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的定义及其特征
行政权力及其制约

是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建立的检查、督促等自我 约束、制衡等自体监督体系。
优势和特点
监督内容更全面 监督方式更多样 监督程序更具有时效性
行政管理内部监督体系
内部监督体系的四种基本形式
一般监督
单向性或者称之为不对称性。权力的行使者可以让另 一个人去做他本不愿意做的实现,反之则不行。
强制性。权力不是说服教育,权力以服从为前提。 后果性。权力的运行会产生一定的后果
权力的来源
军事 力量
法律
经济理性Biblioteka 力量权力传统
个人 魅力
为什么会存在“权力”
自人类社会开始有组织行动依赖,权力就存在 了。为什么?
人民主权是政府权力的逻辑基础,没有人民主权就不可能有 政府权力。
政府是人民缔结契约、转让权利的结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行政管理者指示人民权利的具体执行着,其权力是人民赋予 的,必须承担起维护人民权利的义务;为防止政府滥用职权 和侵犯民权,人民可以通过各种形式来监督政府。
人民与政府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行政管理内部监督体系
行政管理内部监督体系
特种监督
指行政管理主体内部依法实行的针对专门的行政管 理活动进行的专业性监督,如审计监督、物价监督;
审计监督
是国家审计机关机型经济监督的一种活动,它有权依 法对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同国家财政有关 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核、 稽查活动
指基于组织层级和隶属关系,上下级行政管理机关间、同 级行政管理机关间以及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自身或公务员进 行的监督活动
专门监督
指在行政管理主体内部设专门监督机关,实行检查活动 国家行政监察机关
行政法最新版全文

行政法最新版全文行政法准备问题:行政与政府之间有何联系和区别?一、行政:内涵丰富的行政权运用十八届三中全会:“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
”经济调控、市场规制、社会管理、各类公共服务提供、环境保护、风险防范(一)关于行政定义的尝试行政:执行、管理。
行政法讨论“行政”,为“公行政”或“公共行政”。
形式意义上的行政:组织意义上的行政(行政主体)从事的各种活动,而不论是否具有管理执行性质。
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处理行政事务的国家活动,不论是否由组织意义的行政为之。
反面、消极或扣除说:由权力分立理论出发,扣除立法、司法之外的国家作用。
行政扣除依照宪法规定,代表国家的进行的高度政治性行为——统治行为、国家行为、外交行为正面、积极说:有学者尝试,如日本学者田中:近代行政,是在法之下,受法规制的同时,现实中具体地为积极实现国家目的而进行的,整体上具有统一的、连续的形成性国家活动。
(批评,行政裁量性,其他国家活动也具有积极性和目的性和统一性,行政未必必然是统一的、具体性或连续的。
行政的形态和手段丰富多样,见教材5-6页。
)行政的范围几乎所有社会活动领域,从摇篮到坟墓,从天上到地下,从过去到未来,从琐碎之事到重大决策……积极的行政不可定义,只可描述。
(二)行政的特征1、对社会产生形成作用。
面向未来,不断持续形成的一系列有目的的社会形成。
行政涉及的是社会之共同生活,对社会产生产生各方面的形成作用。
与司法的区别。
2、以追求公益为指向的活动。
行政应代表国家,经过充分的利益衡量,维护公益,其中可能对私益有所限制。
3、行政具有积极性或和前瞻性。
执行抽象的立法,使抽象规定转化为具体行动。
对于法律概括授权,积极主动,发挥创造性和能动性进行活动。
4、行政应受法的支配——合法性和合目的性兼顾5、行政的运作应注重沟通和配合6、行政活动的成果多表现为具体的执行措施比较:行政与立法和司法。
行政管理学第2章

(三)行政权力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区别
1.行政权力与立法权力 (1)权力的功能不同。前者的功能是执行法律,后者 的功能是制定法律。 (2)权力的作用范围不同。前者的作用范围只是行政 权力的所属范围,后者的作用范围是全社会性的。 2.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 (1)权力发生作用的性质不同。前者的性质是积极主 动,后者的性质是消极被动。 (2)权力发生作用的方向不同。前者是垂直的、自上 而下的,后者是横向的、平行的。
能社会化同步进行构成现代行政管理职能的又一 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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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职能理论 有限政府理论 政府干预理论 有选择地干预政府职能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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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政府理论
洛克:以自然法、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论证政府,认为
“既然政府得到的只是人们转让出来的有限权力,政 府的行为就一定有限的”。 边沁:从人性出发,强调以功利原则作为社会政治制 度的基础,强调政府应该负起保障人的健康、物价管 理、粮食供应和公民教育等任务,但对人们的经济活 动却不要干涉。 密尔:从人类需要自由的角度来论述问题的,反对政 府干预工业生产过程,也反对政府限制思想言论自由。 亚当· 斯密:“看不见的手”的市场经济理论,政府 不应干预市场的自由 。
(一)政府的一般内涵 广义说的政府,泛指一切国家政权机关,如立法机关,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一切公共机关。有代表性的 如英国《大众百科全书》的定义:“由政治单元在其 管辖的范围内制定规则和进行资源分配的机构。” 政府的功能 (1)立法; (2)司法; (3)执行,行政 管理."
