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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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专利制度的区别-中美专利制度的区别很多有海外留学背景的申请人会感到迷惑,他们在美国申请专利似乎和中国的差别很大。

这主要是由于专利体系的差异造成的。

首先美国实行的是先发明制,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权会授予最先发明的人;另外,美国专利法存在宽限期(Grace Period)允许申请人在首次公开该发明内容的1年之内保留专利申请权,也就是说发明人自己的公开在1年之内不会影响其专利申请。

而中国专利体系是采用先申请制,即同样的发明申请的专利权只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无论这个人是否就是最先发明的人;另外,中国专利法没有宽限期之说,以任何方式的申请日前的公开都会导致新颖性的丧失。

把握专利申请时机把握专利申请的时机是防止破坏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一旦发明内容在申请日前被公开,即使这种公开是申请人自己造成的,或者通过合法的程序造成的,也将导致申请人丧失获得专利权的资格。

先申请专利后发表文章:无论科研论文还是学位论文,如果发表的时间在申请日之前,而公开内容又涉及专利申请的实质,将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

但是,发表时间在申请日之后,不会产生上述后果,而且不需要等待专利公开或者专利授权即可发表文章。

先申请专利再进行转让: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不受法律保护,转让的过程中如果不对技术内容进行保密处理,在转让失败后,受让方将获的技术内容用于其生产和销售,转让方无权追究其责任。

相反,申请了专利的技术成果受到法律保护,不易被仿制,而且因其将在若干年内得到独占的保护,使受让方获对市场的垄断和更大利润,更利于促成交易。

先申请专利再技术鉴定:一般技术鉴定的参加人应负有保密义务,但是并不排除有泄漏发明内容的情况发生。

因此比较保险的做法是先申请专利再召开技术鉴定会,如果情况不允许,要严格保密,并且在召开鉴定会后尽快提交专利申请。

;:李智慧。

美国专利制度

美国专利制度
当原申请需要加入新的实质性内容,应以原申请案为基础,在原申请案未放弃之前,可以申请部分连续案, 与原案相同的部分,申请日与原案相同,新加入的部分,为新的连续案的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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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制度
美国制度
01 申请途径
03 申请资助 05 申请特点
目录
02 所需资料 04 官费减免
基本信息
美国专利包括发明、外观设计和植物新品种三种类型。 美国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分别自注册日起第三年半、七年半及十一年半缴纳维持费。保护范围涉及 组合物或者使用该组合物的方法的专利,其有效期可以延长,最多可以延长5年。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自授权日起十五年,且不收取年费。公开后于半年内仍可提出专利申请(这是美国专利 新颖性判断上和中国专利的一个重大差别)。 植物新品种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分别自注册日起第三年半、七年半及十一年半缴纳维持费。申请资助 Nhomakorabea 申请资助
向美国申请专利资助费用比较高,但中国很多政府部门对此有补贴、资助、甚至奖励。例如,如果通过PCT 专利合作条约向美国申请专利则可以获得国家财政部的补贴,而如果通过其它途径向美国申请专利,通常也可以 获得从省到区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
官费减免
官费减免
1、自然人;2、公司员工人数在500人以下的,此概念包括其具有控股关系或持有表决权股数超过50%的公 司的相关人数;3、学术或研究性非盈利组织,例如:大学以及高校等,但是排除与政府相关单位;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官费减免50%。
申请特点
申请特点
1、发明专利技术公开后于1年内仍可提出专利申请,不认为丧失新颖性。
2、临时专利申请案(获得优先权)
美国专利局允许申请人提出书面专利说明书,即可获得专利申请日,临时申请将不会受到实质审查,如果专 利申请人在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没有将临时申请案转为正式申请案,临时申请案将被视为放弃,并公开,申请 人允许将“专利申请中(Patent Pending)”用于临时申请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适用于临时申请案。

