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函的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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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函件管理制度

律所函件管理制度

律所函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函件的管理流程和保障函件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函件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律所所有相关人员,包括律师、律所职员等。

第三条函件指律所内部和外部往来信函、文件等相关函件。

第四条函件管理目标:规范函件的处理流程,确保函件的安全、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条函件管理原则:公开、公正、高效、便捷、规范。

第二章函件的分类和流转第六条函件按照紧急程度和重要程度进行分类,分为紧急函件和普通函件。

第七条函件的流转应当经过登记,标注接收日期和流转日期。

第八条函件的转交必须有签收记录并明确接收人员。

第九条若函件需要回复,应当及时回复。

第十条紧急函件的处理时间应当优先于普通函件。

第三章函件的保管和归档第十一条函件必须妥善保存,并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归档。

第十二条归档函件应当标注日期、保管期限和保管地点。

第十三条函件归档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查阅和保留函件的完整性。

第十四条被归档函件的查阅必须有授权,并有相应记录。

第十五条归档不需要的函件应当及时销毁。

第四章函件的保密和安全第十六条函件中涉及到律所客户的隐私信息必须保密。

第十七条函件的传输方式应当安全可靠,禁止使用非法传输方式。

第十八条已经处理完毕的函件必须及时销毁或进行归档处理。

第十九条函件不得被篡改、伪造或者泄露。

第二十条函件传输过程中如有遗失或者损坏,应当及时报告。

第五章函件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第二十一条对函件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函件管理工作情况应当定期向律所领导汇报。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函件管理规定的行为要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律所领导。

以上为律所函件管理制度的内容,如有需要,律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进行细化。

总结:函件管理制度是律所运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通过规范函件的处理流程和管理方式,可以有效提升律所的工作效率和函件安全性。

希望律所全体成员严格遵守上述制度要求,共同努力,为律所的发展贡献力量。

律师事务所函件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函件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函件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律师事务所对函件的接收、处理、储存和归档程序,以确保函件的及时、有序和有效处理。

一、函件接收1. 律师事务所应设立专门的函件接收岗位,并由专人负责接收所有的函件。

2. 函件接收岗位应安排有工作时间和日常工作量的合理安排。

3. 接收的函件应当在接到后立即记录相关信息,如发件人、发送日期、主题、紧急程度等。

4. 所有接受的函件应及时送达至相应的律师或部门。

二、函件处理1. 律师应在接收到函件后,根据其紧急程度和重要性制定处理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处理。

2. 律师应及时回复函件,回复内容应准确、明确、专业。

3. 对于涉及法律风险较高的函件,律师应及时与相关律师或团队进行研究和讨论,并制定相关应对方案。

4. 律师应及时将函件处理结果记录在相关的案件文件或律师助手软件中,并留存备查。

三、函件储存和归档1. 函件应按照律师事务所的归档制度进行分类、编号和存储。

2. 函件的归档应包括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两种形式,并应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进行整理和归档。

3. 归档的函件应标注相关信息,如归档日期、归档人员等,以便于查找和管理。

4. 归档的函件应妥善保存和保密,并设立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丢失。

四、函件查阅和管理1. 函件的查阅应遵循律师事务所的内部规定和权限要求,并应尽量确保函件的保密性。

2. 函件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函件进行检查和整理,及时清理过期的函件。

3. 对于可能引发法律纠纷的函件,应制定相应的备案和跟踪措施,以便于后续处理。

以上是律师事务所函件管理制度的一些基本要求,具体制度可以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细化。

律师事务所函件管理制度模版

律师事务所函件管理制度模版

律师事务所函件管理制度模版尊敬的各位同事: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函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律师事务所函件管理制度,以供大家遵守和参考。

请各位同事严格执行,并不断总结经验,改善工作方法,做到科学高效地管理函件。

一、函件管理的基本原则1. 合规原则:函件的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律师事务所的内部规章制度。

