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教材精讲(专利权的主体及权利归属)【圣才出品】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我国专利立法及修改(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我国专利立法及修改11.1 复习笔记一、我国专利法的历史演进及特点1.旧中国的专利制度(1)我国最早有关专利的法规是1898年清朝光绪皇帝颁发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
(2)辛亥革命后,工商部于1912年公布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
(3)1932年,一部比较完善的《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诞生。
(4)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是1944年5月29日由当时的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专利法》。
该法经多次修改一直在台湾地区沿用至今。
2.新中国专利制度的建立(1)1950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
该条例采用了前苏联的发明证书和专利证书的双轨制。
(2)1954年又批准颁布了《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造及合理化建议奖励暂行条例》。
上述两条例1978年12月被废止,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发明奖励条例》,以发明奖励制度取代了发明保护制度。
(3)1979年3月,为适应改革开放、技术引进形势的需要,我国开始了专利立法的准备工作。
(4)1980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科委《关于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请示报告》,成立了国家专利局。
(5)1984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84年3月20日公布,198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部《专利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专利制度的正式开始。
3.1985年《专利法》及其特点(1)概述1985年正式施行的《专利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专利法,是一部符合国际公约基本原则、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法。
(2)特点①实行单一专利保护制度。
②三种专利形式集于一法保护。
③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和登记制并存。
④计划许可与强制许可并存。
⑤行政执法与司法共同处理专利纠纷。
⑥既符合国情又具有国际化特点。
二、我国《专利法》的修改1.《专利法》第一次修改1988年,伴随着中美知识产权谈判,我国开始考虑修改《专利法》。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专利权的主体及权利归属)【圣才出品】

第13章专利权的主体及权利归属1.专利权人的权利包含哪些内容?答:(1)独占权①制造权。
指专利权人拥有自己生产制造专利文件中记载的专利产品的权利。
②使用权。
使用权包括对专利产品的使用权和专利方法的使用权。
非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其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
③许诺销售权。
许诺销售是指销售前的推销或促销行为,包括通过广告、订单、发布消息等手段表示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④销售权。
指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
⑤进口权。
指为生产经营目的将专利产品或由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由一国境外输入该国境内的权利。
(2)许可实施权①许可实施权许可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许可方),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允许他人(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技术的权利。
②许可规则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应当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由被许可方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除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③许可方式专利实施许可的方式有多种,比如独占许可、独家许可、交叉许可、分许可和普通许可等,在技术贸易中专利许可证贸易应用广泛。
④专利权共有人的许可实施权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有,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3)转让权转让权包括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和专利权的转让,转让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转让;另一种是继承转让。
同时,转让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
(4)标记权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权利。
2.专利权人负有哪些义务?答: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存在的,专利权人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
(1)缴纳专利费用的义务a.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要缴纳各种申请费用。
b.在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的日期内缴纳规定的年费。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教材精讲(著作权概述)【圣才出品】

第一章著作权概述1.1 本章要点■理解著作权的概念■掌握著作权的双重性■准确掌握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原则1.2 重点难点导学一、著作权概念及其特征1.著作权的定义(1)概念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在我国,著作权即版权。
(2)著作权与版权、作者权的关系从逻辑学的角度看,著作权、版权与作者权之内涵是基本相同的。
但是,其外延却有较大的差异:①版权是英美法系的概念,是复制权的演进结果,它着重于财产性权利,基本不考虑精神性权利。
②作者权是以人为本哲学理念的体现,它着重于精神性权利,同时兼顾财产性权利。
③著作权则是“版权”与“作者权”折中的结果,它将财产权利与精神权利同等对待,偏向性不明显。
在著作权制度的演进过程中,版权体系的适应性强于作者权体系。
这两个平行的制度演绎至今,特别是在著作权国际公约的框架中,彼此之间的差异已逐渐缩小,有相互融合的趋势。
【例】著作权与版权(武汉理工2005年研)答:(1)概念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版权是英美法系的概念,是复制权的演进结果,它着重于财产性权利,基本不考虑精神性权利。
(2)二者的联系著作权是“版权”与“作者权”折中的结果,它将财产权利与精神权利同等对待,偏向性不明显。
在某种程度上,著作权即版权。
(3)二者的区别①主体不同。
版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自然人不能成为版权的主体;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才是作品的唯一事实作者。
②客体不同。
版权的客体是书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其保护的是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
③形成机制不同。
版权是一种从属于著作权的派生权利,出版者版权只能由著作权人授予而产生;而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④内容不同。
