 必 要 保 障 。
的 保 护 ,可 以 控 制 企 业 的 资 金 活 动 ,
可 借 此 收 回 账 款 、 快 资 金 周 转 。 理 加
论 上 讲 . 收 账 款 保 理 是 属 于 银 行 的 应 抵 押 担 保 业 务 , 时 的抵 押 物 为 企 业 此 赊 销 形 成 的 债 权 。应 收 账 款 保 理 主 要
人 ( 货方 ) 购 进行 保理 业务 资 格 审查 ;
资金 的结算 。这些 资金 的结算活 动必
须借 助银 行 才能 得 以实 现 ,冈此 , 银
行 是 企 业 外 部 掌 握 资 金 流 向 及 作 用
的第一人
④ 债 务人 ( 购货 方 ) 的保 理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后 , 行 与 债 权 人 ( 售 方 ) 式 银 销 正 达成 保理 业务 协议 : 权 人 向银 行转 债
业 也 在 寻 找 一 些 其 他 的 规 避 坏 账 风
图 l
应收账款融资(国内保理)业务案例风险分析

应收账款融资(国内保理)业务案例风险分析(一)金成兴龙背景金成兴龙公司始建于2003年5月,法人代表张某,注册资本3000万元,主要经营钢材、木材、建筑材料等的批发零售.企业财务报表显示,截至2009年11月,公司资产总额3.7亿元,其中流动资产2.79亿元,固定资产0.56亿元,负债总额1.12亿元,净资产2.58亿元,资产负债率30.26%.近两年来,金成兴龙公司大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但其所投资兴建的固定资产项目因土地手续不全及其他原因没有投产运营,资金占用较大.自2009年以来,借款人经营出现问题,还款能力下降,加上自身融资额及对外担保额较大,对经营失去信心,想借机逃废银行债务,大量转移资产,企业绝大部分资产均已不在法定代表人名下.与金成兴龙公司有应收账款关系的企业a、b、c三家公司的情况如下:a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金250万元,主营钢材等的批发零售;2005年被信用评级公司评为a级;银行未结清贷款1490万元;在银行无不良信用记录.b公司,成立于2003年,主营钢材、生铁等的批发零售,注册资本50万元,总资产3000万元;银行未结清信贷业务余额为0;在银行无不良信用记录.c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金500万元,主营钢材生铁、汽车配件、橡塑制品、工程机械、金银制品等的批发零售;银行未结清贷款100万元;在银行发生过欠息记录.三家公司与金成兴龙公司属于正常业务往来关系,金成兴龙公司规模相对较大,从大型钢铁企业以优惠的价格批发到钢材后,加价分售给包括这三家公司在内的一些小公司.(二)业务办理及风险形成2009年9月17日,金成兴龙公司因为流动资金紧张,向莱芜市h 银行申请办理保理业务726万元,由应收a公司637.2万元、b公司348.4万元、c公司369万元账款做抵押.保理业务是h银行近年来主推的一项业务品种,由于有真实贸易和物流做基础,风险相对不大,h银行近年来已做了2亿多元的保理,从未发生过不良.与以往的保理业务一样,h银行对金成兴龙与三家公司的贸易往来情况进行了考察,确认属于真实贸易往来.同时这三家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有足够经济实力支付应收账款,三家公司对该应收款项做了确认,承诺2010年3月20日将有关款项付至h银行指定账户,并追加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h银行经办人员在该笔业务审批后,与借款人、担保人、债务人签订了相关合同,并在人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进行了查询,发现以上三笔应收账款均未被质押、转让.h银行经办人员随后按相关要求在该系统中登记了这三笔业务的信息,包括质权人、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等,并及时下载、打印了登记证明.随后,h银行向金成兴龙公司发放贷款726万元,期限7个月,用途购材料.2010年,金成兴龙公司为其他公司提供的担保被追索代偿200万元,随后又被起诉和资产保全,承担2050万元担保责任,导致金成兴龙公司资金链断裂,各家银行的信贷业务形成不良,该笔保理业务到期未能收回.经了解,金成兴龙公司法人代表张某在该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到期前,向a、b、c三家公司单独要回了应收账款,并未将资金支付到h银行应收账款指定账户用于偿还贷款,造成还款来源丧失,保理形成不良.h银行已经向当地法院起诉了金成兴龙公司,并连带起诉了a、b、c三家公司.(三)风险化解法院收到h银行的起诉书后,认为h银行提供的应收账款质押初始登记和查询报告没有人民银行盖章确认,证据不充分,要求人民银行开具证明,确认该三笔应收账款确实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登记.人民银行征信工作人员查询系统后确认,h银行确实登记了这三笔应收账款,遂开具了查询属实的证明.法院对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予以认可,h银行726万元的信贷资产得以保全.四、案例剖析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兴起时间不长,应收账款质押案件为数不多,金成兴龙案件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比较典型,可从中研究发现应收账款质押存在的风险及化解方法.(一)信息不对称是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从应收账款质押的主体看,金成兴龙公司作为一家以钢材贸易为主营业务的中小企业,在2008年以前,由于国内钢材市场销售形势较好,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但从2009年开始,由于市场萎缩加上企业投资经营不善,资金开始紧张,其间向h银行申请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对这些情况,h银行在进行贷前考察和审批时是了解的.但办理质押融资业务以后,企业发生了很多变化,如经营周转困难加剧、转移资产、担保代偿等情况,h银行并不了解.直到企业资金链断裂,被其他多家银行起诉,h银行才发现信贷资金出现了风险.