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刑事诉讼法学典型案例评析西政
法律经典刑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30岁,无业人员。
2021年5月,张三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刺伤,致对方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事实1. 2021年5月某日,张三与邻居李四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
2. 李四被送往医院抢救,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3. 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分析1. 犯罪主体:张三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资格。
2. 犯罪客体:张三的行为侵犯了李四的生命健康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3. 犯罪主观方面:张三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李四刺伤,其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
4. 犯罪客观方面: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四、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三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 加重情节:张三的行为致李四重伤二级,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自首情节: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张三虽不属于自动投案,但其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
4. 量刑建议:根据张三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六、案例启示1.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 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在遇到纠纷时,应保持理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暴力行为。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解析】本题的考点有立案管辖、逮捕、取保候审、执行、提起抗诉。
(1)《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5)《刑事诉讼法》第l85条第l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因此,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没有通过原审法院提交抗诉书是错误的。
问题:
(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公安机关还可以采取什么处理方式?
答案:
(1)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本案中,江某患有严重的肺结核,理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3)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六机关规定》第21条明确了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题中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
法律论辩案例分析刑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已婚,无业。
因与邻居李某某发生争执,于2021年6月某日凌晨持刀将李某某杀害。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事实1. 争执起因:张某某与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双方积怨已久。
2021年6月某日,双方因邻里小事再次发生争执,争吵中张某某情绪激动,手持菜刀追打李某某。
2. 犯罪过程:李某某在逃跑过程中,张某某持刀追至一巷子内,李某某躲藏在一角落,张某某持刀将其刺伤。
李某某倒地后,张某某仍不罢休,继续对其进行殴打,直至李某某死亡。
3. 投案自首: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争议焦点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 张某某是否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四、案例分析1.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某某持刀追打李某某,致其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某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张某某在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后,情绪激动,持刀追打李某某,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李某某死亡,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具有故意杀人罪的故意。
(2)张某某的行为具有非法性。
张某某持刀追打李某某,侵犯了李某某的生命权,其行为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具有非法性。
(3)张某某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张某某的行为造成了李某某的死亡,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 张某某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法律犯罪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李某被杀害。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锁定嫌疑人张某。
