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风险点

保理业务风险点
保理业务风险点

保理业务风险点

一、风险种类及风控建议

风险种类

1、信息不对称风险

2、权利竞合风险

3、融资资金挪用风险

4、额度定性模糊风险

5、商业纠纷风险

6、(债权/债务人)信用风险

7、管辖和法律适用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1、承诺和保证条款;完备的尽职调查

2、承诺和保证条款;违约条款;合理履行

债权转让通知、确认、登记手续

3、承诺和保证条款;违约条款;资金受托

支付

4、相对公平约定;合理提示

5、避免一次性交易;避免关联交易;相对公平约定;合理提示

6、适度引入外部增信;交叉违约条款

7、约定可合理预期的争议解决机制

二、债务人确权

保理业务在应收账款的转让时,需要卖方通知买方债务人应收账款已经转让。也是核实贸易背景真实性的手段之一。对于债务人来说,若没有收到通知到期可以不向保理商付款,并且在讼诉时,法院也大概率认定转让对买方无效。

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卖方如何通知买方,是仅发起通知动作还是确认已经通知到

了买方,上述情况也很难判断。保理商为到期回款时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争议,在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时会向债务人发起《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买方确认无误后反馈回执。

确认函要素:

应收账款转让对象

应收账款转让金额

应收账款合同、发票信息

回款账户

联系方式等

对于债务人确权环节,对于买方来说仅仅是盖章确认就可以,但是买方若在产业链中处于强势地位,往往是不愿意配合的,主要原因是转让前,买卖双方的应收账款仅属于商业信用,强势买方在账款到期后,有继续延期支付的可能。卖方为自身经营利益考虑,也只能被动同意。但是若将应收账款转给保理商之后,商业信用负债就变成了需要刚性兑付的金融负债,到期不还款就会有被起诉的可能,买方是很不情愿债权转给保理商的。

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如何设计交易结构,在保理业务中让强势的债务人有利可图,也是我们应该考虑的因素之一。

三、应收账款相关问题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都对应收账款有定义性的描述。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主要包括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的债权以及项目的收益权等。像医疗、教

育以及旅游等服务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收益权,《登记办法》都明示了上述都属于应收账款项目,可以开展保理业务。

从定义有几个需要重点理解的问题。

一是将应收账款分为已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应收账款和未来应收账款。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从风控角度要求商业银行不能做未来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但是保理商并没有此项规定,相对于银行,在没有资金优势的情况下,此类业务对保理商也是较大的业务机会。

未来的应收账款可以分为两种:

以通过合同预定但是仍未真正实现债务债权关系,比如供应商和核心企业签订的几年供货合同;

按照交易惯例未来可预测的债权债务关系,比如说学校每年的学生应缴纳的学费、医院的医疗收入等等。像类似学校未来应收账款是极其稳定也可预测的,对于保理商来说也属于优质资产、风险也可控,近年来这类业务保理商参与的也比较多。

但是也是需要注意一些细节的问题,比如学校保理只能做私立学校,公立学校的收入属于政府财政收入,应收账款转让在操作技术上存在难度,也不适合做保理业务,保理业务虽然简单,但是还是有很多细节值得深挖。

另一个要点就是持有的票据资产不属于应收账款,那是不是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就不能接受票据的转让呢?

在实际业务中,虽然票据资产不是应收账款资产,但是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转让可以基于真实的债务关系。

在保理业务中,基础合同的履行是带有不确定性的,比如货物存在瑕疵的情况下,

买方是有权利不付款的。保理商此时存在了较大的风险,但是在签署保理合同的条件下,债务人基于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签发一张商票给保理商。因为票据的无因性,到期承兑人无条件付款,保理商的回款风险也降低了。

因此,在保理关系下,保理商还是可以接受票据的,但是债务人不能开具银票,因为银行要求开具银票需要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并且,保理商接受的商票也不能到银行贴现,同样是贸易背景的原因。但是在银行有商票承兑人授信的情况下,保理商可以将商票质押给银行进行融资。

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转让重点还有债权能否转让的问题,《合同法》要求只要不是买卖双方基础交易合同性质本身限制不能转让的、基础交易合同约定不能转让、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其他的应收债权都可以进行转让。

但是保理合同和基础贸易合同两者不是主从关系,而是相对独立的两个合同,不是绝对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但保理商在已明知转让受限的情况下,仍然转让,则存在债务人到期行使抗辩权,对保理商来说到期违约的风险较大。因此,合同的检查也是核实应收账款是否转让的主要环节。

