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之欧阳家百创编

合集下载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之欧阳治创编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之欧阳治创编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第三章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第四章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现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请认真贯彻实施,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

附:一、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原则(略)二、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表(略)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第十一条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

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之欧阳音创编

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之欧阳音创编

1.目的Purpose:为了加强公司对易制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此类化学品造成的事故及危害,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做好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运输、和废弃等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Scope:适用于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对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废弃危化品处理及应急处理等安全管理过程。

3.名词定义Terms Definition:3.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指其本身不属于爆炸品但是可以用于制造爆炸品的原料或辅料的危险化学品。

种类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

此类化学品必须执行“五双”管理制度。

3.2【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

种类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4. 权责Accrual:4.1企管中心环安部4.1.1制订《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进行更新和必要及时的修订。

4.1.2负责全厂使用的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MSDS审核、及使用部门的安全评估。

4.1.3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危害交流及应急防护知识培训。

4.2采购中心4.2.1负责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管理,危险化学品采购人员必须经过危险化学品业务知识培训合格并取得政府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4.2.2要求供应商必须将MSDS随采购的化学品一同(或在送货前)送至(传真)企管中心环安部文控4.2.3负责对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供应商应审核其资质,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确保其资质内审批的经营范围和时效是合法的,并留存其复印件至企管中心环安部。

4.2.4负责对于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需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并将备案证明交由具备“危险品道路运输资质”的货运企业承运(条款可列入《环安协议》或各次采购合同中),禁止供货商通过快递的方式送货。

国家电网18项反措之欧阳与创编

国家电网18项反措之欧阳与创编

1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1.1 加强作业现场危险点分析和做好各项安全措施1.1.1 工作或作业现场的各项安全措施必须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国家电网安监〔〕83号)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的有关要求。

1.1.2 根据工作内容认真做好作业现场危险点分析,并据此做好各项安全措施。

要定期检查危险点分析工作,确保其针对性和有效性。

1.1.3 在作业现场内可能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地点,设立安全警示牌,并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对交叉作业现场应制订完备的交叉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1.2 加强作业人员培训1.2.1 定期对有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规程、制度、技术等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有关安全措施和要求,明确各自安全职责,提高安全防护的能力和水平。

对于临时和新参加工作人员,必须强化安全技术培训,必须在证明其具备必要的安全技能、并在有工作经验的人员带领下方可作业。

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情况下指派临时或新参加工作人员单独从事危险性工作。

欧阳与创编 2021.03.081.2.2 应结合生产实际,经常性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思想教育,提高员工安全防护意识,掌握安全防护知识和伤害事故发生时的自救、互救方法。

1.3 加强对外包工程人员管理1.3.1 加强对各项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明确业主、监理、承包商的安全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考核,做到管理严格,安全措施完善。

1.3.2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如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人员、电网、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安全措施。

1.4 加强安全工器具管理。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配备充足的、经国家或省、部级质检机构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品,并按照有关标准、规程要求定期检验,坚决淘汰不合格的工器具和防护用品,提高作业安全保障水平。

2 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2.1 加强电网规划和建设2.1.1 加强电网规划设计工作,制定完备的电网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尽快强化电网薄弱环节,确保电网结构合理、运行灵活和坚强可靠。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之欧阳地创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之欧阳地创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年12月16日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国家机械委员会、煤炭工业部、化学工业部、石油工业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劳人护(87)36号文颁发)1引言1.1制定目的为了防止在爆炸危险场所中,由于电气设备和线路产生的电火花或危险温度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采取安全技术与管理的防范措施,以保护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规程。

1.2防爆技术工作的分工原则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对本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负责生产工艺管理的部门,按本规程的规定,确定爆炸危险场所中区域的等级的范围,提出区域划分的平面图。

再由电气及有关专业部门,按照爆炸危险场所区域划分的平面图,进行工程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修并由安全技术部门监督检查。

1.3电气整体防爆各级有关人员在从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工程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修与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中,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采取防爆措施,以实现整体防爆。

