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联社章程
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范本

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范本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收集的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范本,供大家参考。
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联合社定名为省(自治区、市) 县(市、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社)。
本联社地址:省(自治区、市) 县(市、旗、区)街号。
第二条本联社是省(自治区、市) 县(市、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出资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信用社服务的联合经济组织,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联社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本联社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及依法开展业务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四条本联社对辖内信用社行使以下管理职能:(一)根据全国信用社统一的规章制度,制定辖内信用社人事、劳资、信贷、财务、会计、稽核、保卫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二)管理辖内信用社人事、劳资,统筹解决信用社职工退职退休经费;(三)制定并检查、考核辖内信用社信贷、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稽核、辅导辖内信用社业务和财务;(四)监察、处理辖内信用社案件,组织指导辖内信用社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五)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维护辖内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六)综合汇总辖内信用社的会计、统计报表,按规定及时上报;(七)其他管理职能。
第五条本联社为辖内信用社提供以下服务:(一)组织辖内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参加资金市场,为辖内信用社融通资金;(三)办理或代理辖内信用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四)组织管理辖内信用社的社团贷款;(五)组织做好辖内信用社的现金供应和回笼;(六)筹集、管理辖内信用社风险防范基金;(七)组织辖内信用社职工培训教育;(八)组织经验交流,为辖内信用社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服务;(九)其他服务职能。
第六条本联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主要任务是对辖内信用社进行管理和服务。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章程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ⅩⅩ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以下称本联社)、股东(社员,下同)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联社的组织行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以及国务院、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联社名称:Ⅹ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三条本联社是在ⅩⅩ市依法设立,由股东入股组成,实行股东民主管理的金融企业。
第四条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法律人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五条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全部由股东缴纳的股本金构成。
本联社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承担责任,本联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联社的财产、合法权益以及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六条本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第七条本联社下设分支机构,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一级核算、分级考核”的原则,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依法由本联社承担。
第八条本联社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联社的中层以上干部。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条本联社的服务宗旨是: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服务,为社区、企业、居民服务,为ⅩⅩ市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服务。
第十一条经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本联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办理个人、对公存款业务;(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贴现业务;(三)办理国内结算、票据业务;(四)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代理发行、兑付、承销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五)买卖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六)按银行监管机构的规定从事同业拆借;(七)提供保管箱服务;(八)经银行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专业技术服务者的合作交流,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是由多个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共同组成的经济组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合作为基础,以互利共赢为原则,自愿参加和退出,自负盈亏,共同发展的社会经济组织。
第四条联合社的宗旨是:团结合作、互惠互利,共同致富、共同发展。
第五条联合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农业技术服务、农产品批发、农资供应、农业产业投资等。
第六条联合社的经营管理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二章组织形式与成员资格第七条联合社的组织形式为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八条联合社的创始会员是合作社,创始会员不得少于3个。
第九条加入联合社的会员必须是经合作社审查批准并具备以下资格的合作社:(一)依法设立并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作社;(二)具备与联合社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运营能力;(三)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在联合社的持续发展中,可以吸收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和专业技术服务者作为新会员加入,并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运行方式第十一条联合社设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二条社员大会是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大事项可由理事会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联合社的常设机构,由会员选举产生。
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决策联合社的重大事项,并对联合社的日常运营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监事会是联合社的监督机构,由会员选举产生。
监事会负责对联合社的经济活动和资产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并向社员大会和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
第十五条联合社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联合社的运营管理工作,执行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十六条联合社可以设立专门的工作小组或委员会,负责具体业务的研究和推进。
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章程

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自愿组织、平等协商、自主管理的原则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是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农村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基层合作社自愿组成的联合组织。
第三条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的宗旨是:坚持“农民先行、市场导向、政企合作、公益性强”的经营理念,推进“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社会化、国际化”经营发展,解决农民生产、生活和扶贫致富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民的福利增长。
第四条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的经济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XXX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简称“XXX供销联社”。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第五条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实行地区性联合组织的形式,其地域覆盖全区。
第六条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亿元整,其中出资30%以上的成员单位为基本成员单位,拥有注册资本总额50%的表决权。
第七条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吸收社员的方式为:农村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基层合作社自愿申请成为其基本成员单位。
其他有实际需要的农村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可以申请成为普通成员单位。
第八条供销联社的成员单位应当遵守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履行本章程和联社的共同规约。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代表大会,由基本成员单位和普通成员单位共同参加,代表大会每三年选举一届,设置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会。
第十条理事长是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联社各项业务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治理并提出联社各项议案和建议,并向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负责。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联社的决策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联社依据需要设立各项管理机构,如监事会、财务部等。
