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婚假培训
培训学校产假婚假丧假制度

一、引言为了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产假制度1. 女职工生育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即98天。
2. 难产的女职工,增加产假15天。
3. 多胞胎生育的女职工,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 产假期间,女职工工资照发,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
三、婚假制度1. 教职工本人结婚,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
2. 符合晚婚条件的教职工(女方23周岁以上,男方25周岁以上),初次结婚,可享受15天晚婚假。
3. 教职工再婚,不享受晚婚假。
4. 婚假期间,教职工工资照发,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
四、丧假制度1.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3天丧假。
2. 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教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 丧假期间,教职工工资照发,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
五、其他规定1. 教职工在产假、婚假、丧假期间,学校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2. 教职工休产假、婚假、丧假,应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休假。
3. 教职工休产假、婚假、丧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可经学校批准调整休假时间。
4. 教职工休产假、婚假、丧假期间,如需返回学校处理紧急事务,经学校同意,可给予必要的路程假。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为准。
员工婚假管理制度

员工婚假管理制度员工婚假管理制度一、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正式员工。
二、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夏季(5 月1 日至9 月30 日)为上午7:30-11:30 ,下午1:30-5:30 ,冬季(10月1 日至4 月30 日)为上午8:00-12:00 ,下午13:00-17:00 。
三、公司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签到(打卡)登记制度。
四、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要亲自签到(打卡),任何人不得代他人或由他人签到(打卡),违反此条规定者,扣罚双方当事人当月考勤奖。
五、公司考勤工作由行政部负责登记统计,次月5 日前将当月《考勤登记统计表》和《工资发放表》一并报监事复核和总经理审批。
六、所有员工须先到公司签到(打卡)后,方能外出(离开厂区)办理各项业务。
特殊情况需事先填外出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交行政部备案。
不办理此手续,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七、上班时间开始后5 分钟至30 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 分钟以上者,按旷工论处;提前30 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 分钟者按旷工半日论处。
八、任何员工1 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3 次者扣发10 天考勤工资,达5 次者扣发20 天考勤工资,达10 次者扣发全月考勤工资。
九、任何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扣发10 天考勤工资;一个月累计旷工1 天(含1 天)以上者,扣发15 天考勤工资;累计旷工达3 天(含3 天)以上者,扣发全月考勤工资;累计旷工达5 天(含5 天)以上者,扣发全月的基本工资,并予以辞退。
十、员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
各部门人员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各部门负责人出差须报总经理批准。
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行政部备案,凡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不予报销出差费用,不发考勤奖。
十一、以下情况,当天可免签到(打卡)1. 经总经理批准免予签到(打卡)者。
2. 因公出差填妥《出差登记表》,经主管核准并报行政部备案者。
3. 因故请假,经核准者。
十二、请假办法( 一) 病假1. 因病请病假1 天者,可用电话方式或委托公司其他员工当面向请假者的部门主管请假,并于次日补填《请假单》,经部门主管核准后将请假条送交行政部备案。
总结产假、婚假、带薪病假的有关规定

总结产假、婚假、带薪病假的有关规定总结产假、婚假、带薪病假的有关规定一、产假(一)工资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期间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婚假《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三、带薪病假《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日工资按照劳动者月工资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平均工作天数确定;小时工资以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确定,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第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参考新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病假工资如何计算?一、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病假工资计算公式、病假工资怎么算?项目患病6个月以内(病假工资)患病6个月以上(疾病救济费6≤某8某3.通过基数和系数相乘后得出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4.职工病假待遇如果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关于婚假、产假、病假、丧假的规定

关于婚假、产假、病假、丧假的规定一、婚假(一)《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员工婚假为3天。
(二)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若是晚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加起来共10天假期。
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假期均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二、产假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水术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晚育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再加上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共计120天。
产假的算法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需提供的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2009年5月1日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流产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病假三、病假病假中扣工资的算法:(1000+岗位工资)/21.75*天数+100病假扣绩效分的情况是:每请一天病假扣1分四、丧假丧假:是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或公婆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
婚产假规定

婚产假规定婚产假是指在婚期或者生育期间,员工依照法律规定享受的休假权益。
婚产假的规定主要包括法定婚假和产假两部分内容。
一、法定婚假: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结婚时可以享受3天的婚假。
这3天的婚假时间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的,包括婚礼当天的请假,以及前后两天的请假。
而男职工结婚没有法定的婚假权益。
二、产假:1.女职工的产假制度: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怀孕后可以享受98天的产假。
其中,分为产前假、分娩假和产后假三个阶段:- 产前假:一般在预产期前15天开始,请假15天;- 分娩假:根据实际生育情况而定,少则多则,但最长不超过14天;- 产后假:根据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的规定,一般为30天。
2.男职工的陪产假制度: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妻子产假期间,父亲享有陪产假的权益。
陪产假为连续的15天,从妻子生育的第一天开始计算,15天过后不再计算。
但是陪产假期间,父亲不能同时享受其他休假。
3.双职工的产假规定:如果夫妻双方都是职工,在他们共同生育子女的情况下,最多可以有287天的产假。
即女方享受98天的产假,男方享受的陪产假15天。
三、待遇规定:1.女职工的产假待遇:女职工在正常生育期间享受的产假工资待遇,由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生活最低保障标准发放。
具体标准根据不同地区而有所不同。
2.男职工的陪产假待遇:男职工在享受陪产假期间,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工资待遇。
具体标准也根据不同地区而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是中国劳动法对婚产假的基本规定,不同单位可能还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在享受婚产假时,应当根据自己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加强医务人员婚育假管理的制度

