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宁海龙华世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在质量保证期为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广汽丰田龙华宁海店
服务部
12。
机动车维修制度范本

机动车维修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维修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维修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透明的原则,满足车主维修需求,确保维修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技术人员和其他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维修安全、环保、计量等方面的规定。
二、维修服务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维修服务制度,提供优质、高效的维修服务。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确保维修质量。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保证维修零部件的质量。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一)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二)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三)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设立顾客投诉渠道,及时处理顾客投诉,提高服务质量。
三、接车、维修、检验流程第十一条车辆进厂送修时,客户应描述故障现象,提供技术档案和行驶证等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业务经理或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应认真听取客户陈述,了解车辆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车辆进入预检工位,检验人员经过检验确认维修项目,交前台对维修费用进行预核算,然后与客户联系或签订维修合同。
第十四条车辆进入待修区,等待维修。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竣工检验合格后,根据工时、材料结算清单结清费用,向车辆托修方提供结算凭证。
四、人员和技术培训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
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质量保证期制度
一、机动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和维护以上的车辆修竣后,必须填写出厂合格证,严格执行质量保证期;
二、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三、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四、由于托修方违反车辆使用和维护规定;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
或托修方自购配件维修,所造成车辆故障或损坏,由托修方负责;
五、车辆返修时,托修方必须出具车辆竣工出厂合格证和行驶里程依据,对照质量保证期第二条规定,超过规定标准,承修方不予保修;。
2024年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2篇)

2024年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机动车维护、修理、维修救援和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机动车维修管理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五条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化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故障诊断和检测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对机动车维修服务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和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积极发挥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的作用,支持其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一节机动车维修经营分类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指向社会提供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维护、修理、维修救援等相关活动的企业或业户。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服务能力和经营车型种类实行分类许可。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分为汽车维修企业、摩托车维修企业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
汽车维修企业按照规模大小和竣工检验能力不同分为一类整车维修企业、二类整车维修企业和三类专项维修企业(业户)。
整车维修企业可以根据许可项目,从事整车故障诊断、维护、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最新版)一: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管理制度1、依照国家规定,对竣工出厂的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2、质量保证期按以下规定执行:a、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b、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c、其他机动车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以上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质量保证期从车辆竣工出厂或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之日起开始计算。
d、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进厂返修的车辆,免返修工料费。
e、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业户,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3、以上质量保证期仅适用于车辆竣工出厂后,托修方严格执行驾驶操作规程和车辆走合期规定,合理使用、正常维护的情况下出现的质量问题。
检验制度1、检验员必须由敢于认真负责及掌握相应修理知识的人员担任。
做到尽职尽责。
2、认真学习并钻研技术,不断提高检验人员的技术水平及检验能力。
3、认真核对工作单上的修理项目,逐项进行检验,做到不丢项,不漏检。
4、对所修项目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回有关领导及维修人员。
及时返修,并作出相应的善后处理,不拖延交车时间。
5、对客户反映的问题及时给予解答。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正文:----------------------------------------------------------------------------------------------------------------------------------------------------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0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0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2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22年6月21日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22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一、适用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均应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二、质量使用期
(1)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2)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3)机动车维护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应从返修竣工出厂之日起从新计算质量保证期。
三、技术要求
(1)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在业务招待处显著位置向机动车用户公示本单位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被规定要求。
(2)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
正常使用,且在3日内无法提供因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做好返修记录,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故拒绝。
(3)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负责联系其它机动车维修企业并承担相应的修理费用。
武安市轿达汽车修理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