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业务暂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业务暂行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业务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2.01.20•【文号】•【施行日期】2022.01.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业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以下简称互联互通)业务开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7号)》,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两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互通,是指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投资者通过两个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两个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
互联互通包括“通交易所”和“通银行间”。
“通交易所”是指银行间投资者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机构,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机制安排;“通银行间”是指交易所投资者通过交易所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制安排。
第三条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交易平台、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等基础设施机构联合为发行人、投资者提供债券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
第四条互联互通债券交易(以下简称债券交易)应当在标的债券的交易流通场所(以下简称交易达成场所)进行成交确认,遵循该场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债券交易应当在标的债券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完成清算交收,遵循该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五条投资者、投资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市场主体及其相关人员(以下统称管理对象)参与互联互通业务或开展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互联互通所涉及事宜,本办法未规定的,相关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适用交易达成场所及其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所执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等。
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暂行细则

现将《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暂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9月4日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暂行细则银监办发[2012]2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资本管理高级方法,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选择使用内部模型来计量风险和监管资本的方法,包括第一支柱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第二支柱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一支柱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包括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
操作风险标准法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大型商业银行。
第四条监管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进行监管,依法核准高级方法,持续监督资本管理,促进商业银行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第五条监管部门按照激励相容原则对资本管理高级方法进行核准,促使商业银行资本计量充分反映风险水平,并从现行方法向高级方法平稳过渡。
第六条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进行持续监督检查,采取适当监管措施,促使商业银行资本能够充分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第七条监管部门基于商业银行实施进展,允许商业银行分步达标,分别受理商业银行第一支柱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第二支柱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实施申请。
第二章实施条件第八条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治理架构,权责明晰、独立运作、有效制衡,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科学高效。
3第九条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健全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完整独立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有效。
第十条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当经营稳健,资产优良、盈利平稳、流动性充裕。
建行OCRM系统

建行OCRM系统2007-11-29 10:19金融创新是一个广泛而现实的概念,是贯穿于整个金融发展史的创造性活动。
金融创新分为狭义的金融创新和广义的金融创新,狭义的金融创新仅仅是指金融产品的创新,而广义的金融创新则是金融业各种创新的总称,它不仅包括金融产品的创新,还包括金融理论的创新、经营与管理的创新、制度与流程的创新、技术与服务的创新等。
当代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使新的金融产品层出不穷,而金融产品的创新,又成为金融创新的不竭源泉和巨大的动力。
本文拟以中国建设银行最新推出的一个重要的IT系统(即OCRM系统)为例,来说明这个系统的成功上线运行,所带动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服务方式等一系列的金融创新,同时,也将说明,“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流程创新”等是相辅相成、相互配套的。
否则,如果我们缺乏必要的制度创新、流程创新等金融环境的创新,那么再好的金融产品也是没有用武之地的,也只能束之高阁。
一、建行OCRM系统简介在国外商业银行,发展CRM(客户关系管理)已经是得到公认的、成熟的经营战略,客户关系管理在对客户信息资源的掌握、客户的挽留和关怀、营销销售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CRM理念的深入,国内各家商业银行也逐渐开始重视对客户关系的管理和维护。
基于此,建设银行通过规划自身的整体战略目标、市场定位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规划,引进国外CRM的理念与技术,结合国内银行和客户的实际情况,采用自主研发的模式,在国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率先推出了“操作型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即OCRM-- Operational 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建行的OCRM系统于2005年8月份开发完毕之后,先在建行四川分行进行了四个多月的试运行,在取得试点行运行经验的基础上,自2006年1月份开始在全国各分行陆续上线,并于6月底胜利完成了国内所有分行的上线工作。