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

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组织、管理、运作等各方面的事项。
第二章组织第三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是由自愿结合的农民、农民合作社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共同组成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组织的范围、目的等事项,应当依法登记并公示。
第三章注册会员第五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注册会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同意加入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三)认同并履行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章程。
第六条注册会员应按照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要求缴纳一定额度的注册资金。
第七条注册会员享有以下权益:(一)参与决策;(二)按照投资比例分配收益;(三)依法继承、转让其股份。
第八条注册会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二)按时交纳合理的经营和管理费用;(三)履行其他与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相关的义务。
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九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及必要的办事机构。
第十条董事会是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注册会员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监事会是对董事会和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财务等进行监督的机构,由注册会员选举产生。
第五章经营与分配第十二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根据市场需求,组织会员共同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经营所得按照注册会员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章退出和转让第十五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注册会员可以根据章程规定,在符合退出条件的情况下自愿退出。
第十六条注册会员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其他符合条件的注册会员。
第十七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应当对注册会员退出和股份转让进行合理的审查和管理。
第七章解散和清算第十八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可以根据章程规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符合解散条件的情况下决定解散。
农业合作社联社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和活动,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联社是由多个农业合作社自愿组成的联合体,以服务成员、提高农业经济效益、推动农业产业发展为宗旨。
第三条本联社遵循“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本联社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 组织成员开展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供应;2. 协助成员进行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3. 提供农业技术培训、信息咨询服务;4. 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5. 开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6. 促进农业产业融合发展。
第二章成员第五条本联社成员须为依法设立的农业合作社,并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2. 愿意参与本联社的活动,共同承担风险和分享收益;3. 在本地区具有较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第六条成员加入本联社,需向联社提出书面申请,经联社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成为正式成员。
第七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联社成员大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优先获得联社提供的各项服务;3. 参与联社决策,对联社工作进行监督;4. 依照本章程规定,分享联社的盈余。
第八条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2. 积极参与联社组织的各项活动;3. 按时缴纳会费;4. 维护联社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本联社设理事会、监事会和成员大会。
第十条理事会是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联社的全面工作。
理事会由成员代表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
第十一条监事会是联社的监督机构,负责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成员代表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是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负责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决定联社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经费与财务第十三条本联社经费来源包括:1. 成员缴纳的会费;2. 联社开展业务所得收入;3. 国家财政补贴;4. 其他合法收入。
福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

福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福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联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联社注册名称:福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福清市融城镇江滨路78号新亚商业城A楼邮政编码:350300第三条本联社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第四条理事长为本联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社员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联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本联社社员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联社下设的信用社、分社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联社承担。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条本联社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各项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九条本联社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条本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一条本联社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本联社执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涉农贷款发放比例。
连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规范本联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联社注册名称: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东路64号百花金城1号楼邮政编码:366200第三条本联社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第四条理事长为本联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社员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联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本联社社员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联社下设的信用社为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联社承担。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条本联社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各项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本联社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九条本联社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条本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一条本联社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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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社名称:涉县辽城乡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第二条本社性质:涉县辽城乡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是按照“政府主导、供销社主办、农民主体”原则,由本辖区内承认本社章程,从事各类农业生产经营或提供其他农村社会化服务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组成的,具有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功能的合作经济组织,兼具经营性和公益性。
本社在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办社宗旨:以服务三农为己任,以打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体,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化发展为目标,着力改善、优化、提升本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环境,引领、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快速发展。
整合成员社之间的资金、技术、信息、营销、融资互保等资源优势,搭建联合发展平台,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格局,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
第四条本社地址:涉县辽城乡石门村第五条本社由自愿加入本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组成。
各成员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人、财、物由各成员社自行管理,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本社的资金财产投入到成员单位或其他企业,依法享受权益。