国内保理业务的风险点及其防控措施

一、国内保理业务的含义和实质 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国内销售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与购货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银行为其提供的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从定义可以看出,国内保理最大的优点是银行可以借用大型优质企业的良好信用,受让其上游的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债权,为部分中小企业提供贸易融资等服务。因此,它是一项可以有效扩宽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信贷产品。但是,国内保理在操作和管理上与传统贷款业务有诸多不同之处,潜藏的风险也不尽相同。与国际保理业务也不同,国内保理业务因参与者均在国内,因此不存在国家风险、法律冲突风险等,其主要风险点在于应收账款的质量风险和银行内部风险。本文在分析国内保理业务面临的风险的基础上,提出了防范保理业务风险、促进我行国内保理业务健康发展的措施。 二、国内保理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及其防控措施 商业银行开展国内保理业务其主要风险点在于应收账款质量风险和银行内部风险两大类:(一)应收账款的质量风险 1.销售商履约瑕疵的风险 如果销售商出现了履约瑕疵后,购销双方很可能发生贸易争议。如果保理银行陷入双方的贸易纠纷,保理融资的安全回收也可能受到影响。 防控措施:第一,贷前客户经理可审查销售商历史上有无出现履约瑕疵,双方历史交易有无出现贸易纠纷;第二,要选择合理的商务合同标的种类,尽量避免选择有容易产生纠纷的售后服务项目的合同;第三,对商务合同的尾款和类似于质量保证金性质的应收账款不办理保理业务;第四,我行的保理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若购销双方产生贸易纠纷,我行有权向销售商追索。 2.买方抗辩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根据上述规定,在卖方保理商履行了必要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买方对卖方的抗辩可直接向卖方保理商抗辩。根据《合同法》,买方可主张的抗辩主要有:一是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二是先履行抗辩权;三是债务不存在抗辩权;四是不安履行抗辩权;五是债务履行不当抗辩权;六是债务抵消权抗辩;七是留置抗辩。一旦出现上述抗辩,保理行必将因不是基础交易合同的当事人而无法判断抗辩是否合法成立,保理行将陷入商务纠纷,造成风险。 防控措施:保理行应要求销售商作出一定的承诺或者是保证,并在业务流程的设置方面增加回购、争议解决办法等保障机制,从而免除或者是填补可能遭受的损失。保理行应严格审查双方的交易合同和交易单据,确保单据的完整性,单据与单据之间、单据与合同之间的一致性。 3.保理行受让债权合法性的风险 如果所转让给银行的应收账款债权本身存在法律问题,将制约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影响保理行债权的合法实现。具体来说,受让债权的合法性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商务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是商务合同是否完全生效。例如,商务合同的签署人是否获得相关授权等; 三是商务合同标的是否合法。商务合同标的是否属于法律禁止交易的范围; 四是商务合同标的是否超过销售方的经营范围。 防控措施:对销售方和购货方主体审查,对其经营范围审查,对商务合同标的等进行审查,以及是否因违法经营而被监管部门处罚过等。 4.关联客户利用保理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风险 如果购销双方互为关联客户,就有可能会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务合同来向银行骗取保理

国际保理案例分析

国际保理案例分析 保理(Factoring),是“保付代理”的简称,一般指保理商购入卖方与买方(付款人)间因货物销售合同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并为卖方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预付款融资和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特定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保理合同是保理商与卖方间为提供或接受保理服务而签订的契约,它并非民法中的典型合同,无法归入买卖、借贷、委托等任何一种典型合同,而属于非典型合同。保理合同中约定的保理业务通常包括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预付款融资和坏账担保等四项服务。其中,销售分户账管理是指为卖方管理销售分户账,并将有关账务信息提供给卖方;应收账款催收是指以发送催收通知等形式催促付款人及时支付价款,并将有关催收信息提供给卖方;预付款融资是指保理商在购入卖方应收账款后,根据卖方申请而向卖方提前支付一定比例价款;而坏账担保是指在无追索权保理中,当付款人因信用风险不能付款时由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款项。 尽管从表面上看,以上四项服务似乎是保理商向卖方提供的服务,保理合同是以提供服务为的合同,但由于所有保理业务的前提是保理商事先买入卖方的应收账款债权,因此保理商实际上是在为自己进行账务管理和债务催收,而预付款实质是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支付的买入应收账款的价款,坏账担保则是保理商实际支付买入应收账款的价款。因此,英国保理专家萨林格认为“上述四项与其说是服务,不如说成是保理的职能更贴切一些”。

不难看出,保理合同的实质是以债权转让为内容的债权合同与以某些信息的提供为服务内容的雇佣合同的混合契约。在保理合同中,保理商受让卖方的应收账款并有条件地支付价款,保理商还对自己的应收账款进行记账和催收管理,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卖方,以管理费形式向卖方收取服务报酬。 下面分析一下英国Tex UK公司的保理案例: 经营日用纺织品的英国Tex UK公司主要从我国、土耳其、葡萄牙、西班牙和埃及进口有关商品。几年前,当该公司首次从我国进口商品时,采用的是信用证结算方式。最初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对初次合作的公司是有利的,但随着进口量的增长,他们越来越感到这种方式的烦琐与不灵活,而且必须向开证行提供足够的抵押。为了继续保持业务增长,该公司开始谋求至少60天的赊销付款方式。虽然他们与我国出口商已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但是考虑到这种方式下的收汇风险过大,因此我国供货商没有同意这一条件。之后,该公司转向国内保理商Alex Lawrie公司寻求解决方案。英国的进口保理商为该公司核定了一定的信用额度,并通过中国银行通知了我国出口商。通过双保理制,进口商得到了赊销的优惠付款条件,而出口商也得到了100%的风险保障以及发票金额80%的贸易融资。目前Tex UK公司已将保理业务推广到了5家中国的供货商以及土耳其的出口商。公司董事Jeremy Smith先生称,双保理业务为进口商提供了极好的无担保迟期付款条件,使其拥有了额外的银行工具,帮助其扩大了从中国的进口量,而中国的供货商对此也应十分高兴。

