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
发改社会〔2012〕2605号《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二、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
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
广东省公立医院药事服务收费标准研究

广东省公立医院药事服务收费标准研究古思,赖伟华*,林秋晓,詹陆川[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省医学科学院)药学部,广东广州510080]摘要:目的随着药品加成的取消,全国各地公立医院亟待增设药事服务费作为补偿机制,通过药事成衣测算方法计算门诊、住院药事服务收费标准,为相关决策部门提供参考。
方法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收集广东省26家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的药 事服务成本及医院基本情况,测算出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的药事成本。
结果门诊药事服务费收费平均7.38~9.36元/处方 或8.38-10.46元/人次;住院药事服务费收费平均9.丨3~31.丨6元/床日;不同地区同类型公立医院的药事服务费收费有较大 区别。
结论(丨)门诊药事服务费可通过药事服务成本测算结果进行参考,但住院药事服务费不建议使用药事服务成本测算 结果进行参考;(2)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经济情况制定合理的药事服务费收费标准。
关键词:药事服务费;药事成本测算;公立医院中图分类号:R9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229X( 2021)02-0147-03Doi : 10.12048/j.issn. 1674-229X.2021.02.015Study on Pharmaceutical Service Fee Standard in Public Hospital in Guangdong ProvinceGU Si,LAI Weihua,LIN Qiuxiao,ZH A N Luchuan[ Guangdong Provincial People' s Hospital(Guangdong Academy of Medical Sciences) , Guangzhou, Guangdong510080,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With the abolition of drug price addition, public hospitals around the country urgently needed to add pharmaceutical service fee as acompensation mechanism, through the calculation of pharmaceutical costs to calculate outpatient and inpatient pharmaceutical service fee,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decision-making departments. METHODS The cost of outpatient and inpatient pharmaceutical service and basic information of 26 public hospitals in Guangdong Province were collected by questionnaire survey,and the cost of outpatient and inpatient pharmaceutical service were calculated. RESULTS The average charge of outpatient pharmaceutical service was 7.38-9.36yuan per prescription or 8.38- 10.46 yuan per person-times. The average charge of inpatient pharmaceutical service was 9.13-31.16yuan per bed-day. The charge of pharmaceutical service in the same type of hospitals from different regions was quite different. CONCLUSION First,the charge of outpatient pharmaceutical service can be referenced by the charge of pharmaceutical care, but the charge of inpatient pharmaceutical care is not recommended. Second, reasonable charges for pharmaceutical service should be executed to different regions base on actual economic situation.KEY WORDS:pharmaceutical service fee;calculation of pharmaceutical costs;public hospital2010年《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逐步取消药品加成 政策,对公立医院由此而减少的合理收人,采取增设 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通 过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人等途径予以补 偿[|]”。
药事服务费将由医保支付

服 务费 ,也是合 理补偿 的措施之 一 。
这 位负责人 说 ,药 事服务 费和药 品加成是完 全不 同的 ,其 主要 区别有 3 。一 是收取规 则不 同。药品加成 个 收入是 按照药 品进 价 的一定 比例 收取 。 药事服务 费是综 合考虑 药事服 务成本 、 会承受 能力等 因素合理 确定 , 而 社 按照 门急诊诊次 、处方数 量、住 院床 日等 收取 。 二 是功能不 同。药 品加 成收入 除 了弥补药事服 务成本 之外 ,还承担 了弥补 医疗服务 成本 的功 能 ( 即通 常讲 的 “ 以药补 医 ” ,有些 医 院甚 至用来 盖大楼 、买设备 ;而 药事服 务费主要 是施行 药品零 差率销售 后 ,用 于弥补 ) 药事 服务成本 。 三 是对 医院和医 生的激励 机制不 同 。因为 药 品加成 跟药 费挂钩 ,会刺激 医院和 医生 开大处方 、滥 用药 。而 实行 药事服务 费后 ,药 品价格 与医院 、医生 的收入不再 有关系 ,刺激 医院和 医生开大 处方 的因素也不存 在 了。 这位 负责人举例 说 ,假 设一所 医 院维 持正常运行 需要 l ,按现行政 策 ,必 须卖 15元 的药 ,才 能通 过药 5元 1 品加成 获得 。如果 按实 际利 润率 3 %计算 ,从医学 角度讲 ,其 中至少有 3 0 0多元 的药 品不 是患者 必须使用 的 。 而如果 由药事服务 费或通过财 政补贴 这 1 元 ,那么 医院和 医生就不 必千方 百计地 开 15元 的药 品, 以从实 际 5 1 可 需求 出发用药 。 这位 负责 人强调 ,药事服 务费政 策是对公 立医 院补偿机制 和激励 机制 的重大 改革 ,是创 新体制机 制 、取 消 “ 以药补医 ” 、维护公立 医院 公益 性 的重要举措 。 