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W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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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

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

文化本身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

笼统地说,文化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们长期创造形成的产物。

同时又是一种历史现象,是社会历史的积淀物。

广义的文化是人类创造出来的所有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其中既包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具有意识形态性质的部分,由包括自然科学和技术,语言和文字等非意识形态的部分。

确切地说,文化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地理、风土人情、传统习俗、生活方式、文学艺术、行为规范、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

根据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的定义,文化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法律、道德、风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所获得的能力与习惯的复杂整体”。

其核心是作为精神产品的各种知识,其本质是传播。

文化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

文化是由人所创造,为人所特有的。

有了人类社会才有文化,文化是人们社会实践的产物。

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是指居住在中国地域内的中华民族及其祖先所创造的、为中华民族世世代代所继承发展的、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历史悠久、内涵博大精深、传统优良的文化。

它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文明的结晶,除了儒家文化这个核心内容外,还包含有其他文化形态,如道家文化、佛教文化等等。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被称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等,即为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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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IPO/GRTKF/IWG/2/INF/2原文:英文日期:2011年1月20日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第二届闭会期间工作组会议2011年2月21日至25日,日内瓦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重要词语汇编秘书处编拟的文件1. 在2010年12月6日至10日举行的第十七届会议上,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委员会”)决定,秘书处应按照第一届闭会期间工作组会议摘要报告(WIPO/GRTKF/IC/17/8)的建议,为第二届闭会期间工作组会议编拟和提供“一份信息文件,即与知识产权和传统知识相关的重要词语汇编”。

12. 目前这个文件尽量吸取以前委员会词语汇编中的词语和联合国及其他国际文献已有的词语。

本文件也考虑了从国家和地区法律及法律草案、多边文献、其他组织和程序以及词典中可以找到的定义和词语。

此外,各种定义基于委员会的工作文件、其他WIPO文件和其他WIPO工作计划的文件。

因此,经提议的定义并未列举穷尽。

其他用语也可能与知识产权和传统知识相关,所选词语也可以有其他的注释。

1第十七届委员会报告草案(WIPO/GRTKF/IC/17/12 Prov.1)。

3. 重要词语的选择基于工作文件WIPO/GRTKF/IC/18/5 Prov.和其他相关文件最常使用的词语。

附件中所选择和提议的定义不妨碍其他汇编或该委员会以前文件中包含的或其他国际、地区和国家文献或论坛中所包含的重要词语的定义。

重要用词的选择和所提议的定义无意表明词语的选择或其所提议的定义已经委员会参与者一致同意。

这是一份信息文件并且第二届闭会期间工作组(IWG2)既未被要求批准或采纳所选词语也未被要求批准或采纳其所提议的定义。

4. 根据其第十六届会议委员会的决定,一份“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重要词语汇编”(WIPO/GRTKF/IC/17/INF/13)已编拟。

上述汇编中所包含的一些词语亦囊括在本文件中,因为它们与传统知识相关。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传统知识产权范畴的是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传统知识产权范畴的是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传统知识产权范畴的是()。

A 使用权B 专利权C 商标权D 著作权正确答案: A扩展资料: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目前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在西方工业化时代形成的,之后的发展也是按照技术发达社会感觉到的需求进行的。

但近年来,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的土著人民、其他当地社区和政府要求对传统知识体系给予同等保护。

2000年,WIPO成员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IGC),并于2009年一致同意发展一部“国际法文书”(或多部文书),对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民间文学艺术)给予有效保护。

这样一部文书可以是给WIPO成员的一项建议,也可以是一部正式条约,对决定批准的国家有约束力。

传统知识的得名,不是因为古老。

它是有生命力的知识体,在一个具体社区内部一代代发展、维持和传承,往往构成社区文化或精神认同的一部分。

正因如此,它不便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现行制度一般向有名有姓的个人所创造的发明和原创作品授予限定时间的保护。