保理业务应收账款风险解析

保理业务应收账款风险解析 保理是基于应收账款而产生的一系列金融综合服务。因此,保理业务的前提是必须要有应收账款。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应收账款形成的贸易背景不真实,则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叙做保理是否有效、保理商如何保护自身利益等都将存在问题。那么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风险形成的因素有哪些,又如何在业务操作中规避这些风险呢?本文在具体分析了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风险形成的要素基础上,提出了实操过程中规避风险的具体措施。 一、保理业务应收账款风险的形成 保理业务主要涉及保理商、卖方、买方三个主体,一般操作流程是:保理商首先与客户即商品销售行为中的卖方签订一个保理协议。一般卖方需将所有通过赊销(期限一般在90天以内,最长可达180天)而产生的合格的应收账款出售给保理商。卖方将赊销模式下的相关结算单据及文件提供给保理公司,作为受让应收账款的依据。签订协议之后,保理商对卖方及买方资信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调查,确定信用额度。保理商将融资款项划至卖方作为应收账款购买款。应收账款到期日,买方偿还应收账款的债权。 从保理的业务流程我们可知应收账款是以真实的贸易背景为前提而为供应商提供集应收账款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和买房付款担保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在实践中,往往因为应收账款形成的贸易背景不真实而导致大量的保理纠纷的产生。 (一)保理业务应收账款风险成因一:贸易背景虚假 实践中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背景贸易虚假至少包括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贸易双方之间并没有真实的贸易往来,这种情形下或者是贸易双方共同形成虚假的贸易文件而不履行文件项下的内容,或者是卖方伪造买方签章及有关贸易文件,也同样不存在真正的履行。此时,买卖双方之间根本没有贸易行为,双方或者卖方虚构贸易文件来骗取保理商的融资,已经涉嫌骗取贷款罪等刑事犯罪。

最新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 ,贸易竞争日益激烈,国际贸易的支付条件成为影响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国际保理业务提供贸易融资、账务管理、坏账担保等多项服务,给进出口商带来诸多便利,受到广泛欢迎。而在我国,国际保理还是一项没有得到推广的新业务,其发展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我国应从经营机构设置、管理机制健全、法律环境建设等方面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关键词】国际贸易;保理;进出口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贸易竞争日益激烈,国际贸易的支付条件成为影响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国际保理业务提供贸易融资、账务管理、坏账担保等多项服务,给进出口商带来诸多便利,受到广泛欢迎。而在我国,国际保理还是一项没有得到推广的新业务,其发展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我国应从经营机构设置、管理机制健全、法律环境建设等方面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 1 我国保理业务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国际保理业务所能提供的服务项目有限。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所能提供的保理业务服务项目主要集中在为客户提供融资和账款托收方面。其它方面的服务项目,包括销售账务管理、坏账担保等,则较少提供。就融资功能来讲,也是以提供有追索的融资为主。这一方面是企业相关需求不大,另一方面也因为银行的专业人员对新业务掌握不够。从这一角度讲,我国目前的国际保理业务与典型的现代保理业务还有一定的差距。 1.2 国际保理业务法律、法规建设滞后。虽然我国已经加入国际保理联合会,接受了“国际保理惯例规则”,但这一规范还不能直接用于指导监督我国保理业务

的具体实施。我国亟待建立一套指导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法律体系。目前法律建设滞后这一立法现状使得在我国开展该项业务时无法可依,有法难依。一旦遇到业务纠纷,银行很难保障自己的利益。 1.3 没有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机构。目前国际上的保理业务大多由专业保理公司从事,其中多数是FCT会员,按相同的行业准则和标准化的业务平台开展保理业务。但在我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只有银行才能从事保理业务。目前在国内12家具备FC1会员资格并对外办理保理业务的机构中,都是商业银行,没有其他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机构或公司。国内商业银行将国际保理业务作为银行业务来办理,其融资规定参照信贷管理办法执行,使企业受制于传统的银行授信额度。只有符合银行授信要求,并在授信额度内,才能办理保理业务。这种发展模式,使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客户被锁定在银行的优质客户群,从而限制了该项业务的广泛推广。 1.4 信用交易观念在我国尚未普遍。从企业内部分析,出口企业普遍缺乏忧患念识,竟争观念薄弱,面对国际市场的激烈竟争,多数出口企业受汇款、托收、信用证等传统交易模式的限制,只满足于用传统的结算方式进行交易,还不习惯运用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保理业务。大多数进出口企业对国际保理业务的概念、操作、优势所在等均缺乏足够的了解,所以在选择贸易支付方式时,很少主动采用国际保理结算方式。尤其是保理业务中买卖双方对产品有争议或买方挑剔产品质量时,保理商并不承担付款责任,这就使出口商帷恐遭到钱货两空的结局而宁愿选择传统的结算方式,从而在交易观念上阻碍了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和应用。 2 加速开展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有效策略 2.1 加大金融避险工具宣传力度,增强企业防范风险能力。目前,我国有许多