2
狭义说的政府,专指一个国家的中央和地方的行政 机关。《美国百科全书》是这样界定的:“政府一 词适应于管理团体和国家的机构及其活动。通常它 指的是诸如英国或日本这些民族国家或其分支如省、 市地方政府的组织机构及法定程序。就这一方面而 言,政府对已经确认为某一民族国家中成员的事务 进行管理。由此可见,政府就是一个国家或社会的 代理机构。"
行政名词解释类

行政名词解释类1行政基本含义:指执掌政务,推行政令,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
对行政的三种理解(1)狭义行政说。
依据:三权分立说。
行政是指除国家立法、司法系统以外的行政系统所从事的活动。
以美国行政学家魏劳毕(也译魏洛比,代表作:1927《公共行政学原理》)为代表。
(2)广义行政说。
行政是指一种与政治相分离的,为了实现国家目的的执行活动、方法和技术。
以美国行政学家古德诺(代表作:1900《政治与行政》)为代表。
(3)最广义行政说。
行政就是指国家所有机关(包括立法、司法、行政各系统所属部门)和所有企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的管理。
2行政体制行政体制是国家为推行行政事务而建立的管理体制(体系和制度)。
它不仅涵盖各级政府自身内部的权力结构,也包括了使权力合理有效运行的一系列制度。
狭义上的行政体制就是为了确保国家目的的实现而确立的,关于政府的职能定位、权力配置、运行规则和法律保障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
广义上的行政体制除了狭义的界定外,还包括为顺利实现这些制度所匹配的相关制度(如公务员制度、社会自治组织制度、公共财政制度等)的总称。
3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是政治权力的一种,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原则,为有效执行国家意志,履行国家职能,对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而获得的一种强制力量。
内涵:第一,行政权力的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二,行政权力行使的根本目的是有效地执行国家意志,履行行政职能,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第三,行政权力的作用方式主要是强制性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令和各类政策;第四,行政权力的客体是整个社会,具有普遍性;第五,行政权力的是一种合法的强制力量,其性质从属国家政权的性质4棱柱型行政模式棱柱型行政模式是处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期间的一种行政模式。
第一章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的涵义与特征在中外学术论著中,人们对行政现象及其定义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从我国现实社会生活中去考查,主要从以下两种意义上使用行政:一是泛指各类社会组织对其所属机构、工作人员、财物以及其他各种内外部事务进行的组织、管理、处置等的活动。
这种广义上理解和使用的行政,既包括了公行政(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价值取向的行政),也包括了私行政(以组织的本体利益或私益为基本价值取向的行政)。
二是特指国家行政主体(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或执行国家公务的活动。
人们常说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之中的“行政”即是从这种意义而言的。
这种特定意义的行政属于公行政,属于公行政中的国家行政。
行政法上所说的行政,应当是指第二种意义上的行政。
基于此认识,我们对行政法上所说的行政做如下定义: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根据法律并为了执行法律而运用宪法、法律所赋予的国家行政权对国家事务与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其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1、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的活动。
这即是说实施行政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可以从事国家行政活动的组织,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虽然有可能成为广泛意义上的公行政主体,但非经法律、法规授权均不能成为实施国家行政活动的主体。
2、行政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活动。
这是行政有别于其他国家机关以及组织的活动的最重要特征。
所谓行政权,可以从以下两个层次来理解:其一,从宪法对国家权力分工的层面上而言,行政权是一种典型的国家权力,是与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等相对的概念范畴,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二,从具体化了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内容的层面而言,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所拥有的行政职权。
3、行政是根据法律并为了执行法律而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活动。
4、行政是运用国家行政权对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行政法基本概念1

从属于政治学,是政治学的一个分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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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
规范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行政诉讼法) 是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法律(行政法)的实施保障
行政复议程序(行政法调整)与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法调整) 通常是解决一个行政案件的前后两个阶段,二者紧密衔接和相互联系。
行政诉讼法 是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导言 ■行政法学的总体结构 :2 1 4 → 2个人、1件事、4个程序
官管民 1.行政管理 2.行政复议 民告官 3.行政诉讼 4.行政赔偿 行政主体 被申请人 被告 义务机关 官 相对人 申请人 原告 申请人 民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 事
■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基本理论+行政主体论+行政行为论+行政救济论
省法规1 市法规3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部 门 规 章
省规章1 市规章3
部委 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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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案例5:河南省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响应开封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来汴投资设立企 业,决定在开封市金明广场南侧开发建设高档住宅小区“浪漫之都”。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为落实招商引资 的 各项优惠政策,形成了“关于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综合开发项目的会议纪要”,包括人防费在内的 全 部税费以150万元总包干。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认为,文盛公司建设住宅小区,既没有按照规定修建战时可 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没有到人防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属于违法行为。经调查取证后,人防办公室于2004年 7月7日向文盛公司发出了违法行为告知书,并于同年9月16日向其发出了违法行为处理告知书,同年10月25日 作出了汴防处字„2004‟02号处理决定书,要求文盛公司交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225,464元。文盛公司认 为该数额高出上述会议纪要中的150万元的包干数额,于是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开封市人民政府 于2005年1月31日作出汴政复字„2005‟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文盛公司 仍不服,认为汴处字„2004‟02号处理决定书显失公正,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变更。另查,开封市人民防空办 公室作为开封市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防空法》第22条和《河南省实施<防空法>办法》第12 条、第28条的规定,享有对本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权力。其有权依 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收费许可证许可的收费标准,对文盛公司新建民用 建筑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书。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人防办作出的汴防 处字„2004‟02号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支持。依照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该处理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文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基本相同,并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思考问题:该案中涉及的“会议纪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章行政权力

