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海船法规的相关内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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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游艇相关海事法律法规ppt课件

第二章  游艇相关海事法律法规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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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 3 )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 4 )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 5 )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 改变的。 3)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4)航行、停泊: (1)游艇在开航之前,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做好安全检查, 确保游艇适航。 (2)游艇应当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 行资料,并做好航行等相关记录。游艇应当随船携带可与当地 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并确 保与岸基有效沟通。游艇操作人员驾驶游艇时应当携带游艇操 作人员适任征书。 (3)游艇应当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 为期12 个月的定期签证。 (4)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
海上游艇操作人员按照游艇的长度分为两个等级,其中一 等游艇操作人员可以驾驶所有长度的海上游艇;二等游艇操作 人员仅限于驾驶20米及以下长度的海上游艇。
内河游操作人员按照是否封闭水域分为两个等级,其中 一等游艇操作人员可以驾驶内河任何适航水域游艇;二等游艇 操作人员仅限于驾驶内河封闭水域的游艇。 推进动力装置类型:
5)安全保障 6)监督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 污染环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责令游艇立即纠正;未按照要 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游艇临时停航、 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拖离、禁止进出港。 7)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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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1、概述 2、主要内容 1)游艇操作人员的类别、等级和所操作游艇的推进装置类型 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 等级:分为一等游船和二等游艇。
③ 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 ④ 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 (6)游艇操作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7)游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 泊点停泊。 (8)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 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 安全作业区、渡口附近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 域内停泊。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第一次修订)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第一次修订)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第一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国务院令第638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船长业务》第二章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公约和法规

《船长业务》第二章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公约和法规

第二章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公约和法规第一节 SOLAS 公约1.SOLAS公约强调,缔约国所属船舶,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才能从事国际航行。

对非缔约国船舶,保证不给予更为优惠的待遇。

SOLAS公约要求的检验为法定检验。

2.SOLAS公约要求船舶配备的证书通常称之为船舶安全证书。

船舶安全证书的有效期分别为:DOC、SMC、ISSC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客船安全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货船构造、设备、无线电安全证书的有效期均不超过5年。

所有安全证书都可以给予最多3个月的展期;发给短途航行船舶的证书未按规定展期的,可给予最多1个月的宽限期。

船舶安全证书在下列情况下终止有效:各种有关检验和检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的,或各种安全证书未按规定签署的;船舶变更船旗国(若在两缔约国间变更船旗,允许在3个月内换取新证书)。

1.适用公约的每艘船舶,应备有一份由主管机关签发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等效文件。

为保证船员在安全事务上进行有效的操作,应确定一种工作语言并记入航海日志。

除非涉及通信的各方使用除英语外的同一语言,否则,英语应作为驾驶台的工作语言。

2.在开航前12小时内,船员应对操舵装置进行检查和测试。

检查和测试应该包括:按照所要求的操舵装置能力进行满舵操作;操舵装置及其连接部件的外观检查;驾驶台与舵机间通信手段的工作情况。

除日常检查和测试外,每3个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操舵演习。

3.每艘500总吨及以上航行超过48小时的国际航行船舶应提交每日报告给公司。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船舶的位置,船舶的航线和速度,影响船舶航行或船舶正常安全营运的任何外部和内部情况的细节等。

船长在开航前应考虑到IMO制定的有关导则和建议,确保拟定航次已根据有关区域的相应海图和航海出版物作了计划。

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所有装置只能用于人员的登离船。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安放和引航员的登船,应由负责的驾驶员进行监督。

该驾驶员应安排和护送引航员经由安全通道前往和离开驾驶台。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安全管理行为,保障船舶安全运行,维护船舶乘员、货物和环境的安全,根据《海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我国注册或者运行的船舶及其乘员、船东、船舶管理公司等相关方。

第三条船舶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优化的原则,确保船舶安全管理的全面、系统和连续性。

第四条船舶安全管理应根据船舶的性质、用途、运行区域等进行分类管理,并根据管理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船舶安全管理应强调风险管理,促进船舶和船员的风险意识,有效防范和应对船舶安全事故。

第六条船舶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流程,明确责任、权限和程序,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估。

第七条船舶安全管理应注重培训和教育,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他们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章船舶建设与装备管理第八条船舶建设应符合国际和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船舶的结构、设备和装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九条船舶建设应进行设计、建造和验收,在每个环节都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检测,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

第十条船舶装备应符合国际和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船舶的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的完好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船舶装备管理应落实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理的制度,确保船舶装备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能。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十二条船舶应配备符合相关资质和技能要求的船员,确保船舶的操作和管理有高素质的人员负责。

