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的规定
对招标方式下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分析

对招标方式下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分析作者:乔瑞堂来源:《中国市场》2008年第09期摘要:对于委托作品,在著作权的归属方面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受托人享有著作权,委托人只有基于作者著作权的转让或者被许可使用,才享有著作财产权。
在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时,委托人基于委托合同应当享有排他的使用权,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应当是委托人使用作品所支付的报酬。
关键词:委托作品;著作权;著作权许可使用一、案情介绍2000年12月,某设计中心与张某签订协议,约定:张某以某设计中心业务经理身份,以某设计中心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2001年春,张某以某设计中心的名义邀请林某参加某中学校园雕塑竞标活动,林某以其作品《启航》参加。
《启航》中标后,张某给付林某5000元钱。
后张某以某设计中心名义与某中学签订了校园雕塑《启航》的设计、制作、安装协议书,雕塑总造价15.1万元,其中设计费1万元。
《启航》的安装工作在某中学完成后,林某一纸诉状将某中学诉至法院,称:《启航》是原告为被告招标所创作,虽中标,但并未许可其使用该作品,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请求法院确认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判令被告赔偿损失2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林某是《启航》作品的著作权人;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准确定位是正确解决纠纷的前提所谓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中最基础的内容,对它的准确定位与判定,关系到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其产生、发展。
只有对民事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透彻分析,才能解决纠纷,平息矛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涉及多种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有:第一,某设计中心与张某之间的雇佣合同关系;第二,某设计中心与某中学之间的招投标关系;第三,某设计中心与某中学之间的《启航》作品的设计、制作、安装合同关系;第四,林某对《启航》作品的著作权关系;第五,林某与某设计中心的委托创作关系;第六,林某、某设计中心与某中学之间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关系。
著作权归属探析——评我国的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制度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J un l f h n c u nv ri f ce c n e h oo y S ca S i c s dt n) o ra o C a g h nU i s yo S i ea d c n lg { o i ce e io e t n T l n E i
根据立法 , 职务作品是公 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 作任务所创作的作 品, 其构成要件有 二: 第一 , 作品的作者 同
单 位 之 间 必须 是 一 种 职 务性 的上 下 级 关 系 , 即劳 动 法或 者 类 似劳 动 法 ( 如 国家 公 务员 同国 家机 关 或 者事 业 单位 之 间 的 ) 例
的实际情况 , 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的三类作 品提 出全面的整合意见。 [ 关键词] 委托作 品; 职务作 品; 法人作 品; 离; 分 重构 [ 中图分类号] D9 3 2. 4 [ 文献标识码] A
[ 作者简介 ] 邹晓纽( 9 0 , , 17 -)女 博士, 副教授 , 究方 向为法理 学、 研 知识产权法、 法社会学。
业投资者对著作权 的分配成为著作权法关心的问题 , 国著 我 作权法也不例外 , 规定了委托作品 、 职务作 品和法人作品对此
进行规范 , 但是存在不少 问题 , 拟对此进行探讨 。
一
范 围内的优先使用权 ; 而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主要归属于单
位 , 作人 只享 有 署 名 权 。前 者 采 用 在著 作 权 不 能分 割 的 基 创 础 上 平衡 双 方 利 益 , 而后 者 则 直接 采 用 权利 分 割 配置 , 都 能 但
者和财力投 资者 的分野。但是 “ 实践 中确实存在需要由法人 出面并且直接享有著作权 的作 品。 尽管这类作品同个人作品 相 比数量不是很大 , 但是也有必要予 以规范” 于是法人作 品 ,
著作权法上合法来源的认定

著作权法上合法来源的认定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发布权和转让权等。
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和维护,而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著作权的合法来源,即著作权的产生和获取。
一、著作权法中对合法来源认定的规定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品的著作权,从作品创作完成时产生。
”这表明著作权的产生是由作品的创作完成而产生的,因此,只有通过创作来取得著作权是获得著作权的最基本的途径。
此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取得著作权的合法途径,例如,规定在雇佣、委托创作、共同创作、合作创作等情况下著作权的归属等。
其中,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受雇所创作的作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受雇单位享有著作权。
”这表明,在雇佣关系下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权属于雇主。
同样,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属于受托人。
”表明委托关系下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权属于受托人。
此外,著作权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了共同创作、合作创作等情况下著作权归属的规定,具体规定了共同创作、合作创作中,著作权的归属权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比例。
二、如何认定著作权的合法来源在认定著作权的合法来源时,需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来进行判断。
具体步骤如下:1. 判断是否符合创作的要求首先,需要检查作品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创作的要求,即是否具备独创性、客观表现形式和审美价值等方面的特征,并是否能够通过创作过程来证明作者对该作品的创作过程。
2. 判断著作权是否属于合法获得如果该作品获得著作权的过程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例如该作品是盗版作品或者是未经原著作权人授权的翻译或转载作品等,就不能认定该著作权的来源为合法。
反之,如果该作品是通过创作、雇佣、委托、共同创作、合作创作等合法途径获得著作权,则可以认定该著作权的来源为合法。