1.4本规程与其他标准、规程的关系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技术与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执行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主管部门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本规程未涉及的或不够详尽的内容,根据本部门的工作需要,可制订专项规定或实施细则,以补充本规程的不足,并向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一篇爆炸性物质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2爆炸性物质的分类、分级与分组2.1爆炸性物质的分类爆炸性物质分为三类:Ⅰ类:矿井甲烷;Ⅱ类:爆炸性气体、蒸气;Ⅲ类:爆炸性粉尘、纤维。

2.2爆炸性气体(含蒸气和薄雾,下同)的分级与分组爆炸性气体在标准试验条件下,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比分级。

按其引燃温度分组。

共分T1、T2、T3、T4、T5、T6六组。

示例见表1。

表1爆炸性气体的分类、分级、分组举例表─┬───┬───┬───────────────────────────│最大试││引燃温度(℃)与组别│验安全│最小点├───┬───┬─────┬───┬───┬─────类│间隙│燃电流│T1│T2 │T3│T4│T5 │T6 和│MESG │比├───┼───┼─────┼───┼───┼─────级│(毫米)│MICR │T>450│(450≥│300≥T│200≥│135≥│100≥T││││T>300│>200 │T>135│T>100│>85 ─┼───┼───┼───┼───┼─────┼───┼───┼─────Ⅰ│MESG= │MICR= │││││││1.14 │1.0 │甲烷│││││─┼───┼───┼───┼───┼─────┼───┼───┼─────Ⅱ│0.9<│0.8<│乙烷、│丁烷、│戊烷、己│乙醚、││亚硝酸A│MESG │MICR │丙烷、│乙醇丙│烷、庚烷、│││乙酯│<1.14│〈1.0 │丙酮、│烯、丁│癸烷、辛│乙醛│││││苯乙烯│醇、乙│烷、汽油、││││││、氯乙│酸丁酯│硫化氢、││││││烯、氨│、乙酸│环己烷││││││苯、甲│戊酯、│││││││苯、苯│乙酸酐│││││││、氨、││││││││甲醇、││││││││一氧化││││││││碳、乙││││││││酸丁酯││││││││乙酸、││││││││丙烯腈│││││─┼───┼───┼───┼───┼─────┼───┼───┼─────│0.5<│0.45<│二甲醚│环氧乙│异戊│││Ⅱ│MESG │MICR │、民用│烷、环│二烯│││B│≤0.9 │≤0.8 │煤气、│氧丙烷│││││││环丙烷│、丁二││││││││烯、乙││││││││烯││││─┼───┼───┼───┼───┼─────┼───┼───┼─────Ⅱ│MESG │MICR≤│水煤气│乙炔│││二硫│硝酸C │≤0.5 │0.45 │氢、焦││││化碳│乙酯│││炉煤气│││││─┴───┴───┴───┴───┴─────┴───┴───┴─────注:①表1未列入的爆炸性气体见附录B;②最大试验安全间隙与最小点燃电流比在分级上的关系只是近似相等。

道化学公司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方法及其运用之欧阳与创编

道化学公司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方法及其运用之欧阳与创编

道化学公司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方法及其运用概述1964年道化学公司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方法第一版发行,经过几十年的实际运用,火灾爆炸危险指数(F&El)评价法已经发展为一种能给出单一工艺单元潜在火灾、爆炸损失相对值的综合指数。

F&EI的最初目的是作为选择火灾预防方法的指南,目前其更多的用途是针对装置的关键特征,提供一种给单一工艺单元进行相对分级的方法。

道化学公司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方法已被化学工业及石油化学工业公认为最主要的危险指数评价法。

它提供了评价火灾、爆炸总体危险的关键数据,可以与“化学暴露指数指南”(第二版)及其他工艺数据联合使用,形成一个风险分析软件包,以更好地剖析生产单元的潜在危险。

该软件包是对工艺综合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

火灾、爆炸风险分析是对工艺装置及所含物料的实际潜在火灾、爆炸和反应性危险进行按步推算的客观评价。

分析中定量的依据是以往的事故统计资料、物质的潜在能量和现行安全措施的状况。

F&EI系统的目的是:(1)真实地量化潜在火灾、爆炸和反应性事故的预期损失;(2)确定可能引起事故发生或使事故扩大的装置;(3)向管理部门通报潜在的火灾、爆炸危险性。

