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得信息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601872招商轮船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872 证券简称:招商轮船公告编号:2021[041]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行权期:2021年7月19日至2022年7月18日(包含首尾两日)●行权价格:人民币3.03元/股●可行权份数:19,697,664份●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批准情况1、2019年1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股票期权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股票期权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董事中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9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招商轮船股票期权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19年3月28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9〕133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本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则同意本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4、2019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招商轮船股票期权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梅安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草案)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草案)为保证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公司薪酬体系,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长期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考核办法。
第一条考核原则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对考核对象进行评价,使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管理和工作效率,实现公司价值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二条考核对象(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管理人员。
(二)预留激励对象,即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经董事会批准后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第三条考核程序(一)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负责激励对象考核分数的计算、考核结果的材料汇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将对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报告提交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由其做出决议。
第四条考核期间与次数(一)考核期间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解禁前一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在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按照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时间安排,每年度考核一次。
第五条解锁条件同时满足绩效考核要求以及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3、中国证监会认定违法违规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范本整理版三篇

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范本整理版三篇一、引言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上市公司为了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激励员工为公司的长期发展贡献力量,纷纷推出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有效的激励手段,可以将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业绩紧密结合起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本文将为您整理三篇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范本,以供参考。
二、范本一(一)激励计划的目的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确定依据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为《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
2、范围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三)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和数量1、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_____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
(四)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1、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_____年。
2、授予日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3、限售期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_____个月内为限售期。
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解除限售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内,按照以下安排解除限售: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日起_____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_____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_____%。
限制性股票解读

相关规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 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 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 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 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 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 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一、董事会关于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 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说明。 1、禁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之日即2011年8月9日起1年为禁售期,授予日 后的第一个周年日可申请解锁获授标的股票总数的30% ;至2012年8月9日,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禁 售期已届满。 2、 满足解锁条件情况说明 (1)汉得信息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公司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 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由于限制性股票会在授予当期提高公司的成本费用,而按照税法原则 ,这部分费用不能用来抵税,在上市公司税收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的 前提下,对公司的所得税费用没有影响,因此当年该上市公司净利润 的净减少值应该与费用的增加值相当。 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员工在授予日,按照获得股票市价计量的总额与支 出的象征性价格之间的差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的公告 》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2012年8月2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 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条件成就可解锁的议 案》,一致同意按照《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相关事宜,本次 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62.315万股,占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97%。具体内容如 下:
股权激励经典案例解析之光明

光明乳业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方案继2010年推出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后,2014年2月,光明乳业发布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光明乳业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要点模块一:激励模式采用限制性股票模式。
模块二:激励对象(一)确定激励对象的依据本计划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岗位价值及对公司业绩所做贡献等因素确定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不含境外企业员工)本计划激励对象共计210人,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在册员工总数8334人的2.5%。
所有被激励对象均在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已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并领取薪酬。
激励对象具体包括以下人员:(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根据章程规定应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3)经公司董事会认定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营销、技术和管理骨干。
(三)不得参与本计划的人员所列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成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4)依据公司相应的绩效评价办法,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成为本计划激励对象的人员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上述激励对象中,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配偶或直系近亲属。
模块三:激励额度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628.904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本公司截至本计划草案公告日股本总额的0.514%。
其中总经理郭本恒获得受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20万股,占限制性股票总量比例3.18%;其他7位高管分别为10万股,占限制性股票总量比例分别为1.59%。
600887伊利股份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书面表决)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87证券简称:伊利股份公告编号:临2013-023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书面表决)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伊利股份”)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依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对2013年6月2日书面(传真等)方式送达的《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书面表决)通知书》中的审议事项以书面(传真等)方式进行了表决。
应参加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十一名,实际参加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十一名,其中四名董事潘刚、刘春海、赵成霞、胡利平回避了此项表决。
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形成如下决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行权后剩余获授股票期权的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4票。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伊利股份”)于2006年12月28日经二00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证监会表示无异议后的〈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详见2006年12月29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2007年4月26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名单的议案》(详见2007年4月30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安排,伊利股份授予激励对象5,000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授权日起8年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一股伊利股份股票的权利。
股权激励方案范本

