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税法
泰国和马来西亚税收制度考察报告

、
泰 国税 收 制 度 简介
3% 。 对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合 伙 企 业 和 个 人 独 资 企
花税 以及财 产税 。
( ) 国 主 要 税 种 一 泰
1. 司 所 得 税 。 与 我 国 新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类 公 似 , 国 实 行 法 人 所 得 税 制 , 定 公 司 所 得 税 只 对 公 泰 规
司 法 人 和 取 得 收 入 的基 金 、 合 会 、 会 等 非 盈 利 性 联 协
I s e tRe o to he Ta a i n S s e s o n p c p r n t x to y t m f Tha l n nd M a a s a ia d a l y i
S be t o p u jc u Gr
( u n x ies yo ia c a dE o o c , n ig 5 0 0 ,C ia G ag i Unvri F n ne n cn mi Na nn 3 0 3 hn ) t f s
第 2 卷第 1 1 期
泰 国和 马 来 西 亚税 收制 度 考 察 报 告
课 题 组
( 广西财 经 学院 ,广西 南宁 50 0 ) 3 0 3
[ 要 】 本文 对 泰 国 、 摘 马来 西 亚 的 税 收 制度 进 行 了简 介 , 并在 此基 础 上 提 出 了对 我 国 税 制 建 设 的启 示 和 借 鉴 , 即税 负 较 轻 、 合 的个 人 所 得 税 制 和收 入 集 中 的税 收 管 理 体 制 。 综 [ 键 词 】 泰 国 ; 来 西 亚 ; 收 制 度 ; 鉴 和启 示 关 马 税 借 [ 图分 类 号 】F 1 .2 [ 献 标 识 码 】A [ 章 编 号 】 17 —5 0 (0 8 0 —0 3 中 824 文 文 6 3 6 9 2 0 )1 0 3—0 6
马来西亚商品与服务税法律制度研究-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马来西亚商品与服务税法律制度研究-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一、立法背景、意义及结构(一)立法背景1. 引进商品与服务税前的税收体系。
在引进商品与服务税之前,马来西亚的税收体制包括以下若干不同的间接税税种:(1) 进口关税,对进境的商品课征;(2) 出口关税,对生产以外销的商品课征;(3) 政府销售税(Government Sales Tax),对大范围的商品课征;(4) 服务税(Service Tax),对多种类型的服务课征;(5) 消费税(Excise Duty),对奢侈品和汽车、酒类和烟制品等课征。
其中,充当马来西亚消费税(Consumption Taxes)的是上述的销售税和服务税。
销售税于1972年2月29日开征,对进口或者生产流通环节的大范围商品课征,一般税率是10%,建筑材料以及非必需食品适用低税率5%,石油制品适用20%或25%的特定税率;服务税是1975年3月1日开征的一种征税环节单一的消费税,对餐厅、宾馆提供的服务、电信服务、建筑师、工程师、律师等提供的专业服务课征,规定的服务适用5%或6%的税率。
销售税与服务税均是征税环节单一的消费税,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基本无变动及改善。
在销售税和服务税体系下,覆盖的应税商品和服务的范围过于狭窄,有很大局限性。
另外,税收效率低是销售税和服务税体系另一与生俱来的缺陷,同时应税商品与服务会被重复征税。
2. 引进商品与服务税。
自20世纪80年代起,马来西亚开始探讨引进商品与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的计划,同时政府开始进行相关研究并采取初步行动,来评估该税种与马来西亚经济的相容性。
2005年,马来西亚政府第一次对外公布要引进商品与服务税,目的是为了取代其现存的销售税和服务税体系。
该项税收改革原本计划在2007年1月起实施,但是马来西亚政府在2006年2月22日宣布推迟实施。
马来西亚政府在2011年再次宣布,计划。
马来西亚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一、 个人马来西亚个人税收居民身份须根据税法第7章和第7(1B )节的规定基于纳税评估年度予以认定。
非居民个人指除了马来西亚税收居民之外的个人。
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决定了其是否须承担马来西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以下为马来西亚税收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主要区别。
居民身份的判定一般来说,税收居民身份主要根据个人一个纳税评估年度内在马来西亚境内居住的天数(即是否居住182天及以上)来判定,而不是根据其国籍或公民身份来确定。
若个人在马来西亚永久性居住,即符合上述马来西亚税收居民的定义,而无需来做进一步判定。
