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使用量数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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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限制标准(2023年版)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限制标准(2023年版)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限制标准(2023年版)本文档旨在制定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限制标准,以确保使用和处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性。

这些标准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使用和处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1. 目的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处理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风险。

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少这些风险,本文档旨在制定统一的限制标准,以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处理。

2. 限制标准2.1 使用量限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潜在风险,制定以下使用量限制:1. A类危险化学品:每个使用单位每年使用量不得超过1000千克。

2. B类危险化学品:每个使用单位每年使用量不得超过500千克。

3. C类危险化学品:每个使用单位每年使用量不得超过200千克。

2.2 处理限制为保护环境和避免污染,制定以下处理限制:1. A类危险化学品:每个处理单位每年处理量不得超过2000千克。

2. B类危险化学品:每个处理单位每年处理量不得超过1000千克。

3. C类危险化学品:每个处理单位每年处理量不得超过500千克。

2.3 法律责任和罚则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上述限制标准的,将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罚则。

具体的法律责任和罚则将在另行发布的法规中规定。

3. 实施和监管相关部门将负责该限制标准的实施和监管,并定期进行检查和审查,以确保标准的有效执行。

4. 有效期限本限制标准自2023年起实施,并持续有效,直至另行修改或废止。

以上为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限制标准(2023年版)的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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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23年版)

危险物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23年版)

危险物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23年版)危险物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 (2023年版)
该文档旨在规定2023年危险物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

以下是各类危险物品的使用量要求:
1. 爆炸品
- A类爆炸品:每次使用不得超过500克。

- B类爆炸品:每次使用不得超过100克。

- C类爆炸品:每次使用不得超过50克。

2. 氧化剂
- A类氧化剂:每次使用不得超过200克。

- B类氧化剂:每次使用不得超过100克。

- C类氧化剂:每次使用不得超过50克。

3. 毒害品
- A类毒害品:每次使用不得超过100毫升。

- B类毒害品:每次使用不得超过50毫升。

- C类毒害品:每次使用不得超过20毫升。

4. 腐蚀品
- A类腐蚀品:每次使用不得超过200毫升。

- B类腐蚀品:每次使用不得超过100毫升。

- C类腐蚀品:每次使用不得超过50毫升。

5. 可燃气体
- A类可燃气体:每次使用不得超过500毫升。

- B类可燃气体:每次使用不得超过200毫升。

- C类可燃气体:每次使用不得超过100毫升。

以上为危险物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为确保安全,请遵守规定的使用限制。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与相关部门联系。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号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号

附件1: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符合安全使用许可条件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变更、到期换发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设区的市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所辖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

第七条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需要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工作可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组织。

受委托现场核查单位对其核查负责。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第八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企业总体布局应当符合《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

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当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鼓励企业采用较高设计规范要求实施总体布局。

新建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设计施工;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

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安全评价机构: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8年1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全生产标准《安全评价通则》(AQ8001)、《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参照本细则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3术语和定义3.1 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解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解读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新条例的主要内容
五、确立了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
确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是《条 例》修改中新增加的唯一一项行政许可,也是一 项填补空白的重大制度。
安全使用许可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一是企业 性质的限制,必须是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化工企业;二是使用量必须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新条例出台的背景 通过新条例的修订
1、堵塞管理的漏洞,填补制度的空白 2、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切合实际,发挥 法制的规范指引保障作用
修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归 根到底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践的需要。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新条例的指导思想
一、统筹协调安全管理与促进发展的关系。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新条例出台的背景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还存在着一 些漏洞和薄弱环节。
危险化学品道 路运输和水路运输的 安全保障有待进一步 强化。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新条例出台的背景
三、原条例的一些规定,存在不完全符合 实际情况,达不到预期效果等问题。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设立审批制 度,并且由省级政府和设区的市级政府负责审批, 制度设计的针对性不够强,责任主体不够明确。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新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解读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2011年3月2日,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发布,自 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对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各个环节的制度和措施,都 作了相应的补充、修改和完善,在制度设计 上有许多新的亮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

