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几个法律问题
四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详解

四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详解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种常见的企业形式,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接下来将为您详细解读其中的关键内容。
第一章: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指的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首先,投资主体具有单一性,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这里要注意的是,这个自然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其次,企业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
这意味着企业的盈利、资产等都归投资人独自享有。
再者,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经营不善,欠下债务,投资人需要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来偿还,直至债务清偿完毕。
最后,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相对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它不像公司那样有着复杂的组织机构和决策程序,投资人可以根据市场变化迅速做出决策。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遵循特定的程序。
条件方面,一是投资人必须为一个自然人,且是中国公民。
二是要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三是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这里的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四是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是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在程序上,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投资人自行管理;二是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风险管理与法律合规

个人独资企业的风险管理与法律合规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在于灵活性强、经营方便等,但也伴随着一系列的风险和法律合规的挑战。
本文将讨论个人独资企业风险管理和法律合规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
一、风险管理1. 人身风险个人独资企业由个人独立负责经营,因此承担的人身风险相对较高。
例如,如果经营中发生意外事故,个人财产可能受到损失。
为了降低人身风险,个人独资企业主可以考虑购买适当的商业保险。
2. 经营风险经营风险包括市场竞争、供应链风险以及经营决策的不确定性等。
为了降低经营风险,个人独资企业主应该深入研究市场情况,进行市场调研,了解竞争对手和目标客户。
此外,建立健全的供应链管理体系和实时监控系统,可以帮助及时应对供应链中的潜在问题。
同时,个人独资企业主应该制定详细的经营计划,并根据市场反馈调整经营策略。
3. 财务风险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风险主要来源于经营收入的不稳定性和财务管理的不当。
个人独资企业主应该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准确记录收入和支出、制定合理的预算和财务计划、及时支付税费等。
此外,个人独资企业主还可以寻求专业的财务顾问的帮助,确保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二、法律合规个人独资企业要顺利运营,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工商注册规定。
1. 工商注册个人独资企业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商注册,在注册过程中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经营范围等材料。
注册后,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定期报税、进行财务审计等,以确保合规经营。
2. 知识产权保护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创新设计、商标等知识产权。
在设计产品或者商标时,个人独资企业主需要进行相关的知识产权申请和登记,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劳动法合规个人独资企业在雇佣员工时,必须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劳动关系解除等。
个人独资企业主应该了解劳动法的具体要求,并制定符合法律的雇佣政策。
4. 税务合规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按照相关税法规定缴纳税费,包括所得税、增值税等。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我国创业者最常选择的企业类型之一,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人经营的企业,而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
这两种企业类型在法律上有哪些规定和制度呢?以下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法律制度的基本介绍。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是我国企业法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它是只有一个人投资、经营、承担责任的企业。
在法律上,个人独资企业是以个人所有权为基础,以个人财产为资本,以个人名义登记为独立法人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点:1.经营范围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以个人经济活动的范围为限,不能超越个人的能力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适用于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为个人独资企业等。
2.注册资本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没有明确规定,但需要足以满足企业正常运营和承担经营风险的需要。
3.责任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是同一人,他们承担个人全部财产和个人信用的法律责任,并且承担企业经营中的所有风险和损失。
4.税收政策个人独资企业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制度,纳税人应根据企业所得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并按时申报纳税。
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作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点:1.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核心文件,它规定了每位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的比例、企业管理和经营决策等方面的事项。
2.注册资本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由各个合伙人根据协议中规定的出资比例共同出资,注册资本的数额没有固定的规定。
3.责任承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债务和损失,其责任承担方式分为有限责任合伙和无限责任合伙两种形式。
其中,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合伙人只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的责任,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制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几个法律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的几个法律问题[摘要]:在现今市场利益主体呈多元化发展的背景下,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应当得到确立。
那种把“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判断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的观点是错误的。