中美专利制度比较

中美专利制度比较

中国和美国专利制度比较中美两国的建国、发展大不相同,两国专利制度建立的背景也大不相同;美国是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发展而来的,很多方面受到英国的影响,但同时又有着自身的发展特色:中国的专利制度发展起步比较晚,制度各方面还不是很完善;本文将从中美专利制度背景、专利主体以及专利申请流程三个方面来比较;一、中美专利制度背景17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个专利法,到目前美国专利已经走过了200多个年头,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美国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工业取得了迅速发展,美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国内知识产权,奉行以信息化为中心的科技产业政策,加大信息高速公路和高科技领域的研发投入;不仅如此,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行政执法方面也采取了进一步的举措,如 1997年针对网上“黑客”制定了反电子盗窃法,1998年通过了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2005年进一步改革专利法,对侵权的处罚也是不断加重;2011年,参议院通过了50年来对其专利体制所做的最大规模变革的法案专利改革法案2007,将带来更多的变化;我国的专利法律颁布较晚,基本上是参考了其他国家的专利制度;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制定专利法;因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在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时隔8年后,因加入WTO组织,需要履行TRIPS要求,在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间隔8年4个月后,因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可以看出前两次是被动与国际接轨和履行承诺,第三次是主动修改,突出创新能力和专利质量,今后中国的专利制度将越来越完善,专利审查将更趋于创新性;二、中美专利主体异同点1.专利申请原则中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权最先申请的人;专利局据以授予专利权的原则叫做先申请原则;其中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行形式审查,对发明专利则实行形式审查家实质审查的方式;而美国原先采用的是世界上唯一的先发明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人;并对发明和外观设计都采用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不过2013年3月16日,美国专利改革法案2007正式生效后,新法案将改变美国专利申请制度,采用“先申请、先受理”的方式,实质上也是先申请原则;2.专利保护范围中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也有三种,分别是发明专利、植物专利和新式样专利即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美国专利保护的范围十分广泛,没有规定什么成果不能获得专利权,只规定了什么成果可以授予专利权;除了科学理论,几乎任何发明或发现都可以申请专利;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明确规定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例如商业模式,这个在美国每年都有几千的专利申请数量,而在中国则会被任务是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可见,我国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远远不及美国广泛;3.专利保护期限对于不同种类型的专利,专利的保护期限也各不相同;中国方面,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时间都是10年,而对于发明专利,一般是固定的从申请日起算20年;而美国方面,自1995年6月8日及之后提出申请的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专利保护期为自实际申请日起算20年;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期为专利授权日起算14年;2000年5月29日起的发明专利申请案,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依照专利商标局或发明人延误的时间,适当调整专利保护期;举例来说:若专利申请案因为专利商标局的延误而没有在三年内获准,专利商标局将会将超过三年的天数加入专利期;对于1995年6月8日前申请但却在1995年6月8日后获得授权或在1995年6月8日仍有效的发明专利,专利保护期为以下两期间之较长者:从获得授权日起算17年或从申请日起算20年;4.新颖性宽限期的差异中国方面对于新颖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4 条的相关规定,新颖性的宽限期限一般为6 个月;中国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公开行为只限于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在规定的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上发表以及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的内容;美国专利法第102 条规定:在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以前,该项发明在本国或外国已经取得或在印刷出版物上已有叙述,或者在本国已经公开使用或者出售,在向美国申请专利之日以前已达一年以上的,则丧失新颖性;由此可见,美国专利申请所要求满足的新颖性宽限期比中国专利法的规定要长一些;三、中美专利流程异同点1.专利申请人中国专利法规定,本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申请专利,对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单位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相对于实行先发明原则的美国,我国专利权的获得者为最先申请人;美国宪法规定:只有“真正的发明人”才能就其发明享有权利,除非发明人授权其他人申请;发明是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在申请专利前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合同,确定将来专利权的归属,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公司可先提交申请案,应随后补充发明人姓名,以保障发明人的权利;2.专利申请流程美国专利申请的程序与中国基本相同;包括提出申请、初步审查、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实质审查这几道程序;不同之处在于美国在得到建议书后,不仅可以上诉,同时也可以提出延续案延续申请或者请求继续审查延续审查,中国专利申请流程则没有;美国专利审查过程要求申请人对提供已知的现有技术给美国专利局,如有隐瞒将会使专利权无效,中国专利局没有此强制要求;美国专利提交申请同时必须要求检索及审查,中国专利无检索,提实审期限为优先权日起3年内3.授权专利文件修改对于授权的专利文件,美国专利法允许对已经授权的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可以修改专利范围;中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在授权前进行修改,包括两种修改的形式: 1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可以主动修改申请文件; 2被动修改:根据审查员的意见修改申请文件;以上两种修改都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4.临时专利申请和本国优先权临时专利申请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PPA;美国允许发明人提交一份临时申请,以相对于正式申请较低的申请费,相对简单的手续,为12个月内将提出的正式申请提前建立一个申请日的优先权;在提出暂时申请案之后,申请一方必须要在12个月内提出正式的发明专利申请案,才能主张变“暂时申请案的申请日”为“美国专利申请日”;如果没有在期限内及时提出正式专利申请,申请人将不能以临时专利申请日作为正式专利申请日的优先权日;我国目前尚无临时专利制度,只有相似的国内优先权;我国专利法中对“本国优先权”规定是申请人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该优先权应是首次使用而且只能适用一次;这两种规定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客体都被严格限制为发明和实用新型,对有效期的规定都是12个月,如果12个月内没有提出第二次申请,则“临时申请”或“在先申请”自动失效;二者最大不同之处在于,美国专利法规定临时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不计入专利权期限,保护期限从正规专利申请递交之日起算;5.专利申请费用中国收费标准:美国收费标准:在美国,大企业申请专利的费用为中小企业的两倍;一般而言,独立发明人,非盈利性企业及员工少于500的企业均可归类为中小企业,可以享受一半的费用优惠;。

