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人员工龄问题
不同工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分析

不同工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分析目的了解銀川市不同工龄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状况,为制定科学的工作制度提供基础依据。
方法2016年8月宁夏区疾病控制中心对银川市医疗机构92名不同工龄放射工作人员中86名进行了健康检查,并对放射职业检查结果进行了分析。
根据放射工龄的不同进行分为0~10年、11~20年、21~30年和31~40年共4个组,以GBZ98-2002《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为依据,统计检查结果,比较各组异常情况。
结果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头晕头痛、疲乏无力、记忆力减退、脱发、视力下降、牙龈出血等临床症状和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外周血象异常、眼晶状体混浊、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以及微核细胞比率,随工龄增加而增高,不同工龄组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结论长期小剂量X 射线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具有一定的影响,工龄可能是职业健康危害加重的独立危险因素,必须加强防护工作,制定科学的工作制度,定期健康监护,以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
Abstract:Objective To understand the occupational health status of radiation workers in different working ages in Yinchuan City,and to provide a basi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a scientific work system.Methods In August 2016,the Ningxia District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conducted a health check on 86 of the 92 radiation workers in different medical ages in Yinchuan Medical Center. The results of the radiological examination were analyzed.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ages of radiation,there are 4 groups divided into 0~10 years,11~20 years,21~30 years and 31~40 years.Based on GBZ98-2002”Health Standards for Radiation Workers”,statistical inspection results,compare the abnormalities of each group.Results Radiation workers in medical institutions,dizziness,headache,fatigue,memory loss,hair loss,decreased vision,bleeding gums and other clinical symptoms and chronic radiation skin damage,peripheral blood abnormalities,lens opacity,lymphocyte chromosome aberrations and micronucleus ratio,the increase with the increase of working age,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different working age groups was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P<0.05).Conclusion Long-term low-dose X-rays have certain effects on the health of radiation workers.The working age may be an independent risk factor for occupational health hazards.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protection work,develop a scientific work system,and regular health monitoring to protect the health of radiation workers.Key words:Low-dose X-ray irradiation;Radiation workers;Length of service;Health monitoring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临床诊断和治疗中DR、CT等先进医疗设备被广泛采用,放射线对人体的危害逐渐被各单位高度重视。
放射工作人员退休规定_放射科人员退休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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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退休规定_放射科人员
退休新规〕
放射科我们大家并不陌生,它属于医院特殊行业,关于放射
工作人员退休规定新政策有哪些,以及退休相关问题是怎样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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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退休规定_放射科人员退休新规:
劳动部《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可否把X射线工作列为有害身体
第1页共3页
健康工作问题的复函》(【65】中劳薪字第248号)文中规定,
可以暂时把从事X射线的工作列为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可以计算为一年零六个月的工龄。
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1997年9月1日施
行)第三十五条规定:放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按国家的
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放射工作人员作为从事有
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执行国发【1978】104
号通知下达的《工人办法》第一条规定,即男年满55周岁,
女年满45周岁,连续从事放射工作满10年的,可以退休。
23。
关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若干问题的答复

关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若干问题的答复卫生部人事司和卫生部监督司于1998年3月3日在《健康报》第二版刊登了《关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若干问题的答复》,就有关放射工作员工龄计算、退休年龄、保健津贴、保健休假等问题进行统一答复,下面是答复的全文。
关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若干问题的答复自1997年8月15日《健康报》刊登《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来,我部陆续收到全国各地放射工作人员的来信,询问有关放射工作员工龄计算、退休年龄、保健津贴、保健休假等问题。
现就主要问题统一答复如下:一、《健康报》登载的《规定》系卫生部1997年6月5日发布的第52号部令,全国各有关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应于1997年9月1日起遵照执行。
二、《规定》第33条规定,放射工作人员保健津贴的标准既可按国家规定执行,也可按地方的规定执行。
目前,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仍然是1979年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合颁发的《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79)卫政字第1780号、(79)财事字第399号、(79)劳总薪字第185号)中的标准,没做出新的统一规定。
三、《规定》第34条,有关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休假时间长短,由各放射工作单位根据第34条所规定的原则决定。
四、《规定》第35条中规定,放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这里提到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1、1953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关于工龄计算的规定,只限于退职养老计算工龄时,按折算的工龄享受相应养老待遇。
2、根据1965年劳动部(65)中劳薪字第248号文规定(该文现在仍然有效),把从事X射线工作列为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可以计算为一年零六个月的工龄。
3、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关于工作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把从事井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工人,列为符合退休条件。
有害工种折算普通工龄文件

有害工种折算普通工龄
文件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颁发部门】:劳动部工资局
【颁布日期】:1965-10-5
【法律文号】:(65)中劳薪字第248号
【执行日期】:1965-10-5
劳动部工资局
(65)中劳薪字第248号
关于可否把X射线工作列为有害身体健康工作问题的复函
甘肃省总工会生活部:
按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抄转你部(65)甘工活字第223号函中所提的第六个问题,要我们答复。
我们认为,可以暂时把从事X射线的工作列为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可以计算为一年零六个月的工龄。
劳动部工资局
[65]中劳薪字第248号
从事井下、高温和有损身体健康工作之工龄与普通工作之工龄折算表
从事井下、高温及有损身体健康工作之工龄与普通工作之工龄折算表
从事井下、高温及有损身体健康工作
之工龄与普通工作之工龄折算表
颁布日期:1965-10-5执行日期:1965-10-5。
特殊工种工龄折算有哪些新规定

