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机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的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合集下载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

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实现审判、执行与对外委托工作的分离,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和保障,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司法鉴定的范围包括: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医疗事故;文件笔迹、痕迹;会计审计(包括工程造价)、评估;建筑工程质量;药品、产品(包括农药、种子)质量;计算机技术、声像资料;知识产权;文物珠宝、书画作品;其他相关诉讼证据的技术鉴定。

审判、执行中涉及的委托拍卖事项,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的职能部门,负责统一对外委托、组织协调和监督鉴定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相关工作。

未设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配备专职司法鉴定人员,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代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责。

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中,各相关业务庭与司法鉴定机构应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并接受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各级司法鉴定机构以本级人民法院的名义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以下简称“鉴定人名册”),实行择优入册制度。

第五条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鉴定人的确定,采取由当事人协商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社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入册登记第七条本细则所指的社会鉴定机构,是指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具有行业执业资格和相应技能的机构;以及虽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但在该行业中享有较高技术权威,并实际承担该行业相关技术鉴定事务的机构。

第八条入册的社会鉴定机构的必备条件:(1)有6名以上取得行业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名;(2)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4)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经济欠发达地区注册资金可不少于30万元,但须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的通知(法办〔2019〕3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地方性评估行业协会;各有关评估机构:为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参考价规定)(法释〔2018〕15号),依法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确保专业技术评审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联合研究制定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2019年11月22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为依法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确保专业技术评审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参考价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专业技术评审由专业技术评审人员组成专家组进行;专家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

二、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负责对协会所属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专业技术评审的,应当建立本评估行业全国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

省级评估行业协会具备专业技术评审条件的,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可以指定其负责对所属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专业技术评审;省级评估行业协会不具备专业技术评审条件的,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可以自行或指定其他具有专业技术评审条件的省级评估行业协会负责对该协会所属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专业技术评审。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机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的规定(试行)-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机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的规定(试行)-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机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的规定(试行)正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机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的规定(试行)(2002年10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8次会议通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以及全国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会议精神,全省法院将逐步规范、理顺、建立健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

为使本院机关此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凡进入审判、执行程序的案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评估的,应当由司法行政处对外委托办公室(以下简称外委办)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

实行审鉴分立。

第二条执行程序中的委托拍卖工作,归口外委办统一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三条外委办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与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外委办对受托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的工作过程实行监督。

第五条外委办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应当建立档案。

二、鉴定人等名册的建立第六条外委办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名册,供当事人和本院选择、使用。

第七条建立名册前,应当在媒体上刊登公告,请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到外委办报名,领取入册申请书。

部分必需的专业无人报名的,由外委办主动联系,请其报名,领取入册申请书。

第八条对申请入册的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由外委办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请院长审批。

第九条已批准入册的鉴定人及评估机构,由外委办报最高法院备案,并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20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法释〔2009〕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为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条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编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人民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当先期公告,明确入册机构的条件和评审程序等事项。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时,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审判部门、执行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评估、拍卖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加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名册的机构,应当从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营业绩、执业人员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打分,按分数高低经过初审、公示、复审后确定进入名册的机构,并对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到场,视情况可邀请社会有关人员到场监督。

第九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响应,迅速贯彻落实司法解释精神,全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取得良好开端。

但实践中,有部分省份尚未全面部署网拍工作,有部分法院对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些实务问题的处理及有关系统的使用方面仍存在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解决实务中出现的问题,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实施意见、明传通知的规范性问题。

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工作实际,以出台具体实施意见、下发明传通知等方式指导辖区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应当在充分理解司法解释内容及我院法(2016)431号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进行。

司法解释、文件有明确要求的,应严格遵守;除拍卖财产本身因性质原因不宜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的外,司法拍卖应当以网络拍卖方式为主,以委托拍卖方式为辅,不得任意扩大通过委托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范围;应严格落实最高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制度,确保申请执行人从五家网站中选择平台,不得擅自缩小名单库范围;应按照431号文件的要求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选择平台权利,指导、协调执行部门与连部门将申请执行人选择平台程序前置到立案阶段。