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继承的,但其组织形式可能会发生改变。
在债务承担上,应该遵循“双重优先原则”,以便更好地处理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双方或单方资不抵债时的债务清偿顺序问题。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主体、继承、双重优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已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表明我国调整市场主体的法律体系已趋于完善,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组织形态的规范成为现实,对确立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并使其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法》也回避和遗漏了一些问题。
例如,应否确立个人独资企业第三民事主体-非法人团体地位,个人独资企业如何继承,债务承担应否遵循“双重优先原则”。
这些都亟待探索和研究。
一、确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民事主体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传统的民事主体模式由自然人和法人构成。
除此之外,别无其他民事主体。
但是,市场主体实际呈现的是多元化发展。
存在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国家等众多有别于自然人、法人的实体。
那么,个人独资企业这种组织形式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即使是己制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的今天,法学界仍然存在不同的观点:1、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1].该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
而与企业投资者是同一法律人格。
2、法人说。
允许个人独资企业成为法人。
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非法人团体资格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
而是享有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非法人团体,具有自己特定的权利能力。
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存在自身难以摆脱的困境。
该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业主对企业控制的单独性决定了法律将业主人格与其独资企业人格视为一体。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责任的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责任的承担个人独资企业一直是热门的企业形式之一。
由于其实际控制人往往只有出资人一人,所以常常出现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的问题。
大家对于什么时候个人需要承担责任也往往分的不是很清楚。
接下来,就由小编为您带来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责任的承担的相关问题分析。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承担困惑个人独资企业是为让外人感到困惑和混淆的地方,很多人说所谓的“一人公司”或者“一块钱注册一个企业”,都是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误解和谣传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作为一个自然人企业,投资者对于企业的经营风险负无限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个独企根本不是企业法人,更谈不上公司法人。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区别▲1、身份。
在投资者的身份上,首先要求是中国公民,其次规定某些职业者不能成为投资人,比如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公检法系统人员(当然,应然和实然之间是有差别的,我想大家也知道);▲2、出资。
这里存在严重的谣传和误解。
个独法中确实没有关于最低出资额的规定,只是笼统讲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但是任何企业要运行都是要有必要投入的,个独企也不例外,没有足够与拟开展的业务相应的投入,工商部门是不会批准的。
▲3、实践。
依照地区、行业不同,实际的最低限额一般在5万-10万之间;▲4、投资方式。
可以以投资者自己的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夫妻双方的家庭财产出资——后果就是如果债务不能清偿时,也需要用家庭财产来偿还;▲三、个人独资企业责任承担历史合伙企业的历史要比其他企业形式存在的时间更悠久,也是经济生活中数量众多的组织形式,特别是在专业服务的领域中,大多是采用合伙制。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承担主体▲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三资企业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
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条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四)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及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自然人个人投资设立的企业,不受自然人与企业法人的分别制约。
在中国,个人独资企业属于民营企业,根据《公司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创建和运营时需要遵循特定的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制度1.设立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在申请注册时,必须提供居民身份证、住所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r同时必须选择企业的名称,经核准后即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缴纳登记费用并领取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个人独资企业还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注册并取得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完成后,个人独资企业将有资格进行合法的经营活动,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3.劳动合同个人独资企业也需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有效防范劳动纠纷,保障员工的权益。
4.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财产,需要加强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通过申请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来保护其技术和品牌,在商业活动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5.股东关系个人独资企业只有一个股东,而股东与企业法人是不同的概念,因此在股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上需要特别注意。
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者有权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和决策,但不同意同一人的股东并不会影响企业运营。
6.财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需要进行财务管理,即编制和保留财务账目。
财务账目是个人独资企业向外界展示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数据,也是企业进行税务申报的必需品,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仔细保管。
7.税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地纳税。
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和其他税费等各项税种。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合法、准确、及时地开具和接收发票,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税款。