针 对一些人对 部分 医生可 能为 了多收药事 费进 行 “ 处方分解 ”的担 心 ,这 位负责 人说 ,会 有相关 的监管政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精神,启动和部署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推进医改任务的实施,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09年7月10日召开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启动电视电话会议。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朱之鑫同志主持会议并做总结讲话,卫生部党组书记、副部长、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副组长张茅同志,财政部副部长、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成员王军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
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刘谦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对于落实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有效控制疾病流行、提高居民对公共卫生服务的可及性、逐步缩小城乡和地区间差异、改善居民健康状况、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指出,现阶段,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9个项目,按人群和疾病划分,具体包括三类服务:一是针对全体人群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
向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
二是针对重点人群的公共卫生服务。
为0-36个月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为孕产妇开展至少5次孕期保健服务和2次产后访视。
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健康指导服务。
三是针对疾病预防控制的公共卫生服务。
为适龄儿童接种乙肝、卡介苗、脊灰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点处理,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
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定期进行随访。
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会议强调,各地医改办公室(发展改革)及卫生、财政等相关部门要积极落实,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设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支持三级医院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发展潜力的临床专科,进一步开展深入系统的临床能力建设和创造性的临床应用性研究,推动临床学科发展和成果转化,以提高我国专科医疗能力,促进地域间和学科间医疗技术水平的均衡协调发展。
第三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遵循鼓励先进、合理布局、整体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应当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采取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估、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五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鼓励地方财政、项目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资助。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实行分级管理,根据专家评估情况和专科建设情况,对于在全国领先的医院授予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称号,对于通过建设能够达到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水平的授予国家临床重点培育专科称号。
第二章规划与组织第七条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群众医疗服务需求、医疗资源分布以及临床学科发展等实际情况等,制定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发展规划和年度项目指南。
发展规划应当明确阶段内优先支持的领域,年度项目指南应当明确年度内优先支持的专科范围。
有关部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评估周期为5年。
各专科建设项目的评估工作根据发展规划分年度进行。
第九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专科类别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学科发展情况及学科分类现状确定。
第十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成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的领导。
国办发〔2011〕3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一年七月五日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意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随着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全面实施,“以药补医”机制逐步扭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往形成的债务问题进一步显现,影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
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各省(区、市)要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一)谁举债谁负责。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省(区、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中央财政按照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适当兼顾东部地区的原则,对地方债务清理化解予以适当补助。