OCRM系统的成功上线,对建设银行真正实现向“以客户为中心”服务理念的转变,在经营理念、业务流程、组织架构和信息技术等主要领域贯彻并实施全面的客户关系管理,通过技术手段,准确掌握客户信息资源,在外资银行及国内金融同业竞争中争得主动,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建设银行自身价值最大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8.04.16•【文号】建总发[1998]36号•【施行日期】1998.05.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4月16日建总发〔1998〕36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州、浦东分行:现将《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各分行,请速转发所属,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请各分行对辖内已开办的保管箱业务进行清理、检查,按照《办法》规定规范管理,按时向总行报告业务情况。
二、各分行要做好辖内保管箱业务发展规划,新开办的保管箱业务,要按《办法》规定报总行审批。
保管箱开办申请报告定于每年3月31日前由分行集中报到总行,1998年可延至6月30日前。
三、《办法》规定了保管箱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各经办行要按规定做好保管箱业务的会计核算。
《办法》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附: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管箱业务是银行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客户保管贵重物品、重要文件、有价单证等财物的服务性项目。
建设银行开办保管箱业务,其宗旨是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满足社会需求,促进业务发展。
第三条建设银行发展保管箱业务的重点地区是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具备开办保管箱业务条件的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
第四条建设银行各级行的委托代理部门为保管箱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保管箱业务的审批及设备购置第五条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开办保管箱业务,必须经总行批准,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业务暂行规则-建总发[2001]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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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业务暂行规则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业务暂行规则(2001年12月11日建总发[2001]1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业务的动作,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债券柜台交易结算业务规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开放式基金交易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建设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的证券业务系统是指由中国建设银行设立的,集中办理证券的发售、注册登记、存管、交易、结算、资金转账等业务的综合业务系统。
第三条证券业务系统的业务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证券业务系统的各方参与主体,包括发行人、代理募集发行人、投资人、注册登记机构、做市商等。
投资人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第五条中国建设银行证券运行中心是证券业务系统的经营管理部门。
第六条证券运行分中心是证券运行中心在建设银行各一级分行设立的经营管理分支机构。
第七条经批准开办证券代理业务的建设银行所属营业网点可以接受投资人委托,办理证券业务系统相关业务。
第二章证券业务系统的监管第八条为维护证券业务系统的运行秩序,保证各项业务开展的合法合规,建设银行依据有关规定对证券业务系统的各项业务活动实施监管。
第九条监管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
第十条事前监管主要有:(一)对发行人申请在证券业务系统进行证券募集发行、交易的资格及条件等的审核。
(二)对在证券业务系统进行证券募集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进行监管,督促信息披露人按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02.10.24•【文号】建总发[2002]140号•【施行日期】2002.10.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10月24日建总发[2002]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现将《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与上海黄金交易所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民银行已批复我行可以开展黄金现货买卖、黄金交易清算、代理仓储、黄金租赁、黄金收购、项目融资、黄金拆借、对居民个人开办黄金投资产品零售业务等八项业务。
在交易所开业初期,我行可办理代理清算、代理仓储及现货买卖业务。
二、上海黄金交易所开业在即,为做好我行黄金业务,请迅速贯彻落实本办法精神,并积极组织好对黄金企业客户的营销工作。
附: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充分利用黄金市场开放的契机,丰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交易品种,完善服务功能,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率和盈利能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和本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黄金交易业务仅包括黄金买卖,涉及其他业务品种另行规定。
第三条黄金交易品种均须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黄金交易业务按业务性质分为自营交易业务和代理交易业务。
第五条黄金自营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是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交易利润最大化。
黄金代理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是在严格控制风险及成本的前提下,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力争实现业务收入最大化。
第六条为了保证各项黄金业务顺利进行,需保持一定数量的黄金储备。
根据市场状况及我行资产配置策略的变化对黄金储备数量进行调整。
SE800业务配置手册(1)

北京华软路迈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08 年 12 月
SE800 业务配置手册
1 前言...........................................................................................................................................4
3.3.3
业务网关虚接口配置 ..................................................................................... 18
3.3.4
loopback 接口配置及命名规则 ...................................................................18
3.5.1
OSPF配置 ......................................................................................................... 21
3.5.2
BGP配置 ........................................................................................................... 22