2. 及时原则:函件应当及时处理,尽量避免超时办结,确保及时反馈和回复。

3. 完整原则:函件的内容应当准确完整,避免遗漏重要信息。

4. 保密原则:函件内容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和客户的隐私信息。

5. 整理原则:对收到的函件,应当及时整理归档,方便查阅和管理。

二、函件的分类和处理1. 收函管理(1)统一编号:所有收到的函件都应分配统一编号,以便追踪和管理。

(2)登记存档:收到函件后,应当及时登记并存档,包括函件的编号、类型、日期、来函单位信息等。

(3)分类归档:根据函件的类型进行分类归档,便于查找和审阅。

2. 发函管理(1)函件起草:函件起草应当准确明了,内容完整,语言简练,排版规范。

(2)审阅批准:函件起草完成后,应当提交给负责人审阅,并征得其批准。

(3)签署发送:经过审阅批准后,函件应当及时签署并发送,同时记录发送的时间和方式。

3. 回函管理(1)立即查阅:收到来函后,应当立即查阅,了解来函内容和要求。

(2)分解处理:根据来函的内容和要求,及时分解任务,指派相关律师或人员处理。

(3)反馈回复: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来函的内容和要求,给予客户准确、明了的反馈回复。

三、函件管理的工具和技巧1. 制定工作计划:每天上班之前制定一日工作计划,列出当天需要处理的函件和任务。

2. 利用电子邮件:对于简单的函件,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和接收,提高工作效率。

3. 建立模板库:根据不同类型和需求的函件,建立函件模板库,方便起草和发送。

4. 设置提醒功能:对于重要的函件,可以设置提醒功能,确保及时处理和回复。

律协官方发布:《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2021)

律协官方发布:《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2021)

律协官方发布:《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2021)律师签发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试行)(2021)第一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规范我市律师(以下简称为“律师”)对外签发律师函的执业行为,提高法律文书的整体质量,有效规避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2条[定义/作用]本指引所称律师函是指律师事务所基于委托人的委托,指派律师针对特定法律事务,根据委托人陈述或提供的材料,结合法律向第三方进行披露和分析,旨在要求第三方履行义务,或向第三方通知相关事项、获得相关信息,或旨在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专业法律文书。

就下列情况,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签发律师函:1. 要求第三方向委托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交付财产;2. 要求第三方向委托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3. 通知第三方解除合同或改变原法律状态;4. 律师事务所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二章办理签发律师函业务的指导性规定第3条[基本原则]律师办理律师函签发业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客观表达法律意见,审慎运用法律语言。

第4条[签发限制]律师仅可在本职工作中签发律师函。

律师在履行兼职职务时,例如充任仲裁员、担任社会团体成员时,不得将律师函用于该兼职工作。

第5条[保密制度]律师办理律师函签发业务,应当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严格保密。

第三章办理签发律师函业务的前提要求第6条[谈话笔录]经办律师应在核实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并充分了解受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后,与委托人制作谈话笔录,提示法律风险,分析法律后果。

谈话笔录可以将委托人陈述的基本事实、主张、要求等记录在案。

第7条[办理委托/拒绝收案]7.1委托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外签发律师函的,应当办理立项手续,签订法律服务合同。

