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城市消防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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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
一级消防工程师考点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
1.系统的设计原则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应能保证系统具有实时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扩展性。
2.系统的设计要求
主要功能
1.能接收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传送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
2.能接收联网用户发送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2.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获取火灾报警信息到监控中心接收显示的响应时间不大于10s
3.监控中心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转发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的时间不大于3s
4.监控中心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之间通信巡检周期不大于2h,并能够动态设置巡检方式和时间
5.监控中心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等记录应备份,其保存周期不少于1年
6.按年度进行统计处理后,保存至光盘、磁带等存储介质上
7.录音文件的保存周期不少于6个月
8.远程监控系统具有统一的时钟管理,累计误差不大于5s
信息传输要求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是指将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传送到监控中心,并能接收监控中心发送的相关信息的单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一般列为系统的主要联网用户;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也可以作为系统的联网用户
系统的安全性要求
1.网络安全要求。各类系统接入远程监控系统时,能保证网络连接安全。对远程监控系统资源的访问要有身份认证和授权。建立网管系统,设置防火墙,对计算机病毒进行实时监控和报警
2.应用安全要求。数据库服务器有备份功能。监控中心有火灾报警信息的备份应急接收功能。有防止修改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等原始数据的功能。有系统运行记录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征求意见稿)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征求意见稿)

1 总则1.0.1 为了合理建设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监控系统),保障其设计和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实现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实时监测,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

1.0.3 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应与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其他消防信息化业务系统及智慧城市、公用通信网络等系统建设相适应,并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监控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缩略语2.1 术语2.1.1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remote-monitoring system of urban fire protection利用物联网技术对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进行采集、传输、交换、汇聚和处理,为联网单位、维保单位、消防救援机构、设备制造商、保险机构等提供数据服务和应用的信息系统,又称为消防设施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简称远程监控系统。

2.1.2 应用支撑平台application support platform通过有线/无线网络接入联网单位的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实现消防信息集中处理、存储、传输、交换和管理,并能为远程监控系统各应用平台提供数据服务的信息系统。

2.1.3 应用平台application platform利用应用支撑平台汇聚的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为远程监控系统不同用户提供应用服务的信息系统,包括:联网单位应用平台、维保单位应用平台、综合管理平台、设备制造商应用平台、保险机构应用平台和社会公众应用平台。

2.1.4 综合管理平台integrated management platform汇聚不同应用支撑平台和其他应用平台提供的辖区内联网单位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处理、存储、传输、交换、管理和分析的信息系统。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系列国家标准发布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系列国家标准发布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系列国家标准发布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 作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7月29日发布第12号公告,批准发布GB 26875-201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系列国家标准。

该系列标准为首次发布,包括六项国家标准,分别是:GB 26875.1-201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1部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GB 26875.2-201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2部分:通信服务器软件功能要求》GB/T 26875.3-201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3部分:报警传输网络通信协议》GB/T 26875.4-201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4部分:基本数据项》GB 26875.5-201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5部分:受理软件功能要求》GB 26875.6-201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6部分:信息管理软件功能要求》其中,GB/T 26875.3和GB/T 26875.4二项推荐性标准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余四项强制性标准将于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是随着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技术的应用而发展起来的新型技术系统。

该系统依托于公网或专网,实现系统的监控中心与社会单位联网,对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进行接收、处理和管理,为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发送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查询,并为联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作为加强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科技手段,在强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前移火灾预防关口,快速处置火灾,提高城市防控火灾综合能力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国内各城市相继建立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在火灾防控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从全国范围看,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发展还不平衡,存在标准不统一、功能不完善、信息不规范等问题。

国家标准GB50440-2007《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规定了系统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技术要求,但在规范产品质量、性能和信息共享等方面还尚需要相关技术标准的支持。

Ansec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产品简介(产品介绍和技术方案)

Ansec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产品简介(产品介绍和技术方案)