(二)先清理后化解。
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承诺后补助。
由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与各省(区、市)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各省(区、市)承诺在2年左右时间内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
中央财政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方给予补助,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对各地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回中央财政相应补助资金。
三、债务化解范围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骨肽和复方骨肽注射剂在临床使用中出现严重过敏反应

医 院血液透析室必须单独登记
3月 1 l 卫生部下发通知 . 8E, 要求医院设血液 透析室必须进行单独的执业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对
其 定期进 行校验 。
骨肽和复方骨肽注射剂在临床使用中出
现严重过敏反应
3月 1 7日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第
期 《 药品不 良 反应信息通报》砷对骨肽和复方骨肽
近 E ,北 京市 通 过 的 《 京市 2 1 0 l年 l 北 0021 1 l
院 、医生收人之间的联系 ,逐步改革公立医疗机构 “ 以药补医 机制 正确引导医生处方行为,减轻
患者 医药 费用 负担 。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将提高基本 医疗保险参保率和医疗救助的报销比例 ,引导优质 医疗资源向基层流动 ,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使
注射剂进行了通报。指出 。 骨肽和复方骨肽注射剂 在临床使用中出现严重过敏反应 过 敏性休克情况
较严重 ,临床不 合理 用药 现象也 较突 出。 。
医院将设药事服务费
卫生部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透露 :
将 在 公立 医院设 燕药事 服 务费 , 切断 药 品购 销与 医
通过 《 北京市2l_ o1 0o 2l年深化医药卫生 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医改成 果惠及 全 部常住 人 口。公 立医院 将按照 公益
这位关负责人称 ,药事服务费是指对医生和药 剂师的处方、处方审核 、药品调剂、管理等工作所
应给 予的 报酬 ,是为 合理 弥补 医院药 事服务 成本 、
维持医院药房正常运转而设立的收费项 目。药事服 性 、准公益性和经营性 3个方向进行改革试点
代谢疾病等:另一类为公共卫生, 以领域为单元,
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指导意见介绍

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二、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
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卫生部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
卫生部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药事服务费”问题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
部
2010-03-12 19:56:0
9
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发布以后,药事服务费问题一度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今年“两会”期间,又成为代表、委员关心的话题。
为此,卫生部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近日接受记者采访,就《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设置药事服务费一事进行解答。
问:《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将设置药事服务费,请问什么是药事服务费?
答:感谢各界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心和支持。
我们也希望有机会能够把医改的一些关键政策、措施进一步向各界“说明白”。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真心实意地让广大人民群众分享发展带来的好处。
从本质上看,药事服务是现代医疗服务中不可分割的一项技术服务。
药事服务费是指对医生和药剂师的处方、处方审核、药品调
剂、管理等工作所应给予的报酬,是为合理弥补医院药事服务成本、维持医院药房正常运转而设立的收费项目。
药事服务费保证的是药事服务的成本,也就是药物管理的基本成本和医务人员药事服务的技术劳动价值。
问: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中,为什么要考虑增设药事服务费呢?
答:一段时间以来,公立医院的一些行为与公益性方向发生了某些偏离。
由于监管制度的缺陷和公共财政投入的严重不足,曾经采取的办法就是放开,特别是给了公立医院收取药品加成这样一个“以药补医”的政策。
客观地说,这一机制在历史上发挥了弥补政府投入不足、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行的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近年来财政补助严重不足,医疗服务收费价格不合理,“以药补医”这种做法客观上助长了医院的趋利倾向,导致了目前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行和发展严重依赖药品收入,导致开大处方、多用药、用贵药现象的发生,加重了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费用负担。
既然“以药补医”表现出严重的弊病,我们就要坚决进行改革。
改革办法就是要切断药品购销与医院、医生收入之间的联系。
《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以药补医”机制的主要举措,就是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
品加成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
对公立医院由此而减少的合理收入,将采取增设药事服务费等措施,通过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
也就是说要采取综合措施,多渠道补偿医院支出,维持其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保证其公益性。
增设药事服务费,是取消药品加成后保证医院合理补偿的措施之一,是保证公立医院公益性的一项重要的设计。
问:药品加成和药事服务费都是与药品有关的收入,您能详细谈谈二者之间有什么本质区别吗?
