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装饰装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信息发布时间:2016-08-23 信息浏览次数:3304 字号:[ 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装饰工程施工许可办理

装饰工程施工许可办理是指在房屋建筑进行装修装饰施工前,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各类房屋建筑在进行装修装饰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一、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1.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2.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并通过具备审图资格的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查合格;3.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装修装饰工程(以下称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2. 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非产权人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3. 中标通知书,属非国有投资的项目,需提交《非国有投资项目承诺函》;4. 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5. 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规定审查合格(即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图纸稳定的承诺说明;6. 施工合同、监理合同;7. 施工组织设计;8. 建设资金和场地已落实说明。
三、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流程1. 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上述提到的申请材料,应确保材料齐全、有效;2.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3. 审核审批:相关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申请条件;4. 领取施工许可证:审核通过后,建设单位可领取施工许可证,即可进行装修装饰施工。
需要注意的是,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可能会因地区、政策等因素有所不同,具体操作时请遵循当地相关规定。
此外,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还需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对装修装饰工程的质量安全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指南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指南申办对象: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一次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变更、中止、恢复、修改、补证的,按照《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杭政办〔2006〕53号)办理相关手续。
非住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进行装修装饰(二次装修装饰)的,按照《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的规定,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申办资料:一、新办施工许可证;(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施工许可申请表后,应按表格内容如实填写,并由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后有效。
申领时提供申请表一份。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中,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栏,应由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施工组织设计栏,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其它资料栏由城建档案馆加盖竣工档案承诺书专用章。
(三)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土局)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勘测红线图(选址意见书附图);------------------------------------------------------(规划局)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附合施工要求;-----------------------------(房管局、国土局)4、到位资金证明。
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的施工许可证书。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取得施工许可证,否则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单位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要向发证机关提交一系列文件和资料,包括:申请报告、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建设资金证明、施工现场情况说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措施等。
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首先,它是建设单位进行施工的法律依据,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
其次,施工许可证的颁发,标志着政府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认可,对建设单位的施工活动进行监管。
最后,施工许可证的颁发,有助于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防止出现安全事故和质量问题。
总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活动的重要法律文件,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依法申请领取。
装饰工程施工许可办理条件

一、工程概况1.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需办理施工许可证。
2. 工程性质为公共建筑、商业建筑、住宅小区等。
二、建设单位条件1. 具备法人资格,有明确的法定代表人。
2.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3. 已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4. 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三、施工单位条件1. 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2.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3. 具备足够的施工人员、设备、技术力量。
4. 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监理单位条件1. 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2.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3. 具备足够的监理人员、设备、技术力量。
4. 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1. 具备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2. 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应经审查合格。
3. 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措施等。
六、施工合同及备案1.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合法有效。
2. 施工合同应明确工程范围、质量要求、工期、造价等。
3. 施工合同应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七、安全生产条件1. 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 具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具有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设备。
4. 施工现场应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进行布置。
八、其他条件1. 工程用地手续齐全。
2. 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取得。
3. 工程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 工程建设资金已落实。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所述,装饰工程施工许可办理条件较为严格,旨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主体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返回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房屋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

索引号:000014348YX14/2011—00852 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行政许可发布机构:区建设和水务局发文日期: 2011年07月20日名称:房屋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文号:无主题词:房屋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版);2.《广州市建筑条例》(〔1997〕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建设部第71号令发布、〔2001〕建设部第91号令修正);5.《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1997〕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粤府〔2000〕34号修订);6。
《印发关于简化立项规划环评和工程招投标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8〕60号);7。
《转发市建委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9〕48号);8。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9.《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5〕164号);10。
《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穗劳社函〔2009〕786号)。
二、许可范围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和跨区的工程外,工程投资额30万元(含30万元)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房屋装修建筑工程。
三、应提交的材料四、许可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返回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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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站或审批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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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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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要件
序号
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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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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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报表
企业在申报前,请先登录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网(),进入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申请注册后,将企业基本资料进行网上申报。录入后打印申报表连同以下纸质材料一并报送审批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