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国有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范本

国有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
1. 目的。
咱这国有集团公司制定薪酬管理制度呢,就是为了吸引那些有本事的人才,激励公司里每一个小伙伴好好干活儿,同时还得保证薪酬分配公平合理,符合咱公司的战略发展要求,让大家都能有个奔头。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咱国有集团公司所有正式员工,不管你是在总部办公,还是在各个子公司、分公司的,只要是正式和咱们签了合同的,都在这个制度管着的范围内。
二、薪酬构成。
1. 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就像是大家每个月的保底收入。
这部分是根据员工的岗位等级和工作经验等因素来确定的。
就好比盖房子打地基,这是最基础的部分。
刚进公司的小伙伴,如果岗位等级比较低,那基本工资可能就少一点,但随着你经验越来越丰富,岗位等级提升了,基本工资也会跟着往上调的。
2. 岗位津贴。
岗位津贴呢,是因为每个岗位的工作内容不一样,有的岗位可能比较辛苦,或者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那这个岗位津贴就是对这种差异的一种补偿。
比如说,那些需要经常出差、在户外工作或者处理紧急事务的岗位,岗位津贴就会相对高一些。
这就好比是对那些在特殊岗位上默默付出的小伙伴的一种“特别奖励”。
3. 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可是个重头戏,这部分工资是和大家的工作表现直接挂钩的。
每个月或者每个季度,咱们都会对员工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如果你工作干得特别棒,完成任务超标准,那绩效工资就会很多;要是工作马马虎虎,没达到要求,那这部分工资可就会少拿喽。
这就像是一场比赛,干得好的拿大奖,干得不好只能拿个小奖啦。
4. 年终奖金。
年终奖金就像是公司给大家的一个大红包。
这个奖金是根据公司这一年的经营业绩,还有员工个人的年度综合表现来发放的。
如果公司这一年赚得盆满钵满,而且你个人表现也很优秀,那这个年终奖金可就相当丰厚了。
不过要是公司业绩不太好,或者你个人有什么失误,那年终奖金可能就会少一些,甚至没有哦。
三、岗位等级与薪酬标准。
1. 岗位等级划分。
咱们公司根据工作内容、责任大小、技能要求等因素,把岗位分成了好几个等级,从低到高大概有[X]个等级。
国企班子薪酬管理制度

国企班子薪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的薪酬管理,激励领导干部积极工作,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和员工福利待遇,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职务序列与薪酬等级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分为高级管理人员和中级管理人员两个层级,具体职务序列和薪酬等级规定如下:1.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其职务序列和薪酬等级根据其管理职责和工作经验确定。
2. 中级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业务主管等中级管理人员,其职务序列和薪酬等级根据其管理范围和工作表现确定。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核定1. 薪酬构成: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薪酬由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绩效工资等组成,其中基本工资由企业按规定发放,津贴根据职务特点和工作环境给予补贴,奖金和绩效工资根据个人和企业绩效核定。
2. 核定原则: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薪酬核定原则包括绩效导向、公开透明、公平合理、平等待遇等原则,核定过程应当完全公开透明,确保领导干部薪酬合理、公平。
第四章绩效考核与薪酬激励1. 绩效考核: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绩效考核按照企业绩效目标和个人绩效目标制定,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廉政纪律、团队合作等方面。
2. 薪酬激励: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优秀表现者给予适当奖金和晋升机会,表现一般者给予提醒和培训,表现不佳者给予处罚并调整工作岗位。
第五章保障措施与责任追究1. 保障措施: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薪酬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薪酬分配公平合理,保护领导干部的合法权益,维护国有企业的利益。
2. 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薪酬管理制度的领导干部,将按照企业规定进行追责处理,包括降级、降薪、辞退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应当立即执行。
2.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国有企业所有,如有调整或修改将另行通知。
以上是关于《国企班子薪酬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够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薪酬管理提供一定的指导。
国企员工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员工薪酬管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正式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人员等。
第二章薪酬构成第三条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构成。
(一)基本工资:根据员工所在岗位、工作年限、学历等因素确定,按月支付。
(二)岗位工资:根据岗位职责、工作强度、技能要求等因素确定,按月支付。
(三)绩效工资:根据员工工作业绩、完成目标、团队贡献等因素确定,按月支付。
(四)津贴补贴: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按月或季度支付。
(五)奖金:包括年终奖、项目奖、特殊贡献奖等,按年或项目支付。
第三章薪酬调整第四条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根据国家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结合岗位价值、员工贡献等因素,定期进行调整。
第五条绩效工资根据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津贴补贴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薪酬支付第七条员工薪酬按月支付,每月底前发放。
第八条员工薪酬发放时,应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法定扣除项。