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HENANKEJI·ZHISHICHANQUAN 2017.01专利是知识产权范畴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是专利战略实施最好的国家,然而关于专利战略的概念却少有定义。

美国学者对专利战略概括为“专利战略是保证你能够保持已获竞争优势的工具”。

从广义上讲,专利战略分为进攻战略与防御战略,但是无论什么样的战略,也无论你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来实施战略,最终目的是保持竞争优势和市场份额。

美国专利制度特点美国专利制度是条文法与判例法的混合体。

专利制度通过对发明人提供独占权,使创新产品具有获得高额利润的可能。

美国专利法属联邦法,由国会制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由专利商标局制定。

专利法的规定比较宽泛而涉及的具体内容(包括专利保护的范围)往往在细则中予以规定。

专利商标局通常根据美国经济、科技发展的需要,草拟实施细则并在因特网上公布,以便征询公众、专业律师、代理人的意见,从而确定实施细则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这在较大程度上使美国专利制度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美国专利制度强调把专利颁给第一个专利发明人,而不是给第一个专利申请人,也就是说即使你专利抢注的时间在先,也不能保证你能得到专利权,充分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美国对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断拓宽。

例如,目前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与地区还在就基因技术能否申请专利进行激烈争论的情况下,美国已进入了怎样才能授予专利权的阶段,提出对网络商业方法、基因技术给予充分的专利保护。

美国专利诉讼费昂贵,但对专利侵权者的处罚力度也非常大。

严格的法律规定与严格的司法制度有效地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体现了专利制度的本质是激励创新,促进技术进步。

