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地质局主要职能机构设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第一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第一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05•【字号】晋政办发〔2016〕54号•【施行日期】2016.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第一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为切实推进全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促进全省煤炭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省委、省政府近日印发了《山西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晋发〔2016〕16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文件中确定的30项工作任务,省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各牵头单位制定了30项工作任务《实施细则》。
现将2016年4月27日省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厅等部门牵头制定的第一批8个《实施细则》予以转发。
各牵头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实施推进,做好政策解读,各相关部门及配合单位要抓好落实,全力配合,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附件:1.关于严禁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的实施细则2.关于全省煤矿企业严格执行276个工作日和节假日公休制度的实施细则3.关于全省煤炭行业优化存量产能退出过剩产能的实施细则4.关于严格控制煤炭资源配置的实施细则5.关于完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自律机制的实施细则6.关于提高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和现代化水平的实施细则7.关于建设新一代全省煤炭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的实施细则8.关于设立山西省煤炭清洁利用投资基金的实施细则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5日附件1关于严禁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的实施细则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厅省国土资源厅第一条明确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范围。
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包括未办理相关核准审批手续的新建、改扩建和超能力生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生产的煤矿。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1•【字号】晋政办发[2010]79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7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九月一日山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全省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1.4工作原则预防为主,以人为本。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2、组织体系2.1应急指挥机构省人民政府成立山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国土厅厅长、省军区副参谋长、省武警总队副参谋长担任;成员由省委宣传部、新华社山西分社、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厅、省煤炭厅、省旅游局、省安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太原铁路局、省电力公司、山西保监局、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22•【字号】晋政办发〔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22日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维护煤矿生产建设秩序,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证照手续(包括生产煤矿完成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建设煤矿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齐全有效的生产煤矿在停止生产后恢复生产和建设煤矿在停止建设后恢复建设的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复产复建验收工作,主要针对以下停产停建煤矿进行:(一)由于节假日放假(双休日除外)、正常检修维护,以及企业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等原因自行安排停产停建的煤矿。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生事故等被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办矿主体企业要坚持程序从简、验收从严的工作原则,采取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验收方式,开展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分级负责,是指省、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煤矿的验收工作,由省、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其中: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包括焦煤集团、同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和晋煤集团)煤矿的验收工作,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中央企业煤矿、市属煤矿的验收工作由市级负责,县级参加;其他煤矿的验收工作由县级负责,市级抽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4•【字号】晋政办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8]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在山西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事关全国能源安全大局,既是国家赋予我省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关系我省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历史性机遇。
目前,试点工作开局良好,步入了健康发展轨道。
但是,也存在认识不一致、措施不得力、发展不平衡、工作不扎实等问题。
为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国务院报送的《关于山西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发改能源〔2007〕2319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目标任务,突出工作重点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和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2008年我省应继续重点抓好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资源合理开发、煤炭安全生产、转型转产、社会事业等关键环节,加快推动全省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生态环境治理。
建立健全煤炭开采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和生态环境监管机制,构筑煤炭开发的“事先防范、过程控制、事后处置”的三大生态环境保护防线,遏制煤炭资源开发过程中带来新的生态环境问题,并有计划地解决过去煤炭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做到“不欠新账,渐还旧账”。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全面开展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再现“汾河流水哗啦啦”的秀丽景色。
近期实现汾河干流全线复流,汾河水质明显改善,汾河两岸生态明显改观的目标;中期实现汾河干流水生态初步定型,汾河两岸第一山脊内自然生态基本得到修复和改善;远期实现整个汾河流域的自然生态基本修复,形成人与水和谐的自然景观,基本实现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2016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新增题库

1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酌情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X
1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15、《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8、从业人员没有必要全部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X
19、《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要求矿井必须至少设置主井、副井和风井三个井筒,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井筒数量。进回风井必须均有安全出口。√
20、《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要求对已有办矿企业经审核评定为无等级企业的,限期一年整改达标。对经过整改下一年度审核评定仍达不到丁级标准的,取消企业的办矿资格。√
二、单选题
1、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是:( ),监测监控,以风定产。B
