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预授权纠纷案的法律思考
国内信用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支付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
然而,在信用证业务中,由于各方利益关系复杂,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文以某银行与某公司纠纷案为例,分析国内信用证法律纠纷的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某国某公司(以下简称“受益人”)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受益人支付100万美元的信用证款项。
随后,申请人向我国某银行(以下简称“开证行”)申请开立了一份信用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了单据。
在审单过程中,开证行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遂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要求开证行付款。
然而,开证行以单据不符点为由拒绝付款。
双方协商未果,申请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信用证单据不符点是否构成拒付理由?2. 开证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二、案例分析(一)信用证单据不符点是否构成拒付理由?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证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应当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进行审核。
如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开证行有权拒绝付款。
”在本案中,开证行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然而,关于单据不符点是否构成拒付理由,还需考虑以下因素:1. 单据不符点是否构成实质性的不符点?在本案中,开证行提出的单据不符点是否影响了申请人从受益人处获得货物的权利,或者导致申请人遭受损失?2. 单据不符点是否属于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可以合理预见的?在本案中,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是否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开证行提出的单据不符点构成实质性的不符点,且不属于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可以合理预见的,因此,开证行有权拒付。
(二)开证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虽然开证行有权拒付,但在某些情况下,开证行仍需承担付款责任。
以下情况可能导致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1. 开证行违反了审单义务。
在本案中,如果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未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导致单据不符点未被发现,则开证行需承担付款责任。
预授权事件公安厅下的红头文件

公安厅下的红头文件:预授权事件严查—通知1. 此次信用卡预授权事件涉及金额数百亿,央行、银联、工行、建行等多家银行及支付公司已就此事向公安部通报此事,请求公安部对全国公安机关针对各地超额套现案件的立案给予优先处理。
2. 目前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联已经开始要求,将实际情况决定交由辖区所在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信用卡套现行为属严重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以及《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有关规定。
触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将被处以最高无期徒刑,同时没收全部财产的刑事处罚—对已经被立案抓捕的持卡人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4. 现处理方式:持卡人主动在2014年1月24日之前还款,若在2014年1月24日之前仍未还清所有欠款,银行、银联将向持卡人所在辖区的公安机关报案。
银行工作中常见的法律诉讼问题及解决方案

银行工作中常见的法律诉讼问题及解决方案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和争议时有发生。
在这个过程中,很多法律诉讼问题会出现。
本文将就银行工作中常见的法律诉讼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方案展开讨论。
