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科建设及示范单位建设标准
上海市中医诊所建设标准

上海市中医诊所建设标准一、选址标准1. 诊所应位于交通便利、人流量较大的地区,方便患者前来就诊。
2. 诊所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避免在自然灾害易发区或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区域建设。
3. 诊所应远离污染源和噪音源,确保患者和员工的生活环境健康。
二、建筑标准1. 诊所建筑应符合当地建筑规范,具备抗震、防火、防水等功能。
2. 诊所内部布局应合理,便于患者就诊和员工工作。
3. 诊所应具备充足的空间,满足患者候诊、诊疗、休息等需求。
三、设备标准1. 诊所应配备基本的诊疗设备,如诊疗台、检查床、听诊器、血压计等。
2. 诊所应具备相应的消毒设备,确保医疗器械和环境的清洁卫生。
3. 诊所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如氧气瓶、急救药品等,以应对突发性医疗事件。
四、人员标准1. 诊所应配备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医师和护士。
2. 医师和护士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3. 诊所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管理制度1. 诊所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医疗质量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等。
2. 诊所应制定完善的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确保患者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医疗服务。
3. 诊所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投诉和纠纷。
六、服务标准1. 诊所应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
2. 诊所应提供个性化的诊疗服务,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求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
3. 诊所应提供便捷的预约和随访服务,方便患者随时前来就诊。
七、资金标准1. 诊所应具备足够的资金支持,用于购置设备、支付员工工资、运营管理等。
2. 诊所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管。
3. 诊所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和公开透明化,接受社会监督。
八、环保标准1. 诊所应遵守环保法规,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医疗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
2. 诊所应合理使用能源和水资源,降低能耗和用水量。
3. 诊所应积极推广绿色医疗理念,采用环保材料和技术手段。
中医院基本建设标准

中医院基本建设标准
中医院是我国传统医学的重要载体,是中医药文化的重要传播和发展基地。
为
了更好地提供医疗服务,保障患者的健康,中医院的基本建设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中医院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中医药特色。
建筑风格要体现传统文化特色,
可以融入中医药文化元素,如中医典籍的书法艺术、医药图案等。
建筑结构要符合中医院的功能需求,医疗区、门诊区、康复区等功能区域要合理布局,便于患者就医和医护人员工作。
其次,中医院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全先进。
中医院的医疗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能够满足中医诊疗的需求,如中药熬制设备、针灸治疗设备等。
同时,中医院还应当配备先进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方便医护人员对患者信息和医疗记录进行管理和查询。
另外,中医院的医护人员队伍应当专业化、规范化。
医生、护士等医护人员应
当具备扎实的中医医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能够熟练运用中医诊疗技术。
同时,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医德医风也应当符合中医文化的精神内涵,以患者为中心,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最后,中医院的管理制度应当健全,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中医院应当建
立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医疗安全。
同时,中医院还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患者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总之,中医院的基本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中医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也关系
到中医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只有建立科学规范的基本建设标准,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医疗服务的需求,推动中医事业的发展。
希望各级中医院能够严格按照基本建设标准进行规范建设,为中医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中医特色重点医院项目建设方案之建设任务

(一)做优做强中医优势专科1.医院至少建设6个以上中医优势专科,并设有专病门诊,开设病房的中医优势专科病房数应≥60张,床位使用率达到90%以上。
开设病房的中医优势专科应设置中医综合治疗室,每个中医综合治疗室业务用房面积应≥30平方米。
配备中医诊断、治疗、康复、理疗等设备,设备配置达到中医医院中医综合治疗室建设要求。
围绕改善中医特色科室设施条件,科学合理规划业务用房建设布局,确定功能分区,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2.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加强内涵建设,总结诊疗经验,制定并推广应用中医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提升中医诊疗能力。
注重疗效总结,关键疗效指标体现中医药的相对优势和特色。
每个优势专科应确定至少3个主攻优势病种,依据主攻优势病种建设需求,配备相应的场地、设备、人员等支撑条件,推动病种诊疗及经验总结,形成可推广的中医诊疗方案并不断优化。
3.建设中医医疗技术中心,包括针灸治疗室、推拿室等中医传统治疗室及其他辅助用房。
围绕临床疗效的提高,研发推广中医特色鲜明的专科诊疗技术,加强中医特色护理技术应用推广,提高中医综合治疗水平。