版权的内容包括专有出版权、版本权、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内容的修改权、删除权;而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圣才出品】

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知识产权的概念1.知识产权的由来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见之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的著作。
后来,这一概念被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
1893年,欧洲部分国家为了统一对各国知识产品的界定和保护,成立的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 ),成为首个统一在国际上使用“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
自此,知识产权作为国际通行的概念,开始在各国普遍使用。
知识产权的由来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范围的扩张 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 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知识产品范畴的确立 作品及其传播媒介 工业技术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知识产品的类别 工业标志 经营性资信 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创造性、非物质性、公开性 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的体系 知识产权名义下的非物质性财产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权利构成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知识产权制度的民法定位 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体例 主张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总论知识产权在我国立法中的确立,始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
2.知识产权的定义(1)知识产权的定义方法①“列举主义”通过系统地列举所保护的权项,即划定权利体系范围来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
“列举主义”方法的优点在于,表述清楚、明确,但用以说明概念则失之烦琐;此外,由于知识产权是个动态的、开放的法律制度体系,列举式难免有遗漏之处。
②“概括主义”通过对保护对象的概括抽象的描述,即简要说明这一权利的“属加种差”来给出知识产权的定义。
(2)概念①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②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③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支配其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相关国际公约(圣

第三十四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相关国际公约34.1 复习笔记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中的地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根据1967年7月14日签订、1970年4月26日生效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设立的。
到2005年1月3日为止,该公约已有182个成员国。
我国于1980年3月正式参加这一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发展的产物,1974年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公约、条约及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公约、条约及协定主要有:(1)工业产权方面的《巴黎公约》、《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法条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尼斯协定》、《里斯本协定》、《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
(2)著作权方面的《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的日内瓦公约》、《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组织架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设四个机构:(1)大会,由成员国中参加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国家组成,为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2)成员国会议,由全体成员国组成。
(3)协调委员会,由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国组成。
(4)国际局,即该组织的常设办事机构,设总干事一人、副总干事若干人。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下的主要国际条约1.《巴黎公约》(1)《巴黎公约》概述①《巴黎公约》签订于1883年3月20日,1884年7月7日正式生效,最新的文本是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三十三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概述

第六篇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第三十三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概述33.1 复习笔记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成因1.概念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是指以多边国际公约为基本形式,以政府间国际组织为协调机构,通过对各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进行协调并使之形成相对统一的国际法律制度。
2.成因(1)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与知识产权地域性限制的克服国际社会为了最大限度地消除知识产权地域性对国际经济贸易秩序的妨碍,导致了以多边国际条约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形成。
(2)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与国内法单独体系的改变知识产权制度从国内法单独保护体系走向国际法一体保护体系,是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协调的结果。
这种国际协调主要通过政府间的双边或多边协商,订立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形成相对一致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与规则,并通过缔约方的国内法加以推行。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主要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是众多知识产权公约所确认的首要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缔约国(成员)之间相互给予平等待遇,使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受同等待遇。
国民待遇包含两方面的内容:①各缔约国依本国法已经或今后可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待遇。
②各该条约所规定的特别权利,即各该条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
(2)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与国民待遇原则相关的还有最惠国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都是针对外国人知识产权保护所设定的规则,但两者有所不同。