一、客户违约引发的法律诉讼问题1. 贷款违约客户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偿还贷款,银行可能会面临追讨欠款的情况。
解决方案可以是通过合同中的担保条款,要求担保方承担责任;或者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确保银行的合法权益。
2. 劣质抵押物如果客户提供的抵押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无法变现或价值大幅下降,银行可能会担心自身利益受损。
解决方案可以是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合同,要求客户提供其他具备足够价值的抵押物;或者通过协商,调整合同条款以保护双方权益。
3. 借款人个人破产借款人个人破产可能导致银行无法收回债权。
解决方案可以是通过法律途径参与债务清算或破产程序,争取最大程度地收回债务;或者通过与借款人进行协商,制定还款计划以减少损失。
二、银行违规操作引发的法律诉讼问题1. 利率操作违规银行在利率操作中如存在不当行为,可能涉及利率操纵、欺诈等违规行为。
解决方案可以是通过内部调查、整改和补救措施,避免进一步违规;或者向监管机构主动报告,并与监管机构合作解决问题。
2. 违规销售金融产品银行在销售金融产品时如存在虚假宣传、未充分披露风险等违规行为,可能面临客户的索赔和诉讼。
解决方案可以是与客户进行协商和调解,补偿客户损失;或者通过内部培训和监管加强,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涉及第三方的法律诉讼问题1. 身份盗窃及信用卡诈骗银行客户遭受身份盗窃或信用卡诈骗,可能会寻求银行的协助解决问题。
解决方案可以是与客户积极合作,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支持;或者与警方和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打击犯罪行为。
2. 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纠纷银行可能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合作关系,在支付过程中可能出现纠纷。
解决方案可以是根据合同的约定,与支付平台内部解决纠纷;或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的理解与适用(【作者】耿磊【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18〕19号)(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修改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以下简称《解释》)作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序号后,重新公布。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修改决定》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修改决定》的制定背景1997年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解释》,明确了信用卡诈骗罪等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定罪量刑和法律适用标准。
作为重要内容之一,《解释》针对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情形,明确了行为认定标准和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解释》施行以来,各级公安、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和《解释》的规定,依法惩治恶意透支和其他信用卡诈骗犯罪,有效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
但是,恶意透支与使用“伪卡”“假卡”“废卡”“冒用卡”等信用卡诈骗存在重大区别,本质上系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民事债权债务纠纷,不宜过分依靠刑法予以解决。
然而,经司法大数据分析发现,信用卡诈骗罪呈现出如下两个特点:(1)恶意透支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行为样态。
近五年,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一审年均结案1万件左右,占全部金融诈骗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八个罪名)的八成以上,恶意透支又占信用卡诈骗罪的八成,有的地方甚至达到95%。
信用卡预授权业务及其法律风险防控

文章 编号 :0 3 4 2 (0 9 0 — 1 4 0 10 — 6 5 2 0 ) 3 0 0 — 3
中图分 类号 :8 04 F3.
文献标识 码 : A
一
、
信 用卡预授 权业 务的 交易规 则
据有 关规定 通过 银行从 持卡人 的资金账 户 中扣收 持
信用 卡预 授权 指 特约 商户 通过 P S终端 渠 道 , O 就持 卡人预计 支付 金额 向发卡 机构索 取付 款承诺 的 过程 , 即银行 对持 卡 人 的账 户余 额 ( 信 用额 度 ) 或 预 先冻 结 , 结账 日再行 扣款 的过程 。 约商 户基 于对银 特
卡人 消费 金额 。 可以说 , 预授权 实质 上就是 特约商 户 与持 卡人 之间进 行押金 收付 的一种 交易形 式 。
