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权益保护法
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

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摘要:大学生兼职现象已经成为高校中越来越普遍的现象。
一方面,兼职有利于促进大学生的社会化进程,分担部分家庭负担,但随之而来的是,在兼职期间,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总是受到各种各样的侵害。
本文从法律适用角度首先指出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主要原因在于该问题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面前遇到了巨大的困境。
本文最后从完善大学生兼职立法、强化雇佣关系及提高大学生维权能力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障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劳动者;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动权益;I.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受损.法律原因分析1 .1现行立法否认大学生劳动主体资格原劳动部规章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309号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的调整。
”依据此项规定,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大学生勤工俭学不受劳动法保护,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协商的,可以签订.也可以不签订。
由于勤工俭学不是劳动部所称的“劳动”,在劳动报酬支付方面.不受最低工资标准限制以及同工同酬原则限制,工作时间方面不受劳动基准法限制,用人单位也没有义务为学生交纳社会保险费,自然学生在劳动中受伤甚至死亡.也不能认定为为《劳动法》所称的“工伤”等等。
1.2司法实践错误的理解劳部发309号意见并扩大其适用范围1, 309号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的调整。
”该条文没有解释清楚,在逻辑上是有缺陷的。
依据本条规定,若在学生与用人单位双方自愿协商后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建立的关系是不是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那理所当然地要受劳动法调整;如果不是劳动关系.那是不是法律关系,是什么法律关系?该条文的立法本意可能是:勤工俭学的大学生无论签订还是不签订劳动合同,都不受劳动法的调整。
大学生兼职期间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分析

大学生兼职期间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分析一、内容概览本文旨在探讨大学生在兼职期间所面临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兼职工作,既丰富了自己的阅历,也拓宽了收入来源。
在兼职过程中,大学生往往容易忽视自身的合法权益,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对大学生兼职期间的劳动权益进行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1. 大学生兼职的现状及问题大学生兼职的岗位和内容往往与所学专业不匹配,导致其在工作中无法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
这种情况不仅会影响兼职工作的效果,还可能使大学生在求职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
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不给兼职学生缴纳社会保险,使得他们在遇到工伤、疾病等风险时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一些用人单位还会拖欠或克扣兼职学生的工资,导致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由于兼职工作时间和地点的不固定性,给大学生的安全带来潜在隐患。
一些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容易发生意外事故,如交通事故、盗窃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兼职市场的不规范也给大学生带来了诸多困扰。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大学生兼职的身份进行欺诈,骗取他们的财物;还有一些兼职岗位存在虚假宣传、违法发包等问题,给大学生的兼职权益带来损害。
虽然兼职对于大学生来说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需关注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
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等措施,保障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兼职市场的健康发展。
2. 加强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教育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在课余时间从事兼职工作。
这既有助于他们拓宽视野、增长见识,也能为他们带来一定的经济收入。
在兼职过程中,大学生往往面临着诸多劳动权益方面的问题。
加强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加强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护有助于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兼职工作相对于正式工作而言,往往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和监管机制。
这使得一些不法雇主利用法律漏洞,侵犯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如拖欠工资、超时加班等。
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大学生是社会的一部分,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
为了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我国在法律上对大学生的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大学生的权利主要包括教育权、表达权、组织权、劳动权、人身权等多个方面,这些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的保护。
大学生的教育权是大学生的基本权利之一。
根据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保障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并为实现全民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大学生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受种族、性别、年龄、宗教等歧视。
在大学教育中,学生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专业和课程,有权利参与教学管理和评价,有权利对授课内容和教学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大学生还有权利享受国家提供的奖学金、助学金等教育资助。
大学生的表达权是保障大学生参与校园言论自由的一项重要权利。
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大学生在校园内享有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权利,有权利在法律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意见和看法,有权利撰写和发表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作品。
学生还有权利参与校园新闻宣传工作,有权利了解、参与和监督学校的教学和管理工作。
大学生的组织权是保障大学生参与组织自主管理的权利。
根据我国《团体法》规定,公民有结社自由的权利,有参加各种社会团体的自由。
大学生在校园内有权利自由组织各种学生团体和社会团体,有权利参与学生自治组织的管理和决策,有权利通过团体和社团参与学校的管理、改革和建设。
大学生团体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独立开展自己的活动,有权利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的权利。
大学生的劳动权是保障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社会劳动的权利。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公民有按照法律规定从事劳动的权利,有按照法律规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待遇的权利。
大学生在校期间有权利从事校内、校外的兼职工作,有权利获取相应的报酬和社会保障。
大学生参与的劳动和实践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学生的合法劳动权益。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障

5.关于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
( 一 ) 《 劳 动 法 》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 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 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 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 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 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
