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1) 课 件马丽艳.
《民法学》Ⅰ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学》Ⅰ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课程名称:民法学英文名称:Civil code study课程类别:学科基础课学时:64;学分:4;适用对象: 法学本科考核方式:考试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二、课程简介中文简介民法学是法学专业学生的重要课程,要求学生掌握民法学基本体系、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了解法、德等各主要国家的民事法律制度,识记中国民法的主要内容。
能够利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并使学习者具备初步的民法学科研能力。
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民法课程另开设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婚姻继承法,故本大纲中不包含上述内容在内,但授课时要求老师把民法的传统体系交代清楚。
英文简介English introduction: Civil code study is an important course for students of jurisprudence specialty. Students are required to master the basic system, principles and framework, understand the civil laws framework of some major countries such as France and Germany, and memorize the major content of the Chinese civil code. The aim of the course is that students could resolve problems in current practices with the acquired knowledge and could do some primary studies in the science of civil laws.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1、课程性质学科基础课2、教学目的掌握民法学基本体系、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了解法、德等各主要国家的民事法律制度,识记中国民法的主要内容。
民法学1讲义学生版

推荐书目:A.专业书:《民法学原理》张俊浩主编《民法学》江中主编《民法总论》(上、下)王利民主编《民法基本原则解释》徐国栋著《民法理论与实务》张佩霖主编《物权法》梁慧星、陈华彬著B.非专业书:(一)理性类书籍:一定要是西方学者或者虽然是华人,但长期在西方接受学术训练的人写的书。
如《论美国的民主》、罗素的哲学弗洛伊德、荣格的心理学为什么中国人、特别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一定要看理性类书籍?什么是理性的思维方式?为什么近代以来中国落后?西方的先进只是技术先进吗?技术只是表象或结果而已!五四运动提倡的“民主与科学”的科学是什么意思?(二)文学类书籍1.为什么要看文学类书籍?2.作品简介:《红楼梦》、《莎士比亚全集》,金庸的作品、中国的古代名著、西方名著、《耻辱者手记》等。
作为法律人对《三国演义》和《水浒传》的评价:《三国演义》对中国人最大的贻害:政治斗争的目的是你死我活;政治斗争必须不择手段。
《水浒传》更多的体现是后者。
这两部书典型的体现了对权力和谋术的崇拜!整个中国的政治斗争历史就是一部丛林游戏史!政治斗争完全遵循丛林游戏规则——不是人与人之间的斗争:不体现人性!这是与法治文化格格不入的。
电影《太极张三丰》仍然是这种认知水平。
在中国人看来这些片子拍得很好,为了正义、以暴制暴,最后正义战胜邪恶,电影为了极度渲染中国武术的威力,极尽血腥,这契合中国人的心理需要——把被压抑的心理通过电影这一虚幻的情节来释放快意恩仇的需要。
这些影视作品、小说,毫不体现对文化的反思,对邪恶所造成的体制的反科学性几未涉及,完全没有哲学、政治学的价值。
这些小说、电影构成、体现了中国文化的基因,影响着每个人的思维方式——平日里是奴隶、是被欺压的对象,没有科学的、理性的疏通社会矛盾的渠道,一旦这种矛盾在社会中普遍堆积,暴力屠杀成为每个人认同的手段。
但是暴力屠杀的结果只是“你方唱罢我登场”,极少有理性的反思。
实际上,几乎所有的中国都认同暴力屠杀,当然这是有原因的,因为中国从来就没有理性的、允许异己分子表达、实现自己的机制——于是他们只能把既得利益者在肉体上消灭。
(20081229)民法学(1)期末复习指导(文本)

(2008.12.29)民法学(1)期末复习指导(文本)民法学1的复习范围民法学(一)的学习时间为一学期,复习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编总论,即民法概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公民、法人、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期限、时效;第二编物权,即物权概述、财产所有权、财产共有、相邻关系、其他物权。
民法学的教材:民法学的教材是由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主编的《民法学》第二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录像教材27讲,由中国政法大学杨振山教授讲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音像出版社出版。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其特点是: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等价有偿。
2、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
人格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
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身份权关系。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其特点是: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等价有偿。
2、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民法学原理(一)民法绪论部分授课大纲

民法学原理(一)授课大纲(民法绪论部分)授课教师鄢一美2013年2月教学参考书:❝1、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王卫国主编:《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5、(德)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6、(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7、(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法律出版社。
主要参考法律文件:❝1、《民法通则》;❝2、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解释);❝3、《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4、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民法学结构体系:民法绪论,民法本论(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轮)民法学理论体系如同一棵枝叶繁茂的树形结构(画图)❝民法学原理(一)集中研究的问题是:❝一、什么是民法?(民法绪论)❝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什么?❝民法这一部门法的特点是什么?❝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二、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总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的法律地位。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属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法律行为和代理。
❝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手段:诉讼时效。
第一章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思考问题: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由多个部门法组成的,这些部门法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那么,民法调整的是哪部分社会关系?民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一、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什么?二、《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问题:如何理解平等主体(私主体)?什么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什么是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一)什么是平等主体?平等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身份的当事人。
1、当事人:主要指自然人和法人(私主体、民事主体)。
专题:民法马莉莉22