系统核心基础平台和相关应用 系统都具有独立的自主版权
是目前唯一支持在统一平台 上实现多种应用模式并存的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监控中心系统
接受和处理联网用户的 报警和设备状态信息
119接警终端
119指挥中心接受经核 实的报警信息处理终端
联网用户系统
联网单位消防安全信息 管理管理系统
信息查询系统
消防管理部门进行信息 查询的应用系统
联网单位—联网单位消防管理系统
消防支队—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市级总队—城市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监控中心—监控中心系统/运营管理系 统/综合消防信息查询系统
全面符合新国标的各项功能要求和性能 指标;
特别强调对各联网用户日常消防工作的 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管理监督;
多层级架构可以使系统拥有符合实际需 求的多层权限管理体系;
市级总队 消防支队
监控中心
全面符合新国标的各项功能要求和性能 指标;
特别强调对各联网用户日常消防工作的 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管理监督;
多层级架构可以使系统拥有符合实际需 求的多层权限管理体系;
每个联网用户、各个区域监控中心、城 市监控中心以及各级消防管理部门都由 独立运行系统支持,保证系统运行的高 效、可靠;
联动 系统
消防 设备
消防 值班
消防日 常管理
消防 设施
消防 巡查
消防 报告
消防 预案
消防 地图
全面符合新国标的各项功能要求和性能 指标;
特别强调对各联网用户日常消防工作的 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管理监督;
多层级架构可以使系统拥有符合实际需 求的多层权限管理体系,适应于多种建 设和应用模式;
消防支队
联网用户消防管理系统,是提供给联网单位用户管理、监控其内 部消防系统运作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查看单位报警、设备、用户信 息传输装置等监控信息,记录其单位消防管理信息、消防设备设施信 息、并提供内部消防日常工作管理及相关统计报表等功能。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728 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40-2007,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7.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六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文件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总结了我国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方面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吸取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经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及五个附录,主要包括:总则,术语,系统功能及性能指标,系统设计,系统配置和功能要求,系统施工,系统验收,系统的运行及维护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防火所、京移通信设计院有限公司、武警学院、海湾消防网络有限公司、万盛(中国)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盛安城市安全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利达集团利达安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网迅青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华同方119城市网络公司。

主要起草人:郭铁男、朱力平、吕欣驰、潘刚、马恒、沈纹、王军、马青波、严志明、贾根莲、沈友弟、陈韵、张春华、丁宏军、黄军团、顾全元、李宏文、吕一鸣、卜素俊、魏玲、王同欣、陈南、高宏1 总则1.0.1为了合理设计和建设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监控系统),保障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质量,充分发挥建筑消防设施防控火灾的作用,实现火灾的早期报警,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标准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标准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标准
近年来,城市火灾频繁发生,造成了极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应对火灾事故,城市消防部门需要建立起现代化的远程监控系统,对城市各个区域的火灾隐患进行及时监测,提前预警,快速响应。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涉及到多个技术领域,包括传感器技术、通信技术、网络技术、图像处理技术等。

要想实现火灾隐患的远程监测,需要采用先进的传感器技术,对城市各个区域的环境数据进行采集和传输。

同时,通过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将采集到的数据传输到消防监控中心进行集中管理和分析处理。

在消防监控中心,需要使用图像处理技术对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进行预警和快速响应。

此外,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还需要考虑到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数据的保密性。

基于以上技术要求,我们提出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标准,包括传感器技术标准、通信技术标准、网络技术标准、图像处理技术标准等。

这些标准将为城市消防部门提供技术规范和指导,提高城市消防隐患的监测和预防能力,为城市的安全和稳定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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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消防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

为了提高城市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建设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探讨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的相关问题。

一、系统组成及功能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通常由消防报警控制器、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等组成。

其功能主要包括:1、实时监控:系统能够实时监控火灾报警信号,及时发现火情,并进行处理。

2、报警处理:当探测器检测到火灾时,系统能够自动或手动触发报警,并通过、网络等方式通知相关人员。

3、联动控制:系统能够实现消防设备的联动控制,如启动消防泵、打开排烟风机等。

4、数据存储:系统能够存储火灾报警信息、设备运行状态等数据,方便事后查询和分析。

二、技术规范要点1、稳定性: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必须具备高度的稳定性,能够保证长时间的正常运行。

为此,应选择高质量的设备,并进行严格的测试和检验。

2、可靠性:由于火灾事故的特殊性,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必须具备极高的可靠性。

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避免因系统故障或误报而造成不良后果。

3、实时性:系统应能够实时反映火灾情况,以便相关人员能够及时做出反应。

因此,系统的响应时间必须短,且应具备快速处理能力。

4、可扩展性: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因此,系统应具备可扩展性,能够方便地进行升级和扩展。

5、易用性: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应具备简单易用的特点,方便相关人员进行操作和维护。

应提供清晰明了的界面和简洁的操作流程。

6、安全性:由于涉及到火灾报警等重要信息,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必须具备极高的安全性。

应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如数据加密、权限管理等,确保系统免受攻击和泄露重要信息。

7、兼容性: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应具备良好的兼容性,能够与其他消防系统和城市应急管理系统无缝对接,实现信息的共享和协同工作。

