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历届领导
[转载]耿彦波在大同的四个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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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载]耿彦波在大同的四个片段夙兴夜寐谋发展励精图治为平城———耿彦波在大同的四个片段五年前,即2008年春节,耿彦波一来大同做市长的时侯,在大年初三,他站在寒风凌厉的大马路上,慰问环卫工人,和一排排扫街的环卫人员交流,之后,去了自来水公司……谁也没有想到,就是这个其貌不扬的人却从此改变了几十年毫无变化的大同。
五年后,2013年春节前,一纸调令将在大同日夜操劳了1825天的耿彦波调往了省会太原市任市委副书记、代市长,这个再正常不过的调动却引起了一场风波。
也是在大年初三开始,大同市民自发集中在东城墙下,开始了轰动全国的市民签名、请援、游行的公众事件。
这起事件如何引起,并不是偶然的,而是耿彦波市长在大同期间一直兢兢业业、日夜操劳、一心为民,为了古城的发展和复兴,废寝忘食地勤奋工作,他早已深入老百姓的心中了。
把这四个片段(调查研究、云冈风波、名城复兴、签字挽留)尽可能让人对耿市长在大同所做所为有点了解,希望能够让很多的人认识这位好市长。
一、调查规划五年前,耿彦波来到大同,他独自一人骑自行车或和仅一位随从在大同的大街小巷里走访、深入实地,亲自摸底、了解现状。
东关华严寺是北朝风格的一处寺院,建于什么年代,已不得而知,和大同市华严寺一样也是朝东靠西,有太阳崇拜的意味,这座寺院深藏于大东街一处曲折的居民区内,大同市民也有的闻所未闻。
2008年春节刚过,东关华严寺的住持释妙果师父看到有两位男人来到这个寺院里转悠、浏览,释妙果师父以为是普通的香客,没怎么在意,但又感觉似乎不象,见他们两人看得很仔细,而且对一些雕刻和建筑有很深刻的认识和了解,能够意识到该寺院的珍贵和价值。
两位客人问释妙果师父当前该寺院存在什么困难和要求,有什么需要解决的事情。
释妙果师父回答说这个寺院被居民区和大量的建筑所包围,亟需开辟一个东门。
那两位听后,也没说什么就走。
几天后,寺院的东边,也就是靠御河南路至该寺院的楼房和建筑群便开始了大规模的拆除,拆掉了几栋大楼和大量的民用建筑,开辟的东门可以直接通往御河南路。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16•【字号】晋政发[2005]8号•【施行日期】2005.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05]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山西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复,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确认我省农村信用社2002年末实际资不抵债数额为107.7329亿元。
经国务院批准,我省可认购专项中央银行票据额度为53.8665亿元(各县核定数额见《实施方案》附表)。
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督促所辖农村信用社,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相关文件所规定的发行和兑付条件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中国银监会的批复要求:“在省联社组建基本到位,新的监督管理框架基本形成后,要将工作重点切实转移到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强化约束机制和增强服务功能上。
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职责分工,提高治理效率;要进一步加强完善农村信用社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制度和工资制度改革,强化内部管理;要加强农村信用社信息披露,建立基本信息报告和披露制度,提高经营透明度。
要按照《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增资扩股目标及银监会、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稳妥、依法合规地开展增资扩股工作,并以此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
增资扩股必须遵循入股自愿原则,不得采取定任务、下指标、硬性摊派的方式,违背入股人意愿,强制入股;在增资扩股的宣传中,要实事求是地进行风险提示,不得以虚假、片面性的宣传和信息误导投资人。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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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住房制度改革要“快改、全改、真改、改好”的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大力发展住宅产业,拉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使住宅业尽快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更好地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做到质量保证、价格公平、收费合理、手续简化、服务周到、职工满意;发展住房金融,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适应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下,分散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正确处理改革同稳定的关系,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做到“人民安心、中央放心、有利稳定、促进发展”。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一)从1998年7月1日起,全省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到2000年全面推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西省“人人持证、技能社会”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西省“人人持证、技能社会”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晋政办函〔2021〕34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函〔2021〕34号关于成立山西省“人人持证、技能社会”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推进“人人持证、技能社会”建设,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成立山西省“人人持证、技能社会”建设领导小组。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技能富民战略工作要求,统筹协调劳动者技能提升工程。
健全完善技能培训、政策支撑、劳务市场和信息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劳动者持证率、就业率、增收率,实现更加充分的就业增收;研究起草支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政策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重点事项;加强工作指导,强化沟通协作,细化任务分工,督促责任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总结工作成效、推广先进经验;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组长:胡玉亭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副组长:向弟海省政府副秘书长陈振亮省人社厅厅长成员:刘锋省委财经办第一副主任、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吴俊清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厅长武宏文省工信厅厅长薛维栋省民政厅厅长武志远省财政厅厅长王立业省住建厅厅长刘志杰省委农办主任、省农业农村厅厅长王宏晋省商务厅厅长王爱琴省文旅厅厅长武晋省卫健委主任冯征省退役军人厅厅长王启瑞省应急厅厅长张玉宏省扶贫办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
办公室主任:吴海亮(省人社厅副厅长)。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15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05•【字号】晋政办发[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山西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方案》(见附件2),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山西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领导组(见附件1)。