宣告死亡只能由法院为之。人民法院受理宣 告死亡案件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公告。公 告期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 关证明确实不能生存的,公告期为三个月。 公告期满失踪人仍未出现,人民法院作出宣 告死亡的判决 。
公民被宣告死亡,婚姻关系终止,财产继承 开始。 公民被宣告死亡,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必然终 止。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二十四条 第二款: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 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 律行为的资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18周岁以上的公民;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 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 为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实施法 律不禁止的任何民事法律行为。
申请人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死亡撤销:宣告死亡是一种推定,并不一定 是事实。如果当事人没有死亡的,经当事人 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宣告。 注意:撤销申请人不受顺序的限制。
撤销法律后果: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 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 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在婚姻关系方面,如果配偶未再婚,夫妻关系自行 恢复,如果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 则不能自行恢复。 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自动恢复。但子女被他人依 法收养的,收养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现在本案的被 继承人健在,继承不能开始,因此王某的两 位哥哥提出的要求是不合法的,王某的父母 完全有权自己支配自己的财产,拒绝他们的 要求
1第一章 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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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民法学者
王利明
梁慧星
江 平
崔建远
杨立新
魏振瀛
一、民法对人的效力
法人、其他组 织:即依据我 国法律设立的 中国法人、其 他组织等
自然人:包括在 中国境内的中国 公民、外国人、 无国籍人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的民事法律、法规
适用于局部地区的地方性民事法规 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自民法规范 公布之日起 开始生效
三、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一)1912年的《瑞士民法典》— —民商合一 (二)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 —公有制 (三)1947年的《荷兰民法典》— —民商合一
四、我国的民事立法
1911年,清政府起草《大清民律草案》 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国民党政府颁布《中 华民国民法》 新中国成立后,分别于1954年、1964年、1979年 完成三个民法草案,但被搁浅。 1986年4月12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99年3月1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007年3月1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9年12月2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
(二)财产关系的种类
1.财产归属关系 指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 2. 财产流转关系 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 而发生的关系。
(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自愿。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人身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 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 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民法学(1)》
3、依法宣告破产(因经营不善亏损、资不抵债时,可法人代表人、
主管部门或其债权人可申请破产)
4、其他原因(如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或改变、爆发战争等)
法人——变更、终止、清算
☆清算
《民法通则》第40条“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 外的活动。”
如乳汁、头发、血液、脏器、尸体,是否被视为民法上的物存在 争议。)
2、能够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有价值) 3、能为人类所支配。
物在法律上的分类
一、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对物质资料使用的目的不同为标准) 二、动产和不动产(以是否因移动而改变用途和降低价值为标准) 三、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根据物在民事流转中受限制的程度) 四、特定物和种类物(根据物是否具有替代性) 五、可分割物和不可分割物(是否能够分割而不损害效用及价值) 六、主物和从物(是否依赖他物而存在) 七、原物和孳息(物之间是否存在产出和被产出关系) 八、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是否一次使用即改变原状或消灭)
3、无民事行为能力
a)不满10周岁; b)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人
同时死亡的推定
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死亡时间之先后不明 时,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特别容易成为问题。
因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 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 先死亡;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 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 推定为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 继承人分别继承。”
民事权利能力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学1》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四年制本科法学专业用课号:(11090410)54 学时 63 学分一、本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本课程是法学学科各专业的主干课程,也是学习其他法学课程的基础。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让学生掌握我国现行民事法律的基本规定,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运用法律知识、法学理论分析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课程系统讲授民法的基本原理和我国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债权、人身权、侵权行为等。
鉴于知识产权法和婚姻法、合同法另开课程,本课程不作具体讲授。
本学期课程任务为民法总论、债法概述两大部分。
二、本课程的基本要求1、对能力培养的要求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理解民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民法意识和权利意识,学会运用民法的基本技能,提高利用民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判断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2、本课程的重点难点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课程的内容结构来看,民法学课程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侵权责任,各部分均以现行的民事立法为依据,吸收民法理论研究的新成果,以适应教学的要求。
3、先修课程及基本要求民法学先修课程为《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通过法理学的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对于民法学的学习奠定良好的基础。