8、标准化:为了方便系统的维护和升级,以及与其他系统的集成,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应遵循国际通用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和开发。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1节:系统组成和工作原理★★★★~~~了解一、系统组成★★★★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由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报警传输网络、监控中心、火警信息终端等几部分组成。

系统能够对联网用户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实时状态监测,实现对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接收/查询/管理,并为消防救援就够和联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1)用户信息传输装置。

作为系统的前端设备,设置在联网用户端,对联网用户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实时状态监测,并能通过报警传输网络、监控中心进行信息传输(2)报警传输网络。

是联网用户和监控中心之间的数据通信网络,一般依托公用通信网或专用通信网进行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传输(3)监控中心。

作为系统的核心,是对各类信息进行集中管理的节点,其主要设备包括报警受理系统、信息查询系统、用户服务系统,同时还包括通信服务器(有线或无线)、数据库服务器、网络设备、电源设备等(4)火警信息终端。

设置在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它接处警中心,用于接收并显示监控中心发送的火灾报警信息二、系统分类★★(1)按信息传输方式分为:有线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无线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有线/无线兼容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2)按报警传输网络形式分为:基于公用通信网的~、基于专用通信网的~、基于公用/专用兼容通信网的~三、系统的工作原理(了解)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能够对系统内各联网用户的火灾自动报警信息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进行数据采集、传输、接收、显示和处理,并能为消防机构和联网用户提供信息查询和信息服务。

同时也能提供联网用户对消控室值班人员进行远程查岗的功能(1)数据的采集和传输。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通过设置在联网用户端的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实现火灾自动报警信息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等信息的采集和传输。

在实际应中,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与监控中心的通信传输链路一般设置主、备2路,先选择主要传输链路进行信息传送,一旦主路故障或传输失败,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能够自动切换到备路传送信息(2)信息的接收和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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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1 总则1.1 为了合理设计和建设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监控系统),保障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质量,实现火灾的早期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的集中监控,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

1.3 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应与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及公用通信网络系统等相适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4 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remote-monitoring system for urban fire protection对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进行接收、处理和管理,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发送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查询,并为联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系统。

2.2 监控中心 monitoring centre对远程监控系统的信息进行集中管理的节点。

2.3联网用户 network users将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传送到监控中心,并能接收监控中心发送的相关信息的单位。

2.4 报警传输网络 alarm transmission network利用公用通信网或专用通信网传输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的网络。

2.5用户信息传输装置 user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device设置在联网用户端,通过报警传输网络与监控中心进行信息传输的装置。

2.6 报警受理系统 alarm receiving and handling system设置在监控中心,接收、处理联网用户按规定协议发送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并能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发送火灾报警信息的系统。

2.7信息查询系统 information inquiry system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信息查询的系统。

2.8用户服务系统 user service system为联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系统。

3 基本规定3.1 远程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地级及以上城市应设置一个或多个远程监控系统,单个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数量不宜大于5000个。

(2)县级城市宜设置远程监控系统,或与地级及以上城市远程监控系统合用。

3.2远程监控系统的监控中心应符合下列要求:(1)为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的火警信息终端提供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

(2)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查询。

(3)为联网用户提供自身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查询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等服务。

3.3 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列为系统的联网用户;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宜列为系统的联网用户。

(2)联网用户应按附录A的内容将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实时发送至监控中心。

(3)联网用户应按附录B的内容将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发送至监控中心。

其中,日常防火巡查信息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信息应在检查完毕后的当日内发送至监控中心,其他发生变化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应在3日内发送至监控中心。

4 系统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监控中心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中,并宜设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位;监控中心周围不应设置电磁场干扰较强或其他影响监控中心正常工作的设备。

4.1.2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设置在联网用户的消防控制室内。

联网用户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宜设置在有人值班的部位。

4.1.3 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容量和监控中心的通信传输信道容量、信息存储能力等,应留有一定的余量。

4.1.4 远程监控系统使用的设备、材料及配件应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4.1.5 远程监控系统的通信协议和数据格式等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要求。

4.2 系统功能和性能要求4.2.1 远程监控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1)接收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传送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

(2)接收联网用户发送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3)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查询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4)为联网用户提供自身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查询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5)对联网用户发送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进行数据实时更新。

4.2.2远程监控系统的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1)监控中心应能同时接收和处理不少于3个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

(2)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获取火灾报警信息到监控中心接收显示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20s。

(3)监控中心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转发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的时间不应大于3s。

