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四章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和卫生监督主体
卫生监督学重点终极版

第一章卫生法基础卫生法:指由国家制定、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国家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旨在确认、调整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卫生法的特征(1)与自然科学紧密联系(2)融入大量技术规范和伦理道德规范(3)采用多种调节手段(4)反映社会共同要求卫生法的调整对象(1)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卫生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行政管理或监督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①卫生组织关系②卫生管理关系(2)卫生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指卫生服务关系。
即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卫生咨询、健康相关产品等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关系(3)卫生刑事法律关系:将严重侵犯生命健康权的医药卫生行为纳入了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卫生法的作用: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如下)1.贯彻党的卫生工作方针,确保国家卫生政策的实现2.规范卫生活动,保护人体健康3.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医学科学进步4.促进国际卫生交流与合作卫生法的要素:指构成法律的基本成分。
即:构成卫生法的基本元素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个方面构成。
卫生法律规则:是指卫生法规定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者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
(P7)卫生法律原则:指卫生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原性和稳定性以及普遍指导意义的根本准则,它始终贯穿于各种具体的卫生法律之中。
特有原则:(1)保护人体健康权益的原则(首要)(2)预防为主的原则(3)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4)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5)全社会参与的原则卫生法律概念指在长期卫生法研究和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或术语。
三大特征——语言、法律、实践性卫生法的渊源:指已被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外在表现形式,也是卫生法适用和解释中可援引意义上的规范。
2.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一.卫生监督主体概述
(一)卫生监督主体的概念
卫生监督主体是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的 权力,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国家卫生职能,对卫生监 督守法主体遵守卫生法律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机 构,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包括卫生法律、法规 赋予监督权力的其他机构。
(二)卫生监督主体的地位
1.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卫生监督主体和卫生守法主体之间的 行政法律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法定的监督权。 3.垄断的执法资格。卫生监督主体具有单一性和对执法权的 垄断性,同一法规中可能出现两个以上的监督主体,但二 者的职责是有区别的。 4.独立的监督活动。卫生监督主体独立完成卫生法规赋予的 义务。 5.卫生监督主体的地位不可改变。非经法定的修改或废除程 序,既定卫生监督主体的地位不可改变。 6.有限的监督权力。卫生监督主体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者也必须接受监督和制约。
二.卫生监督人员
卫生监督人员是指卫 生监督机关的组成人员, 也称卫生执法人员,是具 体承担卫生监督任务的公 民。
三.卫生监督人员的种类
1.食品卫生监督员 2.传染病管理监督员 3.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 4.化妆品卫生监督员 5.放射防护监督员 6.学校卫生监督员 7.药品管理监督员 8.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 9.劳动卫生监督员 10.医疗市场监督员
4卫生监督主体

五 卫生监督主体的相互关系
2 非隶属关系
指同级卫生监督主体之间,或者不同级 且不同管理事项的卫生监督主体之间的 关系。 是一种互相配合与协作的关系。
五 卫生监督主体的相互关系
3 权属争议的处理 • 职责权限:
纵向限制:上下级卫生监督主体之间不 能越权; 横向限制(按主管业务划分、按地域管 辖范围划分)。
二 卫生监督人员的组成
1 卫生监督员
是卫生监督人员中从事现场卫生监督工 作的主要工作人员。 国家实行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在职培 训、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
1 卫生监督员
资格
• 资格考试条件 ①从事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具有科员以上职务
的卫生行政人员;或从事公共卫生工作1年 以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已取得医(技) 士以上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②经省辖市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有关 法律知识培训合格者。
1 卫生监督员
任免(3)
• 卫生监督员的素质 职业道德素质
业务素质 法律素质 公共素质
1 卫生监督员
职责
• 依法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 进行现场调查和监督记录,依法取证和索
取有关资料; • 进行现场采样,提出检测项目; • 对违反卫生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
理 • 宣传卫生法规和业务知识; • 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任务。
• 奖励及行政处罚。
二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是最高国家卫生 行政机关(卫生部)的直属卫生行 政机关。
《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 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 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法实施 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境卫
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执法职责
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学要点

第一章卫生法基础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人体健康的原则 2、预防为主原则 3、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 4、动员社会参与的原则5、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1、卫生法律规范是卫生法律关系的前提2、卫生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3、卫生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4、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是最主要的主体。
第二章卫生监督概述卫生监督: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卫生监督的功能:1、制约功能 2、规范功能 3、预防功能 4、促进功能卫生监督的特征:1、健康权与合法权益保护性 2、法律性与授权性 3、行政行与技术性 4、广泛性与综合性 5、强制性与教育性卫生监督的分类:按卫生监督的过程分类:1、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监督机关依据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对城乡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所开展的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活动。
