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G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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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管理制度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管理制度

目的:加强经营药品的安全监管,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上报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制定本制度。

范围:适用于公司所经营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的管理。

责任:质量管理部及公司各部门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内容:1、药品不良反应(英文简称ADR),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2、药品不良反应主要包括药品已知和未知作用引起的副作用、毒性反应及过敏反应等。

2.1.副作用:是治疗量的药物所产生的某些与防治疾病目的无关的作用;2.2.毒性反应的临床表现主要有:中枢神经系统反应。

如头痛、眩晕、失眠、耳鸣、耳聋等;造血系统反应。

如再生障碍性贫血、颗粒血细胞减少等;肝肾损害。

如肝肿大、肝痛、肝肾功能减退、黄疸、血尿、蛋白尿等;心血管系统反应。

如血压下降、心动过速、心率失常。

2.3.过敏反应与药物剂量无关,具有特异体质的病人才会出现,临床表现主要有:全身性反应,皮肤反应,药物依赖性、致突变、致畸、致癌等。

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范围:3.1.上市五年以内的药品和列为国家重点监测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3.2.上市五年以上的药品,主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3.3.药品说明书之外的不良反应。

4、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接到关于本公司所经营药品出现不良反应的投诉或信息,应立即报告质量管理部。

5、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逐级、定期报告制度:5.1. 质量管理部对不良反应信息实行网络在线填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5.2.严重或罕见的药品不良反应随时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5.3.对于严重或紧急的不良反应,应立即通知有关购货单位,同时通知销售部、储运部追回已售出的药品,停发在库药品。

6、质量管理员应参加药监部门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的相关培训,负责本公司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与报告。

7、质量管理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药品不良反应或药品不良事件的收集、记录、分析、调查、评价、处理、上报归档等工作。

GSP、药品法的介绍

GSP、药品法的介绍

GSP、药品法的介绍GSP1.简介:GSP是英文Good Supply Practice缩写,在中国称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它是指在药品流通过程中,针对计划采购、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环节而制定的保证药品符合质量标准的一项管理制度。

其核心是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约束企业的行为,对药品经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保证向用户提供优质的药品。

2.特点:我国的第一部GSP是1984年6月由中国医药公司(现国药集团股份)发布的《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经过若干年试行后进行了系统修改,于1992年3月18日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再次发布,成为我国的第二部GSP。

我国现行GSP是2000年4月30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随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又于2000年11 月16日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GSP实施细则)我国现行GSP与前两部GSP具有一定的历史联系和传承关系,但是又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1)现行GSP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一部在推行上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规章,是我国第一部纳入法的范畴的GSP。

过去的GSP是由国有主渠道的上级管理部门或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明显的行业管理色彩,仅仅是一部推荐性的行业管理标准。

(2)现行GSP管理的商品范围变为与国际接轨,与《药品管理法》管理范围完全一致的药品。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医药商业部门存在着医药商业和药材商业两大系统,GSP由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自然而然地将GSP的管理范围确定为药品、医疗器械、化学试剂和玻璃仪器四大类医药商品。

与国际惯例相比,一方面多出了后三类非药品的医药商品,一方面在药品的范围内又不能涵盖全部药品(即不包括中药)。

后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也曾制定过中药的GSP及其验收细则,但是几乎没有推行开来。

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GSP将其管理范围变为单纯而又外延完整的药品,既与国际上GSP接轨,又与《药品管理法》中的药品概念完全一致。

2024年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制度范例(三篇)

2024年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制度范例(三篇)

2024年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制度范例一、应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卫生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五、如发现非本医疗机构经营的药品导致可疑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对于已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存在药品不良反应的药品,应由专职人员立即通知保管员和调剂员,停止该批次药品销售,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对已调配出去的药品,由不良反应专职人员发布召回通知,要求顾客退回,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方法进行处理。

八、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药品不良反应进行分析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保管制度:一、本医疗机构应秉持质量至上的原则,遵循“按需进货、择优选购”的准则。

明确药品质管员、采购员、验收员、保管员、养护员、调配员的职责,确保药品的各个环节均有专人负责并履行职责。

二、药品必须从合法经营的单位购进,并留存其合法经营证明以备检查。

严禁私自外购。

首营企业的合法性需严格审查,确认其持有《药品经营(生产)企业许可证》、GSP或GMP证书及营业执照,证件内容应一致且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同时,应审查首营企业的质量信誉,必要时对其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考察或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采购员需向供货单位索要相关批件和质检报告。