第五章薪酬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建立健全薪酬管理制度,明确薪酬构成、调整、支付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程序。
第十条定期对薪酬管理制度进行评估,确保其适应企业发展和员工需求。
第十一条加强薪酬管理的监督,确保薪酬制度公平、公正、公开。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特殊情况第十四条对于因工作性质、工作地点、工作环境等因素导致劳动条件艰苦的岗位,可适当提高其岗位工资和津贴补贴。
第十五条对于因工作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员工,可给予特殊奖励。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旨在为国企员工提供公平、合理的薪酬待遇,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国有企业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制度是指在国有企业中对员工薪资进行科学、公平、合理规范管理的一套制度和政策。
一、薪酬管理目标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旨在激励员工积极性、提高员工工作满意度和幸福感,进而提升企业整体效益和员工素质。
二、薪酬管理原则1.公平原则:薪酬管理要公平合理,不能有不合理的差距。
要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薪酬标准和核定薪酬水平。
2.激励原则:薪酬管理要通过设计激励机制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企业整体绩效。
3.灵活原则:薪酬管理要具有灵活性,能够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和员工表现进行调整,以适应市场变化和组织发展需要。
4.能力原则:薪酬管理要根据员工的能力、贡献和岗位要求进行差异化管理,激励优秀员工,提供发展空间。
三、薪酬管理机制1.薪酬体系:建立合理的薪酬体系,根据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和工作成果来确定薪酬水平。
要注重技能和学历等因素,逐步实现差异化管理。
2.薪酬调整:根据企业经济状况和员工绩效表现,进行薪酬调整。
要进行公正公开的绩效考核,将员工薪酬与绩效直接挂钩,实行绩效工资制。
3.绩效激励:通过绩效考核,实行奖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适当的奖金或晋升机会,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4.薪酬福利:除了基本薪资,还要提供一些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住房补贴、带薪年假等,以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和幸福感。
5.培训发展:提供定期的培训和发展机会,通过提升员工的技能和能力,进一步提高其薪酬水平。
四、薪酬管理的实施1.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明确薪酬管理的目标、原则和机制,并制定相应的细则和操作程序,确保薪酬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制定薪酬标准: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和用人需求,制定相应的岗位薪酬水平标准,保证岗位间和层级间的合理薪酬差距。
3.进行薪酬调查:定期进行薪酬市场调研,了解行业内的薪酬水平,为制定薪酬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4.实施薪酬管理:通过科学的薪酬调整,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提高员工绩效和企业整体效益。
国资委薪酬管理制度

国资委薪酬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提高员工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保障企业稳定经营和健康发展,国家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制定了《国资委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资委直属企业及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包括领导班子成员、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三、薪酬管理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薪酬应当公平公正,依据员工的工作职责、绩效贡献、市场供求情况等因素确定薪酬水平。
2. 激励激励原则:薪酬应当与员工的绩效挂钩,采取多样化的激励方式,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
3. 稳定长期原则:薪酬应当考虑企业经济状况和未来发展需求,保持稳定性和长期性。
4. 透明公开原则:薪酬政策应当公开透明,员工应当清楚自己的薪酬来源和构成。
四、薪酬管理程序1. 薪酬构成: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奖金等组成,根据员工职级、工作性质和绩效表现等因素确定。
2. 薪酬调整:国资委将根据企业业绩、市场情况和国家政策等因素,定期对员工薪酬进行调整。
3. 绩效考核:国资委将制定绩效考核制度,评估员工的工作业绩,作为确定绩效工资的依据。
4. 薪酬激励:国资委将设立多种激励机制,包括年度奖金、优秀员工奖励、晋升加薪等方式,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五、薪酬管理监督国资委将建立薪酬管理监督机制,监督企业薪酬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和解决纠纷,确保薪酬管理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
六、其他规定1. 国资委将不定期对企业薪酬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估,指导企业合理设置薪酬水平。
2. 国资委将组织开展薪酬管理培训,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和专业素养。
3. 其他与国资委薪酬政策相关的事项,由国资委负责解释和决定。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的国资委薪酬管理相关规定均作废。
此制度版权归国资委所有,未经授权不得复制、转载或引用。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范薪酬分配,提高员工积极性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的薪酬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员工进行合理薪酬分配。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业绩水平,确保薪酬管理的公正公开。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薪酬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薪酬管理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薪酬管理的公正合理和透明可控。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经营状况,不断完善薪酬管理制度,适应市场需求,提高薪酬分配效率。