F&EI系统最重要的目标是使工程师了解各工艺部分可能造成的损失,并帮助其确定减轻潜在事故的严重性和总损失的有效而又经济的途径。

F&EI用于“道化公司风险审查过程”,在“工艺危险分析”或“一级风险审查”时,必须确定F&EI的数值。

保险公司对潜在暴露状况的评价一般基于最严重的事故。

例如,他们可能预测反应釜的全部物料会瞬时蒸发并引燃,保险估值可能相当大。

从实际情况看,这种情况是很少见的。

道化公司F&EI系统试图确定工艺设备(或工艺单元)或有关装置可能的真正最大损失——在最不利的操作条件下可能遭受的实际损失。

计算的基础是量化的数据,如有限泄漏率、与物质闪点和沸点有关的工艺温度及化学活性等是可能发生事故的许多因素中的少数几个。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之欧阳育创编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之欧阳育创编

2—4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WJ 2470-19971 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从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研究与应用的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在新建、扩建、改建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构)筑物时,应遵循的安全技术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的各种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设计。

2 引用文件GB50154—92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J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JB2—82 常规兵器发射或爆炸时压力波对人体作用的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26日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3 定义3.1 危险品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的各种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氧化剂的成品和半成品及其有燃烧和爆炸危险性的原材料。

3.2 危险性建筑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危险品的场所,包括危险品研制实验室、研制工房、试验工房、生产工房、拆分工房、理化性能实验室、试验和销毁用构筑物及存放间(库)等。

3.3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物内(抗爆和抑爆间室除外)炸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50kg(下述炸药质量均指TNT当量),火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100kg。

抗爆和抑爆间室内炸药最大存药量不超过50kg。

3.4 整体爆炸全部危险品同时发生爆炸。

3.5 总药量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危险品实际的存药量之和。

3.6 计算药量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使用的,能一次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的最大药量。

用于计算危险性建筑的内部距离和外部距离。

3.7 设计药量危险品一次可能同时爆炸的最大药量。

加油站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之欧阳体创编

加油站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之欧阳体创编

加油站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案例 1 1998年7月29日上午,广东省梅州是XX县石油公司库站合一的加油站罐室油罐发生爆炸,当场炸伤1人,炸死2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6万元。

事故经过:7月29日上午,该油库主任陈XX兼站长带领两名社会上的修理工,对装过90号汽油的1号卧式罐扶梯进行焊接,在焊接过程中发生爆炸,陈XX和雇来的焊工一人当场炸死,另一人重伤。

事故分析:(1)罐室存在油蒸气,且达到爆炸极限。

(2)在动火前没有按规定检测油蒸气浓度。

(3)罐室内的扶梯松动,在进行焊接时引燃油蒸气发生爆炸。

编者按:加油站油罐区属爆炸危险区域,在爆炸危险区域严禁动用明火是我们三令五申的,但我们的个别管理人员却直若罔闻,我行我素。

说明制度不健全,没有落到实处,没有从墙上走下来。

另外,罐室储油在规定中明令禁止,但我们一些罐室加油站却经营至今而没有进行改造。

从另一个侧面也说明安全必须从加油站建设开始抓起,从源头消除事故隐患。

案例 2 1998年5月8日19点30分,贵州省息峰县XX加油站发生一起储油罐罐室爆燃事故,重伤2人,后经救治无效,分别于5月8日和5月28日死亡。

事故经过:当天下午,70号汽油加油机的吸油管低阀(止回阀)发生故障,加油员张XX请来农机站修理工进行修理,到19点30分修理完毕后,修理工离开,张XX与另一到站玩耍的闲杂人员周XX滞留罐室。

因张XX打火机掉落地下,周XX拣起打火机后,正遇检修中溢出的油蒸气,引起爆燃。

事故分析:这起事故完全是当事人的物质和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

主要表现在:(1)加油员张XX带打火机进入罐室,说明该站明火管理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发生事故不是偶然的。