中医医疗技术中心(含门诊中医综合治疗区)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门诊中医综合治疗区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4.医院应具备一定的综合服务能力,将中医药理论和方法与现代技术更好结合,为中医特色优势发挥提供保障和支持。
在满足基本设备配置的情况下,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提供专科服务的需求选配设备。
5.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中的重要作用,统筹医院资源,为中医优势病种高危人群,提供治未病服务。
开展治未病中心建设,设置健康状态信息采集与辨识评估区域、健康咨询与指导区域、健康干预区域、健康宣教区域、健康管理区域等,组织架构、人员队伍、设备配置、项目技术等达到《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修订版)》要求,业务用房面积≥800平方米。
6.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疾病康复中的重要作用,统筹医院资源,为中医优势病种患者提供优质康复服务。
中医院建设标准

中医院建设标准中医院是指专门从事中医诊疗、预防、康复和中医药科研、教学、传授中医学知识和技能的医疗机构。
中医院建设标准是指中医院建设所需的各项标准,包括建筑标准、设备标准、管理标准等,是保障中医院正常运行和提高中医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
下面将从建筑、设备、管理等方面介绍中医院建设标准。
首先,中医院的建筑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建筑面积、空间布局、环境卫生等应满足中医临床诊疗和中药煎煮、制剂等需要。
中医院建筑应注重传统文化特色,建筑风格应体现中医文化的特点,营造出舒适、宁静的就诊环境,有利于患者的身心健康。
其次,中医院的设备标准也至关重要。
中医诊疗设备、中药煎煮、制剂设备等应齐全,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中医院还应配备中医诊疗所需的各类诊断设备,以确保中医诊疗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此外,中医院还应具备急救设备和药品,以应对突发疾病和意外事件。
除了建筑和设备标准,中医院的管理标准也是中医院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医院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医疗质量管理等方面。
中医院的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中医医师资格,且医德医风良好,能够为患者提供优质的中医诊疗服务。
此外,中医院还应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质量的监督和评估,确保中医诊疗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综上所述,中医院建设标准涉及建筑、设备、管理等多个方面,是中医院建设和运行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才能保障中医院的正常运行,提高中医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中医诊疗服务。
希望各地中医院在建设和管理中能够重视中医院建设标准,不断提升中医服务水平,推动中医事业的发展。
中医馆建设标准

中医馆建设标准中医馆是中医药服务的重要场所,它不仅是中医文化传承的载体,更是中医药服务的重要窗口。
因此,中医馆的建设标准对于提升中医药服务质量,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中医馆的建设,提高中医馆的服务水平,现就中医馆建设标准进行如下规定:一、场地选址。
中医馆应选择在交通便利、环境优美的地段建设,避免选择在污染严重、交通不便的地区。
中医馆的建筑面积应符合相关规定,保证中医馆内部的功能区域布局合理,通风良好,采光充足。
二、装修设计。
中医馆的装修设计应体现中医文化特色,色彩宜暖不宜冷,装饰宜简不宜繁。
中医馆内部装修应以木质、竹质、石材等传统材料为主,避免使用过多的化工材料。
同时,中医馆内部装修应符合相关规定,保证环保、安全。
三、设备配备。
中医馆应配备完善的中医诊疗设备,包括针灸治疗设备、推拿按摩设备、中药熬制设备等。
同时,中医馆应配备合格的中医医师和护士,保证中医诊疗服务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四、服务标准。
中医馆应制定完善的服务标准,包括中医诊疗流程、中药处方管理、医患沟通等方面的规定。
中医馆应建立健全的患者档案管理制度,保护患者隐私,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五、中医文化传承。
中医馆应承担中医文化传承的责任,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中医药科普教育等活动,传承中医经典理论和临床经验,提升中医文化软实力。
六、安全管理。
中医馆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药品管理、医疗废物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中医馆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中医馆内部安全稳定。
七、卫生环境。
中医馆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定期进行卫生消毒,保证中医馆内部的卫生整洁。
中医馆应建立健全的医废处理制度,规范医疗废物的处理流程。
总之,中医馆的建设标准是中医药服务质量和中医文化传承的重要保障。
中医馆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建设,不断提升中医馆的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中医药服务。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中医医院是中医药服务的重要场所,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基地。
为了提高中医医院的服务质量,加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中医医院建设标准至关重要。
首先,中医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医药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
在选址和规划设计上,应充分考虑医院周边环境、交通便利程度、自然资源等因素,确保医院建设符合环保要求,有利于患者就医和医务人员工作。
其次,中医医院的建设标准应注重医疗设备和医疗技术的配备。
中医医院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中医药诊疗设备,保障中医药诊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同时,医院还应加强中医药科研力量建设,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不断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创新发展。
另外,中医医院的建设标准还应重视人才队伍建设。
