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儿童家庭寄养政策的演变及评价
美国儿童福利政策变革与儿童保护制度_从_自由放任_到_回归家庭_

美国儿童福利政策变革与儿童保护制度———从“自由放任”到“回归家庭”满小欧,李月娥(东北大学,辽宁沈阳110819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摘要]从历史角度看,美国儿童福利政策变革伴随了政府从自由放任到积极干预,再到尊重家庭权利的角色转变,是国家干预主义下的一种理性回归,也是儿童福利由残补性政策逐步向预防性政策过渡的一种体现。
在这一变革推动下,美国儿童福利与保护体系确立了以家庭为核心的理念,在保护弱势儿童及维持与完善问题家庭功能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其经验与理念也对我国构建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体系提供了有益借鉴。
[关键词]儿童福利;政策变革;儿童保护[中图分类号]D7712.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314(2014)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02-0094-05[收稿日期]2014-01-21[基金项目]2013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N130314001);沈阳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专项)(F12-276-5-35)[作者简介]满小欧(1983-),女(满族),辽宁沈阳人,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博士后,主要从事儿童福利、社会救助研究;李月娥(1973-),女(汉族),辽宁凤城人,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社会福利与慈善组织研究.在美国,“child welfare ”一词的语境是狭义的,特指针对弱势儿童的福利与保护制度。
美国人崇尚社会竞争,喜欢个人主义,所以美国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之初就深受自由放任主义的影响,体现在儿童福利领域更是如此。
从历史角度来看,围绕着政府对家庭责任的制约,美国政府在儿童福利中的角色主要有自由放任和国家干预两种取向。
在自由放任取向下,政府主张尽量减少介入家庭事务,将对家庭的干预程度降到最低,认为父母对养育子女的方式有着充分的决定权。
另一方面,国家干预主义则强调政府公共权力介入家庭的合理性,认为当父母不能很好履行对儿童的照顾职责,甚至虐待忽视儿童时,政府有必要通过强制手段保护儿童不受到伤害。
共享理念视角下美国03岁托育服务的政策分析及启示

2.政府支持
美国政府通过财政支持等方式,为03岁托育服务提供了大量支持。首先,政府 为家庭提供了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家庭投资托育服务。其次,政府直接向托 育机构提供财政补贴,降低家庭育儿成本。此外,政府还通过助学金等项目, 为低收入家庭的幼儿提供免费或低价托育服务。
3.家庭津贴
为了帮助家庭更好地照顾幼儿,美国政府设立了多种家庭津贴制度,包括生育 津贴、育儿假等。这些津贴制度为家庭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持,使得家庭有更多 的时间和精力去照顾幼儿,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家庭的育儿负担。
5.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中国政府应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03岁托育服务,通过优惠政策、开放市场等方 式,吸引更多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投入到托育服务事业中来。这不仅可以 增加托育服务的供给,还可以促进托育服务的创新和发展。
总之,美国03岁托育服务的政策对中国托育服务有很多启示。中国应该借鉴美 国的经验,结合本国实际情况,不断完善03岁托育服务政策体系,提高托育服 务质量,增进家庭的幸福感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2.提高服务质量