国内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防控措施

国内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防控措施 一、国内保理业务存在的薄弱环节 国内保理业务是银行为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应收帐款占用资金量较大的企业设计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是一种以卖方和买方的货物销售合同为基础,通过受让(购买)企业(卖方)应收账款为其提供资金(保理预付款)或其他相关服务(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销售控制和信用风险担保)的金融业务。近年来随着商品贸易竞争的日益激烈,赊销日益盛行,买方市场占据主导地位。由于保理业务能够很好地解决赊销中卖方面临的资金占压和买方信用风险的问题,国内保理业务得到迅速发展。但是,由于保理业务起步较晚,操作流程仍然存在薄弱环节。一是国内保理业务的专业化管理和操作执行不严格。一般各商业银行要求必须在一级分行公司业务部内设置专业化管理和操作的保理业务专营机构或专门团队,实际上保理业务操作岗一般都是分散在基层经营机构,不利于业务风险防范和控制。二是业务经营资格和业务准入审核不审慎。按照规定,一级分行负责辖内分支机构开办国内保理业务经营资格和业务准入的审核。但近年来迫于市场营销压力和产品覆盖度考核,管辖行往往放松了国内保理业务经营资格和业务准入的审核,分支机构基本全部涉足国内保理业务;业务准入方面,准入大量小企业客户办理保理业务,风险控制措施弱化。三是贷款“三查”制度和平行作业机制执行不力。业务经办机构在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中,客户经理代替风险经理在系统中违规操作现象比较突出,未能很好地坚持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平行作业制度,“双人”制衡机制没有发挥好作用,贷款条件得不到有效落实。 二、国内保理业务应关注的风险因素 1.卖方通过虚假交易向银行融资。由于保理业务应收账款易于提供,相比流动资金贷款办理相对简洁,许多企业将此作为融资手段之一。应收账款真实性审核是保理业务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卡,若客户利用伪造、变造发票、旧票新用、一票多用、虚假合同等方式套取银行信用,如果未能认真核查相关合同、发票等交易背景资料,直接会导致第一还款来源的落空。 2.应收账款回笼划归保理收款专户问题。部分经办机构保理业务中存在买方未按合同约定将应收账款资金划入保理收款专户,而是由卖方通过他行账户将款项转入银行保理收款专

商业保理公司经营管理与风险控制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经营管理与风险控制办法 一,商业保理公司经营规则与管理内容 1,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2,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完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3,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和反洗钱制度,及时识别、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 4,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严格审核基础交易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核债务人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合理判断应收账款质量,包括出质、转让情况以及账龄结构等;审查因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以及初始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关联公司的应收账款。5,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 6,商业保理公司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7,商业保理公司应当计提不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1%的风险准备金。 8,商业保理公司可以通过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融资,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股东借款、再保理等合法途径获得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9,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商业保理公司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商业保理公司对关联公司提供服务时,定价应当合理、公允,交易条件不得明显优于非关联公司。 10,商业保理公司办理保理业务时,应当在保理合同中原则上要求卖方开立用于应收账款回笼的保理专户等相关账户。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对保理专户资金进出情况进行监控。 11,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准则和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建立业务台账,记载商业保理业务收支情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2,商业保理公司在开展应收账款转让等业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对应收账款的权利状况进行查询、登记公示。 13,商业保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对办理商业保理业务中知悉的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保密。 二,风险管理 (一)业务主管部门政策业务监管 1,金融监管局作为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部门,应当与人行营管部、银保监局等建立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商业保理公司重大风险事件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有效防范和处置风险。 2,金融监管局不断完善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统计制度和信息化监管手段,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监管谈话等方式,持续深入了解商业保理公司的运营状况,分析、评价商业保理公司的风险状况,判断商业保理公司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满足审慎经营要求。3,金融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业保理公司的日常监管,建立本辖区内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统计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配备专业的监管队伍,通过现场检查、

保理业务应收账款风险解析

保理业务应收账款风险解析保理是基于应收账款而产生的一系列金融综合服务。因此,保理业务的前提是必须要有应收账款。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应收账款形成的贸易背景不真实,则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叙做保理是否有效、保理商如保护自身利益等都将存在问题。那么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风险形成的因素有哪些,又如在业务操作中规避这些风险呢?本文在具体分析了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风险形成的要素基础上,提出了实操过程中规避风险的具体措施。 一、保理业务应收账款风险的形成 保理业务主要涉及保理商、卖、买三个主体,一般操作流程是:保理商首先与客户即商品销售行为中的卖签订一个保理协议。一般卖需将所有通过赊销(期限一般在90天以,最长可达180天)而产生的合格的应收账款出售给保理商。卖将赊销模式下的相关结算单据及文件提供给保理公司,作为受让应收账款的依据。签订协议之后,保理商对卖及买资信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调查,确定信用额度。保理商将融资款项划至卖作为应收账款购买款。应收账款到期日,买偿还应收账款的债权。 从保理的业务流程我们可知应收账款是以真实的贸易背景为前提而为供应商提供集应收账款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和买房付款担保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在实践中,往往因为应收账款形成的贸易背景不真实而导致大量的保理纠纷的产生。 (一)保理业务应收账款风险成因一:贸易背景虚假 实践中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背景贸易虚假至少包括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贸易双之间并没有真实的贸易往来,这种情形下或者是贸易双共同形成虚假的贸易文件而不履行文件项下的容,或者是卖伪造买签章及有关贸易文件,也同样不存在真正的履行。此时,买卖双之间根本没有贸易行为,双或者卖虚构贸易文件来骗取保理商的融资,已经涉嫌骗取贷款罪等刑事犯罪。 另一种情形是贸易双虽然存在真实、有效的贸易合同,但卖尚未履行或仅部分履行交货义务,却利用该等贸易文件项下的全部账款向保理商叙做保理业务。 与第一种情形不同的是,卖并非不打算履行交货义务,只不过是超前利用尚未产生的应收账款(即未来应收账款),在尚未履行或仅部分履行交货义务时就以全部账款叙做保理业务。 而保理业务主要是针对赊销贸易,即卖先行交货后买在一定期限支付货款,也正是这一时间差形成了卖对买的应收账款,从而卖可以该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进行保理业务。因此,如果卖并未履行交货义务,却以尚未产生的应收账款叙做保理业务,也应属于贸易背景不真实的一种情形。 (二)保理业务应收账款风险成因二:信用管理不健全 所谓信用管理不健全风险,主要包括买和卖两大面。具体来说,即买信用风险( 赊销风险):应收账款转让与受让是保理业务的核心,借款人与还款人分离是其与贷款区别的显著特征。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是保理业务的常规担保措施,买依据商务合同按期支付应收款项就不会产生信用风险。因此,买信用风险是保理业务的关键风险,尤其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买信用风险是应予以关注的首要问题。