加强医务人员婚育假管理的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医务人员的婚姻和生育权益,维护医院的稳定和发展,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医务人员婚育假管理应遵从平等、公正、便利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合理布置医务人员的婚育假。
第二章婚假管理第三条医务人员的婚假享受如下规定:1.医务人员的婚假从结婚登记当日起,连续休假3天。
2.远嫁或近娶的医务人员,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的探亲假进行增补。
3.医务人员婚假期间发生法定节假日的,不包含在婚假期内。
第四条医务人员凡申请婚假,需提前向所在科室汇报,并填写《医务人员婚假申请表》,需要事先供应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作为证明。
第五条医务人员在婚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待遇,不计入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医务人员经过合法登记离婚的,不享受婚假。
第三章育婴假管理第七条医务人员的育婴假享受如下规定:1.医务人员女职工产假为180天,其中产前剩余,产假休息时间不得少于98天。
2.哺乳假为180天产假结束后的连续,具体时间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3.医务人员男职工陪产假为14天,享受正常工资待遇。
第八条医务人员凡申请育婴假,需提前向所在科室汇报,并填写《医务人员产假申请表》或《医务人员陪产假申请表》,需要事先供应相关证明料子。
第九条医务人员在育婴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待遇,不计入年休假天数。
第十条医务人员产假期满后,凡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可申请延长产假,具体延长时间从产假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哺乳假期间,享受每天2小时的哺乳时间,工作时间敏捷布置,不计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离婚的,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相关责任和权益第十三条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订立并发布本规章制度,并对医务人员婚育假管理进行监督和培训。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对于供应虚假证明料子,以及未经批准私自调休、延长假期等行为,将受到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享受婚育假期间,不得从事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工作。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3)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引言女职工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她们在职场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然而,由于生理结构和社会角色的原因,女性在劳动过程中面临着一些特殊的保护需求。
为了保护女职工的权益,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应运而生。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规定目的本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她们在工作场所享受到平等、健康、安全的劳动环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以及政府机关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女职工劳动保护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女职工在就业过程中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权益和机会;2.健康原则:工作环境应保证女职工的身体健康,严禁对女职工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侵犯;3.安全原则:工作场所应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女职工的人身安全;4.公平原则:女职工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有权利进行申诉和维权。
第二章劳动时间和休假第四条工作时间女职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对于怀孕的女职工,应酌情减轻其工作强度。
第五条休息时间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休息时间,并有权利在必要时进行休息调整。
对于需要哺乳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提供合理的休息时间和场所。
第六条婚假和产假女职工结婚时享有连续三天的婚假。
对于怀孕的女职工,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享有合理的产假,并给予必要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
第七条哺乳假女职工在孩子出生后一年内享有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哺乳假。
用人单位应提供合适的休息室,以方便女职工哺乳。
第三章工资和福利第八条工资支付女职工的工资支付应按时足额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推迟支付。
女职工的工资应与男职工同等,严禁以性别为由进行薪酬歧视。
第九条保险和福利用人单位应为女职工购买合适的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
同时,用人单位应提供必要的福利措施,如带薪病假、丧假等。
第十条女职工关怀用人单位应重视女职工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关怀和援助。
公司规章制度关于产假婚假