前者意在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以同等待遇,解决的是“内外有别”的不平等待遇问题;后者意在给予其他外国人与特定外国人以同等待遇,解决的是“外外有别”的歧视性待遇问题。
2.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指各缔约国依据本国法对该条约缔约国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能低于该条约规定的最低标准,这些标准包括权利保护对象、权利取得方式、权利内容及限制、权利保护期间等。
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旨在促使缔约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方面统一标准。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教材精讲(专利权的客体)【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专利权的客体12.1 本章要点■掌握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概念■准确掌握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掌握专利权的排除客体12.2 重点难点导学一、专利的种类1.发明专利(1)发明的概念专利法所指的发明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发明的分类①根据发明的定义,可以将发明分为两大类:a.产品发明,指人工制造的具有特定性质的可移动的有形体,如机器、设备、仪表、物质等发明。
产品发明取得专利后,称为产品专利。
b.方法发明,指把一种物品变为另一种物品所使用的或制造一种产品的具有特性的方法和手段。
方法发明取得专利后,称为方法专利。
【例】方法专利(人大2012年研)答:方法发明是指把一种物品变为另一种物品所使用的或制造一种产品的具有特性的方法和手段。
所说的方法可以是化学方法、机械方法、通讯方法及工艺规定的顺序来描述的方法。
方法发明取得专利后,称为方法专利。
专利法把对方法专利的保护延及用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②从另一角度对发明进行分类,还可以将发明分为:a.首创发明,又称开拓性发明。
这是指一种全新的技术解决方案,在技术史上未曾有过先例。
b.改进发明,指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之上,在保持其独特性质的条件下,又改善了其性能、使之具有新的功效的改进技术方案。
c.组合发明,指将已知的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组合,以达到新的目的的一种技术解决方案。
d.应用发明,指将某一技术领域的公知技术用于某一新的领域的发明。
e.选择发明,指从许多公知的技术解决方案中选出某一技术方案的发明。
2.实用新型专利(1)概念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特征①它必须是一种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②它必须是具有一定形状和构造的产品。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教材精讲(我国专利立法及修改)【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我国专利立法及修改11.1 本章要点■了解我国专利法历史演进及特点■了解我国专利法第一、二次修改■掌握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11.2 重点难点导学一、我国专利法的历史演进及特点1.旧中国的专利制度(1)我国最早有关专利的法规是1898年清朝光绪皇帝颁发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
(2)辛亥革命后,工商部于1912年公布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
(3)1932年,一部比较完善的《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诞生。
(4)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是1944年5月29日由当时的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专利法》。
该法经多次修改一直在台湾地区沿用至今。
2.新中国专利制度的建立(1)1950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
该条例采用了前苏联的发明证书和专利证书的双轨制。
(2)1954年又批准颁布了《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造及合理化建议奖励暂行条例》。
该条例1963年11月被废止,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发明奖励条例》,此后的20年内我国再也没有考虑建立专利制度。
(3)1979年3月,为适应改革开放、技术引进形势的需要,我国开始了专利立法的准备工作。
(4)1980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科委《关于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请示报告》,成立了国家专利局。
(5)1984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84年3月20日公布,198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部《专利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专利制度的正式开始。
3.1985年《专利法》及其特点(1)概述1985年正式施行的《专利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专利法,是一部符合国际公约基本原则、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法。
(2)特点①实行单一专利保护制度。
②三种专利形式于一法保护。
③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和登记制并存。
④计划许可与强制许可并存。
⑤行政执法与司法共同处理专利纠纷。
⑥既符合国情又具有国际化特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三章专利权的主体及权利归属
13.1 本章要点
■掌握职务发明创造的含义
■准确掌握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类型
■掌握专利权人承担的义务
13.2 重点难点导学
一、专利权主体的类型及专利权归属
1.发明人与设计人
(1)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概念
《专利法》规定,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任何发明创造只可能由可以思维、有创造能力的自然人完成,这一自然人称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2)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
如果发明创造是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完成的,那么这些人就互为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
判断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的标准也是看其是否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
(3)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的权利
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获得奖励权和获得报酬权。
注:发明人或设计人作为申请
人是有条件限制的,只有非职务(或非雇员)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才能作为专利申请人。
2.专利申请人
(1)非职务发明创造
①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在本职工作或者单位交付的工作之外,完全依靠自己的物质技术条件作出的发明创造。
②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
单个自然人完成的非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权由发明人或设计人自由行使。