医院应加强中医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建立完善的中医药人才激励机制,吸引更多优秀的中医医生和中医药专家加入到医院的工作中,提高医院的整体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
此外,中医医院的建设标准还应注重医院管理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医院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医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医院还应注重患者的就诊体验,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提升患者满意度。
最后,中医医院的建设标准还应注重医院的文化建设和社会责任。
医院应树立良好的医院形象,弘扬中医药文化,传承中医药传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履行医院的社会责任,为人民健康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之,中医医院的建设标准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基础,是提高中医医院服务质量的关键。
只有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促进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
希望各地中医医院能够重视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不断提升医院的整体水平,为人民健康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级医疗机构增设中医科标准

一级医疗机构增设中医科标准一级医疗机构增设中医科是指在已有一级医疗机构的基础上,增加中医诊疗服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增设中医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标准。
以下是一级医疗机构增设中医科的标准:一、场地和设施要求1. 独立设置中医科,并有明确的标识。
2. 中医科诊疗区域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3. 设置至少1个中医诊室、1个中医治疗室和1个中药房。
4. 中医诊室应当具备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并设置诊疗桌、椅、脉枕、中医诊疗仪器等设施。
5. 中医治疗室应当设置治疗床、治疗椅、治疗器具等设施。
6. 中药房应当设置中药柜、药架、药匙、药斗等设施,并保证中药饮片质量。
二、人员配置要求1. 至少有1名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且为主执业机构在本机构的中医类别医师。
2. 中医科医师应当具备3年以上中医临床工作经验。
3. 配备适量的护理人员,负责中医科的护理工作。
4. 配备适量的药剂人员,负责中药房的管理和中药制备工作。
三、诊疗服务要求1. 开展至少3类以上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如针灸、推拿、拔罐、刮痧、中药煎剂等。
2. 提供中药饮片处方和中药煎剂制备服务。
3. 开展中医诊断和治疗,提供中医咨询服务。
4. 结合现代医学技术,开展中西医结合诊疗服务。
四、管理制度要求1. 制定中医科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诊疗安全。
2. 建立中医科医师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医师业务水平。
3. 建立中药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中药饮片质量。
4. 建立健全中医科病历管理制度,规范病历书写。
五、质量控制要求1. 中医科诊疗服务应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 定期对中医科医师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诊疗水平。
3. 加强对中药房的管理,确保中药饮片质量合格。
4. 定期对中医科诊疗服务进行质量评价和监督。
综上所述,一级医疗机构增设中医科需要满足场地、设施、人员、诊疗服务、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和标准,才能保证中医科的正常运行和诊疗质量。
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标准

附件1: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标准第一部分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设置、中医药设施设备以及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医院患者对中医药服务的基本需求一、设置中医临床科室,达到《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6号)的相关要求。
二、设置中药房,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4号)的相关要求。
三、设置中药煎药室,符合《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国中医药发〔2009〕3号)的相关要求。
四、综合医院应根据中医药服务功能和实际需求,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配备结构合理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五、综合医院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注册登记的中医诊疗科目执业;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
第二部分一、贯彻落实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一)医院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将其纳入医院整体发展规划,确定中医药业务重点发展方向和目标,统筹规划中医药工作。
(二)成立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中医药工作的实际问题。
(三)制定工作方案,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设立中医药工作专项经费,保证开展中医药服务所需设施设备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投入,改善中医药服务条件,保证中医药科室与其他科室同步发展。
(五)建立中医临床科室与其他临床科室开展业务合作的有效机制,研究制定中医药参与全院会诊、病例讨论、卫生应急等医院管理制度,为拓展中医药服务领域提供制度保障。
二、加强中医药业务建设,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一)医疗1、门诊、病房等诊疗工作中能够开展中药饮片、中成药、针灸、推拿等不少于4种中医药服务。
中医临床科室门诊日均诊疗人次占全院门诊诊疗人次比例≥5%;全院日均中药处方占全部处方比例≥10%;中医临床科室门诊日均中药饮片处方数占本科室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70%;中医临床科室中药处方合格率≥95%。