设定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
14
七、条例重点条款介绍(经营许可) 条例重点条款介绍(经营许可)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 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 营危险化学品。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 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 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七、条例重点条款介绍(易制爆化学品) 条例重点条款介绍(易制爆化学品)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 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 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 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 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 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含使用 单位)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7
七、条例重点条款介绍(行政相对人) 条例重点条款介绍(行政相对人)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 预防和减少危险 化学品事故, 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 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明确了:立法目的 行政相对人范围 、5大环节的含义
6
六、完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有关规定
确属在水中性能相对稳定无较大危害,或者与水反应后的生成物 不会对水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的,在严格采取确保运输安全措施的 前提下,可以允许通过内河运输。 对其他绝大多数剧毒化学品,以及不属于剧毒化学品但对水环境 危害较大的危险化学品,则严格禁止通过内河运输。 禁运范围由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安全 监管总局从不同的角度审核把关、予以公布。

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危化品使用分级管理指南试行)

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危化品使用分级管理指南试行)

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危化品使用分级管理指南(试行)为全面加强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提升企业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切实防范和遏制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按照“合理分级、便于管理、突出重点、适度从严''的原则,编制《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危化品使用分级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工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用于产品的生产、加工以及配套设施。

二、分级标准综合考量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种类和数量等因素,将使用危化品的冶金等工业企业,按照风险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存在18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或者对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使用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单元内的物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一、二、三、四级的。

使用危险化学品未构成重大危险源但危险单元内的物质数量计算值大于等于0.05的。

C级:使用危险化学品危险单元内的物质数量计算值大于等于0.01小于0.05的。

D级:A、B、C级以外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业企业。

三、通用管控要求1.按照《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要点(试行)》(苏应急函(2023)14号)的工作要求,开展危化品使用管理。

2.企业应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上报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3.企业应向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从业人员开展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4.应建立危险化学品购买、出入库、使用、处置登记制度并严格实施,建立台账(至少包括品种、危险特性、用途、使用方式、使用和储存数量)。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和违反限制性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5,使用场所临时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应划定专门存放场地并规范存放,存放量不得超过当班量。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解读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解读

2
3 4 5 6

液化石油气 硫化氢 甲烷、天然气 原油 汽油(含甲醇汽油、 乙醇汽油)、石脑油 氢 苯(含粗苯) 碳酰氯 二氧化硫 一氧化碳 甲醇 丙烯腈
液氨、氨气
360
1800 180 1800 180000
17
18 19 20 21
40
1800
甲基苯、苯 基甲烷
18000 40 1800
7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8 9 10 11 12 13 14
安全生产许可证(五)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合成革生产企业安全许可相关问题的 复函》 (浙安监管危化函〔2016〕1号)规定:(一)合成革制造企业 无需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合成革制造企业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期。(二)合成革制造企业生 产过程中产生的中间产品或副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并进行相关 经营活动的,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 公厅关于印发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 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29号)规定,合成革属于 轻工行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金属加工等企业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 函》(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188号)规定:(一)专业从事列入 《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超细铝粉生产且销售的企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 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列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二)专业生 产氰化金钾的企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列为危险化 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三)电镀企业内部配套建设氰化金钾生产装 置,所生产的氰化金钾不对外销售的,则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 产许可证;否则,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 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43号)规定:(一)《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造纸等工贸企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 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函〔2013〕180号)适用于冶金、 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以下统称冶金等工 贸行业)企业。(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 录》的冶金等工贸企业,在进行相关经营活动时,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经 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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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苯胺
1800
62-53-3
32
甲醚
1800
115-10-6
33
丙烯醛、2-丙烯醛
730
107-02-8
34
氯苯
180000
108-90-7
35
乙酸乙烯酯
36000
108-05-4
36
二甲胺
360
124-40-3
37
苯酚
石炭酸
2700
108-95-2
38
四氯化钛
2700
7550-45-0
39
甲苯二异氰酸酯