共同发明或共同设计,则必须由全体发明人或设计人提出。
③专利申请权的转让
a.发明人或设计人也可以放弃或转让专利申请权。
但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转让申请权,应征得其他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同意。
b.取得专利后,其中一人或数人可以转让他们在专利权中的经济收入的份额,这一份额也可以继承。
c.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专利权时,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又称“雇员发明”,是发明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对这类发明创造来说,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单位,单位有权决定是否申请专利。
如果单位放弃申请权,原则上也不能转为非职务发明申请,而应作为社会公共财富,为公众所利用。
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一般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a.属于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发明创造。
b.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c.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②“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可作如下理解:
a.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b.上述物质技术条件应当是完成发明创造所不可缺少的条件。
少量地利用或者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实质性帮助地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不应属于专利法规定的这种情况。
c.如果仅仅使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但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了约定,应从其约定。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单位,单位也有权决定是否放弃专利申请。
如果单位放弃申请权,原则上该发明创造也不能转为非职务发明,而应作为社会公共财富,为公众所利用。
【例】职务发明创造的内涵及其判断标准。
(北科2004年研)
答:(1)职务发明创造的内涵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标准
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
a.属于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发明创造
本职工作的判断可以参照劳动合同、工作人员的职务、责任范围和工作目标,一般不考
虑所学的专业。
b.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在这些工作任务完成中所产生的发明创造与单位的宏观指导、具体方案的制定、责任的承担以及必要的物质条件密切相关,所以应该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c.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实践中经常出现如何判断离开单位的时间以及如何判断发明创造完成的时间的困难。
实践中判断是属于一年内还是一年外,还应根据发明创造完成的证据以及实际领取相应职务工薪的时间。
在人才流动已经非常普遍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日后的纠纷,最好通过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相关条款。
②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a.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
其中,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包括技术档案、设计图纸、新技术信息等。
单位图书馆或资料室对外公开的情报、资料,不包括在内。
b.本单位也包括临时受雇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单位,单位也有权决定是否放弃专利申请。
如果单位放弃申请权,原则上该发明创造也不能转为非职务发明,而应作为社会公共财富,为公众所利用。
(3)合作与委托发明创造
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合作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委托发明创造。
这两种情况,一般应当以协议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
如果没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和个人。
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或者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国家计划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及收益属于科研承担完成单位。
二、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1.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权
①制造权。
指专利权人拥有自己生产制造专利文件中记载的专利产品的权利。
②使用权。
使用权包括对专利产品的使用权和专利方法的使用权。
非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其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
③许诺销售权。
许诺销售是指销售前的推销或促销行为,包括通过广告、订单、发布消息等手段表示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④销售权。
指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
⑤进口权。
指为生产经营目的将专利产品或由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由一国境外输入该国境内的权利。
(2)许可实施权
①许可实施权
许可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许可方),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允许他人(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技术的权利。
②许可规则
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应当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由被许可方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除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③许可方式
专利实施许可的方式有多种,比如独占许可、独家许可、交叉许可、分许可和普通许可等,在技术贸易中专利许可证贸易应用广泛。
④专利权共有人的许可实施权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有,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3)转让权
转让权包括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和专利权的转让,转让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转让;另一种是继承转让。
同时,转让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
(4)标记权
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权利。
2.专利权人的义务
(1)缴纳专利费用
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要缴纳各种申请费用;在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的日期内缴纳规定的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