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公厅副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0•【字号】晋政办发[2009]179号•【施行日期】2009.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控制、缩小和降低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订的方案。
第三条本省应急预案的编制、审定、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本省应急预案体系由六类组成,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制订省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订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省人民政府相关应急预案,制订省级部门应急预案。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订落实上一级政府各类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制订相关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公厅副主任巡视员副巡视员分工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公厅副主任巡视员副巡视员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7•【字号】晋政办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公厅副主任巡视员副巡视员分工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公厅副主任、巡视员、副巡视员分工通知如下:廉毅敏秘书长:协助省长和常务副省长处理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主持省政府办公厅工作。
分管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应急办、省政府参事室(文史馆)、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地方志办公室、省档案局(馆)、省级政府采购中心、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
具体分管办公厅秘书一处、会议处工作。
巨宪华副秘书长: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办理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市场监管、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工作;协助秘书长分管办公厅秘书三处相关工作和人事处工作。
白秀平副秘书长: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办理工业经济运行、国企改革、安全生产、国防科技工业、信息化管理、信访等方面的工作;协助秘书长分管办公厅秘书四处相关工作。
马彦平副秘书长: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办理民政、财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监察、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应急管理和人民武装等方面的工作;协助秘书长分管办公厅秘书二处工作。
闫晨曦副秘书长: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办理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招商引资和重点工程等方面的工作;协调联系省人大、省政协方面的工作;协助秘书长分管办公厅秘书四处相关工作和督查室工作。
盛佃清副秘书长: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办理商务、外事、旅游、金融等方面的工作;协助秘书长分管办公厅秘书三处相关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西省成品油流通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应用工作专班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西省成品油流通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应用工作专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17•【字号】晋政办函〔2023〕143号•【施行日期】2023.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西省成品油流通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应用工作专班的通知晋政办函〔2023〕14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政务信息化建设,实现全省成品油流通数字化、智慧化监管,加强对山西省成品油流通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和运行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山西省成品油流通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应用工作专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工作部署,组织协调山西省成品油流通智慧监管平台安装推广、运行维护、应用管理和常态化监管,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规范企业经营数据管理,获取真实的成品油流通数据,并应用于税收监管、经济数据统计、安全、环保、计量、质量管理等工作。
二、组成人员组长:汤志平副省长副组长:胡勇省政府副秘书长王宏晋省商务厅厅长鞠振省市场监管局局长齐志宏省税务局局长成员:田志强省公安厅二级巡视员陈新民省财政厅副厅长刘大山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段新源省交通厅副厅长(兼省民航机场管理局局长)贡凯青省应急厅副厅长王育民省统计局副局长李和林省审批服务管理局副局长李永强太原市副市长赵学斌大同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委统战部部长石峥阳泉市副市长崔元斌长治市委常委、副市长田志军晋城市委常委、副市长李润军朔州市副市长王帮富晋中市副市长孙鹏程运城市副市长王建峰忻州市副市长,省太忻经济一体化发展忻州区运营中心主任胡晓刚临汾市副市长刘晋萍吕梁市委常委、副市长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承担专班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商务厅厅长王宏晋兼任。
专班下设技术专家组,由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政务信息局)、省税务局各委派一名人员,以及国有成品油企业相关技术专家组成,负责确定平台技术方案、应用需求,对平台软硬件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提出建议,组织平台省级应用软件的验收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各种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领导组组长调整名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各种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领导组组长调整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30•【字号】晋政办函[2000]55号•【施行日期】200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各种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领导组组长调整名单的通知(晋政办函[2000]55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根据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探索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分工,现将分工之前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各种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领导组组长的调整名单及有关情况说明(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机构改革“三定”确定的职能,认真负责地办理属于本部门、本单位应承担的相关事宜。
二000年六月三十日附件1:关于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各种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领导组组长名单调整后有关情况的说明鉴于机构改革,部门或单位职能调整,为有利于工作的相互衔接,保证非常设议事协调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0]22号)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各部门、各单位的“三定方案”,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及省长助理分工的通知》(晋政办发[2000]13号)文件,现将分工之前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的各种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领导组组长、副组长调整后的名单印发给你们(需继续保留、不需作调整的和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以后新成立的各种领导组不包括在内),请按照机构改革后所确定的职能,认真负责地办理属于本部门、本单位所承担的各种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任务。
各种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不再另行发文。
有关领导组下设有办公室随机构改革后的职能调整并入有关部门或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17•【字号】晋政办发〔2023〕66号•【施行日期】2023.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6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新修订的《山西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0年2月12日印发的《山西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20〕6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17日山西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我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推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更加科学、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积极防范化解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风险,编制本预案。
1.2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依法科学、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平战结合、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3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重大以上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特种设备事故分级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4个等级。
分级标准详见附件2。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13•【字号】晋政办发〔2021〕70号•【施行日期】2021.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晋政办发〔2021〕7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10日山西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我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运营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因自然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等)、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我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依据我省相关应急预案执行,同时参照本预案组织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属地负责,条块结合、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8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8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49cf1e3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80.png)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10.25施行日期2011.10.25文号晋政办发[2011]84号主题类别离退休人员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8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中央驻晋企业:为了妥善解决我省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和2011年8月8日国务院四部委关于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待遇问题工作视频会议(以下简称视频会议)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领导组及办公室为加快推进并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山西省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领导组(以下简称省国企职幼教领导组)及办公室,统一负责协调指导山西省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
组长:陈永奇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组长:白秀平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郭立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朱晓明省国资委主任崔联会省国资委副主任刘惠民省教育厅副厅长武涛省财政厅副厅长杨培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省国企职幼教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
办公室主任由崔联会同志兼任。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业要按照工作要求,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制定实施办法,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政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政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3.23•【字号】晋政办发[1999]21号•【施行日期】1999.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政务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1999〕21号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务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晋政发〔1998〕12号,以下简称《规则》),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改进政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行文和改进公文处理的程序(一)各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凡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需要审批的公文即《请示》件(有关外事方面的请示、报告由省外事办公室负责填卡上报),由省政府办公厅文秘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规则》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1、来文的文种、格式以及报文单位和签发人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文中有关问题是否与有关部门、地市协商、会签;3、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凡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分别由文秘处、承办处室写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重大问题由分管副秘书长请示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以“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文处理通知单”将文件退回报文单位。
(二)各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报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外事方面的请示、报告除外),要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
在正式文件上报时,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地、市和省直各单位向省政府报送请示文件通知计算机网络传输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函〔1997〕37号)要求办理,即将公文的全文(指该文件的计算机数据)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传输到省政府办公厅文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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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公厅副主任巡视员副巡视员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4]11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17
【实施日期】2014.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公厅副主任巡视员副巡视员
分工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4】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公厅副主任、巡视员、副巡视员分工通知如下:
廉毅敏秘书长:协助省长和常务副省长处理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主持省政府办公厅工作。
分管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应急办、省政府参事室(文史馆)、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地方志办公室、省档案局(馆)、省级政府采购中心、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
具体分管办公厅秘书一处、会议处工作。
巨宪华副秘书长: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办理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市场监管、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工作;协助秘书长分管办公厅秘书三处相关工作和人事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