第二章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八条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按劳分配原则。
薪酬应当与员工的工作量、质量和效益成正比,根据岗位和职责确定合理的薪酬水平。
(二)公平公正原则。
薪酬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存在歧视性薪酬待遇,要充分尊重员工的劳动成果和贡献。
(三)绩效考核原则。
薪酬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和表现进行评定,实行绩效考核制度,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四)激励奖惩原则。
薪酬应当与员工的奉献和业绩挂钩,积极引导员工向优秀方向发展,建立奖励和处罚机制。
(五)合理结构原则。
薪酬结构应当科学合理,兼顾企业整体利益和员工的个人利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确定适合自己的薪酬管理原则,并不断完善和调整,确保薪酬管理的有效运行。
第三章薪酬管理的程序与方式第十条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原则,建立健全的薪酬管理程序与方式。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薪酬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组织实施薪酬管理工作,明确薪酬管理的分工和责任。
国有企业最新薪酬管理制度

本部薪酬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有效吸引和激励公司员工,吸引更多更好的优秀人才加盟,确保公司“十二五”战略规划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薪酬管理理念在薪酬管理理念上,打破论资排辈和摒除单纯以职务定薪酬”的传统薪酬模式,按现代3P付薪理念,坚持以为“岗位"仆0$迁10门)付薪、为“能力"仆已”0门@1五丫)付薪、为“绩效”仆0=£0=山@门。
已)付薪,同时兼顾内、外部公平,科学反映员工的贡献。
第三条薪酬分配原则按薪酬分配的一般原则和央企的特点,本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效益原则:按央企工效挂钩办法,以效益为前提,实施薪酬总额控制,并按坚持“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员工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建立员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共进退的机制。
竞争原则:现阶段,公司属于战略性投入期,不符合工效挂钩条件的情况下,实施工资总额预算控制下的,有竞争力的薪酬领先策略,薪酬分配以提高关键岗位在人才市场上的薪酬竞争力和吸引力为导向。
通过优化薪酬结构,调整薪酬水平,建立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从而吸引优秀人才,确保企业快速的发展。
激励原则:薪酬以增强工资的激励性为导向,通过绩效工资增加薪酬的激励性,通过年度奖金和利润提成奖励政策,建立起风险与收益相结合的激励机制;通过设计不同职系的薪酬晋升通道,激励员工立足本职,通过持续提升能力和绩效实现薪酬的提高。
合法合规性:薪酬分配制度要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下来制定,并且按国资委对央企的薪酬绩效管理有关文件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工资关系在公司的本部员工,但不包含由集团每年核定薪酬的企业负责人。
第二章职级及薪酬模式第五条职级设置结合集团及公司的实际,本部设置十个职级,从高到低依次为:董事长(含党委书记)、总经理(含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含三总师)、总经理助理级(含副总师)、部门主任、部门副主任及主任工程师、处长、主管、主办业务员、业务员。
国企薪酬绩效管理制度范本

国企薪酬绩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科学的薪酬绩效管理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企业效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册员工。
第三条薪酬绩效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公司经营状况、行业特点和员工实际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绩效体系。
第二章薪酬结构第四条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福利补贴和其他补贴组成。
第五条基本工资是根据员工岗位、职级、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的固定工资。
第六条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确定的工资,包括年度奖金、季度奖金等。
第七条福利补贴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带薪年假等。
第八条其他补贴包括加班费、出差补贴、特殊岗位补贴等。
第三章绩效评价第九条绩效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员工工作业绩、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和团队合作等方面为评价内容。
第十条绩效评价周期分为年度评价、季度评价和月度评价。
第十一条年度评价结果作为员工年度奖金的依据。
季度评价和月度评价结果作为员工季度奖金和月度奖金的依据。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四章薪酬调整第十三条员工薪酬调整应结合企业经济效益、物价水平、员工个人绩效等因素进行。
第十四条员工基本工资的调整根据岗位、职级的变化进行。
第十五条员工绩效工资的调整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进行。
第五章薪酬发放第十六条员工薪酬发放时间为每月固定日期。
第十七条员工薪酬发放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扣除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薪酬绩效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十九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薪酬绩效管理制度,确保薪酬绩效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十条员工对薪酬绩效管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收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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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实现员工薪资与岗位责任、工作绩效有机结合,保证薪资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参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独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