需要注意的是,马来西亚公民并不等同于马来西亚税收居民,仍须根据上述税收居民的定义予以进一步认定。
若个人在马来西亚境内停留不足一天,仍按照一天计算。
决定税收居民身份的情形税法第7章规定了在一个纳税评估年度内认定个人为马来西亚税收居民的4种情形:1) 一个基本年度内,个人在马来西亚境内居住超过182天;2)一个基本年度内,个人在马来西亚境内居住不足182天;3)一个基本年度内,个人在马来西亚境内居住超过90天;4)一个基本年度内,个人未在马来西亚境内居住或在马来西亚境内居住不足90天。
双重税收居民身份以及避免重复征税的协定马来西亚与一些税收管辖区签订了避免重复征税的协定,通过与协定伙伴重新划分双边收入的征税权利以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
在一个纳税基本年度内是一国税收居民的个人,也可能是另一国的税收居民。
当个人同时是两个协定缔约国的税收居民时,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通常包含关于税收居民判定的加比规则,从而使该个人一般仅被认定为一个税收管辖区的税收居民。
马来西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关于税收居民的相关条款阐述了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以及消除双重税收居民身份的规定。
消除双重税收居民身份的规定是指使该个人一般仅被认定为一个税收管辖区的税收居民。
在确定纳税义务时,应参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相关规定。
然而,马来西亚税收居民身份也适用于执行国内法,以便马来西亚税务机关评估马来西亚税收居民个人的相关应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85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1.个人所得税,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所得税);3.外国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二)在马来西亚:1.所得税和超额利润税;2.补充所得税,即锡利润税、开发税和木材利润税;3.石油所得税。
(以下简称"马来西亚税收")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增加或者代替第二款所列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第三条一般定义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一)"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二)"马来西亚"一语是指马亚西亚联邦,并包括根据与国际法一致的马亚西亚法律,马来西亚拥有和行使旨在于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以及海底以上水域的生物或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马来西亚领海及其以外的区域;(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或者马来西亚;(四)"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税收或者马来西亚税收;(五)"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它团体;(六)"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七)"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八)"国民"一语:1.在中国是指所有根据中国法律拥有中国国籍的个人和根据中国法律取得其地位的任何法人、合伙企业和其它法人团体;2.在马来西亚是指任何拥有马来西亚公民身份的个人和按照马来西亚现行法律取得其地位的任何法人、合伙企业、协会和其它实体;(九)"国际运输"一语是指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经营船舶或飞机的运输;(十)"主管当局"一语:1.在中国是指财政部或其授权的代表;2.在马来西亚是指财政部长或其授权的代表。
马来西亚,个税 计算公式,反推公式

至于C1,表示扣除“三险”后的那列值。
税后收入换算成税前收入,则用下面公式来完成:
=ROUND(MAX((I1-3500-{0,0,105,555,1005,2755,5505,13505})/(1-{0,0.03,0.1,0.2,0.25,0.3,0.35,0.45}))+3500,2)
(4) 倒推税前2=MIN((税金+{0,105,555,1005,2755,5505,13505})/{3,10,20,25,30,35,45}%)+3500+SUM(社保)