1.职工在特殊工种岗位上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应结合职工的工龄折算结果,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合理的补偿。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工伤保险政策的监管,确保工伤职工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二十、工龄折算与职业晋升
八、工龄折算的变更与撤销
1.如职工的工龄折算条件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应及时调整工龄折算结果,并重新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应当撤销工龄折算,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职工对工龄折算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复核。
九、工龄折算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五、其他规定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特殊工种工龄折算规定同时废止。
2.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本规定,切实保障职工权益。
3.对违反本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五、工龄折算的适用条件
1.职工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工龄折算:
1.对于本规定实施前已经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其工龄折算按照原有政策执行,直至过渡期结束。
2.过渡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新旧政策的平稳衔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五、工龄折算的宣传教育与咨询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工龄折算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政策知晓率。
2.设立工龄折算咨询热线或窗口,为职工和用人单位提供专业、便捷的政策咨询服务。
3.定期组织工龄折算政策解读会,帮助职工和用人单位准确理解和运用政策。
十六、工龄折算与职工培训
吉林省特殊工种退休工龄折算规定

五、退休工龄折算的监督管理
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特殊工种退休工龄折算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折算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2.对在退休工龄折算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3.过渡期内的退休工龄折算问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和协调解决。
十五、退休工龄折算的持续推进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持续关注国内外特殊工种退休工龄折算的最新动态,不断完善和优化本省的折算政策。
2.定期组织专家对特殊工种的范围、折算标准等进行评估,确保政策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3.鼓励开展特殊工种退休工龄折算的科学研究,为政策制定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十二、退休工龄折算的监督检查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对特殊工种退休工龄折算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退休工龄折算中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十三、退休工龄折算与经济社会发展
1.特殊工种退休工龄折算应与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折算标准和范围。
八、退休工龄折算的信息公开与咨询
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适当方式,公开特殊工种退休工龄折算的政策、标准和程序。
2.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及其单位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有关退休工龄折算的相关事宜,部门应在收到咨询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对特殊工种退休工龄折算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政策制定和调整提供数据支持。
安徽省农村老放映员身份工龄认定和

安徽省农村老放映员身份工龄认定和工龄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根据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为农村老放映员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广字〔2014〕34号),为切实做好农村老放映员身份工龄认定和工龄补助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认定原则第一条县乡联动,以县(市、区)为主。
县(市、区)政府是解决农村老放映员老有所养问题的责任主体。
认定工作以县(市、区)为主体,乡镇(街道)为基础,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确保认定工作平稳顺利。
第二条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积极稳妥。
认定政策、操作过程、信息采集及资料审核等要公开透明、公正真实、客观全面;要细化认定方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
第三条物证为主、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
以物证为认定的第一依据,在物证不全或难以认定的情况下,组织上通过调查取证,并参考证言证词,作出认定结论。
物证是指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资料等,如:电影放映人员证、电影放映技术资格证、电影放映单位登记证中的一证,或能提供当年被乡镇(公社)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选用的有关文件。
调查是指各级农村老放映员认定工作机构组织进行的调查与取证。
人证是指为农村老放映员身份和工龄认定提供的证言证词。
人证对象为:农村老放映员曾工作机构的时任领导、同事、服务对象或其他知情人员(不少于3人,并且有公职身份或是村两委干部)。
第二章身份认定第四条享受工龄补助的农村老放映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现为安徽省户籍,仍为农民身份。
2. 1993年12月31日以前登记在册,被乡镇(公社)正式选用的农村电影放映人员。
3.达到60周岁。
到2013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的,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工龄补助;到2013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
4.达到领取年龄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农村老放映员,不享受工龄补助。
卫生部令第52号《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1997年6月5日卫生部令第5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规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组织辖区内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
工作人员持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的要求;(二)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三)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每5年换发一次。
超过2年示申请复核的,需重新办证。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持证者,如需要从事限定范围外放射工作的,必须按第五、六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放射工作人员调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应在调离之日起30日内,由所在单位向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放射工作人员证》;遗失《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必须在30日内持所在单位证明,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一般不得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确需使用临时人员从事辅助性放射工作的,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九条因进修、教学等需要短期从事或接触放射工作的人员,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十条放射专业学生入学前,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入学前健康检查,不符合健康标准(GB 163871996)要求的不得就读放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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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 15:19 | 只看该作者
关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若干问题的答复关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若干问题的答复
自1997年8月15日《健康报》刊登《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后,我部陆续收到全国各地放射工作人员的来信,询问有关放射工作人员工龄计算、退休年龄、保健津贴、保健休假等问题。
现就主要问题统一答复如下:
一、《健康报》登载的《规定》系卫生部1997年6月5日发布的第52号部令,全国各有关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应于1997年9月1日起遵照执行。
二、《规定》第33条中规定,放射工作人员保健津贴的标准即可按国家的规定执行,也可按地方的规定执行。
目前,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仍然是1979年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合颁发的《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79)卫政字第1780号、(79)财事字第399号、(79)劳总薪字第185号)中的标准,没做出新的统一规定。
三、《规定》第34条,有关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休假的长短,由各放射工作单位根据第34条所规定的原则决定。
四、《规定》第35条中规定,放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按国家有规定执行。
这里提到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
1、1953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关于工龄计算的规定,只限于退职养老计算工龄时,按折算的工龄享受相应养老待遇。
2、根据1965年劳动部(65)中劳薪字第248号文规定(该文现在仍然有效),把从事X射线工作列为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可以计算为一年零六个月的工龄。
3、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把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工人,列为符合退休条件。
1978年7月11日,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中补充规定,对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人,无论是现在或以前曾经从事这类工作,都需具备从事该工作累计满8年,才可按《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
上述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
以上文件规定了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在退休退职、计算工龄时,按从事此中工作每1年可以计算为1年零6个月的工龄,并按折算的工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养老待遇(主要指退休金);另外,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还可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提前退休。
卫生部人事司卫生监督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