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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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法律法规

工程施工法律法规

工程施工法律法规工程施工是指在建筑工地进行的建设活动,包括土建、安装、装修等各个环节。

为了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工程施工行为。

本文将对我国工程施工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简要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建筑领域的基础法律,于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建筑活动的管理体制、建筑工程的许可、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建筑工程的监理、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建筑法为工程施工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行为规范。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是我国专门针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职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的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等内容。

条例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工程施工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3年11月24日起施行,是我国专门针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措施、事故处理等内容。

条例的实施有助于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部门规章,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管理体制、资质等级的划分和取得、资质证书的使用管理等内容。

规定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整体素质,保障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部门规章,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审查、发放和管理等规定。

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行为,保障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_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_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2022 现行一、综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主席令第46 号2022 年4 月22 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 号2022 年8 月31 日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2003 年11 月12 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主席令第41 号2022 年2 月25 日5、建造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 号公约2001 年10 月27 日二、安全管理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质[2004]2 号2、建造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 号3、关于开展建造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 号4、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22]248 号5、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22]3183 号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22]5 号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2〕23 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22]20 号三、安全技术1、建造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 号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 号2000 年8 月21 日3、建造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造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 号4、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建设部公告第659 号2022 年6 月14 日5、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22]87 号6、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22]254 号四、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 号2004 年1 月7 日2、建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 号2004 年6 月29 日3、建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22]121号4、建造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部令第17 号5、建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22]91 号6、建造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22]75 号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30 号令2022 年5 月24 日五、建造起重机械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 号2022 年1 月14 日修改2、建造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 号2022 年1 月8 日3、建造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22]76 号六、消防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 号2022 年10 月28 日修订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 号2022 年7 月17 日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2022 年7 月17 日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 号2022 年7 月17 日5、民用建造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22]46 号七、环境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8 号2022 年1 月19 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 号2004 年12 月29 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 号2022 年2 月28 日修订4、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22]223 号八、安全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 号2022 年5 月29 日九、安全费用1、建造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 号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2]369 号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22]16 号十、劳动保护及职业健康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 号2022 年8 月27 日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第57 号2001 年10 月27 日修正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 号2022 年10 月20 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 号2022 年12 月28 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 号2022 年9 月3 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 号2022 年4 月24 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 号2022 年7 月8 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 号2022 年12 月31 日9、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 号2022 年12 月8 日10、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 号2022 年4 月27 日1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 号2022 年4 月27 日1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 号2005 年7 月8 日13、建造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22]255 号1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则(AQ/T 8009-20221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T 4233-20221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AQ/T 8010-202217、建造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AQ/T 4256-2022十一、生产安全事故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2022 年3 月28 日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 号2022 年9 月1 日修订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 号2022 年12 月22 日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 号2022 年3 月20 日5、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 号2022 年5 月27 日6、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造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22]257 号7、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 号2001 年4 月21 日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 9009-2022十二、突发事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 号2022 年8 月30 日2、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应急办函[2022]62 号十三、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及处罚1、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 号2022 年9 月25 日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 号2022 年11 月9 日3、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 号2022 年1 月16 日一、有关标准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222、建造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22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22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865、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22二、土石方及基坑支护1、建造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T 180-20222、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20013、建造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224、建造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225、建造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226、湿陷性黄土地区建造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2022三、施工用电1、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22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223、施工现场暂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4、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2022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3955-2005四、高处作业1、建造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2、建造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JGJ 168-20223、油漆与粉刷作业安全规范AQ 5205-20224、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 23525-20225、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22五、脚手架1、建造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222、建造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223、建造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224、建造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225、建造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4-20226、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183-20227、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2022六、模板1、建造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222、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 65-20223、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T 194-2022七、建造机械1、塔式起重机GB/T 5031-2022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223、建造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224、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JGJ/T 187-20225、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7015-20226、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21号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228、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JG 5058-19959、施工升降机齿轮锥鼓形渐进式防坠安全器JG 121-20001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2211、建造施工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DBJ 14-015-2002 12、建造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 189-2022 13、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 5972-2022 14、钢丝绳夹GB/T 5976-2022 15、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 12602-2022 16、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 5082-85 17、起重机械危(wei)险部位与标志GB 15052-94 18、起重机吊装工和指挥人员的培训GB/T 23721-2022 19、起重机司机(操作员) 、吊装工、指挥人员和评审员的资格要求GB/T 23722- 2022 20、高处作业吊篮GB 19155-2003 21、建造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22 2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22 八、危(wei)险作业1、建造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2004 2、缺氧危(wei)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22 3、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 4、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22 5、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2022 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wei)险源辨识GB 18218-2022 7、常用危(wei)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 15603- 1995 8、生产过程危(wei)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2022 9、建造涂装安全通则AQ 5210-2022 九、安全防护1、安全网GB 5725-2022 2、安全带GB 6095- 2022 3、安全带测试方法GB/T 6096-2022 4、安全帽GB2811-2022 5、安全帽测试方法GB/T 2812-2022 6、建造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22 7、坠落防护安全绳GB 24543-2022 8、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 23468- 2022 69、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22 10、建造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2022 1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22 12、安全色GB 2893-2022 1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 十、应急预案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2 十一、安全技术资料1、建造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22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CECS 266-2022 十二、暂时建造物及垃圾处理1、施工现场暂时建造物技术规范JGJ/T 188-2022 2、建造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34-2022 十三、建材物流1、建材物流业防尘技术规范AQ 4246-2022 7。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在生活中,建筑生产是最需要安全的工作之一,在电视上也经常能够看到一些建筑工程事故,因此,在法律上,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也有相关的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希望能帮到你们。