公司规章制度关于产假婚假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产假是为了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活和身体健康,企业适度安排女职工产假时间。
产假是女职工因生育需要休息的合法休假,且享受该项休假的权利。
第三条 1.女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如怀孕后需休假,企业应安排女职工产假。
2.女职工怀孕后,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产假期间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第四条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待遇:
1.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其期间的工资标准由公司和员工双方协商确定。
2.女职工生产后的待遇:企业鼓励女职工照顾新生儿,建议女职工在孩子出生后休息两个月,享受全薪待遇。
3.女职工因生产原因失去劳动能力,在生活保障方面,企业应给予适当的帮助和支持。
第五条婚假是指职工婚姻登记或同居经民政局登记的,由企事业单位依法给予的婚假。
第六条婚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
1. 婚假不得少于3天。
2. 具体安排婚假的情形将由公司人事部门和部门经理共同协商制定并严格执行。
第七条婚假产假管理:
1. 婚假不得与事假、病假叠加并一起享受。
2. 娇假需提前向公司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合理分配。
第八条婚假产假的监督:
1. 公司将根据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2. 若员工有违规行为,公司将依照公司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条婚假产假规定实施时间:
1.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公司人事部门。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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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婚假培训
女职工生育保险金领取手续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 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 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
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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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婚假培训
女职工三期一般规定
(b). 同时在《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 保护规定》中还规定了,女职工在哺乳未 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 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 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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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婚假培训
案例1
• 案例1:“三期”内合同期限届满有限制
魏女士是某外资企业的白领职员,她与单位的劳动合 同于即将到期,由于魏女士的工作成绩不错,双方都 很想续约,就在这时,魏女士发现自己已经怀孕,遂 向单位提出一些实际要求。不料单位在得知这一情况 后,表示将不再与魏女士续签合同。对此,魏女士认 为单位在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期” 内不得解除职工的合同。而单位方面则辩解说:“我 们并没有解除合同,而是原合同期限届满,已经自动 终止。是否再签,要看双方的意思,现在单位不想续 约,真的是这样解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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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婚假培训
女职工三期一般规定
• 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a).在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正常上班工 作以后,为了确保母婴健康,保障婴儿能得 到正常的哺育,《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中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 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 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每多生1胎多增加 30分钟,并且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 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 (四)在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
己内酰胺、甲醛、氟、溴、甲醇等浓度超过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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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婚假培训
2
• 前款第二项所指的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 和二硫化碳工作的具体范围,由市劳动局另行
规定。
• 禁止安排未育女职工从事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第(二)项或生产性激素工作。
• 对妊娠期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 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
• 禁止安排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下列工 作:
• (一)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 (二)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二硫化碳
的工作,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 的放射性工作。
• (三)生产抗癌药物、性激素的工作或接触锰、
铬、铍、砷、磷及其他合物和苯胺、环氧乙烷、 氯乙烯及其他有机氯化合物的工作。
女职工生育保险金领取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 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
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
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
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
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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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婚假培训
女职工产假休假规定
• 女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 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 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 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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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婚假培训
女职工晚婚晚育休假规定
• 晚婚定义: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 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 晚婚。
• 女职工三期所享有最大权利:用人单位除按照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外不得与女职工解除 劳动合同。
• 其他权利:1.孕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a).由于怀孕期间女性生理发生比较大的变化, 为保护母婴健康,《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 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 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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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婚假培训
女职工生育保险金领取
•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 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城镇 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 资计发;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累计未满一年的 从业及失业的生育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全都 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 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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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女职工婚假培训
女职工保护培训提纲
• 1.女职工三期一般规定 • 2.女职工产假规定 • 3.女职工晚婚晚育休假规定 • 4.女职工婚假期间工资方法规定 • 5.女职工生育保险领取 • 6.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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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婚假培训
女职工三期一般规定
• 三期定义:女职工三期指女职工的孕期、产期、 哺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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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婚假培训
女职工产假工资发放规定
• 200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上海市城 镇生育保险办法》后,企业只要按规定 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女职工生育后的 法定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 不再支付产假工资。所谓生育津贴实际 上就是以前所说的产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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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婚假培训
女职工产假工资发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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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三期一般规定
(b).《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还规定:女职工在 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 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 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对于怀孕7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 间内还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 间。如果女职工怀孕流产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根 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休假。ຫໍສະໝຸດ •(二)本人的身份证;
•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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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保险金领取手续
• 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 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 的《劳动手册》。
•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 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 身份证。
•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 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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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休假规定
• 如果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用人单位应 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其十五天至三十 天的产假;如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用人 单位应给予四十二天产假。在上海,具体的规 定是: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产假30天; 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产假45天。 这里强调的是自然流产,不包括因实行计划生 育手术而人工流产的情况。
费、药费以及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也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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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婚假培训
女职工三期一般规定
(c).未参加生育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其
女职工孕产期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等
费用,则由该单位负担。如果女职工在产 假期满以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正常上班 工作的,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 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女职工超 过产假期间的待遇,在经过医疗机构出具 相关证明以后,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患病 的有关规定执行。
• 晚婚休假规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 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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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婚假培训
女职工晚婚晚育休假规定
• 初婚年龄的计算,以结婚证书上批准的 日期为准。且增加的晚婚婚假,双方达 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一方达到的, 一方享受。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 用,不可另外单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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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婚假培训
女职工产假休假规定
•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女员工生育可 以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九十天中, 产前休假15天。生育时难产的,应增加 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 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 晚育条件的,另增加产假15天。(按照 上海市规定为30天)
•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和关于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 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2)18号文” 第一条规定:“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从业 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 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但对因本人上一年度 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 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以生育 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
女职工三期一般规定
• 2.女职工的生育待遇 (a).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后能得到良好的休养
和身体的恢复,《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 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在此期间,女 职工的工资待遇应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和《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 规定,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其原工资,不得减 少和拒付。
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
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 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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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婚假培训
3
•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 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 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 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 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 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以上出自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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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婚假培训
女职工三期一般规定
(c).需要注意,女性劳动者在孕期的劳动 强度和劳动时间的保护是无条件的,用人 单位不能通过发放加班工资和补贴的方 式,要求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和加班、 加点。否则用人单位就有可能既会受到 行政处罚,又要承担对女职工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