浅析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难点与对策

浅析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难点与对策 国际保理是本世纪6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它是国际贸易中在承兑交单、赊销方式下,保理公司对出口商应收账款进行核准或购买,从而使出口商获得出口后收回货款的保证。目前,国际上已成立包括我国在内的130多个国家参加的国际保理联合会 并公布了世界各国保理公司所接受的统一惯例:国际保理惯例规则。 近20年来随着国际贸易向买方市场形式转变以及向全球化方向发展,出口竞争日趋激烈,国际保理业务得到了迅猛发展和大规模应用,据联合国贸发中心1998年的统计数据,在国际贸易结算中,L/信用证的使用率已经降至16%,在发达国家甚至降至10%以下。1999年,全球保理业务量达到了5000多亿美元,特别是在欧美国家间的贸易结算中,保理方式基本上取代了信用证而成为最主要的结算融资方式。因此,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国际贸易量的不断增长,我国的商业银行如何加快应用和发展国际保理这种在国际上已成熟有效的结算融资方式,拓展国内商业银行国际业务的新领域,同时进一步增强其自身以及国内进出口的竞争能力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现状分析 1992年中国银行在我国率先推出国际保理业务,并于当年加入了国际保理联合会。之后,交通银行和东方国际保理咨询服务中心也陆续参与了此项业务。然而经过了10年的发展,国际保理业务量却只占我国国际结算总量的很小的比例。据1998年FCI的统计数据,1998年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结算额仅为20XX万美元左右,只占我国出口额的%;1999年又降至1700万美元。这一状况是与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使用日渐减少,赊销记账交易使用不断增多的潮流相悖的。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业对外开放的五年时间表开始启动以来,国际保理业务正迅速地成为外资银行抢占中国金融市场的极具竞争力的“武器”,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国际保理业务以填补产品空白和改善服务中的不足,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我国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的难点分析 1.当前,信用交易在我国尚未普遍建立,由于受汇款、托收、信用证等传统交易方式的限制,我国出口满足于用传统结算方式进行交易,还不能完全适应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保理业务。大多数进出口对国际保理业务的概念、操作、

国际保理运作风险防范论文

国际保理运作风险防范论文 摘要:国际保理是一项集结算、融资、账务管理及风险担保等功能于一体的金融创新业务,研究该业务的风险及防范对策是成功开展此业务的首要条件之一。本文分别分析了保理商和出口商在开展和应用国际保理业务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对策。 关键词:国际保理风险防范措施 RISKSANDPRECAUTIONSINTHEPROCESSINGOFINTERNATIONALFACTORING Abstract:Internationalfactoringisacreativebankingbusinesswhichcombine softhefunctionsofbalance,financing,accountmanagementandriskguarantee.Studyingthisbusiness’sriskandcountermeasureisthechieflyqualificationtolaunchthebusinesssuc cessfully.ThispaperseparatelyanalyzestherisksthatFactorandExportercon frontwhentheyaredevelopingandapplyinginternationalfactoringbusiness,a ndbringforwardcorrespondingprecautionsteps. Keyword:internationalfactoringriskprecautionstep 国际保理------这一新兴国际贸易利器,因为能适应全球买方市场形势下进口商提高竞争力的需要,近二十年来得到迅速发展。但这一流行于欧美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在我国这个贸易大国却发展缓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十分关键的制约因素则是保理商和出口商对这一业务的风险还缺乏明确地认识,当然也就谈不上防范措施的采取。面对外资银行咄咄逼人的气势和我国出口商品竞争力逐年下降的事实,为促进我国银行和企业的发展,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笔者下面就此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国际保理业务中的风险 国际保理业务主要涉及到出口商、进口商和保理商三方当事人,因为进口商完全是凭着自身的信用表现来获得保理商对其债务的担保,所以风险集中在保理商和出口商身上。 对保理商而言,国际保理业务主要面临两方面的风险:进口商信用风险和出