二、关于网拍辅助工作的有关问题。

辅助工作机构如何选定、工作如何开展、费用如何收取,是影响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能否顺利推进的重要因素之一。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以有利于工作开展、防范消极怠工、杜绝司法不廉为基本出发点,加强调研、创新思路、因地制宜,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辅助工作机构的选择标准、工作内容、收费标准及监督管理办法等,可采取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全面铺开的方法,进一步规范网拍辅助工作。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对外委托鉴定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渝高法〔2020〕48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对外委托鉴定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渝高法〔2020〕48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对外委托鉴定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对外委托鉴定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渝高法〔2020〕48号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高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工作,促进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公开、公平、高效,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重庆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对外委托鉴定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检验、审计等工作,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第二条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制度和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制度。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对外委托工作。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处负责全市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统一管理,负责编制《重庆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以下简称《名册》),负责建立专业机构业务能力、工作质效、服务水平等标准在内的动态管理和考核评价机制。

司法鉴定委托应当由谁来委托?

司法鉴定委托应当由谁来委托?

Don't be obsessed with online games. If you want to play, just play the big game of life.(页眉可删)司法鉴定委托应当由谁来委托?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司法鉴定这个词在当今的生活中并不陌生。

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遇到一些专门性的问题,法院就就会委托一些专业的鉴定机构对案件进行司法鉴定,然后给予一些专业性的意见和帮助。

那么,司法鉴定委托应当由谁来委托?接下来由为大家进行整理说明。

司法鉴定委托应当由谁来委托?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委托具有专门的鉴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行以后,人民法院对于需要进行鉴定的案件,不再进行自主鉴定,而全部采用对外委托鉴定的方式。

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对于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更好地服务审判和执行工作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基于几年来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实践,我认为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中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关于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主体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具体到人民法院内部则是由司法技术部门代表人民法院实施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也是司法鉴定的专业属性使然。

在年3月27日,为规范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法释【2002】8号《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该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实行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于年9月25日发出了《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明确规定“负责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严格对外委托工作程序和制度规范”是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等活动时,应当统一移送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实施。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黔国土资发[2006]46号--------------------------------------------------------------------------------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94号)精神,抓好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规范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业秩序进一步好转,根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乡镇煤矿采矿权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05]9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和规范矿权转让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各县级国土资源局和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应于2006年5月20日前将本通知和黔高法[2005]92号文件复印分送辖区各探矿权采矿权人。

同时对探矿权采矿权人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行为进行调查,并于2006年6月30日前填写本通知后所附《贵州省清理探矿权采矿权非法转让情况表》报所在地州、市、地国土资源局。

州、市、地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于2006年7月10前将本地《贵州省清理探矿权采矿权非法转让情况表》报省厅执法监察局。

各地要高度重视对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的清理检查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矿业权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确保无一遗漏。

严肃案件上报工作纪律,凡对违法行为有漏查、漏报、瞒报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案件的有关政策意见(一)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认定: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未经部、省两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的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机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的
规定(试行)
(2002年10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8次会议通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以及全国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会议精神,全省法院将逐步规范、理顺、建立健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

为使本院机关此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凡进入审判、执行程序的案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评估的,应当由司法行政处对外委托办公室(以下简称外委办)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

实行审鉴分立。

第二条执行程序中的委托拍卖工作,归口外委办统一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三条外委办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与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外委办对受托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的工作过程实行监督。

第五条外委办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应当建立档案。

二、鉴定人等名册的建立
第六条外委办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名册,供当事人和本院选择、使用。

第七条建立名册前,应当在媒体上刊登公告,请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到外委办报名,领取入册申请书。

部分必需的专业无人报名的,由外委办主动联系,请其报名,领取入册申请书。

第八条对申请入册的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由外委办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请院长审批。

第九条已批准入册的鉴定人及评估机构,由外委办报最高法院备案,并予公告。

第十条外委办对已入册的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进行年度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在册;不符合条件的,经院长批准取消入册资格。

