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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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人权宣言》中英文版

法国《人权宣言》中英文版

法国人权宣言国民议会在主宰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并宣布下述的人与公民的权利:第一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第二条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

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三条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

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

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

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条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

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

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

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

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或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第七条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

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第九条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条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第十二条人权的保障需要有武装力量;因此,这种力量是为了全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组成国民议会的法国人民的代表们认为,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以便本宣言可以经常呈现在社会各个成员之前,使他们不断地想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立法权的决议和行政权的决定因能随时和整个政治机构的目标两相比较,从而就更加受到他们的尊重;以便公民们今后以简单而无可争辩的原则为根据的那些要求能经常针对着宪法与全体幸福之维护。

因此,国民议会在主宰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并宣布下述的人与公民的权利:第一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第二条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

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三条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

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

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

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条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

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

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预法律的制定。

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

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第七条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

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第九条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89)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89)

法国《人权宣言》全文(中英对照)(全名为《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法国大革命中的重要文献。

1789年7月9日,根据穆尼埃的建议,制宪会议着手起草《人权宣言》。

8月26日通过。

宣言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范本,明显受到了启蒙思想的影响。

)国民议会在主宰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并宣布下述的人与公民的权利:第一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第二条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

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三条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

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

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

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条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

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

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参与法律的制定。

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

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第七条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

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第九条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定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

法国大革命与人权宣言:历史上的自由与平等的理念传承

法国大革命与人权宣言:历史上的自由与平等的理念传承

法国大革命与人权宣言:历史上的自由与平等的理念传承法国大革命是欧洲历史上最有影响力的事件之一。

这场革命彻底颠覆了当时封建贵族统治的体制,奠定了现代民主国家的基石。

而法国大革命所倡导的理念也得到了传承和发展,并最终成为了现代人权宣言的基础。

法国大革命的根源可以追溯到早期的封建制度。

在欧洲的中世纪,封建制度主要由贵族和教会共同统治。

人们的社会地位严重受到限制,贫困和不平等问题日益严重。

在14世纪的黑死病爆发之后,欧洲社会的分崩离析使得农民和市民阶级开始觉醒,寻求改变。

在这个时期,法国的国王处于相对较弱的地位,而贵族和教会则享有特权和权力。

然而,新兴的市民阶级开始崛起,他们通过贸易和商业赚取财富,希望能获得更大的话语权和政治参与。

这种社会不平等和新兴力量的崛起最终导致了法国大革命的爆发。

法国大革命始于1789年,人们意识到需要推翻当时的专制统治,争取政治参与的机会。

在巴黎的巴士底狱被攻陷后,人民群众开始掌握了改革的主动权。

法国大革命的最重要成果之一便是人权宣言的发表。

1789年8月26日,法国立法议会通过了《人权与公民权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

这份宣言成为了启蒙思想和自由主义思想在全球传播的重要里程碑。

《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明确宣告了人类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权、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等。

这些权利是所有人类天生就具有的,无论他们的性别、种族或社会地位如何都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人权宣言的发表标志着一个新的时代的开始。

在这个时代里,法国大革命的理念迅速传播到欧洲其他地方,并成为了现代民主国家的基础。

这些理念包括平等,民主,法治和公民的自由。

法国大革命及其人权宣言对世界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启示了人们的思维,让他们开始思考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性。

这也激发了其他国家的人民,尤其是在相对专制的国家,去争取自由和平等的权利。

欧洲简史法国大革命与人权宣言

欧洲简史法国大革命与人权宣言

欧洲简史法国大革命与人权宣言欧洲简史——法国大革命与人权宣言法国大革命是欧洲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次社会运动,它不仅颠覆了法国的传统政治体制,也影响了整个欧洲乃至世界。

而在这场运动中,人权宣言的出台更是标志着人权思想的崛起和价值的重新定位。

本文将重点探讨法国大革命与人权宣言的背景、内容与影响。

一、背景18世纪末,法国国内面临严重的社会经济危机。

贵族阶级占有了大量特权,底层人民饱受剥削和压迫,农民和城市工人生活困窘。

同时,启蒙思想的传播使人们开始对封建等级制度产生怀疑,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矛盾。