保理业务不得不知几大风险控制

保理业务不得不知几大风险控制 日常的风险控制 为防范客户潜在的经营风险,客户经理应尽到日常的监督管理职能,按月对客户进行必要的检查工作,关注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判断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并对整体风险进行评价。 国际部将按月出具《卖方客户对账单》,列明应收账款的总额及未结清发票的明细情况,包括金额、发票日、到期日、买方等,交企业进行对帐,检查双方对应收账款的记载是否一致。当出现大额发票、集中到期发票,或对发票的真实性存在质疑的时候,可由稽核人员对企业进行发票的稽核,检查会计账务中是否记载了此笔发票以及企业的原始凭证以核实其真伪,避免企业的欺诈行为。 对应收账款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包括应收账款的总量、出单次数以及发票的平均金额,特别要注意一些异常的情况,是否存在卖方更换发票和争议现象(说明卖方没有正确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或买方以此为借口拖延付款)。当发票到期时,买方采用何种付款方式,是电汇还是支票、银行承兑汇票,以后者结算的时候,应注明收款人为我行的保理专户,杜绝卖方挪用资金的可能;是否存在间接付款,检查入账凭证,判断买方是不是按照保理协议规定将款项付至我行的保理专户或者监管账户;催收的过程中是否存在障碍,买方是不是能够配合,积极履行付款义务;买方是否能够按时付款,有无逾期,是否拖延付款的时间越来越长。 根据企业每月的财务报表,采集相关的财务信息,判断企业在财务方面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考察的指标包括:1. 销售额、销售收入、利润总额2. 资产营运状况分析: (1)考察企业资产的经营质量和利用效率总资产周转率=销售收入/平均资产总额平均资产总额=(月初资产总额+月末资产总额)/2(2)考察应收账款的周转速度,其赊销政策是否合理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平均应收账款=(月初应收账款+月末应收账款)/23. 偿债能力分析: (1)考察企业负债偿还能力和经营风险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2)考察企业短期偿债能力和流动资产的变现能力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4. 发展能力分析:考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率,预测其业务拓展的趋势。 销售收入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额/上月销售收入)×100%通过对企业的实地考察,发现客户在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变化,并对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做出判断。包括销售方式有无变化;企业的管理层有无变化,相关的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或者采购人员的变动都有可能影响应收账款的清偿;企业近期有无集中到期的债务,比如税款、贷款、应付账款等,债权人的压力是不是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了阻碍;其他值得关注的现象。同时在接触中,了解客户对我行提供的服务是否满意以及客户进一步的需求。 买方的风险控制 对买方风险控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客户经理通过监控买方的付款规律,及时发现付款过程中的问题和预警信号,分析判断买方迟付或不付款的原因并进行必要的核实。 (2)必要的发货跟踪:在保理业务开展初期,客户经理应跟踪卖方的发货,充分了解基础交易的过程以及买卖双方的合作情况,包括发货数量、发货日期、运输方式、承运人、到货日期等,并填写《跟踪发货情况调查表》。此后,客户经理应根据业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采取这种方法,以掌握基础贸易合同的执行情况。 (3)根据《应收账款月报》与催收策略建立并保持与买方必要的沟通。 (4)根据买方直接提供的财务信息、付款记录、卖方反馈的双方贸易情况以及从企业外部获得的信息,定期对买方的经营状况做出评价。

以保理业务为例浅谈企业编造合同融资的法律责任

以保理业务为例浅谈企业编造合同融资的法律责 任 一、保理业务的概念及银行的审查义务 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目前,通过保理业务获得银行融资已经成为企业间较为流行的一种获取流动资金的方式,我国的保理业务量以及年增长量也排名于世界前列。 国内保理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从法律性质上看兼具借款合同和债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借款关系或债权转让仅是一个方面,均不足以概括保理合同的全部内容。故保理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应包括银行、买方、卖方三个当事人。 对于保理业务中的基础贸易卖方(即应收账款债权人)而言,保理是以贸易中形成的应收账款为基础的融资。如果应收账款形成的贸易背景不真实,则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叙做保理是否有效、保理银行如何保护自身利益等都将存在问题。近年来国内大量的保理纠纷案例显示,背景贸易虚假已经成为保理银行的主要融资风险之一,也是导致近年来保理业务频繁发生纠纷的主要因素。 为此,中国银监会于2013年7月31日发出《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35号,以下称“35号文”),提出对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不得开展保理融资,“所有单保理融资应严格审核基础交易的真实性”。2014年4月10日,中国银监会又发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第5号令,以下称“《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办理保理业务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其中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受理保理融资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卖方和/或买方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分析拟做保理融资的应收账款情况,包括是否出质、转让以及账龄结构等,合理判断买方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卖方的回购能力,审查买卖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因提供服务、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或买卖双方为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应当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和定价的合理性。”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和交易等相关情况进行有效的尽职调查,重点对交易对手、交易商品及贸易习惯等内容进行审核,并通过审核单据原件或银行认可的电子贸易信息等方式,确认相关交易行为真实合理存在,避免客户通过虚开发票或伪造贸易合同、物流、回款等手段恶意骗取融资。”可见,保理银行具有对贸易真实性进行审查的义务,包括审查买卖合同、单据等资料的原件,并根据客户的具体交易情况来判断背景交易的真实性等,以避免客户骗取融资。

商业保理有哪些风险之欧阳学文创编

商业保理有哪些风险 欧阳歌谷(2021.02.01) (导语)商业保理有哪些风险?商业保理有没有风险?办理商业保理业务哪家好?我司主要涉及的业务范围有:票据业务、资产管理、基金管理、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融资服务方案策划等多项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很多人不知道商业保理有哪些风险,今天小编就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理是基于应收账款而产生的一系列金融综合服务。因此,保理业务的前提是必须要有应收账款。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应收账款形成的贸易背景不真实,则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叙做保理是否有效、保理商如何保护自身利益等都将存在问题。 那么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风险形成的因素有哪些? 保理业务主要涉及保理商、卖方、买方三个主体,一般操作流程是:保理商首先与客户即商品销售行为中的卖方签订一个保理协议。一般卖方需将所有通过赊销而产生的合格的应收账款出售给保理商。卖方将赊销模式下的相关结算单据及文件提供给保理公司,作为受让应收账款的依据。签订协议之后,保理商对卖方及买方资信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调查,确定信用额度。保理商将融资款项划至卖方作为应收账款购买款。应收账款到期日,买方偿还应收账款的债权。从保理的业务流程我们可知应收账款是以真实的贸易背景为前提而为供应商提供集应收账款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和买房付款担保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在实践中,往往