动 者的。 法 》
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 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
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 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进行了修正。
作和休息办法。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 动节、国庆节、其他休假节日。
1.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
一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个小时;在保
)
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 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与 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都是为了保护合法的 劳动关系和双方的合法利而制定的法律。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特别法,在关于劳 动合同的问题上,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
大学生权益保护法

大学生权益保护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校保护第三章社会保护第四章司法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注:一般定义下,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本法所指是对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在校大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在校大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在校大学生是指在在普通高等学校注册入学的群体统称。
第三条在校大学生享有听课权、活动权、建议权、考试权、学位权、学历权、择业权和获得公正评价权等权利,国家根据在校大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校大学生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受教育权。
在校大学生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在校大学生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在校大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在校大学生的人格尊严;(二)适应在校大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在校大学生,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在校大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在校大学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在校大学生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在校大学生保护工作;将在校大学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一部分,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各种权利,这些权利是保障大学生在校园生活中正当权益和提高自身素质的基础。
而要保障大学生的权利,就需要法律的保护。
那么,究竟大学生的权利得到了怎样的法律保护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
大学生在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得到了法律的充分保护。
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大学生有权享受公平、充分的教育资源,包括教学设施的使用、教学质量的保障、教学活动的参与等。
大学生还有权利得到公平的评价和升学的机会。
大学生在学习中取得的成绩、学位、学分等都应当受到公正的评价,并且有权享受因学业成绩优异而获得的奖学金、免学费等福利。
大学生还有权利选择学习的专业、参与学术科研等活动,这些权利都是在法律的保护之下得以实现的。
大学生在校园生活中也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根据《大学生权益保护条例》,大学生有权享受文明、健康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校应当提供良好的宿舍、饮食、医疗等生活条件,以保障大学生的身心健康。
大学生还有权利参与学校的学生自治管理,包括参与学生会的选举、管理学生组织等。
对于大学生在校园中的言论自由、人身权利等,也得到了法律的明文保护。
大学生在就业方面的权利也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劳动法》,大学生有权平等就业,禁止用人单位限制性地排斥或者歧视大学生。
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有权利得到公正的竞争和评价,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大学生的学历、专业等因素做出歧视性的拒绝。
用人单位在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也应当保障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包括工资保障、工作时间和休息等权利。
对于违反用人单位的行为,大学生也可以通过法律进行维权。
大学生在社会参与和公民权利方面同样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根据《宪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大学生有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的各种公共事务,包括参与选举、提出建议和批评、参加社会志愿活动等。
大学生也有权利参与集会、结社等社会活动,以维护自身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就业权益及保护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重要性
保障大学生的就业权益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也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
保障大学生的就业权益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生活质量 和幸福感。
保障大学生的就业权益有利于促进企业与人才的良性互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 步。
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加强职业指导
提供个性化的职业指导和 咨询服务,帮助大学生了 解职业市场和就业形势, 提高就业竞争力。
建立就业信息平台
整合各类就业信息资源, 提供全面的就业信息和招 聘服务,促进大学生与用 人单位的对接。
鼓励创业创新
通过创业培训、资金扶持 等措施,鼓励大学生自主 创业,提供创业指导和支 持。
劳动监察举报
劳动监察举报的概念
劳动监察举报是指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劳动监 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一种方式。
劳动监察举报的程序
劳动者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现场等多种方式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劳动监察部门会 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如果发现违法行为,会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予以纠正。
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加强法律教育
建立法律援助中心
在大学教育中增加法律课程,提高大 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中心,为大学生 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保障大学 生的合法权益。
开展模拟法庭等实践活动
通过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等实践 活动,让大学生亲身体验法律知识, 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
THANKS
谢谢
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推动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 规,维护大学生就业权益。
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学生进入大学校园,他们享有着丰富多彩的学习生活,同时也需要法律保护他们的权利。
本文将从大学生的权利入手,探讨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大学生基本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大学生享有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利、言论权利、知情权利、健康权利、选择权利等。
这些权利是大学生在校园内学习和生活的最基本保障。
1、平等权利大学生在学校内必须受到平等对待,无论是学术成绩、家庭背景、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方面都不能受到歧视。
