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加班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加班制度管理

加班审批流程: 需经过部门负责 人、分管领导、 人力资源部门审 批,确保符合规 定
加班标准:按照 国家规定,加班 应支付加班费, 具体标准根据岗 位和地区而定
加班纪律:员工 加班应遵守公司 规定,不得擅自 离岗或做与工作 无关的事情
加班申请的流程:员工需提前填 写加班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 批后报送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最 后由分管领导审批。
补偿和调休的监 督方式和责任人
人力资源部门: 负责制定和执行 加班制度,监督 加班情况,协调 加班安排
部门负责人:负 责审批加班申请, 安排加班人员和 时间,确保工作 进度和质量
员工:遵守加班 制度,按照规定 申请加班,确保 工作质量和效率
工会:代表员工 利益,监督加班 制度的执行情况 ,维护员工权益
建立完善的加班制度:明确加班申请、审批和支付流程,确保合规性 加强加班管理:对加班时间、频率和强度进行合理控制,避免过度加班 优化工作流程:通过改进工作流程,减少不必要的加班时间 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加班需求 建立激励机制:对加班进行合理补偿,激发员工积极性 加强监督和考核:对加班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建立完善的加班管理制度,明确加班申请、审批和记录流程 加强员工加班意识培训,提高员工对加班制度的理解和遵守 合理安排员工工作时间,避免过度加班和疲劳工作 建立加班补偿机制,对加班员工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奖励 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加班制度的有效执行和管理
汇报人:
班制度
内容:明确加 班原则、加班 时间、加班补 偿、加班申请 与审批流程等
实施:通过内 部通知、员工 手册等方式向 员工传达,确 保员工知晓并
遵守
监督与考核: 建立监督机制, 对加班制度执 行情况进行定 期检查和 申请、审批、执行和记录等环节
事业值班加班制度范本

事业值班加班制度范本一、总则为确保事业正常运转,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工权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加班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所有员工。
二、加班定义本制度所称加班,是指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按照单位要求提供劳动的行为。
三、加班种类1.工作日加班:即在工作日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
2.休息日加班:即在休息日(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从事工作。
3.法定节假日加班:即在法定节假日从事工作。
四、加班安排1.加班安排应提前通知员工,确需临时加班的,应及时通知。
2.各部门负责人应合理分配加班任务,避免不必要的加班。
3.员工因个人原因无法参加加班的,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
五、加班工资1.工作日加班工资:按照员工工资的150%支付。
2.休息日加班工资:按照员工工资的200%支付。
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按照员工工资的300%支付。
六、加班累积与调休1.员工每月加班时间累积不超过40小时。
2.加班时间累积达到40小时后,部门负责人应合理安排员工调休。
3.员工调休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休。
4.调休时间应在当月内完成,确有困难的,可跨月调休,但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七、加班记录与统计1.各部门应建立加班记录表,记录员工加班时间、加班内容等信息。
2.员工应按时签到、签退,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3.人力资源部应定期对各部门加班情况进行统计,并报送给单位领导。
八、违规处理1.员工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不予支付加班工资。
2.员工虚构加班事实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3.部门负责人未合理分配加班任务的,将追究其责任。
九、其他规定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本制度解释权归单位所有。
3.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通过以上规定,本事业旨在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单位发展。
希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机关单位加班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单位加班费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单位全体在编工作人员。
第三条加班费管理应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确保加班费发放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加班界定与审批第四条加班界定:(一)加班分为法定加班和公休日加班。
(二)法定加班是指根据国家规定,因工作需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的时间。
(三)公休日加班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公休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因工作需要继续工作的时间。
第五条加班审批程序:(一)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加班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
(二)办公室对加班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加班合理性后,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三)审批通过的加班,办公室负责登记加班时间。
第三章加班费计算与发放第六条加班费计算标准:(一)法定加班费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计算。
(二)公休日加班费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计算。
第七条加班费发放:(一)加班费应在加班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发放。
(二)加班费发放时应附加班记录和审批手续。
第四章加班时间调整与补偿第八条加班时间可进行以下调整:(一)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将加班时间调至公休日或法定工作时间。
(二)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加班时间可累积至下一个公休日或法定工作时间。
第九条加班补偿:(一)对于因工作需要,无法在公休日或法定工作时间补休的加班,单位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标准参照加班费计算标准执行。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条办公室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加班费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有权向单位主要领导或监察部门举报。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事业单位加班制度模板