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法律规定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实施前,需要获得相应的施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建设工程施工。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须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等相关资料。

相关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决定。

建设工程施工法律规定对未获得施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以确保施工许可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建设工程施工法律规定对施工单位资质条件有明确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未取得施工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施工活动。

施工单位申请施工资质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条件,并通过相应的资质认定程序取得相应资质。

建设工程施工法律规定通过规范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以保证施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从而保障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

三、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为了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的科学、规范和安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法律规定对施工管理方面的要求非常严格。

对工程施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图纸等进行审查,确保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合理合规。

建设工程施工法律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合理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施工;同时建设工程施工法律规定还对施工现场管理、施工队伍管理、设备材料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有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此外,建设工程施工法律规定还对施工监理、施工验收等阶段进行了法律规范,以强制施工现场管理、检验监理等环节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建设工程施工法律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管的相关要求也是非常明确的。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建设工程施工法律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方面,对建筑材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艺、人员素质等诸多方面进行了要求。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一、建设工程法建设工程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法律,于1997年通过,旨在规范和管理建设工程活动,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法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1. 建设工程的定义建设工程根据建设规模、资金投入、施工规模和施工周期的不同,可以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交通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

建设工程法对各类建设工程都做了具体的定义和分类。

2. 建设工程的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定了建设工程的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

主要的管理机构包括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负责具体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和检查工程施工质量。

3. 建设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建设工程法规定了建设工程的规划和设计要求。

建设工程的规划应符合国家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设计要满足工程的实际需求,保证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4. 建设工程的施工建设工程法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施工要求。

施工单位要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技术力量,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5. 建设工程的监理和验收建设工程法规定了建设工程的监理和验收程序。

监理单位要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验收单位要对工程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法规,于2004年发布,旨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建设工程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目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目标是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加强质量监控和检测,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减少事故和质量问题发生的风险。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主要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检测、质量监督、质量责任和质量记录等方面。

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法律法规的适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文所涵盖的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适合于我国境内全部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节工程建设的定义工程建设是指为满足社会发展需求,通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对土地、建造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规划、建设、改造、维护和拆除等活动。

第二章工程建设的主体第一节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1.业主: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个人等,享有工程建设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投资款项的支付、工程质量的监督等。

2.设计单位:负责工程的设计和技术方案的编制,需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施工可行性。

3.施工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需按照设计方案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

4.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5.相关部门:包括规划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负责工程建设的审批、监管等工作。

第二节各方主体的权益保障1.业主权益:业主享有对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权和建设成果的使用权。

2.设计单位权益:设计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当受到尊重,设计成果不得随意修改。

3.施工单位权益:施工单位应当获得合理的工程报酬,并享有按期支付的权益。

4.监理单位权益:监理单位应当有权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进行监督,并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

第三章工程建设的程序第一节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1.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工程建设的可行性进行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立项阶段:依法进行工程项目审批程序,获得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

第二节工程建设的规划与设计1.工程规划:依法制定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2.工程设计:依法开展工程建设的详细设计,编制工程施工图和技术规范。

第三节工程建设的施工1.施工准备阶段: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准备,包括现场布置、材料采购等。

2.施工实施阶段: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四节工程建设的验收和竣工1.验收阶段:验收单位按照工程建设的标准和规范对工程进行验收,对合格的工程进行验收合格证书的颁发。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概述
01
02
建设工程争议的定义
建设工程争议的特点
建设工程争议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各 方主体之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就工 程设计、施工、质量、价款等方面产 生的分歧或纠纷。
建设工程争议具有复杂性、专业性、 多样性和长期性的特点。由于工程建 设涉及面广,参与主体众多,利益关 系复杂,因此建设工程争议往往难以 解决。
仲裁
若协商与调解无法解决,可提交仲 裁机构进行仲裁。
诉讼
若仲裁结果不满意,任何一方均可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 度
安全生产法规概述
安全生产法规的定义和作用
安全生产法规是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预防和控制生产事故发生、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 律制度。其主要作用是规范企业和劳动者的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 体系,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工伤等事故的发生。
02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的内容
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建设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环境监测与档案管理等
方面。
03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的意义
加强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不仅可以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
护和改善环境质量,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形象,推动可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实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需要从以下几 个方面入手:一是制定并执行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二是加强施工现场安全 管理,确保设备、材料等的安全使用 ;三是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劳 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四是定 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 整改安全隐患;五是建立应急救援机 制,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诉讼解决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工程勘察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在工程施工中应当遵守的安全生产规定,包括工程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阶段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了职工应当执行的安全操作规程,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了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于推动建设工程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职工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技术培训,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同时,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督机构也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执法,加大对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总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实施,是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中职工健康和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