从应收账款质押的客体看,金成兴龙在申请办理质押融资时,h银行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有效性是考察清楚的,并签订了三方协议.但办理完质押融资业务以后,债权人和债务人如何私下协商,划走应收账款款项,h银行并不知情.可见,信息对称性在其中的重要地位.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发生风险,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商业银行对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应收账款本身的有关信息不能及时、全面了解.(二)风险得以化解,表明应收账款质押风险可控法院在受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案件后,对案件各有关要素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借款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等真实有效,符合《物权法》、《担保法》的要求,唯一的问题是商业银行提供的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查询报告和初始登记证据不充分.原因是查询报告和初始登记为普通a4纸打印的格式文本,无人民银行或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公章,无法作为证据使用.这一问题在经当地人民银行查询确认加盖公章后得以解决,银行资产得以保全.在本起案件中,应收账款质押展现出了比其他信贷业务更具优势的方面.由于金成兴龙公司资产大部分已转移,已失去还款能力,同时由于应收账款的债务人a、b、c公司违反了“2010年3月20日将有关款项付至h银行指定账户”的承诺,因此应由三家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家公司目前经营正常,有实际还款能力,有利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保全.从这个意义上讲,债务人通过对应收账款的还款承诺,实现了对出质人的质押担保,通过隐性担保降低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金成兴龙应收账款质押案件表明,只要严格对债权人、债务人、应收账款的审查,签订严密的三方合同,严格质押登记公示操作规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是可控的,权益是能够得到法律保障的,应收账款质押是安全的中小企业融资产品.同时也表明,在当前条件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资金安全必须要满足上述条件.(三)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控制途径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关键在应收账款资金的按时、足额划转,核心在第三方即债务人的履约.一方面应收账款质押风险控制的关键点在于应收账款对应的资金流的控制,因此在办理时一般会针对应收账款账户制定相应的配套监督管理措施,而其他权利质押则不需要此种辅助性控制手段;另一方面,应收账款质押是以一种请求权担保另一种请求权,因此尽管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属于质押法律关系法定主体之一,但不可或缺,必须将其加入到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中,方能真正实现应收账款质押的担保功能.1.加强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审查.由于应收账款就根本性质来说是债权,只是一种请求权,以此为标的设立的质权在最终实现时也只能是一种请求权,即只能通过请求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支付一定款项来实现自己的权利,不能构成对某种特定物的直接控制和处分.应收账款质权最终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主要依赖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在应收账款基础关系双方基于各种动机和途径损害质权担保利益的情况下,质权人只能通过要求损害赔偿来实现救济.2.严密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操作流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是一项比较新的业务品种,尤其是将应收账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资产支持贷款,使商业银行摆脱了对企业规模大小和发展阶段的过度关注,是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的全新领域.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创新思维模式,谨慎设计流程,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一是要通过实地调查、同业咨询、信用记录搜索等方式控制购货方的履约风险,尽量以三方协议或承诺书的方式得到购货方对应收账款的确认及承诺信息,从而实现对应收账款质押的担保功能;二是要对单笔应收账款、单个应收账款债务人在应收账款池中的份额、应收账款质押率进行限制以防止集中度风险;三是要尽可能掌握足够的书面证明材料,如购销合同、发货凭证、销售发票等,并及时进行质押登记,防范法律风险.3.质权设立后的跟踪管理至关重要.质权设立后,贷款银行应当对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及时全面地搜集出质人已经适当全面履行基础合同义务的有关证据,督促出质人及时请求付款,防止超过诉讼时效.要密切监测质押应收账款的回流情况,关注借款企业其他现金流的回流情况,及时补充或追加相应担保,以确保还款来源.特别要关注是否存在出质人与该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质权人利益的情形,以避免最终质权无法实现.。
商业保理应收账款界定及法律风险