三、进口药品购进时,需索取口岸检验报告及中文注册证复印件,药品说明书需有中文标识。

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及合格标志,实行文号管理的还需有批准文号。

对质量不合格或货单不符的,应拒收。

四、严格进货质量控制,做好验收工作,确保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无误。

验收员需对到货进行即时验收,仔细核对两号一标及外观。

对手续不全、资料缺失、质量可疑或不合格的药品,验收员有权拒收或提出拒收建议。

不合格药品和未经质量验收的药品不得入库销售。

五、购进药品需有合法票据,并建立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确保票、账、货相符,以备查证。

六、保管员应根据药品特性进行科学储存,确保布局有序,便于存取。

GSP质量体系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制度

GSP质量体系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制度

GSP质量体系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制度GSP质量体系是指药品供应链的一种管理体系,旨在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物在正常用药条件下产生的有害反应,包括剂量过高导致毒性反应、过敏反应以及其他不良反应等。

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对于确保药品的安全使用和提高患者满意度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和完善GSP质量体系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1.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包括监测设备、人员和方法等。

监测范围覆盖全国各级医疗机构、药店以及药品生产企业等,确保不良反应的发生和报告率得到全面掌握。

2.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和汇总:建立不良反应报告的收集和汇总机制,包括规定责任部门和人员、报告表格和信息系统等。

所有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都应及时上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药品不良反应的分析: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进行综合分析,包括对不同药品的不良反应类型、发生频率、危害程度等进行统计和评估。

同时,对不良反应的原因进行分析,包括药物本身的特性、患者个体差异、用药环境等因素。

4.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和反馈:建立不良反应报告的管理和审查流程,设立报告审核部门,并制定具体的报告周期和报告要求。

同时,对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形成报告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5.药品不良反应的应对和处置: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和处置措施,包括调整药品的生产和使用方式、加强监测和监管等。

同时,加强对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药物不良反应的预防和应对能力。

通过建立和完善GSP质量体系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提升药品供应链的质量和安全性。

该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报告药品不良反应,降低患者的风险和危害。

同时,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分析和反馈也有助于提高药物的研发和生产水平,提高药品的疗效和满意度。

因此,各级医疗机构、药店以及药品生产企业等应积极推行GSP质量体系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提高患者的用药体验和满意度。

零售药店GSP管理规定

零售药店GSP管理规定

药品采购保管管理规定一、药品采购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严禁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二、采购药品时必须向经营企业索取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并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质量保证协议书注明有效期、法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保存被查.三、购进药品必须是从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四、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药品的价格标准.五、药品的保养养护贯彻“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科学养护、降低损耗.六、做好陈列药品的管理工作,确保账、票、货相符.药品验收管理规定一、所购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逐批进行验收.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家、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日期、验收结论、验收人和药监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二、药品质量验收,应按规定检查药品的外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标识等内容.检查药品的外包装标签应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三、药品验收记录应保存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四、药品验收实行专人负责,发现不合格药品不予验收注:发现假劣药品不得退还给销售企业,同时上报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药品管理规定一、对不合格药品进行审核、销毁等过程实行有效控制管理,并作详细记录,存档备查.二、对不合格药品每季度进行一次集中销毁,同时将销毁药品清单上交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一、药品发生质量事故,应详细记录,立即报告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4小时内查清原因并从速处理.二、发生质量事故,应在三日内向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书面报告,载明基本事实情况、发生的后果、处理办法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一、药品不良反应主要包括药品已知和未知作业引起的副作用、毒性反应及过敏反应.二、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应上报到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对药品不良反应进行详细记录、上报、存档备查.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一、为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为消费者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特制度本制度.二、上岗人员应穿着整洁,挂牌上岗,微笑迎客,站立服务.三、上岗人员应使用“请、谢谢、您好、对不起、再见”等礼貌用语,不准同顾客吵架、顶嘴、以及嘲弄顾客.四、出售药品时,应详细询问病情,正确销售.五、店堂内公布监督电话.认真接待顾客投诉,并及时处理.卫生和人员体检制度一、药品经营环境整洁、地面平整、门窗严密牢固、无粉尘、污染物.二、要定期打扫卫生,做到“四无”,即无积水、无垃圾、无烟头、无痰迹,保持卫生整洁.三、药品存放整齐,无积尘、无霉点、无污迹.四、严禁把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置于货架上.五、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未经健康体检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制度一、陈列药品要根据其剂型、性能等进行分类储存管理.内服药、外用药相对分开存放.二、药品应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序集中码放,不同批号的药品不能混放.药品陈列储存条件应达到药品的储存条件要求.三、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做好陈列药品管理工作,药品的保管养护应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科学养护、保证质量、降低损耗.四、做好陈列药品检查养护记录、效期药品一览表,确保上柜药品不出现过期失效.拆零药品管理制度一、为了方便消费者合理用药,规范药品拆零销售行为,保证药品销售质量,根据药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二、拆零药品,是指所销售的药品的最小单元上,没有注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或者其中一项不全的药品.三、设立拆零药品专柜,配备必备的拆零工具,如药匙、拆零药袋等,并保持拆零工具及包装药袋的清洁卫生.四、拆零后的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柜,不能与其他药品混放,并保留原包装及标签.五、拆零前,应检查拆零药品的包装及外观质量,如发现外观质量不符合的药品,不得拆零销售,应及时复查处理,经复查合格的药品方可继续销售,不合格的药品应立即存放于不合格药品柜.六、药品拆零销售时,应在符合卫生条件的拆零专柜进行操作,将药品放入专用的拆零袋中,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及药店名称等内容,核对无误后,方可交给顾客.七、做好“拆零药品销售记录”.内容包括:品名、批号、有效期、拆零数量、拆零销售起止日期、经办人等.有关记录和凭证的质量管理制度为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可追溯性及有效性,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一、记录要求质量记录应字迹清晰、正确完整,不得用铅笔、圆珠笔等易褪色笔填写,不得撕毁或者任意涂改,需要更改时应划线后在旁边填写,并在更改处签章签名.1、质量记录应具有真实性、规范性和可追溯性.2、质量记录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二、凭证要求1、凭证主要指购进票据和内部管理相关凭证.2、购进票据主要指购进药品时由供货单位出据的发货单或出库单,以及检查验收的相关凭证.3、内部管理凭证包括验收记录、不合格药品处理等记录的有效证明记录.4、购进票据应按规定保存.药品效期管理制度为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去失效,确保药品的陈列、养护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一、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并上报有关部门.二、距失效期不到6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上柜.三、药品应按批号进行陈列、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放.四、对有效期不足6各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填写“近效期药品催销表”.要加强对前一个月已填写“近效期药品催销表”的药品销售情况进行跟踪,防止效期药品过期售出.五、对距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销售控制.六、过期失效的药品按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杜绝过期失效的药品售出.。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范本模板】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范本模板】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07月20日发布(2000年4月30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0号公布2012年11月6日原卫生部部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年5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6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