2、经常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监督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有关社会组织遵守公共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的日常性监督活动。
按卫生监督的行为方式分类:1、羁束卫生监督行为与自由载量卫生监督行为羁束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为的内容、形式、程序、范围、手段等作了较详细、具体和明确规定的卫生监督行为。
自由载量卫生监督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在规定行为的内容、形式、程序、范围和手段等方面留有一定的选择余地或幅度,或者只作原则规定,可以由卫生监督机关根据法律规范的理解和对相对人的行为状况的了解给予综合考虑,所采取的卫生监督行为。
2、依职权卫生监督行为与依申请卫生监督行为依职权卫生监督行为:根据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不待相对人的申请而由卫生监督机关主动做出的卫生监督行为。
卫生监督学(1-8章复习重点整理)

卫生监督学(1-8章复习重点整理)卫生监督学第二章卫生监督的性质、分类及其效力第一节卫生监督的性质、作用及意义一、什么是卫生监督?卫生监督是政府卫生部门依据公共卫生法规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卫生法规、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
二、卫生监督的属性卫生监督的根本属性是——行政性,就是指卫生监督是政府的行政行为,是政府公共职能的体现之一;卫生监督区别与其他行政工作的另一属性——技术性,是指卫生监督的实施有赖于许多的卫生技术手段。
三、卫生监督的功能和特征(一)卫生监督的功能在实现国家公共卫生职能的过程中,普遍存在制约、规范、预防和促进等作用,这些作用就体现为卫生监督的具体功能。
1. 制约功能——目标卫生行政机关的卫生监督行为对相对人有关权力的限制和在具体行为上的牵制。
2. 规范功能——效果作为抽象卫生法律的具体体现,从直观上显示了法律的规范作用,通过对守法者的认可和对违法者的惩罚,起到了规范人们行为导向的作用。
✓公共卫生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确定性规范✓有选择的规范卫生行政机关通过强制相对人的具体通过卫生监督法授予人们的选择权,行为而体现出来的命令性要求和禁止通过对具体卫生违法案件的处影响性要求。
周围人们行为的选择。
卫生监督的规范作用3.预防功能——重心卫生监督是要积极主动地参与或渗透于监督对象地整个运作过程,提前发现和排除可能出现的危害健康的各种问题和潜在弊端。
4.促进功能——结果分析、总结、弥补、改善,并且提供改进工作的科学依据。
(二)卫生监督的特征1、公益性——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卫生法规作出的卫生监督行为必然会忠实地体现公民和组织的公共利益。
2、保护性——保障实现公民享有健康权,以及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获得。
3、技术性——公共卫生法规中卫生技术规范占有较大的比重,而且其中关于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很大一部分取决于卫生标准所规定的指标,卫生监督实践必须依赖于医学卫生技术手段与卫生监督手段相结合。
第三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与主体

二、卫生监督主体确立及职责
(一)卫生监督主体确立的基本条件 1.依据组织法或法律法规设立,并且具有外部
管理职能 2.必须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3.法律法规的授权必须与其外部管理职能、管
理权限、管理范围一致。 4.获得卫生行政主体执法资格,还应当具备履
行某一项卫生管理职能应有的人才和技术能力
不得聘任为卫生监督员的情况:
非在职人员 专职实上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宜担任卫
生监督工作的人员
卫生监督员的解聘
离退休或调离卫生监督岗位的; 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受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 受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 受刑事处分的;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宜继续
法定职责
在法定的职能范围内,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政策、标准、规范
依法对辖区范围内的社 会公共卫生、健康相关 产品及其生产经营活动、 医疗机构及人员进行监 督检查
依法对健康相关产品、健 康相关的社会活动进行审 查、审批,颁发有关卫生 许可证;
依法对医疗事故,食品 中毒事故,职业中毒事 故,其他与卫生和健康 有关的事件进行调查处 理;
担任卫生监督员的其他情形。
卫生监督员每年考核一次 考核内容:执法能力、工作成效和职业道德
义务主体负有的义务是在卫生法规定的范围内为一定 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义务是法定的,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约束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 产生、变更和消灭 Creation, Change and Extermination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一定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 ——前提和条件
主体需具备的条件
必须参加到该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去 必须在该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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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概念
(三)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legal relation-
ship of health supervision)是指由卫 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卫生监督主体 在卫生监督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形 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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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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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特征
(二)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 纵向(隶属)和横向(平权)法律关系。 纵向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 的权力服从关系。特点:①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如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在法律地位上 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监督与被监督诸方面的差 别。②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 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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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卫生法律关系
3.卫生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权利义务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有纵向和横向卫生法律关系。纵向卫生法律
关系是指国家机关在实施卫生管理中,与单位、组织和公
民之间发生的组织、计划、指挥、调节和监督等隶属关系。
横向是指医药卫生服务提供者同国家机关、单位、组织和
公民之间在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地位平等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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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卫生监督主体 卫生监督主体是指享有国家的卫生监督权,