第十三条船员应具备相关的航海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国家和国际的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船员的值班、轮班和休息制度应科学合理,杜绝疲劳驾驶和过劳作业的发生。

第十五条船员应具备应急救援和灭火等紧急情况处理的能力,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确、迅速地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事态。

第四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十六条航行前应进行船舶及其装备的检查,确保船舶和装备的良好状态,准备好行驶所需的文件和证书。

第十七条船舶的航行计划和航线应合理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航行策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船舶设计原理(第二章)海船法规的相关内容

船舶设计原理(第二章)海船法规的相关内容

2.1 概 述
船舶设计原理
第二章、海船法规的相关内容
国际海事组织(IMO)与国际公约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简称“载重线公约”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简称“吨位丈量公约
”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简称“SOLAS公约
”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
=
250
当L ≥ 120m时
2.2. 3 国际航行船舶最小干舷计算
船舶设计原理
第二章、海船法规的相关内容
(修正3):型深对干舷的修正值 f3
f 3 = ( D1 − L / 15 )R
式中:
R
=
L / 0.48 250
当L < 120m时 当L ≥ 120m时
当实船的D1 < L / 15时,一般情况下取f3 = 0。
(即制定最小干舷的基本着眼点)
1. 有足够的储备浮力 2. 减少甲板上浪
2.2 载重线
船舶设计原理
第二章、海船法规的相关内容
2.2.1 概 述
影响甲板上浪的因素有:干舷的大小、舷弧的大小和船首的高度、 船体型线(特别是前体型线)、上层建筑的地位和大小、风浪情况 和船在波浪中纵摇和升沉运动的幅度。
长宽比=L/B ——与阻力性能及耐波性有密切关系
宽度吃水比=B/d ——与稳性、横摇性能有密切关系,
与阻力性能也有重要关系
长度型深比=L/D ——与总强度有密切关系
宽度型深比=B/D ——与大倾角稳性有重要关系
(大开口船与扭转强度有重要关系)
2.1 概 述
船舶若干定义复习
(四)座标系
z
左舷
右舷 BL
印度船级社(IRClass),克罗地亚船级社(CRS),波兰船级社 (PRS)

第2章海船法规的相关内容(3)

第2章海船法规的相关内容(3)

2 - 19
国际航行干货船的破舱稳性要求
2 - 20
2 - 21
国际航行干货船的破舱稳性要求
2 - 22
国际航行干货船的破舱稳性存概率Si按下式计算: 式中:C=1 ,如Φe≤25º 或C =0,如Φe≥30º , 或 ,如25º <Φe<30º ; Rangle― 超出平衡角的正复原力臂范围(º ,取不大 ) 于20º ,而且此范围应在不能风雨密闭的开口下缘被淹没 的角度处中止; lmax― 在Rangle范围内的最大正复原力臂(m ) , 取不大于0.1m ; 2 - 23 Φe ― 最终平衡状态的横倾角.
国际航行干货船的破舱稳性要求
因数V ‘按下式计算:
式中:H ― 假定限制垂向破损范围的水平分隔在基线以 上的高度(m). Hmax― 在基线以上最大可能的垂向破损范围(m),
取其较小者; d ― 在船长中点处从基线至所述水线间的垂直距离(m)。 ⑤ 计算时每一处所的渗透率按表2 . 4 . 4 的规定,取表中 2 - 26 “一般货船”的值。
国际航行干货船的破舱稳性要求
下面以文献[1]所列举的一下例子,来说明简单舱组Pi的计 算。如图2.4.1所示,该舱组由A1、A2和B 三个舱组成。 如果考虑该舱组的局部分隔,则Pi的计算如表2.4.2 所列 ;如果仅考虑一个主分隔(A1和A2舱与B 舱之间的分隔) 不计A1与A2之间的局部分隔,则Pi的计算如表2.4.3所列 。一般来说,不计局部分隔算得的达到的分舱指数A 值可 能小于考虑局部分隔时算得的A 值。
国际航行干货船的破舱稳性要求
当 时

当 时, r 由线性内插求得。线性内插的两点分别 为(J=0,r=1)和(J=0.2b/B , r 按式( 2 . 4 . 10 )求得)。 上式中B 为型宽;b 为边舱在最深分舱载重线(即夏季载 重线)处的平均宽度。 单独一个舱的破损概率Pi的计算比较简单。对于由多个舱 组成的舱组,如作为一个舱(即不考虑相邻舱之间的分隔 )来考虑,也可直接用以上各式计算;如考虑舱组相邻间 2 - 18 的分隔,Pi的计算就要复杂得多。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23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交通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障交通用海。