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立即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根据各地的实际,制定强有力措施和具有操作性的工作方案,并狠抓落实。
二、各级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领导机构要对当地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清查,并分类进行登记后落实到具体部门进行清理。
同时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举报、投诉,加大跟踪督察力度,保证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有明确的时间进度安排。
2004年春节前主要任务是制定措施,摸底清查,重点解决2003年竣工工程和在建工程项目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要采取强硬措施,确保足额兑现。
2004年春节后到2004年5月底,要根据摸底清查情况,进行专业和属地分类登记,按项目逐个签订清欠计划。
加强督察清理,并于6月15日之前将督察清理情况报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组。
从2004年开始,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晋政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2〕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规范我省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为全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现就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审计监督是宪法和《审计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加强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是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环节。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有效解决,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科学发展目标实现。
二、明确责任,完善机制(一)建立健全整改情况报告制度。
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审计机关督促、各有关方面协调配合的整改工作机制。
依法接受审计的单位应按照《审计法》和《条例》的规定,认真落实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认真采纳审计建议,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告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就整改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省审计厅反馈。
在审计机关汇总各部门整改情况的基础上,省人民政府依法就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6日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物业等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规范配置、有效利用、集中统一、从严控制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推进办公用房大中修和物业服务集中统一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有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章制度,主管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物业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相关工作.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公用房内部管理制度,做好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第二章权属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 (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未变更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的,使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变更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及其它原因等无法登记的,涉及权属备案的单位,应当将相关资料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负责本机关占有使用房屋、土地的账务登记.第七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第八条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数据库,统筹推进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动态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第三章配置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驻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有效保障上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需求.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优先采取调剂、置换的方式配置办公用房,无法调剂、置换的办公用房可以采用租用、建设的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第十二条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十三条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也可以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统一租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安排预算,统筹安排使用.第十四条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省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省直各单位、设区的市党政机关、县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 (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垂直管理机构及其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主管部门的机构级别,履行前款规定的审批和备案程序.第十五条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一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豪华装修,原则上十年内不得重复装修.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七条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不得独自占用会客室、会议室等服务用房,休息室和卫生间需严格按照规定配备.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按规定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办公用房不再保留.工作调动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一个月内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第十九条党政机关超过使用标准的办公室,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或者分隔,暂时无法调整或者分隔后没有使用功能的,应当做出调整计划,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条相对集中的党政机关办公区内设置的大型会议室、活动室等应当共享共用.独立办公的单位应当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合理设置会议室、活动室等场所.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二)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三)将办公用房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四)未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第五章维修管理第二十二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第二十三条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确需进行大中修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评估论证、造价审核,统筹编制年度维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结合财力统筹安排.