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产品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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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备案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备案

公示方式:国家 卫生健康委员会 官网、省级卫生 健康行政部门官 网及其他指定媒 体
查询方式:通过 国家卫生健康委 员会官网、省级 卫生健康行政部 门官网等途径查 询
公示与查询时间: 自备案之日起, 长期公示并接受 查询
备案变更与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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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变更:在备案有效期 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 要变更产品信息、生产工 艺、配方、原材料等关键 技术参数时,需要向所在 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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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证明材料。
康行政部门会对备案的 消毒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包括现场检查、资料审查 等。如果发现存在不符合 卫生安全要求的情况,将 会责令生产企业进行整改,
并可能撤销备案。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备案监管
监管部门与职责
监管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职责:制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备案相关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备案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等
促进经济发展:消毒产品市场需 求不断增长,加强消毒产品卫生 安全评价备案管理可以促进相关 产业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
促进消毒产业发展
提升消毒产品质量:备案制度可以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规范消毒市场秩序:备案制度可以规范消毒产品的市场秩序,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保障消 费者的权益。

标签和说明书应 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标准规范 等要求,不得有 虚假夸大、误导
消费者的内容
标签和说明书应 清晰易读,方便 消费者正确使用
产品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备案程序
备案申请材料准备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证明 消毒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 消毒产品的配方、主要成分及生产工艺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一、背景介绍随着新冠病毒的全球爆发,消毒产品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

如何保证消毒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成为当前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本报告旨在对消毒产品的卫生安全性进行评价,并提出相关的建议与措施。

二、评价基本内容1、消毒产品的安全性评价对消毒产品的配方、成分进行分析,评估其是否含有有害物质,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对消毒产品的生产工艺、设备、环境等关键环节进行抽样检测,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2、消毒产品的卫生效果评价通过对消毒产品的杀菌、灭病毒效果进行实验,评估其卫生效果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另外,还需对消毒产品的使用方法、使用场所及环境等方面进行评估分析,以确保消毒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卫生效果。

3、消毒产品质量控制评价对消毒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等方面进行监督,对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

同时,建立消毒产品质量跟踪系统,对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三、评价结果与建议1、评价结果消毒产品的质量总体较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在卫生效果方面,消毒产品的杀菌和灭病毒效果也达到了国家标准要求。

但是,在消毒产品的使用方法、使用场所等方面还存在不规范的现象,需要加强消毒产品的使用培训,提高消费者对消毒产品的使用正确率。

2、建议与措施(1)制定消毒产品生产标准,并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

通过建立可追溯的生产记录体系,保证消毒产品质量的可控性。

(2)对消毒产品生产环节和生产设备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消毒产品的生产过程安全、高效。

(3)加强消毒产品使用培训,提高消费者的使用正确率。

并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对消毒产品使用场所等方面的监督。

(4)建立消毒产品质量评估机制,对各类消毒产品进行定期评估,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四、总结本次评价旨在对消毒产品的卫生安全性进行评估,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措施。

消毒产品的卫生安全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政府、企业和消费者都应该共同努力,确保消毒产品的卫生安全性。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释义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释义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释义一、消毒产品的成分和配方。

评价规定要求对消毒产品的成分和配方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评价,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且不含有可能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的有害成分。

二、消毒产品的消毒效果。

评价规定要求对消毒产品进行消毒效果的评价,以确定其在不同条件下对各种病原微生物的杀灭效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并且是否能够在不同场合下达到预期的消毒效果。

三、消毒产品的安全性。

评价规定要求对消毒产品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包括对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有害气体、残留物和其他危害因素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四、消毒产品的包装和标识。

评价规定要求对消毒产品的包装和标识进行评价,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且是否能够为用户提供清晰的使用说明和安全警示。

五、消毒产品的贮存和运输。

评价规定要求对消毒产品的贮存和运输条件进行评价,以保证产品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不会因受潮、温度过高或者其他因素而导致质量下降或者安全隐患。

总的来说,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是确保消毒产品能够安全有效地使用的重要保障措施,对于提高消毒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是为了保障人们在使用消毒产品时能够有效地预防疾病和传染病的传播,确保使用过程中不会对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更好地了解消毒产品相关标准和要求,促进行业内的技术创新,提高产品品质和安全性,让公众更加放心地使用这些产品。

消毒产品的成分和配方是评价的重点之一。

要求对消毒产品的成分和配方进行严格的分析和评价,以确保其不含有任何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化学成分。

