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证券业务开展情况报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加强场外衍生品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加强场外衍生品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7.05.22•【文号】中证协发〔2017〕123号•【施行日期】2017.05.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场外衍生品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中证协发〔2017〕123号各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通知》(证监办发〔2016〕81号)的相关要求,加强场外衍生品业务自律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场外衍生品业务备案及数据报送(一)报送主体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按照《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15〕164号)要求,向我会备案并报送相关数据。
报送主体分为备案机构和参与机构,其中备案机构是指经有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的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可从事场外衍生品交易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其他机构为参与机构。
场外衍生品交易双方至少一方应为备案机构。
(二)报送业务范围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直接参与或作为产品管理人参与SAC、NAFMII、ISDA等主协议项下的场外衍生品交易。
(三)报送路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将场外衍生品业务相关数据报送至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的场外衍生品报告模块。
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登录地址:。
未注册账户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填写相关信息注册账户。
(四)报送内容1.持续报告:备案机构及参与机构应于签订主协议、补充协议或交易确认书5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交易信息。
2.定期报告:备案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一月场外衍生品业务开展规模等总体信息,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司合规部门的审查意见以及业务开展合规情况说明,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场外证券业务年度报告。
证券经纪业务市场分析报告

证券经纪业务市场分析报告1.引言1.1 概述概述证券经纪业务是金融市场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扮演着连接投资者和资本市场的重要角色。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证券经纪业务也面临着诸多机遇和挑战。
本报告将对当前证券经纪业务市场进行全面分析,探讨行业现状、竞争格局以及发展趋势,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员和投资者提供深入洞察和有价值的参考。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文章结构部分应该介绍整篇文章的框架和各个部分的内容安排。
具体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包括概述、文章结构、目的和总结等内容。
正文部分主要包括证券经纪业务概述、市场现状分析和行业竞争格局等内容。
结论部分主要包括问题与挑战、发展趋势和建议与展望等内容。
整个文章结构合理排列,层次清晰,内容完整,逻辑性强。
1.3 目的目的部分的内容:本报告旨在对当前证券经纪业务市场进行深入分析,全面了解证券经纪业务的发展现状、行业竞争格局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通过对市场的分析,揭示行业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建议与展望,为相关机构和从业者提供决策参考,促进证券经纪业务的健康发展。
1.4 总结:本文旨在对证券经纪业务市场进行深入分析,通过对市场现状、行业竞争格局等方面的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总结:首先,证券经纪业务在当前经济环境下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发展对整个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市场现状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客户需求不断变化,科技创新对行业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再者,行业竞争格局日益加剧,企业需要不断提升自身实力以适应市场需求和竞争环境。
综上所述,证券经纪业务市场发展面临着诸多挑战与机遇,需要企业在市场需求变化和竞争压力中保持灵活应变,积极创新,寻求突破。
同时,政府监管部门也需要更多关注行业发展,提供支持和引导,推动整个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2.正文2.1 证券经纪业务概述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证券交易、投资咨询、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服务的业务。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场外证券业务经营机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原《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相关场外证券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公司的要求,自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办首次备案手续。