即=MIN((税金+{速算扣除数})/{税率}%)+起征点+SUM(按规定扣除的几险几金)
Excel个人所得税最新计算公式,税后工资反推税前工资
=ROUND(MAX((B37-5000-{0,600,2100,4800,8050,10900,12125,14100,20050,39950})/(1-{0.01,0.05,0.1,0.16,0.21,0.24,0.245,0.25,0.26,0.28}))+5000,2)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这里的I1,是直接实发到个人手上的金额,将其还原成税前收入,相当于是个人所得税税后收入的逆运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马来西亚:
=ROUND(MAX((B17-5000)*{0.01,0.05,0.1,0.16,0.21,0.24,0.245,0.25,0.26,0.28}-{0,600,2100,4800,8050,10900,12125,14100,20050,39950},0),2)
个税由不含税工资反推含税工资公式大全
2017-03-17 19:49 来源:个税计算器 浏览:3650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马来西亚•【条约领域】税收•【公布日期】1985.11.23•【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时,双方同意下列规定作为该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关于第三条“一般定义”:第一款第(五)项“人”一语包括在税收上视同人的任何其它团体。
二、关于第八条“海运和空运”:第二款中,如果在本协定签订之日以后中国和马来西亚签订海运协定,缔约国另一方所征收的税收将按百分之百减税。
该项减税将自海运协定生效之日起有效。
免征的税是指所有根据马来西亚一九六七年所得税法,一九六七年补充所得税法和根据中国的所得税法,工商统一税法对船舶经营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第十四条“独立个人劳务”:当一个马来西亚居民在中国设有一个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并提供专业劳务或其它独立活动,中国可以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收入征税。
有关固定基地的税收规定也适用于第十条第五款、第六款,第十一条第七款、第八款,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固定基地”一语在中国是指一个人提供某种专业劳务的固定活动场所。
四、关于第十九条“政府服务”:本协定第十九条中提供政府服务的职员还包括经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共同承认的履行政府职责的其他人员(在马来西亚包括那些在法定机构中工作的职员)。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马来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九月十四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马来西亚政府代表代表吴学谦艾哈迈德·里陶丁(签字)(签字)。
马来税收投资分析

马来西亚税收分析一、税收分类综合简绍:马来西亚税收种类份直接税和间接税。
直接税包括:所得税、不动产盈余税和石油所得税等;间接税包括:国产税、关税和进出口税、销售税、服务税和印花税等。
马来西亚是东盟十个成员国中仅有的两个没有开征增值税的国家之一州政府以及没有专门的地方税务局,而是根据征收的税种,由相关的部门进行征收,如土地税、矿产税由州矿务局征收,森林税由州森林局征收。
州政府财政部门给与政策上的指导。
马来西亚联邦政府财政部统一管理马税务制度,负责制定、实施及管理该国税收政策,由其下属内陆税收局和皇家关税局具体管理和实施。
(一)、内陆税收局主要负责评估、征收直接税,如所得税、附加税、房地产税、印花税等。
在全国各地设有二十五个评估分支机构和十六个调查中心(主要负责逃税事宜),统筹管理全国各地直接税的评估和调查工作。
内陆税收局还具有与外国商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职能。
(二)、皇家关税局(又称:皇家关税和货物税局)主要征收间接税,如进口税、出口税、销售税和服务税等。
主要职能有:1、负责制定管理间接税种;2、通过引进新方法和先进设备来提高征税效率;3、通过减免征收、建立免税区等措施协助促进工业发展;4、引进预防逃税及税收损失的措施;5、研究商品的价值,确定征收税额;6、代表贸工部和内贸部等其它部委开展部分工作;7、积极参加关税合作委员会、东盟、世贸组织等国际组织的活动等。