事业单位加班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加班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单位加班管理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审批制度。
第四条本单位鼓励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确有必要加班的,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二、加班类型和时间第五条加班分为法定加班和单位加班两种类型。
(一)法定加班: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和休息日调休需要,员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节假日加班工资等待遇。
(二)单位加班:因工作任务需要,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加班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享受加班工资或调休。
第六条员工每月加班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累计4小时。
特殊情况下,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加班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每月累计加班时间不得超过累计8小时。
三、加班工资和调休第七条员工加班工资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法定加班工资:按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标准支付。
(二)单位加班工资:1. 平时加班工资为员工工资的150%;2. 休息日加班工资为员工工资的200%;3.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员工工资的300%。
第八条员工加班可以选择加班工资或者调休。
调休时间应在一个月内完成,逾期无效。
第九条员工加班申请经批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加班工作。
未按批准内容完成加班的,视为自愿放弃加班权益。
四、加班审批和管理第十条员工加班应提前向直属上级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加班审批权限如下:(一)累计4小时以内的加班,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二)累计4小时至8小时的加班,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对加班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和公示,确保加班管理制度的执行。
五、法律责任和争议处理第十三条员工违反本制度规定,虚构加班事实或者冒用他人姓名加班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单位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机关加班管理制度范本

机关加班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加班管理,保障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机关加班管理应遵循合法、合理、科学、高效的原则,保障工作人员的休息权利,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加班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加班。
第二章加班类型和时间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加班分为工作日加班、双休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
第六条工作日加班是指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第七条双休日加班是指在周末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的。
第八条法定节假日加班是指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的。
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加班时间每月累计不得超过40小时。
第三章加班审批程序第十条机关工作人员加班应当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说明加班原因和时间。
第十一条部门负责人对加班申请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机关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经批准后方可加班。
第十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加班结束后,应当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加班情况。
第四章加班工资和调休第十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加班工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
第十六条机关工作人员加班累计超过40小时的,应当安排调休。
第十七条机关工作人员调休时间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确有困难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两个月。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机关人事部门负责对加班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机关工作人员有权对加班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法加班行为有权拒绝和举报。
第二十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加班档案管理制度,对加班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机关人事部门。
事业加班管理制度

事业加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加班管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加班管理。
第三章加班的定义加班是指超过公司规定工作时间的工作,包括延长工作时长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
第四章加班的管理1. 加班原则(1)公司鼓励员工在必要时加班,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加班时限;(2)加班应当避免成为常态,员工不得违法违规加班。
2. 加班时间(1)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超出部分算作加班;(2)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者调休;(3)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员工进行延长工作时长。
3. 加班报酬(1)员工的加班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员工可以选择加班工资或者调休;(3)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拖欠或者克扣员工加班报酬。
第五章加班申请1. 加班申请(1)员工需要提前向直接主管提交加班申请,经过批准后方可加班;(2)对于突发情况下的加班,员工应当及时通知直接主管,并报备相关情况。
2. 加班审批(1)直接主管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量和情况进行合理审批;(2)对于需要跨部门加班的情况,须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才能进行。
3. 加班记录(1)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的加班记录,及时记录员工的加班情况;(2)员工有权要求查看自己的加班记录,并有权对加班记录提出质疑。
第六章加班管理1. 加班监督(1)公司应当定期对加班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2)发现违规加班情况,应当及时纠正并视情况进行相应处罚。
2. 加班卫生(1)加班期间,公司应当提供员工必要的卫生条件,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2)公司应当对加班人员进行心理辅导和关怀,引导员工合理安排工作和生活。
3. 加班安全(1)公司应当对加班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保障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2)公司应当加强加班期间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章加班补偿1. 周末休息(1)对于加班较多的员工,公司应当安排其适当的休息时间,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2)对于需要连续加班的员工,公司应当合理安排其休息时间。
事业机关加班管理制度