法律服务合同中应包含委托人对其陈述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

委托人拒绝作出该承诺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收案。

律协发布:《律师函业务规范指引》

律协发布:《律师函业务规范指引》
律师函业务档案材料,应当包括法律服务合同、委托人确认的律师函文稿、律师函存档件、送达凭证等。
第十条【违规惩戒】本指引作为律师函业务合规尽责的评判参考和执业风险提示。违反本指引的,由律师协会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和相关行业规范性文件实施纪律处分。
为规范律师承办律师函业务指导律师规范制作律师函南京市律师协会制定了律师函业务规范指引并经第八届三十次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请各位结合自身实际参考执行
律协发布:《律师函业务规范指引》
为规范律师承办律师函业务,指导律师规范制作律师函,南京市律师协会制定了《律师函业务规范指引》,并经第八届三十次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请各位结合自身实际参考执行。
律师函业务规范指引
第一条【基本概念】律师函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律师就有关事实、事件或行为进行披露、评价,为实现某种法律效果而出具的专业法律文书。
第二条【委托规范】律师函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律师函业务不是单项法律服务的,需要具有相关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函依据。
第三条【形式规范】律师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承办律师签名或署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
第四条【基本要求】律师函应当客观描述相关事实,准确传达委托人意思,审慎运用法律语言,依法表达法律意见。
律师函不得使用侮辱、诽谤、恐吓、藐视等不当语言,不得进行贬低性评价或商业诋毁,不宜采用夸张、绝对性、咄咄逼人等让人不适的表达方法。
第七条【制作规范】律师函文稿经委托人确认后,律师事务所方可签批盖章。
律师函应当内容完整,不得留有空白交由委托人或非承办律师填写。
第八条【送达规范】律师函一般应由律师事务所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至受函对象。
律师函不得采取张贴、公告、微信群、单位邮箱等公开方式送达。律师函不得交由委托人代为送达。

律师事务所函件管理制度(4篇)

律师事务所函件管理制度(4篇)

律师事务所函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所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如实地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交纳国家税收,保证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

依法有效地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统计、分配、审批和使用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三条固定资产基金由合伙人投入,用于本所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四条折旧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次月起,按月计提。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当月起不再计提折旧。

第五条事业收入为律师费等服务性收入。

第六条其他收入为律师费等服务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三章资金运用第七条事业支出包括工资、福利、公务、设备购置、修缮、业务及其他费用支出。

第八条合伙人、二级合伙人及独立办案的专、兼职律师不领取工资。

合伙人共同所聘专职律师助理的工资标准依法由合伙人会议确定;行政辅助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合伙人会议依法确定,并严格按其标准执行。

所里行政主管、出纳、会计的工资由本所公共资金列支;合伙人各自聘请的个人律师助理及个人行政秘书的工资、社保、福利等费用由各合伙人个人承担,通过本所统一支付。

第九条专职人员享有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

合伙人及独立办案专职律师的1社会医疗保费标准由其依法自己确定;保费由所代支,从投保合伙人及独立办案专职律师应收账减扣;合伙人各自聘请的律师助理及行政秘书等辅助人员的社会医疗保费标准由合伙人会议依法确定,由所代支,从各合伙人应收账户中减扣。

第十条行政辅助人员除基本工资外,应享有节假日福利性工资补贴,标准如下:春节双薪;中秋二百元;“三八”节女士一百元。

各合伙人所聘的行政辅助人员的上述工资补贴,由所代支,从所属合伙人应收账减扣。

第十一条公务支出的列支,为所公共事业管理支出,包括办公、邮电、水电、差旅、会议及其他费用支出,为不可明确分割的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设备购置费,为合伙人会议决议所确定的应添置设备支出。

第十三条修缮费为所日常运作的修缮支出。

律师所印信公函管理制度

律师所印信公函管理制度

律师所印信公函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律师所印信公函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律师所内部印信和公函的使用和管理,确保所有印信和公函的合规性和规范性,维护律师所的形象和信誉,提高工作效率,防范风险。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律师所内部印信和公函的管理和使用。

三、印信管理1. 律师所每位律师和工作人员将向所方申请律师所专用的印信。

印信由所方保存,禁止私自改变印信内容和使用。

2. 律师在使用印信时,必须进行签名或者加盖公章,且严格按照所方规定的方式和格式使用。

3. 禁止将律师所的印信用于非法活动或者违法行为。

4. 律师所印信的丢失或者损坏,必须立即向所方报告,并进行重新申请及登记。

5. 律师所印信的使用记录必须详细完整,包括使用日期、用途、使用者等信息。

四、公函管理1. 律师所内部公函必须统一规范格式,包括抬头、内容、署名等,且必须由所方审核和批准后方可发出。

2. 工作人员必须在发出公函时进行登记,包括发函日期、收件人、内容摘要等信息。

3. 律师所对外发函时必须注意公函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对有可能涉及律师所利益或者客户隐私的内容,必须采取措施保护。