商业保理应收账款界定及法律风险商业保理是一种金融服务,指的是银行或金融机构购买企业的应收账款,并向企业提供短期融资。
在商业保理交易中,保理公司会向出售应收账款的企业支付一定比例的应收账款金额,并在未来收回账款时再支付剩余的金额。
这种服务不仅能够提高企业的资金周转率,还能够减少企业的坏账风险。
商业保理的应收账款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应收账款的性质:商业保理适用于那些具有确定性和不可撤销性的应收账款,一般包括货物销售、服务提供等商业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
2. 应收账款的金额:商业保理通常只适用于一定金额以上的应收账款,一般来说,保理公司会要求单张应收账款的金额不少于一定的数额。
3. 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商业保理一般只适用于信用良好的客户所欠款项,对于信用风险较高的客户,保理公司可能会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商业保理在应收账款界定上需要注意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以免发生争议或者法律风险。
在国内,商业保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商业保理应收账款的界定主要是要求保理合同明确约定应收账款的性质、金额、债务人等相关事项,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合同约定的明确性:商业保理的合同需要对应收账款的性质、金额、债务人等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清晰而导致的纠纷。
2. 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商业保理需要对出售的应收账款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因应收账款存在纠纷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3. 应收账款的权利保护:商业保理需要注意保护自身的权利,对于违约或者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保理公司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的违约责任和补偿方式,以保障自身的利益。
4. 合规经营:商业保理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管,避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商业保理在应收账款界定及法律风险方面需要做好合同约定的明确性、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权利保护、合规经营等方面的工作,以降低法律风险,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企业应收账款管理风险分析及应对

企业应收账款管理风险分析及应对1、应收账款的概念和形成原因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应向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客户负担的税金和代付的各种运杂费等。
应收账款是企业将销售和收款上的时间差作为一种信用和促销手段,通过向客户让渡资金使用利益,增强客户粘性和扩大销售额,以确保公司业务在风险可控范围内快速有效开展,以此提高企业竞争力,谋取市场份额和经营利润。
2、应收账款管理不当的威胁应收账款如果未及时回收形成坏账,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致命的影响。
首先,应收账款回收不利,会导致企业实际上的经营结果与账面不符,甚至可能出现企业账面上看是盈利的,但实际上是亏损的情况;其次,应收账款未能及时回收将导致债权人大量占用企业资金,造成企业营运资金短缺,导致财务风险增加,对企业经营和对外投资造成影响,降低企业营运效率;最后,应收账款管理上的漏洞,也会使一些投机分子有机可乘,操纵销售数据,收取客户回扣等,进一步造成呆账坏账的形成。
3、完善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机制的主要策略在应收账款管理实践中,主要存在管理人员意识匮乏,未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或未严格落实机制,事前缺乏客户信用管理,事中合同履约等内部控制不到位,事后不及时进行催收管理等情况。
下面将针对这些方面的问题,就应收账款的管理策略进行探讨,以帮助企业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收账款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全方位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以期在风险可控范围内实现经营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目的。
(一)应收账款管理的基础建设基础建设是应收账款管理的基础保障,主要包括意识理念宣导、管理制度建设、信息管理工具建设等,确保应收账款管理工作的开展有土壤和抓手。
1.意识理念宣导意识理念宣导必须从上自下给予高度重视,确定应收账款管理在预防经营风险中的重要地位,作为影响企业经营发展的长期重点工作进行管理,如:将应收账款管理纳入绩效考核,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应收账款专题会议等。
2.管理制度建设需要建立专门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并进行培训宣导,以此作为销售部门开展对外业务,财务部门进行对内管理,人事部门进行绩效激励等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的基础。
商业保理应收账款界定及法律风险

商业保理应收账款界定及法律风险商业保理是一种企业通过向金融机构或保理公司转让应收账款来获得流动资金的融资方式。