事业机关加班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管理行为,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所有工作人员。
三、加班定义加班是指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按照单位工作需要,由工作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
四、加班原则1. 加班应当是临时性和例外性的,不得成为常态化和固定化的工作模式。
2. 加班应当有事由,明确加班目的和内容。
3. 加班应当尊重工作人员的意愿,不得强制要求加班。
4. 加班应当有计划,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休息时间。
5. 加班应当有补偿,遵循劳动法律法规对加班工资的规定。
五、加班管理1. 加班申请:工作人员提出加班申请,需注明加班事由、时间、地点、补偿方式等详细信息,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加班。
2. 加班记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加班记录制度,记录工作人员加班的具体情况,包括加班时间、事由、人员等信息。
3. 加班补偿:按照劳动法规定,对加班工作人员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或者休息补偿,具体标准由单位制定。
4. 加班安排: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加班时间,避免出现长时间连续加班的情况。
5. 加班检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加班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做好记录。
六、责任追究1. 对于强制要求工作人员加班或者长时间连续加班的单位领导,应当追究其责任。
2. 工作人员不得故意拖延时间,诱使单位安排加班。
3. 工作人员因私事加班,应当事先征得主管领导同意。
七、其他1. 本制度由单位制定,并定期进行修订完善。
2. 工作人员有权利提出对加班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3. 对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以上为事业单位加班管理制度,希望各位工作人员认真遵守,共同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提高单位的工作效率,创造更好的工作业绩。
事业单位加班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推动社会进步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事业单位日常工作中,由于工作任务繁重、突发事件频发等原因,加班现象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加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解读我国事业单位加班法律规定,并提供实施指南。
二、我国事业单位加班法律规定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加班的规定如下:(1)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的限制:a.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b.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c.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对加班的规定与《劳动法》基本一致,但增加了以下内容:(1)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2)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加班的规定,不得擅自延长工作时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加班的规定较为严格,主要内容包括:(1)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当经单位领导批准。
(2)公务员加班应当计入工作日,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加班补贴。
4.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事业单位加班的规定如下:(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当经单位领导批准。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应当计入工作日,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加班补贴。
三、事业单位加班实施指南1. 加班审批制度(1)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加班审批制度,明确加班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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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事业单位加班管理制度篇一: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相关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管理规范一、工作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每周5日工作制。
延长工作时间的,机关、事业单位目前不实行加班工资,加班的天数可由单位内部实行调休。
二、各种假期及待遇(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两天公休假。
(二)全体公民法定节日11天:元旦,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1、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3、年休假期间的待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4、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探亲假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工作人员,配偶之间、单身工作人员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工作人员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
但是,工作人员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探亲假期: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
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
探亲路费: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或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
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六)婚假1、休假天数: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七)产假1、休假天数: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
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产假30天。
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三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假期15天;怀孕三个月至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30天;怀孕四个月至七个月的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不含途中时间)。
2、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病假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病假期间的工资: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全额发给本人基本工资。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全额发给本人基本工资。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九)丧假工作人员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
如需工作人员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在批准的丧假期间,工作人员的工资照发,奖金(奖励工资)如何发给,由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篇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细则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清廉有为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xx〕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分类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规范统一、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权责一致、宽严相济、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所有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另行规定管理的公职人员,从其规定。
第二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调配管理第四条机关公务员严格按照编制限额和职位空缺进行招录,各招录机关要按照规定,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编制部门和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分别申报用编计划和职位计划,经审批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
试用期满,经县公务员主管机关和招录机关考察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报市公务员主管机关决定,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录用后最低服务期为5年(含试用期),服务期内不得流动。
第五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坚持“凡进必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用人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编制限额和岗位空缺,向编制部门申报用编计划,向人社部门申报用人计划,经编制、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县编制委员会)审批。
由人社部门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招聘工作,通过考试、考核后,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控制在用人单位人员编制数和职(岗)位数之内。
有空编空岗的,用人单位分别向编制、组织、人社部门报送用编计划、用人计划,经批准后,办理调动手续。
无空编空岗的单位,不得调入工作人员。
调入领导干部,必须控制在领导职数限额之内,无职数空缺的单位,一般不得调入。
规范干部调动流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能在同类性质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组织部门调任(副科实职以上)和参加统一公务员招录考试外,不得以调动的方式进入党政机关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自收自支、差额拨款、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逆向流动(即自收自支单位人员流向差额拨款单位,自收自支、差额拨款单位工作人员流向全额拨款单位)。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借用工作人员。
确因工作需要借用工作人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用人单位向县委组织部门或县人社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借出和借入单位签署意见,经县委组织部门或县人社部门审核,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借用。
机关事业单位借用工作人员,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借用时间确需延长的,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需挂职锻炼工作人员的,应向县委组织部门报批。
挂职时间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第九条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按规定请假;在工作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上班时间不离岗、不串岗、不混岗,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条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制定严格的考勤办法,通过考勤及时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工作人员缺勤、迟到、早退、离岗、外出、请假、休假等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探亲假一年不超过30天;婚假3天,晚婚婚假15天;丧假5天;产假正常分娩的女职工98天,难产增加15天,晚育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其配偶可享受10天护理假。
上述假期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应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延长的天数按事假处理。
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十三条病、事假程序及期间工资福利待遇规定。
(一)病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需要休病假,由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出具病情证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出具病情证明。
1.病假审批程序(1)病假2个月以内的,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审批;(2)病假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3)病假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同时报组织或人社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