此外,评价规定还要求消毒产品的使用说明中应包括产品成分的具体描述,以及相关安全注意事项,以便用户能够正确地使用和储存这些产品。

消毒产品的消毒效果是其最核心的功能之一。

因此,评价规定要求对消毒产品进行消毒效果的全面评价。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健康的重视,消毒产品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
要的角色。

消毒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成为了一项紧迫且必要的工作。

本报告旨在对消毒产品的卫生安全性进行全面评价,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

首先,我们对消毒产品的成分进行了详细分析。

消毒产品的成分直接关系到其
对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的杀灭效果,也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

经过检测,我们发现该产品所含成分符合国家标准,无任何有害物质成分,对人体和环境无毒无害。

其次,我们对消毒产品的杀菌效果进行了实验评估。

通过模拟真实环境中的细菌、病毒污染情况,对消毒产品进行了杀菌效果测试。

结果显示,该产品对大部分常见病原微生物具有较好的杀灭效果,能够有效保障使用场所的卫生安全。

此外,我们还对消毒产品的使用安全性进行了评价。

包括产品的使用方法、使
用注意事项、储存条件等方面。

经过实地调研和用户反馈,我们得出结论,该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且易于操作,符合大众使用习惯。

最后,我们对消毒产品的持久性和环境安全性进行了研究。

通过长期跟踪观察
和实验数据分析,我们发现该产品具有较好的持久杀菌效果,且在使用后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符合环保要求。

综上所述,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显示,该产品在成分安全、杀菌效果、
使用安全性、持久性和环境安全性等方面均表现出色,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可放心使用。

希望本报告能够为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消毒产品提供参考,也为相关部门监管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消毒产品安全评估备案制度

消毒产品安全评估备案制度

消毒产品安全评估备案制度
消毒产品安全评估备案制度是指消毒产品在上市前需要经过专门的安全评估,并进行备案登记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障消毒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减少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的风险和危害。

首先,消毒产品安全评估备案制度对消毒产品的安全性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安全评估阶段,消毒产品需经过一系列的实验和测试,以评估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其中包括对活性成分的浓度和毒性进行测试,评估其对人体的刺激性、致敏性和致癌性等。

只有经过严格的科学评估后,符合安全要求的消毒产品才能进行备案登记。

其次,消毒产品安全评估备案制度还对消毒产品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消毒产品在备案登记前需经过实验验证,验证其对目标病原体的杀灭率或抑制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只有具备足够的杀菌效果,消毒产品才能被允许上市销售。

此外,消毒产品安全评估备案制度还对消毒产品的使用说明、标识和包装等进行规范管理。

消毒产品的使用说明应明确指导用户正确使用产品,以确保产品的安全和有效性。

消毒产品的标识和包装也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最后,消毒产品安全评估备案制度还建立了监管机制和追溯制度,对上市后的消毒产品进行监督和调查。

如果发现消毒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标准要求,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
罚措施,保护消费者和公众的权益。

总的来说,消毒产品安全评估备案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对保障消毒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起到了积极作用。

它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安全、可靠的消毒产品选择,也为企业提供了规范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一篇: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卫生行政许可改革、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企业自律,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等单位和个人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有效性、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不需要取得产品卫生许可的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的卫生安全评价:(一)紫外线杀菌灯。

(二)食具消毒柜(限于符合GB17988 《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求》的产品)。

(三)压力蒸汽灭菌器。

(四)75%单方乙醇消毒液。

(五)符合《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的产品。

(六)抗(抑)菌制剂。

(七)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不需要进行产品卫生许可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

第三条产品责任单位应对符合本规定适用范围的消毒产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消毒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产品上市前、后,产品责任单位无需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产品卫生安全评价的责任单位是指依法承担因产品缺陷而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法人单位。

委托生产加工时,特指委托方。

第四条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内容包括产品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执行标准,其中,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还包括产品配方、原料,消毒器械还应包括产品结构图。

第五条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的产品配方、原料的卫生安全评价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一)75%单方乙醇消毒液中的乙醇应符合《药典》或GB 10343《食用酒精》的规定,水应符合《药典》中纯化水的要求。

(二)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和戊二醛类消毒剂配方、原料的级别、含量等质量要求应符合《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其中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含量波动范围应在±15%内。

(三)抗(抑)菌制剂配方、原料应符合GB 15979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等国家或行业有关质量要求,禁、限用物质应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生部关于发布皮肤粘膜消毒剂中部分成分限量值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14号)及卫生部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添加抗生素、抗真菌药物和激素。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是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物品,它们能有效杀灭细菌、病毒和真菌,保障人们的健康安全。

然而,由于消毒产品的种类繁多,使用方法复杂,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有必要对消毒产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规定,以确保人们在使用消毒产品时不会对健康造成危害。