在政策引导下,中国托育服务应致力于提高服务质量。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 专业培训等方式,鼓励托育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培养专业的托育工作人员,提 升整个托育服务行业的水平。同时,托育机构应该加强与家庭的沟通,充分了 解幼儿的需求和家庭的情况,为幼儿提供个性化的托育服务。
3.强化家庭教育指导
一、背景介绍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政府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级。在03岁托育服务方面, 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扮演了重要角色。联邦政府主要通过立法和财政支持来促 进托育服务的发展,而州政府则负责制定具体的政策并监管托育服务质量。目 前,美国03岁托育服务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服务体系,包括幼儿园、托儿所、 早教中心等多种形式。
美国特殊儿童家庭喘息服务之启示

美国特殊儿童家庭喘息服务之启示一、美国家庭照顾者社会支持体系喘息服务(respite care)是指由志愿者到医院为患者提供临时护理,使患者家属得以暂时休息的一种服务模式。
该模式目的是给家庭照顾者提供一点“喘息”的时间,以防止其产生情绪上和生理上的疲劳。
当前,在大多数发达国家,喘息服务已作为一种有效的支持模式而被特殊儿童家庭照顾者充分接受和认可,并迅速发展。
为了提高特殊儿童及其家庭的生活品质,1981年美国政府制定了以家庭照顾者为对象的政策——喘息服务。
1990年,由于长期照顾特殊儿童的家庭照顾者身心状况极具恶化并无法得到缓解,美国通过立法,确定以社区为中心大力推行喘息服务。
1993年制定的《亲属及医疗休假法案》中明确规定,为特殊儿童家庭照顾者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
接着又在2006年颁布了《喘息服务行动法案》,该法案规定,由国家提供喘息服务所需的资金,以帮助家庭照顾者获得暂时的替代照顾,包括家庭日间照顾、由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的临时性或紧急的夜间照顾服务及护理机构的间歇性照顾。
美国约有4000个非营利机构为特殊儿童及其家庭照顾者提供日间照顾服务,包括照顾、看护、咨询、康复及其他社会服务。
其中,已经有5000万家庭照顾者从美国最大的非营利组织——美国家庭护理协会(NFCA)获得了相应的支持和服务。
美国喘息服务的项目种类繁多,根据特殊儿童的身体状况和家庭照顾者的自身状况等一系列评估结果制订服务计划。
项目内容包括个人照顾(陪护、康复训练、个训计划以及娱乐活动等)、护理服务(以照顾特殊儿童身体健康为主)、住宿服务(定时或长期提供)、接送、购物、陪同玩耍、日间照顾等。
近年来,美国特殊儿童家庭喘息服务模式不断发展完善,原因如下:①完备的立法体系为特殊儿童及其家庭照顾者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和保护;②服务网络化和全面性强,除了政府,相关部门充分利用民间组织为特殊儿童及其家庭照顾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务;③资源整合度高,整合了以资金为主、服务机构及专业人士等喘息服务所需的所有资源,从而为家庭照顾者社会支持网络的全面展开保驾护航。
美国儿童福利制度发展历程、特点与启示

美国儿童福利制度发展历程、特点与启示作者:徐富海姚建平来源:《治理研究》 2021年第3期收稿日期:2021-03-07作者简介:徐富海,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民政部社会福利与社会进步研究所副研究员;姚建平,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全面小康视角下中国农村可持续性扶贫机制研究"(编号:18BSH051)。
徐富海姚建平摘要: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美国也不例外,自1909年白宫儿童会议之后,经过一百多年发展,美国在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方面,形成了国家确立责任、社会市场多方参与、以家庭为核心的福利体系。