第十一条对新申请入册的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按本规定第八、九条的程序办理。

三、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规程
第十二条业务庭、执行局决定司法鉴定、评估的案件,应当提出鉴定、评估目的和要求,提供必
要的案情说明、鉴定、评估材料及其清单,具函送外委办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

第十三条外委办接函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人或评估机构。

双方当事人选择的鉴定人或评估机构意见协商一致且已纳入本院名册的,外委办应当出具委托书。

第十四条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选择鉴定人或评估机构的,外委办以招标的方式在本院名册中选定二至三个鉴定人或评估机构,再抽签确定。

同类专业鉴定人或评估机构在本院名册中只有二个时,外委办直接以抽签方式确定。

招标内容包括鉴定、评估费的金额或收费比例、具体鉴定人业务资质的高低、鉴定或评估所需时间的长短。

第十五条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选择鉴定人或评估机构且出现以下情形的,外委办选择或指定鉴定人或评估机构时,应当报请院长批准;
(一)鉴定、评估所需专业在本院名册中只有一个机构或鉴定人的;
(二)鉴定、评估所需专业未纳入本院名册,拟指定的相关机构或鉴定人经外委办考核合格的。

第十六条鉴定、评估客体在本院辖区外且需本院在省外指定鉴定人或评估机构的,由外委办按照最高法院要求的资源共享的原则,从最高法院或当地法院名册中,择优选择鉴定人或评估机构,并报请院长批准。

第十七条外委办选定鉴定人或评估机构后,除公诉案件外,应当通知当事人到院财务部门按招标或抽签时确定的收费比例或金额预交鉴定、评估费。

鉴定、评估机构有合理预收部分鉴定、评估费请求的,书面报告外委办确定。

预付比例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需经院长批准。

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鉴定人或评估机构的,鉴定、评估费由当事人与鉴定人或评估机构自行协商。

第十八条受托的鉴定人或评估机构应当在承诺的期限或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出具鉴定文书或评估报告。

无正当理由的迟延由外委办书面限时催促一次,催促无效的取消本次鉴定、评估委托,并按本规定第十条办理。

鉴定人或评估机构如已预收部分鉴定、评估费用,除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外,余额必须退回。

第十九条鉴定人或评估机构在鉴定、评估过程中需要补充材料或勘验现场的,由业务庭、执行局负责办理。

第二十条外委办应当在收到鉴定文书、评估报告后三日内将其移送业务庭、执行局。

当事人有异议,需要对鉴定文书、评估报告作出说明或补正的,业务庭、执行局应当将异议内容告知外委办,外委办通知受托的鉴定人或评估机构限期作出说明或补正。

已作出的说明或补正材料由外委办移送业务庭或执行局。

业务庭、执行局结案后或以其他形式确定使用鉴定、评估结论后,应当在三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副本一份送外委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受托的鉴定人或评估机构按要求完成鉴定、评估工作后,如鉴定人、评估机构为本院指定,鉴定费按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评估费按评估标的拍卖成交价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确定的金额,由外委办从预收的费用中按比例或规定支付。

如鉴定人、评估机构为双方当事人选定,鉴定、评估费由当事人按与鉴定人或评估机构的协议支付。

第二十二条鉴定人应当依法履行出庭的义务。

外委办应当协调鉴定人做好出庭工作。

四、对外委托拍卖规程
第二十三条执行局决定对被执行人、执行担保人等的财产进行拍卖的案件,应当提供涉案财产的基本情况及案件相关材料,具函送外委办办理委托拍卖机构选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外委办接函后,七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的方式办理拍卖机构选定事项。

第二十五条拍卖机构选定后,外委办应当在三日内出具委托拍卖书,同时书面通知执行局。

执行局负责办理拍卖中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拍卖完成后,执行局应当在下达拍卖裁定书后三日内将裁定书副本一份送外委办备案。

五、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院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来源: /fg/detail172026.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