首先,对消毒产品的成分和杀菌机制进行全面评估。

消毒产品的成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能含有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

同时,消毒产品的杀菌机制也需要经过科学验证,确保其能够有效杀灭细菌和病毒,而不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

其次,对消毒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进行详细规定。

消毒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对于其杀菌效果至关重要,因此需要在产品包装上清晰地标明使用方法,并在说明书中详细介绍使用注意事项。

同时,需要对不同类型的消毒产品进行分类规定,确保用户能够根据需要选择适合的产品,并正确使用。

另外,对消毒产品的储存和运输条件进行规范。

消毒产品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需要避免受潮、高温等影响,以免影响其杀菌效果。

因此,有必要对消毒产品的储存和运输条件进行具体规定,确保产品在整个供应链中都能够保持良好的品质。

最后,对消毒产品的质量检测和监督管理进行加强。

消毒产品的质量检测是保障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环节,需要建立健全的检测体系,并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只有确保消毒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才能够保障人们的健康安全。

总之,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是保障人们健康安全的重要举措,需要对消毒产品的成分、使用方法、储存条件和质量检测等方面进行全面规定,以确保消毒产品能够安全有效地使用,为人们的健康保驾护航。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为人们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消毒产品。

消毒产品有哪些安全评价检测项目?

消毒产品有哪些安全评价检测项目?

检测|消毒产品有哪些安全评价检测项目?消毒产品在上市之前都需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评价,这主要出于对消毒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的考,同时也是国家卫生监督部门的要求。

消毒产品主要包括了消毒剂、消毒器械、抗菌剂、抑菌剂、杀菌灯、消毒柜、灭菌器等等产品。

在我国消毒产品主要分为第一类消毒产品、第二类消毒产品。

它们的划分依据主要参考用于医疗器械和非医疗器械的消毒产品。

安全评价检测项目主要为消毒产品的理化指标、杀灭微生物指标、抑制微生物指标、毒理安全性指标、指示物技术指标等。

当然不仅在上市前,上市以后的消毒产品在改变配方结构等卫生指标时,也需要进行安全检测评价。

消毒剂检测评价指标有效成分含量测定、稳定性试验、pH值测定、铅汞砷测定、金属腐蚀试验、微生物污染指标测定、黄金色葡萄球菌灭杀试验、大肠杆菌灭杀试验、铜绿干担保均灭杀试验、白色念珠菌灭杀试验、黑曲霉菌灭杀试验、龟分枝杆菌灭杀试验、脊髓灰质炎病毒灭活试验、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杀灭试验、连续使用稳定性试验、模拟现场试验、现场试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急性吸入毒性试验、皮肤刺激试验、眼刺激试验、阴道黏膜刺激试验、致突变试验等乙醇、戊二醛、次氯酸钠类、漂白粉和漂粉精消毒剂检测项目有效成分含量测定、稳定性试验、pH值测定、大肠杆菌灭杀试验、黄金色葡萄球菌灭杀试验、龟分枝杆菌灭杀试验、脊髓灰质炎病毒灭活试验、白色念珠菌灭杀试验、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杀灭试验、连续使用稳定性试验、模拟现场试验、总体性能试验、中和剂鉴定试验消毒器械检测项目杀灭微生物因子强度、金属腐蚀性试验、工作环境空气中相应有害杀微生物因子的测定、铅、砷、汞的测定、总体性能试验、微生物杀灭试验化学指示物、生物指示物检验项目含菌量测定、存活时间和杀灭时间测定、D 值测定、化学指示物颜色变化情况、测定紫外线强度比较测定、消毒剂浓度比较测定、稳定性试验灭菌物品包装物检验项目无菌有效期鉴定试验、质量测定、灭菌因子穿透性能测定、灭菌对包装标识的影响、透气性包装材料微生物屏障试验、不透气性包装材料渗透试验、灭菌因子残留量测定、包装材料有效期试验抗菌制剂、抑菌制剂检验项目有效成分含量测定、稳定性试验、pH值测定、铅汞砷测定、细菌菌落总数检测试验、肠菌群检测试验、真菌菌落总数检测试验、致病性化脓菌检测试验、大肠杆菌杀灭试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杀灭试验、白色念珠菌杀灭试验、其他微生物杀灭试验、大肠杆菌抑菌试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抑菌试验、白色念珠菌抑菌试验、其他微生物抑菌试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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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2014年6月2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以国卫监督发〔2014〕36号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该《规定》共18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
国卫监督发〔201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取消行政许可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委组织修订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可从我委网站“综合监督”栏目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批件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有效期满按照本《规定》要求将其相关资料转换为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备案;国家卫生计生委《通告》(国卫通〔2013〕4号)中列出已通过技术审查的消毒产品,于2014年9月30日前按照本《规定》要求将其相关资料转换为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备案。