大学校园应当实现平等、公正、包容的环境。
2、言论权利大学生享有言论自由,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自由言论权利。
学校应当为大学生提供思想交流、知识分享的平台,鼓励学生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观点。
3、知情权利大学生有权知道有关自己的所有信息,包括学校对其开展的教育、考试、评价等方面的公示。
学校应当及时向学生公布重要信息,确保大学生知晓。
4、健康权利大学生的健康是他们学习和生活的基石。
学校应当为大学生提供健康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保证大学生身体健康。
同时,学生也应当注意自我保护,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5、选择权利大学生有权自主选择学习方向、课程、社团等学生活动,以及选择就业单位。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多元化的学习和生活方式,支持学生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向。
如果大学生的权利受到侵犯,他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保障。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申请教育行政部门介入:如果学生的权利受到侵犯,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将对所涉及的学校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2、向学校申请仲裁:大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学校解决与其相关的问题。
学校在仲裁申请受理后,将派专门的仲裁人员进行调查并做出决定。
3、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大学生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可以寻求律师或法律援助,向法院起诉,索取违法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4、维权组织或媒体支持:在法律途径不通或难以得到明显保障时,大学生也可以维权组织寻求帮助,或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引起公众关注和声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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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权益保护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保护
第三章社会保护
第四章司法保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注:一般定义下,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本法所指是对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在校大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在校大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在校大学生是指在在普通高等学校注册入学的群体统称。
第三条在校大学生享有听课权、活动权、建议权、考试权、学位权、学历权、择业权和获得公正评价权等权利,国家根据在校大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校大学生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受教育权。
在校大学生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在校大学生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在校大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在校大学生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在校大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在校大学生,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在校大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在校大学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在校大学生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在校大学生保护工作;将在校大学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具体经费由国家相关部门支出。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在校大学生保护工作。
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在校大学生保护工作,维护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在校大学生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学校保护
第十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在校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在校大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尊重在校大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在校大学生。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根据在校大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就业技能指导。
第十三条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在校大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在校大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安全教育,采取一定措施保障在校大学生的校园人身安全。
学校不得在危及在校大学生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在校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六条学校对在校大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以各种方式侵犯学生财产权。
第十八条学校对在校大学生在在校期间进行的兼职、实习和其它就业相关的活动应当进行教育指导,加强大学生的就业安全意识。
在校大学生有权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社会实践和勤工助学活动。
学校应当保护在校大学生自由择业的权利。
第十九条学校不得侵犯学生公正评价权,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要求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成绩档案中,在完成相应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在校大学生的学术自由权利。
第三章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在校大学生能力增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在校大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发放助学金等形式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学生等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大学生进行性别歧视。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进行保障。
第二十四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应当对在校大学生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校大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二十五条国家和社会组织应当保障在校大学生享有相应的医疗卫生补贴。
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在校大学生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在校大学生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在校大学生的隐私权,不得私自进入学生个人领域或进行搜查。
第二十八条对在校大学生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国家依法保护在校大学生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三十条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章司法保护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大学生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在校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在校大学生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在校大学生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学校和大学生实习单位侵害在校大学生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侵犯在校大学生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