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归属
专题二 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目录第一章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1)第二章具体著作权的归属一演绎作品 (1)二合作作品 (1)三汇编作品 (2)四影视作品 (2)五职务作品 (2)六委托作品 (3)七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 (3)八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4)九继承转移和承受转移 (4)第三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一邻接权 (4)二出版者权 (5)三表演者权 (6)四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7)五广播电视组织权 (8)第四章著作权许可使用 (9)第五章著作权转让 (10)第六章著作权质押 (10)第七章著作权限制一概述 (12)二种类 (12)三合理使用 (12)四法定许可 (14)五著作权穷竭 (15)六著作权其他限制 (16)第一章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一、一般归属原则:作者二、视为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
三、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第二章具体著作权的归属一、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一)概念指基于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作品。
(二)著作权归属与行使一种独创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
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一)概念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二)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1、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2、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3、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一)概念指将若干单独的作品或材料进行选择、汇集、编排而形成的作品。
(二)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1、一般归属——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2、汇编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著作权第二讲 著作权的取得和归属

4、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 其著作权 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 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 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12条
改编 翻译 注释:针对文字作品 整理:古籍校点、补遗等 临摹 演绎的原则 (1)演绎前:取得许可,尊重权利人 (2)演绎后:行使权利,不得侵权
<金陵之夜>导演署名权
张泽宇于1984年3月与钱江一道被电影厂任命为《金陵之夜》的导演。 他们两个接受任务后共同编写了导演分镜头剧本,并于1984年7月随摄 制组到外地进行实地拍摄。 但是到了9月,张泽字突然被厂里调回北京。原因是,有人向厂领 导反映,他在武汉外景地工作期间有不正当行为,曾被当地派出所传讯。 从此,他离开了摄制组。 在这之前,张泽宇已参加了武汉、南京、杭州3个外景地的拍摄, 完成了全片462个镜头中的202个镜头,并参加了编写分镜头剧本的前期 创作。此后的摄制工作由导演之一的钱江独立继续执导。 《金陵之夜》完成之后,电影厂取消了张泽宇在片头字幕演职员表 上的导演署名资格。这下,把张泽宇彻底激怒了。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状告他的单位侵犯了他个人的署名权。 此案自1985年立案,经过7年却迟迟没有审结。这期间,法院曾一 度提出退案,据知情者透露,原因是由于一个重要方面打来的电话。
8、、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一般归作者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 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 工作任务 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优 先使用。 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 使用该作品。 ——《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
著作权权利归属方式是什么

一、著作权权利归属方式是什么著作权归属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
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
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目前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各省直辖市主管部门备案部门申请登记,数字作品形式的著作权归属也可以通过各各种协会自办的第三方登记中心或有可信第三方支撑的能够证明作品备案存证时间的机构,也可以选择融合和集成各种数字版权技术和权威时间戳公证处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支撑的支持的大众版权认证保护平台进行自主存证和首次发布智能认证,取得作品归属权初步证明,需要时,通过司法鉴定,增强证据的法律效率是核心保障。
目前很多欧美国家盛行多年。
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二、著作权权利归属证明的规定著作权的作者在维权诉讼中,首先要证明自己享有权利。
关于权属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这就带动减轻了作者的举证责任,而把相反的责任推向了被告。
但是在诉讼实践中,很多作者并没有很好地证明自己的权利。
比如:录音录像制作者往往草率对待这一有利规定,在录音录像制品上的署名极不规范。
录音录像制品合法出版物上凝结了很多权利:歌词单上的署名可以证明词曲作者和表演者的权属;录音录像制品上的署名可以证明制作者的权属;封面上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标识也可以证明上述权属。
但是,很多唱片公司都漠视这一权利,在录音录像制品上没有规范的署名。
常见的是:把自己的商号甚至商号的简称列在著作权和邻接权标示的后面;把自己的英文名或英文名称的简称作为署名;把自己的商标(甚至是未注册商标)作为录制者的署名;把艺名、英文名、乐队名、部分姓名作为词曲作者和表演者的署名;或者歌词单、封面、包装物上的署名发生矛盾。
著作权法上合法来源的认定

著作权法上合法来源的认定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发布权和转让权等。
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和维护,而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著作权的合法来源,即著作权的产生和获取。
一、著作权法中对合法来源认定的规定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品的著作权,从作品创作完成时产生。
