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契税征管实施细则-江门地方税务局-广东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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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部分市、县契税征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部分市、县契税征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部分市、县契税征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标 签】契税征收工作座谈会【颁布单位】广东省财政厅【文 号】粤财农﹝1999﹞315号【发文日期】1999-11-12【实施时间】1999-11-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契税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部分市、县契税征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在征收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部分市、县契税征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广东省财政厅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广东省部分市、县契税征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 1999年10月19日,省财政厅在东莞樟木头镇召开了部分市、县参加的契税征收工作座谈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各地汇报贯彻执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1999]30号)的情况,并就契税征收中出现的具体政策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应采取的措施、办法进行了座谈:会议由省财政厅农业处陈子希副处长主持罗妹珠副厅长参加了座谈会并作了重要的讲话。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惠州、东莞、中山、江门、佛山、湛翔、肇庆、南海、三水、化州、澄海市财政局的农业科(处)长参加了会议。

会议结束后,代表们还专程到惠州市,参观了惠州市收费大厅契税电脑征收情况。

会议开始时,罗妹珠副厅长首先通报了今年以来全省契税收入情况,今年1-9月份全省契税人库176,488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17,028万元,增长196.82%,目前契税入库超过亿元的有4个市:即广州市(108,780万元)、佛山市(13,795万元)、珠海市(12,693万元)、中山市10,148万元)罗副厅长说,今年以来,我省契税收人的发展势头很好,潜力很大,估计全省今年契税收人将突破20亿元大关.但在执行调整后的契税新政策过程中,有些政策性问题难以界定和把握,具体如何操作还需要继续进行深人的探讨和明确.税收政策是为整个经济发展服务的,税收杠杆起调节经济的作用.国家这次税收政策的调整是为了配合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而采取的一项重要决策。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管办公室关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番禺契税征收点搬迁的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管办公室关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番禺契税征收点搬迁的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管办公室关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番禺契税征收点搬迁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03.19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契税,税收征管
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管办公室关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番
禺契税征收点搬迁的通告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番禺契税征收点(番禺区市桥街广场西路83号)将于2012年3月24日搬迁至新址办公,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办公地址:番禺区市莲路广场街罗家派出所旁;
二、搬迁后,涉税业务办理流程不变,契税业务请移步新址办理;
三、新址咨询服务电话:34601401。

特此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管办公室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江府函〔2017〕200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的通知江府函〔2017〕20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江府〔2008〕3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2日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 号)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制订《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决定在广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幅度内适当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调整方案如下:二、各等级土地具体范围(一)一级土地范围:无。

(二)二级土地范围包括:蓬江区环市、白沙、潮连街道办,杜阮、荷塘、棠下镇墟镇范围内;江海区江南街道办一类地段和外海街道办一类地段(即中华大道、五邑路、金瓯路、江海一路、江海二路、江海三路、解放路、长兴街、新街、中沙路、江南大道、新中大道、江翠路、活力路、东海路1号至国税局路口);新会区会城街道办。

(三)三级土地范围包括:蓬江区滨江新区;江海区高新区;新会区大泽镇、司前镇、罗坑镇、双水镇、崖门镇、沙堆镇、古井镇、三江镇、睦洲镇、大鳌镇墟镇范围内;台山市台城街道办;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三埠街道办;鹤山市沙坪街道办;恩平市恩城街道办一类地段(中心城区)。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11.02
•【字号】江地税发[2009]181号
•【施行日期】2009.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
正文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废止的营业税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江地税发〔2009〕181号)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85号)的文件要求,市局对相关的市局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清理,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8.2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切实优化契税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2021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

二、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三、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三)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五、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附件1),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一)纳税人身份证件;(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三)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14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江府办[2014]8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14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江府办[2014]8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14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14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江府办〔2014〕8号)市有关单位:《江门市2014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业经市政府十四届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25日江门市2014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一、新制定项目(共6项)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责任人报审时间备注《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台山市人民政府张磊3月15日前2《江门市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应急办何坚民4月30日前3《江门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市农业局张景卓6月30日前4《江门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市民政局陈霞8月31日前5《江门市长堤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马克烈10月31日前《江门市工业项目用地准入和批后监管管理办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彭章瑞10月31日前二、修订项目(共3项)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责任人报审时间备注1《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马克烈3月31日前2《江门市契税征管实施细则》市地税局王毅4月30日前3《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马克烈6月30日前——结束——。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
收契税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4.11.04
•【字号】粤财农[2004]285号
•【施行日期】2004.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契税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的通知
(粤财农[2004]285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委托国土、房管等部门代征契税,一律改为财政部门直接征收。