股权激励方案范本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股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为“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二)本计划由××股份董事会拟定,后由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三)制订本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2.激励和约束相结合;3.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职业经理团队利益一致,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4.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
(四)制订本计划的目的:1.倡导价值创造为导向的绩效文化,建立股东与职业经理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2.激励持续价值的创造,保证企业的长期稳健发展;3.帮助管理层平衡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4.吸引与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5.鼓励并奖励业务创新和变革精神,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第三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和股票数量××股份授予激励对象××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授权日起五年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一般××股份股票的权利。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股份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万股票。
第五章股票增值权的数量、分配、授权和执行第六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禁售期(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的5年时间。
激励对象依照激励计划全部行权、书面表示放弃、被终止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或激励计划出现终止事由,则对应范围的已行权、已放弃、已终止的全部股票期权均不再属于公司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组成部分。
敏感信息管理制度

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敏感信息的排查、归集、保密及披露管理工作,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2008]27号)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如下人员和机构: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2.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3.公司派驻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5.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机构。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部门。
证券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提前泄露,防止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五条 相关人员和部门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敏感信息进行排查,主要排查的事项如下:(一)常规交易事项包括: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包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上述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相关人员和部门应当按本制度及时报告: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l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l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或者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者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l000万元(或者l00万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券代码:300170 证券简称:汉得信息公告编号:2014-072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条件成就可解锁的议案》,一致同意按照《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相关事宜,本次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337,708股,占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99%。
具体内容如下:
一、董事会关于满足《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说明。
1、禁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为2011年8月9日,授予日的第36个月后可申请第三批即获授标的股票总数的40%解锁;至2014年8月28日,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禁售期已届满。
2、满足解锁条件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约定的业绩条件进行了审查,《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有解锁条件详见下表:
3、董事会关于公司业绩满足业绩条件的说明
《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约定的业绩条件共有两个,第一个条件是关于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的要求,第二个是关于净利润水平的要求。
1)关于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的要求
a)《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约定
《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的业绩条件为“2013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50%;以2010年度为基准年,2013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46%。
”
“以上净资产收益率与净利润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二者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净利润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b)对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计算方法的说明
根据上述约定,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二者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因此2013年净利润采用公司201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二者中的低者;而根据可比性原则,比较基期2010年也采用同口径指标。
即如果201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低于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则净利润增长率衡量的是公司201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相比201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的增长率。
c)计算结果
201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3,278,947.64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49,580,914.71元。
201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0,062,378.78元,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25,362,582.17元。
由于201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低于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因此2013年的净资产收益率采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结果为9.82%,高于激励计划设定的9.50%的收益率。
由于201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低于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因此净利润增长率计算的是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013年比2010
年增长的情况。
201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比201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152.84%,高于激励计划设定的146%的净利润增长率。
2)关于净利润水平的要求
a)《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约定
“解锁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08年、2009 年及2010年)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否则该年度应予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公司将以授予价格回购未能解锁的标的股票。
”
“如果公司在本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发生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对应净利润额不计入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净利润净增加额和净资产的计算。
”
b)对于上述指标的说明
上述约定包括两部分,一是解锁期内净利润不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08年、2009 年及2010年)净利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二是解锁期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08年、2009 年及201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c)相关指标的计算
单位:元
由上表可以看到,公司2013年净利润高于前三年平均值且不为负;201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高于前三年平均水平且不为负。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已满足《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解锁
期解锁条件,根据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之授权,同意按照《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期解锁相关事宜。
二、第三期可解锁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锁定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而公司在2013年、2014年分别实施了权益分派方案,具体如下:
1、 2013年7月11日,公司实施并完成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
2、 2014年6月30日,公司实施并完成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9.850981股。
因此,下表中第三期解锁数量均为按照上述分配方案调整之后的数量。
三、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的核实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期解
锁条件是否达成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股权激励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在2013年度个人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标准,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已达成,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期解锁相关事宜。
四、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
条件是否达成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及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中对股权激励股份第三次解锁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份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股权激励股份第三次解锁的条件已经达成,且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股份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同意公司办理《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225名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同时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等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对全体激励对象进行了2013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考核结果予以审核,确认公司所有激励对象2013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满意或以上标准,同意公司按《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办理第三期解锁事宜。
六、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之第三期解锁事宜之法律意见。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其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限已经届满并均已进入第三期解锁期限;公司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已满足了《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中所规定的第三期解锁条件,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公司已根据《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了对公司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三期解锁的相关程序,其《董事会决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七、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事宜的保荐意见。
兴业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认为汉得信息《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均已达成,汉得信息董事会本次申请办理第三期5,337,708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符合汉得信息《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