强调专利与标准的结合。

标准本来属于技术的标准化领域范畴,但是美国将专利制度与技术标准巧妙地结合在一起,使其利用其技术优势进而占居知识产权的有力地位。

谁掌握了技术标准的制定权,谁就掌握了市场的主动权。

因此,美国一些高技术公司常常先把规则性的东西做成国际标准,然后把这种标准性的路径全部设定成专利进行注册,最终占领市场。

美国专利制度介绍及申请流程解析

美国专利制度介绍及申请流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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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制度简介及申请流程
权利要求标准格式: 独立权利要求(independent claims),每个独立权利要求代表发明的一个 方面; 附属权利要求(dependent claims),与独立权利要求同属一个方面。 其中,独立权利要求超过3个,总权利要求超过20个,均需交附加费。 举例: What is claimed is: 1. A method for manufacturing a semiconductor package structure comprising: providing a semiconductor substrate comprising a conductive pad, wherein the 4. 精准医疗政策情况 conductive pad is coupled with a circuitry of the semiconductor substrate; forming a patterned passivation layer to expose a portion of the conductive pad. 2. The method of claim 1, wherein forming the uneven surface of the conductive pad comprises forming a plurality of recesses in the conductive pad.
2. 专利特点 2.1 发明专利 a. 只有发明人才可获得专利,在申请美国专利时需要宣誓或提交声明, 表示自己是专利的发明人,同时对申请文件负责。 b. 授予专利的条件: 新颖性---在通过申请前没有在本国被别人知悉和使用,也没有在其他国 家被授予专利权或出版;在本国或国外,发明被授予专利或出版,或者 发明在本国被公开使用或销售,不超过一年。 4.--精准医疗政策情况 不显而易见性 虽然本发明不与其他人的发明完全相同,但从整体上说 ,本专利权的主题对于该主题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 见的,则不能被授予专利。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知识产权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创新和保护创新成果起着重要作用。

中美两国是全球最大的经济体,其知识产权制度也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力。

本文将从专利、商标和版权三个方面对中美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比较。

1.专利制度专利是保护发明创造的一种方式。

中美两国在专利制度上存在一些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专利授予流程上,两国都采用"先申请、后公开"的原则,即在申请日之后一定时间内保密申请内容。

然而,美国采用"一办多核"审查制度,即同一专利申请可以在多个地点提出审查,而中国则采用"一办一核"审查制度。

在专利保护范围上,美国专利的保护范围较广泛,可以保护任何有用、新颖且非显而易见的发明。

中国专利则注重技术实施和专利所关联的领域,对于商业模式和计算机软件等一些抽象的发明限制较多。

2.商标制度商标是企业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秩序的一种方式。

中美两国在商标制度上存在一些相同和不同之处。

在商标注册上,中美两国都采用"先申请、先审查"的原则,即先到先得。

然而,美国在审查阶段更加注重对商标是否会产生混淆的考虑,而中国则更加强调商标注册的先后顺序。

在商标保护上,两国对商标的保护力度都较大。

然而,美国对于跨境商标侵权和网络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较大,有较完善的法律程序和制度保障。

3.版权制度版权是保护文化作品和艺术创作的一种方式。

中美两国在版权制度上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版权保护对象上,美国版权制度更加注重市场利益,对于商业价值较高的作品给予更大的保护。

中国版权制度则更加注重对原创作品和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

在版权侵权打击上,美国有着更加完善的法律程序和制度保障,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较大。

中国版权制度则需要在侵权证明和维权程序上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制度上存在一些差异。

美国在实施和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具有更长的历史和较为完善的制度,对于市场利益的保护力度较大。

美国专利制度简介以及美国专利申请的步骤和注意事项(讲义

美国专利制度简介以及美国专利申请的步骤和注意事项(讲义

8/2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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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申请书的格式和写法

权利要求的标准格式:



独立权利要求(independent claims) 每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代表发明的一个方面(method,apparatus等) 附属权利要求(dependent claims) 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下面可以有多个附属权利要求 附属权利要求必须和独立权利要求属于同一个方面 附属权利要求的范围必须比独立权利要求窄 多重附属权利要求(multiple dependent claims)只允许第一层 独立权利要求数超过三个,总权利要求数超过二十个和多重附属权 利要求要附加收费 独立权利要求数超过三个,每个 $220 总权利要求数超过二十个,每个 $52 多重附属权利要求, $390

信息公开声明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IDS)

提供信息公开声明的时机


在审查进行中的任何时间(多数情形要付费) 免费:新申请递交后的3个月之内,国外相关申请揭示资料后 的3个月之内
8/2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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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申请书的格式和写法

美国专利申请书的标准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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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2013
美国专利法的一些关键点

35 USC §121:

一个专利申请应只包含一项发明,如果申请中有 两项以上的发明,专利局有权要求申请人分别申 请

35 USC §154:
规定专利证书包含的内容 规定发明专利有效期为从申请日起20年

8/21/2013
8
专利法实施细则简介


申请人此时应检查相关数据是否正确并要求更正

美国专利法原则与实践

美国专利法原则与实践

美国专利法原则与实践专利是一项保护创新和技术发展的重要法律工具,对于美国这样一个科技创新领域领先的国家尤为重要。

美国专利法为创新者提供了一系列的原则和实践,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并促进技术进步。