第六条本社接受涉县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社的业务范围:(一)组织成员社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引领成员社健康发展。
协助做好行业管理,搞好综合协调、监督与指导;(二)探索区域内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
为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并提出建议和要求;(三)规范成员社的组织和行为,帮助指导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四)维护成员社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成员社的呼声与建议,积极为成员社争取政策支持,为其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五)培育和发展以主导、特色产业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联合发展,有力带动农副产品产销结合,不断开辟国内外市场;(六)及时为成员社提供生产、流通和市场信息等服务。
指导成员社进行现代化生产;通过牵线搭桥,帮助成员社与加工企业或营销组织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促进农产品转化增值和顺畅流通;(七)组织经验交流与技术推广。
学习先进管理经验,促进成员社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举办各种培训班,提高成员社驾驭市场的能力;大力开展科技推广与运用,承办推广的报审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三章成员社第八条本社成员社为团体社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社的成员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二)拥护本社章程,热心为农村经济发展搞好服务,积极完成本社交办的任务;(三)积极支持本社工作,并在辽城乡经济发展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农民合作社、经营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主体。
第十条成员社入社的程序:(一)提交入社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批复。
第十一条成员社享有的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参加本社举办的与之相关活动的权利;(三)有对本社的批评建议权的监督权;(四)有优先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权;(五)有退社自由权。
第十二条成员社应履行下列义务:(一)维护本社合法权益;(二)遵守本社章程,接受本社的指导和管理;(三)执行本社决议,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四)按规定提交有关数据和年度工作报告;(五)承担本社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成员社退社应提交书面申请,由本社办理退社手续。
成员社如果超过1年时间不履行本社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或不参加本社活动的,视为自动退社。
第十四条成员社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成员社代表大会第十五条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社代表大会,成员社代表大会的职责:(一)制定和修改本社章程;(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理事会的财务报告;(四)决定本社的发展规划和措施;(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成员社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社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社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成员社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提前或延期,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章理事会第十八条本社理事会由成员社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成员社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的日常工作,对成员社代表大会负责。
本理事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长1名,理事2名。
理事会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理事会职责;(一)执行成员社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通过的章程和各项决定;(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三)筹备召开成员社代表大会;(四)向成员社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五)决定成员社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决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审定本社工作计划;;(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第二十二条本社理事会主任为本社法定代表人(五)决定成员社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决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审定本社工作计划;(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社理事会主任为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本社理事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成员社代表大会、理事会;(二)检查成员社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社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五)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六)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七)决定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本社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一)主持本社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提出本社活动计划和报告草案;(三) 起草工作制度和会议文件;(四)协调本社与社会各界的联系。
第六章监事会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成员社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本监事会设监事会主任1名,监事2名,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的职责:(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社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理事和本社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并向本社理事会或上级提出处理意见;(三)列席理事会议,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质询和工作建议;(四)向成员社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五)履行成员社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任召集。
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决议应书面通知理事会,理事会接到通知应10日内作出响应。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社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
理事会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七章财务管理第三十条本社资金来源:(一)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拨款;(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三)银行贷款;(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社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本社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核算真实、准确,资料合法、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社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
第三十四条本社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成员社代表大会、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社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六条本社章程的修改,须有半数以上成员社法人代表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成员社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社章程的修改须成员社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九章终止程序第三十八条本社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九条本社终止决议须经成员社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后,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社终止前,须在县供销社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宣。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社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成员社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
“ 清水出芙蓉,天然去雕饰.” 女人天生就是清纯、善良、静美、温柔如水的性格,拥有善良的心灵,宽容的心胸。
每天只求安静地做好自己,不斤斤计较,不张扬,以一颗博爱之心,宽容身边的人和事。
容忍于心,善存心间,用一颗感恩的心,温暖着身边的人和事,所以说女人如夏日清爽的荷花!女人如秋天的菊花。
秋高气爽,硕果累累时,到处是丰收的喜悦景象。
一场秋雨一场寒时,百花凋谢,万物凋零的时刻,菊花却在风吹雨打中毅然绽放,用顽强的生命力,笑对风雨。
多姿多彩的菊花,傲然开放,装点了秋日的荒凉。
“ 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
”怡然自得的享受啊!而如花的女人,一路走来,吃尽千辛万苦,历经曲曲折折,却毫不畏惧艰难。
照顾老人,陪伴孩子,洗衣做饭,工作加班,任劳任怨。
宁愿自己吃苦受累,从不抱怨。
在平凡的岁月,书写着女人们的精彩与不平凡。
即使韶华远逝,年青的容颜失去光彩,依然在为家人创造着温暖、快乐、幸福的家园,所以说女人如秋霜中绽放的菊花!女人如冬日的梅花。
在白雪皑皑的冬季,天苍苍,野茫茫之时,大地一片衰败的景象。
行走在路上,寒风凛冽,刮到脸上如刀般的疼痛,但是女人依然在路上坚强地面对、承受。
这不正是无惧风雪、坚韧不拔、顽强不屈的梅花的品格吗?“ 遥知不是雪,唯有暗香来.” 梅花以它的弱小娇艳的身躯,凌寒傲雪,装点着寂寞荒凉的冬日!在光阴的故事里,女人走过青春岁月,走过三十而立,走过四十不惑……此刻,正逐渐走在繁华落幕的路上,肩负着生活无奈的痛苦,品尝着人间聚散离合的悲欢。
无论条件多么的艰苦,女人们一如既往地在路上打拼、奋斗着,时刻承担着家庭和社会的责任,装扮着世界的美好和浪漫,正在骄傲地撑起自己的半边天。
“ 梅花香自苦寒来.” 所以说女人如冬日火红的寒梅!女人如花,四季都在竞相地绽放,闪烁着耀眼的光华;女人又非花,漂亮、善良、宽容、感恩,是始终如一的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