ﻫ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第九条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全员参与质量管理。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贵州省祝仁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GSP管理文件一、为了加强经营药品的安全监管,严格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管理,确保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浙江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不良反应相关用语的含义:1.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2.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3.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

4.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4.1引起死亡;4.2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4.3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4.4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5.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质量管理部的职责:1. 承担公司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评价、和上报工作;2. 对门店不良反应报告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保证《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的填报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3. 组织药品不良反应宣传、教育、培训和收集国家发布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转发给各门店药师学习;4. 对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5. 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已确认存在严重不良反应药品的处理决定;6. 建立和完善与本单位有关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网络,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经营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与本单位有关的药品安全信息;7. 参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交流工作。

四、药不良反应报告范围:1. 定期内的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2. 本公司售出的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

五、定质量管理部经理为公司专职报告人;确定各连锁门店当班驻店药师负责本门店的药品不良反应工作,并明确其职责、专业知识与能力要求;应注意收集所经营的药品的不良反应的信息,及时填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上报质量管理部。

广东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实施细则

广东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实施细则

广东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管理规章和政策;(二)组建市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三)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转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以及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文件;(四)负责组织检查并通报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并通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i.机构设置: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和监测工作的落实情况;ii.监测记录:发现可疑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应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相应的记录是否全面和及时;iii.报告情况:各单位是否按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iv.宣传培训: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是否得到落实并收到一定的效果。

(五)配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并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对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确认和处理,并检查所采取的相应措施和监督对处理决定的实施,以减少或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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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编码:
起草部门:质管中心版本号:分发部门:
起草人:日期:年月日行政[]运营[]
财务[]质管[]审核人:日期:年月日
物流[]电商[]批准人:日期:年月日
执行日期:编写(修订)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
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保证该项工作有序、按时、准确完
成。

2依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及公司
相关制度。

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经营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处理、跟踪。

4职责
运营中心、质管中心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要求
5.1.1公司各部门在经营过程中获知或者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
应当及时向质管中心报告,由质管员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
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5.1.2公司各部门应当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
应监测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
资料。

5.1.3质管中心质管员应当建立并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记录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药品名称、规格、批号、包装规格;客户名称、负责人、投诉人姓名和联系电话;使用不良反应药品的患者(姓名和联系方式、患者名称、年龄);药品不良反应的临床表现与过程;患者的用药情况等。

5.1.4质管中心质管员应当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
分析和评价,并及时上报质量负责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
应的重复发生。