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便利通行、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交通安全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海上交通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依法保障船员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从事船舶、海上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享有获得航海保障和海上救助的权利,承担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义务。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先进科学技术在海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应用,促进海上交通安全现代化建设,提高海上交通安全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船舶、海上设施和船员第九条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设置的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

证书、文书的清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设立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许可。

第2章海船法规的相关内容(2)

第2章海船法规的相关内容(2)

2-9
IMO 规则稳性衡准数的计算
2 - 10
IMO 规则稳性衡准数的计算
1 .风压倾侧力臂的计算 定常风作用下的风压倾侧力臂lw1按下式计算:
式中:p ― 风压,取504 ( Ps),对有限航区的船舶,经 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减小; Av ― 水线以上船和甲板货的侧投影面积(m , ) ; Z 一受风面积中心距水下侧面积中心的距离(tn ) ,水下 侧面积中心可近似取为吃水的一半处; △― 排水量(t )。 突风作用下的风压倾侧力臂
2 - 12
IMO 规则稳性衡准数的计算
式中:OG一重心距水线的距离(m ) ,重心在水线以上 为正,在水线以下为负 dm 一一平均吃水(m )。 横摇周期TΦ按下式计算: 式中:系数
其中:LwL为水线长度(m ) ; GM一经自由液面修正后的初稳性高(m )。
2 - 13
IMO 规则稳性衡准数的计算
稳性的特殊要求和应核算的装 载情况
( 3 )运木船 运木船载运甲板木料货时,如木材装载满足相应的规定, 则可采用下列衡准: ① 横倾角40º 或进水角(取小者)对应的动稳性力臂不小 于0.08m ·rad ; ② 复原力臂的最大值至少应为0.25m ; ③ 出港情况初稳性高应不小于0.1m ,航行中任何时候在 计及自由液面影响、甲板货吸水和暴露表面结冰等不利影 响后的初稳性高应为正值。
2 - 25
稳性的特殊要求和应核算的装 载情况
图2 . 3 . 4 中,l0和l40分别为在0º 和40º 时谷物移动假定倾 侧力臂,按以下两式计算: 式中:MH ― 谷物移动假定倾侧总体积矩(m4) ; f ― 谷物积载因数(m3/ t ) ; △ ― 所核算装载情况下的排水量(t )。 谷物移动假定倾侧总体积矩(MH )的计算,由于货物舱 的形状和装载条件不同(如船舶有无顶边舱及纵向隔壁、 满载或部分装载、平舱或未经平舱等),情况很复杂,计 算也比较繁琐,这里不一一介绍。计算的有关规定和方法 详见法规和设计手册。 2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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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季节区共分为。北大西洋冬季区、冬季区、夏季区、热带 区、夏季淡水区和热带淡水区。淡水区是考虑淡水与海水 密度不同对载重线的影响。世界海区中各季节区的划分可 查阅国际航行海船法规中“商船用地带、区域和季节期海 图”。我国沿海属于夏季区和热带区。船舶载重线是按季 节区来勘划的。通常船舶的航线要穿越若干个季节区,因 此,一般情况下,船舶将可能到达的季节区的载重线都勘 划在载重线标志上。
概述
其中第四篇‘,船舶安全’,所包括的内容最多,共分14 章和6 个附则。 我国法规对国际航行海船的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与我国政府 已批准、接受、承认或加人的国际公约(包括修正案)、 议定书和规则的内容是完全一致的。主要的国际公约和规 则有: ① 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简称“载重线公约”; ② 1969 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简称“吨位丈量公约 ”; ③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英文缩写“SOLAs (公约)" ; ④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 2-5 公约,英文缩写" MARPOL73 / 78 (公约)" ;