在这种背景下,法国大革命的爆发成为避免不了的历史必然。

二、法国大革命法国大革命始于1789年的巴黎,最早由第三等级代表封建各阶级,要求争取人权和政治权利的平等。

他们起初要求召开三级会议,以制订新宪法,并宣布自己是国民议会,主张废弃三等级制度,确立平等权利。

而后随着民众的积极参与,运动逐渐升级,并在1789年7月14日爆发了著名的巴士底狱事件,这成为法国大革命的标志性事件。

三、人权宣言的颁布当法国大革命愈演愈烈之际,1789年8月26日,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该宣言总共由17个章节、133个条款组成,阐述了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侵犯性。

宣言确立了自由、平等、博爱和法治原则,提出了法治国家的重要性。

四、人权宣言的内容人权宣言明确了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思想、言论、新闻出版自由等,还包括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比如教育和劳动权益。

宣言同时也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如选举权和财产权。

人权宣言的发布为后来的宪政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并成为法国革命的标志性成果之一。

五、人权宣言的影响人权宣言的出台对整个欧洲乃至世界的政治、社会和文化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促进了法国大革命的进一步发展,推动了封建封建等级制度的废除,对人类政治史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它的影响超越了法国国界,对其他国家的革命运动产生了启发,如美国独立战争和拉丁美洲的独立运动。

法国人和公民权利宣言

法国人和公民权利宣言

法国人权宣言与公民权利宣言法国人权宣言与公民权利宣言是法国历史上的两份重要的权利法文件。

它们的产生既反映了封建社会向资产阶级社会过渡的历史背景,也是大革命的产物。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内容要点和意义三个方面来探讨这两份宣言的原创性。

一、历史背景法国人权宣言产生于1789年,当时法国正处于封建制度末期,社会矛盾尖锐,民众苦不堪言。

作为启蒙思想的传统强国,法国受到了美国独立宣言和英国《权利法案》的影响。

人们渴望摆脱封建统治,追求自由、平等和公正。

在这一历史背景下,法国人权宣言应运而生。

二、内容要点法国人权宣言是一份全面阐述人民权利的文件,它包含了一系列重要的内容要点:1.自由平等:宣言明确提出人人生而自由,在法律面前平等。

这正是法国大革命运动的核心理念,也是当时民众最迫切追求的权利。

2.人权宣言的内容分为三大类:国民的自然权利(自由、财产、安全、抵抗压迫等)、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

其中包括有关言论、信仰自由权、财产保护和司法公正等内容。

3.法治原则:宣言明确了国家权力应当受到制约,法律是最高标准。

宣言强调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贵族还是平民,都不得特权豁免。

三、意义法国人权宣言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深远影响:1.开创性:法国人权宣言是世界历史上第一份明文规定人权的宪政文件。

它的出现为后来的人权保障奠定了基础,对世界人权事业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2.启发性:法国人权宣言的出现启发了其他国家的革命运动和社会变革。

它无疑成为其他国家追求民主自由的榜样,促进了各国民主改革的进程。

3.遗产性:法国人权宣言的精神观念成为现代社会的权利法基础。

在二战后,人权宣言被联合国正式确认,成为国际性的人权基本法。

结语法国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宣言的产生,符合了当时法国社会发展的潮流。

它们以其深远的历史意义和影响,成为世界人权保障史上里程碑般的存在。

作为普世价值的宝贵遗产,法国人权宣言与公民权利宣言的原创性不仅表现在历史的创造性,更体现在对后世人权保障的启示和指导作用。

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人权宣言》(即《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颁布)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领性文件。

宣告了人权、法治、自由、分权、平等和保护私有财产等基本原则。

德国学者耶利内克认为人权宣言以美国的各州宪法的权利法案为蓝本,甚至“基本上是抄袭北美各州权利法案而来的”,法国学者布特米则认为人权宣言是法国的文本,是法国原创的,与英国的权利法案都源于欧陆的“18世纪精神”。