40
7803-51-2
47
氯甲基甲醚
1800
107-30-2
48
三氟化硼
180
7637-07-2
49
烯丙胺
3-氨基丙烯
730
107-11-9
50
异氰酸甲酯
甲基异氰酸酯
30
624-83-9
51
甲基叔丁基醚
36000
1634-04-4
52
乙酸乙酯
18000
141-78-6
53
丙烯酸
180000
79-10-7
TDI
3600
584-84-9
40
过氧乙酸
过乙酸、过醋酸
360
79-21-0
41
六氯环戊二烯
1800
77-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4
42
二硫化碳
1800
75-15-0
43
乙烷
360
74-84-0
44
环氧氯丙烷
3-氯-1,2-环氧丙烷
730
106-89-8
45
丙酮氰醇
2-甲基-2-羟基丙腈
730
75-86-5
46
磷化氢
汽油(含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石脑油
7300
8006-61-9
(汽油)
8

氢气
180
1333-74-0
9
苯(含粗苯)
1800
71-43-2
10
碳酰氯
光气
11
75-44-5
11
二氧化硫
730
7446-09-5
12
一氧化碳
360
630-08-0
13
甲醇
木醇、木精
18000
67-56-1
14
丙烯腈
氰基乙烯、乙烯基氰
62
2,2'-偶氮-二-(2,4-二甲基戊腈)
偶氮二异庚腈
18000
4419-11-8
63
2,2'-偶氮二异丁腈
18000
78-67-1
64
氯酸钠
3600
7775-9-9
65
氯酸钾
3600
3811-4-9
66
过氧化甲乙酮
360
1338-23-4
67
过氧化(二)苯甲酰
1800
94-36-0
68
硝化纤维素
7719-12-2
23
硝基苯
1800
98-95-3
24
苯乙烯
18000
100-42-5
25
环氧丙烷
360
75-56-9
26
一氯甲烷
1800
74-87-3
27
1,3-丁二烯
180
106-99-0
28
硫酸二甲酯
1800
77-78-1
29
氰化钠
1800
143-33-9
30
1-丙烯、丙烯
360
115-07-1
360
9004-70-0
69
硝酸胍
7200
506-93-4
70
高氯酸铵
过氯酸铵
7200
7790-98-9
71
过氧化苯甲酸叔丁酯
过氧化叔丁基苯甲酸酯
1800
614-45-9
72
N,N'-二亚硝基五亚甲基四胺
发泡剂H
18000
101-25-7
73
硝基胍
1800
556-88-7
74
硝化甘油
36
55-63-0
危化学使用量数量标准(2013年版)
序号
化学品名称
别名
最低年设计使用量(吨/年)
CAS号
1

液氯、氯气
180
7782-50-5
2

液氨、氨气
360
7664-41-7
3
液化石油气
1800
68476-85-7
4
硫化氢
180
7783-06-4
5
甲烷、天然气
1800
74-82-8(甲烷)
6
原油
180000
7
75
乙醚
二乙(基)醚
360
60-29-7

2.“CAS号”是指美国化学文摘社对化学品的唯一登记号。精心搜集整理,只为你的需要
1800
107-13-1
15
环氧乙烷
氧化乙烯
360
75-21-8
16
乙炔
电石气
40
74-86-2
17
氟化氢、氢氟酸
40
7664-39-3
18
氯乙烯
1800
75-01-4
19
甲苯
甲基苯、苯基
甲烷
18000
108-88-3
20
氰化氢、氢氰酸
40
74-90-8
21
乙烯
1800
74-85-1
22
三氯化磷
7300
54
硝酸铵
180
6484-52-2
55
三氧化硫
硫酸酐
2700
7446-11-9
56
三氯甲烷
氯仿
1800
67-66-3
57
甲基肼
1800
60-34-4
58
一甲胺
180
74-89-5
59
乙醛
360
75-07-0
60
氯甲酸三氯甲酯
双光气
22
503-38-8
61
二(三氯甲基)碳酸酯
三光气
33
3231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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