结论个人独资企业是我国民营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法律法规保护,运营起来也较为简单。
然而,由于管理员和股东是同一个人,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隐患,需要特别注意。
什么是独资公司,独资公司有什么限制

什么是独资公司,独资公司有什么限制
我们知道,公司可以由多人设立,也可以由一人设立,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独资公司,主要包括个人独资和国家独资。
那么什么是独资公司,独资公司有什么限制?下面我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独资公司
独资企业,即为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
在我国,主要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限制:只能由一个自然人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限制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授权以国有资产投资设立的公司,非国有资产投资或者混合经济的都不在此列;
国有独资公司是只有一个投资主体即单独投资主体,即使都是国有资产投资而有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的也不在其列;三是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可以对这种形式有特别规定,但是不采用公司形式的,不能作为国有独资公司。
以上便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对此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进行在线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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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以下简称 个人独资企业法 ) 已于 1999 年 8 月 30 日通 过, 并于 2000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这表明我国调整市场主体的法律体系已趋于完善, 特别是 对中小企业组织形态的规范成为现实, 对确立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并使其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 障。但是 , 个人独资企业法 也回避和遗漏了一些问题。例如, 应否确立个人独资企业第三民事主 体 非法人团体地位, 个人独资企业如何继承, 债务承担应否遵循 双重优先原则 。这些都亟待 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
一、确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
民事主体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的民事主体模式由自然人和法人构成。 除此之外 , 别无其他民事主体。但是, 市场主体实际呈现的是多元化发展。存在着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 国家等众多有别于自然人、 法人的实体。那么, 个人独资企业这种组织形式是否具备民事主 体资格呢 ?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 即使是已制定 个人独资企业法 的今天 , 法学界仍然存 在不同的观点: 1 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 1] ( p. 140) 。该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而 与企业投资者是同一法律人格。 2 法人说[ 2] ( p. 80) 。允许个人独资企业成为法人。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 非法人团体资格说[ 2] ( p. 39) 。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既不是自然人 , 也不是法人。而是享有相 对独立法律人格的非法人团体 , 具有自己特定的权利能力。 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 存在自身难以摆脱的困境。该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因 其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业主对企业控制的单独性 , 决定了法律将业主人格与其独资企业人格视为 一体。但由于这一观点没有看到独资企业与投资人之间的差异 , 这是不可取的。
( 浙江大学 法律 系 , 浙江 杭州 310028) [摘 要 ] 在现今市场利益主体呈多元化发展的背景下 , 个人独 资企业的 民事主体地 位应当得 到确
立。那种把 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判断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 标准 的观点是错 误的。个人独 资企 业是可以继承的 , 但其组织形式可能会发生改变 。在债务承 担上 , 应该 遵循 双重优 先原则 , 以便更 好 地处理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双方或单方资不抵债时的债务清偿顺序问题。 [ 关键词 ] 个人独资企业 ; 非法人主休 ; 继承 ; 双重优先原则 [ 中图分类号 ] D922. 291. 91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008- 942X( 2002) 03- 0153- 07
第3期
梁上上 : 个 人独资企业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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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财产的相对独立性。企业的财产是企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 性。该法第五条明确规定 : 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个人独资企业财 产由两部分组成 , 即投资者的投资和企业盈利后追加。这两部分财产在财务制度上是独立于投资 者个人其他财产的。况且 , 如果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稳定性 , 那么该法第 31 条 规定的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 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就无法实 施。但是 ,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由投资者完全支配 , 投资者可以随时增加或减少企业财产。在财产 独立性上 , 企业在不违反业主意志的情况下可以独立地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权。所以 , 该法 第 2 条明确规定企业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 。 3 利益的相对独立性。随着个人独资企业人格和财产的相对独立, 使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了相 对独立的利益。独资企业的利益与出资人的个人利益在时空上有了较为显著的划分 , 尤其是独资 企业把经营积累的财产投入再生产时更为显著。 4 责任的相对独立性。个人独资企业对其债务的承担上 , 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无限 责任, 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 也可由投资人承担。我国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 31 条规定 : 个人独 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 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可见对于企业债务 , 我国 立法在坚持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同时 , 却改变了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 , 采取了补充主义。 这意味着 , 只有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 才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责任。对于投资 者个人债务如何承担 , 该法未作明确规定。依民法之一般原理。似可从企业财产中连带受偿 ( 详见 后) 。