传统知识的生命力还意味着不易界定什么是“传统的”知识。

承认传统形式的创新与创造是可受保护的知识产权,将是国际法的一次历史性转向,使土著和当地社区及政府能够在他人使用其传统知识的问题上拥有发言权。

例如,这将可以保护传统疗法和土著艺术与音乐免受盗用,让社区能够对商业性开发施加控制并从中获得集体利益。

尽管WIPO正在进行的谈判主要由发展中国家发起和推动,但讨论并没有沿着“南北”界线泾渭分明。

各种社区和各国政府不一定观点相同,一些发达国家的政府,尤其是有土著人口的发达国家,也非常积极。

寻求建立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两种:•防御性保护旨在防止社区外的人取得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

例如,印度编制了一个可检索传统医学数据库,可以用作专利审查员评估专利申请时的“现有技术”证据。

该数据库源于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一起著名案件:美国专商局向姜黄疗伤用法授予了专利(随后撤销),而这种性质在印度的传统社区广为人知,在古老的梵文中也有记载。

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doc

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doc

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摘要]关于传统文化保护,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着不同的政策立场和立法取向。

基于传统文化的不同客体属性,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权利形态,即集体产权的知识产权和集体人权的文化权利。

根据国际公约精神,借鉴他国立法经验,中国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保护的双重权利制度。

[关键词]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传统文化保护是一个一直存在争议的重要问题。

在传统文化领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虽在国际层面缔结了公约,且大多数成员国也已有国内立法,但这一法律制度的一体化进程和国际约束力却有待加强;而对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民间文学艺术,是否给予权利保护,以及给予何种权利保护,并没有完全形成一致意见。

本文着力分析相关国际公约的立法意图,整理他国立法实践经验,探求权利制度的法律机理,以期为中国传统文化保护的制度安排提供些许有益的思想资料。

一、传统文化权益在《知识产权协定》中的法律命运世界贸易组织(iddot;拉什认为从信息领域、生物技术领域、通讯和软件领域产生出新的风险和危险[4])。

当今世界的文化风险,表现为民族国家文化主权的弱化和传统文化的边缘化。

目前,大约一万多个不同的社会群体生活在200多个国家之中。

文化多元化的全球伦理原则没有得到实现,[5]许多民族、部落的传统文化与所谓的主流文化、强势文化一直存在某种紧张状态。

某些国家以政治、经济、科技优势为后盾,借用国际贸易规则,在全球范围内推行强势文化战略,实行文化产业扩张,这即是文化霸权主义的出现。

dash;一个以知识产权为后盾的技术优势。

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巩固了发达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竞争优势,在重重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将很难利用最有价值的技术。

在过去,包括美国、日本等在内的许多国家曾经通过低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来增强本国的经济势力,但是,随着《知识产权协定》的出现,这种政策选择的机会已经向后来者关闭。

信息时代博物馆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WIPO《博物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简评

信息时代博物馆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WIPO《博物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简评

此外,发展中国家也开始自身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诉求,努力参与国际规 则制定,以实现更公平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四、结论
总的来说,知识产权与人权后TRIPS时代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是一个复杂而又 重要的问题。面对现有的挑战和不足,我们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和策略,进一 步推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首先,各国应加强国内知识产权立法与执法力度, 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从根本上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博物馆文创产业中,知识产权的创造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知识产权的创造 有利于保护传统文化的独特性和价值。博物馆作为保护和传承文化的机构,通 过将传统文化元素融入创意设计,可以生产出具有独特性的文化产品。这些文 化产品不仅具有观赏价值,还包含了深厚的历史和文化内涵。其次,知识产权 的创造有利于提高博物馆文创产业的竞争力。通过创造具有独特性和创新性的 文化产品,博物馆可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提高市场份额。
二、人权后TRIPS时代的知识产 权国际保护
TRIPS协议的出台标志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进入了一个新时期。然而,随着人 权观念的不断深化,人们开始TRIPS协议对于人权的影响。TRIPS协议在保护 知识产权的同时,有时会与人权产生冲突。例如,发达国家可能利用知识产权 保护来限制发展中国家人权的发展,如药品专利垄断问题等。因此,我们需要 探讨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机制,以协调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趋 势
为了应对现有的挑战,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首先,多 元化的保护机制正在形成。除了传统的国内法和国际公约,互联网上的数字版 权保护、数据库保护等新兴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逐渐兴起。其次,国际合作得 到了进一步加强。众多国家通过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 方式,共同推动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发展。