与欧洲建立普惠型儿童福利和我国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不同,美国重点关注贫困儿童及家庭,儿童保护制度非常完善,但儿童福利津贴不足,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
回顾美国儿童福利发展历程,分析儿童福利的内容和特点,从中借鉴经验,吸取教训,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儿童福利体系。
关键词:儿童福利;儿童保护;儿童中心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9092(2021)03-0036-013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儿童福利事业有了很大发展。
各级政府部门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积极履职,主动作为,儿童福利政策体系不断健全,儿童福利保障对象从孤弃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拓展到困境儿童,保障内容从基本生活扩展到教育、医疗、康复、成年后就业等综合保障,①初步建成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体系和覆盖所有区县的儿童福利机构。
但是,儿童福利工作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例如顶层设计仍需加强,工作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部门协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儿童服务专业人才缺乏等。
推动儿童福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要在合理吸收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战略性、前瞻性研究。
与欧洲相比,美国没有建立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面社会保障体系,儿童保护制度比较完善,但儿童福利津贴不足,儿童贫困情况严重,大部分项目都是针对贫困家庭和特殊困难儿童。
美国联邦儿童保育与发展专款项目的运行机制及启示

美国联邦儿童保育与发展专款项目的运行机制及启示儿童保育与发展专款项目作为继“开端计划”之后美国第二大贫困儿童早期资助项目[1],旨在帮助低收入工薪家庭的儿童和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获得保育服务,不断改善儿童保育质量,并扩大家庭的儿童保育供给。
对该项目的运行机制进行分析,有助于我国从中吸取经验,不断改善儿童保育质量,促进儿童的健康和全面发展。
一、儿童保育与发展专款项目的运行过程项目实施的效果依赖于科学合理的运行程序,儿童保育与发展专款项目的运行过程主要包括:筹措项目经费一是自主补助资金。
美国在1996年《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协调法案》中将联邦政府每年向儿童发放的固定拨款命名为自主补助资金,各年度的拨款总额由国会和相关财政部门进行核算后自主决定。
[2]二是强制性资金。
这部分资金是根据美国《社会保障法》的要求对儿童保育与发展专款项目提供的政府之外的资金,各州所获得的强制性资金的数额取决于其在1994年和1995年获得的未成年儿童家庭援助、过渡期儿童保育、处境不利儿童保育三个项目的拨款数量,或决定于其在1992年到1994年所获的上述三个项目拨款的平均数量。
三是配套资金。
这部分资金是儿童保育与发展专款项目的预留款项,只有在强制性资金支出完毕后方可动用,与强制性资金不同,该部分资金的分配是根据该州13岁以下儿童在全美同年龄阶段儿童所占的比例。
[3]各州若想要申请这部分资金,就必须按照现行“联邦医疗补助比例”自行配备。
除了上述三种主要经费来源外,儿童保育与发展专款项目还有其他经费来源,主要是从“贫困家庭短暂性援助计划”中支出的经费。