(二)一级企业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企业”)。
(三)区属国资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含),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
第二章薪酬管理与体系第三条薪酬分配取决于企业整体经营业绩的完成程度及同行业的整体工资水平,遵循注重业绩兼顾公平的原则,体现责任和激励相匹配的原则,依据员工的价值创造能力、在价值创造过程中的位置与表现以及价值创造的结果给予员工合理的薪酬。
第四条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利益与责任相一致、薪酬总额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原则;(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四)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倡导奉献精神;(五)坚持薪酬增长幅度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原则。
第五条薪酬管理制定主要参考以下因素:(一)岗位因素:员工所在岗位的层级和责任;(二)绩效因素:员工及所在企业完成各项工作和目标任务的情况;(三)市场因素:企业所属行业在本地区的岗位薪酬情况。
第六条区属国有企业的薪酬体系分为年薪制和岗位薪资制。
(一)区属一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子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实行年薪制。
根据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按照区国资委核定的年薪标准和考核办法执行。
(二)除实行年薪制人员外,其余人员均实行岗位薪资制。
第三章岗位薪资制核算管理第七条企业员工实行岗位薪资制,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
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比例约为4:6)第八条基本薪酬是员工年度基本收入,按岗取酬,是岗位不同价值的体现。
由区国资委根据不同岗位承担的工作职责及所需的要求,参照本地区、同行业相关标准,结合区属国企实际情况,以三年为一个周期,依据各企业上一期末在编在岗人数及基本薪酬发放情况,核定各企业年度基本薪酬总额。
第九条绩效薪酬是对企业员工完成年度各项任务指标及贡献的奖励。
由区国资委根据各一级企业年终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以及已核定的人员基数,审核确定各一级企业年度绩效工资总额。
各子企业由一级企业负责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核定子企业年度绩效总额。
为充分发挥企业能动性,调动企业员工积极性,各企业在绩效工资额度内,根据本企业考核制度和员工的年终考核情况自主发放。
第四章年薪制核算管理第十条年薪制适用于一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子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
第十一条年薪制薪酬构成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比例约为4:6),具体标准由区国资委根据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核定。
基本年薪是负责人年度基本收入,以上年度区属国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
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由区国资委根据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确定。
第十二条薪酬分配一级企业董事长的年度薪资分配系数为1,总经理薪资分配系数为董事长的0.9~0.95,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薪资分配系数为董事长的0.6~0.9,由区国资委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考核后发放。
企业每月按规定标准发放基本薪酬,次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根据区国资委的核定标准兑现绩效薪酬。
市场化选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按市场化同行业标准协商执行,并报区国资委审核同意。
子企业主要负责人薪资分配系数为一级企业董事长的0.5~0.7,由一级企业考核后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审核确定,合理拉开差距。
根据《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划分的竞争型企业市场化公开招聘的职业经理人可按照市场化同行业标准协商执行,报一级企业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任期激励收入企业负责人以三年为一个任期,任期激励收入是对一级企业负责人实施的以三年为周期的薪酬激励,是与一级企业负责人任期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任期激励收入在不超过一级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一定标准以内确定。
第十四条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和风险防控意识,对一级企业负责人实行经营及廉政风险保证金制度。
经营及廉政风险保证金分为个人缴纳和企业缴纳两部分,实行专户管理,企业设置单独核算科目。
第十五条任期激励收入、经营及廉政风险保证金由区国资委另行明确。
第五章企业福利第十六条福利,包括法定福利、工会福利和其他福利。
1、法定福利。
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企业支付的部分。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假和夏季高温费补贴。
2、工会福利。
区属国有企业按照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执行。
3、其他福利。
包括体检、学历技能教育等。
第六章员工薪酬调整、晋级或降级第十七条薪酬整体调整是基于企业经营效益、发展状况及地区行业薪酬水平,依据有关政策由区国资委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并结合员工的综合表现,对综合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且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员工,可提拔晋级。