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卫生监督活动,并独立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我国卫生监督主体主要包括卫生ຫໍສະໝຸດ 督行政 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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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四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和卫生监督主体

卫生监督相对人的义务主要是:遵守一切有 关卫生法律、法规,接受卫生监督主体的 管理与监督,对自身的卫生违法行为承担 法律责任。
第三四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和卫生监 督主体
v
三、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客体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去,在卫生监督法律关 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包括 卫生监督主体和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 v (一)卫生监督主体: v 我国卫生监督主体主要包括:卫生监督管理 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三四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和卫生监 督主体
(二)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指在卫生监督法律关 系中与卫生监督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卫 生监督管理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3、卫生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纵向:指国家机关在实施卫生管理中,与企事
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发生的组织、 计划、指挥、调节和监督等隶属关系。 纵向卫生法律关系可分为社会管理关系和内部 管理关系。
横向:指医药卫生服务单位同国家机关、企事 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在医药卫生 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有如下特征: 1、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是指处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中的个人或组织。
2、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是指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 作为监督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3、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是指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 其权益受到卫生监督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 织。
第三四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和卫生监 督主体
第三四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和卫生监 督主体
4、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即是从 事卫生工作的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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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具有特殊性 必有一方主体是行使卫生监督职能的国家行 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另一方是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
2、主体双方在卫生监督活动过程中的地位不 平等
3、主体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 《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对急危患者有紧急救治的 义务。 4、是卫生监督主体在行使卫生监督管理职能过程中 产生的。
厦门检验检疫局工作实例
1.不合格乳粉吃了“闭门羹” 2011年下半年,厦门检验检疫局连续检出4 批133.5吨不合格进口乳粉,其中3批次检出 亚硝酸盐超过国家标准,一批次检出细菌总 数超标。3批检出亚硝酸盐超标货物总量达到 113.5吨,其亚硝酸盐最高含量竟达允许限量 的11倍。1批细菌总数超标货物重达20吨, 细菌总数超过标准限值的1.5倍。其中3吨不 合格乳品被依法实施销毁处理,其余130.5吨 全部做退货处理。
5、查出旧服装
2011年4月,厦门东渡检验检疫局对一批来自 韩国、品名为衬衣的货物进行外观检验时,检 验人员敏锐地发现其中12件衬衣,明显有污渍, 磨损,领口及袖口起毛等。经对该批货物进行 逐件检验后,发现共有78件衬衣存在上述缺陷, 疑为旧服装。据货主称该批货物系国外品牌服 装的尾货、库存货以及零售店里的试穿样,进 口后将作为中高档服装在国内销售。货主在韩 国收购时也进行了检验,但未发现存在问题。
第三章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第一节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一、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 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 的社会关系。
特征: 1、法律关系是一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特殊 的社会关系,具有思想意志性。
2、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是法律规范实 现的特殊形式。 3、表现为人们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结成一定 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横向:指医药卫生服务单位同国家机关、企事 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在医药卫生 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4、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即是从 事卫生工作的组织和个人。 纵向中,一方主体是卫生管理机关; 横向中,一方主体是医药卫生服务机构或个人。
(三)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指由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卫生监 督主体在卫生监督过程中与卫生监督管理 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节 卫生监督主体的组成
一、卫生监督机关——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 而设置的行使国家卫生监督管理职能的国 家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 部门,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食品与药品监 督管理机关及其他一些卫生监督机构。
(一)卫生行政机关 卫生部、卫生厅、卫生局 职责:
1、在法定的职能范围内,制定相关的规范性
2.撑起口岸核辐射防护伞
2011年3月11日日本发生大地震及核泄漏后, 厦门检验检疫局局密切关注,加强口岸核与 辐射监测工作,于3月22日在全国口岸首次监 测并妥善处置来自日本的“MOL PRESENCE”轮放射性异常。经过多次沟通 协调,3月27日,该轮自行驶离厦门港,返航 日本。
3. 涉“塑”食品毁不留情
(二)卫生法律关系——是国家机关、企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在卫生管理和医 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依据卫生法律规范所 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1、卫生法律关系是由卫生法所调整的社会关 系。 2、卫生法律关系是卫生法律规范实现的特殊 形式。
3、卫生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纵向:指国家机关在实施卫生管理中,与企事 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发生的组织、 计划、指挥、调节和监督等隶属关系。 纵向卫生法律关系可分为社会管理关系和内部 管理关系。