第2页
SE800 业务配置手册
3.7.5
现网配置范例 ................................................................................................. 27
银行业贷款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急件中国建设银行文件建总发〔2008〕246号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三峡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8年11月18日经中国建设银行2008年第15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尽快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办法》是我行授信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各级分支机构应高度重视,组织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审批人等相关人员,对《办法》深入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管理要求,确保我行授信业务管理的平稳运行。
二、《办法》生效后新发生(申报)的授信额度审批及其额度项下的单笔业务办理适用新规定;《办法》生效前已审批且在有效期的授信业务,按照原有规定扣减额度。
三、在项目法人评级模型上线应用前,对新设项目法人可按照“特定授信程序”办理,即按“授信、使用”程序办理。
对新设项目法人,要在项目评估报告中客观、准确、审慎分析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和资产价值,重点考察评估项目本身未来产生的收益、现金流与资产价值,并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中实际所需授信品种,来确定给予借款人的授信方案。
各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制度联系人:焱、单亮,:7,67598140系统联系人:东、向军,:0,2155505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文发至全行)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额度授信的基本规定第三章额度授信的流程第四章集团客户额度授信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和控制债务人与交易对手(以下简称“客户”)集中度风险与信用风险,提高授信工作质量与效率,促进全行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商业银行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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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业务暂行规则【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证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建总发[2001]166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日期】2001.12.11【实施日期】2001.1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业务暂行规则(2001年12月11日建总发[2001]1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业务的动作,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债券柜台交易结算业务规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开放式基金交易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建设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的证券业务系统是指由中国建设银行设立的,集中办理证券的发售、注册登记、存管、交易、结算、资金转账等业务的综合业务系统。
第三条证券业务系统的业务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证券业务系统的各方参与主体,包括发行人、代理募集发行人、投资人、注册登记机构、做市商等。
投资人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第五条中国建设银行证券运行中心是证券业务系统的经营管理部门。
第六条证券运行分中心是证券运行中心在建设银行各一级分行设立的经营管理分支机构。
第七条经批准开办证券代理业务的建设银行所属营业网点可以接受投资人委托,办理证券业务系统相关业务。
第二章证券业务系统的监管第八条为维护证券业务系统的运行秩序,保证各项业务开展的合法合规,建设银行依据有关规定对证券业务系统的各项业务活动实施监管。
第九条监管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
第十条事前监管主要有:(一)对发行人申请在证券业务系统进行证券募集发行、交易的资格及条件等的审核。
(二)对在证券业务系统进行证券募集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进行监管,督促信息披露人按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三)对投资人投资资格的审查,投资人不具备投资资格,不予办理开户及交易委托手续。
第十一条事中监管主要是对证券交易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
设置交易行情自动预警系统,发现异常情况,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事后监管主要是对证券交易完成后生成的有关数据等信息进行分析,发现在实时监控中未能发现的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投资人账户开立及管理第十三条投资人申请在证券业务系统进行证券交易,建设银行首先为其办理龙卡证券卡并为投资人开立建行证券账户。
建设银行还可为投资人开立建行基金账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债券二级托管账户、代理其他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基金账户等证券类账户。
第十四条证券类账户是建设银行为投资人以实名设立的。
用于准确记载投资人所持有的证券种类、名称、数量及相应权益和变动情况的账户。
第十五条在证券业务系统内,每个投资人只可开立惟一的建设银行证券账户、建设银行基金账户和中央结算公司债券账户以及针对其他的同一登记注册机构的惟一证券账户,仅限投资人本人使用。
第十六条证券业务系统规定投资人开立账户的最低开户金额。
投资人在开立证券账户的同时,系统自动为该投资人开立记录资金变动情况的证券资金账户,并建立二者的一一对应关系。
投资人在开立账户后,即已委托建设银行为其管理证券资料,办理证券委托交易、结算等业务。
第十七条投资人向建设银行营业网点申请开立证券账户,须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个人投资者须提供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机构投资者须提供有效法人证明文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和被授权人法定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个人投资者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等发生变化时,须及时向开户网点所在运行分中心辖内的网点申办资料变更;机构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机构证件及号码、被授权人等发生变化时,须及时向开户网点申办资料变更。
第十九条在开立证券账户时,投资人须与建设银行约定,申请证券资金账户和在同一运行分中心辖内网点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之间的转账。
转账分为单向自动转账和人工转账两种方式。
约定后,如发生转账签约账户遗失等情况,投资者可申请办理变更转账签约账户。
第二十条证券业务系统的交易工具为专用磁条式磁卡,称龙卡证券卡,投资人开户后凭证券卡可在同一运行分中心辖内开办证券委托业务的营业网点以及逐步开通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相关业务。
第二十一条投资人证券卡挂失,视同其在证券业务系统的全部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挂失,该证券卡下的所有证券和资金均被冻结;挂失后更换交易工具。
