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建筑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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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业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分期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建筑业企业,其应纳所得税额按下列办法计算缴纳。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第四条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一、收入总额建筑业企业的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工程施工、提供劳务、作业以及销售产品等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工程价款收入(含工程索赔收入,向发包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基金、劳动保险基金、施工机构调迁费)、劳务、作业收入、产品销售收入、设备租赁收入、材料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一)工程价款收入的确认1、按目前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签订工程合同的,工程价款收入可按下列方式予以确认:(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后,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的实观;(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末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接月确认收入的实现;(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次)结算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段(次)确认已完阶段收入的实现;(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其合同收入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一次或分次确认收入的实现。

2、未签订工程合同的,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分段(次)工程价款结算时或竣工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的实现。

3、工程已经移交、劳务已发生,但尚未办理工程决算等,应当在工程移交、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二)对企业取得的除工程结算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应按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及时确认其收入。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其他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 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 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 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 (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 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 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 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纳税人类型: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含本数)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征税范围
一、税率及征收率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1%;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 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建筑业征税范围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 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 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征税范围 建筑服务税目注释
1.工程服务。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 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房屋、厂房、 水坝等各项建筑物构筑物的建造) 2.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 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 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例如锅炉的安装、塔吊的安装)

建筑工程税费的法律规定(3篇)

建筑工程税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建筑工程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税费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建筑工程税费的法律规定,对于规范税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建筑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建筑工程税费的概念、法律规定、征收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建筑工程税费的概念建筑工程税费是指在建筑工程过程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等缴纳的各种税费。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增值税:对建筑工程中的货物、劳务等增值部分征收的税费。

2. 印花税:对建筑工程中的合同、凭证等征收的税费。

3. 土地增值税:对土地转让、出租等行为征收的税费。

4. 房产税:对房产的拥有者征收的税费。

5.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地方性税费。

三、建筑工程税费的法律规定1.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税率为6%,对建筑工程中的货物、劳务等增值部分征收。

具体征收范围包括:(1)建筑工程中的建筑材料、设备等货物销售;(2)建筑工程中的劳务服务,如设计、施工、监理等;(3)建筑工程中的建筑安装工程。

2. 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税率为0.05%,对建筑工程中的合同、凭证等征收。

具体征收范围包括:(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建筑工程设计、监理合同;(3)建筑工程保险合同;(4)建筑工程借款合同等。

3. 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30%,对土地转让、出租等行为征收。

具体征收范围包括:(1)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3)土地使用权出租等。

4. 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为1.2%,对房产的拥有者征收。

具体征收范围包括:(1)住宅房产;(2)非住宅房产;(3)房产租赁等。

5.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地方性税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建税的税率为3%,对建筑工程中的增值税、营业税等税费征收。

建筑业税种及税率介绍

建筑业税种及税率介绍

建筑业税种介绍(广东)2008年04月10日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绿化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送电线路等工程作业。

(含有线电视初装费)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应按如下规定缴纳地方税:一、营业税(惠州市按营业额的3%征收)以向顾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依3%税率计算缴纳。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惠州市按营业税的7%征收)以缴纳营业税税款为依据按7%计算缴纳。

三、教育费附加(惠州市按营业税的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按营业税的2%征收)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按教育费附加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率2%计算缴纳。

四、堤围防护费(按营业额的1‰征收)按实际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一计征。

五、企业所得税(惠州核定征收率为营业收入的2.5%,税率25%,应税所得率10%)企业或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分别按如下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1)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查帐计征办法纳税,适用税率为2 5%(2)帐册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核定征收率的方法纳税。

六、个人所得税(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分别按如下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①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查帐计征方法纳税,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5%-35%。

