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京国资发〔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京国资发〔2017〕10号市属各企业、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办法》将企业增资和资产转让行为纳入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范围,规范了各类国有资产交易的审批权限和操作程序,促进了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方式转变。
深入贯彻《办法》,有利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运行;有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体现国有资产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有利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二、明确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和交易主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内容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
交易主体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2.第1项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3.第1、2项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6.01.02•【字号】京国资农[1996]4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1996年1月2日京国资农(1996)4号)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意见第一条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三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都要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区县两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单位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按财务隶属关系不便组织实施的,可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11•【字号】京国资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2008〕11号)各企(事)业单位:近年来,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调整和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上市公司数量少、主业资产重复、盈利能力不强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市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京办发〔2007〕18号),加快推进优势企业和优质资产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市属国有上市公司整体竞争力,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落实国有经济“十一五”规划,调整和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推动国有企业上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加快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优化重组,提高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2010年末,形成主业清晰、治理完善、盈利能力强的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集群,整体或主业资产上市企业达到10家以上,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数量增加到60家,30%以上的市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进入上市公司。
二、工作原则(一)要借助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实现国有资本价值最大化。
(二)要发挥上市公司的治理优势,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提高监管效率。
(三)要发挥资本市场的监管优势,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质量。
(四)要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优势,提高上市公司竞争力和再融资效率。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构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构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13•【字号】京国资发[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构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国资发〔2013〕13号)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市属国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印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要求,市国资委决定“全面启动、分批实施”,加快推进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构建工作,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着力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十二五”末期,企业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二、工作安排(一)实施范围集团公司总部、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二级子企业及其他重要子企业。
(二)实施进度企业应分别于2014年及2015年6月底前完成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施,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每年按照规定时间向市国资委报送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具体分批情况及工作时间安排见附件。
集团公司总部应于2013年9月30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经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批准的内控体系实施工作方案。
三、具体要求(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企业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企业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领导小组,设立专职机构或确定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内控体系建设实施;明确内部审计或其他部门负责内控评价;建立健全内控工作责任制,将内控建设与执行效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内控规范体系得到有效执行并不断完善。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2.05•【字号】京国资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3〕3号)各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办法》,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市国资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为增强本办法的可操作性,市国资委还将印发十项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办法》,健全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企业、本单位、本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企业应当对下列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一)企业所属独资、控股子企业(含境外子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派驻参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二)企业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三)掌握实质经营权的企业部门负责人。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2.20•【字号】京国资发[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发[2006]3号)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对我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依法规范进行,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办法》和《规定》的贯彻落实《办法》和《规定》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和操作程序,明确了相关机构的监管职责。
两个规章的出台有利于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有利于积极倡导企业国有产权的竞价转让和促进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各企业要结合实际,按照明确职责、严格把关、规范运作、监管有力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好两个规章。
制定本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备案。
二、明确职责,确保各项监管工作到位市国资委负责研究、制定本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选择确定本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指导和监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市国资委和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实施分级监督管理。
具体职责是:(一)决定或批准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二)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三)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的评估备案与核准;(四)批准或授权批准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五)办理产权交易后相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国资发[2011]1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5.16【实施日期】2011.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1〕15号)各企(事)业单位:《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活动,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等;(三)金融类产品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产品投资、期货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等;(四)其他投资。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四条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以下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三)督促企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四)对投资项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五)其他法定职责。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发文字号】京人社服发[2017]20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7.09.15【实施日期】2017.09.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7]20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各市属国有企业:为积极支持本市市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与发展,逐步将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实行社会化管理,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工作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工作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17年9月15日附件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支持本市市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与发展,增强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国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国发〔2016〕1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资国企改革中疏解退出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关闭停产企业、上市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所属企业退休人员数量不多、经一级企业评估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不会影响社会稳定的,其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实行社会化管理,适用本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国资发[2017]1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5.10
【实施日期】2017.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
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京国资发〔2017〕10号)
市属各企业、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办法》将企业增资和资产转让行为纳入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范围,规范了各类国有资产交易的审批权限和操作程序,促进了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方式转变。
深入贯彻
《办法》,有利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运行;有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体现国有资产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有利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二、明确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和交易主体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内容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
交易主体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
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 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2.第1项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3.第1、2项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三、明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职责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会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按照规定审核批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选择确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机构,指导和监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
所出资企业、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办法》,按照明确职责、严格监管、有序流转、推动改革的原则,根据本意
见规定,制定本企业、本部门、本地区的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报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备案;按照管理权限批准或决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并负责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四、严格落实进场交易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须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
北交所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市国资委选择确定的实施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负责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组织相关国有资产交易活动,并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
(二)北交所应当保证国有资产交易的规范开展,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及本市有关规定的要求,制订国有资产交易规则,完善交易制度和工作流程,核定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五、规范履行国有资产交易审批程序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所出资企业的企业产权转让事项、企业增资事项、报送应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
所出资企业审核决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对国有资产交易行为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