保护传统知识-WIPO

保护传统知识-WIPO

C 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WIPO/GRTKF/IC/24/4原文:英文日期:2013年1月10日第二十四届会议2013年4月22日至26日,日内瓦保护传统知识:条款草案秘书处编拟的文件1.在2012年4月16日至20日于日内瓦举行的第二十一届会议上,WIPO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政府间委员会”,IGC)委员会讨论了为该届会议编拟的所有工作文件和信息文件,尤其是文件WIPO/GRTKF/IC/21/4、WIPO/GRTKF/IC/21/5和WIPO/GRTKF/IC/21/INF/4和WIPO/GRTKF/IC/21/INF/8。

政府间委员会按照文件WO/GA/40/7中所载的大会任务授权,以这些文件和全会上发表的评论意见为基础,编拟了案文“保护传统知识:条款草案”。

政府间委员会决定,根据文件WO/GA/40/7中所载的委员会任务授权,将2012年4月20日会议闭幕时的该案文转送WIPO大会,由大会进行审议。

2. 案文“保护传统知识:条款草案”作为文件WO/GA/41/15的附件B转送2012年WIPO大会。

3. 2012年WIPO大会商定,“继续本着诚意,在有适当代表性的情况下进行密集谈判和参与,争取完成将确保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得到有效保护的一部或多部国际法律文书的案文”,并决定政府间委员会的工作“将以政府间委员会提交大会的现有案文为基础(文件WO/GA/41/15附件A、附件B和附件C)”。

WIPO大会还决定政府间委员会第二十四届会议讨论传统知识问题。

4. 现将文件WO/GA/41/15附件B作为附件附于本文件。

5. 请委员会对附件中所载的文件进行审查并发表评论意见,以拟订该文件的修订稿。

[后接附件]保护传统知识:条款草案引言本案文为WIPO大会的任务授权(载于文件WO/GA/40/7)所规定的政府间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闭幕时的成果。

事先知情同意的原则-WIPO

事先知情同意的原则-WIPO

CWIPO/GRTKF/IC/17/5原文:英文日期:2010年9月15日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第十七届会议2010年12月6日至10日,日内瓦保护传统知识:经修订的目标与原则秘书处编拟的文件导言1. 在2010年5月3日至7日举行的第十六届会议上,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委员会”)决定,秘书处应当“为委员会下届会议编制并提供:作为工作文件:文件WIPO/GRTKF/IC/16/5的另一稿草案。

该另一稿草案应由秘书处于2010年9月30日前提供。

草案中应明确指明委员会与会者在第十六届会议上提出的起草建议和意见,以及2010年7月31日前向秘书处提交的书面建议和意见。

对于具体的起草建议,应在脚注中注明来源。

对于所提的意见,应在文件的说明部分中加以说明,并注明来源。

草案中应明确解释以何种方式反映拟议的增加、删除、其他修正和意见。

观察员提出的起草建议应纳入说明部分,供成员国审议”。

11委员会第十六届会议报告草案(WIPO/GRTKF/IC/16/8 Prov. 2)。

2. 本工作文件即是工作文件WIPO/GRTKF/IC/16/5的修订稿,反映了委员会第十六届会议上提出的修正和作出的评论,以及第十六届会议决定中所指的闭会期间书面评论过程中收到的关于该文件的书面评论。

发来书面评论的有以下成员国:哥伦比亚、日本、俄罗斯联邦、瑞士和赞比亚;及以下经认可的观察员:学生与研究员岛国治理协会(AECG)、国际商会(ICC)和东南土著人民中心(SIPC)。