3. 判断著作权是否被侵权如果在著作权的所有权归属上存在争议或者被侵权,就需要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关事实,例如,在雇佣关系下所创作的作品,是否存在违反雇佣合同的情况,还需确认是否存在其他多方参与创作而产生的著作权侵权等,只有排除所有著作权争议和侵权问题,才能认定该著作权的来源为合法。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则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判定规则【原创】文/汐溟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确立了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判定规则: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为了平衡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对其作了细化补充: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由此设定了我国处理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三个基本规则:约定优先、无约定归受托人和保护委托人使用权。
约定优先是指允许委托人与受托人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来约定著作权归属,法律对其意思自治的结果予以肯定、尊重,该规则彰显了委托作品的独特性。
我国实行的是创作产生著作权制度,基于创作事实自动产生著作权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而委托作品却允许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对著作权的归属自由约定,允许非创作者的委托人基于非创作事实而取得著作权。
这属于著作权法基本精神的例外情形。
约定优先的前提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具备委托创作合同关系并于其间对著作权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委托创作合同并非意味着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关系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处理特定事务,合同的标的是处理特定事务的行为。
而委托创作合同中,受托人严格按照委托人所设定的要求、标准和条件完成特定的工作成果,合同标的是劳动的最终成果。
因此,具备承揽合同的特质,委托创作合同应属于承揽合同的性质。
司法实务中判定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通常遵循如下程序:首先,承揽合同关系的成立是适用“约定优先”原则的前提,判断其成立与否通常是司法审查的初始程序。
其次,判断委托创作合同中委托人、受托人如何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尽管在理论界、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极大的争论,但笔者认为,委托创作合同中可以自由约定的对象既包括对著作财产权的约定,也包含对著作人身权的约定,即允许实际创作作品的受托人放弃包括署名权在内一切权利,而仅仅保留获得报酬权。
2017司法考试三卷考点练习题:委托作品著作权

2017司法考试三卷考点练习题:委托作品著作权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司法考试三卷考点练习题:委托作品著作权”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委托作品是指作为受托人的作者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和要求而创作的作品。
关于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解决,没有订立合同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为保护作者权益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作者本人。
【例题】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设计并制作产品包装盒,未签订书面合同。
丙在市场上发现该产品包装盒上未经其许可使用了其画《翠竹》作为背景图案。
如果该产品包装盒的整体设计也构成美术图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第58题,多选)A.产品包装盒的版权属于甲公司B.乙公司侵害了丙的复制权C.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侵权行为不知情,但仍构成侵权D.甲公司不能对产品包装盒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答案】BCD【解析】《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本题中甲乙公司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素以产品包装盒的版权属于受托人乙,A项说法错误。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乙公司制作的包装盒上未经丙许可使用了其画《翠竹》作为背景图案,乙的该行为侵害了丙的复制权,所以B是正确的。
甲公司将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产品包装盒投入市场,尽管甲并不知情,但仍然属于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作品,依然构成侵权(侵权是事实行为),所以C是正确的。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题中,由于该产品包装盒上使用了他人的作品,甲公司不能对产品包装盒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因此D项正确。
委托作品归属约定不明问题疏证

(一)二值逻辑中的“不明确表态” 逻辑学的基本规律包括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只有遵循这些规律下的推理和论证活动,才 能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有逻辑性、论证具有说服力。 其 [6](P159) 中,排中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 个相互矛盾的思想不能同假,其中必有一真。确如亚里士多德指出,在矛盾的陈述之间不允许有任何居间者, 而对于一事物必须要么肯定要么否定其某一方面。[7](P80)具言之,在二值逻辑语境下,有“p和┐p”,是相互否定 的两个判断,二者所提供选言判断的选言支已经穷尽,在这组判断中必须从中肯定一个,不能两个都加以否定, 否则会出现“不两可”的逻辑错误。例如,有人说“火星上有生物”,有人说“火星上没有生物”,这两个相互矛盾 的命题,必定一假一真,不可能同真或同假———“说火星上有生物对,说没有也对”,因此,排中律的根本逻辑特 征就在于它排除了中间可能性。[8](P159)那 么 究 竟 哪 个 是 真 哪 个 是 假,这 就 超 出 了 逻 辑 学 的 研 究 范 畴,而 落 入 其 他具体的、实践的科学领域,即判断的真要靠实践确定。 换言 [9](P161) 之,形式逻辑是专门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 的科学,其不直接研究思维的内容及其真实性的问题。[10]如果有人说“火星上有没有生物尚不明确”,这种“不 明确表态”的行为与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相互否定的思想不承认其中必有一真是不相同的,其并非犯了“不 两可”的逻辑错误,而知识 的 缺 陷 和 错 误,因 为 该 问 题 在 没 有 得 到 科 学 的 解 答 之 前,谁 也 不 能 简 单 的 肯 定 (说 “有”)或简单的否定(说“无”)。[11]质 言 之,“不 明 确 表 态 ”的 陈 述 不 属 于 二 值 逻 辑 下 的 任 何 一 种 逻 辑 形 态,不 是思维形式的居间者。否则,在任何情形下要求人们作出是或否的判断是不道德的,甚至是专制的。唯物辩证 法认为,客观事物矛盾的暴露是渐进的,加之人类认知能力的缺陷和既有知识的匮乏,不能立马断定真假,这即 说明,“不明确表态”处于人类认知 的 暂 时 性、过 渡 性 阶 段,并 非 对 客 观 事 物 的 直 接 判 断,需 要 在 辩 证 唯 物 主 义 认识论下,运用科学的方法,剖析事物的矛盾,最终弄清事物的真与假、此或彼、存在与不存在。 (二)“合同未明确约定”的逻辑证伪 从第 17条第 1款的规定看,委托创作合同关于著作权的归属存在三种不同的情形:合同有约定、合同未明 确约定以及没有订立合同。应当指出 的 是,该 条 款 存 在 措 辞 的 不 规 范 性,此 处 “没 有 订 立 合 同 约 定 ”不 应 从 字 面上解释为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没 有 订 立 委 托 合 同,而 应 解 释 为 “合 同 没 有 约 定 ”,否 则 不 存 在 委 托 作 品 归 属 的法律问题。