皇家关税局下设六个主要部门:1、统筹管理和财务处;2、关税处;3、国内税收处;4、预防处;5、研究、规划和培训处;6、税收处(三)联邦政府征收的税种联邦政府征收的税种税率及税收比重财政税(约占80%)和非财政税(约占20%,含有关政府性收费)财政税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其中:直接税约占54%,包括:所得税(公司,税率28%;个人,税率0-28%;石油业,税率38%)其他则包括印花税,税率0-2%等;间接税约占46%,包括出口税、进口税,0-300% 、服务税,税率5%、销售税,税率0-25% 、货物税、其他(四)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种州政府征收的税种主要有:土地矿山和森林税、执照税(不含机动车、电气设备和商业注册执照)、娱乐税和酒店税等;门牌税由市镇当局征收。
2018马来西亚销售税与服务税实现平稳过渡-EY

2018马来西亚销售税与服务税实现平稳过渡2018年8月24日回归熟悉的销售与服务税2018年7月31日,在废除商品与服务(GST)制度和回归到销售与服务税(SST)制度的最新进程中,马来西亚财政部向下议院提出了以下的议案进行初读¹:►2018年商品和服务税(废除)议案►2018年销售税议案►2018年服务税议案►2018年关税(修正)议案►2018年自由贸易区(修正)议案如预期一样,这次SST的议案总体上和引入GST之前适用的法规相似。
从理论上来说,这对于那些一直熟悉税收体制的企业会比较轻松,因为他们可能比较容易应对这次新制度短暂的过渡期,尤其是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和缴纳税的企业。
相比以前的SST框架,新议案有以下的明显变化:►登记起点为500,000马来西亚林吉特►销售税:对“生产”一词有了更明确的定义,扩大了免税商品的清单,新增了特殊项目►服务税:扩大了应税服务的清单,取消了集团间服务的免税,新增了特殊项目和GST制度类似,SST管理会通过MySST系统在线上执行。
相比以前需要大量人工管理的SST制度,这个新的做法得到企业的欢迎。
企业需要在短时间内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在过渡过程中取得积极的成果。
这其中包括:►评估新的SST合规要求对人员、流程和系统的影响;►主动与有潜在商业影响的利益相关方联系及进行积极的沟通;►确保在SST制度实施后符合可能受影响的其他法规,如2014年价格控制与反牟利法案。
新SST的关键点:►SST适用于本国生产、进口的应税商品(免税商品除外)和某些特定服务。
►销售税的税率预计为5%或者10%,而服务税的税率为6%。
►SST计划将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MySST系统将会被引进用于线上的SST登记和纳税申报。
图一:新SST制度的里程碑回归熟悉的销售与服务税销售税服务税新制度下的惩罚机制来源:马来西亚皇家海关署:有关SST的常见问题解答;媒体平稳过渡的五大措施1、分析商品和服务类型►对所有业务和交易进行分析,确定应税商品和服务的SST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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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马来西亚属于中等收入国家,现行税种主要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动产利得税、石油所得税、销售税、合同税、暴利税、服务税和关税等。
(一)主要税种1.公司所得税⑴纳税人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在征税上区别对待。
马来西亚税法上的居民公司是指公司董事会每年在马来西亚召开,公司董事在马来西亚境内掌管公司业务的法人。
非居民公司的情况正好与居民公司相反。
非居民公司只就来源于马来西亚的所得纳税,居民公司就其来源于全世界的所得(经营或非经营所得)纳税。
⑵ 征税对象、税率马来西亚的所得税法是针对法人和个人双方的,对法人的征税对象没有特殊规定,采取按照所得种类划分,进行综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
与法人相关的所得大致分为4种:①经营所得;②投资所得:股息、利息等;③资产所得:租赁费、使用费、佣金;④其他具有所得性质的利得或收益。
2006年居民公司采用20%和28%的比例税率,实行申报纳税制度。
不超过50万林吉特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超过50万林吉特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8%。
马来西亚对非居民公司实行预提税制度。
预提税税率为10%至15%。
非居民公司来自马来西亚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缴纳预提税,目前对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的股息免税。
非居民公司为马来西亚中央政府、州政府、地方当局或法定实体提供信贷收取的利息不征预提税。
1983年以后,马来西亚加强了对建筑行业非居民承包商的预提税征收,按照承包合同,对非居民承包商的预提税税率合计为20%(其中,法人为15%,个人为5%)。