一.行政权力的涵义
(一) 行政权力的概念 (二) 关于行政权力的各种学说 (三) 行政权力的结构 (四) 行政权力的特征
(一) 行政权力的概念
行政权力是国家行政机关依靠特定的强制手段, 为有效执行国家意志而依据宪法原则对全社会 进行管理的一种能力。
按照性质,权力可以划分为政治权力、经济权 力、社会权力等等。政治权力就是某一政治主 体依靠一定的政治强制力,为达到某种目标而 在实际政治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对于政治客体的 制约能力,凭借这种制约能力,政治主体拥有 对于社会价值的支配手段。在这里,政治主体 主要指政府、政党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社会 政治人物等。行政权力是政治权力的一种,它
是国家行政机关依靠特定的强制手段,为有效执行 国家意志而依据宪法原则对全社会进行管理的一种 能力。行政权力的这一定义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根据这个定义,行政权力的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1.行政权力的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 公务员;
世界各国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不尽一致,总体上 看存在三种类型: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小范围型, 主要指中央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 事务官;
2.行政权力和其他政治权力的关系(brief) 1)行政权力和立法权力的关系:从性质和作用看, 立法权力是各种社会权力集中的直接体现,其方向和 路径是多数人向少数人集中,是输入的过程和阶段; 行政权力则是由少数人向多数人的扩散,是输出的阶 段。从功能看,立法权力的功能是制定国家的法律和 政策,其作用是根据社会发展的情势和规律,概括出 社会活动和各种集体行动的准则与规则;行政权力则 是要执行国家法律,推行政府政策,其作用在于将立 法权力确定的制度规则和一般准则具体应用于行政权 力客体,即行政权力对象。
三. 行政权力的结构
第三章 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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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代行政权力
现代行政权力是与现代工业社会相适应的权力。 现代行政权力是与现代工业社会相适应的权力。这种行政权力 自主性增强。 与传统行政权力有很多不同的特点,表现之一就是自主性增强 与传统行政权力有很多不同的特点,表现之一就是自主性增强。
海泰超导HSE 海泰超导H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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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权力的来源
行政权力的来源问题关系到行政权力到底为谁服务的问题, 行政权力的来源问题关系到行政权力到底为谁服务的问题, 关系到行政权力的结构和行政权力行使方式的问题。 关系到行政权力的结构和行政权力行使方式的问题。
奉天承运、 奉天承运、君权神授
两 种 观 点
天赋人权、 天赋人权、主权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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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权力的重要基础是国家强制力。 、行政权力的重要基础是国家强制力。 强制手段是行政权力所有手段中最有效的手段。 强制手段是行政权力所有手段中最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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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权力的产生与发展
行政权力起源于人类社会的组织分工,萌芽于原始社会的管理权。 行政权力起源于人类社会的组织分工,萌芽于原始社会的管理权。
1、缺乏相应的行政体制; 、缺乏相应的行政体制 2、上下级之间等级制度不合理 、上下级之间等级制度不合理; 3、没有基于契约自由的任用制度和法制化的晋升、奖惩规则 、没有基于契约自由的任用制度和法制化的晋升、奖惩规则; 4、行政人员缺乏专门技术训练 、行政人员缺乏专门技术训练; 5、行政人员薪金不采用固定的货币形式支付。 、行政人员薪金不采用固定的货币形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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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性
行政权力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实现目的的手段。 行政权力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实现目的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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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权的定义极其特征行政权:行政权是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利。
行政权的特征:1)公益性;2)执行性;3)法律从属性;4)单方意志性;5)强制性;6)不可自由处置性;7)优先性与收益性。
2、行政关系(4个)主要有4种: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
3、行政法的特点1)缺乏统一完备的实体法法典;2)行政职权职责具有统一性;3)行政法律规范立,改,废的经常性。
4)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5)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
4、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行政法非制定法法源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1)宪法与法律;2)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3)行政立法(包括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4)国际条约与协定。
行政法非制定法法源:1)法律解释;2)判例;3)习惯与惯例;4)行政法理。
5、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合理行政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2)合理行政原则;包括a)公平公正原则;b)考虑相关因素原则;c)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3)程序正当原则;包括a)行政公开原则;b)公众参与原则;c)回避原则;4)高效便民原则;包括a)行政效率原则;b)便利当事人原则;5)诚实守信原则;包括a)行政信息真实原则;b)信赖保护原则;6)责权统一原则。
6、行政法的效力等级就行政法的效力而言,首先要遵守2个原则,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先法;就具体而言,1)宪法>法律;2)法律>行政法规;3)行政法规>部门规章;7、行政法主体的含义及范围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或者个人,行政法主体只指那些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行政法主体主要有2大类1)行政主体2)行政相对人;具体来说,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则包括国家公务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8、行政机关有有哪些?就我国现行行政体系而言,行政机关主要分为以下几大类:1)中央行政机关,主要有国务院,国务院正式工作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与办事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2)一般地方行政机关;3)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4)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目前主要指香港与澳门)9、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及其他们的区别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