2 - 19
名词定义和有关规定
5 .方形系数(CB) 方形系数按下式确定:
式中:d1 一最小型深的85%; ▽― 吃水d1处的型排水体积。
2 - 20
名词定义和有关规定
6 .上层建筑、封闭上层建筑和上层建筑有效长度(E ) 上层建筑是指干舷甲板上从舷边跨到舷边或侧壁板离舷边 向内不大于0.04B 的第一层建筑。后升高甲板视为上层建 筑。上层建筑长度(s )是位于船长L 范围内的上层建筑 长度。 封闭上层建筑是指结构坚固、端壁及侧壁上的开口设有符 合要求的风雨密关闭装置的上层建筑。当端壁开口关闭时 ,如上层建筑内的船员不能经过内部通道前往机舱和其他 工作处所,则这些上层建筑不能视为封闭上层建筑。 上层建筑有效长度(E)是指宽度从舷边至舷边、高度不小 于标准高度的封闭上层建筑长度;如宽度从舷边内缩,则其 2 - 21 有效长度按长度中央处实际宽度与该处船宽之比修正减小
概述
⑤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简称“避碰规则”; ⑥ 国际海事组织(IMO)其他已经生效的有关决议和规则。 国际公约和规则是在不断修正和完善的,以上各公约自制 定和生效以来,已有许多的修正案,这里不一一列举。 国际航行船舶除了要满足国际公约外,还要注意遵守某些 相关国家或地区的规定,例如澳大利亚码头工人法规、苏 伊士运河规则等。 非国际航行的船舶不受国际公约和规则的约束。结合我国 的具体情况,我国原船舶检验局专门制定了“非国际航行 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川,规则的规定在某些方面相对 于国际公约和规则的要求有所降低。
概述
( 1 )影响甲板淹湿性的因素 影响甲板淹湿性的因素很多,除了千舷大小以外,船在波 浪中的纵摇和升沉运动的幅度、舷弧的大小和船首的高度、 船体型线(特别是前体型线)、上层建筑的地位和大小等 都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在其他条件相同时,就船舶在波浪 中的运动幅度而言,显然与航区的风浪情况有密切关系, 不同海区的风浪情况不同,同一海区在一年内不同时期的 风浪也不一样。因此公约将世界海区按风浪条件划分成若 干个“季节区”,同一海区在不同时期也可能分属不同 “季节区”。船在不同“季节区”内航行,要求的最小干 舷不同。’‘载重线”法规中所定义的季节区与日常生活 2 - 12 中所说的冬、夏季属于不同的概念.
概述
船舶设计必须满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船舶设计和建造人 员应该了解、熟悉和掌握法规和规范的内容。建造规范中 与总体设计相关的规定与法规的要求基本是一致的. 我国现行的《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 年) 》 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的规定,由我国原船舶检验局制定的。其内容包括:国际 航行海船、非国际航行海船、内河船舶、起重设备、海上 拖航、集装箱、潜水系统与潜水器、海上移动平台、海上 浮式装置、海上固定设施等十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其中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共分七篇,分别是: 检验发证、吨位丈量、载重线、船舶安全、防止船舶造成 2-4 污染的结构与设备、船员舱室设备、乘客定额与舱室设备
2-6
Hale Waihona Puke 概述应当指出,现行的法规和规范是人们根据船舶设计、建造 和使用的经验和认识并在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条件下制定 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深化,法规和规 范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因此在新船型、新技术的开发中 会碰到现行法规和规范一些无法回答的问题。在这种情况 下,设计者应根据新船的具体情况,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 环境的基本原则下,可以有所创新。当然这种创新应有科 学依据,并应获得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 法规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船舶的各个方面,条文的规定 很具体,这里不能一一介绍。本章仅介绍与总体设计关系 密切的部分内容。这些内容是:载重线、完整稳性、分舱 2-7 与破舱稳性、吨位丈量以及船舶消防的有关规定,并以
概述