2、建立并完善中医临床科室与西医临床科室的会诊、转诊制度以及体现中医药特色的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把中医药服务拓展到西医临床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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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乡镇卫生院中医民族医科建设基本标准一、科室设置(一)中医民族医科作为乡镇卫生院一级临床科室独立设置。
(二)普通卫生院应设立1个以上中医诊室,中心卫生院应设立1个以上中医诊室和1个以上中医民族医康复治疗室。
有条件的卫生院应增设1个以上中医民族医专科(专病)诊室,或其他中医民族医临床诊室。
(三)设置中西药房,配置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品种在内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
应提供煎药服务,或者由具有经营配送资质的机构统一配送中药饮片和提供煎药服务。
中药饮片品种配置应以满足当地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为原则,一般不低于200种,中成药比例不低于全院药品总数的30%。
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应独立设置中药房和煎药室。
各类中医诊室、治疗室、中药房应集中设置,形成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
装修装饰由市(县)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统一设计,要突出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特色。
二、人员(一)乡镇卫生院中医类别医师数应占医师总数的10%以上。
(二)每个中医诊室至少配备1-2名中医类别医师,每个中医民族医康复治疗室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或1名经过系统培训掌握安全有效中医药治疗技术的临床类别医师。
(三)负责中药房的药剂人员应当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中药人员,或具有丰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中药人员。
三、医疗用房(一)每个中医诊室净使用面积不低于乡镇卫生院每诊室平均净使用面积。
(二)有条件独立设置中药房的,面积应当与乡镇卫生院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
四、设备配备(一)基本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温度计、治疗推车、电冰箱、计算机、脉枕等。
(二)中医设备:针灸器具、火罐、电针仪、艾灸仪、智能通络治疗仪、颈腰椎牵引设备、中药熏蒸设备、TDP神灯、中药雾化吸入等设备。
(三)设置中医康复治疗室的,应配备针灸治疗床、推拿治疗床等设备。
(四)根据专科业务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科诊疗设备。
如诊断类、针灸类、中药熏蒸类、牵引类、电疗类、磁疗类、康复类等设备。
(五)中药房设备:中药饮片柜(药斗)、药架(药品柜)、调剂台、药戥、电子秤等。
独立设置中药房和煎药室的,应增加配备小型粉碎机、小型切片机、消毒锅、标准筛、煎药机、包装机等。
五、工作规范(一)医疗服务。
1.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2.提供中医民族医基本医疗服务,在门诊、病房等工作中运用中医药民族医药理论辨证论治处理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
3.门诊中医处方数占全院处方总数比例不低于20%。
4.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优势,推广应用中药、针灸、推拿、火罐、敷贴、刮痧、熏洗、穴位法射、热熨等5种以上的适宜技术(中心卫生院10种以上)。
(二)预防保健。
1.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参与传染病、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预防工作。
2.开展不少于2种以上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中医药民族医药防治一体化服务,运用中医民族医理论与技术,参与健康指导和行为干预。
3.针对乡村老年人、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制定有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为主的中医健康处方,并组织实施。
4.开展具有中医民族医健康教育服务。
宣传栏内应有中医民族医专用版块,宣传预防保健知识。
(三)教育培训。
1.定期组织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人员和乡村医生开展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每年开展不少于6项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卫生院中医药人员培训率达到100%。
2.定期开展《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中成药)》、《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培训,提高中成药应用水平,临床类别医师和以西医为主的乡村医生培训率达到90%。
六、本标准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中医民族医科建设基本标准。
七、附注1.本标准所指“中医诊室”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诊室和其他中医民族医临床诊室。
2.本标准所指“其他中医民族医临床诊室”包括针灸、推拿、理疗、康复、养生保健室等。
3.本标准所指“中医类别医师”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师。
4.本标准所指“中医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中药制剂和中医民族医非药物治疗技术处方。
5.本标准所指“门诊非药物治疗技术”包括针灸、推拿、牵引、药罐、敷贴、刮痧、熏洗、热熨等。
广西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建设标准一、组织管理(一)设立中医民族医管理科。
有专人负责本机构及辖区有关中医药管理和人员培训工作,制订中医民族医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有1名院领导分管中医民族医工作,分管领导熟悉中医民族医政策、法规和中医民族医科室建设情况。
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中医药工作。
(三)卫生院发展规划中有中医药民族医药内容。
中医民族医科业务工作在年度计划和总结中得到体现。
(四)有鼓励中医非药物疗法、中药饮片使用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激励措施。
