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著作主体和著作权的归属
第五章_著作权

著作权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著作权主体系指能够享有著作权全 部或者部分权利的主体的总称,它还包括 从作者处获得部分权利的其他主体。 狭义的著作权主体仅指作者。
“原始性著作权主体”:主体是依法最初地直接地 获得著作权,包括:
基于生理能力而实施创作行为所产生的原始性著 作权主体,又称“自然意义上的作者”,这是指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因具有意志内涵的主持创作行为而产生的原始性 著作权主体,又称“法律意义上的作者”或者 “法律上视为作者之人”,这是指实施具有意志 内涵的主持创作行为的法人或者其他团体,我们 将其简称为“法人等组织”。
5.2.3 著作权客体
著作权客体的条件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作品是 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同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 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一般认为作品作为著作权客体,须具备两个条件: 成果性(可感知性) 独创性。亦称原创性,作品必须是作者创作的,复制、 抄袭、剽窃他人作品,不是创作。 可复制性。
5.2 案例5 影视作品中词曲的著作 权归谁所有
某电影制片厂与作曲家曾某通过合同约定,将该厂正在拍摄的一 部影片的全部谱曲工作交由曾某完成。曾某精心创作,按时交出了曲 谱,且这些曲谱艺术效果很好,与影片浑然一体,为整个影片增色不 少,导演对其创作十分满意。制片厂于是按合同约定向曾某支付了稿 酬。不久,曾某将插曲授予某音像出版公司在影片公映后出版发行。 制片厂知道此事后很有意见,认为该厂已向曾某支付了稿酬,因而插 曲的使用权也应当属于制片厂,曾某不得擅自将该片的插曲许可他人 制成音乐制品出版发行。所以,制片厂以不在该影片字幕上给曾某署 名的方式表示对其行为的不满。影片公映后,曾某即与制片厂交涉署 名事宜,但电影制片厂一直不予以理睬。曾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制 片厂署名,并要求制片厂向其支付利润分成。
知识产权法单选

B.效力特定
C.可撤销
D.无效
9.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学院出版社对其出版的图书的版式设计所享有的权利的保护期应为(B)。
A.5年
B.10年
C.25年
D.50年
10.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C)。
A.5年
B.8年
C.10年
D.20年
11.北京交通广播电台播放已经公开发行由新都音像社制作的马三立单口相声的录音制品,(B)。
A.李教授和杂志社
B.李教授
C.李教授和国家
D.杂志社和国家
10.某校英语教师林某将作家张某的小说《爱的箴言》译编成英文短剧,但未经张某同意。该剧本出版后被张某发现。则林某的译编行为(AB)。
A.侵犯了张某的改编权
B.侵犯了张某的翻译权
C.侵犯了张某的表演权
D.侵犯张某的放映权
11.向某以24万元价格从画家丁某处购得其国画作品12幅后,要请好友来家中欣赏。恰巧一好友吴某是秋风出版社的美编,看到这12幅画后产生了要将这12幅画作成挂历出版的想法。吴某遂和向某商量,获得其同意并签了合同。3个月后向某将该书法作品原件提供给吴某所在的秋风出版社制成挂历并公开销售。则对向某的行为的性质判断不正确的是(ABD)。
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3.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创作品发表的行为,可能侵犯合作作者的三项以上的权利。(√)
4.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
5.根据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可将著作权的主体分为内国主体和外国主体。(×)
《知识产权法》课程标准