【 金融与法 】
信 用卡预授权 业务及其 法律风险防控
肖亮 亮
( 中国工商银 行 总行, 北京 10 3 ) 0 0 2
摘 要 : 用卡预授 权 是一 项新 兴 的银 行 卡业 务 , 主要 意 义在 于通过信 用卡 支付 为持 卡人提 供 信 其
便 利快捷 的 消 费渠道 , 同时银 行 为特约 商户 资金 到账提 供 全 面保 证 。 当前 , 用卡 支付作 为现 信 金 结算 的替代模 式 , 市场 交 易中的作 用 日益 凸显 , 在 预授 权 业务 中各 方主体 的利 益 矛盾也 随之 增长, 由此产 生的 法律 问题 亟 待协调 。本文拟 通 过对预 授权 的 交 易过 程和 交 易规 则进 行介 绍 , 着 重分析预授 权所 涉相 关法律 问题 , 并针 对该项 业务 的风险 防控提 出意见 和建议 。
“信用卡预授权”你了解多少

随着假期的临近,汽车租赁市场迎来一个小高峰,不过很多市民对租车“预授权”这种消费方式不太熟悉,心存疑惑。
近日,走访省城多家汽车租赁公司,对租车“预授权”消费模式进行了了解。
疑问我的钱哪去了消费者“小红”她在省城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车消费,3月初还车时,门店员工刷去了1000元“违章预授权”,眼看过去二十多天了,这笔钱也没退回来,她担心这笔钱不能退还到自己卡上。
“‘预授权’是什么呀?”时女士提出了自己的疑问,显然,这个名词对她来说还很陌生。
小编发现,这种“预授权”的消费模式在一些高档酒店比较多。
上个月,省城的武先生入住酒店用信用卡消费,酒店服务人员刷去了500元。
第二天结账时,扣除当天入住酒店188元的费用,武先生发现剩余的312元还没有回到账户里。
于是,他赶紧打电话咨询银行的工作人员。
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像武先生的信用卡,结账当天的24点以后才能回到账户里。
解答消费者的钱跑不了据了解,“预授权”早已进入到持有信用卡一族的日常生活中。
所谓“信用卡预授权”,就是指发卡机构或其代理机构在特约商户扣款前,确认许可冻结额度的交易。
“预授权”会占用卡片的信用额度,当消费者对“预授权”进行正式结算时,该“预授权”将会被取消,“预授权”冻结的资金就会自动进入持卡人的账户。
更多的消费者体验“预授权”是在高档酒店。
在省城建设北路的一家高档酒店,服务人员张女士说,消费者入住时,酒店会收取与消费者居住天数对应的房租押金,这笔押金可以通过刷取“信用卡预授权”的形式来支付。
在退房时,酒店会按实际消费金额办理“预授权完成”手续进行结账,剩余的冻结资金将在结账当天的24点后被释放。
神州租车中原大区的赵慧军说,目前,汽车租赁刷取车辆押金及违章押金时,也可以通过刷取“预授权”的形式来完成,但这两笔“预授权”是分两次刷取的,一次是在取车的时候,刷取的是“租车押金预授权”,根据车型不同刷取3000元到5000元甚至更多;一次是在还车的时候,刷取的是“违章预授权”,通常为1000到2000元不等。
信用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法律法规

信用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法律法规信用卡作为现代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支付工具之一,在方便了人们的同时,也需要消费者对其权益有一定的了解与保护。
本文将探讨信用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保障自身的权益。
一、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意义信用卡的普及和广泛应用不仅方便了人们的生活,更提高了消费能力和消费水平。
然而,信用卡消费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和问题,例如个人信息泄露、虚假交易、恶意收费等。
因此,保护信用卡消费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助于促进消费者的信用意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普及。
消费者在享受信用卡便利的同时,也需要了解自己的权益,提高警惕性,以避免受到利益损害。
其次,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可以减少消费者与银行之间的纠纷和争议。
一旦发生问题,信用卡消费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维权的能力和成功率。
最后,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有助于维护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合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可以增强消费者对金融行业的信任度,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运作。
二、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具体保护措施1. 信息保护措施信用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是重要的资产,其保护至关重要。
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在信息收集、存储和传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消费者信息的安全。