因为应收账款形成的贸易背景不真实而导致大量的保理纠纷的产生。 (一)保理业务应收账款风险成因一:贸易背景虚假 实践中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背景贸易虚假至少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贸易双方之间并没有真实的贸易往来,这种情形下或者是贸易双方共同形成虚假的贸易文件而不履行文件项下的内容,或者是卖方伪造买方签章及有关贸易文件,也同样不存在真正的履行。此时,买卖双方之间根本没有贸易行为,双方或者卖方虚构贸易文件来骗取保理商的融资,已经涉嫌骗取贷款罪等刑事犯罪。 另一种情形是贸易双方虽然存在真实、有效的贸易合同,但卖方尚未履行或仅部分履行交货义务,却利用该等贸易文件项下的全部账款向保理商叙做保理业务。 与第一种情形不同的是,卖方并非不打算履行交货义务,只不过是超前利用尚未产生的应收账款(即未来应收账款),在尚未履行或仅部分履行交货义务时就以全部账款叙做保理业务。 而保理业务主要是针对赊销贸易,即卖方先行交货后买方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也正是这一时间差形成了卖方对买方的应收账款,从而卖方可以该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进行保理业务。因此,如果卖方并未履行交货义务,却以尚未产生的应收账款叙做保理业务,也应属于贸易背景不真实的一种情形。 (二)保理业务应收账款风险成因二:信用管理不健全

浅析国际保理的在我国外贸企业中的运用现状及对策

浅析国际保理在我国外贸企业中的运用现状及对策 摘要 国际保理业务是一项具有众多优点的现代金融产品,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保理业务也已成熟的外资银行不断进入中国,与中国的银行分享保理这个巨大的蛋糕。 保理业务在我国外贸企业中也得到了较大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相对缓慢,外贸企业思想观念还没有转变,银行业务水平不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制约了我国外贸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本文对外贸企业中的国际保理业务进行了研究,发现国际保理在外贸企业中发展缓慢的原因是由于外贸企业、银行、政府三个方面造成的,要想把国际保理在外贸企业中真正发展起来,为外贸企业谋福利,需要外贸企业、银行、政府联合,共同努力,建立国际保理在外贸企业发展中所需要的”软件”和”硬件”,创造国际保理顺利运行的良好环境,从而促进我国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关键词】国际保理风险管理信用机制 Abstract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is a modern financial product combined with many advantages. As the financial market gradually opened to the outer the foreign-funded banks with mature factoring businesses have also come to China to share the big cake--factoring with Chinese banks. Even though our foreign trade companies have made big progress in

“保理”业务风险点及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及讨论

“保理”业务风险点及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及 讨论 1.保理行受让债权合法性的风险 如果所转让给银行的应收账款债权本身存在法律问题,将制约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影响保理行债权的合法实现。具体来说,受让债权的合法性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商务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是商务合同是否完全生效。例如,商务合同的签署人是否获得相关授权等;三是商务合同标的是否合法。商务合同标的是否属于法律禁止交易的范围;四是商务合同标的是否超过销售方的经营范围。防控措施:对销售方和购货方主体审查,对其经营范围审查,对商务合同标的等进行审查,以及是否因违法经营而被监管部门处罚过等。 4.关联客户利用保理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风险如果购销双方互为关联客户,就有可能会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务合同来向银行骗取保理融资资金。如果保理行受让了虚假商务合同项下的债权,对银行将造成极大的损失。防控措施:对存在关联关系的购销双方签订的商务合同,银行不办理保理。 5.购销双方存在相互交易导致债权抵消的风险如果购销双方存在相互交易的情况,有可能会出现双方将债权债务相互抵消,影响银行债权实现。防控措施:客户经理应在贷前审查购销双方是否存在相互交易情形,若有则不予办理保理。另外,可要求销售方向银行做出承诺,若今后其与

购货方出现相互交易,其必须放弃主张债权抵消的权利。 2.购货商以及销售商的偿债能力风险 对国内保理而言,其最根本的还款来源是购货商支付的款项。另外在有追索权保理项下,银行在第一还款来源不足的情况下,可以要求销售商回购应收账款债权。因此,如果购货商和销售商的偿债能力出现问题,会严重影响保理融资资金的到期回收。防控措施:第一,客户经理在贷前调查时,需特别强调对购货商的偿债能力进行调查分析,正确判断购货商在保理期到期日有无足够的现金流偿付货款;第二,在有追索权保理项下,还需调查销售商的回购能力。 3.隐蔽保理项下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的风险 隐蔽保理项下主要存在以下两类风险:一是合法性风险。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部分法律人士认为该条表达了“通知到达生效”的原则,也就是对已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人未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因缺乏法定的生效要件而未生效。这样的理解对银行的隐蔽保理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延后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实,确保银行在行权时具备生效要件。另一风险是销售商的欺诈性风险。由于隐蔽保理项下不存在银行和销售商向购货商通知债权转让这一环节,因此无法取得购货商确认相关债权是否真实存在的可靠依据,因此可能存在销售商虚构商务合同和债权凭证来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情况,对银行而言,增加了销售商的欺诈性风险。