⑶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算经营所得时,哪些项目可以列支,马来西亚税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上的判断标准是:①所得税法或其他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不列支的。
②该支出与经营活动有关的。
③该支出是在当期经营年度内发生的。
④该支出是为创造所得发生的。
⑤该支出不是资本性支出。
税务上的扣除项目主要包括:①折旧。
税务上认可的折旧资产有:工业用建筑、机械及设备。
对于工业用建筑、机械设备计提折旧的种类有:购进时的期初折旧、逐年折旧(直线法)、差额折旧。
机械设备按购进成本的20%提取期初折旧;进口重型机械在其使用过程中产生费用支出时,按购进成本的10%提取期初折旧。
资产用于经营的使用过程中每年对购进成本按10%-20%的比率进行逐年折旧。
加速折旧适用于计算机、通信技术设备、环保设备和资源再生设备。
购进成本低于1000林吉特的资产给予100%的折旧扣除。
②亏损处理。
当期经营亏损可以冲抵当期内其他经营所得以及投资或资产所得。
不足抵扣的经营亏损(包括不足抵扣的折旧)可以向后无限期结转,但是,只能冲抵经营所得,没有向以前年度结转的规定。
③对外国子公司的支付马来西亚法人按照公平交易价格向外国子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管理服务费和利息费用允许申请扣除。
④税额扣除。
所得税通常不能扣除,但是,间接税诸如销售税和服务税则允许扣除。
⑤集团公司亏损处理。
从2006年起,泰国居民公司适用集团公司税收减免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公司可将其亏损额(最大限额为调整后亏损的50%)转移至关联公司。
必须满足的条件是:a.关联公司和转移公司于该纳税年度(12个月)之初必须拥有普通股的实收股本超过250万林吉特;b.关联公司的定义有两层含义。
第一,一家公司占有另一家公司普通股的比例至少达70%,或被第三方公司占有上述两家公司股票的比例至少达70%。
第二,持股公司在纳税年度末拥有可分配利润和资产的比例至少达70%。
2.个人所得税⑴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征税时区别对待。
居民对来源于全世界的所得纳税,非居民只对来源于马来西亚境内的所得纳税。
关于居民和非居民的判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4种居民的认定标准,即该年在马来西亚居留时间超过182天;该年在马来西亚居留时间不足182天,但该年前一年或后一年的持续居留时间超过182天;该年居留时间超过90天,包括该年在内的4年中有3年是居民或居留90天以上;既使该年不在马来西亚居留,最近3年或者以后年度被认定为居民。
不符合上述4个标准时判定为非居民。
⑵征税对象、税率纳税人为居民时,下列所得应当按照规定征税:①产生于马来西亚的所得。
②在马来西亚取得的派生所得。
③国外汇往马来西亚的所得。
马来西亚雇员应就其在马来西亚工作取得的收入纳税,不论其收入是在哪里支付的。
雇员收入包括工资、小费、临时收入、实物津贴、税收返还和雇主提供的免租住所纳税。
马来西亚个人所得税按照19%至28%的5级累进税率纳税。
2004年起个人所得税实行申报纳税制度。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5万林吉特,各级次超额累进税率如表2:居民取得的利息按照5%的比例税率缴纳利息税。
一年期存款利息免税。
特种国债及证券利息免税。
马来西亚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免税。
对非居民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8%的比例税率。
⑶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按照总所得额减去各种扣除后的余额计算。
由雇主提供的医疗津贴、儿童津贴不纳税。
雇员休假旅行只限一次海外旅行,最大限额为3000林吉特和每年三次地方旅行免税。
由雇主提供给雇员私人用的汽车和其他家计项目按低于雇主实际发生成本的比率评估。
由雇主提供的免租住所按低于雇员全部现金报酬或实际租金价值30%的比率进行评估。
短期访问的非居民雇员在马来西亚工作时间1年中不满60天时,其来自马来西亚的收入不纳税。
海外移民在马来西亚运营总部和地区办事处仅就其在马来西亚期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居民主要有以下10个方面的扣除项目:①基础扣除。
8000林吉特。
②配偶扣除。
3000林吉特。
③抚养扣除。
每人800林吉特。
④人寿保险扣除及雇员退休公积金扣除。
最高限额5000林吉特。
⑤教育及医疗保险扣除。
最高限额3000林吉特。
⑥医疗费扣除。
纳税人双亲最高限额为5000林吉特,纳税人、配偶或者子女每人5000林吉特,只限于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