此外,消费者在使用信用卡时也应注意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号码、密码等敏感信息,避免造成信息泄露的风险。
2. 消费者教育与知情权保护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信用卡消费者的教育,提高他们的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同时,消费者在选择信用卡产品时应对产品的细则、费用、授信额度、利率等有充分的了解,以便做出明智的消费决策。
3. 消费者权益维护机制政府和相关金融机构都设立了维护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机构和投诉举报渠道。
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可通过这些机构进行投诉和维权。
同时,消费者还可以借助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来解决纠纷。
预授权

预授权预授权是指持卡人在宾馆、酒店或出租公司消费,消费与结算不在同一时间完成,特约单位通过POS预先向发卡机构索要授权的行为。
信用卡预授权是指发卡机构或其代理机构在特约商户扣款前,确认许可冻结额度的交易。
预授权会占用卡片的信用额度,当客户对预授权进行结算时,该预授权将会被取消。
预授权发生后30天内,若客户没有进行结算,则该预授权将会被取消。
简单的说:信用卡预授权就是商户在持卡人消费前先冻结一部分资金,在消费完以后持卡人签字,商户才能正式扣掉这部分资金。
比如你去住酒店,先告诉酒店你要住几天,酒店会把住这几天需要的费用从你信用卡里冻结了,在你结帐离开酒店的时候确认消费金额后,酒店就会用你的卡片做预授权完成,这样就从你的卡里把实际消费金额扣除,酒店就收到这部分款项了。
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保证持卡人的信用卡里面的钱够当前消费使用。
优势:可以尽量避免跑单现象的出现。
如果客人做完预授权后没有买单就离开酒店,酒店可以向银联提出预授权完成的申请并提供客人消费单据和预授权单据。
这样银联就可以从跑单客人的卡里把钱划入酒店帐户。
信用卡预授权,是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
通俗来讲,就是一种预付款方式,可以理解为“押金”。
当消费者持信用卡订酒店或订机票时,银行会先冻结信用卡里一部分资金,作为商户消费的“押金”,在完成消费后,经持卡人签字确认即预授权确认,商户才能正式扣掉这部分资金。
预授权操作流程:预授权:POS机-主菜单-预授权-预授权-刷卡-输入授权金额-输入密码(若无密码则直接按确认键)-打印出预授权POS单过卡预授权完成:POS机-主菜单-预授权-预授权完成-刷卡-输入授权完成金额-确认-打印出预授权POS单不过卡预授权完成:POS机-主菜单-预授权-预授权完成-手输入卡号-手输卡片有效期-手输预授权码-手输授权日期-输入授权完成金额-确认-打印出预授权POS单信用卡预授权就是商户在持卡人消费前先冻结一部分资金,在消费完以后持卡人签字,商户才能正式扣掉这部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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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预授权纠纷案的法律思考【摘要】根据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银联)的有关统计数据表明,近年来,预授权类交易笔数占POS机成功交易的比重呈逐年稳步上升的趋势,但占POS机交易的比重相对较低,预授权业务尚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由于预授权业务还尚未为大众所熟知,其一般仅用于酒店宾馆类消费,而银行也未在客户开通信用卡业务时进行必要宣传,笔者在《中国银行信用卡章程》中甚至没有明确涉及预授权相关业务的条文。
本文通过一信用卡预授权纠纷案例,引出关于现阶段预授权交易过程及规则的一些法律关系,并进一步分析了信用卡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问题。
【关键字】信用卡;预授权;信用卡预授权;信用卡纠纷一、典型纠纷案例谢某与工行一支行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申领了卡号为427030004411xxxx牡丹贷记卡一张。
在申请表申请要求中的“消费密码选择”一栏中,谢某选择“消费使用密码,输密限额0元(含)以上使用密码”。
2010年8月14日,谢某通过携程公司客服电话预订了上海外滩茂悦大酒店三间江景房,入住时间为2010年8月17日至8月18日,入住天数为一天,房费为人民币2,013元(以下币种同)一间(含早餐),合计6,039元,支付方式为前台现付,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信用卡使用类型为:担保,订单号为:75491278。
携程公司客服人员明确告知谢某“此订单一经确认预订成功之后您不能取消,也不能更改。
如果没按照约定入住,我们将会扣除您一天的房费,一共是6,039元;如果3间房您有部分没有住,我们将扣除您没有住的每间房费2,013元。
”同时,谢某同意以卡号为427030004411xxxx的牡丹贷记卡进行担保,并向携程公司客服人员提供了卡号、发卡行、信用卡有效期、信用卡CVV最后三位校验码、持卡人姓名以及持卡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2010年8月17日,谢某致电携程公司客服人员,要求取消订单,携程公司客服人员告知其经和上海外滩茂悦大酒店协调后不同意谢某要求,当天如果不入住将会按照预订房间时的约定,扣除3间江景房房费合计6,039元。