第十九条员工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扣除当年全部绩效薪酬,次年起降低一个级别任职,无级可降的予以扣发次年50%绩效薪酬。
对于连续二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员工按《劳动法》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进行惩处。
第二十条薪酬管理的其他事项(一)员工试用期工资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待试用期满后转为相应所聘岗位工资,不得补差。
试用期间,员工不参与企业绩效考核与分配。
(二)绩效薪酬预发标准为各级别年度绩效薪酬的50%,按月预发。
(三)岗位变动的薪资变更以月为时间单位,以次月执行新的薪酬等级。
(四)薪资发放日为每月10日。
(五)职工入职、离职日不满一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日计发。
(六)下列事项,须从员工工资中扣除:1、个人收入所得税2、缺勤3、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等其它法定由个人承担的金额。
4、其他需在工资中扣除的项目。
第七章奖惩第二十一条奖惩形式奖励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分为:通报表扬、奖金、加薪、晋升等。
处罚分为:警告、经济处罚、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关系等。
第二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奖励:(一)为企业创造显著经济效益者;(二)为企业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者;(三)为企业取得重大社会荣誉者;(四)改进企业管理成效显著者;(五)有其他突出成绩者。
第二十三条员工违反企业有关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当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嘉奖:(一)获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荣誉或称号的;(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任务有突出贡献的;(三)在自主创新、经营管理、节能减排、降本增效、资本运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四)经审核确认有其他特别突出事项的。
第二十五条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企业负责人相应的惩处:(一)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惩处;(二)企业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引起社会不稳定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惩处;(三)企业重大投资、担保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程序申报造成重大损失的,除按规定追究责任外,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惩处;(四)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违规情况以及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视情节轻重,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惩处;(五)区国资委认为需要惩处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考核第二十六条为全面了解及考核员工的工作绩效,发现优秀人才,提高工作效率,各企业均应制定整体的绩效考核管理方案,明确绩效考核管理程序的策划、绩效考核目标设定、绩效考核的实施等。
一级企业须报区国资委审核同意。
子企业报一级企业审核同意,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一级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由区国资委实施。
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由一级企业实施。
第二十九条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的,扣减30%以上的绩效年薪。
第三十条负责人绩效年薪增长应当与本企业经营业绩提升和经济效益提高相匹配。
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三十一条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员工,企业可酌情予以一次性奖励。
人数比例控制在考核总数的10%~15%。
第九章类金融企业薪酬特别规定第三十二条类金融企业是指以从事《区属国有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以金融投资业务为主业的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第三十三条类金融企业薪酬构成: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激励奖金。
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激励奖金兑现标准按考核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基本薪酬是在保证资金安全和资金成本控制的前提下,企业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各项考核任务的收入。
第三十五条绩效薪酬是企业完成年度预定目标值的收入。
企业完成任务指标达到年度预定目标值的,全额发放年度考核应发绩效薪酬;企业完成任务指标未达到预定目标值的,年度绩效薪酬按一定标准发放。
第三十六条激励奖金是对企业在完成预定目标值之外实现的超额利润的奖励。
企业完成任务指标超过预定目标值的,对超出部分可发放额外奖励。
具体为对超出目标利润部分按一定标准进行奖励,发放团队激励奖金,上不封顶。
激励奖金由企业根据员工个人表现及考核情况自主分配,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取奖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团队激励奖金的40%。
第三十七条为促进企业负责人增强职业风险意识,提高企业防范抵御风险的能力,创业及类金融企业负责人实行任期风险金制度,用于弥补因个人失职、失误及关联责任造成损失的赔偿金。
任期风险金的缴纳标准以不低于企业负责人每年个人绩效与激励奖金总额10%,逐步递增的原则进行分档设置,由一级企业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明确。
缴纳的任期风险金以三年为一个任期,实行“延期支付、逐年返还”制度。
延期三年支付(即第四年返还第一年缴纳的风险金、第五年返还第二年缴纳的风险金,以此类推),在企业负责人三年任期满后每年根据经营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及一级企业意见,经区国资委批准,逐年全额或部分返还风险金,不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