质管中心调查处理方法如下:
(1)调查产品的购销渠道,核实物流在途情况、往来单位仓储情况,初步的临床用药情况并记录;
(2)核查该产品的购、销、存记录,冷链药品的还应核实在途在库的温湿度监测情况,作为调查的凭证;
(3)对于确定为公司销售的药品产生不良反应的,应及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需要召回的及时下达召回通知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制度》执行;(4)对于超出公司质管中心调查处理能力范畴的应及时报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并协助其进行相关调查处理。

5.2基础术语
5.2.1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5.2.2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5.2.3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因使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1)导致死亡;
(2)危及生命;
(3)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4)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
(5)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
(6)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

5.2.4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

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
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

5.2.5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是指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
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件。

5.2.6同一药品:指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名称、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药品。

5.2.7药品重点监测,是指为进一步了解药品的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研究不良反应的发生特征、严重程度、发生率等,开展的药品安全性
监测活动。

5.3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流程
5.3.1公司运营中心及质管中心应当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
告表》(见附件1)并报告。

5.3.2公司运营中心及质管中心在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

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

5.3.3质管中心负责收集与公司经营品种有关的药品不良反应,尽可能向报告人收集与其不良反应相关的信息,必要时可以索取相关的病历资料。

5.4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报告流程
5.4.1公司运营中心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报告质管中心,由质管员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
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
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见附件2),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

5.4.2公司质管中心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立即告知药品生产企业,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对该药品的储存及运输环节进行追溯,必要时应当暂停
该药品的销售,并协助药品生产企业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6相关记录
6.1《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6.2《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
7附件
附件1《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附件2《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
附表1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首次报告□跟踪报告□编码:
报告类型:新的□严重□一般□报告单位类别:医疗机构□经营企业□生产企业□个人□其他□
患者姓名: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
或年龄:
民族:体重(kg):联系方式:
原患疾病:医院名称:既往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有□无□不详□
病历号/门诊号:家族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有□无□不详□相关重要信息:吸烟史□饮酒史□妊娠期□肝病史□肾病史□过敏史□其他□
药品批准文号商品名称
通用名称
(含剂型)
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用法用量
(次剂量、途径、日次
数)
用药起止时间用药原因
怀







不良反应/事件名称:不良反应/事件发生时间:年月日
不良反应/事件过程描述(包括症状、体征、临床检验等)及处理情况(可附页):不良反应/事件的结果:痊愈□好转□未好转□不详□有后遗症□表现:
死亡□直接死因:死亡时间:年月日
停药或减量后,反应/事件是否消失或减轻?是□否□不明□未停药或未减量□
再次使用可疑药品后是否再次出现同样反应/事件?是□否□不明□未再使用□
对原患疾病的影响:不明显□病程延长□病情加重□导致后遗症□导致死亡□
关联性评价报告人评价:肯定□很可能□可能□可能无关□待评价□无法评价□签名:报告单位评价:肯定□很可能□可能□可能无关□待评价□无法评价□签名:
联系电话:职业:医生□药师□护士□其他□
报告人信息
电子邮箱:签名:
报告单位信息单位名称:联系人:电话:报告日期:年月日
生产企业请
填写信息来源
医疗机构□经营企业□个人□文献报道□上市后研究□其他□备注
13
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因使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1)导致死亡;
2)危及生命;
3)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4)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
5)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
6)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

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

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
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

报告时限
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或者获知之日起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30日内报告。

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

其他说明
怀疑药品:是指患者使用的怀疑与不良反应发生有关的药品。

并用药品:指发生此药品不良反应时患者除怀疑药品外的其他用药情况,包括患者自行购买的药品或中草药等。

用法用量:包括每次用药剂量、给药途径、每日给药次数,例如,5mg,口服,每日2次。

报告的处理
所有的报告将会录入数据库,专业人员会分析药品和不良反应/事件之间的关系。

根据药品风险的普遍性或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关措施,如在药品说明书中加入警示信息,更新药品如何安全使用的信息等。

在极少数情况下,当认为药品的风险大于效益时,药品也会撤市。

14
附表2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
发生地区:使用单位:用药人数:
发生不良事件人数:严重不良事件人数:死亡人数:
首例用药日期:年月日首例发生日期:年月日
商品名通用名生产企业药品规格生产批号批准文号
怀



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注册号


本栏所指器械是与怀疑药品同时使用且可能与群体不良事件相关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疗器械。

不良事件表现:
群体不良事件过程描述及处理情况(可附页):
报告单位意

报告人信息电话:电子邮箱:签名:
报告单位信报告单位:联系人:电话:

报告日期:年月日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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