关于这一点,学术界仍没有共识。

可以确定的是,宣言确实采用了18世纪的启蒙学说和自然权论。

其中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权力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而不可侵犯等原则。

人权与公民权宣言

人权与公民权宣言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人权与公民权宣言》1789.8.26)The representatives of the French people,organized as a National Assembly, believingthat the ignorance, neglect, or contempt ofthe rights of man are the sole cause of publiccalamities and of the corruption ofgovernments, have determined to set forth ina solemn declaration the natural, unalienable,and sacred rights of man, in order that thisdeclaration, being constantly before all themembers of the Social body, shall remind themcontinually of their rights and duties; inorder that the acts of the legislative power,as well as those of the executive power, maybe compared at any moment with the objects andpurposes of all political institutions andmay thus be more respected, and, lastly, inorder that the grievances of the citizens,based hereafter upon simple and incontestableprinciples, shall tend to the maintenance ofthe constitution and redound to the happinessof all. Therefore the National Assemblyrecognizes and proclaims, in the presence andunder the auspices of the Supreme Being, thefollowing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Articles:1 Men are born and remain free and equal inrights. Social distinctions may be foundedonly upon the general good.2 The aim of all political association isthe preservation of the natural andimprescriptible rights of man. These rightsare liberty, property, security, andresistance to oppression.3. The principle of all sovereignty residesessentially in the nation. No body norindividual may exercise any authority whichdoes not proceed directly from the nation.4. Liberty consists in the freedom to doeverything which injures no one else; hencethe exercise of the natural rights of each manhas no limits except those which assure to theother members of the society the enjoyment ofthe same rights. These limits can only bedetermined by law.5. Law can only prohibit such actions as arehurtful to society. Nothing may be preventedwhich is not forbidden by law, and no one maybe forced to do anything not provided for bylaw.6. Law is the expression of the general will.Every citizen has a right to participatepersonally, or through his representative, inits foundation. It must be the same for all,whether it protects or punishes. All citizens,being equal in the eyes of the law, are equallyeligible to all dignities and to all publicpositions and occupations, according to theirabilities, and without distinction exceptthat of their virtues and talents.7. No person shall be accused, arrested, orimprisoned except in the cases and accordingto the forms prescribed by law. Any onesoliciting, transmitting, executing, orcausing to be executed, any arbitrary order,shall be punished. But any citizen summonedor arrested in virtue of the law shall submitwithout delay, as resistance constitutes anoffense.8. The law shall provide for suchpunishments only as are strictly andobviously necessary, and no one shall sufferpunishment except it be legally inflicted invirtue of a law passed and promulgated beforethe commission of the offense.9. As all persons are held innocent untilthey shall have been declared guilty, ifarrest shall be deemed indispensable, allharshness not essential to the securing of theprisoner's person shall be severely repressedby law.10. No one shall be disquieted on accountof his opinions, including his religiousviews, provided their manifestation does notdisturb the public order established by law.11. The free communication of ideas andopinions is one of the most precious of therights of man. Every citizenmay, accordingly,speak, write, and print with freedom, but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such abuses of thisfreedom as shall be defined by law.12. The security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of the citizen requires public militaryforces. These forces are, therefore,established for the good of all and not forthe personal advantage of those to whom theyshall be intrusted.13. A common contribution is essential forthe maintenance of the public forces and forthe cost of administration. This should beequitably distributed among all the citizensin proportion to their means.14. All the citizens have a right to decide,either personally or by their representatives,as to the necessity of the public contribution;to grant this freely; to know to what uses itis put; and to fix the proportion, the modeof assessment and of collection and theduration of the taxes.15. Society has the right to require ofevery public agent an account of hisadministration.16. A society in which the observance of thelaw is not assured, nor the separation ofpowers defined, has no constitution at all.17. Since property is an inviolable andsacred right, no one shall be deprived thereofexcept where public necessity, legallydetermined, shall clearly demand it, and thenonly on condition that the owner shall havebeen previously and equitably indemnified.The above document was written by The Marquisde Lafayette, with help from his friend and neighbor,American envoy to France, Thomas fayette, you may recall, had come to the Coloniesat age 19, been commissioned a Major General, andwas instrumental in the defeat of the British duringthe American Revolutionary War. He considered onespecial man his 'father': George Washington.French King Louis XVI signed this document,under duress, but never intended to supportit. Indeed, the Revolution in France soonfollowed, leading to the tyrannical rule ofNapolean Bonaparte.Prepared by Gerald Murphy (The ClevelandFree-Net - aa300) Distributed by the CybercastingServices Division of the National PublicTelecomputing Network (NPTN).Permission is hereby granted to download,reprint, and/or otherwise redistribute thisfile, provided appropriate point of origincredit is given to the preparer(s) and theNational Public Telecomputing Net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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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
公元1789年8月26日
法兰西王国波旁王朝制宪国民会议通过
组成国民会议的法兰西人民的代表们,相信对于人权的无知、忽视与轻蔑乃是公共灾祸与政府腐化的唯一原因,乃决定在一个庄严的宣言里面阐明人类自然的、不可让渡的与神圣的权利,以便这个永远呈现于社会所有成员之前的宣言,能不断地向他们提醒他们的权利与义务;以便立法权与行政权的行动,因能随时与所有政治制度的目标两相比较,从而更加受到尊重;以便公民们今后根据简单的而无可争辩的原则提出的各项要求,能恒久地导向宪法的维护并有助于人类全体的幸福。