”这表明著作权的产生是由作品的创作完成而产生的,因此,只有通过创作来取得著作权是获得著作权的最基本的途径。
此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取得著作权的合法途径,例如,规定在雇佣、委托创作、共同创作、合作创作等情况下著作权的归属等。
其中,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受雇所创作的作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受雇单位享有著作权。
”这表明,在雇佣关系下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权属于雇主。
同样,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属于受托人。
”表明委托关系下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权属于受托人。
此外,著作权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了共同创作、合作创作等情况下著作权归属的规定,具体规定了共同创作、合作创作中,著作权的归属权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比例。
二、如何认定著作权的合法来源在认定著作权的合法来源时,需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来进行判断。
具体步骤如下:1. 判断是否符合创作的要求首先,需要检查作品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创作的要求,即是否具备独创性、客观表现形式和审美价值等方面的特征,并是否能够通过创作过程来证明作者对该作品的创作过程。
2. 判断著作权是否属于合法获得如果该作品获得著作权的过程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例如该作品是盗版作品或者是未经原著作权人授权的翻译或转载作品等,就不能认定该著作权的来源为合法。
反之,如果该作品是通过创作、雇佣、委托、共同创作、合作创作等合法途径获得著作权,则可以认定该著作权的来源为合法。
3. 判断著作权是否被侵权如果在著作权的所有权归属上存在争议或者被侵权,就需要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关事实,例如,在雇佣关系下所创作的作品,是否存在违反雇佣合同的情况,还需确认是否存在其他多方参与创作而产生的著作权侵权等,只有排除所有著作权争议和侵权问题,才能认定该著作权的来源为合法。
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属于谁

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属于谁
我们都知道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作品的创作者,但是还有⼀类特殊的作品的归属权是不⼀样的,那就是委托创作的作品,他的归属权有可能属于创作者,也有可能属于委托者,那么,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属于谁?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属于谁
1.委托合同有约定的,依据委托合同的约定确定著作权的归属。
2.委托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即归创作⼈。
此时委托⼈在约定的使⽤范围内享有使⽤作品的权利,双⽅没有约定使⽤作品范围的,委托⼈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的范围内免费使⽤该作品。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除著作权法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由他⼈执笔,本⼈审阅定稿并以本⼈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或者讲话⼈享有。
著作权⼈可以⽀付执笔⼈适当的报酬。
第⼗四条:当事⼈合意以特定⼈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传体作品,当事⼈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物享有,执笔⼈或整理⼈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可以向其⽀付适当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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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的归属1、著作权属于作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2、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4、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5、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6、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7、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著作权的归属协议

著作权的归属协议1. 引言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保护作者权益的法律制度。
在创意和创新变得越来越重要的今天,确保著作权的归属变得尤为重要。
著作权的归属协议就是在著作权产生时明确作者与他人之间的权益关系的一种法律文件。
本文档旨在介绍著作权的归属协议的概念、作用、要素和相关注意事项,以帮助各界人士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著作权的归属协议。
2. 著作权的归属协议的定义著作权的归属协议是指在著作权产生时,作者与他人之间就著作权的归属、使用和转让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
该协议明确了著作权的权益归属和使用范围,确保作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著作权的归属协议的作用著作权的归属协议具有以下几个重要作用:•明确权益归属:通过著作权的归属协议,可以明确作者与他人之间在著作权上的权益归属关系,避免产生争议和纠纷。
•保护作者权益:著作权的归属协议可以确保作者在著作权上的各项权益得到合理保护,如署名权、修改权、发行权等。
•规范使用行为:著作权的归属协议可以明确授权他人在何种条件下使用作品,防止他人未经许可进行超范围的使用。
•便于商业交易:著作权的归属协议为作品的商业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得合作双方可以依法进行转让、许可等交易。
4. 著作权的归属协议的要素著作权的归属协议通常包含以下要素:•甲方和乙方:明确参与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作品描述:对作品的名称、内容、形式等进行详细描述。
•权益归属:明确著作权的权益归属,例如完全所有权、部分使用权等。
•使用范围:对作品的使用范围和方式进行约定,包括地域、期限、媒体形式等。
•转让权利:明确著作权的转让方式和条件,如是否独家、是否需要支付许可费等。
•保护义务:确保双方对作品的合法使用和保护作出承诺。
•争议解决:约定对于可能发生的争议如何解决,一般选择合同签订地法院进行裁决。
5. 注意事项在签署著作权的归属协议前,双方应注意以下事项:•明确协议目的:确保双方对于协议的目的和效果有清晰的了解。
作品不同: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界定