张某,男,28岁,无业,有犯罪前科。
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
二、案件经过据调查,张某与李某曾因债务纠纷产生矛盾。
2019年5月某日,张某持刀至李某家中,与李某发生激烈争吵。
在争吵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张某逃离现场。
三、案件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动机根据案件材料,张某与李某因债务纠纷产生矛盾。
张某在案发前多次索要债务未果,心生怨恨。
这表明张某的犯罪动机主要是为了报复李某,非法剥夺其生命。
3. 犯罪手段张某在案发时持刀将李某刺伤,手段残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为: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情节较重,应当依法严惩。
4. 犯罪后果张某的犯罪行为导致李某死亡,给李某的家属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痛苦。
此外,张某的行为也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破坏了社会和谐。
四、判决结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的判决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张某的行为进行了定性,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2. 社会意义本案的判决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本案也警示了广大人民群众,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 案件启示本案提醒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预防犯罪。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矛盾和纠纷时,要冷静处理,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走上犯罪道路。
思修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6年,李某某因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刺伤,导致王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二、案例分析(一)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李某某持刀将王某刺伤,导致王某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犯罪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考虑到李某某的悔罪表现,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二)思修分析1. 道德评价从道德角度来看,李某某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对他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李某某在纠纷中持刀伤人,不仅侵犯了王某的生命健康权,还破坏了邻里关系,败坏了社会风气。
2. 法治观念本案中,李某某虽然犯下了故意伤害罪,但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这体现了我国法治的权威和严肃性,也彰显了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同时,李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说明其具有一定的法治观念。
3. 邻里关系本案中,李某某与王某的纠纷源于邻里矛盾。
在处理邻里纠纷时,应当本着和谐、友好的原则,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解决。
李某某在纠纷中持刀伤人,不仅加剧了矛盾,还破坏了邻里关系。
这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注重邻里关系的维护,避免因琐事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4. 悔罪表现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现出悔罪的态度。
这表明李某某具有一定的道德觉悟和法律意识。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剖析 分析刑事责任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剖析[案例]章某和郭某在赵某开的工厂打工,赵某拖欠章、郭劳动报酬8000元一直未付。
张、郭二人商量,将赵15岁的女儿A骗出,然后带到外地扣押,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
虽经郭、章二人多次催促,赵仍不付报酬。
于是二人商定将赵的女儿卖掉。
在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将A奸淫。
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章郭二人以6000元将A卖给了陈某。
陈某买回A后要与A结成夫妻,遭到A的拒绝:陈某担心A逃走,便将A关在房间里反锁了1个多月,但A仍不愿意与陈某结婚;陈某后来觉得A年纪小,太可怜,便让A 回原籍与家人团聚。
陈某又觉得自己亏了,于是找到了章某,让章某退回自己的6000元钱。
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答题思路](一)刑法题:分人逐句摘录案情,定罪与量刑并重。
定罪时:(1)犯罪的主观心态(2)一罪还是数罪,是否需要数罪并罚(3)犯罪形态:各人是否相同(4)是否共同犯罪,或者仅就某部分犯罪成立共同犯罪量刑时:(1)是否有特殊身份——年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妇女等;(2)如果有未完成形态,应当怎样量刑;(3)如果是共同犯罪,是否区分主犯、从犯、是否首要分子;(4)有无自首、立功、累犯、缓刑等量刑情节。