②帐册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核定征收率的方法纳税。

(2)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以及支付给为其提供劳务的个人的报酬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七、印花税(按营业收入的0.3‰征收)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包括在境外书立、境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4•【字号】佛府办[2006]361号•【施行日期】2006.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佛府办[2006]36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市政府《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佛府〔2006〕12号)的配套文件《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租赁行为的地方税费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及《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个人或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包括住房、办公、商用及其他用房出租或转租给他人居住或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租金收入的形式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经济利益收入。

第三条纳税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有关地方税费。

有关地方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四条按纳税人和房屋性质不同,对出租行为的税收征收管理分为两种方式:对于个人(包括国内居民、外籍个人及港、台、澳同胞)出租住房的,由我市区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委托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为流管办)代为征收相关地方税费及加收滞纳金(以下统称税费);对于个人出租非住房或单位出租房屋的,暂按现行税法规定计缴税费并由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流管办负责协助管理。

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对措施探讨

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对措施探讨

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对措施探讨摘要:在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下,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得到了显著的增长,相关的税收管理工作也随之得到了更多的关注,为税务机关带来了新的工作挑战,税务机关必须做到对税收管理进行深入探索,及时的进行改进和优化,让税收管理水平能够得到有效的提升,更好的为社会发展和人民集体利益服务。

基于此,本文将对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对措施展开研究。

关键词:建筑业;税收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应对措施前言:加强对建筑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并制定针对性的决策策略,一方面可以减轻税务机关的工作压力,并让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方面的工作结构以及程序得到有效的优化,更为符合科学化标准要求,降低偷税漏税问题的出现概率。

另一方面则能够让实现建筑工程项目开发全过程的有效监督,及时的发现其中不合理的地方,在第一时间做出正确的处理决策,让税收管理能够得到更多的认可,创造出一系列的良性影响力。

由此可见,对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对措施进行探究是十分必要的,具体策略综述如下。

1建筑业税收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建筑业税收管理一直是我国社会各界所关注的对象,在新时期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的变化下更是得到更进一步的重视,对建筑业税收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不过想要有效的提高建筑业税收管理水平,还需从当下存在的建筑业税收管理问题着手,找到优化的正确方向。

经过分析和整合,以下将对建筑业税收管理存在的不足展开几点研究:其一,在以往的建筑业税收管理中,税务机关将注意力大部分放在了建筑企业本身上,忽视了建筑工程项目细致化管理的重要性,这也就导致税务机关仅仅能够从建筑企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方面了解纳税情况,进行税收管理,但对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具体化纳税情况往往无法做到精准化的管理和掌握,这也就导致建筑工程项目管控缺位问题发生,税源较大程度上流失的现象出现。

其次,进行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在进行纳税申报时也仅做到了对人工费收入纳税等情况的上报,而对于甲方供料、优质建筑工程项目奖金等方面的具体应税项目情况则选择隐瞒不报,这也是建筑工程项目税收管理中税源流失严重的一大原因。

建筑业现行重点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汇总

建筑业现行重点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汇总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行业现行相关税收政策

建筑行业现行相关税收政策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 6号)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4.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一、背景和目的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为统一营改增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本办法。

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不适用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一)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三种情况,明确了预缴税款的相关规定。

(三)明确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的合法有效凭证、预缴税款时应提交的资料、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等问题。

(四)明确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五)明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通知》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秩序,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维护建筑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立按施工现场人员真实身份记录的信息档案并实行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住建管理职能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现场人员即实名管理对象,是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作业工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建筑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

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劳资专管员等。

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用工企业包括使用自有建筑工人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及专业分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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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建筑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各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直属各分局:现将《佛山市建筑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科反映。

佛山市建筑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凡在佛山市内提供或者接受建筑安装劳务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本区注册企业"是指企业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工程所在地和该企业地方税务(除临时税务登记和外出经营登记外)注册登记地同属一区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外来施工企业",是指"本区注册企业"以外的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所在地"是指进行工程作业所处的镇(街道办事处)。

第二章税种基本规定第一节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第六条在佛山市内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但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即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建筑安装企业从建设单位所收取的工程价款及工程价款之外的各种费用。