在商业保理交易中,应收账款的界定和合同中的法律条款都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们直接涉及到资金的流动和法律风险的控制。
本文将从应收账款的界定和法律风险两个方面来探讨商业保理交易中的关键问题。
一、应收账款的界定1. 应收账款的含义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应收金额。
它是企业资产中的一部分,代表了客户欠企业的钱款。
应收账款通常包括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货款、服务费、利息等。
2. 应收账款的界定标准(1)货款销售商品所产生的应收款项是最常见的应收账款。
企业在出售商品时,将商品的价款以信用销售的方式交付给客户,而客户则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货款。
(2)服务费企业提供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如建筑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服务等,客户需要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3)利息在金融交易中,利息是一种常见的应收账款。
企业作为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债务人需要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应收账款是企业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后所产生的应收金额,包括货款、服务费和利息等各种形式的应收款。
3. 应收账款的合同要素在商业保理交易中,应收账款的合同要素是至关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保理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债权人和债务人应收账款的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即应收账款的持有人(转让方)和应收账款的欠款人(债务方)。
(2)金额和期限应收账款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应收账款的金额和期限。
金额是指应收账款的具体数额,期限是指应收账款的到期时间。
这两个要素对于商业保理交易的进行至关重要。
(3)支付方式和时间应收账款的合同还必须明确约定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支付时间可以是到期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按照约定期限分期支付。
以上三个方面是商业保理交易中应收账款的合同要素,它们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直接影响到商业保理交易的进行。
商业保理中应收账款法律风险解析

商业保理中应收账款法律风险解析文|商业保理是基于企业交易过程中的应收账款,由供应商将其与采购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提供贸易融资、销售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功能的综合性信用服务。
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后,即成为了新的债权人。
如何确保债权的回收,是保理商在受让应收账款时重要的考虑因素。
01应收账款常见风险(一)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应收账款是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第一还款/主要还款,因此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风险性直接取决于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但在实际操作中,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是存在一定困难的。
保理商受理保理业务时,常是通过对买卖双方资质、历史交易记录、交易合同、发票、货运单据、签章、保理回款等信息进行交叉验证分析和调查核实,判断卖方所申请业务是否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
通过查验卖方账户流水、验证增值税发票、与买方电话核实或进行函证等方式确定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增值税发票成为验证应收账款真实性的重要依据,但增值税发票真实性的审核也存在一定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核实增值税发票真实性的信息平台尚不完善,部分省份还尚未开通增值税发票的查询功能。
其次,增值税发票的使用缺乏统一规范,金融机构受理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时,增值税发票原件经核实后,多被退还给了客户,金融机构留存相关复印件。
且在将发票退还企业时,多数金融机构不会在原件上做任何批注,仅个别金融机构会批注“已融资”字样或相关业务编号。
最后,增值税发票通常是三联:“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至于应收账款融资时,到底应该以哪一联为准,又缺乏行业规范。
即使通过以上步骤能够应收账款是真实存在的,依然存在卖方与买方恶意串通,制造交易假象的情况,或者实际付款人根本不具备偿还能力。
(二)应收账款重复转让保理的核心是应收账款的转让,应收账款的法律属性是债权,因此,应收账款的特性决定了保理业务的风险所在。
应收账款风险分析

应收账款风险分析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应收账款是一项重要的资产。
然而,应收账款的存在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如果管理不善,可能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接下来,我们将深入探讨应收账款可能带来的风险。