附件:1.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2.备案申请表中国证券业协会2015年7月29日附件1: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促进场外证券业务发展,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场外证券业务是指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外开展的证券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场外证券业务:(一)场外证券销售与推荐;(二)场外证券资产融资业务;(三)场外证券业务的技术系统、登记、托管与结算、第三方接口等后台和技术服务外包业务;(四)场外自营与做市业务;(五)场外证券中间介绍;(六)场外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七)场外证券财务顾问业务;(八)场外证券经纪业务;(九)场外证券产品信用评级;(十)私募股权众筹;(十一)场外证券市场增信业务;(十二)场外证券信息服务业务;(十三)场外金融衍生品;(十四)证券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根据场外证券业务发展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场外证券业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场外证券业务的,以及证券监管机关或自律组织规定应当在协会备案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其场外证券业务备案。
备案机构新设全资子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场外证券业务的,应当作为变更事项报送相关信息,信息报送责任主体相应转移。
第四条协会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开展场外证券业务备案工作。
接受备案不代表协会对所备案场外证券业务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不能免除备案机构真实、合规、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场外证券业务信息的法律责任。
证券公司营业部工作总结汇报

证券公司营业部工作总结汇报【简介】本文将对证券公司营业部的工作进行总结汇报。
通过对营业部的运营情况、业务开展、团队管理等方面的分析,对营业部的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进一步的改进措施,以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工作概况】本营业部是某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成立于XXXX年,主要负责与客户的交易和理财服务。
本年度,我们面临了市场行情波动较大、竞争激烈等挑战,但通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我们相对稳健地实现了经营目标。
【运营情况】1.业绩表现:在过去一年中,本营业部的交易量较去年同期略有下滑,主要原因是市场环境不稳定,投资者心态较为保守。
但与此同时,我们的理财业务表现出色,收入占比有所提高。
综合来看,整体业绩还是符合公司要求。
2.产品创新:在产品创新方面,本营业部不断推出符合投资者需求的创新产品。
例如,针对风险偏好较低的客户推出了稳健型理财产品,并提供相应的风险教育,得到了客户的普遍认可。
3.客户服务:为了提高客户满意度,我们加强了客户服务团队的培训,并建立了快速响应机制。
通过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积极解决客户的问题,增强客户黏性,提升了客户满意度。
【业务开展】1.经纪业务:本营业部的经纪业务包括股票、基金等交易业务,我们不断完善交易系统和交易流程,提高交易速度和准确度,提供更佳的交易体验。
同时,我们还加强与上市公司的合作,扩大研究覆盖范围,提供优质的投资建议,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投资决策。
2.理财业务:本营业部的理财业务主要包括资产配置、信托产品等,我们根据不同客户的风险偏好和理财需求,提供个性化的理财方案。
同时,我们还注重理财产品的透明度和风险提示,保护客户的权益。
3.研究报告:为了提供专业的投资分析和策略,本营业部设立了专职研究小组,并每周撰写研究报告,对市场走势、行业动态和个股进行深入解析。
这些研究报告不仅为客户提供决策参考,也增加了我们的市场竞争力。
【团队管理】1.员工培训:为了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我们组织了多次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包括业务知识、风险管理、沟通技巧等方面的培训。
全面认识场外市场业务

全面认识场外市场业务一、什么是场外市场业务(一)场外市场业务的定义1、从广义上来说,场外市场业务是指在交易所外由证券买卖双方当面议价成交的市场,它没有固定的场所,其交易主要利用电话进行,交易的证券以不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为主,在某些情况下也对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进行场外交易。
近年来,国外一些场外交易市场发生很大变化,它们大量采用先进的电子化交易技术,使市场覆盖面更加广阔,市场效率有很大提高。
比如代办股份转让、非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发行、在银行发行的非上市债券、金融机构的互换交易和信用衍生品交易等OTC交易,以及商品证券和货币证券的交易等都属于场外交易市场业务。
2、从狭义上来说,某些时候,场外市场业务也多特指场外股权交易市场业务,是指在主板、创业板市场之外进行高科技、高成长型中小企业股票、退市企业股票交易的市场。
我国场外股权交易市场泛指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外进行非上市股票或股权交易的市场主要包括产权交易市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股权交易市场。