作品不同: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界定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在保护期内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那么不同作品的归属应该如何界定呢?一、不同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界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者包括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以及被依法视为作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1、演绎作品改编、翻译、汇编、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统称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汇编、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数据库作品在汇编作品中,对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在选择或者编排上体现独创性而构成数据库的作品,这类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3、合作作品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专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此类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制片者享有。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5、法人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6、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在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其所在单位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而且在职务作品创作完成的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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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编,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 的表现形式或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eg.将小说改编成电影
• 翻译,是指将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 字。eg.将英文翻译成汉文 • 注释,是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 注释仅适用于文字作品
• 整理,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 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eg.古籍 的校点、补遗等。
• 3、两原告从未利用被告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涉案影片的分镜头台本, 原、被告双方就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也无任何约定。被告所谓 的组织影片主创人员深入生活与“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创作 无关。涉案影片的酬金和获奖奖励分配已收到,但其性质是劳务费, 与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无关。虽然“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 最终定稿系被告决定,但其创作却是两原告主动而为,应属于职务作 品,而非法人作品。4、虽然“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诞生于著 作权法施行之日前,但由于本案涉及的作品仍在保护期内,故著作权 法可回溯适用本案争议。在美术电影中,人物角色表演的载体是由人 创作的美术作品所虚拟的形象造型,其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先于电影而 存在,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独立于影片而由作者即两原告享有 著作权,而且映射在影片中的“葫芦娃”形象的著作权也应归两原告 所有,遂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葫芦兄弟》及其续集 《葫芦小金刚》系列剪纸动画电影中“葫芦娃”(即葫芦兄弟和金刚 葫芦娃)角色形象造型原创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原告胡进庆、吴云初 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 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 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 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 电影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 作者有权利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案例
• • • • • • • • • 动画角色造型著作权归属的认定(葫芦娃一二审) 一审: 原告胡进庆,男,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吴云初,男,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昶林,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 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汪天云,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曹岭,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宏,上海富兰德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经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不管是在 认定事实上还是在适用法律上都是完全错误的。海南经天公 司认为,原告已在一审庭审中以大量的证据证明被告的数据 库在八个方面与原告的数据库完全一样。除两方面外,被告 对原告指控其侵权的举证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与反驳证据,但 一审判决仅仅提及其中两个方面,而对其他六个方面只字不 提,这属于认定事实的错误;一审判决以原告与被告“双方 (法规数据库)在分类与用语上还是存在不同”为理由,认 定被告的法规数据库不构成对原告的法规数据库的侵权是认 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以被告的法规数据库在某 些特征上不仅与原告的法规数据库相同亦与案外人的法规数 据库相同,认定被告是复制了案外人的数据库,而不是复制 了原告的数据库,是严重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被告 的法规数据库在归纳的八个方面与原告的法规数据库相同, 相应的证据原告在一审开庭前已提交法院并经当庭质证,除 了个别点,被告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与反驳证据,因此恳请二 审法院予以认定。
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案例