《知识产权法》课程标准学时:54 学分:课程编号:★一、课程概述:《知识产权法》是为法学专业全日制本科学生开设的必修课程,是法学专业全日制本科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
《知识产权法》以平等主体因创造和利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研究对象,其内容由导论(知识产权概述)、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最新知识产权问题研究等六个部分组成。
《知识产权法》的调整手段和适用原则主要是民法的手段和原则,行政法和刑法性质的规范在知识产权法中也占有小部分比例,因此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系本门课程的前置课程,而程序法则是后置课程。
知识经济时代同时也意味着知识产权时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仅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的经济、社会生活,也将对我国的教育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知识产权法》课程的开设对法学专业全日制本科学生来讲,不仅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之必须,而且将逐渐成为学科之重。
★二、课程目标《知识产权法》是典型的应用型法学学科,通过对本门课程的学习,旨在使学生了解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历史与发展,知道本学科的性质、地位、独立价值、研究范围、基本框架、研究方法、学科进展和未来方向,掌握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内容,理解本门学科的主要概念、基本原理和策略,了解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及执法现状,了解知识产权的最新发展动态。
通过对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学会运用一些具体的策略或技术,如申请专利权、商标注册的技术;运用专利、商标策略等,同时使同学们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一个全面的认识,能够应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分析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并能提出解决方案。
★三、课程内容和教学要求:本课程的教学要求中,“了解”、“理解”、“掌握”、“学会”是四个由低到高、逐步深入的能力层次要求。
“了解”是指知道有关情况;“明确”是指在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正确理解有关名词、概念、知识的含义,并能准确表述;“掌握”是指在明确的基础上,能把握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制度的完整内容;“学会”是指在掌握的基础上,能运用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并结合基本制度,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
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一)
某校英语教师江某和杜某在教学实践中发现了一 套迅速提高学生英语阅读能力的方法, 套迅速提高学生英语阅读能力的方法,共同编写了一 高中英语阅读速成》,江某撰写前三章, 》,江某撰写前三章 本《高中英语阅读速成》,江某撰写前三章,并负责 全书修改统稿,杜某撰写后五章。稿件全部完成后, 全书修改统稿,杜某撰写后五章。稿件全部完成后, 杜某认为如果该书出版将会影响本校在全省英语统考 中的名次,而江某坚持要求出版。二人协商未成。 中的名次,而江某坚持要求出版。二人协商未成。江 某以合作作品出版的该书。 某以合作作品出版的该书。杜某认为此行为侵犯了其 发表权,要求追究江某的侵权责任。 发表权,要求追究江某的侵权责任。 问:该案如何处理? 该案如何处理?
其后邓某与北京某出版社协议出版邓某的个人作品集书中收集了邓的十几篇文章其中包括与王某合作的上文书中使用的文章名称为寻找储安平书中注明此文系与王某合作并将稿费100元寄给王某且整个书名也为寻找储安平
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
第一节 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第二节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第三节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第四节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以被告搜狐互联网公司的侵 权所得计算赔偿数额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权所得计算赔偿数额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然而原告 将搜狐网站短信频道内栏目之一的《言语传情》 将搜狐网站短信频道内栏目之一的《言语传情》中的 短信视作搜狐网站所有的短信, 短信视作搜狐网站所有的短信,并以此为基础计算被 告使用涉案190条短信的收入,明显不合理。 190条短信的收入 告使用涉案190条短信的收入,明显不合理。鉴于原告 未能提供其实际损失的证据材料, 未能提供其实际损失的证据材料,被告的违法所得亦 无法确定,法院根据原告作品的类型、 无法确定,法院根据原告作品的类型、被告侵权行为 的性质、 的性质、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 支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因此, 支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赔 偿原告损失10万元。 10万元 偿 分析以下几个问题: 此合作作品是否具有可分割性? 1、此合作作品是否具有可分割性? 2、合作一方行使权利是否必须征得另 一方的同意? 一方的同意? 作者对作品的标题是否享有著作权? 3、作者对作品的标题是否享有著作权? 出版社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4、出版社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知识产权法单选