筛选受益群体具体来讲受益群体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儿童年龄,包括:等于或者小于13岁的儿童;19岁以下有身心缺陷的儿童或者正在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
2.家庭经济状况,必须是家庭经济收入不超过各州家庭年均收入的85%,各州可根据具体申请人数灵活决定这一经济标准,聚焦在易受影响的儿童,如无家可归的儿童、移民儿童、极低收入家庭儿童或者有特殊需要的儿童。
中美家庭寄养的比较及启示

d r e n ’ s A i d S o c i e t v ) ,提 出将儿童的安置从机 构转 移到 家庭 的想法 ,并 发起 了孤儿 列 车计 划 ,将城 市 中 的
国普遍使用 的照护模式 。现代 意义上 的家庭寄养不是
养工作 的私人机构开始支付 寄养父母经济补贴 ,避免
儿童被迫劳动 ,寄养变为 “ b o a r d i n g o u t ” 。同时 ,儿 童
的。2 0 0 3年 1 0月 ,为 了规范 家庭寄养工作 ,民政 部 发布了 ( 镓 庭 寄养 管理暂行办法》 。经过十年的实践 , 我 国家庭寄养 制度化 的进程仍 面临诸多挑 战和质疑 。
历 史发展 、理念 和政 策演 变、现状和 实践等进行 比较 分析 ,发现 中美两国在价
值 取 向和 政 策体 系上有很 大差异 ,寄养 对 象也 不 完全相 同,但 美 国家庭 寄养
1 6 0年 曲折的发展过程 有很 多值得 我 国借鉴 的经验 和启示 ,并预 测 了中国家庭
寄养的发展趋势 。 关键词 :家庭寄养 ;理念 ;政策 ;实践 ;中关比较
进 一步 推动 了家庭 寄养 的发展 ,儿 童不再 被认 为是 “ 小型 的成人” ,而是需要照顾 和养育 的孩子 。从事寄
庭 寄养 ,成 为最早实践家庭寄养 的国家 。在我 国 ,家
庭 寄养是指 经过规定 的程序 ,民。我国现代 意义 上的家庭寄养是从 2 0世纪 9 0 年代初萌 芽并发 展起来
中美两国对家庭 寄养 的探索都缘起于着对机构安 置的 满 ,但探索 的主体 和驱动力不 同。美 国家庭寄 养首先基 于反 城市化 和反机构化 的理念 ,始 于 1 9世 纪5 0年代早期 的 “ 免费家庭寄养运动” 。由于对儿童
美国儿童福利制度

美国儿童福利政策作者:薛在兴 | 最后更新:2009-7-12【摘要】本文介绍了美国儿童福利政策的整体框架、特点以及最近所进行的改革。
美国的儿童福利具有明显的残补性、分权和立法先行的特点,社会服务也很发达。
上个世纪90年代从AFDC向TANF的改革被认为是美国对其《社会保障法》最重要的调整。
本文对TANF和AFDC进行了比较,并分析了福利改革的成效和不足。
【关键词】美国;儿童福利;AFDC;TANF一、美国儿童福利制度的发端美国的儿童福利政策发轫于1909年白宫儿童会议,迄今已有百年历史。
美国儿童福利政策的发展基本上可以分为形成时期、发展时期和改革时期三个不同的时期。
形成时期从1909年到1935年。
1935年,美国颁布《社会保障法》,该法案将起源于欧洲的社会保险制度、传统的公共救助制度以及新兴的公共健康和福利服务制度结合在一起,命名为“社会保障制度”。
,这是社会保障这一概念在世界上首次被提出[1]。
美国的《社会保障法》确立了美国社会福利体系的基础,而其中的每个部分都和儿童有或强或弱一定的关联。
比如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失业保险,就为失业家庭中的儿童提供了宝贵的生活来源保障。
但其中和儿童福利直接相关的,还是公共援助中的有依赖子女家庭救助(Aid to Families with Dependent Children,简称AFDC)以及公共福利服务中的收养、看护、残疾儿童服务以及单亲家庭服务等。
从1935年到1975年是美国儿童福利的发展时期。
这段时期,美国先后通过了一系列儿童福利计划,其中最重要的是1974年国会通过的《儿童虐待预防法案》。
该法案建立了儿童虐待与疏忽的全国性标准定义、创设了对疏忽与虐待的调查与通报制度并要求提供通报儿童虐待或疏忽个案者保密与安全保护的措施。
另外,除了直接对儿童虐待与疏忽加以仲裁外,该法案更强调以预防的公共教育与倡导的方式,唤起社会大众的注意与防范。
美国的儿童福利事业在上个世纪70年代中叶进入鼎盛时期,此后便进入改革阶段。
美国儿童照顾政策述评——兼论对中国儿童照顾政策的意义

标志。 这次改革的主题是逐步减少福利资助的对象 , 敦促有工作能力 的福利对象积极参与就业 。 其 中, 备 受关 注的新规定是提出了可领取福利资助的时限, 般 为终身累积领取资助 的时间超过6 0 个月 以后 ,
一
福利对象将不再获得资助。 1 9 9 6 年 的福利 改革 将 多项 与儿 童照顾 有关 的政
在美 国等工业化发达国家 ,儿童照顾问题已经