投资人的证券卡号将被变更,资金账号、建行证券账号、建行基金账号、中央结算公司债券二级托管账号均不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证券账号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投资人申请销户,其全部证券账户内应无余额、无权益、无挂失、无冻结,无未完成的交易委托等,否则不予办理。
建行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不得单独销户。
第二十三条投资人根据需要可以在建设银行系统内不同运行分中心之间办理委托渠道的变更。
办理委托渠道变更时,投资人须到指定网点办理交易委托迁出、迁入手续。
第四章注册登记第二十四条建设银行对在证券业务系统进行交易并办理登记过户的证券实行集中登记和托管,对在中央结算公司等其他证券注册登记机构集中注册登记的证券可以办理二级托管。
第二十五条证券发行人申请在证券业务系统发行证券,可向建设银行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供办理证券权益登记所需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建设银行依据有关文件对证券发行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经审核同意后,建设银行与之签订注册登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以此作为证券注册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可代理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管理人须在基金募集前向建设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办理证券注册登记所需的有关文件。
经审核同意后,建设银行与之签订代理注册登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以此作为基金注册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证券首次发行结束后,权益登记可由证券业务系统自动完成,按个人和机构生成证券持有人名册。
证券权益登记结束后即可以办理存管。
第二十九条对证券送配权益的登记由建设银行根据发行人送配公告的要求,在权益登记日办理送配权益的登记。
第五章证券发行第一节发行的申请和审核第三十条建设银行办理记账式政府债券、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债券的发售,依据主管部门有关债券发行文件及承销协议办理;建设银行总行自行发行债券,依据有关部门的核准文件及建设银行总行有关发行文件办理,豁免发行申请、审核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人申请在证券业务系统募集开放式基金,需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向建设银行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募集申请报告;(二)发起人名单及协议;(三)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四)招募说明书;(五)募集方案;(六)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起人的,须提交经法定验证机构审计的发起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七)开放式基金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九)建设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三十二条其他证券发行人申请在证券业务系统募集发行证券,需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向建设银行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有关部门发行核准文件;(二)发行证券的申请报告;(三)申请证券发行的决议;(四)公司章程;(五)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及风险分析报告;(六)招募说明书(债券须提供债券发行章程、担保函和评级报告);(七)证券发行方案;(八)发行人及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九)申请发行债券还需提交经法定验证机构审计的发行人及担保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一)各中介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十二)建设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三十三条发行审核和报批。
建设银行对上述文件材料初审通过后,与发行人签订代理发行协议,并与其共同起草有关发行申报材料,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核准证券公开发行后,发行人须在公开发行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契约和发行公告等重要文件。
第二节证券发行第三十五条记账式债券按百元面值的整数倍发行;开放式基金按一定份额或金额的整数倍募集。
第三十六条证券发行可采取“敞开发售,售完为止”、“定价发行”、“比例配售”、“竞价发行”等发行方式。
第三十七条开放式基金的募集可设定预期的基金规模,在达到预定的基金规模后,可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须按规定日期提前发布不再接受认购的公告。
第三十八条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得超过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文件设置的单个账户比例限制。
第三十九条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拟发行基金的基金单位面值加计一定的认购费用。
第四十条基金设立募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基金设立募集期限内,基金净销售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超过100人,基金方可成立;不符合上述条件,该基金不得成立。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自募集期满之日起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第四十二条证券发行的结算可以采取实时逐笔全额交收的银货对付(DVP)方式,且所有交收均为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最终交收;开放式基金的结算时间按有关协议的规定办理。
募集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划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第六章证券交易第一节交易市场第四十三条交易场所(一)交易场所由证券业务系统电脑主机系统、证券运行分中心、开办证券代理业务的营业网点(系统终端)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组成。
(二)交易指令以无形报盘方式进入证券业务系统电脑交易主机。
交易指令经由证券运行分中心校验通过后,通过通信网络自动输送至证券运行中心电脑主机系统。
(三)证券运行中心通过电脑主机接受证券买卖申报指令,成交后将成交结果经由证券运行分中心发送给网点。
第四十四条交易证券交易证券包括记账式债券、投资基金、经批准的其他有价证券。
第四十五条交易时间(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具体交易时间由建设银行发布。
(二)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及证券运行中心公告的休市日,证券业务系统休市。
(三)建设银行认为必要时,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变更市场交易时间。
(四)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四十六条交易信息(一)证券运行中心可以每日及时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公开信息、停复牌通知、成交回报等证券市场信息;做市证券品种买卖报价、债券到期收益率、开放式基金前一开放日单位资产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申购赎回总量等。
(二)每日市场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可以通过电子通信系统传输至各运行分中心,在营业网点公布。
(三)经有关部门核准,建设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