答:药品加成和药事服务费是两个完成不同的概念。
一是征收规则不同。
药品加成收入与药品价格直接挂钩,按照药品进价的一定比例收取。
而药事服务费与药品价格无关,原则上按照药事服务成本,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照门急诊诊次、处方数量、住院床日收取,是按照劳动的数量收取的。
二是功能不同。
药品加成收入除了弥补药事服务成本之外,还承担了弥补医疗服务成本的功能(即通常讲的“以药补医”),有些医院甚至用来盖大楼、买设备;而药事服务费主要是药品施行零差率销售后,用于弥补药事服务成本。
三是对医院和医生的激励机制不同。
因为药品加成跟药费挂钩,也就是说用药用得越多,加成费就越高。
药品加成
收入会刺激医院和医生开大处方、滥用药,这样就可能造成医疗费用的失控。
现在讲的药事服务费是从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出发的,药品价格与医院、医生的收入不会再有关系了,医院和医生会从控制成本的角度出发,在不影响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控制处方价格。
这个政策才是真“切断”,有利于鼓励医生合理用药,而不是考虑创收的问题。
问:有群众甚至卫生行业内的官员认为增设药事服务费的效果同样是“以药补医”,是“换汤不换药”,请问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答:采用药品加成机制,也就是“以药补医”,与实施药事服务费政策对于医药卫生行业产生的效果非常不同。
药品加成机制扭曲了医院的用药行为,导致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和药物滥用,影响了医疗服务质量,损害了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形象;而药事服务费则有助于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同时可以促进医院合理用药,促进医院药学的发展,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从蕴涵的激励机制和产生的政策效果来看,药事服务费与药品加成机制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药事服务费政策是对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的重大改革,是创新体制机制,取消“以药补医”,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的重要举措。
我们希望卫生行业内的人员认真学习一系列医改文件,
因为要让社会各界懂医改、支持医改,自己必须首先读懂政策。
也希望媒体帮助我们做政策宣传,让社会更好理解国家的医改思路和具体措施,从而对医改工作有更大的信心和更多的支持。
问:取消药品加成、增设药事服务费后,能不能真正降低用药负担?这一政策能为群众带来什么实惠?
答:增设药事服务费的道理,是恢复药品本来的治病功效,去掉其补偿医院成本的附加功能,促进因病施治、合理用药。
打个比方,假设一所医院维持正常运行需要15元。
如果按现行药品加成政策,它必须卖115元的药,才能通过药品加成得到这15元的运行经费。
如果按实际利润率30%计算,从医学角度讲,这115元的药品中,至少有30多元的药品不是患者必需使用才能得到康复的。
是一种很大的浪费。
如果由药事服务费或通过财政补贴了这15元,那么医院和医生就不必千方百计开115元的药品以保证医院正常运行。
另一方面,由于取消了药品加成,刺激医院和医生开大处方的因素也不存在了,那么处方行为就更容易受到机制性的约束。
探索收取药事服务费,不会让患者在医院看病开药环节多加钱,会通过医保扩大覆盖面,提高报销比例来负担。
从本质上看,取消药品加成而增设药事服务费,是转变了医院和医生的激励机制,意味着用药事服务费这笔很少的钱,换掉很大的医药费用,也就是以往医院为了正常运行而依托药品加成所产生的药品费用,最终换来的是更加有效的机制、更好的医疗质量和公共医疗服务。
问:公立医疗机构药事服务费将按什么原则收取?
答:收取药事服务费的重要原则是使之“和药价、处方值都没有关系”。
专家提议,门诊和急诊药事服务费可考虑按照诊次设立,住院药事服务费可考虑按照住院床日设立。
药事服务费数额的确定,不是根据医生所开处方额度的高低确定的,而是固定数额的收费,是根据处方的数量(即劳动的数量)按照药物服务成本合理确定的,确定这样的原则是避免药事服务费与药物的用量、价格挂钩。
问:现在社会上关注的是,增设了药事服务费是否会导致医生把一张处方分解成多个处方,以此来多收药事服务费?
答:医改应是多管齐下,我们会有相应的监管政策,对医生的诊疗行为进行监管,有效避免分解处方的情况。
从医院管理的角度来看,控制药品加成主要是对处方值的管理,涉及更多的环节、方面,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工作。
而控制所
谓“处方分解”是处方数量的管理,相对来说要容易一些。
只要加强临床服务管理,医生分解处方的问题是比较容易得到控制的。
另外,目前正在推行的临床路径、支付方式改革等工作也将对防止“处方分解”发挥积极影响。
问:药事服务费有关工作已经开始了吗?计划如何开展有关工作?
答:近年来,各地先后进行了摸索,取得了一些经验,也发现一些难点。
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时还将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积极探索将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的可能性。
我们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在充分听取医院、患者和公众等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在当地试行药事服务费的实施方案,选择部分地区或医疗机构开展试点,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
卫生部门有信心通过完善多种补偿渠道,逐步改革公立医疗机构“以药补医”机制,正确引导医生处方行为,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