首先,让我们来理解一下什么是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指的是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
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已经把货卖出去或者服务提供了,但钱还没有收回来的那部分资金。
应收账款风险之一是信用风险。
当企业与客户进行交易时,往往基于对客户信用状况的评估来决定是否给予赊销以及赊销的额度和期限。
然而,客户的信用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比如客户的经营出现问题、财务状况恶化或者遭遇不可预见的困难,导致其无法按时支付欠款。
这就可能使企业面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为了降低信用风险,企业通常会采取一些措施,如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和评估。
但在实际操作中,信用调查可能不够全面、准确,或者评估方法存在缺陷,导致对客户信用状况的判断出现偏差。
此外,一些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可能会过于宽松地给予客户信用额度和期限,忽视了潜在的信用风险。
另一个重要的风险是流动性风险。
应收账款占用了企业的资金,如果不能及时收回,就会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和运营效率。
企业可能会因为资金短缺而无法及时采购原材料、支付员工工资、进行设备维护等,从而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特别是当应收账款的规模过大、账龄过长时,流动性风险会更加突出。
长期未收回的应收账款不仅增加了资金占用成本,还可能导致企业不得不通过借款等方式来筹集资金,增加了财务费用和偿债压力。
还有坏账风险。
即使企业采取了各种措施来管理应收账款,但仍有可能存在部分款项无法收回的情况。
一旦确定为坏账,企业就需要将其从资产中核销,这直接减少了企业的利润。
坏账的产生可能是由于客户破产、倒闭、恶意拖欠等原因。
而且,坏账的核销还会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负面影响,降低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的指标,进而影响投资者对企业的信心。
保理合同中的风险与对策

保理合同中的风险与对策保理业务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在商业活动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保理合同是保理业务开展的基础,其中涉及到各种风险。
了解并有效管理这些风险,对于保理业务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保理合同中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保理业务中最为常见的风险之一。
当应收账款方无法按时或无法全额支付应收账款时,就会导致保理公司面临信用风险。
为了降低信用风险,保理公司在签订保理合同时需要对应收账款方进行严格的信用评估,确保其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此外,保理公司还可以要求应收账款方提供担保或提供第三方担保,以降低信用风险。
二、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人为疏忽、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的错误操作所带来的风险。
在保理业务中,操作风险可能会导致资金错付、信息泄露等问题。
为了降低操作风险,保理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各项操作符合规定,减少人为失误的发生。
此外,保理公司还可以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风险意识,从而降低操作风险的发生概率。
三、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合同缺陷、法律法规变化等原因导致的风险。
在签订保理合同时,保理公司需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出现法律风险。
此外,保理公司还需要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合同条款,以适应法律环境的变化,降低法律风险的发生。
四、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变化导致的风险。
在保理业务中,市场风险可能表现为汇率波动、利率变动等问题。
为了降低市场风险,保理公司可以采取多元化投资策略,分散风险,降低单一市场波动对业务的影响。
此外,保理公司还可以采取套期保值等工具,锁定汇率、利率等风险,保障业务的稳定运行。
五、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资金不足或无法及时变现导致的风险。
在保理业务中,流动性风险可能会导致保理公司无法按时履行支付义务,影响业务的正常开展。
为了降低流动性风险,保理公司需要合理规划资金运作,确保资金充足,及时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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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应收账款风险解析保理是基于应收账款而产生的一系列金融综合服务。
因此,保理业务的前提是必须要有应收账款。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应收账款形成的贸易背景不真实,则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叙做保理是否有效、保理商如保护自身利益等都将存在问题。