(五)有鼓励中医药参与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惠政策。
将中药(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针灸、推拿、拔罐等中医适宜技术应用纳入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并提高补偿比例。
二、科室设置(一)中医民族医科作为乡镇卫生院一级临床科室独立设置。
(二)至少设立2个以上中医诊室(含1个中医民族医专科(专病)诊室或其他中医民族医临床诊室)和1个以上中医民族医康复治疗室。
中医诊室设置应结合当地常见病、多发病,设置以中医专科(专病)诊室为主。
(三)有不低于5张病床的中医民族医或中西医结合病区。
(四)独立设置中药房和煎药室,配置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品种在内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
提供煎药服务,或者由具有经营配送资质的机构统一配送中药饮片和提供煎药服务。
中药饮片品种配置应能满足当地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不低于300种,中成药品种50种以上或比例不低于全院药品总数的30%。
有条件的卫生院可设立中药仓库和中药炮制室等。
各类中医诊室、治疗室、中医民族医病区、中药房应集中设置,形成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
装修装饰由市(县)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统一设计,要突出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特色。
三、人员(一)乡镇卫生院中医类别医师数应占医师总数的20%以上,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职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每个中医类别诊室至少配备1-2名中医类别医师,每个中医民族医康复治疗室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或1名经过系统培训掌握安全有效中医药治疗技术的临床类别医师。
(三)负责中药房的药剂人员应当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中药人员,或具有丰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中药人员。
四、医疗用房(一)每个中医类诊室净使用面积不低于乡镇卫生院每诊室平均净使用面积。
(二)中药房、煎药室、中药仓库、中药炮制室的面积应当与乡镇卫生院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
五、设备配备(一)基本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温度计、治疗推车、电冰箱、计算机、脉枕等。
(二)中医设备:针灸器具、火罐、电针仪、艾灸仪、智能通络治疗仪、颈腰椎牵引设备、中药熏蒸设备、TDP神灯、中药雾化吸入等设备。
(三)设置中医康复治疗室的,应配备针灸治疗床、推拿治疗床等设备。
(四)根据专科业务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科诊疗设备。
如诊断类、针灸类、中药熏蒸类、牵引类、电疗类、磁疗类、康复类等设备。
(五)中药房应配备应配备中药饮片柜(药斗)、药架(药品柜)、调剂台、药戥、电子秤、小型粉碎机、小型炒药机、消毒锅、标准筛等;煎药室应配备煎药机、包装机等。
设置中药仓库和中药炮制室的,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六、工作规范(一)医疗服务。
1.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2.提供中医药民族医药基本医疗服务,在门诊、病房等工作中运用中医药民族医药理论辨证论治处理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
中医民族医门诊人次占全院门诊人次的20%以上。
住院病人中医药民族医药参与治疗率达到30%。
3.门诊中医处方数占全院处方总数比例不低于30%,处方书写合格率在90%以上。
4.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简、便、验、廉”优势,推广应用中药、针灸、推拿、火罐、敷贴、刮痧、熏洗、穴位法射、热熨等10种以上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
(二)预防保健。
1.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参与传染病、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预防保健工作。
2.开展不少于3种以上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中医药民族医药防治一体化服务,运用中医民族医理论与技术,参与健康养生指导和行为干预。
3.制定有中医药民族医药内容的适合农村老年人、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方案,并组织实施。
4.运用中医药民族医药知识提供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咨询和技术指导,参与孕产妇保健。
5.开展中医民族医健康教育服务。
有醒目的宣传中医药的固定标语,设有专用宣传栏,开展体现中医药民族医药预防保健知识的健康教育宣传,每年不少于4期;举办不少于4次中医药民族医药健康知识讲座,引导农村居民学习和掌握中医药民族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
(三)教育培训。
1.按照国家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要求,每年参加不少于10项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
2.每年组织本院中医药人员和乡村医生开展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2次以上,人员培训率100%以上。
3.定期开展《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中成药)》、《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培训,提高中成药应用水平,临床类别医师和以西医为主的乡村医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
七、本标准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民族医工作示范单位建设标准。
八、附注1.本标准所指“中医诊室”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诊室和其他中医民族医临床诊室。
2.本标准所指“其他中医民族医临床诊室”包括针灸、推拿、理疗、康复、养生保健室等。
3.本标准所称“中医类别医师”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师。
4.本标准所指“中医处方”含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中药制剂和中医民族医非药物治疗技术处方。
5.本标准“中医非药物治疗技术”包括针灸、推拿、牵引、药罐、敷贴、刮痧、熏洗、热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