(二)场外市场业务诞生的意义和背景1、构建多层次市场的必然要求。
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包括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地方市场。
在这些市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职能的分工、功能的区分,存在着对接贯通与递进或递退的关系。
这些市场互相结合、互相联系,因此形成了一个有机的、统一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
2010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积极扩大直接融资。
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扩大股权和债券融资规模,更好地满足多样化投融资需求。
”至2011年5月,新三板六大关键制度基本成型。
方案正在进入部委会签程序,推出时间仍未确定。
构建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我国政府积极追求的目标。
场外交易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与层次。
建立健全场外交易市场,是构建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
2、适应市场的融资需求。
中国证监会前主席尚福林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目前,我国企业融资结构中股票融资增长较快,融资规模迅速扩大,在配置全社会资金中的作用显著增强,但直接融资在企业总体融资结构中的比重仍然偏低。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8.05.28•【文号】•【施行日期】2018.05.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8〕40号)的相关要求,强化场外期权业务自律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交易商管理(一)证券公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分为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
(二)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A级以上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以成为一级交易商;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以上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可以成为二级交易商。
未能成为交易商的证券公司不得与客户开展场外期权业务。
(三)一级交易商可以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开立场内个股对冲交易专用账户,直接开展对冲交易。
一级交易商应当根据自身合约设计要求及标的范围确定是否接受二级交易商的个股对冲交易。
一级交易商应当建立公平、公正的个股期权报价机制,不得利用交易优势地位等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二级交易商仅能与一级交易商进行个股对冲交易,不得自行或与一级交易商之外的交易对手开展场内个股对冲交易。
二级交易商应确保其与对手方和一级交易商分别达成的个股期权合约挂钩标的、合约期限、合约规模、收益结构等交易要素基本保持一致。
(五)交易商发现异常交易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六)二级交易商发生不符合备案条件、吸收合并其他证券公司等情形时,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协会报告,接受持续管理。
(七)协会对二级交易商执业情况定期组织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行动态调整。
二、标的管理(八)协会对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交易标的、对冲标的实行自律管理。
(九)交易商可以开展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个股、股票指数、大宗商品等资产为合约标的的场外期权业务。
第十六期:证券公司场外业务创新研究(金信证券研究所-同济大学联合课题组)

上海证券交易所联合研究计划第16期研究课题最终报告证券公司场外业务创新研究上海金信证券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同济大学联合课题组课题负责人:闻岳春杨兴君课题协调人:刘逖课题组成员:郑科袁争光许雯戴方阮青松李品芳曹跃进陆凤鸣李佩君课题研究员:闻岳春杨兴君郑科袁争光许雯戴方曹跃进陆凤鸣李佩君目录内容摘要第一章证券公司业务及创新概述 (3)一、证券公司业务发展现状 (3)二、证券公司发展场外业务的必要性 (7)三、国内外文献综述和本文的创新之处 (7)第二章证券公司场外发行业务创新研究 (8)一、场外发行业务概述 (8)二、券商场外发行业务创新探讨 (11)三、场外发行业务创新的要求 (20)四、风险评估及其防范 (22)第三章证券公司场外交易制度创新研究 (23)一、我国曾出现的场外交易形式演化 (23)二、海外的场外市场交易制度 (25)三、场外交易制度的创新 (31)四、证券公司开展场外交易创新中的业务机会及创新 (42)五、证券公司开展场外交易业务中的风险及其防范 (45)第四章“张江模式”与证券公司场外业务创新 (47)一、上海张江高新区的发展现状 (47)二、“张江模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49)三、“张江模式”的具体制度设计 (50)四、“张江模式”中证券公司的业务创新 (54)五、风险评估及其控制 (56)第五章证券公司场外业务产品创新研究 (58)一、现有场内金融创新产品概述 (58)二、产品创新的意义 (59)三、产品创新品种 (59)四、对开展产品创新的评估及建议 (78)第六章场外业务创新的风险控制综述 (80)一、场外业务风险计量 (80)二、证券公司场外业务创新的风险控制策略 (82)第七章总结及建议 (84)一、总结 (84)二、建议 (85)参考文献 (88)第一章证券公司业务及创新概述一、证券公司业务发展现状(一)我国证券公司发展沿革1987年9月,我国第一家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成立,发起人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寿保险等10家中央金融机构在深圳的分支机构。