[1-2]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6月27日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卫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有效性、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消毒产品用途、使用对象的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皮肤黏膜消毒剂,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除第一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学指示物,以及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

第三类是风险程度较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除抗(抑)菌制剂外的卫生用品。

同一个消毒产品涉及不同类别时,应当以较高风险类别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不需要行政审批的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

第四条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消毒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产品责任单位是指依法承担因产品缺陷而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国产产品责任单位为生产企业,委托生产加工时,特指委托方;进口产品的责任单位为在华责任单位。

第五条卫生安全评价内容包括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检验报告(含结论)、企业标准或质量标准、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批文情况。

其中,消毒剂、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还包括产品配方,消毒器械还应当包括产品主要元器件、结构图。

第六条消毒产品的配方应当与实际生产的一致,配方的书写格式和要求见附件1。

第七条消毒产品原材料的级别、纯度和消毒器械主要元器件等原材料要求应当符合相应消毒产品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和企业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消毒器械的结构图应当与实际生产产品的结构一致,并标明主要元器件名称、技术参数和数量。

第九条消毒产品的标签(铭牌)、说明书应当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和相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产品责任单位在对消毒产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时,应当对消毒产品进行检验,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所有检验项目应当使用同一个批次产品完成(检验项目及要求见附件2)。

第十一条消毒产品的检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进行。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消毒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在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从事消毒产品检验活动。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依据消毒产品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和检验规范开展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含结论),对检验数据和
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如果卫生标准、技术规范没有明确检验方法,可按照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产品重新进行检验:
(一)实际生产地址迁移、另设分厂或车间、转委托生产加工的。

其中,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应当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测定、原液稳定性试验、pH值测定;消毒器械应当进行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测定,不具备杀菌因子测定条件的应当进行模拟现场试验;生物指示物应当进行含菌量测定,化学指示物应当进行颜色变化情况测定,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应当进行灭菌因子穿透性能测定;
(二)消毒剂、抗(抑)菌制剂延长产品有效期的,应当进行有效成分含量、pH值、一项抗力最强的微生物杀灭(或抑制)试验和稳定性试验;使用原送检样品的只需做稳定性试验;
(三)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抗(抑)菌制剂增加使用范围或改变使用方法的,应当进行相应的理化、微生物杀灭(或抑制)和毒理试验。

第十三条国产产品企业标准和进口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毒剂、抗(抑)菌制剂产品标准应当包括原材料卫生质量要求(包括级别、纯度)、技术要求(包括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学指标、杀灭微生物指标)及其检验方法、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等;消毒器械标准应当包括名称与型号、原材料、主要元器件技术参数、技术要求(包括杀菌因子强度、杀灭微生物指标)及其检验方法、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等;
(二)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和规定要求,并不低于相应产品卫生标准;
(三)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
(四)国产产品的企业标准应当依法备案,并在有效期内。

第十四条产品责任单位的卫生安全评价应当形成完整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和评价资料两部分(格式见附件3)。

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为四年,第二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长期有效。

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时,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4)。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形式审查,资料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产品责任单位出具备案凭证(备案凭证见附件5),并对备案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加盖骑缝章。

已完成卫生安全评价的产品上市后,产品如有改变(配方或结构、生产工艺)或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相关内容,保证所评价产品与所生产销售产品相符,同时到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前,生产企业应当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和备案。

在对消毒产品进行检验时,只作关键项目。

其中,消毒(灭菌)剂检验项目为有效成分含量、pH值和一项抗力最强的微生物杀灭试验,消毒(灭菌)器械检验项目为主要杀菌因子强度和一项抗力最强的微生物杀灭试验,生物指示物检验项目为含菌量的测定,灭菌化学指示物检验项目为颜色变化情况的测定。

两年内国家监督抽检合格的检验项目可不再做。

第十五条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在经营、使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前,应当索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复印件。

其中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的评价资料只包括标签(铭牌)、说明书、检验报告结论、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及报关单。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开展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情况的卫生监督检查。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或卫生质量不合格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理:
(一)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
(二)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未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
(三)出具虚假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
(四)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评价项目不全的或评价报告结果显示产品不符合要求上市销售、使用的;
(五)消毒产品有效期过期的;
(六)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未重新进行检验的;
(七)产品上市后如有改变(配方或结构、生产工艺)或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未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进行更新的。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配方的书写格式和要求
附件2 检验项目及要求
附件3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附件4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登记表
附件5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凭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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