[答案分析](1)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
(2)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
(3)章某和郭某是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人。
二人均应按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
(4)郭某和章某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其中章某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量刑,郭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法定刑升格。
(5)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6)陈某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可以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
法律_刑诉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8月15日,张某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械将李某某打成重伤。
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案发后,李某某的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某随即被抓获。
二、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立案侦查。
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收集了以下证据:(1)证人证言:多名目击者证实了张某某持械伤害李某某的事实。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
(3)物证:张某某所持的凶器被公安机关查获。
(4)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意见证实李某某的死亡为重伤。
2. 起诉阶段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依法进行了以下工作:(1)对证据进行了审查,确认证据合法、充分。
(2)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了讯问,核实了案件事实。
(3)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
(4)公开开庭审理,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调查和辩论。
三、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
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2)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
(3)致人重伤、死亡。
本案中,张某某因邻里纠纷与李某某发生争执,持械将李某某打成重伤,最终导致李某某死亡。
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2. 辩护意见及评析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张某某与李某某的纠纷属于邻里纠纷,双方争执过程中,李某某先动手,张某某是出于自卫而伤害李某某。
(2)张某某的行为并非故意伤害,而是过失伤害。
对于辩护人的意见,合议庭进行了以下评析:(1)邻里纠纷并不能成为张某某伤害李某某的理由。
法律热点刑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10日,张三醉酒驾车行驶至某路段,与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驾驶员李某当场死亡。
经鉴定,张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法律热点。
二、案件分析1.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张三,男性,28岁,无犯罪前科。
(2)犯罪客体:李某的生命权。
(3)犯罪客观方面:张三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某死亡。
(4)犯罪主观方面:张三明知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仍实施该行为,存在故意。
2.犯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张三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法律适用(1)关于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醉酒驾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张三醉酒驾车致人死亡,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关于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醉酒驾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张三醉酒驾车致人死亡,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可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
三、案件启示1.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本案中,张三醉酒驾车致人死亡,反映出其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有助于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2.严厉打击醉酒驾车犯罪行为。
醉酒驾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对于醉酒驾车犯罪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3.完善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存在一些漏洞。
