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关于虚假诉讼现象的思考
《虚假诉讼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虚假诉讼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司法活动的日益严格与精细,虚假诉讼的案件不断浮现于公众视野,这一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构成的复杂程度给法律工作者带来了许多难题。
本文将对虚假诉讼罪若干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以推动对此类犯罪行为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
二、虚假诉讼罪的定义及法律基础首先,我们必须明确虚假诉讼罪的定义及相关的法律基础。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提起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
其法律基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三、虚假诉讼罪的疑难问题(一)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一个案件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是一个难题。
这涉及到对案件事实的审查、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被告人的主观意图等多方面的因素。
目前,我国对此类犯罪的认定标准尚未完全明确,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虚假诉讼罪的证据收集与审查在证据收集和审查方面,由于虚假诉讼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关系,证据的收集和审查难度较大。
如何准确、全面地收集和审查证据,是解决虚假诉讼罪疑难问题的重要环节。
(三)虚假诉讼罪的处罚力度与司法实践对于虚假诉讼罪的处罚力度,我国刑法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如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处罚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同时,如何避免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处罚过重或过轻的问题也是研究的重点。
四、解决虚假诉讼罪疑难问题的对策与建议(一)完善立法,明确认定标准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虚假诉讼行为,如网络虚假诉讼等,也应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
(二)加强证据收集与审查在证据收集和审查方面,应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证据意识和审查能力。
同时,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提高证据收集和审查的效率。
对虚假诉讼的认识和理解-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对虚假诉讼的认识和理解-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虚假诉讼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故意提出虚假的诉讼请求、虚假的证据或虚假的事实陈述,以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或干扰司法正常运作的行为。
虚假诉讼对法律、社会和个人都带来严重的危害和影响,因此对其进行深入的认识和理解非常必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虚假诉讼问题不容忽视。
虚假诉讼不仅浪费司法资源,阻碍了正常的司法程序,还伤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败坏了法律的公信力和司法的公正性。
因此,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虚假诉讼的危害性,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应对这一问题。
本文将首先对虚假诉讼进行定义和特征的阐述,明确虚假诉讼的本质和表现形式。
接着,我们将探讨虚假诉讼对社会和个人的危害和影响,从法律、经济、社会等多个角度全面分析其严重性。
同时,我们还将深入剖析虚假诉讼的原因和动机,从法律环境、经济利益、个人动机等方面解析虚假诉讼的发生机制。
然后,本文将提出对虚假诉讼的认识和理解,指出虚假诉讼是违背法律和道德基本原则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惩治和社会的谴责。
同时,我们将探讨针对虚假诉讼的应对措施,包括完善法律体系、提高司法效力、加强法律宣传教育等。
最后,本文将强调对虚假诉讼的警示和倡导,号召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虚假诉讼,维护法律正义和社会秩序。
通过对虚假诉讼的全面分析和详细探讨,本文旨在引起公众对虚假诉讼问题的关注,增强对其危害性的认识,促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解决这一严重问题。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净化法律环境,维护社会公正,确保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来讨论对虚假诉讼的认识和理解。
在引言部分,首先会对虚假诉讼进行概述,简要介绍虚假诉讼的定义和特征,为读者提供一个基本的了解。
其次,会介绍文章的整体结构和目的,以便读者可以清楚地知道文章的写作意图。
正文部分将分为三个子部分来深入讨论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问题探析

组织 、 自然人 为被告的财产纠纷等案件 。
三 、虚假 诉讼现象形成的原 因
( )我 国 目前 的民事诉讼 的性质 、 目的和诉讼模式 尚不 一
健全 。
( )案件 信息沟通渠道 不畅 ,部分法官经验 不足 ,受 四 害方缺 乏防范意识。
法 院系 统之 间的审判 信息是相对独立的 ,没有一个统 一 的审判信息沟通平 台。案 件信 息在各法院各庭室之间沟通不 畅,使法官无法及时 了解本 院以及 其他 法院的案件受理、审
2 1 年 0 1
法商论坛
第一卷
虚假诉讼 问题探析
徐 晶
( 北方工业 大学 北京 1 0 4 1 ) 0 4
摘 要 :虚 假 诉讼是指 当事人 于不合法的动机或 的,利_ 法律所赋予 的民事 诉讼权利,采取虚假 的诉讼主体 、事实或 l } j
者证据的方法提起 民事诉讼,致使法院作 出错误 的判 决或 者裁定的行为 。虚假 诉讼现 象会动摇刊法的权威性 ,影响法院系统的
司法公信力 ,其 严重 扰 正常的审判秩序 ,造成 司法 资源 的不必要浪费 。我们 应当总结虚假诉讼的普遍特 点,抓住 虚假 诉讼形 F
成的根本原 因,找到有效 的解 决方 法,遏制虚假 诉讼 ,维护刊法权威 、审判 秩序和 社会和谐 。
关键词 :虚 假诉 讼, 民事诉讼模式 ,强化法院职权 ,诚信机制建 设
而不 易被 发现 。其 次 ,民事诉讼 并不像刑事诉讼那 样需要严
.