B.田某
C.姜某
D.赵某
5.《上海弄堂纪实》一书由李某编纂,赵某提供了史料,王某负责进行书稿录入,丁某协助联系出版事宜。则《上海弄堂纪实》一书的著作权属于(A)。
A.李某
B.李某和赵某
C.李某和王某
D.李某和丁某
6.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编辑作品由(B)享有著作权。
A.作者
B.编辑人
C.被编辑作品作者
B.内国主体就是其作品在内国创作完成的人
C.内国主体就是其作品首次在内国公开发表的人
D.内.外国主体都是依内国法享有著作权的人
9.王教授和李教授共同创作了一篇学术论文《试论法人否认制度》,该论文为不可分割的作品,该论文1994年发表在一本国家核心期刊杂志上,王教授于1997年去世时既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则对此论文的著作权的归属判断不正确的是(ACD)。
A.著作权人
B.表演者
C.录像制作者即北京星工场制作公司
D.原播放该录像制品的电视台
6.1997年,诗人秦某与航行出版社就其诗集《我们的家园》签订了一份出版合同。该合同的有效期自1997年10月1日至2005年11月31日。2001年10月21日,秦某又与蓝天出版社就《我们的家园》签订了一份出版合同,并由蓝天出版社在2002年1月19日正式出版发行。那么,(ACD)。
A.行使自有财产所有权
B.行使画家丁某授予向某的著作权
C.侵犯丁某对其作品的著作权
D.侵犯画家丁某对其作品享有的原件的所有权
12.作家王某完成了一部反映我国航天工程师艰苦生活的纪实文学作品,编剧张某经王某同意将其改编为电影剧本,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制作中心经张某同意将其拍摄成电视电影,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制频道为制作神州六号航天飞机的宣传节目,从该电视电影中取出若干片断,中央电视台应当(ABC)。
著作权法4

•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 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 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 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 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 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 (续)
第三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 属
• • • • • • 合作作品 职务作品 汇编作品 定作作品 视听作品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1、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是由两个以上作者共同创作的作品。 合作作品的创作是基于合作作者之间合意的共同创作。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 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 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 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 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 著作权。 • • • •
• 著作权转让的特点(P108)
第三节 著作权的继承(简)
• 著作财产权可由作者的继承人继承。 • 著作人身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赠人或 松树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第四节 著作权的其他利用 (简)
• 著作财产权是一项财产权,可在法律规 定的范围内进行各种利用。如担保等。
• 表演者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表演者财产权 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 年的12月31日。 • 表演者表演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他人使 用表演者的表演不仅要取得表演者的许可,还要 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第三节
录制者权
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知识产权法》重点辅导(2)

《知识产权法》重点辅导(2)第四编著作权法第一章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一、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著作权法的概念著作权法是调整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因创作和使用、传播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著作权保护制度最早可以追溯道 16 世纪的欧洲。
英国议会于 1709 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令》,1910 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三、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作者权益的原则著作权法在调整作者和使用人乃至公众利益的关系中,将维护作者的权益置于首要和核心的地位。
维护作者权益在著作权法中主要体现在维护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对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各种侵权行为给予制裁。
2、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著作权法律制度对各种传播媒体的合法权益给予积极保护,不仅是对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有力保证,同时也是著作权制度自身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适应新技术飞速发展,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体现。
3、作者利益和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著作权法不仅要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而且要鼓励公众学习知识,以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
就需要法律对公众利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提供便利条件。
因此,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和作品传播者利益的同时,还要对他们的权利进行一些必要的限制,以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这三个原则也体现了著作权法的主要功能和作用。
第二章著作权的客体一、作品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字、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第 3 条界定了作品的处延: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5) 摄影作品; (6)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三讲--著作权的主体