从最初 的“ 家庭问题 ” , 演变为“ 社会问题” , 并进一步
乏照看而遇险的新闻报道不断。随着工业化和城市
化进程的加快 , 家庭结构 已经发生 了很大变化 , 传统 私人领域的儿童照顾问题也发展到亟需社会政策介
人 的 阶段 。
发展为“ 社会政策问题 ” , 形成 了一系列解决儿童照 顾需要的社会政策。 然而, 目前我国的儿童照顾问题
二、 美 国 的儿童 照顾政 策
( 一) 发 展 演 变
2 0 世纪初 ,由于较低 的社会经济水平 以及相应 社会政策的缺位 ,美 国儿童的生活与发展均处于较 低 的水平。 1 9 0 0 年, 每4 个5 岁以下儿童就有 1 个死亡 。 当时 , 学龄儿童的入学率仅为8 %, 且全美有2 0 0 万1 0 至1 5 岁的童工朗 。 虽然1 9 0 9 年 白宫召开了第一次有关
儿童照顾政策是反贫困政策 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 以低收入家庭 为 目标 人群 , 致力于支持父母就业与促进儿童发展。 美 国学术界的经验研 究发现儿童照顾政策对母 亲的就业有正面 的影响 , 同时对于学龄 前儿 童的智识和行 为发展也有 积极作用。然而, 其儿童照顾政策也存在一些 问题 , 例如 : 覆盖 率低 、 行政和财政缺乏有效整合、 对提 高服务质量 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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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研究2012年第3期Social Security Studies No.32012美国儿童家庭寄养政策的演变及评价*满小欧1、2李月娥1(1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辽宁沈阳,110819;2马里兰大学社会工作学院,MD Baltimore,21201USA)摘要:美国建立儿童家庭寄养制度以来,联邦法律一直是影响儿童家庭寄养及儿童福利政策框架的主要因素。
美国儿童家庭寄养制度经历了建立、发展以及改革阶段,强调寄养儿童的安全与永久性安置,并逐渐对大龄寄养儿童、预防性服务的提供、民族与种族问题开始关注。
本文详细介绍了美国儿童家庭寄养政策的演变过程(1961-2008),并进行了分析与评价。
关键词:美国;家庭寄养;儿童福利;政策一般认为,寄养制度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产物,但事实并非如此。
美国的儿童家庭寄养最早可以追溯到18世纪,并伴随着社会对儿童价值和儿童发展的逐渐认可和重视,经历了不同阶段的演变。
发展到今天,美国儿童家庭寄养主要分为两种方式:第一类是普通家庭寄养,指在完全没有血缘关系的家庭寄养,约占寄养儿童总数的45%;第二类是亲属家庭寄养(Kinship care),约占30%。
[1]但与我国进入寄养体系的儿童多是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或孤儿不同,大多数美国寄养体系中的儿童是有父母的。
当法院认为家庭的环境不利于儿童成长时,就会让儿童暂时脱离其亲生父母,进入寄养系统,待家庭完善后再与之重新融合。
因此,美国儿童在寄养体系中的时间一般都不长,平均时间为一年半。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3的儿童在离开寄养体系后回到他们的原生家庭,另有约10%的儿童被收养。
[2]理念上,美国倡导寄养儿童的安全和永久性安置,在政策演变过程中逐渐突出和强调了这一点,成为美国儿童①家庭寄养政策的核心目标。
一、美国儿童家庭寄养政策的建立与发展美国是遵循“立法先行”的国家,任何一项儿童福利政策都离不开法律规范,并通过法律保障政策的实施。
从20世纪20年代美国建立儿童家庭寄养制度以来,联邦法律一直是影响儿童家庭寄养及儿童福利政策框架的主要因素,但在最初的40多年间,联邦政府并没有出台针对儿童家庭寄养的专门立法。
直到1961年,美国才成立了第一个专门针对儿童寄养的联邦项目———“未成年子女家庭援助-家庭寄养项目”,为那些接受未成年子女家庭援助项目(AFDC)但却无法在家庭中获得安全保障的儿童提供服务。
此后,又相继通过了一系列相关立法,如:1974年通过的《防治儿童虐待法案》(Child Abus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Act,CAPTA)规定了对疑似儿童虐待与忽视案例的强制报告制度,建立了儿童虐待与忽视的标准与定义、强制报告者的责任与义务、报告程序与安全保密措施等。