本文将详细探讨美国专利法的原则和实践,并以此展示美国专利体系的运作机制。

一、专利保护的原则美国专利法的主要原则旨在保护创新者的权益,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以下是美国专利法几个重要的保护原则:1. 创新性与非显性要求:根据美国专利法,《一种新的、有用的、非显性的发明》可以被授予专利。

这意味着一个发明必须具备原创性、创新性和实用性。

2. 公开原则:美国专利法规定,一旦专利被授予,发明必须向公众进行公开,以便其他人可以查阅和使用技术信息。

3. 权益保护原则:专利的持有者享有在专利期限内对其发明进行独家使用和商业利用的权益。

其他人未经专利持有者许可,不得在专利权保护范围内制造、使用和销售相同的发明。

二、专利保护的实践除了上述原则外,美国专利法还有一些实践规定,以便更好地运作于实际情况。

以下是几个重要的实践规定:1. 专利审查:根据美国专利法,所有提交的专利申请必须经过审查来确定其是否符合授予专利的要求。

审查过程包括对相关技术领域的背景调查、对申请提交的发明的搜索和评估。

2. 专利权期限: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的权益期限一般为20年,从申请日开始计算。

在权益期限内,专利持有者可以对其发明享有独家权益,同时也有义务在专利期满后将技术信息公开。

3. 专利侵权保护:一旦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的专利权益,专利持有者可以通过起诉侵权方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美国专利法赋予专利持有者追究侵权方责任的权利,并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三、美国专利体系的运作机制为了保护创新者的权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美国建立了完善的专利体系,包括专利局、法院和专利审查委员会等。