浅析应收账款国际保理业务

浅析应收账款国际保理业务 摘要:在国际商品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结算方式成为继商品价格、商品质量之后另一个重要的竞争手段。鉴于我国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时间不长,可借鉴的经验做法不多,加之未有专门的法典对保理业务进行调整的缘故,笔者认为我国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时,应从我国现存的问题入手,从政策上、法规上、观念上、人才上等诸多方面进行努力,积极促进商业信用体系发展,构建完善的国际保理业务体系。 关键词:应收账款;国际保理业务;赊销;信用;风险 一、应收账款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 据权威专家统计,中国企业海外应收账款总额很大,在出口收入中,迄今至少有1000亿美元愈期无法收回,并且这个数字还在以每年150亿美元左右的速度增加,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许多出口交易采用的是对出口方收汇没有保障的支付方,而美、日、欧80%的货款都采用了国际保理结算,这形成了鲜明的差距。近年来在证券市场闹得沸沸扬扬的四川长虹巨亏事件,就是因为出口美国APX 公司的42亿人民币货款长达3年时间无法收回,给企业带来灾难性的损失。因此,大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提高结算速度和质量,以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应收账款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现存的问题 (一)固守传统制约进步。当前,大多数进出口企业习惯并普遍接受基于银行信用的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对国际保理业务的概念、操作、优势所在等缺乏足够的了解,因而首先使其在观念上就对国际保理业务有了一种排斥心理,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 (二)我国的社会信用机制不健全,保理业务法规建设滞后,监管不到位。虽然我国已经加入国际保理联合会,接受了《国际保理管理规则》、《国际保理公约》等,但这些规则尚不能直接用于指导监督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外汇局对出口保理业务的核销问题、进口保理业务的性质问题,均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缺乏高素质的国际保理从业人员。由于国际保理业务涉及国际结算、

保理业务风险管理

保理业务风险管理

保理业务是一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产品。正确全面系统的认识和把握保理业务的技术要点,是维护保理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本文拟以综合保理为例,揭示保理业务的技术要点及业务的过程管理模式。 无追索权保理,是保理业务中最完整的一种保理形态,包含全部四项基本保理业务服务功能,即资金融通、销售分户帐管理、应收帐款催收和坏帐担保等。对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操作流程的考察,有助于我们对保理业务基本原理和技术要领的理解,也是我们掌握其它形态保理品种的一条捷径。 一、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技术操作要点与原理。 1.保理业务的准备与开始 卖方客户考察 保理业务一般是以卖方为核心服务对象的业务,因此,选择适合保理业务的卖方是至关重要的。对卖方的考察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从企业本身入手进行考察,包括对企业财务报表的考察分析;对企业销售分户帐的分析;与企业管理层的面谈等。二是从企业外部进行考察,包括从卖方主要往来银行获得相关信息及其对卖方的评

价;从专业机构了解卖方所属行业的基本情况;以及通过对卖方客户(买方)的考察印证买卖双方所建立的业务关系等。 对卖方考察的目的是要对卖方是否适合保理业务做出结论,同时,也要对卖方在未来的保理业务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出评价。 针对卖方的风险评价体系: 一、应收账款是否适用于保理 1. 可转让性:应收账款在债权上是完整的,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限制,比如贸易合同规定禁止转让,代理销售,已将资产抵押给银行或第三方都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债权不完整。 2. 可收回性:保理商给予卖方融资,一旦卖方出现财务危机甚至是破产,是否能够根据应收账款收回融资?这依赖于: (1)权利的完整性:最适合保理的是那些简单的,没有特定附加条件的产品,也就是说只要产品为所订购的品种,数量正确,质量合规,按时装运,正确出票,则买方就必须付款,在合同中不存在寄售、安装证明、分期付款、权利保留等条件。 (2)买方的分散程度:权利的完整并不意味着

保理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理业务评审工作,防范保理业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保理业务评审是指风险管理部评审人员在业务部门尽职调查工作和融资管理部对贸易真实性、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审核的基础上,依据业务部门提供的尽职调查材料,对保理业务进行客观、公正、审慎、严谨、专业、独立的尽职审查,并形成书面的评审意见。 第三条项目评审人员对业务部门报送项目的资料完整性、项目的合法合规性、项目的可行性、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等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上报条件的项目,提出补充资料、修订方案等反馈意见;对于符合上报条件的项目,形成明确的评审意见,报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二章保理业务报送材料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报送材料内容包括内部材料和外部材料,具体应根据业务类型、项目金额、复杂程度等区分对待。 (一)内部材料为报送项目的必备材料。内部材料包括:经业务主办、协办人员签字,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分管领导签字的《保理业务立项表》、业务部门和融资管理部签署意见的《业务审查审批表申请表》,经业务主办、协办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尽职调查报告、项目申报材料。

(二)外部材料为根据公司《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要求,业务人员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能支持方案结论或意见、体现主要依据和事实的材料。所有外部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章,项目主办、协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 (三)如业务部门提交的项目资料不完整或未到达公司制度要求,融资部可退回业务部门补充资料。 第三章保理业务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业务部门应在完成项目立项及尽职调查后将项目移交融资部审查。 (一)业务部门填写《项目材料清单》,将项目资料移送融资部审查。(二)融资部收到业务部门报送的项目资料后,核对项目资料清单,核实无误后在项目资料清单上签收。 (三)项目评审人员原则上应在正式接卷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保理业务的评审。对项目资料不全、问题分析不透彻的项目,评审人员向业务部门发送《项目评审工作联系单》,明确需要业务部门补充调查的事项。业务部门应在7哥工作日内形成补充报告,连同其他补充资料,再次提交项目评审人员审查。项目评审人员审查通过后,在《保理业务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评审意见、项目资料等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 对项目是否符合上会条件业务部门和融资部门有争议的,提请评审委员会主任认定。 第四章保理业务审查内容及方法 第六条保理业务评审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审查、业务方案合规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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