( 3 )水灌进主船体内部的可能程度 水灌进主船体内部的可能程度影响储备浮力的有效性,如 果这种可能性很小,所需的储备浮力也可减少。法规在确 定船舶的最小干舷时,将船舶分为“A ”型船舶和“B ”型 船舶两大类。对“A ”型船舶,水灌进主船体的可能性较 小,因此要求的最小干舷比B 型船舶要小一些。“A ' , 型 和“B ”型船舶的定义如下。 " A ”型船舶― 专为载运散装液体货物而设计的一种船舶。 这种船舶其露天甲板具有高度的完整性,货舱仅设有小的 出人口,并以钢质或等效材料的水密填料盖来封闭.载货 空间具有较低的渗透率。 " B ”型船舶― · 达不到上述“A ”型船舶各项条件的所有船 2 舶。 - 15
2 - 18
名词定义和有关规定
3 ,型深( D )与计算型深(D 1 ) 型深(D )是从龙骨板上缘量至干舷甲板船侧处横梁上缘 的垂直距离。计算型深(D1)是船中处型深加上该处干舷 甲板的厚度,当露天甲板仁设有敷料时,再加上按 T ( L 一S ) / L 计算的值(其中T 为敷料平均厚度,S 为 上层建筑总长)。 4 .船宽( B ) 除另有规定外,船宽B 是指船舶的最大型宽。
2-2
概述
船舶除了接受法定检验以外,对入级船舶,还需接受所入 船级社的入级检验。船舶人级检验是指按照船级社制定的 船舶人级与建造规范(简称“规范”)来检验船舶是否符 合其规定,如符合就授于相应的人级标志,并载人该船级 社的船舶录。入级检验由船级社执行。我国的船级社是中 国船级社(CCS)。船舶入级和入哪个船级社由船东决定. 船舶检验包括初次检验和营运期间的各种检验,初次检验 主要是设计图纸的审查和建造检验。图纸审查是指新船或 改建船舶在设计阶段按规定的送审图纸资料目录将设计资 料送交审图部门审查,审图部门审查后提出对设计图纸资 料的审查意见书,设计单位依此修改设计并提交对审图意 见的答复书。这个图纸审查的过程通常称为“送审”。送 审通过的图纸资料和审查意见书是船舶建造中船检部门验 2-3 船师检验的依据。
2-9
2 . 2 . 1 概述
载重线是法规对船舶最大装载吃水线以及船体开口封闭条 件的规定。船舶最大装载吃水决定了千舷的大小。船舶的 营运实践表明,装载过重、干舷不足,常常是发生海难事 故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船舶必须具有足够的干舷,这 一认识很早就已被人们接受。国际上早在19 : 30 年就制定 了“国际载重线公约”,作为核算船舶最小干舷、限制船 舶营运中装载吃水的规则。现行的国际载重线公约是1966 年签订的(英文缩写“ICLL66 " )。国际海事组织1988 年的议定书对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进行了修订,该议 定书于20 。。年生效。对于非国际航行船舶,法规根据 我国沿海实际情况制定了核算最小干舷的规则。计算方法 2 - 10 较国际公约的规则作了简化。
概述
国际航行船舶为主。其他有些内容分散在相关章节中介绍 。需要说明的是,法规防污染的规定十分重要,其中防止 油类污染规定与油船的设计关系重大,该规定与油船总体 设计直接有关的主要是对油船分舱的规定,因此本书将其 主要内容归在分舱和破舱稳性一节中作简要介绍.
2-8
2 . 2 载重线
2 . 2 . 1 概述 2 . 2 . 2 名词定义和有关规定 2 . 2 . 3 国际航行船舶最小干舷计算 2 . 2 . 4 载重线和甲板线标志
概述
船舶具有足够的干舷一方面可以保证有一定的储备浮力, 另一方面可以减少甲板上浪。如果干舷太小,航行中甲板 容易上浪,而甲板上浪造成的后果是船的重量增加,重心 升高,初稳性高GM 下降,并可能冲坏甲板上的封闭设施 及其他设备,也影响船员作业和人身安全。干舷的大小直 接关系到船的储备浮力,如果甲板上浪来不及排掉,或者 船体开口的封闭设施被破坏而导致海水灌入船体,此时如 储备浮力不足船就容易下沉,甚至发生沉没或倾覆。船首 甲板最容易上浪,为此,“载重线”法规还规定了最小船 首高度。一般干舷较小的海船设置首楼的目的主要也是为 了减少首部甲板上浪,满足法规最小船首高度的要求。规 定船舶最小干舷主要从甲板淹湿性和储备浮力这两个基本 2 - 11 点来考虑,与此相关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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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定义和有关规定
2 .船长(L )、船中和首尾垂线 船长(L )是指最小型深85 %处水线总长的托%,或沿 该水线从首柱前缘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取其大者。如果 该水线以上的首轮廓线呈凹形(如球首),则凹形的最后 一点作为量取船长的前端点,如凹形最后一点在该水线以 下则不予考虑。船中是指上述定义的乙的中点。首尾垂线 是指定义I -的前后端点的垂线。需提醒注意的是,这里 定义的船长与船舶主尺度中定义的船长不同,应根据型线 图仔细确定,一旦出错,后续的计算都将有错。
2 . 2 . 2 名词定义和有关规定
1 . 干舷与干舷甲板 干舷是指船中处从甲板的上缘量至有关载重线的垂直距离 。+舷甲板通常是最高一层露大全通甲板,该甲板上所有 露天开口设有永久性的关闭装置,其下所有的舷侧开口设 有永久性的水密关闭装置。对具有不连续的干舷甲板的船 ,该露天甲板的最低线及其平行于升高甲板部分的连续线 取为干舷甲板。应船东要求经主管机关批准,也可选取较 低一层甲板作为干舷甲板,但应符合有关的规定,此时干 舷甲板以上那部分船体在计算最小干舷时视为上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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