A、综合治理 B、先抽后采 C、抽采达标
2、山西省煤矿水害防治规定: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严禁在( )资料不清和掘前采前不探的情况下生产作业。B
A、井巷布置 B、水文地质 C、采掘
8、《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在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不得再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X
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后,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X
43、《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中运输专业标准要求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齐全可靠,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6]80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6.03【实施日期】2016.06.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8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3日山西省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为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由明显好转向根本好转坚实迈进,坚决杜绝煤矿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办《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安委办〔2016〕3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事故总量持续下降。
到2020年杜绝重大以上事故,遏制较大事故,95%以上的煤矿实现生产安全长周期,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05以内。
(二)瓦斯事故有效控制。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综合治理体系进一步巩固完善,实现作业“零超限”、管理无盲区。
依法退出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三)水害事故有效控制。
煤矿防治水体系基本建立,依法退出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
(四)整合矿井有效管控。
所有整合煤矿全部纳入一级主体统一管控,安全管理层级最多不得超过三级,实现“真控股、真投资、真管理”;以法人财产权为核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努力成为治理有效、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五)重大隐患及时治理。
全面建立安全风险预防控制体系,煤矿企业对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准确辨识、有效治理重大隐患。
二、2016-2018年重点任务(一)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强化领导责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4•【字号】晋政办发[2000]75号•【施行日期】2000.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0]75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二十四日山西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山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发[2000]22号)设置山西省财政厅,为正厅级建制,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职能交给省地方税务局。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委企业工委承担。
3.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源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林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承担。
(二)划入及新增的职能1.人民银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有关管理职能。
2.中国银行承担的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和有关管理职能。
3.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4.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职能。
5.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地方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6.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承担的对地方彩票市场的监管职能。
7.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政府公共预算、部门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27•【字号】晋政发〔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5〕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8月27日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深化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激发市场活力和企业创造力、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发展意义重大。
现行审批制度弊端突出、饱受社会诟病,主要是审批事项杂、环节多、手续繁,审批过程不公开、不透明,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权力制约监督有缺失,甚至设租寻租、滋生腐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晋发〔2015〕3号)精神,制定我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权责统一、优化服务、完善监管的原则,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六权治本”,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有机统一,加快建立和完善设计科学、流程规范、运行高效、公开透明、弊革风清的煤炭行政审批制度。
二、改革审批事项本《方案》主要对煤矿建设项目省级审批事项和国家审批权限内的省级配套事项以及证照办理进行改革,适用于我省各煤矿主体企业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新建煤矿企业的省级审批事项(以下统称煤矿主体企业)。
煤矿建设项目按审批流程分为四个阶段,共有38项审批事项(附件1)。
具体改革内容为:(一)前期准备(俗称“路条”)阶段(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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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地质局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5]67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9.02
【实施日期】2005.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地质局
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5]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煤炭地质局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00五年九月二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2号)和原国家煤炭工业局、山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山西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商谈纪要的通知》(煤办字〔1998〕第440号)精神,山西煤田地质局
更名为山西省煤炭地质局,为正厅级建制,是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业务上归口省国土资源厅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煤炭、煤层气及相关矿产资源的中长期勘查规划。
(二)负责编制山西省煤炭矿山灾害地质监测、鉴定方案,并参与组织防治工作。
(三)负责制定和贯彻山西省煤炭地质勘查行业标准,组织煤炭地质勘查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四)负责全省煤炭地质勘查监理、煤炭资源评估、煤炭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工作。
(五)负责组织全省煤炭地质勘查项目的立项论证和申报工作、煤炭地质勘查项目地质设计的审批工作、煤炭地质普查与详查报告的审批和勘查(精查)地质报告的初审工作。
(六)承担国家和省级出资的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煤炭地质勘查工作,为区域和地方经济的发展服务。
(七)负责全省煤炭地质数据库的筹建和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煤炭地质数据、能源储量数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承担煤炭地质科学研究任务。
(八)负责全局国有资产管理。
(九)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局机关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山西省煤炭地质局设14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和协调党政日常工作;负责印章、文秘、机要、保密、文书档案、信访、电讯、会议、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