因此,国民会议在上帝之前及其庇护下,承认并且宣布如下的人权与公民权:
第一条 在权利方面,人类是与生俱来而且始终是自由与平等的。

社会的差异只能基于共同的福祉而存在。

第二条 一切政治结社的目的都在于维护人类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

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与反抗压迫。

第三条 整个主权的本原根本上乃寄托于国民。

任何团体或任何个人皆不得行使国民所未明白授与的权力。

第四条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每一个人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相同的权利为限制。

此等限制只能以法律决定
之。

第五条 法律仅能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

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强制去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法律是普遍意志的表达。

每一个公民皆有权个别地或透过他们的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订。

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是惩罚都是一样的。

在法律的眼
里一律平等的所有公民,除了他们的德行和才能上的区别之外,皆能按照他们的
能力,平等地取得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与职务的资格。

第七条 除非在法律所规定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程序,任何人均不受控告、逮捕与拘留。

所有请求发布、传送、执行或使人执行任何专断的命令者,皆应受到
惩罚。

但任何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逮捕的公民则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即属犯法。

第八条 法律只应规定确实和明显必要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通过并且公布的法律而合法地受到科处,任何人均不应遭受刑罚。

第九条 所有人直到被宣告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而即使逮捕被判定为必要的,一切为羁押人犯身体而不必要的严酷手段,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 任何人不应为其意见、甚至其宗教观点而遭到干涉,只要他们的表达没有扰乱到以法律所建立起来的公共秩序。

第十一条 自由传达思想与意见乃是人类最为宝贵的权利之一。

因此,每一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从事言论、著作与出版,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仍应就于此项自由的滥
用负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人权与公民权的保障需要公共的武装力量。

这个力量因此是为了全体的福祉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 为了公共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普遍的赋税是不可或缺的。

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平等地分摊。

第十四条 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决定公共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知
悉其用途;和决定税率、课税评定与征收方式、以及期间。

第十五条 社会有权要求每一个公务人员报告其行政工作。

第十六条 一个社会如果其权利的保障未能获得保证,而且权力的分立亦未能得到确立,就根本不存在宪法。

第十七条 财产是不可侵犯与神圣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对它明白地提出要求,同时基于所有权人已预先和公平地得到补偿的条件,任何人的财产乃皆不可
受到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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