谢某遂致电工行客服热线,要求拒付,工行客服人员明确表示由于卡未作冻结,建议做挂失处理并与商户协调。
2011年8月24日,谢某系争信用卡被扣划6,039元。
根据牡丹贷记个人卡对帐单,该笔款项的交易类型为“预授权确认”,金额为6,039元。
嗣后,由于谢某为该笔款项进行交涉,延期支付该笔款项,产生了利息和滞纳金,各方当事人确认该笔款项产生利息为101.19元,滞纳金29.78元,谢某已经向工行一支行归还上述款项合计6,169.97元。
2010年9月9日,携程公司汇划订单号为75491278、金额为6,039元的款项至“外滩茂悦大酒店”账户。
上海外滩茂悦大酒店认可房费已按双方协议扣除6,039元,同时载明“根据携程公司与我司的合作协议,凡携程公司提供担保的订单,在世博会期间,客人没有实际入住仍按协议收取房费”。
因协商无果,谢某一纸诉状将工行一支行和携程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上诉人谢伟在申领系争信用卡时,在申请表上明确选择“消费使用密码,输密金额0元(含)以上使用密码”。
两被上诉人进行信用卡扣款,应当遵循该约定。
两被上诉人在未事先告知持卡人的情况下进行“无密扣款”侵害了持卡人的财产权益,应赔偿其损失。
一、被上诉人工行一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谢伟损失人民币130.97元;二、被上诉人携程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上诉人谢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例的相关问题分析本案是一起由信用卡预授权引发的典型案例。
工行一支行与携程公司联合推出“信用卡担保”业务,并采取了“无密扣款”方式,在未事先告知持卡人扣款系采用“无密扣款”方式的情形下,工行一支行与携程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是本案的焦点所在。
在谢某与工行一支行明确约定凭密码消费的情形下,工行一支行与携程公司联合推出的信用卡担保进行“无密扣款”,存在过错,主要鉴于下述理由:1.违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即与谢某与工行一支行申领信用卡时“消费使用密码,输密金额0元(含)以上使用密码”之约定冲突。
2.同意信用卡担保不代表同意“无密扣款”。
预订酒店过程中,上诉人谢某向携程公司表示同意将信用卡作为担保,并将信用卡卡号、身份证号码、校验码等告知携程公司。
对持卡人谢某而言,其同意以信用卡担保的意思是明确的,但并不能得出告知上述事项就意味着授权银行和携程公司进行“无密扣款”。
3.银行在联合特约商户进行信用卡支付结算方式创新的同时,应充分尊重包括知情权、财产权在内的广大持卡人权利保护。
若新类型业务下信用卡扣划方式根本改变了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事先约定,应得到持卡人的明确同意。
本案最终认定携程公司与工行一支行构成共同侵权,在于充分注意到,就邮购服务中的信用卡担保及“无密扣款”,是携程公司与银行共同推出的一项新类型业务。
携程公司并不能超脱于个人与银行之间的信用卡划付法律关系。
具体如下:携程公司在信用卡担保及资金“无密扣款”的过程中,在该项支付业务的推出、信息披露等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
换言之,信用卡担保是这一新类型信用卡使用方式,是特约商户携程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要求客户提供的,且并未向其告知将进行“无密扣款”。
就此,本案系争侵权行为也不仅仅就在于工行一支行进行款项扣划之时,事实上,在携程公司根据其与工行一支行之间达成的协议,要求谢某进行信用卡担保,且在国内信用卡支付普遍凭密码或签字的情况下,未告知信用卡担保将进行“无密扣款”之时,携程公司就开始参与了“无密扣款”的侵权行为,其行为是整个侵权行为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故本案“无密扣款”非工行一支行单方所为,而是工行一支行与携程公司根据双方之间的协议,共同开展的一项业务,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侵害了广大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及财产权益。
要求携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从金融商事审判的价值取向来看,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金融创新业务和市场秩序、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①三、预授权业务及法律思考1、信用卡预授权中的法律关系预授权业务涉及三方主体——持卡人、银行、特约商户,三者之间形成三种相互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关系、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关系以及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关系。