那么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风险形成的因素有哪些,又如在业务操作中规避这些风险呢?本文在具体分析了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风险形成的要素基础上,提出了实操过程中规避风险的具体措施。
一、保理业务应收账款风险的形成保理业务主要涉及保理商、卖、买三个主体,一般操作流程是:保理商首先与客户即商品销售行为中的卖签订一个保理协议。
一般卖需将所有通过赊销(期限一般在90天以,最长可达180天)而产生的合格的应收账款出售给保理商。
卖将赊销模式下的相关结算单据及文件提供给保理公司,作为受让应收账款的依据。
签订协议之后,保理商对卖及买资信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调查,确定信用额度。
保理商将融资款项划至卖作为应收账款购买款。
应收账款到期日,买偿还应收账款的债权。
从保理的业务流程我们可知应收账款是以真实的贸易背景为前提而为供应商提供集应收账款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和买房付款担保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在实践中,往往因为应收账款形成的贸易背景不真实而导致大量的保理纠纷的产生。
(一)保理业务应收账款风险成因一:贸易背景虚假实践中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背景贸易虚假至少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贸易双之间并没有真实的贸易往来,这种情形下或者是贸易双共同形成虚假的贸易文件而不履行文件项下的容,或者是卖伪造买签章及有关贸易文件,也同样不存在真正的履行。
此时,买卖双之间根本没有贸易行为,双或者卖虚构贸易文件来骗取保理商的融资,已经涉嫌骗取贷款罪等刑事犯罪。
另一种情形是贸易双虽然存在真实、有效的贸易合同,但卖尚未履行或仅部分履行交货义务,却利用该等贸易文件项下的全部账款向保理商叙做保理业务。
与第一种情形不同的是,卖并非不打算履行交货义务,只不过是超前利用尚未产生的应收账款(即未来应收账款),在尚未履行或仅部分履行交货义务时就以全部账款叙做保理业务。
而保理业务主要是针对赊销贸易,即卖先行交货后买在一定期限支付货款,也正是这一时间差形成了卖对买的应收账款,从而卖可以该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进行保理业务。
因此,如果卖并未履行交货义务,却以尚未产生的应收账款叙做保理业务,也应属于贸易背景不真实的一种情形。
(二)保理业务应收账款风险成因二:信用管理不健全所谓信用管理不健全风险,主要包括买和卖两大面。
具体来说,即买信用风险( 赊销风险):应收账款转让与受让是保理业务的核心,借款人与还款人分离是其与贷款区别的显著特征。
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是保理业务的常规担保措施,买依据商务合同按期支付应收款项就不会产生信用风险。
因此,买信用风险是保理业务的关键风险,尤其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买信用风险是应予以关注的首要问题。
卖信用风险: 卖客户通常作为国保理业务的申请主体(定向保理除外),其信用状况的优劣,经营实力的强弱都会对保理业务产生重要影响。
无论是有追索权还是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作为第二还款人,卖信用风险都不能忽视。
(三)保理业务应收账款风险成因三:法律风险保理业务的最大特点就是获得融资和最终还款人二者分离,保理商不得不承受由于这两者分离所带来的风险。
目前国保理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缺乏详尽的法律法规。
我国应收账款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的转让登记行为仅具公示作用。
而且,转让通知并不是债权转让成立与生效的必备条件,恶意的债权让与人可能与其中一个后位债权受让人串通,通过倒签转让日期或者倒签收到通知日期,制造虚假证据,从而损害善意受让人的利益,而这也就意味着应收账款受让权益的保障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从保理业务的整个过程来看,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面:卖履约瑕疵的风险,买抗辩权以及抵消权的风险;保理商受让债权合法性的风险;隐蔽保理业务项下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的风险等等。
二、保理业务应收账款风险规避具体措施(一)对背景贸易的真实性进行格审查应收账款产生于基础贸易,如果基础贸易虚假,应收账款的存在就显然存在问题,保理商受让虚假贸易中产生的所谓应收账款,这单保理业务就完全没有了根基,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因此,对背景贸易真实性进行审查,既是银监会或保理协议要求履行的义务,更重要的是保理业务自身对于风险防控的要求。
那么如对背景贸易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呢?本文具体归纳了如下几点:1.对背景贸易真实性必须进行实质审查在保理业务的办理过程中,保理商虽然在保理协议中会约定卖应当提交基础交易合同、交货凭证等文件供其审查,但往往会认为只需要进行形式审查,而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
因此,有的保理商要求卖提供的审查文件不完整,例如只要求卖提供基础交易合同及发票,不要求核对货物交接凭证;有的保理商认为卖的信用记录良好,在核对文件时只是走过场,而没有去仔细核对有关信息,忽略掉卖提供的基础交易合同约定容过于简单而无法实际履行,或者卖只能提供间接交货凭证等现象,而这些都可能是卖未真实交货的迹象。
2.必须对单据原件进行审核保理商在对贸易真实性进行审查时,必须要求卖提供基础贸易合同、货物交付凭证、买确认应收账款函件等文件的原件,并审核这些文件原件的真实性。
同时提供这些文件的复印件,再由卖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后再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图章。
如果卖是出于骗取融资的意图,只提供复印件供审查正好便于蒙骗保理商。