(2)擅自带闲杂人员进入站内并滞留玩耍进入罐室,该站管理上有很大漏洞。

编者按:这时一起典型的责任事故。

由这起事故可以看到,该加油站管理是何等混乱,也可以看到为什么严禁罐室储油。

一方面制度规定,加油站严禁闲杂人员进入罐区等爆炸危险区域,更不允许将火种带入;另一方面,罐室储油油蒸气易于积聚,一旦遇到火种等引爆源将发生爆燃事故。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之欧阳地创编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之欧阳地创编

爆炸危险场所,是指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质,并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且有爆炸危险的场所。

火灾危险场所,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使用、加工、储存或转运闪点高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或者有可燃粉尘、可燃纤维,或者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并在可燃物质的数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一、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分类和分级(一)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和分级1.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爆炸危险场所按爆炸性物质的物态,分为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2.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原则是按爆炸性物质出现的频度、持续时间和危险程度而划分为不同危险等级的区域。

(1)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爆炸性气体、易燃或可燃液体的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三个区域等级。

①0级区域(简称0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②1级区域(简称1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③2级区域(简称2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爆炸性粉尘和可燃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两个区域等级。

①10级区域(简称10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可能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②11级区域(简称11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二)火灾危险场所的分类和分级火灾危险场所只有一类,但由于在这个区域内火灾危险物质的危险程度和物质状态不一样,又将其分成三个不同危险程度的区。

21区:指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欧阳家百(2021.03.07)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
第三章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
第四章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现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请认真贯彻实施,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

附:一、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原则(略)
二、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表(略)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
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
第十一条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

第十二条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在工艺布置时应尽量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时间;对特殊生产工艺应有特殊的工艺控制手段。

第十三条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引爆源和生活、办公区;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的上风向;厂房的朝向应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对散发比空气重的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地面应有不引爆措施;设备、设施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厂房内的爆炸危险物料必须限量,储罐、仓库的储存量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对爆炸危险场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第三十七条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爆炸危险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生产过程必须有可靠的供电、供气(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统。

对特别危险场所应设置双电源供电或备用电源,对重要的控制仪表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应设置排除险情的装置。

第十五条生产设备、储罐和管道的材质、压力等级、制造工艺、焊接质量、检验要求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程;其安装必须有良好的密闭性能。

对压力管线要有防止高低压窜气、窜液措施。

第十六条爆炸危险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险气体的积聚。

生产装置尽可能采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内应有足够的通风量;通排风设施应根据气体比重确定位置;对局部易泄漏部位应设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械排风设施。

第十七条危险场所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划定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图,并按危险区域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组别配置相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

防爆电气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整体防爆要
求;防爆电气设备的施工、安装、维护和检修也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第十八条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可靠的避雷设施;有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添加防静电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第十九条爆炸危险场所的生产、储存、装卸过程必须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条桶装的有爆炸危险的物质应储存在库房内。

库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安全通道;库房内不得设置办公和生活用房;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对储存温度要求较低的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库房应有降温设施;对储存遇湿易爆物品的库房地面应比周围高出一定的高度;库房的门、窗应有遮雨设施。

第二十一条装卸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时,连接管道的材质和压力等级等应符合工艺要求,其装卸过程必须采用控制流速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第四章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本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以实现整体防爆安全。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有爆炸危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第二十四条爆炸危险场所的设备应保持完好,并应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保养和检修,其完好率和泄漏率都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爆炸危险场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危险性较大的操作岗位,企业应规定操作人员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等级。

防爆电气的安装、维修工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企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

操作工人应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二十七条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

生产工艺、检修时的各种引爆源,必须采取完善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和隔离。

第二十八条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机动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爆措施。

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九条企业必须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静电导除设施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做好防爆电气设备的备品、备件工作,不准任意降低防爆等级,对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

检验和检修防爆电气产品的单位必须经过资格认可。

第三十条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的状态,做好记录。

各种安全设施不得擅自解除或拆除。

第三十一条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各种机械通风设施必须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应定期检测。

第三十二条仓库内的爆炸危险物品应分类存放,并应有明显的货物标志。

堆垛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第三十三条仓库和储罐区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库房内及露天堆垛附近不得从事试验、分装、焊接等作业。

第三十四条爆炸危险物品在装卸前应对储运设备和容器进行安全检查。

装卸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装卸。

第三十五条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并组织、检查和指导企业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1995年1月22日颁布、实施劳部发〔1995〕56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