59.
该 查 实 的 出 人 和 法 律 实 丁 当班 人 舣 的 合 意 就 没 有 进 行 调 查 。另 外 ,法 院 对 丁 虚 假 诉讼 行 为 无 法 向 社 会 公 众 做
后 , 对 “ 危 ”案 件 启 动 . 案 特 别 1 查 序 。埘 : 庭 移送 高 ● I f 案 的 或 理 I 发 现 的 虚 假 诉 讼 嫌 疑 的 案 件 ,业 务庭 麻 启 动 特 别 l l I 程 序 。 另 外 ,需 建 虚 假 诉 讼 嫌 疑 案 件 的 一 止 理 和 及 『 理 I -
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防范与打击探究

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防范与打击探究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虚构事实、提交伪证及滥用诉讼权益,以达到欺诈或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给诉讼当事人带来不正当的利益,还会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与诚信。
因此,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法律防范和打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任务。
首先,了解虚假诉讼行为的特点和危害,是有效防范和打击的前提。
虚假诉讼行为常常表现为故意提起无实质性依据的诉讼、故意隐瞒或伪造证据、故意诱导法院错误判断等。
虚假诉讼不仅耗费司法资源、拖延程序,还会导致合法权益受损、无辜受害。
因此,必须加强预防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能力和意识。
其次,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是抵御虚假诉讼行为的重要手段。
首先,各级法院应建立审查机制,严格审查当事人的起诉请求和提供的证据材料。
这包括加强对原告的事实核查、证据搜集等工作,以确保诉讼请求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次,应加强对虚假证据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伪造和隐瞒证据的行为。
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技术手段和专业人员,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最后,应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防范虚假诉讼行为,建立举报和举证奖励机制,以提高社会监督和纠正虚假诉讼行为的效力。
其三,加强法官和律师的专业素养培养,提高其识别和应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能力。
法官作为司法系统的核心成员,应具备较高的判断能力和职业操守,能够准确识别虚假诉讼行为,并对其采取应对措施。
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需要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不为虚假诉讼行为提供帮助和支持。
此外,继续加强法官和律师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认识和抵御能力,是有效防范虚假诉讼的重要手段。
最后,加强公众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培养社会公正意识和诚信意识。
通过在学校、社区和媒体等渠道进行法律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公众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认识和警惕性。
同时,加强对虚假诉讼案件的曝光和宣传,告知公众虚假诉讼的危害,提高社会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谴责和抵制。
总之,虚假诉讼行为是对司法制度及法治秩序的严重威胁。
虚假诉讼办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文章标题:深度探讨虚假诉讼办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在当今社会,虚假诉讼办理问题日益突出,给司法机构造成严重的困扰,也对当事人、社会稳定以及司法公正造成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探讨虚假诉讼办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
1. 虚假诉讼的一般情况虚假诉讼是指利用法律程序和司法机构,以虚假、伪造、篡改等手段提起的官司,目的是为了达到非法目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法律责任。
虚假诉讼案件的数量日益增多,给司法机构造成了巨大的负担,也给司法公正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2. 虚假诉讼办理存在的问题虚假诉讼办理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法律制度不完善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对于虚假诉讼的规定模糊不清,导致虚假诉讼者可以利用法律漏洞进行恶意操作,致使他益受损。
2.2 司法机构处置不当一些司法机构对于虚假诉讼的办理方式比较简单粗暴,没有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审判,导致错误的判决,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3 社会监督机制不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一些虚假诉讼者逍遥法外,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3. 解决虚假诉讼办理问题的方法针对虚假诉讼办理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3.1 完善法律制度应当加强对于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明确虚假诉讼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措施,从法律上堵住虚假诉讼的漏洞。