第四讲著作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和分类1.1著作权主体的概念著作权主体,即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法上的权利和承担著作权法上的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成为著作权主体。
1.2著作权主体的分类按主体形态分:1、自然人没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未成年人即使属于民法理论中的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也可以因为创作这一事实行为而依法享有著作权。
2、法人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非法人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者组成法人的各个相对独立的部门。
(二)按是否直接创作分:1、作者2、其他著作权人(三)按权利产生方式分1、原始著作权人。
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享有著作权。
2、继受著作权人。
依照合同或继承方式间接享有著作权。
(四)按国籍分:1、本国人2、外国人3、无国籍人2、作者(一)作者的定义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公民。
(二)著作权法所称的作者,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1、作者必须是直接具有思维能力的自然人。
2、作者必须具有创作能力。
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故判断一个人能否成为作者的标准,应当是客观上的创作能力,而非法律上的行为能力。
这一要求并不苛刻,没有行为能力的公民只要事实上创作出了作品,就从法律上反推他具有创作能力。
创作能力在不同的领域会因人而异,有口头表达能力的,不一定有文字表达能力;由文字表达能力的,不一定有绘画表达能力;有绘画表达能力的,不一定有音乐表达能力,各种创作能力都会得到法律的认可。
3、作者必须实际从事了创作活动。
所谓创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1款作了立法解释,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该条第2款还明确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为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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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作者身份的推定
作者身份的推定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作 者”(第11条4款)
著作权登记证明也可作为确认作者
身份的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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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著作权原始归属
演绎作品
概念:指“改编、翻译、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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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作品:概念
概念:“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
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 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 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第 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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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作品:类别和著作权归属
• 对受保护的作品的汇编(如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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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
“(一)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 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 件等。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 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16条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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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特殊规则
特殊规则之二:“当事人合意以特定
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 当事人对著作权归属有约定的,依其 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 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 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 付适当的报酬。”(《我的前半生》 案)( 《司法解释》第14条)
第五章 著作权主体 和著作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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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著作权主体=著作权人
• 作者 • 依法律规定直接取得著作权的人 • 从上述二者手中继受著作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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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的作品在何种情况下 受到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 被汇编的作品著作权人享有“汇编 权”,未经许可不得进行汇编; • 此类汇编作品同时包含了被汇编作 品的作者和汇编者的智力创造,行 使此类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应同时获 得原作作者和汇编者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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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作品:类别和著作权归属
• 对不受保护的事实、数据等 的汇编 • 汇编者著作权的范围仅限 于“选择和编排”,而不 延及事实和数据本身
•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出版或在外 国和中国同时出版(30天内); • 在《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或其他协议 成员国首先出版,或在非成员国和该 成员国国同时出版 • 是《伯尔尼公约》或其他协议成员国 的国民,或在该成员国有惯常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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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自然人作者
自然人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
• 一般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之外 的职务作品 •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 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 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 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 方式使用该作品”(第16条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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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概念与著作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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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
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整体著作
权由制片人享有
“世纪人生案”:电影公司发行电
影VCD是否需要经过原作著作权人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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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概念与构成条件
概念:“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 品 ”(第16条) 构成职务作品的条件: • 必须有劳动雇佣关系存在 • 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工作 任务”是指雇员在该法人或该组织 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概念:一方委托另一方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时属于受 托人。 • 委托人可依约使用作品,无约定 时“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 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司法解释》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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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特殊规则
• 特殊规则之一:“由他人执笔, 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 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 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 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注意不可约定著作权归属) (《司法解释》第13条)
整理已有作品等方式而产生的作 品。”(第12条)又称派生作品、 衍生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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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作品的概念
• 只有新作与原作在表达上相似,才可 能构成演绎作品;仅仅是思想相似不 是演绎作品(在可以被 客观识别的差别,而且达到了最低限 度创造性的要求(《围城》案)
概念:“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
品”(第13条) 构成条件 • 必须有共同创作的合意; • 必须都有创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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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
• 原则: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 作作者共同享有 •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 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 独享有著作权”(第13条2款)
者 ”(第11条2款) • 登记不是享有著作权的前提; • 发表也不是享有著作权的前提; (《伯尔尼公约》基本原则) • 行为能力不是享有著作权的前提; • 实际参与创作是成为作者和享有著作 权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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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人作者
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视为作者”( 第11条第3款:法 人作品、法人作者) • 不同于“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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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
•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 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 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 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 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 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 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所有合作 作者 ”(《实施条例》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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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
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 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 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 权。”(《实施条例》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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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
原作著作权人享有“演绎权”,未
经许可不得改编、翻译他人作品
• 演绎作品中同时包含了原作作者和演 绎者的智力创造,行使演绎作品的著 作权应同时获得原作作者和演绎者的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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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概念与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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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概念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
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 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 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 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 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 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 使其著作权。”(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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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
• “‘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 或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 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实施条例》第11条2款) • 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 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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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