各方要共同努力,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推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实施对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因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健康和安全十分关键。

同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实施也有利于促进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推动城市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首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实施是为了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通常会存在高空作业、大型机械操作、危险化学品使用等高风险因素,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因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了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在工程施工中应当遵守的安全生产规定,包括必须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技术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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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陈印目录建造师管理制度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民法合同法担保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劳动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定义和一般规定*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考点提示:(1)取得资格证书是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前提;(2)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可以担任小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3)项目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

注册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一)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四)没有本规定不予注册情形。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初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并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考点提示:(1)资格证书签发后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初始注册申请,只不过3年之后才提出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证明;(2)注册不得由本人提出申请,必须由聘用单位提出申请,注意一级有初审程序,不是直接向建设部提出。

(二)延续注册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三)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四)增项注册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考点提示:(1)注意掌握各类注册分别适用于哪种情形;(2)简要比较下各类注册申请材料的区别,例如:初始注册并非所有申请人都要提交继续教育证明;变更注册是唯一需要提交执业印章的;增项注册适用于考出第二张证书情形。

不予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5年的;(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3年的;(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不满2年的;(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要求的;(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撤消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一)聘用单位破产的;(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注销注册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作废:(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四)受到刑事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考点提示:(1)这一节非常头疼,但只要把不予注册、撤消注册、吊销注册、注销注册的含义和关联搞清楚,并且吃透建造师与其聘用单位的牵连原理,各种情形也就不需要死记硬背了;(2)不予注册的“注册”不仅仅指初始注册,也包括延续注册、变更注册。

不予注册的情形(三)要注意:3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的,没有继续教育要求。

(3)注意新规定特别强调了建造师注册与其聘用单位资质的联系。

单位没有相关资质,则建造师不予注册;单位资质被吊销,则建造师的注册证书也将注销(注销后待找到新单位后再办理变更注册,这里立法思路混乱,所以理解起来很吃力)。

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单位出问题或建造师失业期间,其证书和印章处于失效状态,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

执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考点提示:(1)建造师可以注册在哪些单位,是今年必考的题;很奇怪,建设部自己就没有任何资质,不知道他的各级公务员考出建造师去哪里注册。

(2)注册在设计院、监理公司、咨询公司的,不得在施工单位担任项目负责人;(3)施工单位的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项目担任负责人。

当然,在甲项目担任项目经理,在乙项目担任安全顾问是可以的。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法律体系和法的效力1、法律部门2、法的制订机关:几个要点:1)全国人大不负责法律解释;并注意法律解释与司法解释根本不同2)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合称“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合称“行政规章”3、法的纵向效力*: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宪法 法律部门规章4、法的横向效力(前提:同一机关制订的,否则按纵向规则处理)新法优先于旧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不溯及既往原则5、难点*:(1)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决定;适用部门规章,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

(2)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国务院决定。

(3)同一机关,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之间的冲突解决:制订机关裁决;不同机关,按纵向规则处理。

民法一、民法是什么?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

人身关系(婚姻、继承、扶养、监护)合同之债民事法律关系债权损害赔偿之债(平等主体)不当得利之债财产关系物权无因管理之债知识产权二、民事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本质是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如:所有权)财产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如:债权)民事法律关系人格关系(如姓名、名称、名誉等)人身关系身份关系(如收养、监护等)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主体一般情况下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其他组织。

(2)客体是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主体双方设定法律关系的目的和依托。

客体的本质是它是某种利益的载体。

客体表现为财、物、行为、智力成果:法律意义上的物:(a)能为人类认识和支配;(b)有经济价值。

哪些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客体,进入占有和流转范围,一般要由法律认可。

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能满足债权人要求的结果。

行为就是我们说的给付,债的客体(如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的客体)一般是行为。

(3)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如果某项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则其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客体是给付,其内容就是债权和债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二级考点)。

注意违约终止。

三、民事法律主体(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年龄和精神状况有关。

(二)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提示:(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不同:(a)法人的行为能力受到其成立宗旨和经营范围限制;(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同时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这是今年必考的点。

(2)法人有独立财产是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

(3)注意子公司是法人,分公司不是法人。

(三)其他组织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公司等。

四、债权制度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是一种法律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的发生根据债的发生根据,是指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包括:(1)合同;(2)侵权;(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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