3.2 提高司法机构的办案能力司法机构应当加强对于虚假诉讼案件的调查和审判力度,建立完善的办案机制,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过充分的审查和审判。
3.3 加强社会监督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民对于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举报,营造社会舆论压力,使得虚假诉讼者无处遁形。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解决虚假诉讼办理问题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需要法律、司法机构以及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通过全面、深入地改革和完善,才能彻底从根源上解决虚假诉讼问题,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虚假诉讼办理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需要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提高司法机构能力以及加强社会监督等多方面的努力,才能解决这一长期存在的问题。
对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思考

对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思考作者:张长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2期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私有财产保护的健全,越来越多的老百姓选择运用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但在民众司法意识提高的同时也搀杂着一些不法之徒利用法律上的一些漏洞、编造虚假事实、虚假证据,甚至编造一些虚假当事人来欺骗法院。
由于现有法律的欠缺,使得一些虚假诉讼得以得逞,严重侵害了诉讼一方当事人及第三方当事人的利益,给法院带来了许多困难,损害了司法权威,浪费了司法资源。
所以本文认为在当前司法环境中很有必要对虚假诉讼进行研究。
本文主要从虚假诉讼概念、产生原因、法律规制三方面进行思考。
关键词虚假诉讼社会诚信司法资源作者简介:张长云,苏州大学在职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144-01一、虚假诉讼的概念什么是虚假诉讼,观点众说纷纭。
有人认为是指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恶意提起,而意图使被告在诉讼中由于司法机关的判决而受其害;也有人认为是指加害人恶意对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火灾民事诉讼中滥用权利,向法院起诉或滥用权利的事实;还有其他人认为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没有正当的理由或依据,而采用虚构诉讼主体、法律事实或隐瞒、捏造证据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额,从而达到其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
笔者认为:所谓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证据的方式提起诉讼,使法院做出错误的民事判决和裁定,从而达到非法侵占或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二、虛假诉讼产生的原因虚假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就目前而言,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社会诚信的缺失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利益的获得自我价值的实现已成为许多人取舍的唯一价值标准,豍而且我国尚未建立起良好的诚信体系,部分公民价值观、利益观发生严重的扭曲,虚假诉讼可能带来的巨大利益迎合了这种心理需求,导致虚假诉讼逐年增多。
民事虚假民事虚假诉讼的分析及思考的应用

民事虚假诉讼的分析与思考孙立军虚假诉讼,亦称诉讼欺诈,其与平时所谈论的一般的诈骗他人财产的行为有所不同,在许多情况下,诉讼欺诈只是表现为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也就是说,钻法律程序的空子。
而且这种空子又不明显违背法律,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只是一个道德伦理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同时,对这一行为的法律规避又涉及到与当事人处分权、辩论权相冲突等问题。
广义上以诉讼欺诈所使用的手段和要达到的目的为标准,可把诉讼欺诈分为:诉讼突袭的欺诈,诉权滥用的欺诈、诈取裁判的欺诈和法律适用的欺诈。
而严格意义上的诉讼欺诈,则更多应从诈取裁判的欺诈角度考虑。
民事虚假诉讼亦可称民事诉讼欺诈,是指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民事判决或裁定的行为。
一、虚假诉讼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1、对于虚假诉讼行为缺乏制约机制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已经加大了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个人的罚款额从1000元提高到10000元,对单位的处罚最高可达30万元),但处罚只针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两类行为规定的处罚,而对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行为仍然缺乏约制。