建议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进一步完善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制度,提高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总结“张三醉酒驾车致人死亡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肇事罪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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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学典型案例评析 :::..1、张君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张君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被告人张君,男,生于1966年8月5日,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初中文化,农民,1983年10月囚犯流氓罪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刑三年,1986年3月刑满释放。
被告人秦直碧,女,生于1952年2月10日,汉族,重庆合川人,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全泓燕,女,生于1965年4月10日,汉族,重庆市人,高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严敏,女,生于1968年2月25日,汉族,重庆市涪陵人,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莫金英,女,生于1948年11月12日,汉族,广东省番禺市人,小学文化,无业。
被告人纳波,男,生于1962年1月5日,回族,云南砚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朱加武,男,生于1962年11月4日,回族,云南巍山县人,高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陈世星,别阮氏清心,女,生于1948年1月12日,满族,初中学历,无业。
被告人王俊,男,生于1972年11月19日,汉族,湖北应城市人,高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杨明燕,女,生于1972年7月26日,汉族。
重庆市涪陵人,高中文化,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社会福利院工人。
被告人杨明军,男,生于1970年8月1日,汉族,重庆涪陵人,高中文化,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安科干部。
被告人张君涉嫌抢劫,故意杀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被告人秦直碧、严敏涉嫌抢劫、非法运输枪支弹药;被告人全泓燕涉嫌抢劫、故意杀人,非法运输弹药;被告人莫金英、纳波、朱加武、陈世星、王俊、杨明军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被告人杨明燕涉嫌非法运输枪支弹药一案经重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1年3月5日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2001年3月29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认定:(一)关于张君等人抢劫、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包庇的事实。
1.1991年6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君经事前踩点,携带自制枪、装有汽油的白色塑料桶,窜至湖南省津市市建设路171号个体香烟批发店,准备点火烧门入室抢劫。
店主文祖元听见响动开门察看,张君开枪击中文祖元头部致其轻伤后,逃离现场。
2.1993年4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张君邀约刘保刚各携带一枝自制枪,蒙面后窜至湖南省安乡县城关镇西堤河卫旅社曾桂枝租用于做百货生意及生活起居的房屋处,敲门入内持枪对曾桂枝、曾艳辉姐妹进行抢劫,张君开枪击中曾桂枝左肩部致轻伤后逃离现场。
3.被告人张君在伙同刘保刚持枪抢劫曾桂枝、曾艳辉后,发现刘保刚的脚在抢劫过程中被枪弹误伤。
张君为了灭口遂于1993年4月20日晚,将刘保刚骗至安乡县一僻静处,用铁锤猛击刘的头、胸部,又用绳子勒刘的颈部致其死亡。
将尸体装入麻袋,捆上石头沉于河中。
4.1994年2月8日晚,被告人张君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城中镇环城街104号“军用服装店”,趁店主严旺财不备,持铁锤猛击严头部后,又用匕首刺严颈、腹部,致严旺财当场死亡,抢得人民币6000余元。
张君用店内军装掩盖严旺财尸体,用水冲洗现场血迹后逃走。
5.1994年8月,被告人张君在云南省开远市化名马忠敢,对云南省石林县粮食局停薪留职人员沈家明谎称有假币出售,并在开远市广集旅社2-3房间,持“五·四”式军用手枪对沈家明进行威胁,劫走沈用于购假币的现金10000元后逃离现场。
6.1994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君为测试其所购“五·四”式手枪的杀伤力,将在云南省开远市结识的女青年王启翠、陆万兰骗至开远市马者哨乡葫芦塘村公所坝心村后山杀人冲,持枪威逼二女青年脱光衣裤上下重叠,开枪将二人杀害。
随后,张君摘下陆万兰金戒指一枚,并将王、陆二人的衣裤丢弃于距杀人地点800米处的北面山冲后逃走。
7.1994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君携带一枝“五·四”式手枪,窜至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农贸市场伺机抢劫。
当日下午4时许,张君尾随个体经营者王礼明至江北区观音桥中医院路一公厕内,持枪威逼王交出现金,遭王反抗。
张君当即开枪击中王礼明头部,抢走王装有人民币6000余元的腰包后逃离现场。
王礼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8.1995年1月25日上午,被告人张君、严敏共谋后,窜至重庆市渝中区建设银行新华路支行伺机抢劫。
张君携带“五·四”式手枪在外等候,严敏进入银行营业厅观察到取款人李久川、许娣萍的取款情况后,按事前约定向张君伸出五个手指,示意有人民币50000元。