各项书面评论原样刊登在下列网址:http://www.wipo.int/tk/en/consultations/draft_provisions/comments-3.html。

本文件的编拟与结构3. 为了让本文件尽量简短、保持最新:(a) 附件中保留了文件WIPO/GRTKF/IC/9/5中对每项目标和原则的最初实质说明。

中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

中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

中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
中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了多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立法保护: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和法规,例如2005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保护和管理制度,强调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

2. 申遗保护:中国积极参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工作,将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请列入该名录,从而获得国际认可和保护。

3. 保护基地建设:中国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旨在保护、传承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这些基地提供培训、研究、展示等功能,帮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技艺。

4. 传承人培训:中国组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训班和工作坊,培养和选拔新一代传承人,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5. 文化遗产展示和推广:中国通过组织举办文化遗产展览、文化交流活动等方式,向公众展示和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增强人们的保护意识。

6. 社区参与和社会各界支持:中国鼓励社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社区活动和项目,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社区文化的一部分。

同时,社会各界也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和传承,提供资金、技术和专业支持。

综上所述,中国通过立法保护、申遗保护、保护基地建设、传承人培训、展示推广以及社区参与等多种措施,致力于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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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IPO/GRTKF/IC/18/4 REV.原文:英文日期:2011年4月14日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第十八届会议2011年5月9日至13日,日内瓦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条款草案秘书处编拟的文件导言1. 在2010年7月19日至23日举行的第一届闭会期间工作组(IWG 1)上,六个非正式、不限成员名额起草小组编拟了关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条款草案。

2010年7月23日,IWG 1全会对这些条款草案作了评论,并加以充实,增加了备选方案。

2. 按IWG 1的要求,秘书处编拟了一份文件,收入IWG 1上编拟的条款草案,作为文件WIPO/GRTKF/IC/17/9在2010年12月6日至10日举行的委员会第十七届会议(IGC 17)上提供。

除条款草案本身以外,该文件还包括(i) 相关起草小组报告员所作的介绍;(ii) 2010年7月23日IWG 1全会上专家对拟议条款所作的评论;以及(iii) 专家在同一天提出的其他备选方案。

3. 在IGC 17上,对WIPO/GRTKF/IC/17/9中所载的条款草案进行了讨论,委员会还成立了一个非正式不限名额起草小组,对条款作进一步完善。

4. 委员会注意到起草小组编拟的条款草案案文,该案文按委员会的要求,被附在委员会第十七届会议的报告之后。

委员会还要求把该案文作为本届会议的一份工作文件提供。

现将该案文作为附件附于本文件。

5. 此外,为争取进一步完善条款草案,尤其是减少备选方案和可选建议的数量,委员会请委员会主席在各位副主席的帮助下,在委员会下届会议之前与所有代表团进行非正式磋商,并在可能时编拟进一步的条款草案(主席案文),如委员会希望,交委员会下届会议审议。

主席未能编制出条款的进一步草案。

为此,特编写了一份关于磋商程序的说明,并作为文件WIPO/GRTKF/IC/18/INF/10印发。

6. 本文件是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条款草案(文件WIPO/GRTKF/IC/18/4)经修订的版本。