可见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已作为不同的责任主体而相分离, 其责任财产也相分离。只是当 一方财产不足清偿时 , 才需以他方财产承担补充偿还责任。但在责任独立性方面, 业主仍对企业承 担无限责任, 企业财产是个人债务保全财产的一部分, 这也表现出相对性。 需要指出的是, 长期以来, 人们存在一种认识上的误区, 即把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社会 组织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决定性条件。其实 ,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是社会组织取得民事主体 资格的决定性条件。综观学者们的论述 , 法人之所以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 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其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之所以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 , 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不能够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实际上, 就法人而言 , 法人之所以具有民事 主体资格 , 并不是因为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为 , 首先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是法人的一 个重要法律特征 , 是社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的结果 , 而不是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我国 民法通则 把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规定为法人的成立条件之一 , 这是把法人的特征与法人的条件混在一起。 其次, 无论是关于法人本质的 拟制说 、 实在说 , 或是 否定说 , 承认或否认法人的民事主体资 格, 并不是基于法人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本质上讲, 某种社会组织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 是从促成交易和保护交易两个方面来考虑的, 是由法律规定的结果。 总之,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市场主体, 投资人对其享有完全的支配权。所以, 意思表 示的独立性、 财产的独立性、 利益的独立性和责任的独立性又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 , 这些相对性 特点并不能否定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 非法人团体而存在。我们认为 , 某一 时代的民事主体结构 , 应该是该时代现实与逻辑相契合的结果。二元主体结构不能封闭历史 , 正如 美国法理学者博登海默所说: 一个法律制度 , 如果跟不上时代的需要或要求, 而且死死抱住上个时 代的只是短暂意义的观念不放 , 那是没有什么可取之处的。在一个变幻不定的世界中, 如果把法律 仅仅视为一种永恒性的工具, 那么它就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 3] ( p. 310) 所以 , 我们应该以开放的
[ 收稿日期 ] 2001- 05- 11 [ 作者简介 ] 梁上上 ( 1971- ) , 男 , 浙江新昌人 , 浙江大学法学院法律系讲师 , 清华大学民 商法学博士研 究生 , 主要从事民 商法 学、 公司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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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学报 ( 人文社会科学版 )
第 32 卷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法人说 , 由于我国法律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故该说只存在允许设立一人 公司的国家。而且,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 独资企业不符合法人的条件、 形式和特征。退一步 说, 如果确立该制度 ,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信能力还比不上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甚至连 合伙企业也比不上, 这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市场活动, 就大受限制。况且, 我国尚未确立完善的财产 登记制度 , 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对债权人的保护也颇为不利。 以上两种观点, 受到二元民事主体结构理论的束缚, 要么把个人独资企业归纳为自然人 , 认为 其是自然人的延伸, 要么把它归纳为法人 , 认为其是法人的一种形式。但在经济生活中, 个人独资 企业已经作为一种独立的市场主体。这种已在市场中获得的主体地位, 在法律上怎样才能准确地 表现出来呢 ? 显然, 这已很难在传统的二元民事主体结构中找到归宿。现今理论将个人独资企业 视为二元结构的养子 ( 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 和弃儿( 不承认其主体地位) 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我们认为, 个人独资企业能否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取决于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存在方式、 地位 和作用。个人独资企业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尽管随着经济的发展 , 出现了法人这 样的更高级的组织形式。但是 , 个人独资这种经营方式并没有因此而衰落。无论在发展中国家, 还 是在发达国家, 个人独资企业仍然是一种普遍的经营方式。特别是近几十年来 , 西方发达国家越来 越重视发展中小型企业, 使个人独资企业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这主要是其与法人相比 , 具有以下 的优点 : ( 1) 个人独资企业一般规模较小 , 是对法人组织的难以企及的社会经济生活部分必不可少 的补充 ; ( 2)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解散和法人相比不必经过一系列严格的法定程序 , 这种聚散灵 活的经营方式, 在激烈的竞争中有较强的应变能力; ( 3)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 限责任, 使其有较强的商业信誉。即使在今天以联合、 高科技等为特征的新经济时代 , 自然人的单 独经营仍然能适应社会多方面的需要, 有其独特的存在价值, 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 , 我们国家立 法肯定了个人独资企业独立的经营实体地位。 从法律上看 ,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这种独立的经营实体地位 , 既不同于自然人, 也不同于法人 , 具有明显的非法人团体属性。主要表现在: 1 人格的相对独立性。个人独资企业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独立的活动。首先, 我国 个 人独资企业法 第 2 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经营实体 。这种组织上的独立性为企业具有 独立的意思表示奠定了基础, 因为只有独立的实体才能为意思表示。其次 , 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 名称 , 并且必须以企业的名义进行活动 。有的学者认为 : 在商号存在的情况下 , 商自然人是就其 归属而言的。商号仅是商自然人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在标签。它并不能异于商自然人而单独存在。 因此, 以商号名义进行的商业行为。依然是商自然人的商事行为。 实际上, 正是这一 外在标 签 区分了企业行为和投资者行为。而且 , 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住所, 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再次 ,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 并不必然导致企业的解散。 最后,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 承担相应的责任。 凡符合权利义务驻足集散的 资格, 应是权利主体所共同具备的必要又充分的要件。 当然 , 在意思表示上, 由于投资者是企业 的真正主人, 完全支配企业的财产。因此, 企业活动必须始终围绕投资者的利益展开 , 一旦有损于 其利益时 , 他就会加以干涉, 故表现出相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