[12](P184)委托作品产生的前提是委托创作合同,那么关于在合同中如何约定作品的归属,从二值逻 辑的角度看只有两种情形———“P:委托创作合同中对著作权的归属有约定。┐p:委托创作合同中对著作权的 归属没有约定。”这是我们对合同内容 作 出 的 符 合 逻 辑 排 中 律 的 基 本 判 断。 显 然,P与 ┐ p之 间 是 具 有 矛 盾 关 系的两个命题,在同一委托创作合同 之 中,要 么 有 约 定,要 么 没 有 约 定,必 有 一 真 一 假,不 可 能 “既 约 定 又 没 约 定”。委托创作合同中对于著作权归属或有约定(p),或没有约定(┐p),是我们司法裁判者认定案件事实的最 终结果的两种形态,而不存在第三种情形———合同未明确约定。这就从逻辑上表明,委托创作合同中关于著作 权的归属,要么有约定,要么没有约定,二者必居其一,不存在“合同未明确约定”的第三种情形,否则将违背逻 辑排中律,犯了“不两可”的逻辑错误。 职是之故,如果认为“合同未明确约定”是独立于“合同有约定”和“合同没有约定”的第三种情形,其违背 了逻辑排中律,《著作权法》第 17条存在着重大逻辑漏洞;如果认为“合同未明确约定”只是司法者认定案件事 实的阶段性过程,是未对案件事实充分 分 析、解 剖 与 解 释 前 的 感 性 认 识,并 非 案 件 事 实 的 最 终 形 态,这 即 表 明 “合同未明确约定”这一表象需要解释,并且最终解释终点是委托创作合同对著作权归属有约定或没有约定。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归属有哪些规定?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归属有哪些规定?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那么,哪些人具有作者的资格,著作权属于谁?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归属有哪些规定?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那么,哪些人具有作者的资格,著作权属于谁?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归属有哪些特殊规定?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有作者资格的人该条规定:一、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三、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著作权归属的特殊规定:一、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二、两人共同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创作人共同享有;三、合作创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五、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单独行使著作权;七、职务作品,除应归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应归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著作权是指:“1、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八、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九、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其著作权仍归作者享有;十、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至继承人享有;十一、著作权属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法定的保护期依法转移至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其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国家享有。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现实困惑某广告公司接受某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制作宣传画册,其封面设计和内容版式设计及出版全部由广告公司负责,双方签订了合同。
广告公司让某印刷公司负责印刷画册。
印刷公司在画册上印制著作权人姓名的时候不知谁应当作为著作权人,那么本案中,谁是著作权人?是广告公司还是委托公司?律师说法委托作品,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
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在本案中,因并未提及广告公司与该公司之间是否就画册的著作权进行约定,可以认定为广告公司作为受托人享有该画册的著作权,印刷公司可以以广告公司为著作权人进行印刷。
温馨贴士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但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扩展提示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两种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不同于委托作品:(1)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
其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享有。
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2)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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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会有一些限制。
我国著作权保护上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
1、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
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
2、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
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
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
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
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
现实中,有些艺术摄影企业为了垄断顾客日后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对顾客的艺术照有著作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照片的底片。
对这种行为,顾客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
比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将该商标注册,都不得再以侵犯发表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该标识,也不得许可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
注意事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形的著作权归属有其特殊性,大家必须注意:
(1)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的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
讲话人或者报告人可以依据约定向执笔人给予适当的报酬。
(2)当事人合意以某人的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于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被记载的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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