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及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大中修项目,由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第二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及使用功能.第六章处置利用管理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一)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三)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四)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五)推进集中办公区建设需处置的;(六)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七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商有关部门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政策规定需要的资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闲置的办公用房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如有需要,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统筹调剂使用.第二十八条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第七章物业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制度.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承担后勤服务工作.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服务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程序,加强服务合同履约的风险控制.党政机关应当按照合同示范文本,与社会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并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集中办公区的物业服务应当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向社会购买服务.第八章监督问责第三十二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办公用房监管,严格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对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违规管理使用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违规管理案件线索并严肃查处.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度,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 (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发现隐患和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被检查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并要求被检查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办公用房专项巡检要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巡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第三十四条建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五条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二)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三)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四)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五)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六)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七)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第三十六条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和备案的;(二)未经批准建设或者进行大中型维修办公用房的;(三)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四)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五)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六)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七)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八)闲置办公用房隐瞒不报的;(九)对办公用房巡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十)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途,原则上不得调整用作办公用房.党政机关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第三十八条全省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山西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8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10.25施行日期2011.10.25文号晋政办发[2011]84号主题类别离退休人员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8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中央驻晋企业:为了妥善解决我省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和2011年8月8日国务院四部委关于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待遇问题工作视频会议(以下简称视频会议)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领导组及办公室为加快推进并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山西省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领导组(以下简称省国企职幼教领导组)及办公室,统一负责协调指导山西省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
组长:陈永奇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组长:白秀平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郭立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朱晓明省国资委主任崔联会省国资委副主任刘惠民省教育厅副厅长武涛省财政厅副厅长杨培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省国企职幼教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