宪法学的学习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及国家机构及其各自地位、相互关系有所了解,知道民事权利的具体分类、权利救济的基本途径。
三、课程内容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教学基本内容认识民法的意义,明确《民法学》的基本内容和学习方法,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新中国的民事立法,把握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与民法学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新中国的民事立法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2、课外作业1、如何正确理解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2、简述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2022年长沙理工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长沙理工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
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公司。
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
甲公司的要约于何时失效?()A.6月12日B.6月13日C.6月14日D.6月15日2、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据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
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问题发生纠纷。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丙企业只能要求安据与乙企业各自承担15万元的清偿责任B.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C.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安据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3、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2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
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1年零6个月,未果。
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A.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1年除斥期间B.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C.可以,因未过2年诉讼时效D.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4、张某和李某分别出资3000元和6000元开设发廊,后因经营不善欠债15000元,张和李对该项债务应当承担()。
A.无限连带责任B.有限按份责任C.无限责任D.按份责任5、甲与乙于2003年3月1日签订一份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后来因为房价上涨,丙愿意出更高的价钱买下甲所有的房屋,甲于2003年4月1日又和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随即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是()。
A.甲B.乙C.丙D.乙和丙6、欣欣美容医院在为青年女演员欢欢实施隆鼻手术过程中,因未严格消毒导致欢欢面部感染,经治愈后面部仍留下较大疤痕。
民事权利的民法学思考——以胎儿利益保护为例
利能力 , 即胎儿 只要 出生 时尚生存 , 出生前就具 有 民事权
利能力 。 绝对保护 主义 ) ( 也就是将其视为一般 的 自然人 予 以保护和救济 。 瑞士 民法典》 3 条第 2款规定 :胎儿 , 《 第 1 “
只要其 出生 时尚生存 , 出生前 即具有权利能力的条件。” 瑞 士民法的这 条规定将权利能力提前 到出生前 。 其对胎儿 的 健康利 益是无条 件保 护 , 唯一 限制仅仅是胎儿必须 以活体
生 存 的 、 定 之 人 的 、 使 在 做 出 赠 与 之 时 尚未 受 孕 的 子 确 即
继承 了这份 遗产 , 因为此时胎 儿还无权 利能力 , 只有等 到
胎儿活着 出生成 为婴儿时 , 才具有权 利能力 , 正取得 他 真 遗产。
由此 可 知 ,此 规 定 也 只 是 保 留 了胎 儿 的继 承 份 额 , 并
定。 关于胎J N益 的保护 , L 我国仅在《 继承法》 中有所体现 , 根据《 继承法 》 2 第 8条 的规定 , 遗产分 i ,, 当保 留胎 “ Nn 应 l
儿 的继 承份 额 , 儿 出生时是死 体 的 , 留的份额 按照法 胎 保 定继承办理。” 如果被继承人留有 尚未出生的胎儿 , 继承人 在分割遗产时 , 应当为胎儿保 留一定 的遗 产份额 。所保 留 的遗产份额 , 般应 等同于各继承人 所得 的遗产份额 的平 一 均数。最高人民法院《 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继 关 承法 >若干 问题 的意见》第 4 5条第一项 指出 :应 当为胎 “ 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 留的 , 应从 继承人所继承 的遗产 中扣 回。为胎儿保 留遗产 时 , 并不 意味着 该胎儿此时 即已
二 、 国法 律 对 , J N 益 保 护 的规 定 及 不 足 我 q 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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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抵押财产的范围。
课外学习要求
• • • • • • • 怎样理解《物权法》,作者:魏振瀛 1、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 2、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 3、相邻关系的规定 4、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5、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6、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
谢谢收看!
教学重点: 物权与财产权的概念及区别;所有权的 概念、特征,以及所有权的取得;抵押权与质权的基本
内容。 教学难点:物权的分类、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 区分,用益物权的分类及体系,抵押权、质权的设立 及行使等。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 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民 法 学(1) 课 件 马丽艳
第十章 物权概述
教学目的:
•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并掌握民法上物 与财产、物权与财产权的概念及联系与区别; 了解并掌握物权的特征、效力,物权的分类; 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使学生了解并掌握用 益物权的概念、特征;使学生了解并掌握担 保物权的概念、特征,抵押权、质权、留置 权等担保物权的基本内容;通过教学,也要 使学生对占有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有基本的 认识。
案例二
•
王某向张某借款2万元,张某同意,但要求以王某的汽车 作担保,王某同意,双方签定了质押合同,而且将汽车的钥匙 交给张某,并告知汽车的基本情况,后来王某无法到期时偿还 张某的2万元借款,张某告知王某要将汽车买掉,以抵偿借款, 但是王某拒绝,王某认为张某无权处分自己的汽车,双方争执 不下,遂起诉到法院。 • 请问张某有无权利处分王某的汽车?
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
1、自物权(所有权)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1) 动产 (2)不动产
物 权
2、他物权 (1)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限制物权) (不动产)
占有、使用、收益
(2)担保物权 ①抵押权(动产 、不动产) ②质 权 (动产)占有、处分 ③留置权 动产 占有、处分
•
二、物权的法律特征 • • • •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3、物权的排他性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 知识点: • 1、善意取得制度。 • 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案例一
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用自己的一辆10万元的汽车作抵押 担保,同时进行了抵押登记,后甲又将该车出租给了丙婚庆公 司,后甲无法按期偿还乙的10万元借款,乙要求将汽车作价变 卖,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而此时丙婚庆公司的生意正好,拒 绝交付汽车,认为自己是承租人,在租赁关系发生之前的抵押 权不能影响其正常的经营。 请问乙有权将甲的汽车作价变卖,优先受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