⑦残疾人扣除。
纳税人5000林吉特,配偶2500林吉特,子女5000林吉特。
购买残疾人辅助器具的费用最高至5000林吉特。
⑧税额返还。
对应纳税所得达不到35000林吉特的居民给予350林吉特的税额返还。
⑨书籍扣除。
500林吉特。
⑩教育费扣除。
5000林吉特。
⑷外国税额扣除居民纳税人可以从本国税额中扣除已在外国缴纳的税额。
与该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允许扣除全部外国税额和在马来西亚缴纳的来源于国外的所得税额中金额较低者。
如果没有与该国签订税收协定,扣除额限定为已缴纳外国税额的一半。
3.其他税⑴不动产利得税不动产利得税对法人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利得征收。
税率从5%(保有期超过5年)至30%(保有期不超过2年)。
转让收益按照转让价格减去购进成本和转让费用的公式计算。
转让损失允许从当年的不动产利得中抵扣。
法人出售马来西亚境内的土地以及土地权实现的利得要缴纳不动产利得税。
税率取决于不动产在转让日以前的持有期限(见表3):表3非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的个人应就其来源于转让不动产或转让不动产公司股份的利得缴纳不动产利得税,5年内的转让税率为30%,超过5年的转让税率为5%。
⑵销售税销售税对所有进口商品和在马来西亚生产的商品从价征税,但是有多种免税规定,出口商品已纳销售税款可以退还。
销售税税率为5%至25%。
⑶服务税服务税按照5%的税率对法定的劳务和商品征税。
马来西亚政府已计划把销售税和服务税合并为具有增值税性质的商品劳务税。
⑷暴利税从1999年1月1日起,对价值超过每吨2000林吉特的天然椰油、天然椰果,从量征收暴利税。
但是最大限额为每吨50林吉特。
⑸合同税合同税按照0.25%的税率对每位在建筑工业发展委员会注册的承包商所订立的合同金额超过50万林吉特的合同文本征税。
⑹石油所得税石油所得税对在马来西亚境内经营石油所得按照38%的税率征税。
(二)主要税收优惠1.国内投资与资本性投资鼓励在马来西亚境内投资的国内外投资者可以享受许多税收和投资优惠。
新兴企业(包括制造业、农业、饭店、旅游及其他产业或者商业从事受鼓励活动或者生产受鼓励产品)投产5年内,70%的法定所得免纳所得税。
减免的利润允许作为免税股息分配,这部分股息无需纳税。
对资本密集型和高科技投资可以按照逐案审查原则给予全部免税。
马来西亚半岛东部省份沙巴岛、沙捞越省享受5年减免85%的优惠。
从2003年9月13日起,申请企业的所得税减免优惠扩大至100%。
优惠期为5年。
目前,在马来西亚沙巴岛、沙捞越和朗伯安通过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从事扩张计划的先端企业,也包含受鼓励的活动或受鼓励的产品,当符合规定条件时,授予其第二轮先端企业称号或者投资税额扣除优惠。
企业为改善制造业、农业、饭店、旅游、知识密集型或其他产业所使用的机器、成套设备及厂房所发生的费用按60%的比例给予投资税额扣除。
优惠期为5年。
扣除不尽的余额可向以后年度结转,以冲抵未来盈利额。
从事国内重点战略产业的企业可以享有100%的投资税额扣除优惠,并且,允许使用这部分投资税额扣除冲抵未来任何年度的全部利润。
从事受鼓励活动和生产受鼓励产品的高科技企业享有60%的投资税额扣除优惠,并可无限制地冲抵其利润。
位于马来西亚东部省份沙巴岛、沙捞越和朗伯安的企业享有80%的投资税额扣除优惠,每年的投资税额扣除数额最多为企业税后利润的85%。
从2003年9月13日起,这项优惠扩大至100%。
从事国内重要战略产业包括资本密集型投资项目和高技术项目的企业享有利润全部免税的优惠。
税收减免期为5年。
具体项目为森林种植计划、多媒体超级通道以及电子芯片的生产。
从事受鼓励活动以及从事新兴技术领域受鼓励产品的生产企业,以及从事产业连锁项目的企业将给予企业所得税全部减免的优惠。
免税期限为5年。
2.再投资优惠对着手计划扩大业务,进行现代化、自动化改造,或者对现存制造业、加工业进行多样化革新的公司给予再投资优惠。
再投资优惠额为5年内规定资本性支出的60%,资本性支出用于购买工厂、设备和用于扩建、现代化和自动化改建或者多样化革新的项目。
再投资优惠每年限额为税后利润的70%。
地方企业再投资于生产重型机器设备可享有对再投资增收部分减免所得税70%的优惠。
同样,对再投资过程中增加的支出部分给予60%的投资税额扣除优惠。
优惠期均为5年。
使用天然生物原油和再投资生产附加价值产品的新型和现存企业享有全部减免税的优惠。
优惠期为5年。
同样,对上述企业给予100%投资税额扣除优惠,这部分费用可冲抵其每年的全部利润。
风险投资企业来自于经批准的风险投资企业购买风险企业股份的利得免征所得税。
期限为3年。
3.促进出口的优惠措施对制造业、饭店、旅游及服务业的居民公司用于鼓励出口的支出给予双倍扣除优惠。
这些支出包括为促进出口在国外使用的广告费、为国外顾客提供的样品、出口市场调查、贸易展销参展费,以及其他费用包括海外投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支出、差旅费和生计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