证券行业深度报告:政策松绑、市场扩容,场外衍生品空间广阔

行业深度报告政策松绑、市场扩容,场外衍生品空间广阔行业深度报告行业报告证券2021年11月19日强于大市(维持)行情走势图相关研究报告《行业动态跟踪报告*证券*市场保持高景气度,高基数下业绩仍稳健增长》2021-11-02《行业深度报告*非银与金融科技*产品+渠道+服务,财富管理发展的三大制胜》2021-09-11证券分析师王维逸 投资咨询资格编号 S1060520040001 BQC673***********************.cn 李冰婷 投资咨询资格编号 S1060520040002************************.cn研究助理陈相合 一般证券从业资格编号 S1060121020034*************************.cn平安观点:⏹市场概况:政策松绑、监管细化,推动衍生品市场快速发展。
近年来,场内衍生品政策松绑,沪深300股指期货/期权、国债期货在中金所上市,ETF 期权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场内衍生品品种进一步丰富。
场外衍生品规范发展,场外期权新规拓宽标的范围、扩大交易商范围,推动市场有序扩张。
而场内金融衍生品做市商和场外期权交易商资格有门槛,头部券商率先享有政策红利。
⏹场内衍生品:股指期货交易限制放松,市场景气度回暖。
2015年股市急速下跌导致监管层严格管控股指期货,交易规模迅速萎缩至2016年底的9.3万亿元并长期保持低量水平。
近年来,随着交易限制逐步放松,场内金融衍生品规模增长提速,2020年股指期货累计交易额88.9万亿元(Y oY+62.3%),国债期货累计交易额26.4万亿元(Y oY+78.0%),市场景气度回暖。
证券公司是场内金融期权的重要经纪商和做市商,2020年上交所期权做市业务中券商市场份额达69%,保持较高水平。
⏹场外衍生品:银行间场外衍生品为主,券商发展正当时。
券商的场外衍生品业务主要包括权益互换和场外期权两类。
近年来,银行理财净值化管理、金融业对外开放提速、财富管理转型的综合背景下,券商场外衍生品市场增长势头良好——2020年累计交易规模4.8万亿元(Y oY+158.6%),2020年底存量规模达1.3万亿元(Y oY+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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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证券业务开展情况报告
(20XX年第3期,总第6期)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3月15日
20XX年2月
目录
本期概要- 2 -
一、场外证券业务备案情况- 3 -
二、场外证券销售情况- 4 -
三、收益凭证发行兑付情况- 5 -
四、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情况- 5 -
五、场外金融衍生品业务- 6 -
六、场外证券资产融资业务开展情况- 6 -
七、场外证券登记托管业务开展情况- 7 -
八、证券公司开展柜台市场业务情况- 7 -
(一)柜台试点公司账户开立情况- 7 -(二)柜台市场转让情况- 8 -九、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情况- 8 -十、报价系统业务开展情况- 9 -(一)参与人情况- 9 -(二)产品发行情况- 10 -(三)产品转让情况- 10 -(四)衍生品业务情况- 11 -(五)企业挂牌情况- 11 -(六)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业务情况- 12 -本期概要
1
场外证券业务2
备案:截至2月底,累计70家机构提交首次备案327笔。
1
本报告中各类数据来源为场外证券业务备案和报告主体按照《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向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报送的数据,故报告中统计分析的准确性会受到备案和报告主体数据报送情况的影响。
2
本报告所称场外证券业务是根据《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
场外证券销售与转让:本月,38家证券公司销售(含自销、代销)私募产品621只,销售金额381.04亿元;7家证券公司开展转让业务127笔,转让金额12.51亿元。
截至2月底,本年度38家证券公司累计销售私募产品1382只,销售金额902.18亿元;累计248只产品实现转让,转让金额30.1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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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衍生品:本月,证券公司开展权益类场外金融衍生品初始交易1005笔,涉及初始名义本金164.00亿元;共49家证券公司开展了场外金融衍生品业务,月末未了结初始名义本金余额2,973.00亿元。
报价系统:本月,报价系统发行私募产品59只,月度发行金额40.33亿元;11只产品实现转让,转让金额0.76亿元。
在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方面,中证众创本月新增1个项目,拟融资3000万元;截至2月底,累计共17个项目完成募集,项目融资成功率23.61%,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一、场外证券业务备案情况
截至2月底,共有70家机构累计提交首次备案327笔。
从备案业务类型看,场外证券销售与推荐业务、场外自营与做市业务、场外证券资产融资业务集中度较高,约占到总申请量的61%。
其中,38家机构提交了场外证券销售与推荐业务备案申请,约占总机构数量的54%。
从机构类型看(图1),提交备案申请的证券公司有50家,占比约占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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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场外证券业务备案情况表