另外,法律对于受害的第三人是否可以对虚假诉讼造成的侵权提起赔偿之诉,以及赔偿的数额及X围均不明确;现行法律对于案外的第三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又持否定态度。
法律规定上的一些不足,为一部分人铤而走险,留下可乘之机。
由于虚假诉讼的成本非常低,一旦成功,获利又非常大;不成功或通过再审被改判,退赔了事。
于是一些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惜采取各种手段制造虚假诉讼,企图从中获利。
2、审判管理上的不足和审判人员的经验缺乏当前法院系统部分审判人员办案责任心不强以及办案经验不足也是导致虚假诉讼的原因之一。
实践中,法官怠于履行职责、缺乏责任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审判员对案件涉及的相关证据审查不够细致,尤其在无其它证据加以佐证,只有当事人自认的情况下,草率认定事实,简单结案;二是对应予调查的事实不予调查,如在处理房屋权属纠纷时,不问房屋是否有其它共居人等重要问题;三是对应当追加的当事人不予追加等。
惩治虚假诉讼的司法困境与解决思路

惩治虚假诉讼的司法困境与解决思路法庭、法律、法官等元素共同构筑了诉讼这一人类社会纠纷解决方式。
然近年来,诉讼这种承载公平与正义价值的制度载体却被不法分子利用作“智者的法律游戏”,即通过构筑虚假的诉讼,利用法院的裁判权和强制执行权谋取非法的利益。
据浙江高院做过的一项调查,基层法院近九成法官称:曾接触到虚假诉讼案件,八成法官认为该类案件有逐年递增的趋势。
面对虚假诉讼愈演愈烈之势,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此作出回应,即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虚假诉讼的行为表现、制裁措施。
然而解读这一法条,不难发现,其规定尚过于原则和抽象,面对司法实践中形态多样的虚假诉讼,法律适用仍是摆在司法者面前的一个难题。
一、问题审视:虚假诉讼案件法律适用不统一(一)虚假诉讼典型案例虚假诉讼行为人试图假借法官之手实现自己的非法意图,不仅侵害了第三人的权益,还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然而,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中,对虚假诉讼进行法律规制的认识并不一致。
下面以几则案例加以阐释。
案例一:2003年,汪某与杭州某建设工程公司商议成立了衢州分公司,汪某任总经理。
后该公司因年检逾期于2004年8月1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2006年初,汪某为偿还其个人对陈某的160万元欠款,与陈某虚构“衢州分公司在2003年6月至2004年8月期间向陈某借款160万元未归还”的事实,向衢州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杭州某建设公司及衢州分公司向陈某归还“借款”16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遂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汪某提供了虚假的证言,并出具了虚假内容的情况说明,导致二审法院作出陈某胜诉判决。
后该公司及时报案,汪某被检察机关以诈骗罪诉至衢州市某区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汪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其在实施犯罪时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
案例二:2008年2月郑某夫妇向朱某借款30万元、利息1分、期限3个月,到期后因郑某夫妇负债数额巨大无力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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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关于虚假诉讼现象的思考当民事诉讼越来越成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解决公民间争议的重要手段时,借助诉讼这一合法形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现象也呈现快速增多的趋势。
有数据显示,仅2007年以来,浙江省台州市两级法院就发现查处虚假诉讼案件59件,涉案金额高达3900余万元;截止2008年5月份,浙江省已经法院审理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达107件。
虚假诉讼是一种妨害司法,藐视法律尊严,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
但由于目前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虚假诉讼行为的界定不清,对虚假诉讼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的定性不明,导致众多的虚假诉讼行为游离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虚假诉讼也因炮制者频频得手,运作成本低,而成为众多企业或个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良策”。
那何为虚假诉讼,造成虚假诉讼逐年增多的原因何在,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履行职能,预防、打击虚假诉讼行为,为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司法权威多做贡献,笔者拟就上述问题略陈管见。
一、虚假诉讼的含义及典型特征所谓“虚假诉讼”顾名思义是指假的、不真实的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串通另一方当事人,虚构诉讼主体,虚构案件事实,虚构关键证据,使法官产生错误的认识,作出错误的裁判,从而使一方通过该错误裁判实现非法目的的诉讼。