②从预授权业务操作环节上看,上述三种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关联:持卡人为担保支付其与特约商户之间的交易款项,通过信用卡预授权使特约商户获得发卡银行无条件付款的承诺;特约商户因获得银行无条件付款的承诺,可以在未收到交易款项的情况下为持卡人提供服务;发卡银行因对特约商户做出无条件付款承诺,需冻结持卡人信用卡账户资金或相应信用额度;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完成交易后,发卡银行履行其付款承诺并扣收持卡人账户资金,同时完成特约商户资金结算。
从实际运作上看,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交易关系,一般认为在法律上与普通的商品买卖或服务关系并无不同。
依照一般交易习惯,消费者在入住酒店、租赁物品时,酒店、租赁公司通常要求消费者提前交付一定金额的押金,如果客户在接受服务后不付款,酒店、租赁公司或医院即可直接扣收押金。
预授权环节实际上就是将消费者交付押金的行为通过信用卡资金冻结的方式来完成,其法律效果则是特约商户获得银行在预授权金额范围内无条件付款的承诺,此时特约商户系基于对银行信用的信赖为持卡人提供服务;如果发生持卡人跑单的情形,特约商户即可通过银行从持卡人账户扣收消费金额。
预授权业务法律关系的核心主体是银行,银行通过与特约商户及持卡人签订信用卡受理合约、信用卡领用合约来确定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
交易过程中,银行冻结持卡人资金以保障特约商户的交易安全,预授权交易确认后,银行释放持卡人账户中的相应资金,完成消费交易。
因此,银行的担保作用是预授权交易中的基础,其法律地位及其行为性质直接决定了预授权业务的法律关系性质。
正如上述案例所提到的,当事人谢某在交易的过程中,并未表达对其所进行的消费进行支付确认的意思,而银行依据特约商户单方面的预授权确认,在当事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对其账户资金进行划扣,而这一行为是否也意味着持卡人对其财产的控制权在法律保护方面出现缺失?2、持卡人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在申请信用卡的过程中,消费者要填写申请书,声明接受银行的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定。
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都是银行单方面制定的格式条款,持卡人没有协商余地。
从《中国银行信用卡章程》③中不难发现,银行对持卡人的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而模糊化了银行的义务和持卡人的权利。
笔者粗略统计,《章程》中涉及的持卡人义务的条款有十三条,而关于发卡机构义务的规定仅有两条(提供密码及咨询服务)。
随着信用卡消费的普及,持卡人面临着层出不穷的商家陷阱、承担着前所未有的信用风险,在交易过程中不断出现信用卡诈骗及纠纷等法律问题。
在《章程》第十七条中规定,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款项。
然而,这一规定只有在特约商户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的前提下,才能够正常运行。
如果特约商户违背了市场的诚信原则,甚至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它将使持卡人处于交易的不利地位,甚至会对持卡人的声誉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在这种形式下,持卡人无法对消费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检验和申辩,在双方的消费合同纠纷未解决之前,只要持卡人欠银行的款项到期,银行仍然会向持卡人催收款项甚至开始记收罚息,这对持卡人显然是不公平的。
而这也是为什么会发生上述信用卡纠纷案例的原因之一。
3、三方应当承担的风险防范义务在这一交易过程中,银行有告知持卡人义务。
预授权业务是一项新兴的具有专业技术性的银行业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对该业务流程环节的把握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的熟知程度处于相对弱势。
因此,在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均处于强势地位的银行应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
实践中,银行通常通过格式合同与特约商户、信用卡申请人约定权利义务。
在缔约过程中,银行应详细提示对方当事人业务操作流程、特别注意事项、各种潜在风险等,并如实回答对方当事人提出的疑义。
应当指出的是,银行出具的格式合同须在风险提示方面作出明显标识,使对方当事人知悉潜在风险,防止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因标识不明显而产生责任推诿。
④持卡人的事先判断义务。
作为消费者,持卡人应选择适合的结算方式,因其一旦选择预授权,则银行在接收到预授权确认的指示下,须履行无条件付款义务,也就是说,选择预授权的交易方式即等于承认银行的独立担保地位。
对于持卡人而言,选择预授权作为交易方式,在发生消费交易纠纷时,最为妥善的解决方法应当是主动与商户协商解决。
特约商户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预授权业务中,银行是依据特约商户的预授权操作、预授权完成操作来进行持卡人账户资金冻结、划转的,特约商户应当协助银行做好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