这些机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以确保专利法的有效实施和专利的强制执行。

1. 美国专利局:美国专利局是负责专利审查和发行的主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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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公开义务的结果
属于不诚实的行为(Inequitable Conduct) 使专利失去胜诉能力(unenforceable) 最近的案例:Dayco Prods. V. Total Containment, 329 F.3d 1358, Hoffmann-La Roche. V. Promega Corp., 323 F.3d 1354; Bristol-Myers Squibb Co. V. Rhone, 326 F.3d 1226
理论对实践的影响
对立法的影响(35 USC) 例如保护发明人法案 只有发明人能够作为申请人,或者有发 明人的转让证明才能申请专利(section (section 115-118) 先发明制,而非先申请制(135); 申请日之前 1 年的宽限期(grace)(102)
理论对实践的影响
对司法的影响: 法院和法官的价值取向直接影响判决 例如法院为了强化对专利权的保护,在成 文法的范围之外创设了“等同原则” 为了衡平专利权人与公众的利益,体现诚 信原则,又提出了禁止反悔原则
权利要求书的作用
限定保护范围 清楚地界定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 对公众起警示作用,避免侵权 是侵权(字面侵权)判定的依据 Definiteness requirement
专利局的角色和地位
一. 专利审查--行政审批 权利的设立,申请的审查,授予专利权 接受复审委员会的监督 二. 复审委员会, 权利的确认,确定专利权 是否有效,接受司法监督
实用性
对于药用化合物,其动物实验数据足以证 明其实用性,这与FDA的审批标准不同;除 非审查员有证据,才能怀疑其实用性( In re Brana, 34 USPQ 2d 1436 ) 对于生产化合物的方法,如果该化合物没 有作用,则不具备实用性( Brenner v. Manson, 148 USPQ 689,审查员驳回,复 审委维持, CCPA 撤销,最高院再撤销 )
在 The John Marshall Law School 所学的课程
Substantive Patent Law II (3) Biotechnology Patent Law (3) Patent Office Practice & Procedure (3) Legal Writing English (2)
美国专利与法律体系
英美法系-普通法-衡平法-判例法 财产法--知识产权法--专利法 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联邦巡回上 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CAFC)--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USPTO 复审委员会(Board of Patent Appeals & Interferences (BPAI)) 法院的判例对PTO有约束力
申请人的公开义务
37 CFR 1.56 规定: 与专利申请或过程有关者 都有义务向专利局公开对专利性有实质影响的 信息 这种披露可以通过信息披露书 ID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s)进行 披露的内容在37 CFR 1.98 中有规定,包括现有 技术、公用技术、许诺销售或销售、竞争产品、 不利的实验结果等,
次级因素(Secondary Factors)
1. 有人复制该发明 2. 长期需要,但未解决 3. 他人在这方面的失败 4. 商业上的成功 5. 产生的意外效果 6. 意想不到的性质 7. 有人要求许可 8.专业人员在发明之前的怀疑
创造性
虽然这些次级因素必须考虑,但它们不能 控制显而易见性的确定
说明书的作用
一. 表明发明人在申请日已经拥有或完成 了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此时说明书必须足 够详细地描述发明的每个特征,使本专业 技术人员能够认可(recognize)发明人在 申请日拥有(possess)该发明, ( written description requirement) University of Rochester v. G. D. Searle 249 F. Supp. 2d 216, (03-1304)
新颖性
一. 在一份现有技术的文献中公开了权利 要求主题的所有特征,则该主题丧失新颖 性(anticipation) 现有技术的构成要件,对于公开出版物 (printed publications): 1. 公开的时间 2. 出版物的可获得性
新颖性
二. 内在的(inherent)公开 Schering Corp. V. Geneva Pharm., 339 F.3d 1379 中判定 US-4659716 由于现 有技术公开了loratadine而没有新颖性 在先专利 US-4282233公开了 loratadine (氯雷他定), 其中含有一个羧酸乙酯基团 US-4659716中保护了loratadine的代谢 物,代谢时脱去了羧酸乙酯基团
专利的理论和法哲学
专利的经济理论: a. 鼓励发明 b. 鼓励公开 c. 鼓励商业化 d. 鼓励周边发明(design around) 解决为什么建立专利制度的问题
专利的法律和经济理论
解释为什么授予专利权: 自然权利论 劳动理论--劳动产生权利(物权) 社会福利理论 垄断理论--专利的经济价值 市场调节理论--由法律(专利法)而非政 府管理来调节市场
பைடு நூலகம்
专利司法的法源
成文法: 35 United States Code , 35 USC, 由国会通过 案例法,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和联邦巡 回上诉法院全体法官出席作出的判例 法规: 37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主要是程序方面的规定,相当于实施细则 专利审查程序手册(指南): 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 (MPEP)
为什么授予专利权
寻租理论--回报超出机会成本 勘探理论--与上条类似 报酬论--专利是发明的报酬 合同论(契约论)--法律理论,专利是专 利权人与政府之间的合同,即以公开换 保护,授权后公开,enablement, best mode and written description requirement, definiteness 等要求都与此 理论有关
课程的主要内容
Substantive Patent Law II 主要涉及专利 的侵权问题,其中权利要求的解释和等同 原则,抗辩理由等是重点 Biotechnology Patent Law 的内容包括与 生物或药物有关专利的三性,对说明书的 要求,驳回和无效的理由,侵权判定等 Patent Office Practice & Procedure 主要 涉及代理人所应了解的程序
Wands 判断过分实验8因素
1. 所需实验的付出(时间和费用) 2. 已有的指示或引导 3. 实施例多少 4. 发明的性质 5. 现有技术的状况 6. 专业技术人员的程度 7. 技术的可预测性/不可预测性 8. 权利要求的宽窄
说明书的作用
三. 给出实现发明的最佳方式(best mode),这也是无效的理由之一,其中有两 个关键: 1. 所指的最佳方式是“发明人”所掌握 的,而不是申请人(例如其所在的公司)掌 握的 2. 掌握的时间是申请日(优先权日) Glaxo v. Novopharm; 52 F. 3d 1043 充分体现了“以保护换公开”的思想
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
最典型的案例:Graham v. John Deere Co., 148 USPQ 459 三步判断法: (1) 现有技术的范围和内容; (2) 现有技术与权利要求之间的区别; (3) 本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 当上述方法难以判断是否具有非显而易 见性时,可以用下面的次级因素帮助判断
说明书的作用
二. 公开的程度: 使本专业技术人员能够 实现该发明, 其标准是经说明书的指导, 不需要过分(undue)实验,如果本专业技术 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则满足enablement requirement, 否则不满足。 提交的日期:申请日;申请日之后的证据可 以用于证明专利不能实现,使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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