研究了系列虚假诉讼的真实案例以后,我们发现虚假诉讼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经济发达地区的发生率较高。
资料显示,虚假诉讼的发生率与总体的经济环境有关,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公民间、企业间的经济交往活动越发频繁,彼此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越普遍,虚假诉讼的发生率也越高。
2、通常发生在民事诉讼领域。
因为民法属于私法,当前我国民事诉讼采当事人权利自主、规范化的法官有限职权主义模式,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证据材料,且互认的情况下,法官不会主动调查核实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而在刑法或行政诉讼法的领域,一方诉讼主体是检察机关或国家行政机关,代表的是国家的公权力,类似的情况不会发生。
3、案件的类型多为财产纠纷,如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民间借贷纠纷、分家析产案件等等,当事人主要是希望通过诉讼达到确认权属,转移财产的目的。
4、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多为亲属、同学、同事或朋友关系,因为是双方串通进行的虚假诉讼行为,要承担一定的风险,陌生人不愿参与,而且与陌生人进行相关的信息沟通工作也存在诸多的不便。
5、案件的办理时间一般较短,通常以调解方式结案,且执行工作也较顺利。
由于双方当事人事先已沟通好,庭审中争议的焦点不多,或虽为迷惑法官制造了部分争议焦点,也能很快解决,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多以调解方式结案,且败诉方也会配合法院执行到位。
如笔者接触到的一件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从立案到执行结束仅用了三天时间。
二、虚假诉讼逐年增多的原因分析虚假诉讼现象在我国有快速上升的趋势,严重地挑战了司法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那究其原因为何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价值观念的偏颇,导致民众对虚假诉讼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
近年来,中国过度关注经济建设的发展,而忽视了对公民素质的培养和提高,金钱至上成为部分公民的主导价值观,社会对公民的诚信度提高也缺乏良好的激励机制,诚信度高低与公民的受尊重程度、参与经济活动的便利度并非成正比,有时甚至成反比。
部分公民为了追逐财产利益最大化,丧失了实事求是、诚实信用等良好品德,不惜制造虚假诉讼来达到其转移财产、躲避债务等非法目的。
部分法律工作者素质不高,惟利是图也对虚假诉讼的发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大部分虚假诉讼案件的幕后操手均为律师,他们熟悉法律,自认可以通过钻法律的漏洞来帮助虚假诉讼者获取“利益”,赚取高额的代理费,甚至有部分法官也收受贿赂,参与炮制虚假诉讼的罪恶勾当。
2、民事诉讼模式的缺陷,导致虚假诉讼的成本偏低,成功率较高。
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采当事人权利自主、规范化的法官有限职权主义模式,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拥有更多的自主性,法院在诉讼中的地位更加消极和中立,对当事人的自认行为,自主处分行为,达成的和解、调解协议只要不违法,法院均不予否定。
此种诉讼模式为虚假诉讼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只要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互相串通,虚构事实与证据,从表面上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诉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法官一般不会主动去审查双方证据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而因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事先串通,且关系密切,也不会出现上诉或申诉的情况,虚假诉讼者通常能够轻易成功。
3、法官管理模式的弊端,导致虚假诉讼的识破和查处几率降低。
依据法官法第八条的规定,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现阶段我国法院的管理模式仍采用传统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对法官的考核也多采用业绩考核的形式,法官的办案数量成为评价法官业绩的重要指标,成为法官升迁任免的重要依据。
现代社会,经济快速增长,民事纠纷诉讼量大幅激增,而民事法官的数量却增长缓慢,人均办案量基数较大,以笔者所在地区为例,2009年民事法官的人均办案量近300件,在此种情况下,法官以尽快审结案件为追求的目标,既使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存在异常情况,有虚假诉讼的嫌疑,可能也不会花费过多的精力去进行调查核实,只要双方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就会尽快结案。
4、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
从现有法律条文来看,对民事领域的虚假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刑法仅对刑事诉讼领域的伪证行为进行了定罪量刑,对民事诉讼领域的妨害司法行为未作明文规定。
而刑法的“罪刑法定”、“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基本原则,实际上排除了刑法对虚假诉讼的适用,虽然实践中有地方法院以伪证罪、妨害作证罪或参照诉讼欺诈的有关司法解释对此类行为予以处罚,但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仍存在较大的分歧意见,部分地方法院对此种行为多以罚款或行政拘留了事,甚或不作处理。