2、卫生法律行为 ——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引起卫生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有意识有目 的的活动,是最重要的卫生法律事实。 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第四章 卫生监督主体
第一节 概述 一、卫生监督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一)卫生监督主体的概念——指享有国家卫生监督 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并 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卫生监督主体的特征 1、只能是组织而非个人 2、是依法享有国家卫生监督权、从事卫生监督管理 活动的组织
文件、政策、标准、规范
2、依法对辖区范围内的社会公共卫生、健康
相关产品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医疗机构及人
员进行监督检查
3、依法对健康相关产品、健康相关的社会 活动进行审查、审批,颁发有关卫生许可 证;
4、依法对医疗事故,食品中毒事故,职业中
毒事故,其他与卫生和健康有关的事件进行
调查处理;
新闻资料
2007年3月4日,广东检验检疫局在来自吉隆 坡航班中检出2例输入性基孔肯雅病,经核实 为国内首次检出。该局迅速进行了有效的应 急处置,并全面部署了防控工作,有效阻止 了输入性基孔肯雅病在国内可能引起的传播 和蔓延。
口岸核与辐射应急处置演练
为入境人员体检
集装箱卫生处理 开展创建“无鼠害船队”、“无蟑螂害船队” 活动
第三节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 灭
一、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产生——由于一定的法律 事实的产生,使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产 生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形成新的卫生监督法 律关系。 二、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变更——由于一定的法律 事实的产生,使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某种卫生 监督法律关系发生一定的变化,包括原有的卫生 监督法律关系主体、内容或者客体发生的改变。 包括:主体变更 内容变更 客体变更
为防止国境口岸发生核污染或者核恐怖袭击 事件,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出入境货物、集装 箱的辐射检测工作。自1994年以来多次在入 境货物和食品中发现辐射剂量超过标准,甚 至发现某些货物有严重超标情况,并对这些 货物均按照有关规定退货处理。 随着国际反恐形势的新变化,我国口岸加强 核与辐射及生物反恐工作,主要国境口岸均 安装了进出口货物、集装箱放射性监测装置。
4、有毒纸尿裤进口遭拒
2011年10月,厦门局大嶝办事处检验检疫人员对一 批台湾进口的知名品牌婴儿纸尿裤取样送实验室检 验。检验结果显示,该批货物细菌菌落总数为 7300cfu/g,真菌菌落总数7700cfu/g,大大超过国家 强制性标准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 卫生标准》规定的细菌菌落总数小于20cfu/g和真菌 菌落总数不得检出的要求。厦门局大嶝办事处依法 出具不合格通知单,并责令企业对该批货物实施退 运。
三、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消灭 ——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得卫生监 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现存的权利和义务关 系终止。 如主体的消亡、权利义务的消灭、客体的消 灭
四、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卫生法律事实——由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卫 生监督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包括: 1、卫生法律事件:指依照我国卫生法的规定,能够 引起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不以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 自然事件:如自然灾害(可引起医疗单位被迫停业) 社会事件(来自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社会因素): 如:卫生法律的修改、国家或地方卫生政策的调整、 司法判决、行政决定等
二、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内容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 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权利: 1、卫生监督主体的权利 如管理权或指导权,命令权、决定权、检举和 控告权等
(二)义务 卫生监督主体的义务主要是:依法行使国家 法律赋予的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接受被 管理者的监督,为相对人提供咨询等服务 等。
2、对出入境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 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实施卫生检疫; 3、对进口食品进行口岸卫生监督检验; 4、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的个人和单位实行 处罚
资料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更名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 199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国家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 家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 局,并于1998年4月成立。新的国家出入境 检验检疫局是主管全国出入境 卫生检疫、动 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 .
2011年5月塑化剂事件发生后,厦门检验检 疫局严格监管,共查封涉“塑化剂”食品500 多吨,涵盖果冻、油炸小食品、饼干、鱼松、 果汁饮料等种类。2011年9月28日至2012年1 月4日,厦门检验检疫局共集中销毁入境涉 “塑化剂”食品4.9万箱、544.3吨,货值 29.5万美元,退运涉“塑化剂”饮料1.7万箱, 202.5吨,货值10.5万美元。
5、该关系的存在,必须以相应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存 在为前提。 如,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监管、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节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参加到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去,在卫生监督法律关 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包括 卫生监督主体和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 (一)卫生监督主体: 我国卫生监督主体主要包括:卫生监督管理 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卫生监督主体进行卫生监督活动的独立性。 权责统一; 上级卫生监督主体不得与下级进行重复管辖; 卫生监督主体所属的政府首脑机关和上级领导不得违法干预其 卫生监督工作 其他社会主体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干涉卫生监督行为。
4、卫生监督主体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主动性 与单方性 5、卫生监督主体的行为的有效性。 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依法对卫生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各 类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
(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在我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 和国界江河的口岸设立。实施传染病检疫、 监测和卫生监督。 中央卫生检疫机关 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
职责: 1、对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行李、货物等 进行卫生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处理 和监督;
卫生监督相对人的义务主要是:遵守一切有 关卫生法律、法规,接受卫生监督主体的 管理与监督,对自身的卫生违法行为承担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