[3]这项制度也一直延续至今,成为儿童保护与寄养程序启601*①本文系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项目,2010年度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L10BSH010)项目。
本文中的“儿童”不是我国法律惯例所指———6-14岁期间为儿童,而是采用了联合国1990年颁布的《儿童权利公约》中关于“儿童”年龄的界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
动的标志。
1978年通过的《印第安儿童福利法案》(Indian Children Welfare Act,ICWA)限制了印第安儿童与原生家庭分离,强调要避免不欠当的机构安置,大力提倡家庭寄养安置。
在此期间,国会也开始重新审视遭受虐待和忽视儿童的联邦项目与资金问题,并响应项目实施以来各州反映的缺乏有效立法机制来保障儿童获得永久性安置及其他儿童福利体系面临的问题。
1980年,一项对儿童寄养与儿童福利都产生了重大影响的新法案———《收养救助与儿童福利法案》(Adoption Assistance and Child Welfare Act,AACWA)应运而生。
可以说,美国当前的儿童寄养政策框架就是通过该法案建立起来的。
法案延续了联邦资金对“未成年子女家庭援助———家庭寄养项目”中寄养儿童的支持,与此同时,更加强调了“家庭”对于寄养儿童的重要意义,提出儿童进入寄养系统的前提必须是已经对避免儿童与家庭分离已经做过“合理的”努力。
法案还要求儿童福利机构将儿童安置在符合其个人需要的、最能提供类似家庭氛围的环境,定期检查儿童照料情况,努力使儿童与其原生家庭融合,并有权举行听证来帮助儿童及时获得永久性的安置。
[4]除此之外,符合联邦寄养标准的儿童同时也成为联邦收养救助基金与医疗项目的受益者,这项规定对寄养体系中的儿童给予了巨大的帮助,它免除了州政府将寄养儿童移至收养体系的财政困扰,并继续为儿童提供医疗及其他救助。
总体来看,美国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初建立的关于儿童寄养的法律规定与原则奠定了美国儿童寄养政策与服务的基础。
其主要特点是在完善儿童寄养相关立法的同时,鼓励州政府提高儿童寄养安置的质量,并为那些不能返回原生家庭的儿童提供更多可选择的服务。
在《收养救助与儿童福利法案》通过后,大多数州制定了立法要求制定寄养儿童个案计划以及对寄养儿童的状况进行定期的检查,并鼓励寄养儿童回归家庭和其他永久性安置。
二、美国儿童寄养政策的改革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期间,是美国儿童福利制度改革的重要阶段,联邦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以应对儿童寄养体系面临的挑战,并修补早期政策实施过程中暴露的问题。
在早期政策的基础上,1984-1999年间儿童寄养的相关立法更强调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对大龄“儿童”的关注。
美国每年都有数以万计的儿童超过寄养体系的年龄限制,需要离开寄养体系开始独立社会生活。
而相关机构的调查显示,这一群体在离开寄养体系后往往无法获得合适的住房、教育以及就业支持,再次成为社会问题。
于是,美国国会于1986年实施了《自立生活计划》(Independent Living Initiative)项目,旨在为16岁及以上的即将或已经离开寄养体系、需要开始独立生活的大龄儿童提供技能培训与帮助,每年投入资金大约7000万(美元)。
[5]后来该计划被1999年实行的Chafee项目(全名为“John H.Chafee寄养独立项目”)所替代,Chafee项目也被视为针对大龄寄养青年政策全面改革的催化剂。
新计划不但增加了项目资金,而且首次允许将部分资金用于为18-21岁离开寄养体系的青年提供住房或其他居住场所。
第二,重视预防性服务的提供。
在寄养政策的实施过程中,美国儿童福利机构也逐渐发现了“残补性”制度所带来的缺陷,每年不但有大量的儿童排队等候进入寄养体系,不断扩张的寄养儿童数量也给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带来了巨大的财政压力。
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例,有数据显示,1984年7月,加利福尼亚儿童寄养体系中仅有33000名儿童,1994增长为90000名,1998年1月,达到了高峰110000人,较1984年增长了701233%。