三、检察机关在查处虚假诉讼中应有所作为虚假诉讼虽然发生在法院审判环节,看似和检察机关的关联性不大,但实际上充分地履行检察职能,对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的高发态势,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加大对虚假诉讼的理论研究,促进立法完善,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刑事打击力度。
尽管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虚假诉讼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仍存在较大的争议,但是笔者认为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诉讼领域的伪证罪、诉讼欺诈等行为相当,其妨害了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削弱了司法公信力,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使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变成某些人用以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破坏了依法治国的进程,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因此虚假诉讼行为应纳入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现行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此种行为构成犯罪,与法律的滞后性有关,虚假诉讼是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而衍生的一种新的社会现象,而现行刑法颁布于1997年,颁布之时虚假诉讼的现象可能并不存在,或者虽然存在确非普遍,因此没有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
但是法律工作者对法律条文的适用不应陷入教条,而应理解立法者的本意,正如陈兴良教授认为法律明文规定不仅指法律的字面规定,并且指法律的逻辑包括。
罪刑法定原则在适用时应由法官根据法的精神来阐述和把握。
因此,检察机关作为打击刑事犯罪的重要环节,应该对虚假诉讼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问题作深入的探讨研究,并结合实际案例作详尽分析,与本地区的公安机关、法院对虚假诉讼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寻找立案及裁判的依据,确定构罪的相关罪名,必要时可以借鉴已办理刑事案件地区的经验,做大胆尝试,为立法的完善提供司法实践依据。
2、深挖虚假诉讼背后的违规和职务犯罪行为,铲除虚假诉讼滋生的环境和土壤。
虚假诉讼属于一种高智商的犯罪,是熟悉法律知识的人,通过法律手段规避不利法律后果的一种行为,通常不精通法律的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会想到运用此种手段来实现其非法目的,因此虚假诉讼的幕后黑手往往是职业道德沦丧,而又熟悉法律的法律工作者,其中多为律师。
在诉讼的过程中,由于当事人心虚,害怕参与诉讼时出现破绽,因此双方当事人往往均不会到庭参加诉讼,而由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办理相关事宜。
在此种情况下,委托代理人实际上就是虚假诉讼的一手制造者。
因此,对于此类虚假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在受理相关的申诉后,除了要审查案件本身是否虚假,还要查明案件背后的操纵者,并作相应的处理,轻者向其主管机关发检察建议,建议对其作纪律处分或吊销其执业资格,严重者可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一些案件证据明显虚假,或案件办理异常迅速的虚假诉讼案件,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受理申诉后,应该将相关线索材料移送自侦部门作进一步的调查,查明虚假诉讼的背后是否有法官收受贿赂,枉法裁判的事实存在,一旦查明要对违法的法官立案审查,将其清除出法官队伍,为民事诉讼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3、履行民行检察职能,对确属虚假诉讼案件,启动抗诉程序,纠正错误判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层检察院应加大民行检察相关职能的宣传,让群众知晓对虚假诉讼案件可到检察机关申诉,畅通申诉渠道。
对第三人申诉的虚假诉讼案件及时受理并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作相应的调查,调查证据和民事关系在本质上是否真实,有账册的调取企业的财务账册进行查证,调查双方当事人的家属及相关知情人,核实有关的情况,对确属虚假诉讼的案件,积极履行民行检察职能,通过提请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形式,促使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对错误的判决予以纠正,还原案件的真实面目,对已执行完毕的虚假诉讼案件,还要监督法院对错误执行的财产进行执行回转,让虚假诉讼者通过诉讼方式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落空,有效地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增强民事诉讼的公信力,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参考文献:[1]李经刚《不能让虚假诉讼戏弄法律》,载于《人民法院报》,2007年3月第3版[2]陈慧《当前民事诉讼中的恶意调解现象及防范研究》,载于《法律适用》,2007年第5期[3]潘志耘、华永《从虚假诉讼的现状谈预防、惩治制度的完善》,载于《法学教育》,2009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