该版本中包括关于上文第5段所述的主席磋商程序方面的最新信息。

其他修改还包括,第四条第(4)款前后的方括号,以使当前的条款草案与载于文件WIPO/GRTKF/ IC/17/12/Prov.中的第十七届会议的报告一致。

本文件的编拟与结构7. 为了让本文件尽量简短、清楚,根据委员会第十七届会议的决定,在附件中,成员国提出的修正被写入案文。

建议的增补用下划线表示,成员国建议删除或提出疑问的文字用方括号括起。

观察员的文字建议,得到成员国支持的,也一并写入。

备选文字用斜线隔开。

脚注中的文字均非来自秘书处。

8.请委员会对附件中所载的条款进行审查并发表评论意见,以拟定这些条款的更新稿。

[后接附件]附件目标(以后讨论)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应以如下各项所述内容为目标:承认价值(i)承认土著人民及社区和传统及其他文化社区认为其文化遗产具有固有价值,包括社会、文化、精神、经济、科学、思想、商业和教育价值,并肯定传统文化和民间文艺构成造福于土著人民和传统及其他文化社区以及全人类的创新与创造框架;增进尊重(ii)增进人们对传统文化和民间文艺,以及对保存并维持这些文化和民间文艺表现形式的各族人民和各社区的尊严、文化完整及其哲学、思想和精神价值的尊重;满足各社区的实际需求(iii)以土著人民及社区和传统及其他文化社区直接表示的愿望和希望为指引,尊重其依国内法和国际法享有的权利,为实现这些人民和社区的福利及其可持续性经济、文化、环境和社会发展做贡献;防止盗用和滥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iv)向土著人民及社区和传统及其他文化社区提供法律和实际手段,包括有效的执法手段,以防止其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其[演绎形式][改编形式]被盗用,以及[控制]超出习惯和传统背景的使用方式,并促进公平分享因使用这些表现形式而产生的利益;对各社区赋予权力(v)在方式上做到公平兼顾各方利益,并有效地对土著人民及社区和传统及其他文化社区赋予权力,使其能对自己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有效行使权利和权力;维护习惯做法和社区合作(vi)尊重这些社区自身、内部和相互之间继续以其习惯的方式使用、发展、交流和传播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帮助保障传统文化(vii)帮助保存和保障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产生和维持的环境,以直接造福于土著人民及社区和传统及其他文化社区,并造福于全人类;鼓励社区创新与创造(viii)奖励和保护尤其是土著人民及社区和传统及其他文化社区进行基于传统的创造与创新;按照公平条款促进思想和艺术自由、研究和文化交流(ix)按照对土著人民及社区和传统及其他文化社区公平的条款,促进思想和艺术自由、研究实践和文化交流;帮助实现文化多样性(x)帮助促进和保护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促进[社区]土著人民及社区和传统及其他文化社区的发展及合法贸易活动(xi)在[社区]土著人民及社区和传统及其他文化社区及其成员愿意的情况下,通过发展和扩大传统创作和创新的营销机会等手段,促进人们利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进行[社区]土著人民及社区和传统及其他文化社区的发展,并承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是属于各社区的并能体现其自我特征的财产;预防未经授权的知识产权(xii)预防授予、行使和实施他人未经授权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其[演绎形式][改编形式]获得的知识产权;增强确定性、透明度和相互信任(xiii)增强土著人民及社区和传统及文化社区与学术、商业、政府、教育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其他使用者之间关系中的确定性、透明度和相互尊重与理解。

总指导原则(以后讨论)(a)反映相关社区的愿望和希望(b)平衡(c)尊重和符合国际和区域协定及文书(d)灵活性和综合性(e)对文化表现形式的具体特点和特征予以承认(f)与保护传统知识互补(g)尊重土著人民及[其他传统社区]社区和传统及其他文化社区的权利和对土著人民及[其他传统社区]社区和传统及其他文化社区负有义务(h)尊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习惯使用和传播方式(i)保护的有效性和可获得性第一条保护的客体1. “传统文化表现形式”1是指体现以及[代代相传]传承传统文化和知识的任何形式,不论是物质形式还是非物质形式,或者物质形式与非物质形式的组合,/是指第二条定义的受益人的物质或非物质创造形式,其中包括,但不限于:(a)语音或文字表现形式,例如故事、史诗、传说、诗歌、谜语及其他记叙性作品;词语、[标志、]名称[和符号];(b)[音乐或声音表现形式,例如歌曲[、节奏]和器乐,系典礼表现形式的声音;](c)动作表现形式,例如舞蹈、戏剧、仪式、典礼、在圣地和巡游中举行的典礼、[运动和[传统]]竞赛、木偶戏及其他表演,无论是已固定的还是未固定的;(d)物质表现形式,例如艺术的实体表现形式、[手工艺品、][化装游行服饰作品、][建筑]和物质[精神形式]及圣地。