张君即尾随李久川至渝中区和平路二巷内,持“五·四”式手枪朝李连开数枪,抢走李装有人民币50000元的皮包。
事后,严敏分得赃款人民币5000元。
李久川经送医院抢救脱离危险,经法医检验损伤程度为重伤。
2000年7月,李久川因枪伤复发医治无效死亡。
9.1995年12月2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张君伙同被告人秦直碧窜至事先踩好点的重庆友谊商店沙坪坝分店,张君持枪、手榴弹威胁营业员和顾客,秦直碧进入黄金柜台用起子撬开柜台锁,收取柜内黄金首饰。
该店清洁女工李建清见状高声呼喊,被张君开枪击中致死,张君又开枪威胁店内人员后,与秦直碧将柜台内的黄金、铂金首饰连同托盘装入编织袋中。
在逃离金店时,张君又开枪击中行人易勇、冯小玲致二人轻伤。
张君驾驶事前停放在商场外的摩托车搭乘秦直碧,逃至重庆市沙坪坝区烈士墓黄角堡16号旁巷道边的竹林内清理赃物后,与秦直碧分散离开。
张君携赃物至沙坪坝区劳动路严敏租赁房内藏匿,与严敏共同将手套、编织袋等作案工具烧毁。
此次劫得黄金首饰3737.149克,铂金首饰47.906克,共计价值人民币455404.25元。
严敏从赃物中获得一条重40余克的黄金项链。
尔后,张君、严敏携带赃物前往湖南省岳阳市销赃。
销赃后张君分给秦直碧赃款人民币50000元。
10.1996年12月初,被告人张君经多次踩点,决定抢劫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上海第一百货公司重庆店黄金屋。
张君邀约严若明(另案审理)从湖南省津市市赶到重庆,熟悉现场地形,并进行了枪支实弹射击练习。
同月25日18时40分左右,张君携带“五·四”式手枪,严若明携带榔头、起子、编织袋等作案工具,从上海第一百货公司重庆店西侧大门窜至该店黄金柜台前。
张君持手枪对黄金柜台营业员进行威胁,严若明翻入柜台将黄金饰品连同托盘装入编织袋内,二人随即从商店后门逃离现场。
抢劫中,张君开枪击中唐明亮致其重伤;逃跑过程中,张君又开枪击中向光银、郑中华,致向光银重伤、郑中华轻伤。
此次共劫得黄金饰品5043.147克,价值人民币630393.38元。
张君销赃后分给严若明部分赃款。
11.1997年下半年,被告人张君召集李泽军、严若明(另案审理)预谋到湖南省长沙市抢劫,并进行了摩托车驾驶、实弹射击等犯罪技能训练。
张君以其表姐胡珍英的名义,租赁长沙市吉福街167号房屋作为抢劫窝点。
同年11月25日,张君、李泽军、严若明多次前往长沙市雨花区东塘潇湘友谊商城周围踩点,张君对抢劫进行了具体分工。
同月27日,张君买来一辆红色银江125型摩托车,由严若明停放于商城外,作为抢劫后逃跑的工具。
当日18时许,三人头戴太阳帽,张君携带“五·四”式手枪二支、李泽军携带“五·四”式手枪一枝,严若明携带凿刀等作案工具闯入商城黄金柜台前,张君持二枝手枪威胁营业员。
李泽军、严若明翻入柜台,用凿刀撬开柜台,将黄金饰品连同托盘装入编织袋中。
在此过程中,张君先后开枪击中营业员吴浩、余乐、谭美萍、黄佳,致吴浩、余乐当场死亡,谭美萍轻伤,黄佳轻微伤。
三人抢劫后跑出商场,严若明驾驶摩托车搭载张君、李泽军逃离现场,至长沙线材厂宿舍路段三人清理赃物后,严若明将摩托车弃于湖南省模具公司仓库办公室处,独自回到津市家中。
张君、李泽军潜入长沙市吉福街167号租赁房内藏匿。
此次共劫得黄金饰品10977.43克,价值人民币1372179元。
张君销赃后,分给李泽军、严若明部分赃款。
12.1998年10月,被告人张君为实施更大规模的抢劫活动,又先后纠合陈世清、赵正洪二人(另案审理),并组织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三人在湖南省益阳市赵正洪家附近进行摩托车驾驶等犯罪技能训练。
张君为让陈世清、赵正洪死心塌地跟随自己,要求二人杀人入伙,二人均表示同意。
李泽军、陈世清按照张君的安排准备了铁锤、塑料袋、手套、绳子、封口胶等作案工具,张君在长沙市一劳务市场将长沙县白沙乡金华村村民王志刚骗至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次日,张君、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将王志刚骗至湖南省汉寿县聂家桥乡白马村野鸡窝山上,张君强迫王志刚脱光衣裤,跪在地上,陈世清、赵正洪捆住王志刚的手脚,用塑料袋套在王的头上,并用封口胶将塑料袋口封住,致王志刚窒息倒地后,赵正洪、陈世清上前捂住王志刚嘴鼻,猛卡其颈部。
李泽军、赵正洪又先后用铁锤猛击王志刚头部数下,陈世清持水果刀连刺王背部数刀,致王志刚当场死亡。
四人将王的尸体用草掩盖并清理现场后逃离。
13.1998年11月,被告人张君向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及王雨(另案审理)宣布,决定抢劫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黄金柜台。
五人多次前往武汉广场踩点熟悉地形。
尔后,五人聚集于湖南省常德市桃林宾馆客房,对实施抢劫进行精心策划和演练。
按照分工,李泽军、陈世清准备好抢劫作案工具,同王雨在常德市桃林宾馆客房内等候。
张君、赵正洪到长沙市抢一辆出租车作为抢劫武汉广场后逃跑的交通工具。
同年12月19日19时许,张君、赵正洪骗租的湘A31524桑塔纳出租车行至湖南省临澧县境内一偏僻路段时,张君趁出租驾驶员旷跃良不备,开枪将旷跃良杀害,二人将尸体藏于出租车后备箱。
随即,张君打电话通知李泽军、陈正清、王雨赶到临澧县城关镇圆盘路会合。
张君驾驶抢得的桑塔纳出租车搭载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王雨四人沿207国道行驶,至临澧县复船村路段时,张君指使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王雨将旷跃良的尸体抛于莫家山上。
14.1998年12月19日深夜,被告人张君与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王雨驾驶抢得的湘A31524出租车,沿207国道朝湖北省武汉市方向行驶。
次日凌晨2时许,在通过207国道湖北省公安县南平镇治安检查站时,张君拔出手枪朝对其治安检查的温静、黄道荣连续开枪射击,击中温静致其当场死亡,击穿黄道荣身穿的棉大衣。
与此同时,李泽军下车朝一辆停车待查的东风大货车上的胡良村开枪射击,因子弹卡壳未能击发。
随后,张君驾车调头朝湖南方向回窜,并令车上人员做好冲关准备。
当张君驾车经过南平镇收费站时,治安协管员周贤林只身拦截,李泽军开枪击中周贤林。
周贤林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尔后,张君等人驾车逃至津市市王雨家中藏匿。
当日凌晨5时许,张君、李泽军将劫得的湘A31524桑塔纳出租车焚毁于湖南省澧县澧阳镇多安桥上。
15.1998年10月,被告人张君为实施抢劫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广场黄金柜台,出资指定秦直碧租赁武汉广场附近的江汉区新华街精武路44号门面房开火锅馆,作为其抢劫作案窝点,并告知秦直碧要在武汉做一笔“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