• 我国首例法规数据库侵权案原告海南经天公司胜诉 • 海南经天公司1998年投资180万元完成开发并出版发行的 《中国大法规数据库》,被海口网威公司2000年将其解密 后,复制到其经营的《司法在线》网站上。经天公司将该 侵权的网上法规数据库,经过公证将其下载作为证据,愤 而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海口中院一审认为: “海南经天公司虽然对《中国大法规数据库》依法享有著 作权,但海口网威公司对自己的网站和所设置的网页也享 有合法的使用权和管理权。经天公司的数据库和网威公司 的网页虽均为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的收集和编排整 理,但双方在分类和用语上还是稍有不同”,“经天公司 的数据库和网威公司数据库中相同位置存有相同的‘▲’ 号等,因在案外人编制的《中国法律法规数据全库》中也 有”,因而认定其不构成侵权。 •
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案例
• 案例:王馥荔诉邓某某、北京出版社侵犯合作作品著作权 案 • 1993年前后,王馥荔与郑某某合作创作了《储安平你在哪 里》一文,并发表在《炎黄春秋》1993年第1期杂志上, 署名为王馥荔与郑某某。1994年,郑某某与北京出版社的 下级单位北京十月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北京 十月出版社出版郑某某的个人作品专辑《寻找储安平》。 该书内容为郑某某创作的几十篇文章,其中收录了王馥荔 与郑某某合作创作的《储安平你在哪里》一文,书中使用 的文章名称为《寻找储安平》,文章末尾标注“本文系与 王馥荔合写”。该书与储安平有关的文章仅此一篇。王馥 荔认为郑某某使用文章没有经过她的同意,侵犯了其著作 权,提起诉讼。
• 依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不可分割的,合作作者对著作 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 止他方行使。邓某在未经王某许可且未与其协商的情况下, 将双方的合作作品收入个人专集的行为,侵犯了王对该作 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王某与邓某的合作作品发 表时名称为《储安平你在哪里》,邓未与王协商,在专著 中擅自修改了文章的名称,侵犯了王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作 品修改权。 • 邓某在出版该作品前应先与王某协商一致;若不能协商一 致时,若王某无正当理由阻止,则邓某可以出版该作品。 出版时,不得擅自修改文章标题和内容;并将所获报酬合 理分配给王某。
著作权的归属
一、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 著作权属于作者,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著作权法》第11条第1款) • 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 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在这类情况下,法 律将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将著作权赋予法 人或其他组织,真正创作了作品的自然人则被排 除在外,既不是作者也不享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著作权。 • 一般来说,在作品上署名的人或组织为作者,著 作权也归署名者所有。(《著作权法》第11条第 4款)
• 原告胡进庆、吴云初诉称:1、早在《葫芦兄弟》摄制组成立之前的 1984年,原告胡进庆即开始创作“葫芦娃”造型美术作品并酝酿被告 方的第一部系列剪纸动画片。与现代动画电影不同,当时的剪纸动画 片需要导演用墨笔画出融剧情、文字、角色造型、拍摄方式于一体的 分镜头台本。1984年3月和1984年5月原告胡进庆分别绘制《葫芦兄 弟》第三集和第一、二集的分镜头台本,并勾勒出包含“葫芦娃”发 型、脸型、体型、服装、颈饰等特征的基本美术造型,确立用七色区 分七兄弟的原则。原告吴云初强化其葫芦冠饰,将胡进庆创作的“葫 芦娃”暗含葫芦形的菱形头饰、右边一片叶子改为头戴葫芦冠,左右 各点缀一片叶子,并勾画出“葫芦娃”美术造型的正面完善稿、侧面 稿和彩色稿,该美术造型经全厂征集评选于1985年年底被被告全部采 用,并运用于影片之中,故两原告成为“葫芦娃”角色造型形象的原 创作者。1986年3月至10月,原告胡进庆分别绘制《葫芦兄弟》第四 集至第十三集分镜头台本,交由两个摄制组分别拍摄。2、1988年1 月至6月原告胡进庆绘制《葫芦兄弟》续集《葫芦小金刚》六集分镜 头台本。“金刚葫芦娃”的造型与“葫芦娃” 基本一致,仅改为身穿 白衣、颈部佩戴金光闪闪的葫芦挂件。在上述两部影片的每集片尾均 标明“造型设计: 进庆、吴云初”,即表明被告承认两原告系“葫芦 娃”角色造型的创作人员。
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 演绎作品:在他人作品的基础上,通过重新创作 或改编而形成的作品。eg.将外国文学名著翻译成 中文 •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演绎者 • 演绎者在以他人作品为基础进行演绎创作时,应 当获得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演绎作品的作 者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他人就原作 享有的著作权。 • 《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 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由改编者、 翻译者、注释者和整理者享有。
•
被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辩称:1、系争角色造型是由两原告等人绘制草稿张 贴于摄制组内,经组内人员集体讨论修改,并经厂创作办公室、艺术委员会 反复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不断完善,最终由厂艺术委员会审定。原告胡进 庆依据定稿的剧本、角色造型、背景设计,绘制分镜头台本,该项工作是导 演的职责。被告并不否认两原告对系争角色造型所作贡献,但作品的创作系 在被告领导下,体现法人的意志,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系法人作品。署名为 两原告,是因为成立摄制组时确定的工作岗位是由两原告负责造型设计,并 由两原告具体执笔。2、涉案影片的摄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下,被告根 据国家下达的制片任务指标编制拍摄计划,报电影局审批后成立摄制组投入 拍摄,所有的摄制人员均受被告指派,工作任务由被告分配,应系摄制组集 体创作的作品,影片完成后也由国家按计划统包统销。涉案影片的主创人员 深入生活、投资拍摄、制作、出版发行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当时著作权法 尚未颁布,双方不可能签订合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3、根据单位规章制度 的规定,导演每年需完成一部长片(约20分钟)或二部短片(约10分钟)的 工作任务,其他创作人员参照导演的标准完成相应的工作。自《葫芦兄弟》 影片开始,对创作人员首次实行酬金制,《葫芦兄弟》还获得国内外多个奖 项,奖励已按比例发放给主创人员。4、创作“葫芦娃”角色造型是为了拍摄 影片,影片中的”葫芦娃”形象是连续的、动态的,截取任何一副画面而单 独使用,缺乏法律依据。角色造型不可以脱离影片单独使用,即使可以单独 使用,也应由被告享有著作权,这样更有利于动漫产业的发展。综上,被告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 同享有。(《著作权法》第13条) • 期限:著作权的保护期为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有生 之年加死后50年。 • 合作作品的构成要素: 1、合作作者具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合意。判 定合作作品的标准是,两个以上的作者在创作作品 的时候,具有将自己的创作成果合并为一个整体的 “意图”。 2、合作作者具有共同创作的行为。合作作品的 作者,必须在合意的基础上,为作品的完成付出了 直接的和实质性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