4. 律师所对收到的公函必须进行及时处理和回复,并在公函管理登记簿中进行记录。

五、制度执行1. 律师所管理人员必须对印信公函管理制度的内容进行全员培训,确保所有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2. 对于违反印信公函管理制度的行为,律师所将依据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奖金、通报批评、甚至辞退等。

3. 律师所将定期进行内部监督和审核,确保印信公函管理制度的执行。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所方负责修改和更新,如有变动,必须通知全体员工。

2. 律师所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侵占或者私自使用律师所的印信和公函。

3. 如有需要,律师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

以上为律师所印信公函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全体员工能够认真履行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律师所的正常运作和合规经营。

律师事务所函件管理制度(4篇)

律师事务所函件管理制度(4篇)

律师事务所函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函件的收发、分类、归档及管理活动,提高律师事务所函件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的函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函件包括来函、发函、复函等文件,以纸质函件和电子函件形式存在。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函件管理应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完整、保密原则。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内部管理制度、专科培训等方式,加强律师对函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规范性的宣传教育,提高律师的函件管理意识和水平。

第二章函件的收发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函件的收发登记制度,每一份函件应当有相应的收文登记表和发文登记表。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的函件收发工作由专人负责,保证函件的及时收发。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收到函件时,应根据文件的紧急程度及时进行收发登记,并按照分类规定进行分类。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函件分发制度,明确函件的分发范围和权限。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收到的函件应当加盖收讫章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同时将其送至相关律师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的发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发送,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准确。

第三章函件的分类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函件分类制度,将函件按照来函性质、事务涉及、紧急程度等进行分类。

第十三条来函一般分为来函正本、副本、复印件等。

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重要单位来函,应将正本及时归档并备案。

第十四条发函一般分为回函、呈报材料、审查意见等。

对于重要的发函,应归档并备案。

第十五条函件应当按照来函文号、发函文号、日期、涉及人员等要素进行分类。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对函件进行归档,确保函件分类的准确性和流程的顺畅。

第四章函件的归档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函件归档制度,明确函件归档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函件归档档案管理系统,规范函件的归档位置及编号。

第十九条函件应当按照年度进行归档,并编制年度函件归档目录。

第二十条函件归档时,应当填写归档登记表,明确函件的归档信息,包括来函文号、发函文号、日期、涉及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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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意见的表达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执业规范,以及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在该业务中的法律地位。不应有误使他人以为是裁判文书或行政决定、裁定等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法律地位不符的文字、内容等。
六、对于自身所属的律师行业管理机构,且就与行业管理有关的事务,不得以律师函的形式陈述事实或表达意见。
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做好律师函的归档工作;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律师函的管理程序。
八、律师函的使用是一种律师执业活动,因此使用律师函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执业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九、违反本规范第一至第八条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作为行业纪律处分的依据。
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三、律师函的用语应当体现出律师的专业化特征。措辞应当严谨、审慎;不得有侮辱诽谤的内容;不得出现有损于律师形象的语言文字。
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只能在其本职工作中使用律师函。律师在履行兼职职务时,例如充任仲裁员、担任社会团体成员等等,不得将律师函用于该兼职工作。
五、对于所承办法律业务的主办机关,例如法院、仲裁委员会或者行政机关等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就其所承办的该业务或与该业务相关的事项,应当以代理词、辩护词、情况反映的信件等方式陈述事实、表达意见,而不应使用律师函(另有规定的除外)。
北京市律师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会规范执业指引
第6号
律师函是在律师执业活动中广泛应用的法律文件,近期连续出现了多起因律师函而引发的争议,因此本会特发布本执业指引,以规范律师函的使用。鉴于律师函在应用上的广泛性、多样性和灵活性,本会对于律师函的使用仅作原则性的规定,而不对其具体种类、形式、内容和用途进行列举。
本会要求本会会员在使用律师函时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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