(一)工程价款=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直接费,是直接耗用在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上各种费用的总和,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和其他直接费。

间接费,是耗用在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上除直接费以外的费用总和,由施工管理费和其他间接费组成,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及工资附加费、劳动保护费、教育经费、办公费、差旅费、固定资产和行政工具用具使用费、利息、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费和施工队伍迁移费以及其他间接费。

(二)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和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由于工程质量问题而发生企业向建设单位支付的罚款和因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不能从营业额中扣除。

(五)自建自售建筑物,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应征收建筑业的营业税,营业额应根据同类工程的价格确定;没有同类工程价格的,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我省规定成本利润率为10%。

(六)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工程一律按包工包料工程费全额征收营业税。

(七)从事安装工程作业,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

计税营业额不包括的设备有: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

第八条总承包工程如属包工不包料或不包设备(包括合同注明包工包料或设备,但实际为包工不包料或设备的,下同),建设单位应将未含在发包工程结算价款中所耗用原材料、其他物资设备和动力的价款书面告知(格式附后)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应把建设单位提供的物耗价款并入营业额计算营业税,但第七条第7款规定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的设备除外。

第九条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按以下规定划分: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自产货物指:(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二)铝合金门窗;(三)玻璃幕墙;(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第十条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下列方式确定:(一)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二)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三)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四)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五)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六)建筑业总承包人扣缴营业税税款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分包人收取分包工程款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未代收分包工程款或者未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而发生支付分包工程的,则在支付分包工程款的当天。

第十一条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的确定:(一)纳税人提供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即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承包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跨县(市)工程,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人承包本市范围内的跨区工程,其纳税地点由所跨的区税务机关自行商定,按照标明各区里程(比例)的施工图所占比例分别在各区缴纳,也可采用委托征收的方式,如有分歧由市局确定。

(四)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扣缴分包人应缴的营业税,即非跨省工程的分包,由扣缴人在工程所在地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分包,由扣缴人在扣缴人的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劳务,劳务持续时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完成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日或工程竣工结算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纳税人提供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劳务,建筑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分期确认当期收入的实现,工程合同完成后进行竣工价款结算调整。

第十三条对纳税人取得的建筑劳务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四条对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确认收入的纳税人,应根据其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计算已完工程的经营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

对按当期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的纳税人,以当期实际发生的成本结转已完工部分工程成本,作为经营成本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购入材料未取得发票但工程已领用,如果能够提供材料进仓(签收)单或工程领料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可暂按购买材料合同约定的价格、或最近购入同种材料入库的实际价格计算工程耗用材料的成本,待取得发票后再按实际材料价格对已结转的经营成本和未耗用材料的成本进行调整。

但工程领用而实际未耗用的材料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应设置工程领用、耗用、结余材料的实物台帐,并按期编制已完工程月报表。

第十五条采用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其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如下办法处理:(一)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的全部经营收入(销售收入),包括承包人向第三人支付的全部价款;(二)纳税人以全部经营收入(销售收入)乘以所得税带征率或政策规定的其他计算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建筑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确定:(一)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简称所在地)到本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凭《证明单》到工程所在地办理报验登记,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企业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工程所在地后,应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1、本区注册企业在本区跨镇承包工程,凡按规定凭《证明单》办理报验登记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地点由各区局自行制定。

2、外来施工企业到佛山市辖下各区承接本地工程,凭《证明单》办理报验登记的有效期限为签订工程合同后的30日内。

3、对在异地从事建筑业的单位(包括持有税务部门开具的《证明单》的单位),原则上应在工程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所得在单位机构所在地支付,并能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的,经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同意后,可回企业机构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就地征收入库。

第十七条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

第十八条纳税人应按国家财务、税收的有关规定设置帐薄,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缴纳所得税。

未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第三章征收管理环节第一节工程登记、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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