而一旦发生保理纠纷,保理商就无法向法院出示该等文件的原件,如果卖不予配合的话,保理商将不能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贸易真实存在以及卖确实履行了交货义务,从而其主买应支付应付账款的请求有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3.不能将增值税发票作为卖交货的凭证唯一证据在众多保理纠纷中,存在的一个共同点是保理商十分重视卖提交的增值税发票:不仅根据增值税发票进行融资,而且将增值税发票作为主买支付应收账款的核心证据,甚至在很多情况下作为证明卖已经履行交货义务的唯一证据。
增值税发票的开出意味着卖要从买收进该笔账款,保理商根据卖开出的增值税发票来确定应收账款的金额乃至融资额度存在一定合理性。
但是,增值税发票在法律上却并不能作为卖的交货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此已有定论:“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因此,保理商在保理纠纷中仅以增值税发票要求买支付应付账款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4.必须由买而不是卖向保理商出具确认文件,来避免支付应收账款的争议由于与保理商叙做保理业务的是卖,买并非保理协议当事;甚至在隐蔽型保理业务中,买会在很长期限对应收账款被叙做保理事宜并不知情,因此,在大部分保理业务中,保理商都是要求卖提供交货凭证、买出具的确认函等文件,极少会有保理商直接向买确认交货及应收账款情况。
如果保理商仅依赖卖取得买出具的确认文件,则当卖存在故意骗贷时,这就为卖骗贷提供了便。
现实中不乏卖伪造买签章、伪造买确认文件骗取保理融资的情况。
而且,即使不存在卖骗贷情况,也可能存在买、卖双就交货或者应收账款金额存在争议的情况,如果保理商未直接向买核实,则很有可能会在要求买支付应收账款时与买产生争议或纠纷。
5.必须妥善保管好审核文件原件在面对保理纠纷时,保理商面临的一个问题是无法提交基础交易合同、货物交付凭证、买确认函等文件原件进行质证,原因是保理商在审核过该等文件后,只是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图章便将原件交还给卖。
如果在保理纠纷中,卖能够在案件审理中配合保理商提交该等文件的原件,自然没有问题,但在保理纠纷中,卖也往往是保理商起诉的主体,并且卖与买一般都存在长期的合作关系,因此在有的时候卖并不配合保理商提供该等文件的原件,从而导致该等文件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因此,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必须妥善保管好审核文件原件,以作为产生纠纷时的凭证。
(二)准确判定“合格的应收账款”合格应收账款的评判标准:一是买卖双必须有贸易往来,卖已经完成货物的交付/服务的完结,买已经就此确认并承诺延迟付款。
卖供应商已经完成货物的交付/服务的完结。
供应商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仅仅是拿到订单,还没开展业务的不算,只完成一部分的也不算。
二是买已经就此确认并承诺延迟付款。
只有买承认了的账款,并且延迟支付,才会形成应收账款。
买没有确认的不算,现付的不算。
以下列举几个事实案例来具体说明合格应收账款的判定。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2016年1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批货物销售给乙公司,约定的付款期限为货到180日,并约定了货到后10天为货物质量的异议期,2016年2月1日,乙公司签收货物。
案例二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接了乙政府的保障房建设工程,2015年1月1日,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土地,该地块规划的建筑面积为25000平米,其中保障房的面积为20000平米,同日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政府签订了《回购协议》,约定房屋于2017年1月1日之前建成,政府按照每平米5000元的价格回购其中的20000平米,总价款共计1亿元,协议约定乙政府于2017年7月1日支付价款,剩余的5000平米商品房由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销售,这5000平米商品房的市场价约为每平米1万元,共计5000万元。
2015年1月2日,甲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该工程整体发包给丁建筑公司,约定的工程价格为5000万元。
2015年2月1日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丙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担保贷款3000万元,期限为2年,年息为5%。
结合以上案例,保理商确认的“合格应收账款”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征:1.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法律关系清晰明确;2.应收账款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明确,双没有其他债权债务或双的其他债权债务不会对该笔应收账款产生实质影响;3.付款人对应收账款的付款义务除未到期外,不应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抗辩理由;4.应收账款未到期且账期适中。
因此“合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有效的、真实的,权属明确,并依法可转让,不存在法律法规、当事人约定不可转让的情形,且就其转让没有其他权利限制;“合格的应收账款”不存在任瑕疵,不存在被质押、抵押、设定信托等第三权益或转让给任第三,不存在被第三主抵销、代位权等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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