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该设立机构管理该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
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最大的区别在于,派出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而派出机构则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除非它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10、公务员的范围、处分、救济途径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我国的公务员范围主要由以下几类: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工作的公务员。
公务员的处分主要由以下几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务员处分的救济途径: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11、行政相对人的概述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12、行政法制监督(私权利监督和公权利监督)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包括私权利监督和公权力监督,公权力监督主要是指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a.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立法的监督,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政府规章的监督,c.国家权力机关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监督;2)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a.人民法院的监督,b.人民检察院的监督;3)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a.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b.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
私权利主要是指个人组织可以通过向有关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起诉,或者通过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舆论工具对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揭露曝光,从而实现行政法制监督的目的。
要注意的是,公权力监督一般是直接的,私权利监督一般是间接的,通过各种途径推动公权力进行监督。
13、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特征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包括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1)对象的普遍性。
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政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准立法性。
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特征,并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发布等一系列程序。
4)不可诉性。
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如果相对方对抽象行政行为有异议,认为它们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4、行政立法的主体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且仅限于高层行政机关,只有下列行政机关才能进行行政立法: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15、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行政法规规章有如下情形的可以由有权机关与以改变或者撤销,a.超越权限的,b.违反上位法规定的,c.违背法定程序的。
1)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地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3)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4)省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正当的规章16、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以下几类:1)依据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行政行为的条件可以分为,依申请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依职权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规划,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2)依据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可以分为,拘束的具体行政行为;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3)依据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可以分为,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4)依据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可以分为,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17、行政许可定义、(设定权)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布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设定就是法律规范的一般禁止,而行政许可的事实就是对是否可以解除一般禁止依法作出判断的过程,其目的是对符合和具备资格的特定对象解禁。
18、行政给付原则、行政信赖保护原则行政给付原则:1)公平公正平等原则;2)信赖保护与持续给付原则;3)行政给付与助成性行政指导相结合原则;4)行政规范透明的原则行政信赖保护原则:1)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或公定力。
2)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违法行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加以赔偿。
3)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这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4)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但这种改变需利益最大化。
19、行政处罚的种类、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一事不再罚原则: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2)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与人身自由的处罚;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与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与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20、行政指导行为及其概念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的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它的3个特征:1)行政性;2)多样性;3)自愿性。
21、行政合同的概念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职能,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过协商设立变更终止双方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22、行政事实行为(法律和事实行为的区别)、行政听证制度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可致权益损害性的三大特征。
两者的区别:行政法律行为就是在行政机关的意思下,达到其想要的法律效果,如:行政许可,发许可证给申请人,这是它想要的效果;行政事实行为就是违背了行政机关意思或不是行政机关的意思,但在行政行为中造成这样的事实,如: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违法将他人打伤,这个打伤的事实行为,就不是行政行为,因其不是行政机关的意思或者说不是其要的行政行为的效果,是一个事实行为,不能复议不能诉讼,但可以申请赔偿!行政听证制度: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
23、行政复议概述,范围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