2. 保护[应当]应延及系一族人民或一个社区,包括第二条定义的一个土著人民或当地社区和文化社区或民族的[独有]/象征/典型产物并[作为其社会或文化认同或者社会或文化遗产一部分而][属于]得到该人民或该社区使用和发展的任何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受保护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应当:(a)是[创造性智力活动]的产物,包括社区创造力[的产物];(b)表明土著人民及社区和传统及其他文化社区的文化与社会认同和文化遗产[具有真实性/是真正的特点];而且(c)系由民族、国家、土著人民及社区和传统及其他文化社区或由根据该土著人民及社区和传统及其他文化社区的土地保有习惯制度或法律/习惯规范体系或传统/祖传惯例有权利或有责任的个人所维持、使用或发展的,或者属于一个土著/传统社区。

3. 用来指称受保护客体的具体用词,应在国家、区域和次区域层面上决定。

1本案文中,“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民间文艺表现形式”为同义词。

第二条受益人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保护措施,应当/应使:备选方案一:土著人民、社区2和民族、当地社区和文化社区[及这些社区中的个人]备选方案二:人民和社区,[例如]包括土著人民、社区、当地社区、文化社区和/或民族及具体群体和家庭与少数民族受益[:]。

[[根据备选方案一:相关的国家/国内法律和/或习惯,备选方案二:其法律和/或习惯,包括习惯法和社区礼仪,]其系[被推定受托付][受托][保管和]保障[或由其持有]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并]或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作为其文化与社会认同和文化遗产的[特点或真正表现]象征加以维持、控制、使用或发展的。

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为一个民族所特有的,国家/国内法律所确定的机构。

]2脚注说明社区的不同层次。

第三条保护范围A条秘密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对于受益人/土著人民[或]当地或文化社区、或民族为之保密的受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该人民[或]社区或民族应当/应有办法通过适当而有效的[法律和实际]恰当措施,防止任何未经授权的固定、披露、使用和其他利用。

备选方案一B条为其他[受保护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保证的权利对于[受保护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应当有适当而有效的法律和实际措施确保第二条规定的有关受益人[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拥有授权和禁止进行下列活动的不可剥夺的专有集体权利:a) 对于词语、标志、名称和符号以外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固定;+ 复制;+ 公开表演;+ 翻译或改编;+ 向公众提供或传播;+ 发行;以及b) 对于系词语、标志、名称和符号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其演绎形式:+ 任何非传统用途的为商业目的的使用;+ 获得或行使知识产权;+ 许诺销售或销售被虚假表现为第二条定义的受益人创作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物品;+ 具有贬抑、冒犯第二条定义的受益人或虚假暗示与之有联系,或使其蒙受耻辱或名声败坏的任何使用[受保护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未经授权的使用者曾作出[真实善意]经证实的努力寻找这些权利的受益人,未找到的,在符合C条规定的情况下,受益人仅有权[为已进行的使用并在授权继续使用的情况下]获得合理报酬或利益分享。

]C条署名、声誉和完整受益人/土著人民[或]当地社区或民族应当有权被承认为受保护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来源,但省略不提系由使用方式所决定的除外,对于对该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进行任何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或进行其他减损行为,/包括在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任何虚假、混淆或误导性表示,暗示这些土著人民、当地社区和民族予以认可或与之有联系,可能有损于受益人/土著人民[或]当地社区[或民族]的声誉或完整性的行为,应当有权提出反对。

备选方案二B条第一条和第二条定义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受益人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应][应当]以合理、兼顾各方利益的方式予以保障。

关于精神利益,除非被证明不可能/除省略不提系由使用方式所决定的以外,受益人应有权被承认为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来源,对于对该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进行任何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或进行其他减损,可能有损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声誉或完整性的行为,应有权提出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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