(4)监控中心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之间通信巡检周期不应大于2h,并能动态设置巡检方式和时间。

(5)监控中心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等记录应备份,其保存周期不应小于1年。

当按年度进行统计处理时,应保存至光盘、磁带等存储介质中。

(6)录音文件的保存周期不应少于6个月。

(7)远程监控系统应有统一的时钟管理,累计误差不应大于5s。

4.3 系统构成4.3.1 远程监控系统应由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报警传输网络、报警受理系统、信息查询系统、用户服务系统及相关终端和接口构成(图4.3.1)。

图4.3.1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构成4.3.2报警受理系统、信息查询系统、用户服务系统应设置在监控中心。

4.4 报警传输网络4.4.1 信息传输可采用有线通信或无线通信方式。

4.4.2报警传输网络可采用公用通信网或专用通信网构建。

4.4.3远程监控系统采用有线通信方式传输时可选择下列接入方式:(1)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电话用户线或电话中继线接入公用电话网。

(2)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电话用户线或光纤接入公用宽带网。

(3)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模拟专线或数据专线接入专用通信网。

4.4.4远程监控系统采用无线通信方式传输时可选择下列接入方式:(1)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移动通信模块接入公用移动网。

(2)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无线电收发设备接入无线专用通信网络。

(3)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集群语音通路或数据通路接入无线电集群专用通信网络。

4.5 系统连接与信息传输4.5.1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的传输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网用户应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提供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2)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网用户应采用报警按钮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提供火灾报警信息,或通过自动触发装置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提供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3)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与监控中心的信息传输应通过报警监控传输网络进行。

4.5.2联网用户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宜通过报警监控传输网络或公用通信网与监控中心进行信息传输。

4.5.3火警信息终端应设置在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并应通过专线(网)与监控中心进行信息传输。

4.5.4 监控中心与信息查询接口、信息服务接口的火灾报警、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传输应通过公用通信网进行。

4.6 系统安全4.6.1远程监控系统的网络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1)各类系统接入远程监控系统时,应保证网络连接安全。

(2)对远程监控系统资源的访问应有身份认证和授权。

(3)建立网管系统,设置防火墙,对计算机病毒进行实时监控和报警。

.4.6.2远程监控系统的应用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1)数据库服务器应有备份功能。

(2)监控中心应有火灾报警信息接收的应急备份功能。

(3)应有防止修改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等原始数据的功能。

(4)应有系统运行记录。

5 系统配置和设备功能要求5.1 系统配置5.1.1 远程监控系统配置应符合表5.1.1的要求。

表5.1.1 远程监控系统配置表5.2 主要设备功能要求5.2.1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具有下列功能:(1)接收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并将信息通过报警传输网络发送给监控中心。

(2)接收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并将信息通过报警传输网络发送给监控中心。

(3)优先传送火灾报警信息和手动报警信息。

(4)具有设备自检和故障报警功能。

(5)具有主、备用电源自动转换功能,备用电源的容量应能保证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连续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8h。

5.2.2报警受理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1)接收、处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发送的火灾报警信息。

(2)显示报警联网用户的报警时间、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内部报警点位置、地理信息等。

(3)对火灾报警信息进行核实和确认,确认后应将报警联网用户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内部报警点位置、监控中心接警员等信息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的火警信息终端传送,并显示火警信息终端的应答信息。

(4)接收、存储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发送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故障信息进行跟踪、记录、查询和统计,并发送至相应联网用户。

(5)自动或人工对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进行巡检测试,并显示巡检测试结果。

(6)显示、查询报警信息的历史记录和相关信息。

(7)与联网用户进行语音、数据或图像通信。

(8)实时记录报警受理的语音及相应时间,且原始记录信息不能被修改。

(9)具有系统自检及故障报警功能。

(10)具有系统启、停时间的记录和查询功能。

(11)具有消防地理信息系统基本功能。

5.2.3 信息查询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1)查询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

(2)按附录A所列内容查询联网用户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3)按附录B所列内容查询联网用户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4)查询联网用户的日常值班、在岗等信息。

(5)对本条第1〜4款的信息,能按日期、单位名称、单位类型、建筑物类型、建筑消防设施类型、信息类型等检索项进行检索和统计。

5.2.4 用户服务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1)为联网用户提供查询其自身的火灾报警、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服务平台。

(2)对联网用户的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情况进行管理。

(3)为联网用户提供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数据录入、编辑服务。

(4)通过随机查岗,实现联网用户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对值班人员日常值班工作的远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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