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证券监管机关或自律组织规定机构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外开展的,且应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备案和报告的证券业务。
二、场外证券销售情况
2月内,38家证券公司共销售本月新增私募产品621只,销售金额381.04亿元(表2)。
在产品类型方面,包括:资管计划、收益凭证、基金专户、私募基金、银行理财和债券;其中,债券销售金额占比最高,达到本月新增销售总量的约74%。
在销售方式方面,本月以代销为主,约占本月新增销售规模的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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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场外证券销售情况表
3本表中的合计值,“笔数”指各业务类型备案申请量的加总;“机构数”为各类业务备案机构合并计算值。
三、收益凭证发行兑付情况
本月,证券公司新发收益凭证407只,发行规模53.15亿元。
在发行场所方面,本月通过报价系统发行收益凭证50只,发行规模为14.59亿元,约占本月发行总规模的27%。
在兑付方面,本月兑付本金249.81亿元,是本月发行规模的约4.70倍,无到期违约情况发生。
表3. 收益凭证发行兑付情况
四、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情况
本月,报告系统接受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80笔,涉及债券本金866.40亿元;截至2月底,本年度报告系统已接受债券备案161笔,备案额度1922.4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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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情况
五、场外金融衍生品业务
本月,证券公司场外权益类衍生品新增初始名义本金164.00亿元。
收益互换业务新增97.49亿元,其中融资类收益互换新增为零;期权业务新增66.52亿元。
截止本月末,未了结初始名义本金为2,973.00亿元。
互换业务未了结初始名义本金1,239.57亿元,其中,融资类收益互换未了结名义本金472.45亿元,较1月底融资类收益互换521.32亿元的未了结规模减少约9.37%;期权业务未了结初始名义本金1,733.4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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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务集中度来看,本月收益互换业务新增规模排名前三的证券公司新增初始名义本金共83.80亿元,约占本月收益互换业务新增总量的86%;本月场外期权业务新增规模排名前三的证券公司新增初始名义本金为65.22亿元,约占本月场外期权业务新增总量的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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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务开展场所来看,在本月新增的164.00亿元初始名义本金中,在柜台开展的规模为162.29亿元,占比约99%,通过报价系统开展的规模为1.71亿元,占约1%;在2,973.00亿元的月末存量规模中,通过柜台开展的规模为2917.71亿元,占比超过98%,通过报价系统开展的规模为55.29亿元,占比约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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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证券公司场外衍生品交易情况
单位:笔/亿元
六、场外证券资产融资业务开展情况4
本月,共26家证券公司报送了场外证券资产融资业务开展情况。
其中,11家证券公司报送了资金融出业务,共融出资金75.03亿元,收回本金106.29亿元;24家证券公司报送了资金融入业务,共融入资金5870.04亿元,偿付本金6207.9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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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场外证券资产融资业务不包括以发行或持有债券、股份等融资类产品形式开展的资金融入或融出业务。
·表6.场外证券资产融资业务情况
七、场外证券登记托管业务开展情况
本月,23家证券公司报送了场外证券登记托管情况数据,涉及产品7928只。
在业务类型方面,20家证券公司为4935只私募产品提供了登记服务;16家证券公司为2993只私募产品提供了托管服务。
在产品类型方面,包括公募基金份额、资产证券化产品份额、资管计划份额、基金专户、私募基金份额、收益凭证等;其中,证券公司提供登记托管服务的私募基金数量约占登记托管服务产品总数的51%,收益凭证占比约为23%,资管计划占比约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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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登记托管业务开展情况
八、证券公司开展柜台市场业务情况
(一)柜台试点公司账户开立情况
本月,投资者在柜台市场共新开立账户51.16万个。
在集中度方面,本月开户数最多的试点公司新开账户19.85万个,约占本月新开账户总数39%;开户数排名前三的试点公司新开账户41.95万个,超过本月新开账户总数的82%。
在账户类型方面,投资者所新开立账户基本为个人账户,占比超过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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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月底,共23家试点公司开立客户专用资金存管账户23个,月末账户余额为0.94亿元。
表8.柜台市场投资者账户开立情况
单位:万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