而同期加利福尼亚儿童的总数却仅由1984年的690万增加到2000年的920万。
[6]于是,预防性服务开始在90年代获得了重视。
美国政府意识到:帮助这些特殊家庭就等于让寄养儿童受益。
因此资源不再只是提供给寄养儿童,而开始向这些“问题”家庭倾斜。
1993年,为了应对开放式寄养儿童联邦资金实际上成为鼓励儿童进入寄养系统的诱因带来的弊端,国会成立了“家庭保护与支持服务项目”(Family Preservation and Support Service Program),为进入儿童寄养体系前的儿童与家庭提供服务帮助,保障儿童在原生家庭的安全,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家庭外寄养安置。
在一些社区,诸如“家庭强化”(family-strengthening)等项目开始实施,帮助父母在儿童寄养期间进行系统学习,以获得更高的文凭及工作技能。
与此同时,这些机构也在努力为有寄养儿童的家庭建立一些共同受益的项目,如:针对家庭中有吸毒成员的“戒毒计划”等。
第三,种族与民族问题。
为解决寄养体系出现的非白人儿童永久性安置延迟、跨种族收养问题,美国联邦政府于1994年通过了《多种族安置法案》(Multiethnic Placement Act,MEPA)。
法案明确禁止儿童在安置过程中存在基于种族或民族的歧视。
MEPA对此的阐释为,为保障儿童的最大利益,福利机构在安置过程中可以适当考虑儿童的文化、民族、种族背景以及寄养家庭是否可以满足其特殊需求,但这些因素不能成为唯一的决定因素。
[7]此后不久,又于1996年出台了《种族间收养条例》(Interethnic Adoption Provision),条例延续了MEPA中儿童福利服务项目适当招募多种族与民族背景的寄养家庭以适应不同需求的规定,但对于避免种族歧视的却要求更为严格。
最明显的体现是废除了之前法案关于儿童安置考虑种族、民族和文化背景的这一规定,要求一律平等对待。
条例甚至规定,如果个人认为遭受了种族歧视,享有起诉政府和福利机构的权利,如果一旦证实,相关部门会收到财政上的处罚。
[8]第四,支持政策间的协同作用。
除了专门针对儿童寄养的政策,医疗政策、住房政策、收税政策等相关支持性政策间的协同配合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满足寄养体系儿童的医疗需求是一直以来备受关注的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符合医疗补助条件寄养儿童的医疗费用都由联邦政府支付,规定寄养儿童必须拥有医疗保险,并为解决寄养儿童申请医疗救助过程中遇到的障碍以及无法获得持续医疗保障的问题制定了相应的保障计划。
此外,由于进入儿童福利体系中儿童数量持续增长,为了改善住房问题,美国于1990年建立了“家庭融合项目”,通过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和房产管理局提供特殊住房,以满足无家可归或其他住房问题的寄养儿童的住房需求。
联邦的税收政策同样影响了寄养体系,寄养父母、相关照料人以及收养人可以根据不同的条件申请减免个人收入所得税。
通常的条件是寄养父母需要提供他们与儿童的关系、安置情况以及为满足儿童需求的花费等。
[9]2001年开始实施的税法更使部分寄养父母可以申请个人收入所得税抵(EITC),即为低收入的寄养家庭提供退税。
在美国儿童家庭寄养政策改革期间,值得特别一提的是1997年通过的《收养与家庭安全法案》(Adoption and Safe Families Act,以下简称ASFA)。
ASFA对儿童寄养体系进行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再一次强调了“永久性”而不是“暂时安置”对寄养体系儿童的重要性,并为促进儿童尽快获得永久性安置做出了一系列的新规定,对缩短儿童滞留在寄养体系中的时间并降低等待收养儿童数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新规定主要包含:设定时间限制、强调安全、取消长期寄养、认可亲属寄养、鼓励收养、强调责任制等方面。
对于儿童在寄养体系中的时间,ASFA强调,寄养体系是为儿童准备回归永久性家庭期间提供安全和过度的安置服务,儿童进入寄养体系后举行永久性安置听证会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比之前规定的18个月缩短了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