办公室主任由崔联会同志兼任。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业要按照工作要求,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制定实施办法,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政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政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3.23•【字号】晋政办发[1999]21号•【施行日期】1999.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政务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1999〕21号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务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晋政发〔1998〕12号,以下简称《规则》),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改进政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行文和改进公文处理的程序(一)各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凡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需要审批的公文即《请示》件(有关外事方面的请示、报告由省外事办公室负责填卡上报),由省政府办公厅文秘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规则》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1、来文的文种、格式以及报文单位和签发人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文中有关问题是否与有关部门、地市协商、会签;3、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凡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分别由文秘处、承办处室写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重大问题由分管副秘书长请示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以“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文处理通知单”将文件退回报文单位。
(二)各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报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外事方面的请示、报告除外),要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
在正式文件上报时,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地、市和省直各单位向省政府报送请示文件通知计算机网络传输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函〔1997〕37号)要求办理,即将公文的全文(指该文件的计算机数据)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传输到省政府办公厅文秘处。
2013全市领导干部大会
运城日报讯(记者苏黎原刘晓瑞)根据省委安排,2月21日,市委召开全市领导干部大会。
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汤涛宣布省委关于调整运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职务变动的决定。
省委常委白云主持大会。
省委常委会议2月6日研究决定,王茂设同志任运城市委委员、常委、书记,王清宪同志任运城市委委员、常委、副书记,并提名为运城市市长候选人;免去白云同志运城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免去王安庞同志运城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汤涛说,这次运城市主要领导同志职务的调整,是省委从全省工作大局出发,为保持运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运城和谐稳定,慎重研究作出的决定。
近几年来,运城市委、市政府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带领全市广大干部群众,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团结一致、奋发进取,以工业新型化、农业现代化为重点,引领和带动市域城镇化、城乡生态化,大力实施“工业强市”和“文化强市”战略,经济社会取得了长足发展。
省委、省政府对运城市近几年的工作是充分肯定的。
汤涛说,白云同志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责任心和事业感强,工作思路清晰,能够从全局出发,把握和处理工作,善于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推进工作。
担任运城市委书记以来,提出并组织实施“两强”战略,狠抓晋陕豫黄河金三角承接产业示范区建设,开展“四城联创”工作。
省委相信,白云同志在新的更高工作岗位上会一如既往地支持帮助运城发展。
汤涛指出,运城市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的大好局面,与王安庞同志的勤奋工作是分不开的。
王安庞同志工作务实,有较强的群众观念,希望王安庞同志在新的岗位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汤涛介绍了王茂设和王清宪同志的简历。
王茂设,山西安泽县人,农学硕士学位。
1975年参加工作,1982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历任临汾行署办公室副主任,省政府办公厅正处级秘书,1996年任省气象局纪检组长,1998年任省气象局副局长,2001年任省委办公厅副主任,2002年任省政府副秘书长,2003年兼任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正厅级),2006年任省建设厅厅长,2008年任晋城市委副书记、市长,2011年任朔州市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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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月6日至17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选举产生新的山西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长胡富国,副省长郭裕怀、张维庆、王文学、纪馨芳、刘泽民、彭致圭。1993年9月27日,胡富国因工作变动辞去省长职务。同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决定,接受胡富国辞职,任命孙文盛为山西省副省长、代理省长。1995年2月26日,任命杜五安为副省长。1995年12月2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根据孙文盛省长提请,任命刘振华、薛军为副省长。1996年7月23日至8月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孙文盛省长提请,任命薛荣哲为山西省副省长。
省长:罗贵波(1979年12月山西省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选出)
副省长:武光汤(1979年12月山西省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选出)
郭钦安(1979年12月山西省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选出)
赵力之(1979年12月山西省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选出)
王茂林(1979年12月山西省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选出)
张天乙(1979年12月山西省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选出)
副主任:张日清
刘贯一
袁振
郭永彪
谢振华
焦国鼐
陈永贵(1967年3月山西省革命组织代表会议产生山西省委员会,行使山西省人民委员会职权)
张平化(1971年4月国务院批准)。
山西省革命委员会(1977年12月—1979年12月)
主任:王谦
副主任:陈永贵
韩英(1970年4月至1978年11月)
王大任(1977年12月至1979年7月)
王文学
纪馨芳(1993年1月17日至1997年12月,升任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
主席:程子华(1950年3月至1950年9月离职进京工作)
裴丽生(代理,1950年9月)
赖若愚(1951年3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副主席:裴丽生(1950年3月山西省一届各界人大选出)
王世英(1950年3月山西省一届各界人大选出)
邓初民(1950年3月山西省一届各界人大选出)
山西省人民政府(1952年4月—1955年2月)(山西省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王中青(1958年12月山西省人大二届一次会议选出)
岳宗泰(1960年5月27日山西省人大二届三次会议增选至1961年调离)
刘贯一(1963年9月增选)
山西省人民委员会(1964年10月—1967年3月)(山西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1964年10月6日至13日,山西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选举产生新的省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卫恒,副省长郑林、武光汤、焦国鼐、刘开基、王中青、刘贯一、贾云标、卫逢祺,省人民委员会委员36人。1965年12月14日,山西省人大三届二次会议补选王谦为山西省省长,增选刘格平、黄古诚、贾冲之为副省长。