二、要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认真做好停止代征的各项衔接、善后工作,确保契税征管秩序、质量不受影响。

三、要切实加强征管力量。

挑选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好的干部,充实调整到契税征管队伍中来,并抓好征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四、要针对契税征管质量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剖析、整改。

凡是不符合国家契税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县政府、财政部门出台的政策要立即停止执行,依法规范征管。

五、根据国家有关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完善契税申报、征管规程和契税减免申报办理规程,并向社会公开。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略)
二00四年十一月四日。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对契税暂行条例的具体细化和解释,在实施过程中起到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下面是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
一、征收范围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土地、房屋、经营性建筑物的转让和出租,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的赠与、继承等行为。

二、征税依据和税率
契税的征税依据一般是不动产的交易价格,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按照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契税的税率一般是按照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税率根据不同的不动产和交易情况可以有所差异。

三、纳税义务和纳税申报
契税的纳税义务一般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由一方承担。

纳税申报一般由交易双方在发生交易后一定期限内向税务部门提出,并缴纳相应的契税款项。

四、减免和优惠政策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了一些契税减免和优惠政策的具体条件和办理程序,包括首次购房减免、交易给付交易款项产生的差价减免等。

五、税务管理和监督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税务管理和监督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规定,包括税务部门的执法权力和责任、交易信息的采集和建立、涉税争议的处理等。

这些是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有助于规范契税的征收和管理。

具体的实施细则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了解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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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契税征管实施细则(修改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包括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和恩平市。

第三条我市契税主管税务机关为江门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粤办函【2010】747号)第四条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转移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契税。

(据条例1、2)前款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五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进行征税:(细则八)(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六条契税税率为3%。

(省5)第七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条例4)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细则9)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国税函【2009】603号)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条例4)(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条例4)(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

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细则11)(五)经法院裁定过户房屋、土地的计税价格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价格、土地价格。

(六)经拍卖行拍卖成交过户房屋、土地的计税价格为拍卖成交价。

(七)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和另一方提供资金的双方合作建房,属于土地权属转移,对提供资金方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取得部分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以上价格包括合同确定的价格以及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财税〔2000〕14号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条例4)第八条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条例5)第九条房屋所有权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发生转移涉及的契税征收环节:(一)房屋所有权连同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已分割为单独用地证的)一并发生转移时,房屋的成交价格包含了土地价格的,只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环节征收契税。

(二)房屋所有权连同房屋所占土地及相连土地(即未分割用地证的土地)的使用权一并发生转移时,土地使用权转移在土地使用权转移环节按土地的成交价格计征土地转让契税。

房屋所有权转移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环节征收房屋契税。

房屋的成交价格包含了土地价格的,则扣减房屋所占有土地的价格确定;没有包含土地价格的,则按房屋的成交价格确定。

办理别墅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的,参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执行。

办理厂房或厂区内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的,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执行。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

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细则10)第十一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具体确定为:(省11条)(一)土地出让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间。

(二)土地转让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时间。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涉及补缴土地出让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土地出让金补缴的时间。

(四)经法院裁定过户房屋、土地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生效法律文书的签发时间。

(五)商品房买卖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标准文本签订的时间。

(六)房屋赠与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赠与公证书的签订时间。

(七)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房屋交换涉及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标准文本合同签订的时间。

(八)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省11条)第十二条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条例9条)第十三条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缴纳税款。

(据条例9条制定。

)第十四条减征、免征、不征的项目:(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条例6)(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条例6)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在省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

超过省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省办法8二)(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条例6)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细则14)(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

超出的部分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契税。

(省办法8四)市、县级人民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整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财税〔2012〕82号)(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省办法8五)(六)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公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省办法8六)(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夫妻因离异而发生的房地产转移属于财产分拆,不征收契税。

(财税〔2011〕82号)、国税函【1999】391(八)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国税函【2004】1036号)(九)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

国税函〔2008〕438号(十)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条例6四)第十五条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填写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符合政策减免的相关文件、证明等资料。

(国税发〔2004〕99号第三条)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的,一律不得减免。

(国税发【2005】12号第五条)前款所称符合政策减免的相关文件、证明等资料,是指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申报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证明、改制企业的批准文件或合同、企业法人变更的工商证明、以及受理机关确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契税减免办理规程由江门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规定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减征、免征的税款。

(条例7条)第十八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减免税批复以及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上述资料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条例11)第十九条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条例12)前款所称有关资料是指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

(细则19)第二十条契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国税发〔2001〕110号)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江门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二○一四年月日起施行。

备注:各条文后的注释是表示该条文的制订依据,正式发文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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