1955年2月5日至9日,山西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将山西省人民政府更名为山西省人民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了新的山西省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裴丽生,副省长王世英、邓初民、郑林、武光汤、焦国鼐、张晓东,省人民委员会委员30人。1956年4月8日至11日,山西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召开。会议同意原省长裴丽生因工作调动提出的辞职请求,补选王世英为省长,同时增选卫恒、刘开基、张天乙、王中青为副省长。1956年4月28日,省长王世英因病休养,副省长卫恒自5月13日起代理省长职务。
省长:胡富国(1993年1月17日至9月27日因工作变动辞职)
孙文盛(1993年9月2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决定代理,1994年3月山西省人大中共山西省委常委)
张维庆(1993年1月17日至1994年9月辞职,调任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省长:王森浩(1992年8月2日调离,1992年8月22日通过决定)
胡富国(代理,1992年8月22日通过任命)
副省长:白清才(1988年1月山西省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选出)
郭裕怀(1988年1月山西省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选出)
吴达才(1988年1月山西省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选出)
吴俊洲(1988年1月山西省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选出)
王中青(1964年10月山西省人大三届一次会议选出)
刘贯一(1964年10月山西省人大三届一次会议选出)
贾云标(1964年10月山西省人大三届一次会议选出)
卫逢祺(1964年10月山西省人大三届一次会议选出)
刘格平(1965年12月14日山西省人大三届二次会增选)
黄古诚(1965年12月14日山西省人大三届二次会增选)
省长:裴丽生(1955年2月至1956年4月工作调动)
王世英(1956年4月至1956年4月28日因病休养)
卫恒(1956年5月13日任命为代理省长)
副省长:王世英(1955年2月至1956年4月)
邓初民(1955年2月山西省人大一届二次会议选出)
郑林(1955年2月山西省人大一届二次会议选出)
焦国鼐(1955年2月山西省人大一届二次会议选出)
1988年1月20日至2月2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选举产生新的山西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长王森浩,副省长白清才、郭裕怀、吴达才、吴俊洲。1992年8月2日,王森浩调离。1992年8月21日至22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决定,同意王森浩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任命胡富国任山西省副省长、代理省长。1989年9月13日至22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决定,根据王森浩省长提请,任命乌杰为副省长。1991年1月25日至2月2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决定,根据王森浩省长提请,任命李振华为副省长。1992年5月13日至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根据王森浩省长提请,任命王文学、纪馨芳为副省长。1992年7月15日至21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根据王森浩省长提请,任命刘泽民为副省长。
乌杰(蒙古族)(1989年9月22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任命)
李振华(1991年2月2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任命)
王文学(1992年5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任命)
纪馨芳(1992年5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任命)
刘泽民(1992年7月21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任命)
张健民(1979年12月山西省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选出)
闫武宏(1979年12月山西省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选出)
贾云标(1979年12月山西省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选出)
王中青(1979年12月山西省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选出)
岳维藩(1979年12月山西省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选出)
贾冲之(1979年12月山西省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选出)
山西省人民政府历届领导
山西省人民政府(1949年9月—1950年3月)(华北人民政府任命)
1949年9月1日,根据华北人民政府令,恢复山西省建制。同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成立,省政府主席程子华,副主席武新宇、裴丽生、王世英,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17人。同时,全省1市(太原市)、92县、8个市辖区、2个工矿区先后成立人民政府,在省以下设7个专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作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省长:卫恒(1958年12月山西省人大二届一次会议选出)
副省长:郑林(1958年12月山西省人大二届一次会议选出)
武光汤(1958年12月山西省人大二届一次会议选出)
焦国鼐(1958年12月山西省人大二届一次会议选出)
刘开基(1958年12月山西省人大二届一次会议选出)
张天乙(1958年12月山西省人大二届一次会议选出至1961年调离)
1952年4月13日至20日,山西省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召开,选举产生新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主席裴丽生,副主席王世英、邓初民,省人民政府委员39人。
主席:裴丽生
副主席:王世英(1952年4月山西省人大二届一次会议选出)
邓初民(1952年4月山西省人大二届一次会议选出)
山西省人民委员会
山西省人民委员会(1955年2月—1958年11月)(山西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副省长:闫武宏(1983年4月山西省人大六届一次会议选出)
白清才(1983年4月山西省人大六届一次会议选出)
郭裕怀(1983年4月山西省人大六届一次会议选出)
张维庆(1983年4月山西省人大六届一次会议选出)
冯芝茂(1986年5月16日山西省人大六届四次会议补选)
山西省人民政府(1988年1月—1993年1月)(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麻贵书(1979年12月山西省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选出)
卫逢祺(1979年12月山西省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选出)
赵军(1979年12月山西省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选出)
潘瑞征(1979年12月山西省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选出)
霍泛(1981年3月25日山西省人大五届八次常委会增选)
王西(1981年3月25日山西省人大五届八次常委会增选)
山西省人民委员会(1958年11月—1964年10月)(山西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1958年11月30日至12月5日,山西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选举产生新的省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卫恒,副省长郑林、武光汤、焦国鼐、刘开基、张天乙、王中青,省人民委员会委员34人。1960年5月27日,省人大二届三次会议增选岳宗泰为副省长。1963年9月,刘贯一任副省长。
省长:卫恒(1964年10月至1965年12月免)
王谦(1965年12月14日山西省人大三届二次会补选)
副省长:郑林(1964年10月山西省人大三届一次会议选出)
武光汤(1964年10月山西省人大三届一次会议选出)
焦国鼐(1964年10月山西省人大三届一次会议选出)
刘开基(1964年10月山西省人大三届一次会议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